石油库防火设计规范

2022-10-23

第一篇:石油库防火设计规范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消 防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2.1.1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 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表2.1.5

续表2.1.5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表2.1.6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续表2.1.6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 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 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 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 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 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 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 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 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第2.2.10条 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 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 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 油罐区

第2.3.1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 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

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 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2.4.1条 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³。

第2.4.2条 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 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³;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³: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³。

第2.5.2条 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³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 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2.5.4条 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第2.5.5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³,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³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第2.5.6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 表2.5.5

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5.7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2.6.2条 小型石油库的预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的水源。

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 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 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³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³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 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 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 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 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 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

第2.6.12条 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2.6.12的规定。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

第2.6.13条 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七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2.7.1条 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

第2.7.2条 处理含油污水,可采用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机。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2.8.1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第2.8.2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2.8.3条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越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的路径不应小于6m。当不能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满足6m要求时,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

第2.8.4条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2.8.5条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过50m

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

第2.8.6条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1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2的规定。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2的规定。

1.浮船的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的空间及防火堤内的坑、沟划为1区。

2.距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3的规定。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阀井内部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团卸油口为中心,半径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距阀井外边缘1.5m为边界,距地坪1m为高度的圆柱体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划为2区。

四、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4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量油口、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五、装运易燃油品的火车、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5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通气口为中心、1.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通气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并延至地坪的空间划为2区。

六、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6的规定。

1.在通风不良的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有孔或开式墙壁外3m以内空间划为2区。灌油间以注送口为中心、15m为半径、距地坪0.6m高的空间划为2区。

2.装有机械通风或设计考虑了自然通风的建筑物内,有孔或开式墙壁外1m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以内空间,距地坪0.6m高、距外墙壁3m以内空间划为2区。

油泵房、阀室、灌油间安全距离

表2.3.6

七、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7的规定。

1.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地坪高7.5m,以注送口中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内,划为2区。

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8的规定。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1.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九、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9的规定。

1.未充惰性气体的油轮或油驳易燃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至水面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水面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第2.8.7条小型石油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防雷设计的规定。

第三章 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 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3.1.1条 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车储量。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第3.1.2条 汽车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城市市区的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企业附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

第3.1.3条 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的交叉路口附近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

第3.1.4条 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三、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 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汽车加油站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表3.2.2

注:①站房包括: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

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的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

③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与站房无门窗的实体墙一侧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④加油机或油泵房与非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第3.2.3条 站房与独立锅炉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2.4条 加油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

二、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第3.2.5条

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三节 站房与加油岛

第3.3.1条 加油站站房室内地坪的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的标高0.2m。

第3.3.2条 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专供小轿车用的加油站的罩棚高度,不应小于3.6m。

第3.3.3条 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2m。

二、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三、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四节 油罐

第3.4.1条 加油站的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罐。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第3.4.2条 加油站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储罐应直埋成地下式,严禁设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内。建在郊区的加油站,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

二、当油罐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三、当油罐在行车道下面埋设时,应采取保护盖板等措施。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第3.4.3条 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净高不应小于0.5m。

二、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底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积。

四、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3.4.4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3.4.5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4.6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量油孔、通气管等的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第3.4.7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地上油罐的进油管应在油罐下部设接合管。

第3.4.8条 当罐底低于加油机油泵中心时,加油机的吸油管应设底阀,吸油管管口距罐底不宜小于0.15m。

第3.4.9条 直埋地下汽油、柴油储罐的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油罐的通气管,宜单独设置。

二、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三、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

四、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或屋脊1m,其与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五、通气管管口与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六、通气管管口必须安装阻火器,但不得安装呼吸阀。

第3.4.10条 设在地上的汽油、柴油储罐,应安装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人孔、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梯子平台等附件。梯子应采用斜梯。

第3.4.11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第3.4.12条 汽车油罐车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第五节 管线

第3.5.1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管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第3.5.2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第3.5.3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应埋地敷设。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防火堤处,必须设置密封隔断墙。通气管线地下部分的敷设要求与油品管线相同。

第3.5.4条 埋地管线的外表面,应设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5.5条 当一个油罐向多台加油机供油时,每台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进油管。

第3.5.6条 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3.6.1条 消防给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地卧式油罐,可不设消防给水。

二、地上卧式油罐,消防冷却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的冷却水,应设一座50m3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量的水源。

2.消防的给水,宜利用加油站周围200m范围内的自然水源。

3.消防水泵宜采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

4.缺水地区设消防冷却水有困难时,经消防部门同意,可不设消防冷却水。

第3.6.2条 加油站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座加油岛应设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只。

二、每台加油机应设一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6L手提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但加油机总数超过6台时,仍按6只设置。这些灭火器应集中存放在站房前。

三、埋地或地上卧式油罐应设置70kg推车式干粉灭火机1只和100L推车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机1只。

第3.6.3条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5块、砂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2块。

第七节 给水排水

第3.7.1条 加油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供水设施作为水源。无可利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用条件时,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

第3.7.2条 加油站的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

第3.7.3条 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和围墙内应设水封井。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第3.7.4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深度从最低管底算起,不应小于0.25m。

第3.7.5条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堤外操纵。

第3.7.6条 清洗油罐的食油污水,必须在站内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出站外。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3.8.1条 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第3.8.2条 加油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燉220V外接电源。

第3.8.3条 在缺电少电地区,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排气阻火器。排烟管口到各油气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为:排烟口高度低于4.5m时应为15m;排烟口高于

4.5m时应为7.5m。

第3.8.4条 低压配电盘可设在站房内。配电盘所在房间的门、窗与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密闭卸油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8.5条 加油站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当电缆较多时,可采用电缆沟敷设。但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沟内,且电缆沟内必须充砂。

第3.8.6条 加油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二、装有阻火器的地上钢油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

三、埋地油罐的罐体、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属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四、储存可燃油品的地上钢罐,可只进行防雷接地。

五、当站房及罩棚需要防止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保护。

第3.8.7条 加油站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一、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钢罐,应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二、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三、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应设用于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四、加油站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8.8条 加油站电气设备的规格型号,应按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确定。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防护型。

第3.8.9条 汽车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易燃油品室外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3.8.9的规定。

1.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及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划为1区。

2.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4.5m,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0.15m的圆锥形空间,划为2区。

二、油罐、油泵房等处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2.8.6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采暖通风

第3.9.1条 加油站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3.9.1的规定。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第3.9.2条 加油站的供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需要在加油站内设置独立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热水锅炉。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的站房供暖时,小型热水锅炉宜设在站房内。

第3.9.3条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得朝向加油机、卸油口、油罐入孔及呼吸管口,且门窗距其路径不应小于12m。对于地上甲类油品储罐,锅炉间门窗距油罐人孔的路径不应小于17.5m。

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与无罩棚加油机、卸油口、油罐人孔及呼吸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2m,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四、锅炉宜选用具有消烟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额定供热量不得大于

50×104KJ/h。

注:柴油加油机及卸油口、柴油罐人孔及通气管口,距锅炉间门窗的路径或烟囱出口的距离可减少25%。

第3.9.4条 当站房内设置小型热水锅炉供暖时,宜采用自然循环采暖系统。锅炉安装部位地坪,可低于室内地坪0.3~0.75m。

第3.9.5条 加油站各类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第3.9.6条 加油站室内外采暖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砂填实,且进入建筑物处采取隔断措施。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一、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二、铁路--铁路中心线。

三、油罐--罐外壁。

四、加油机--中心线。

五、装卸油品码头--前沿线(靠船的边缘)。

六、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的鹤管--鹤管的管口中心线。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21

第二篇:新汽车库防火规范与高层建筑地下车库通风排烟设计

新汽车库防火规范与高层建筑地下车库通风排烟设计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吴时晶

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林其昌

1 引言

地下汽车库作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愈加普及),其面积很少则一层,多则数层,由于地下汽车库在高层建筑中处于半封闭状态,流动或停泊的汽车排出废气且带有可燃物,因此如何解决其通风与排烟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2 高规与新汽车库防火规范主要异同点

高规: 新汽车库防火规范: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原为 GBJ67-84 现改为GB50067-97)。 1.0.2 本规范适合于新建、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防火设计(采文说明中明确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所属的汽车库)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5.1.6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 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m2。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担负一个防

烟分区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担负二个或二个以上防烟分区排为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120m3/h·m2计算。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50%。

对比知道二规范主要差别在于:地下汽车库应设排烟系统的条件从200m2放松到2000m2放到2000m2;排烟分区从500m2扩大到2000m2;排烟量从60m3/h·m2减少到6次/h。

3 高层建筑地下汽车库通风与排烟系统的形式

对排烟系统而言,虽排烟分区扩大了了,但排烟量与平时排风量相差无几,这样以前平时排风与火灾排烟二合一系统之间存在的不少难以协调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3.1 平时排风和火灾排烟均使用一台风机。

防烟分区内(通常在1000m2以内)设风机一台,平进排风与火灾排烟均运行,系统风量按火灾时排风量确定,风机前设一常开,280°C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3.2 平时排风和火灾排烟风机分别独立设置。

在同一防烟分区平时排风与火灾排烟分别设置风机,普通风机平时常开,70°C关闭防火阀;高温风同设70°C开启,280°C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普通风机平时常开,火灾时改为排烟风机运行。

3.3 采用双速风机,平时排风低速运行,火灾排烟高速运行。

这种系统形式主要适用于排风量与排烟量悬殊的车库(如车库平面特殊,层高大,汽车出入库频度低,每辆汽车占面积特别大),今后出现频率可能已不太高。

4 新汽车库防火规范引发的思考和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4.1 新汽车库防火规范规定排烟量按换气次数确定,其值虽与汽车库排风量相近,但它们目的却不一样。前者是为迅速排出烟气,保证人员车辆安全疏散和控制火灾蔓延;而后者是为了控制库内废气浓度,确保人员健康。

4.2 汽车库的气流组织

地下汽车库通风与排烟系统还应重视送风、排风与排烟系统的气流组织。合理的气流组织可以迅速地排除汽车库内废气与烟气。要使气流组织合理设计者应认真研究、确定送风、排负与排烟系统形式与布置,使疏散方向正好是烟气与污染浓度降低方向,排风口、排烟口要尽可能均匀,靠近汽车附近,送风口应布置在疏散口的方向。

4.3 挡烟梁的认定

防烟分区划分高规规定采用档烟垂壁、档烟梁或挡烟隔墙等措施,这里档烟梁高规中指“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的梁”。新汽车库防火规范使排烟量明显减少,笔者认为在新情况下,防烟分区的认定应相对规范、严格,即挡烟梁的认定应认真、从严。建议以板下大于800梁或主、次梁差大于500的主梁认定为挡烟梁。

4.4 风机的选择

按新汽车库防火规范设计的排风与排烟系统,对应管路阻力则相差不大。呼吁有

关厂家应紧跟市场,尽快开发出与普通风机工况相近、动力性能良好、压头适中(比普通风机压头略高些),高效、噪声低、平时排风与火灾排烟均适合的混流工风机,以满足市场需求。

高规最新补充规定要求:排烟风机应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2.5h的隔墙隔开的机房,机房门应要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防火门。对于排风与排烟共用风机系统,习惯采用石棉帆布做为风机进出软接头,但因风机常年运行,其耐用性显不足(不少工程运行一段后软接头开裂)。笔者建议改用衬有钢丝的专用耐火软接头或在石棉帆布后衬不锈钢丝网。

第三篇: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安全防火规范(模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工业和贸易部 “里海穆纳天然气”国家科学研究设计院

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

(ППБС РК-10-98)

199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工业和贸易部 “里海穆纳天然气”国家科学研究设计院

审核: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紧急状态委员会

能源、工业与贸易部 国家消防局司

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

ППБС РК-10-98

本“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由“里海穆纳天然气”国家科学研究设计院所属的技术安全科学研究中心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管理部门的决议制定。

本规程中收入了哈萨克斯坦内务部消防总局“基本规程”(防火安全基本规程-93)中所述的最新防火安全要求及其它原有专业规范的内容。

从本规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实施起,1974年4月3日由苏联石油工业部批准的“石油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范”将停止生效。在必要情况下,实施本规程中要求的期限可以同地方国家防火监督部门及其上级部门(订货方)协商。

“油气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范-97”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提议应按规定程序发来。

前言

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和其它个别工程生产活动的特点是发生爆炸及火灾的危险性较高。

企业的防火安全由在设计中制定的工程技术防火措施,以及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运行防火安全规范来保证。

通过对石油天然气工业工程所发生的火灾进行分析,多数火灾是由于生产设备损坏、违反操作规程、对待火灾麻痹大意、生产运营中违反规则,或是由于电、气焊所生产的火花引起的。

在保障企业防火安全的综合措施中,重要的不仅是严格遵守现行标准和规范,还要理解这些根据具体生产情况制定的要求的实质,而且企业员工同消防人员在日常工作和预防可能发生的火灾工作中要紧密合作。

使现行方针和新方针确保防火安全是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作为企业领导,应完全了解生产设备运行中火灾危险的特点和火灾预防措施的情况。

1.概述

1.1.本规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开采领域的所有企业和部门都必须遵守。

1.2.本规程确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所有现有工程设计、投产、运行、修理、改造、停产和清算期间的防火安全要求,不论其归哪个行政部门管辖,也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

1.3.对于油气开采工业企业的消防状况,及对于国家消防局规定、建议的执行情况由上述企业的领导负责。

对于个别项目设施(生产车间、工段、设备、仓储间)的防火安全、保障这些项目设施的基本灭火器材、相应地遵守现行防火规范和要求,则由企业或部门领导任命的车间主任、工段长,及其它有关人员负责。

每个项目设施,都应在明显的位置上悬挂防火安全责任表,其中应注明责任人的姓、名、父称,及职务。

1.4.每个企业的每个项目设施都应同当地消防部门协商在本规程的基础上制定防火安全工作细则,并报企业领导批准。

1.5.对于防火安全工作细则的遵守情况由项目、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1.6.项目的每个员工及参观人员都应了解防火安全规范,并严格遵守,万一发生火灾,应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人员,进行灭火。

1.7.为车间、工段制定的项目防火细则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如果无法悬挂,则应放置于通道处)。 1.8.每个项目都应由企业领导指示建立工作制度,对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在上岗前进行基本防火安全措施指导。

禁止未经安全防火措施指导的人员进入。防火指导可与安全技术指导同时进行。关于进行防火安全指导与安全技术指导的情况,工人将在企业人事处下发的证明信上进行登记。

在工地上进行见习也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措施。在工人进入独立工作之前,委员会应该检查其对防火安全规范的掌握情况。

项目安全防火的工作的负责人还应重复进行安全指导。当项目间员工调换和进行新的任命时,由于具体工作岗位的火灾危险的特点不同,一定要进行安全指导。关于进行指导的情况必须在“指导登记薄”上进行记录,并由接受指导人和防火安全指导负责人签字。

1.9.没有达到现行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安全防火要求的项目,不准投入生产运行。

1.10.对于本规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需经规程制定、审批部门同意后,由本规程制定人员进行。

1.11.对于违反安全防火规程的行为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承担纪律、行政及刑事责任。

1.12.企业领导应做到以下方面: -监督安全防火措施的执行情况;

-在分析项目设施消防状况的基础上,制定防火安全措施; -为落实消防措施和购置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拨款; -组建消防技术委员会和消防志愿队; -对于有爆炸、火灾危险的项目,组织消防技术基础知识训练。 1.13.项目防火安全的责任人应做到以下方面:

-了解工艺流程、设备的防火安全知识,保证项目防火安全规范的实施;

-监督员工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

-未经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并同消防部门协商(批准书),不允许在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的项目设施处使用明火。

-禁止堵塞井口、通往生产项目设施入口及通往水源入口,不堵塞楼内通道、楼梯通道及通往消防设施的通道。

-定期(依照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对设备和灭火器材的完好情况、使用期限,及其可用状况进行检查,了解其用途、结构和使用方法;

-对所属员工进行培训,并在指导登记薄(可更换安全技术工作薄)上进行记录;

-发现违反防火安全规程的行为,或者设备损坏,采取补救措施,并使过失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定期向企业领导和消防局汇报安全防火情况;

-如果发生火灾或者危急情况,应立即呼叫消防部门,同时利用现有的人员与器材进行灭火或抢险。

1.14.工人及项目(工地)参观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在本工作地段或企业其它地段发现的所有违反防火安全措施的行为,或者消防设备及消防通信器材损坏、使用不当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应项目(车间)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局。

-采取措施阻止破坏防火安全规程的行为。

2.防火安全的总要求

2.1.厂区、建筑物、厂房房间及设施管理

2.1.1.油气开采工业企业的全部生产项目设施区、生产车间都应保持清洁、有序。

禁止易燃、可燃液体、垃圾及生产废料污染生产区和生产车间。 2.1.2.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项目设施区,以及在存放和加工可燃物的地方,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明火。

2.2.3.在项目设施区蒸汽及其它气体容易聚集的地段,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关于这一点应悬挂警示牌(标志)。

2.1.4.汽车临时停放处应在项目配套建筑工程计划中确定,禁止将停车站与其它设施混设,或设置在运送可燃、易燃液体、气体汽车车库附近。

2.1.5.通往设施、水池、消火栓和灭火器的道路、通道、入口处,以及设施与存储库之间的防火间隔禁止堵塞或用来存放物品。

2.1.6.在项目设施专门隔离区和装备区,货物应装在集装箱内、存储架上包装存放,以便可以迅速撤出。

2.1.7.消火栓旁边应设有指示牌,并配有夜间照明装置。 冬季消火栓上及通往消火栓的通道上无积雪,消火栓井盖儿无冰。 通往防火水池及消火栓的道路和通道路面坚挺,并应保持斜度,以便雨水和融化的雪水自然排出。

2.1.8.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项目设施、车间、仓库,及其所在区域禁止吸烟,并应在这些地方设置“禁止吸烟”的警示标志。

2.1.9.企业厂区内禁止将石油和其它易燃、可燃液体存放于配套建筑设施方案中没有规定的露天蓄池、油池内。

2.1.10.分层离析装置、火焰加热器和独立油罐仓库的围堤应与设计方案相符,保持完好。

禁止在围堤分布区内种植树木和灌木丛。

2.1.11.在油气开采企业厂区内广场、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施、建筑周围5米以上半径范围内要定期割草,并将其运出厂区外。

在厂区内禁止点燃篝火、燃烧杂草、石油。

2.1.12.可燃润滑品、易燃、可燃液体储罐距离内燃机装置存放处不少于20米。

2.1.13.生产项目设施和建筑的可燃结构应使用防火漆或通过浸渍进行防火,受到破坏的防火物资应得到恢复。

2.1.14.查看存储石油的设备、油罐应借助于自然照明,或使用手提式防爆照明装置,其电压不超过12伏。禁止在设备和油罐内开关照明装置,应一直保持接通状态。

2.1.15.禁止使用火炬、火柴、蜡烛、煤油灯、篝火及其它明火为正在进行钻探或生产的油井、油泵、石油运输码头、石油收集与处理站、商品油罐区和其它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施和存储设施照明。

2.1.16.对于冻住的设备、配件、管道、阀门和洗涤溶液,只能使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使用明火。

2.1.17.对于设备的密封性(尤其是阀门连接处和密封套)必须严格检查,如果发现有泄漏,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2.1.18.只有在同企业消防部门协商后,才能打开自来水输送网个别部分和某些消火栓、消火龙头,降低自来水输送网的额定压力。

2.1.19.由于修理(或其它原因)封闭道路个别地段,阻碍了消防车辆的通行的,应同企业消防部门和最近处的消防队协商后方可。在道路上进行修理或其它作业时,应设置绕行标志,或在修理路段留出不低于3.5米宽的过道。

2.1.20.在建筑与设施的防火间隔上,不得存放物品和设备、进行建筑或设置车站。

2.1.21.进入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和设施区应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汽车运输应配备带有火花罩的消声器。

2.1.22.陆上和海上的生产设施与建筑(现有的和运转的油井、泵、压缩机、分离装置、储油罐等),及其之间的间隔,应符合按照建筑规范与标准的要求。

2.1.23.建筑、设施的容量计划方案应符合现行建筑规范与标准,食保证车间和建筑内的人数不超过定额标准。 2.1.24.通道、出口、走廊、固定消防楼梯、楼顶不可燃安全装置、楼梯间和阁楼必须保持完好,不得用任何东西堵塞。阁楼应上锁、天窗关闭。禁止在楼梯间设置小仓库。

2.1.25.禁止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使用或存放爆炸物品和装有天然气和其它有燃烧危险物资的容器。

用来排烟和灭火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透光窗井和坑口井应保持清洁,并且状态完好。禁止在井上和窗户上安置严密的金属罩,禁止在洞口处堆放物品和堵塞洞口。

2.1.26.阁楼间不得用于生产目的,必须上锁,钥匙应放固定地点保管。

2.1.27.固定消防楼梯、楼房外竖梯和楼顶隔离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一旦发生火灾保证可用。

2.1.28.所有房间、装备、设施都应保证„„防火安全责任表。

禁止为与消防无关的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2.1.29.浸过油或其它可燃物的擦拭材料应收集在专门的带密封盖的金属箱中,下班前(或换班前)必须将箱子放置到安全处。

2.1.30.生产车间存放的可燃润滑材料不可超过一昼夜消耗量,存放于不可燃橱柜、密封容器或带密封盖的匣子中,而超过一昼夜消耗量的可燃润滑材料应存放于专门用于此类物品存放的房间。

2.1.31.工作服应存放在专门衣物间个人的衣柜里,禁止将工作服放在工作岗位上。禁止靠近热源悬挂晾晒浸泡过石油的衣物和其它物品。

2.1.32.禁止靠近蒸汽管道、暖气管、热风机堆放和保存可燃材料。

2.1.33.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液体擦洗地板、墙面、清洗设备、或洗涤衣物。应用水清洗地板和水槽中的石油和污渍。

2.1.34.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安装与房间爆炸危险性级别相当的防爆设计电话和信号装置。

每部电话机旁边应悬挂专门的消防队电话号码表,以便发生火灾时及时呼叫。

2.1.35.企业厂区内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呼叫消防队办法,并设置消防器材陈列台。

2.1.36.应系统地从企业厂区、基地和仓库内清除一切可燃废弃物和垃圾等。

2.2.消防障碍管理

2.2.1.与分离气体工艺相关的油矿项目、设施的建设应考虑主风向和卫生防护带的因素。

2.2.2.卫生防护区的宽度应根据现行卫生标准确定,卫生防护带外靠近采油区一侧为最少的油井。

卫生防护带应保持清洁。

2.2.3.防火障碍、隔离建筑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建筑规范与标准的要求。

为了预防火灾蔓延至所有建筑,应设置防火墙、防火楼板等防火障碍,或设置消防隔离带。

防火墙应打地基,全部高度都应建成防火墙。 防火墙用来将生产间、仓储间与各种火灾危险隔开。

2.2.4.防火带应建在一个或一系列的不可燃的基座上,并有一个不可燃的覆盖层。

横向和纵向防火带的截面应镶有竖向凸榫。

2.2.5.在各种管线和结构穿过防火障碍处,其孔洞和缝隙应用耐燃材料严密封好。

2.2.6.排烟道、通往房顶的门和出口、阳台之间的通道禁止封严,用于疏散的内阳台和外阳台禁止安装玻璃。

2.2.7.建筑结构的砂浆防护层或其它防火涂层不得有破损处。

2.2.8.内墙和楼层隔板上的墙洞和门洞中的防火设施应始终有人照管,并处于工作状态。

2.2.9.建筑及设施内部禁止使用木料,在聚合物或其它物质的基础上进行装修。

楼梯间护板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护栏除外。突出的护板和护栏不得占用楼梯和楼梯平台的空间。

2.3.人员的安全疏散

2.3.1.防火安全负责人负责临时执行保障前来企业或个别项目设施的人员的防火安全措施。

2.3.2.人员疏散路线图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2.3.3.如果发生火灾,应保证楼内人员安全疏散。 2.3.4.所有疏散出口的门都应朝向大楼出口方向自由敞开。 疏散通道上的门应由固定设施保证其自动开关,并应保持完好。 在人员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暗锁,代替容易打开的门闩。在特殊情况下,门上使用暗锁,整套钥匙应放值班室保管。

2.3.5.房间、楼道及大楼疏散出口的门禁止封严。 2.3.6.楼梯间内禁止设置仓库或其它用途的房间、禁止铺设输气管道和其它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禁止安放设备,阻碍人员通行。

2.3.7.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无斜坡或台阶的陡坡和凸起。 2.3.8.人员疏散通道上禁止用可燃材料对墙面和构件进行贴面和包装。

2.3.9.在车间、建筑设施的工作时间内,不得超额安排无法保证安全疏散的人员进入。

2.4.发生火灾时员工的行动

2.4.1.发生火灾时,项目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应根据“消除事故纲要”集中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疏散。

2.4.2.每个发现火灾的员工都应做到以下几点: -立即通知消防部门;

-根据“消除事故纲要”和具体情况,利用基本的固定灭火器材,采取措施救火;

-呼叫项目负责人、消防部门及其它负责人员前来火场。 2.4.3.赶到火场的项目负责人,在确定是否已呼叫消防部门后,应做到以下几点:

-立即向企业领导报告火情;

-在消防队到达之前,根据“消除事故纲要”率领救火和疏散人员;

-组织迎接消防队,协助选择到达火场最近的通路,和协助使用灭火器材;

-检查自动(固定)灭火系统是否接通,和正常工作。 -将房间内所有非救火人员撤出危险区;

-在必要情况下,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预防火势蔓延; -中断火区内项目上除灭火外的所有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呼叫瓦斯事故急救、医疗和其它部门; -在人员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利用现有的人力和器材,立即组织抢救和疏散;

-保护参加救火人员的安全,避免建筑物坍塌砸伤、触电、中毒或烧伤;

-保证人员、物资、设备疏散,以及石油产品排出和收集的运输; -进行灭火同时,对由于高温而面临危险的工艺设备和建筑结构进行冷水冷却。

-在灭火过程中,遵守安全技术要求。

2.4.4.在消防分队到达前,此前曾领导过灭火工作的项目高级领导应做到以下几点: -向消防部门高级业务领导报告关于危急项目的特点和灭火进展情况的必要信息;

-保障消防队灭火工作安全,不受电力和其它危险因素的影响。 -报告关于被困于房间内的人员的状况。

2.4.5.根据由于消防队的情况和人员力量,灭火指挥员可以组织、率领灭火作战指挥部,指挥部中必须有项目(企业)代表参加。

2.4.6.列入灭火指挥部的企业代表,应做到以下几点: -就生产工艺流程问题和危急项目的专业特点向灭火指挥员提出建议,并向其报告危险区内是否存在有毒及放射性物品、产品、设备、容器,以及存放地点;

-保障灭火和财产转移所需指挥部人员力量和工程技术人员; -保障灭火和防止火势蔓延所需汽车运输和技术设备; -按照灭火指挥员的指示,切断或转接各种管线的电源,组织排出储罐和工艺设备里面易燃、可燃液体;

-纠正灭火部门和灭火个人的错误行为。

2.4.7.对于项目上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弄清所有促使火灾发生和发展的因素,落实必要的预防措施,并进行调查。

2.5.房间及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

2.5.1.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的型号和使用应符合房间及外部设施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并符合环境特点,其制造和使用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2.5.2.房间内每个项目上都应明确保证电气设备状态、保证电气设备及时维修保养和技术使用的责任。

2.5.3.每种用途的导体都应保证可以达到事故状态下加热极限的要求。

2.5.4.生产所需的电热器应防止靠近可燃材料,并应设有耐燃性外壳。

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

2.5.5.在仓库或生产间保存或使用可燃材料或具有可燃外皮(纺织品、纸、木料等)材料的情况下,照明装置应用玻璃罩封起来。

2.5.6.便携式照明装置应使用防爆设计型,用于В-1、В-1а级房间的照明装置,应具有不碎材料制成的灯罩(散射器),或具有提前断开闭锁装置和保护性金属网。

2.5.7.任何用途仓库的照明只能使用电气照明。 每个仓库电气照明的接通与断开应独立进行。带有护罩、闸刀式开关、插座的配电盘,应在仓库外在不可燃墙壁上,或独立的基座上,在封闭的耐燃材料的箱子里进行装配,非工作时间应上锁封闭或进行铅封。

2.5.8.禁止在露天仓库上方架设空中电网或在空中电线下方的广场上存放原料和物质。 2.5.9.禁止在仓库房顶、或距房檐、料堆10米的范围内架设电网或安装聚光灯。

2.5.10.高压线距封闭式仓库、房檐或料堆的距离应为电线基座高的1.5倍。

2.5.11.所有电气设备都应设有会导致火灾和燃烧的电流短路和其它非常情况保护装置。

2.5.12.为了避免瞬间电阻引起火灾,必须经过压力试验后,通过熔焊、钎焊或使用专门线卡对导线和电缆芯线进行连接、封端和分支。

2.5.13.使用电器装置时禁止以下做法: -在不合适的房间里使用家用电器做饭;

-使用钉子固定导线,将导线从门扇中间穿过,在导线、滑轮、开关上悬挂物件等;

-用纸、布料,或其它可燃材料缠绕电灯; -采用无线电、电话线做电网;

-未经允许,且无必要根据,更换结算电路和电器装置; -电线紧靠金属结构。

2.5.14.电路和电器设备损坏,可能导致产生电火花和升温的,应立即由值班人员排除隐患。

损坏的电路应立即断开,直到其恢复安全状态。 2.5.15.紧急照明装置应设独立电源。

2.5.16.其间有任何级别危险区的封闭仓库中的电气设备,无论仓库内是否装有断开装置,仓库外必须设置断开装置。

2.5.17.禁止使用管状导线的金属皮做接地线。 2.5.18.带有不接地中线的电路中,电压达到1000伏及1000伏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绝缘控制装置。

2.5.19.如果空中电线与油气火炬相近,火炬的设置应考虑主风向。而且,空中电线距火炬不得少于60米。

2.5.20.如果电缆线路与管道——其中包括油气管道——相交,电缆与管道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0.5米。

2.5.21.便携式用电器的接地装置应使用带有外皮的柔软相位导线,可靠地接入接地网。禁止直接使用电器的接地零线用作接地装置。

2.5.22.禁止使用外皮破损(有孔、开口等)的软管电缆。

2.6.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

2.6.1.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所使用的电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消费者电气设备安装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2.6.2.每个具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和设施都应根据有爆炸危险房舍分类手册或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确定等级,并在登记表上注明。

2.6.3.房间和外部设施中只能安装使用型号符合房间、设施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和环境特点的电气设备。

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只能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其型号应符合该房间可能产生的易爆混合物的类别。电气设备必须具有防爆标志。 2.6.4.禁止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结构做任何改动。 2.6.5.禁止使用去掉了外壳零件——其中包括其结构上所具有的紧固件——的防爆电气设备。

2.6.6.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里,达到1000伏、并且中性线严密接地的电气设备,其导体的挑选应如下进行:在电路闭合的情况下,机身或零线会产生短路。

2.6.7.工作电压超过1000伏以上的导线和电缆应进行短路检验。

2.6.8.零线应具有等效于相线的绝缘,并与其共同敷设在同一管中,或外皮中。

2.6.9.禁止在有爆炸危险房间明设裸露导体。

2.6.10.禁止使用含有可燃性或爆炸性混合物的导管用做接地装置或地线。

2.6.11.电线和电缆的敷设不得经过仓库、生产间及其它用途的房间。

2.6.12.在存有可燃材料和包装可燃的制品的生产间和仓库中,电灯应具有防爆设施(带玻璃罩)。

2.6.13.电动机、照明装置、导线、配电装置每月至少两次清除可燃性粉尘,而在粉尘产生较多的房间——每月至少四次。

2.6.14.设置在楼房内的充油电气设备,应根据“电气设备安装规程”配备固定或移动式灭火设施。

2.6.15.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内禁止: 2.6.15.1.在保护性接地装置损坏、设备顶盖闭塞损坏、„„防爆外壳损坏的情况下,电气设备投入工作;

2.6.15.2.导电部分有电压存在时拆开防爆电气设备的外皮;

2.6.15.3.在没有弄清和消除断电原因的情况下,接通因短路自动断开的电气设备;

2.6.15.4.不用的电路仍存在电压;

2.6.15.5.在没有短路保护和超负荷保护的情况下接通电气设备;

2.6.15.6.电气设备、导线和电缆超过额定负荷; 2.6.15.7.在供应火花安全仪器的专门变压器上接入不属于该设备体系的装置和线路;

2.6.15.8.更换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热元件、保险装置、释放器)的类型或额定参数。

2.6.16.当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内进行电焊时,除了遵守“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和“电气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外,还应遵守部门守则和以下要求:

2.6.16.1.焊接发电机、变压器和断开设备禁止放置在可燃气体和蒸汽或可燃液体可能聚集的地方,以及石油产品浸染处;

2.6.16.2.电焊或其它导线的所有接头都应使用已用绝缘带绝缘的接嘴或螺栓接头;

2.6.16.3.禁止挪动存在电压的电焊导线。导线的挪动要盘成卷,然后再展开,敷设。

2.6.16.4.没有可靠的绝缘,禁止沿金属物体敷设电焊导线。

2.6.16.5.禁止使用地线、金属构件、设备机身和管道作为回路导线,回路导线应同通向电极卡头的导线相同。

2.6.17.应由企业责任电工使用仪器或表面观察,对电缆绝缘、连接是否可靠、保护性接地、电动机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

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应在“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和“消费者电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写成文件,并在记事薄上记录。

2.7.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照明

2.7.1.任何用途的照明只能用电照明。

2.7.2.设施中(房间和外部设施),如果工作照明中断,或是与此相关的设备和机械装置无法正常工作(工作中断或是员工的误操作),可能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应设置紧急照明装置。

2.7.3.便携式手提照明装置的电压不得超过12伏。由独立电源或双线圈变压器对其供应电流,变压器外壳和线圈(12伏)的一根输出线接地。

禁止使用无设计上规定的灯罩、玻璃罩或网罩的固定式或手提式照明装置。

2.7.4.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电气照明开关应独立设置。 2.7.5.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电气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装置,或使用防尘型照明装置,设在楼外,从窗口照明。

2.7.6.照明电线应根据生产环境的类别选择。

在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生产环境,电线放在输气钢管里或用覆盖层保护起来(沥清漆、瓷漆)。

2.7.7.照明装置中灯泡的功率不得超过该种照明装置允许的最大功率。

2.7.8.在更换、移动照明装置配件,或设置新的照明装置时,必须注意,连在配件或灯座上的导线从连接处起应具有绝缘外皮。

在导线接入照明装置的连接处不应有拉伸、磨损,与灯座之间靠机械力连接。

2.7.9.在原料间或有爆炸、火灾危险房间设置无密封圈的照明装置,其入孔应用专门浇铸液灌满密封。

2.7.10.系列照明线路可以敷设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外面。 2.7.11.无论如何必须保证照明装置配件安装牢固可靠。 悬挂式配件应挂在专用钩子上,或用螺纹接头固定在钢管上。 禁止将照明装置配件挂在导线上。

禁止在用来安装配件的固定基座或管子内部连接导线。 2.7.12.配电盘和开关应设在仓库外面。

2.7.13.禁止使用没有防爆标志、铅封,以及结构所要求的个别零件的防爆照明装置。

2.7.14.必须由照明装置维修人员更换防爆照明装置的灯泡、电池、电池组,而且应在没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内进行。

2.8. 采暖设备的保养

2.8.1. 2.8.1.1. 2.8.1.2.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采暖季节开始前,应检查锅炉、采暖设备和当地采暖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所有产热设备、装置均应登记造册。

温度超过1000C的供热管道、仪器,应距建筑物可燃物体10厘米。

载热体超过1000C的管道穿过可燃结构时,应加隔热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间隙,应不小于100毫米。

生产厂房和辅助厂房的采暖系统,应符合建筑标准与规程“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标准的规范”的要求。

安装、使用电加热和当地供暖设备,应经消防部门书面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并指定执行责任人。

禁止安装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规范”的临时电线和非标准保险,使用自己制作的电加热装置。

禁止在无人监督看守的情况下使用无自动断电装置的电加热器。

下班后(工作结束后),取暖炉要停烧,电加热装置应断电。

炉具改烧煤气或使用煤气设备,应遵守“煤气设备安全规范”的要求。

家用液体燃料取暖装置只能用在产品说明规定的场2.8.9. 2.8.10. 2.8.11. 2.8.12. 2.8.13. 2.8.14. 2.8.15. 所、房间,且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完成安全措施,按国家标准通过消防安全方面专门试验。

禁止使用与建筑物可燃结构无防火耐火隔离层的锅炉、炉具和其他取暖设备。

液体燃料锅炉房内,应在每个喷油嘴旁放一个消防沙池。燃料管道上至少安装两个阀门,靠近燃烧室端和燃料容器端各1个。

空气加热器和取暖装置的放置,应方便人可靠近检查和清洁。

可燃材料、设备、电缆离炉具应不小于0.7米,距火口则应不小于1.25米。

锅炉房内可安装封闭式消耗燃料箱,但容积不超过1立方米,嵌入式锅炉房 – 容积不超过5立方米。

锅炉房禁止其他无关作业,

锅炉内燃烧管道不得渗油漏气。发现渗漏应立即修理。 禁止给已熄火的喷油嘴和燃气油嘴给油给气。 燃烧室工况自动监控仪故障时禁止燃烧锅炉。 锅炉装置预吹管前禁止点火。

禁止在锅炉上和蒸汽管道上烘干可燃材料。 禁止用可燃材料封堵热取暖器的百叶窗风口。

安装临时金属炉时,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 金属炉脚高度应不低于0.2米 2.8.16. 2.8.17. 2.8.18. 2.8.19. 2.8.20. – 金属炉下的可燃地板用一层砖隔热,或用12毫米厚的阻燃材料,上面饰一层白铁皮。

– 金属炉的安装位置,距建筑物防燃烧木结构不小于1米,距防燃烧结构不小于0.7米。

– 安装无脚金属炉及临时砖炉,应在木地板上砌4层砖(其中一层可留空隙)作炉基。

在可燃天花板下或可燃壁板平行敷设供热金属管道,管道离可燃墙、板应不小于0.7米,如无隔热层,管道表面温度应不超过900C。

取暖炉火口前面的木地板上,应钉50X70厘米的金属板。

禁止在建筑物周围顷倒未燃尽的炉灰,炉渣和煤块。 炉灰炉渣池距建筑物应不小于15米。

燃料应保管在距可燃建筑结构8米外的专用保管场所或场地。

使用炉具取暖,禁止:

— 禁止将燃料直接堆放在炉具火口前; — 禁止用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易燃液生火; — 禁止在火炉上烘干木材,衣物 — 及其他可燃物品和材料; — 禁止烧煤、焦炭、瓦斯取暖;

— 禁止使用长度超过炉具燃料室的木材,禁止使用无2.8.21. 2.8.22. 2.8.23. 2.8.24. 2.8.25. 2.8.26. 炉门的炉具。

安装水暖气暖设备,管道和加热装置距建筑物可燃结构应不小于10厘米。

发现采暖装置故障,温度超高,温度调节装置失灵等,应立即关闭并通知使用负责人。

使用电炉取暖时,禁止: — 不断电禁止移动电炉;

— 电炉不得接入非专用插座和开关;

— 禁止在取暖机上烘衣服、木材、抹布等物品; — 禁止将电炉放在易燃易爆场所;

— 禁止使用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消防安全试验的电炉。

在房间内保管存放可燃材料、物品,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其落在取暖器上。

应按电气设备安装要求,将电热器接入独立电网。给电加热装置送电应同时打开通风装置。

使用电热器装置时,不得:

—不得在电热装置上烘衣服及其他易燃材料; —不得在使用电热装置的房间内存放可燃材料和物质;

—不得接通电热装置而无人看管;

—无气温监测装置,进风管无10X10毫米网眼的金属罩,不得使用电热装置。 2.8.27. 2.8.28. 2.8.29. 2.8.30. 2.8.30.1. 2.8.30.2热发生器的燃料容器,容积应不大于200升,且应置于室外,离可燃液体应不小于12米,离易燃材料应不小于20米。

给热发生器添加燃烧,应经过金属管道,管道上应安装断开阀。

盛燃料的容器底下,应安装集油器收集可能溢出的液体燃料,同时应采取防雷电防静电措施。

热发生器所在的房间,可安装密封的消耗燃料箱,但其容积不应大于100升,距热发生器侧壁不小于2米。

禁止将燃料箱安装在热发生器喷油嘴对面。 消耗燃料箱应通过直径50毫米的管子连通大气。

启动、使用、停止必须遵守下列各项措施:

— 启动前,应检查供热设备的燃料箱、水箱;必要时,应加水加油;

— 通电前,用空气吹燃烧室; — 确认电嘴的电极产生电火花; — 调节进气;

— 调节燃烧过程,使火焰清洁明亮。

安装、使用气体燃料发热装置,适应遵守以下要求:

给发热装置供气,管道压力应为0.05公斤/平方厘米。 独立的发热装置房的压力6公斤/平方厘米的气体。调. 2.8.30.3. 2.8.30.4. 2.8.30.5. 2.8.31. 2.8.32. 2.8.33. 节装置,可与燃气发热电装置安装在同一室内,或安装在相邻房间内,通过敞开的与房同高的孔洞相连。同时,保证该房间每小时3次换气。一间房屋内只能安装一台气体调节装置,且只保证一间房屋的供气。

燃气管道不应阻碍房屋的入口。 燃气锅炉和发热装置应装备有工厂合格证的标准喷气嘴。

安装了发热装置的房屋,每天应换气3次。

固体燃料锅炉的烟囱,应装配灭火花器,每月至少除烟灰3次。

可燃房顶建筑物的烟囱,应安装网眼不超过5毫米的金属网作火花罩。

金属烟囱管通过窗户,应使用白铁做成3倍烟囱直径的管保护窗户。

炉壁通过带阁楼房屋烟道和管子的炉子,应该刷白(本句原文似有误—译者注)。

取暖季节开始前及取暖季节中间,炉子和烟道除烟灰的次数应不少于:

— 取暖炉每2月不少于1次;

— 厨房做饭炉、开水炉每月不少于1次; — 长时间燃烧专用炉每1个月不少于2次。

2.9. 通风和防烟装置的保养

2.9.1.

使用通风系统时,对其技术状况、完好程度、遵守防火要求的责任,由企业、项目设施的命令作出规定。

2.9.2.

工作指南应规定通风系统、设备的使用和消防工作制度,规定消防安全措施,预检维护时间(通风机、空气管道、过滤器、耐火阀门等检修,维护),发生火灾、意外事故等情况下维护人员的行动等。

2.9.3. 2.9.4.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断开通风装置。

通风系统与自动火灾警报系统,灭火系统连锁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9.5.

使用通风系统时,必须密切注视洁净空气进口处应无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烟雾、火星及明火。

2.9.6. 可能析出易燃液和可燃液、蒸汽和气体的生产厂房,通风系统的构造和设备应避免发生火花。

2.9.7. 安装在易燃易爆生产厂房的通风系统金属输气管应该接地。

2.9.8.

油气配气站应装备自然抽排气装置,使用带电介质的竖风道将房屋的上部和下部的空气排出。

2.9.9.

实验室装备带机械搅动的进排气装置,必要时,再安装局部抽排气装置。 2.9.10. 2.9.11. 2.9.12. 2.9.13. 2.9.14. 2.9.15. 2.9.16. 2.9.17. 石油泵汲站安装公共进排气通风装置,将室内有毒有害气体抽出。

从事特别有毒有害物作业的厂房,应安装独立的通风装置,不与其他房屋的通风装置相连。

多个易爆厂房不得使用公共风管(导气装置)。

通风装置工作时,禁止: — 禁止用通风道作烟道;

— 禁止将燃气取暖装置与通风道连通; — 禁止断开或取下耐火装置;

— 禁止燃烧积在气道、气罩中的油污和其他可燃物。

装有防烟设备的设施,至少每周一次检查自动装置电源盘上的锁和铅封。

为保持防烟系统良好工作状态,必须:

— 定期清洁通风孔板,阀门、执行机构、可熔闩上的污垢和灰尘,冬季则即使去掉百叶风挡上的结冰; — 不得损坏气道和保护、不得损坏手动开关及从地面排烟孔。

消防系统和排烟系统应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防烟系统装置手动控制台应备使用操作细则。

2.10. 实验室和控制器材、自动装置的维护保养 2.10.1. 2.10.2. 2.10.3. 2.10.4. 2.10.5. 2.10.6. 2.10.7. 2.10.8. 2.10.9. 2.10.10. 2.10.11. 2.10.12.

实验室的建设安装应符合建筑定额标准与规程的要求。

每个实验室均应悬挂标牌,写上房号及防火安全责任人的姓名。

每天开实验室门的人员,必须在工作日开始前确认,实验室空气新鲜,不会危险气体。

实验室的气体管道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实验室的气体管网,除工作点的阀门外,还应在室外管道上安装截止阀。

一旦发现漏气,应立即关闭总阀门,实验室通风换气。

不得使用明火试验管道和仪器是否漏气。正确方法是在怀疑漏气部位涂肥皂水或使用气体分析仪检查。

进行气体分析时,实验室必须有两人。禁止一人单独在实验室工作。

析出易燃和可燃液体、蒸汽和气体的工作,必须在抽排气柜进行,且必须打开通风装置。

所有实验室的进气排气通风装置,必须在实验室工作前就打开,工作结束后才关闭。

抽排气柜内使用的灯具应是防爆型的。灯具的电线,应符合B-1类防爆场所电线要求,且能抗化学作用。

对易燃易爆物进行分析用的工作台、抽排气柜、应饰阻燃材料做的面层并有凸缘,使溢出的可燃易燃液不流到外面。

2.10.13. 一旦易燃液溢出或可燃气体泄漏,应立即熄灭所有燃烧喷嘴,清除溢出的液体。

2.10.14. 分析前需加热的石油、易燃液体,应先行脱水,以免2.10.15. 2.10.16. 2.10.17. 2.10.18. 2.10.19. 2.10.20. 2.10.21. 2.10.22. 试验时起泡溅出。

在试验室加热和煮沸易燃液体,只能在封闭式水罐或电炉,且必须使用回流冷却器。

加热或蒸发油产品时,不得在工作台存放,分倒油产品,也不得往分析仪器内添加热品。

加热、蒸发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一直在场观察监视。

若突然停水,不能向冷却装置加水,应立即熄灭加热喷嘴,立即断电。

在实验室存放保管易燃可燃液,必须严格按品种分开存放。相互化学作用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的易燃可燃液,不得存放在一起。

实验室只允许保管存放一昼夜工作所需的量。易燃可燃液备量只能存放在专用保管库。

禁止将液态空气和液态氧同可燃物存放于一室。液态空气、液态氧和其他气体必须装入专用容器送到实验室,放置在不会损坏容器造成泄漏的安全地方。

装压缩可燃气和液化可燃气的气瓶,必须保管在试验室外的金属柜内。

2.10.23. 2.10.24. 2.10.25. 实验室内只能用惰性气体瓶。 气瓶应安装在专用架上,加装安全罩。 实验室内禁止修理压缩气液化气气瓶的阀门。

2.10.26.

使用电气设备,产生火花设备或其他火源的房间内,2.10.27. 2.10.28. 2.10.29. 2.10.30. 禁止对液化和压缩气、液态氧,可燃气体进行工作(分析处理)。

每作业班组必须仔细检查气瓶气管的阀门。

洗器皿用的(化学)物质,应放在专用容器中并加盖。 实验室内禁止:

— 禁止用汽油、煤油及其他可燃物擦洗、清洁地板、家俱等;

— 禁止敞开放置浸透了易燃物的擦洗用品(如毛巾、抹布)。一班(一个工作日)以上; — 禁止在取暖设备上烘烤任何物品; — 禁止在蒸汽采暖管上处理石油产品;

— 对溢出的油品必须及时收拾干净,不能弃之不管; — 禁止用喷火枪烧溢出的油品。

实验室工作结束后,防火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责任人,必须:

— 关闭气阀、水阀并关闭通实验室的气体管道总阀; — 断开喷火嘴,电加热装具,熄火火源; — 关灯、关闭通风装置。 2.10.31. 必须根据标准为所有实验室装备灭火器材(附录1)。

2.10.32.

监控和自动化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如下规范规2.10.33. 2.10.34. 2.10.35. 2.10.36. 2.10.37. 2.10.38. 2.10.39. 程的要求:“油气工业企业监控和自动化装置设计的消防技术条件”,“用户电气设备技术操作规程”,“用户电气设备操作中的安全技术规程”,“电气设备安装规程”。

生产设备应装备消防参数(温度、压力、液位、气化度等)监控、自动保护和调节系统。

自动装置的调节机构(阀门、闸阀等)应配开关程度当地显示器和遥控显示器,同时应有手动控制。

自动控制和调节仪器设备并安装在单独的房间,与生产厂房分离。

在爆炸危险的室内和室外爆炸危险装置上使用带电路的自动装置,但装置应满足“爆炸危险电气设备和矿山设备制造标准”和“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且有相应易爆混合液种类防爆连锁装置。

自动装置配电盘应为柜式,符合消防安全等级。配电盘柜必须上锁,钥匙由自动装置操作人员保管,同时存放一把在调度室。

所有自动监控和调节装置需经值班长批准方可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时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程,避免产生火花。

自动监控、保护、控制和调节仪器仪表,报警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10.40.

发现自动监控,调节系统和信号系统故障,应立即启动备用仪器仪表或改为手动。有故障的仪器立即更换。

2.10.41.

自动监控和调节仪器仪表进行小修,应先关闭连接管线上的截止阀,卸压后与工艺设备断开。

2.10.42. 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室内修理自动仪器仪表,只能采2.10.43. 2.10.44. 2.10.45.

3.1. 3.2. 用冷方法,禁止用火和高温。

距含易爆介质的房舍或析出易爆蒸汽和气体的场所不小于15米的监控室内,应注入洁净空气。

试验室设备的布置,应不影响阻碍人员疏散。设备之间通道的最小容许宽度为1米。

试验室内台、架、柜的工作表面(处理易燃易爆液用)应有阻燃材料饰面及高度不小于10毫米的凸缘,以防止易燃液流出。

3. 对工艺过程、仪器设备的要求

工艺设备和工艺过程在规定工作制度下应防火防爆。 设备和设备安装地不应有发热燃烧。

设计方案中和使用工程中,应规定出现险情和事故情况下的安全措施(自动断电,连锁等),限制火源,范围,减少火灾后果。

以现行建筑定额标准与规程、消防安全规程、电气设备安装规程,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化文件为基础,在设计中明确规定生产设施,车间、厂房、设备、装置、仓库的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若设计发生变化或补充(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设标准与规程A-

2、2-1-96),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文件修改,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级可变更。

火灾和爆炸危险设施(厂房、车间、仓库等)入口处应张贴警示标志,写明其危险等级。

3.3. 根据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选用防火和信号报警系统的设备和器材。应根据本规程附录1,现行建筑定额标准和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电气装置安装规程等进行计算。必要时,制定各项目设施的消防计划(国家标准28130-89)。

3.4. 应对设备维护人员和工艺过程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所用设备的易燃易爆危险,了解工艺过程及所用材料、物品的易燃易爆危险。

生产、工艺过程中禁止使用其火灾、爆炸危险参数不明的材料和物质。

3.5.

其中有分离出易燃蒸汽、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工艺设备、仪器、管道,应当密封。

3.6. 规定有压力、温度、气体浓度、电压等要求的设备和装置,不能带故障工作,也不能在断开防火防爆,监测仪表的情况下工作。

所有违反工艺规程标准和参数的情况,均应记入当班日志,领导和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3.7.

室内设备工作时,其表面温度不应比环境温度超出450C,室外装置则不得比环境温度超出600C。

3.8.

管道表面高温可能引起材料、气体的燃烧和爆炸,应使用阻燃材料隔热,将管道表面温度降至安全值。

3.9. 禁止修理带压管道。禁止对正在工作的泵、空压机、闸阀、法兰盘连接处添加填料或加固密封。进行此类作业,必须先卸压,将系统内压力降至大气压力,使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

解除密封进行修理后,投入使用前必须试压。试压必须遵守现行安全规程。按生产规程或计划规定的方法和压力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记入实验报告。

3.10.

设备、装置和管道,接收石油和油产品前应使用惰性气体或水蒸气吹洗干净。

3.11.

调节设备、装置的温度和压力,应慢而平稳,按设备和装置的操作规程和出厂技术资料操作。

3.12. 设备、装置、仪器工作过程中,禁止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关闭闸阀,调节阀等附件。

3.13. 发现管道连接设备装置漏气,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缺。

3.14.

在火灾和爆炸危险设施中,应根据部门细则和工艺规程监测空气介质中的有害气体含量。 3.15. 使用、保管分离可燃气体和蒸汽的物质的厂房和仓库,应装自动气体分析仪对其空气介质进行监测。

若无系列生产的气体分析仪,可定期进行试验室分析,使用移动仪表进行监测。

3.16. 有火灾危险的厂房和可能有火灾、爆炸的设备上,应根据国家标准“信号颜色和安全标志”做好禁用明火标志,小心易燃易爆物标志。

单位在管部门应向所属人员介绍各种标志的含义。

3.17. 压力设备上的安全阀、盖、孔,应保持良好状态。 保险阀应有材质和厚度均严格符合计算数据的标准膜。禁止使用无标准膜的设备。隔膜阀和翻板阀应能保证将排出物导入安全方向,或通过排出管排入大气层。

应根据使用细则对保险阀进行外观检查和破裂检查。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断开或未调好保险阀的、无从室内住外排气管的、排气管带闸阀的容器和设备。

3.18.

用于紧急情况下和发生火灾时从容器设备卸液化气,易燃液,可燃和有害液的容器,应完好无渗漏。紧急卸液管道上应有识别标记,可无障碍通达卸液管道。

3.19.

禁止使用液封故障、阻火器有毛病的容器盛热气热液。阻火器和液封应装在便于检查和修理的地方。

3.20. 因工艺条件无法避免使用敞开容器盛易燃和可燃液的厂房内必须: — 明确规定各工位同时需用的可燃液最低量,且不得超量;

— 工作时必须打开进气排气式通风装置,使用当地抽排气装置收集排出分离出的有害蒸汽; — 确保有可能从容器中放出易燃可燃液; — 使用火灾危险小的液体。

3.21. 零件、部件的清洁和脱脂,应使用不燃液,膏、乳剂,超声装置及其他无火灾危险装置。

特殊情况下,若不燃液剂不能保证清洗洁度而必须使用易燃液清洁时,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对清洁过程密切监视。

3.22.

使用易燃液可燃液设备,使用、保管油漆材料的场所,对零件部件清洗和脱脂的场所,不得进行需动火或起火花的作业(如电焊气焊、切割磨削等)。

3.23.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必须密切注视作业磨擦温度,防止因冲击火花或温度升高起火花。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同时,应及时给摩擦部分加滑油。

— 应避免机械的运动部分撞击机器设备的不动部分产生火花;

— 开启关闭机器设备的盖和现场修理时避免碰撞产生火花;

— 避免其他硬物掉落在机器设备上摩擦产生火花。机器设备在工作运转中出现不正常噪音,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予以排除。

在А、Б级危险厂房,禁止进行长时间摩擦作业(如磨、削、钻作业)。

3.24. А、Б级爆炸危险厂房中的推车、运输车、移动梯等,其轮子上应安装软金属或橡胶圈,避免撞击摩擦。

4. 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通信及报警信号装置保养和使用的要求

4.1. 基层灭火器材

4.1.1. 各具体项目设施的灭火器材的型号和数量,由设计方案根据本规程附录1的要求和防火要求作出规定。项目设施使用过程中,企业可与当地国家消防机构协商进行补充。

若无设计文件,根据企业领导批准,当地国家消防机构同意的器材清单增加配套。

选择灭火器材时,应考虑灭火器的灭火特点,看其是否会对企业的设备、材料、物品造成损坏。

4.1.2. 灭火器,灭火装置和火警装置的配置,根据劳动安全国家标准“保护项目设施的消防器材”的要求。

灭火器应放置在房屋进口(或出口)处的消防器材架(柜)上及可能产生火源的作业点上。灭火器材不能放在紧急疏散通道上。

灭火器与可能的火源间的距离,公共建筑和设施内不得超过20米,A、Б、B级(可燃气体液体)场所不超过30米;B、Г、级场所——不超过40米,A级场所不超过70米。

灭火器的放置位置与指示图标一致。图标应在距地面2-2.5米高(室内外均如此)醒目处。

灭火器的使用和维护,按生产厂家的说明进行。 装备自动固定灭火装置的厂房和房屋,配计算数量50%的灭火器。

4.1.3. 4.1.4. 严禁将消防设备和器材用于生活、生产和其他方面。 各项目设施应悬挂消防器材清单及保管人员名单。交接班时,应在日志上注明消防器材是否齐全,状况是否良好。

消防器材使用操作指南应置于易见到拿到的地方。

4.1.5. 灭火器的强度试验和充装,由专业单位根据生产厂家说明书进行。

4.1.6. 灭火器在起火源附近使用。扑灭固体和气状物火焰,灭火器正对火点。灭液体火焰,从旁边移向中心,逐步覆盖燃烧表面。

4.2. 固定灭火装置

4.2.1. 油气开采工业企业设施根据设计。建筑标准与规程、本规程附录2装备成套固定灭火装置。根据订货方,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部门的规定,附件2所列可增加。

4.2.2. 安装了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应将此情况通报所属全体人员,并向其讲清工作原理和安全技术规程。

4.2.3. 应从技术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自动和非自动)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保持其良好状态。指定工人小组参加专门培训,负责昼夜轮班维护。负责灭火装置技术状态的人员,应系统地(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灭火装置的状态,检查值班日志填写是否正确,维护小组人员是否知道自己的职责。

4.2.4. 值班时,维护小组应检查灭火材料储备情况,增压管道和供给网的压力值,截止阀位置是否正确,喷嘴和喷水器、自动和遥控启动装置及配水管道传感器的状况。检查日期和结果应记入专门日志。

气体灭火装置,每3个月应检查一次。气瓶泄漏的,应立即更换。

自动灭火装置增压系统应每月检查。一昼夜压力应不降低0.02兆帕(0.2千公斤力/平方厘米)。容许的泄漏,应及时补偿。

4.2.5. 自动灭火系统应每年彻底检查一次。结果记入检查登记簿。

4.2.6. 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液压试验,检查灭火装置、管道的强度和密封,同时进行内外清洗。 4.2.7. 4.2.8. 4.2.9. 4.2.10. 4.2.11. 4.2.12. 4.3.1.

任命的灭火器材负责人和消防保卫工作人员一起对器材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写成记录文件。

冬季到来前检查灭火装置,应特别注意装置防冻的取暖装置和隔热保温。

安装了自动灭火装置的项目设施中,应特别注意灭火装喷嘴至注液液位或堆放物上层间的距离。

消防管道上的截止阀应安装在便于靠近的地方。每个截止阀都应有明显的标记,注明其所服务的设施。夜间,每个控制点都应配照明。

泡沫灭火装置的泡沫发生器,每半年必须检查一次。泡沫发生器的使用、保管条件和质量检查,见“泡沫发生器使用、运输、保管及质量检查细则。”

泡沫发生器容器的维护和修理时必须遵守的防火安全措施,与修理油罐及油品容器时相同。

自动灭火和火警系统的使用操作,应遵守“自动灭火装置的技术保养规程”和“灭火装置、警卫—火警信号装置规范化技术维护的组织和实施细则”。

4.3. 移动灭火装置

移动灭火装置的型号、数量,由设计决定。若无设计文件,由企业领导征得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同意,根据附录1(表3)和制造(供应)厂商的文件确定。 4.3.2. 移动灭火装置、器材的数量,以1次火灾所需灭火器材的最大消耗量为依据计算确定。

各设施移动灭火装置的配备根据附录3所列标准。产生泡沫,用泡沫灭火的装置,属于泡沫灭火装置器材—有泡沫混合器、空气泡沫枪、高倍泡沫产生器、起泡剂等。

确定灭火装置的需要量,应考虑设施位置,该处基础设施状况,一定时间内可能蔓延到该设施的起火部件的距离。

4.3.3. 附录3未列设施的需要量,由该设施所在企业的领导会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研究确定。

4.3.4. 单位消防部门拟制并与生产部门、国家消防监督部门代表商定“消防器材装备单”,列出消防车、消防泵、消防服、消防工具、器材等。同时,装备单中还应按各种工具器材的名称、型号、规格列出备用数量。

4.3.5. 起泡剂的数量,根据“油罐中石油和石油产品灭火指南”,消防器材生产厂的使用细则和灭火方法确定。

4.3.6. 移动灭火器材(消防车,消防泵等)和灭火设备应保持良好,时刻处于使用状态。应有带取暖设施的消防车库。

4.3.7. 泡沫混合器、空气泡沫枪、高倍泡沫发生器等泡沫灭火装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除整体检查外,还应检查一些重点部位,清洁机器,对磨擦部位上润滑油,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日志。

4.4. 消防通信和消防报警器材

4.4.1. 油、气工业企业应按“油、气开采企业建设设计消防条件”和其他现行标准、规范装备电话通信,电子消防报警装置,无线通信设备。

4.4.2. 每个电话机旁均应悬挂标牌,写明如何发火警信号,如何呼叫消防队。有故障的电话,应作标记,“本电话机坏,不能用”,以免误事。

4.4.3. 应保持自动灭火装置的良好状态,及时采取维护保养措施。使用保证期已过的,应大修或更换。

4.4.4. 火灾通报系统应能:

— 同时向在危险区内的全体人员通报;

— 考虑建筑物内人群的特点(是否能独立疏散,是否清楚疏散路线,人群的身体状况,民族等);

— 火灾通报系统应在疏散的全过程中发生作用; — 若需从毗邻区疏散,应分区进行; — 同一建筑各层人员均疏散。

5. 油井气井的建设

5.1. 总要求

5.1.1. 油、气井建设的各个阶段,均应遵守“油气工业企业安全规程”(阿拉木图市,1994年),“统一技术规程”(阿克纠宾斯克市,1995年)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现行技术标准化文件。

5.1.2. 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本规程的防火消防措施。

5.1.3. 油、气井钻探、试验、大修的地面设备、防喷设备、监测站、生产厂房和住房、仓库、道路、直升机起降场等的位置,应考虑各具体地区主要的风向。

5.1.4. 设备装置安装地域,应是无地面和地下管网、电缆、林木、草场、的空旷地段。

交通工具、消防机械地面设施周围应平坦、场地宽度应为10-12米。

油、气田区平面图布图,应考虑井口和地面设施能排水排液至专门的水池油池。

5.1.5. 设施的掩蔽有不燃材料。其他情况下,结构采用防火型。

5.1.6. 燃料容器和装置离地面房舍、管道、设备至少20米。

燃料容器应装备泵、液面仪和警示牌。

燃料容器装置所在地应修路,根据燃滑油料容器筑固堤。

5.1.7.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系统的管道,除安装阀门和连接仪器仪表处外,不得使用法兰盘连接和接头连接。

5.1.8. 泵送可燃物的泵和空气压缩机的进管和压出管上应安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4. 装截止阀,截断阀和保险阀。

截断闸阀的安装位置,距动力装置(泵)或基础不得小于5米。

若发现燃滑油料和石油品泄漏,密封不良,应立即处理修复,渗漏处擦洗干净。

禁止在易燃易爆设施内保管储藏燃滑油料和易燃物质。

灭火装置应放置在火灾危险场所附近(动力装置和泵、燃料容器、电站、井口等。)

内燃机排气管排出口距井口应不小于15米,距机器设备掩蔽体壁(基础)不小于5米,距房顶(棚)上部应不小于1.5米。

排气管不能敷设在发动机下,机器设备基础和地板下面。

排气管穿过墙壁、顶棚时,孔洞不应小于排气管直径2倍。穿管后,孔隙用绝缘隔热材料和不燃材料填堵。

排气管道应安装灭火花装置。

寒冷季节,设备和管道应防冻,但不得使用明火加热。 易燃易爆场所,机器设备下面,危险气体场所,保存燃滑油料,可燃物和化学试剂,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吸烟。

应在安全区设配备专门设备的吸烟室。 5.1.15. 5.1.16. 5.1.17.

5.2.1. 5.2.2. 5.2.3. 进行动火作业、危险气体作业和电焊,应遵守现行部门规定细则。

有害气体过量,有燃滑油料和石油、石油产品污迹的场所,禁止进行上述作业。

动力设备、钻探和采油设备,掩蔽,井口及项目设施区域应保持防火安全,经常清理油污,燃滑油料和石油,石油产品溢出油迹。

全体人员应明确各自职责,一旦出现火灾危险,油、气井冒油、气,井喷,燃烧威胁,应严格按消除事故计划行动。

5.2. 钻井

井的钻探、固定、试验的设备和工艺应最大限度避免地层矿层流体、涌出失控。

出现冒油冒气和紧急作业时,地面设备和连接管线应紧封,冒出的矿层流体、引至远离油气井的安全距离,确保消除冒油冒气作业不发生火灾和爆炸危险。

开钻时,企业验收委员会应检查设备防火防爆安全,检查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无紧急照明,消防人员是否配齐。检查结果应记入验收报告。

钻探过程中,钻井队长班长和当班人员应检查消防情况,确保消防器材处于戒备状态。交接班时要交接、记录消防设备情况。

5.2.4. 使用以碳氢化合物为基础的钻液钻井,应采取补充措施防火防爆,监测空气介质中的有害气体含量。有害气体含量标准在专门细则和作业计划中作出规定。

以碳氢化合物为基础的溶液的自燃温度应为摄氏50度,高于井口和配制溶液时予期最高温度。

5.2.5. 发现作业区有害物和易燃易爆物超过最大容许浓度,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工艺过程,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值班长,确定出现问题的原因和有害气体过量的区域范围,人员立即启用个人防护器材,检查消防器具,根据消除事故计划和当时具体情况采取行动。

5.2.6. 钻井作业、试验结束,消除冒气冒油、井喷和事故后,必须对井塔井架,钻探设备进行清洁除油污,撤走多余设备和材料,保证通往井场的道路畅能无阻。

5.2.7. 进行水泥灌浆、修建石油池、酸池、进行勘测和消除事故作业用的专门机械设备,应在排气管上安装灭火装置。

6. 油井气井的开采 6.1. 油的开发

6.1.1. 油井气井的开发,试验作业,应按建井设计方案进行。设计方案中应有特别章节制定井试验的工艺,技术方法及

第四篇:石油库问题

1.石油库等级划分:按库容划分。 等级

总容量(立方米) 一级

100000≤TV

二级

30000≤TV<100000 三级

10000≤TV<30000 四级

1000≤TV<10000 五级

TV<1000 2.石油库分区:储油区、装卸区、辅助生产区、行政管理区。 3.轻油装卸系统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输油系统、真空系统、放空系统三部分组成。

4.输油系统的作用?真空系统的作用?放空系统的作用? 答:输油系统:输转油罐车与储油罐内的油品。

真空系统:填充鹤管的虹吸、收净油罐车底油、灌泵。

放空系统:装卸完后,将残油放空,以免下次输送时造成混油。 5.铁路油罐车的装卸方法主要是什么?粘油主要采用那种方法? 答:(1)上部卸油(2)下部卸油(3)自流装车(4)泵送装车。 粘油主要采用下部卸油。

6.胀油管的作用及其安装数量?

答:收发作业后不放空的管路,由于气温及阳光辐射的作用,油品膨胀,管内压力升高,为防止管路泄露,保证管路和阀门安全,故设置胀油管。

同一管路连接的储存相同油品的各油罐,只需在一个位置最后的油罐上安装一个胀油管即可。

7.油罐的一般附件有哪些?

答:梯子和栏杆,人孔,透光孔,量油孔,保险活门,进出油接合管,放水管及排污孔,清扫孔,搅拌器,胀油管,呼吸阀,阻火器等。 8.选泵及校核。

答:根据所需流量和扬程选择合适的泵。

画出泵的性能曲线以及管路特性曲线,其交点为工作点A。且要满足一定的效率(75%以上)。

扬程 效率%2084817610200306400流量 立方米/

图中1---管路特性曲线,2---泵的性能曲线,3---泵的效率曲线

9. 泵的备用流程及原则 答:原则

(1)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油泵,当同时操作的油泵不多于3台时,可设1台备用泵; (2)当同时操作的油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应多于2台。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油品的油泵互为备用或共设1台备用泵。 (3)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10.油库进油和输油流程。 11.倒灌流程。

12.轻油罐区的防火设施?

答:排洪沟,消防车道,油罐喷淋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泵房等。 13.输油管管径的选择? 答:按经济流速,根据公式d4Q求出吸入和排出管径。 v14.轻油卸车流程?

答:先将管路抽成真空,然后灌泵,油灌满整个管路及泵后,启泵,最后要扫舱及放空。 15.油品计量方法?

答:电子计量或大罐检尺。

16.设计的轻油罐区或重油罐区中油罐的类型? 17.流体的流态分为那几个部分?根据什么划分的?

答:流体流态根据雷诺数的大小可分为层流、过渡区和紊流,其中:

层流:

Re<2000 过渡区:

3000

水力光滑区 3000≤Re≤Re1 混合磨擦区

Re1>Re≤Re2 粗糙区

Re2>Re 18.泵的串联特性曲线。 答:同一流量,扬程叠加。

19.泵的并联特性曲线

答:同一扬程,流量叠加。

20.轻油罐区与重油罐区的位置能否互换?

答:为了油库安全,易燃的轻油应布置在下风向,重油布置在上风向,所以两罐区不能互换位置。

21.拱顶罐降低油气损耗的方法? 答:降低温度,减小拱顶高度。 22.泵的进出口应注意什么?

答:泵的入口有过滤器,出口有单向阀。 23.管路水力计算的大概过程?

4Q dv0.25Q2mm(0.11)20.25(5.51106)4Q142810.57m,Re,h l0.02465m(50.25)d0.3.d24.;零位油罐的作用及安装设计相关要求?

答:零位油罐是为了满足快装快卸等工艺要求而设置的,不担任长期储存的任务。 零位油罐用于自流卸车系统中,因为它的最高液面低于附近地面故得名为零位油罐。 安装:与装卸油品作业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设计: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25.油库中对油罐等容器中的油品加热所采用的方法是?

答:蒸汽直接加热法,蒸汽间接加热法,热水垫层加热法,热油循环加热法和电加热法。 26.蒸发损耗的原因?

答:(1)自然通风(2)小呼吸损耗(3)大呼吸损耗

其中自然通风由于油罐的不严密引起的;

小呼吸损耗由于气温以及太阳辐射导致温度压力变化引起的,属于固定顶油罐的静液面损耗;

大呼吸损耗由于收油作业引起的,属于动液面蒸发损耗。 27.灭火方法?

答:冷却法,窒息法,隔离法,化学中断法。 28.常用的灭火剂?

答:水,砂,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化学泡沫,干粉等。 29. 防火堤的有效容积怎样规定的?高度的相关规定? 答:(1)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 30.铁路油槽车进油时沿程摩阻由几个部分组成? 答:鹤管段,集油管段和输油管段。 31.油库消防车道路宽的有关规定?

答: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其他级别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第五篇: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

4.4.2在装置控制室附近应设安全专用室,室内应备有安全防护服、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洗眼器、应急药品等。

4.4.3在主分馏塔进料泵、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泵附近,应设置人身中和池、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在装置内应设置设备工具中和池。

5.7.10苯酚、丙酮灌装厂房应机械通风、苯酚灌桶点应设事故淋浴器和洗眼器。

5.10.1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在一个区内,其周围应设围堰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区内应设人身中和池、设备工具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5.10.5 装置内应设安全专用室,内设中和池、淋浴器、洗眼器,并备有安全防护服和急救药品箱。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95

4.1.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4.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32—93

5.5.1.9 强毒性物料作业场所应就近设置水淋设施、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商业空间设计任务书下一篇: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