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法律研究论文

2022-04-28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投资风险法律研究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在我国“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能源投资大力推动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这一大趋势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定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因此我国政府在面临当下的种种风险时,应该如何依据国际法去规避这些风险,进而保护我国能源投资安全显得尤其重要。

投资风险法律研究论文 篇1:

对互联网金融的客观画像

“互联网金融”无疑是近年来的热词。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热词,除了金融创新、科技创新,还有诈骗、跑路、纠纷等词汇,如何给互联网金融作相对客观的画像呢

“互联网金融犯罪有什么特征”“第三方支付犯罪如何综合治理”“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工商注册涉嫌犯罪吗”……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2017年年度课题成果评审暨2018年度选题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学术界与实务界的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无疑是近年来的热词。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热词,除了金融创新、科技创新,还有诈骗、跑路、纠纷等词汇,如何给互联网金融作相对客观的画像呢?

與会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一些调查显示,互联网金融包括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中,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张艳丽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其在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和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互联网金融监管滞后;互联网金融风险难控,包括存在投资风险、技术风险、社会风险、刑事风险等。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遇到的上述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为新时期做好互联网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2017年11月9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

互联网金融犯罪特征及综合治理

蚂蚁金服集团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介绍,依据互联网金融生态,可以用金字塔模式对其进行分类,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是第三方支付,中间层是证券交易、货币基金、电子商务等,底端是小额贷款、P2P(网络贷款)、股权众筹、网络保险、网络信托等。上述各业务环节,在实践中都存在刑事风险,而且有的已经出现了刑事领域的疑难案例。

最高检公诉厅二处处长陈鸷成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就是“金融”。从风险上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亚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甚至更大。对于刑事领域的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是否犯罪要从其本质上判断,如果其不具备金融资质,挂了“互联网金融”的名头,相当于“无证驾驶”行为,本质就是违法行为,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适用相关规定。这样对行为进行“穿透式”的把握,将对司法起到极大帮助,同时对于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边界划分也能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借助互联网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叶萍介绍,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该院受理此类案件43件148人,与前期相比,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出现大幅增长。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部分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也借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并存在线上线下双轨运营的情况。建议对非法集资问题系统化解决。

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刘国媛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早就结束了“野蛮生长”的时代,进入了分类监管的正常轨道。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行为,比如P2P网络贷款、互联网股权众筹、第三方电子支付、数字货币在刑事领域的风险问题,应具体采用不同的处置思路。对于没有财产侵害危险只是涉及规范违反的众筹行为,刑法应该保持相对谦抑,主要针对出现侵犯财产等严重后果的情形。而对于纯粹违反规范的行为,则宜由行政法规制。

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吴美满认为,对于第三方支付,由于其固有的平台高度渠道化、交易高度自由化的特征所带来便利性是其被滥用于金融犯罪的主要原因,而严重滞后的监管和虚弱的内部管理使得金融犯罪在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时畅通无阻。在平台渠道化、交易自由化两大固有属性几乎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应通过政策手段和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监管,将负面影响最小化,实现对金融犯罪有效的查处和预防。

刑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应对

互联网金融实践中,一些行为确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法律难以处理。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联络部副主任陈磊表示,应考察立法目的与政策导向,通过检视解释进路的恰当性回应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而非一味批评刑法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比如,对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犯罪主体不宜无区分地涵盖所有的网络中介组织,该罪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责任内容应从两个路径作限缩解释:其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犯罪应作适当限缩,主要指网络信息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者的网络平台提供者和基础服务运营者;其二,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分别认定其刑事责任。网络内容提供者,应该承担完全责任,而平台提供者则是有限、有条件地承担责任。

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中个人信息安全被严重侵犯的情况,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注册公司相关违法犯罪研究及立法思考”为主题进行了研究。他表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实际是成立了虚假公司,但是由于很多冒名公司行为没达到刑法起刑点,使得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受到较大阻碍。解决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工商注册公司行为,应善用现有法律规定,从技术上有效预防冒用,发挥网络监管职能,精准打击销售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同时,充分利用刑法第253、28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共同合理处罚“冒用”行为。立法上应提升公民信用利益的立法认识,并增设“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工商登记罪”。

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惩治问题,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相关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需要对行刑衔接、案件管辖、境外取证等程序方面作进一步研究。要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行为及犯罪问题,除了对刑事政策研究,还需要对我国金融政策进行研究,特别是政策调整的研究。

蚂蚁金服集团安全管理部总监祝志晓也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惩治问题,不能脱离国家金融政策的大背景。2017年12月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8年工作作出了部署,重点提出了今后3年,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之一便是防控金融风险,同时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着力解决网上虚假信息诈骗、倒卖个人信息等问题。

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理论研究方向

结合本次会议研讨,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研究的方向,与会代表一致认为,2018年度课题研究,选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行为(产品)法律性质研究;二是互联网金融行为行政监管与刑事规制的界限;三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防范研究;五是互联网风险账户刑事规制研究;六是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主体范围政策研究;七是新型互联网证券犯罪的刑事规制;八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类案证据标准研究;九是网络犯罪证据的审查与适用;十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例。(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关仕新

投资风险法律研究论文 篇2:

中国海外能源投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在我国“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能源投资大力推动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这一大趋势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定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因此我国政府在面临当下的种种风险时,应该如何依据国际法去规避这些风险,进而保护我国能源投资安全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海外投资;风险;国际法

一、我国海外能源投资的背景

当今时代下,我国作为世界上能源的生产大国以及消耗大国,仅仅依靠本国的生产是完全不够,因此我国海外能源投资已经成为常态,各国之所以都热衷于海外能源投资,就是考虑到其重要的战略性地位,我国一直秉承大国形象,与世界各国积极合作。我国能源海外投资的主要领域是石油、天然气、核能等领域。能源投资的资金正在逐年上涨,尤其是能源领域的投资,该行业的投资成本数额巨大,周期长,最终获得的利润大。在我国提出的“走出去”的战略背景下,给与更多的企业和投资开始向着海外的能源投资迈步,鼓舞了投资者走出国门,但是只要有投资就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正因如此海外投资的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研究海外风险投资的防范是一项重大的任务。

二、我国海外能源投资存在的风险

(一)国有化及类似措施风险

国有化或称征收,是指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来属于内外国法人以及自然人的财产通过强制性法律措施收回于国家。该措施是根据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指出,东道国内的一切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的主权,并且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下,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都享有征收的权利,此项权利是联合国大会1962年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所确定下来的。从国家主权原则可以看出,自从20世纪60年代,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涌入了国有化的浪潮,其中主要是对外能源行业的投资,比其他行业更有可能被本国政府所征收或国有化。若国内或者国际政坛有所变动的时候,本国政府可以将能源行业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能源投资有其特殊性。首先是关乎到本国的自然资源,关乎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的生产生活,更何况在当今世界资源逐渐短缺的背景下,更加与国家的战略发展紧密相连。其次是该行业的投入巨大,利润极高,因此每个东道国都极其重视。根据数据统计,投资额超过一亿美元的工程被征收率是投资低于一百万美元的五十倍。最终,只要是涉及到能源投资的项目,都会经过很长的周期,从前期准备到开发需要经过数十年的时间。在此期间,东道国很有可能发生政局调整或政策调整,这些情况都会影响着对外能源投资。我国主要涉及对中东、非洲以及中亚地区的海外能源投资,但是这些地区以及国家的民主法治不够健全,对征收或者国有化还存在着巨大的挑战。

(二)战争和内乱风险

这里的战争和内乱是指在投资的所属领域上,国家内部的军事冲突或者与他国发生的军事冲突。两者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往往是出现内乱随即战争爆发,但是战争还包括可能有其他国家的加入。现代战争爆发的因素多种多样,但是大多数是争夺石油资源而产生的争端。例如在《石油风云》这篇著作中可以看出,现代战争爆发的背后都在掠夺石油资源。

(三)海运安全风险

随着中国能源消耗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海外能源投资的项目越来越多,并且我国企业在外开采出的能源须不断通过海运方式运输回本国。但是,我国海上运输通道安保措施不够健全,如果有海盗袭击损失会非常惨重。我国主要涉及在非洲以及中东地区的海外能源投资项目,这些被开采出的能源想要运输回国必经之路就是索马里海域以及马六甲海峡,此两处的海域正是海盗的栖息之地。

(四)环境保护风险

近几年来,我国海外能源投资的主要领域是石油、天然气、核电等领域。这些都是不可再生资源,开采难度非常大,并且投资额巨大,因为这些资源往往都在地下或者深海中。受技术和开采资金的影响,在开采过程中很容易对开采区域内或者区域周边的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

例如,在2011年6月,我国的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公司共同合作的油田开采项目发生了漏油事件,导致被开采区域的水质被破坏,附近的海域海水被大面积污染,一直到2011年9月潜在的风险还没有得到完全的排除。最终被判决康菲公司赔偿附近区域的渔户两亿元左右,两公司在修复海域生态环境加上赔偿款一共花了三亿余元。此次漏油事件虽然以赔偿渔民和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而结束,但是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无法恢复的,漏油不仅仅是污染这片海域这么简单,石油落入海水中,在长期的作用下会产生有毒物质,会打乱海水中的生态链,很多稀有海洋生物会濒临灭亡。很多鱼虾等海产品都会被污染,最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海洋产品被人类食用后是否安全,总之,这片海域的生态环境以及生态链是几年之内都不能恢复的。

三、完善我国海外风险投资的防范制度

(一)加强能源领域国际合作

《联合国宪章》表明,各国应当加强国际往来以及合作,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这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海外能源投资,首先应该加强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以及外交往来,从而使得能源投资利益最大化。我国海外能源投资应该加强与他国能源投资的国际合作,从而会大大减少投资的风险。除此之外,加强与东道国的企业合作是不可忽视的,例如,加强与东道国本国的经销商、供货商、银行和政府合作。因为东道国一定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企业的利益与当地各方密切相关,若东道国本国发生政局变动或者政策改变时,本国企业会最大化降低损失,并且大幅度降低企业被国有化收回或者政府违约的风险。例如,2007年我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与缅甸石油天燃气集团共同开发AD-1、AD-6、AD-8三块深海油气田。这一实例就是我國企业与他国企业深化合作,从而降低我国对外投资风险。

其次,为了降低对外投资风险,可以依靠国际机制来化解风险,例如,参与条约的缔结或加入国际能源合作组织都可以规避很多对外能源投资的风险,政府间应该积极缔结相关的安全保障条例为政府间的能源合作提供安全的保障,从而使得我国投资商积极投资,最大限度地扩大我国海外能源投资的利益,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再次,加强国家间、政府间合作去打击海盗,以保护海上能源运输安全。由于对海盗和国际恐怖主义的打击存在地域性和管辖性的问题,我国更应该加强国际合作,保障我国海上运输通道的安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出,将对海盗的打击行为规定为缔约国实施的普通打击犯罪的行为,规定所有成员国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进行合作,从而打击公海海域或者国家管辖之外的海域的海盗行为。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

在当今我国“一带一路”的倡议背景下,对外能源投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因此大多数国家为此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关于能源投资的法律规定,由于我国国内立法关于能源投资的相关法律机制不够完善,对外投资的保护性相对较弱,这将会降低我国投资者对外能源投资的积极性和投资信心。

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发展的关键阶段,能源的消耗量巨大,正因如此,我国需要大量进口能源,我国对外能源投资的项目越来越多,只要有投资就会存在着风险,并且我国对外能源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较少,对能源投资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不够完善,虽然在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开始实施,但是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涉及到关于海外能源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说,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还没有明确的条文为对外能源投资风险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出一部涉及到对外能源投资的法律制度。自從我国提出“走出去”的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都纷纷向海外进行投资,对企业对外投资提供很大的推动力,在接下来的数年,对外投资已经成为一大趋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把重心放到对外投资的方向上。在这个大趋势下,如果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去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只能寻求东道国国内救济或者以国际仲裁来解决问题的话,很容易挫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更为关键的是对他国来我国投资的能源保护存在巨大威胁。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除此之外,我国海外能源投资法律框架中还有一项必不可少的部分是保险制度。其中,美国在20世纪就已经对此有了相关的体系构架,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就颁布了《经济合作法》,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主管对外投资管理的“经济合作局”,通过这些措施来推动本国企业对外能源投资,本国企业评估在东道国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并向政府投保,这就是早些年前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随后很多国家纷纷也伴随着建立起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本国的投资者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用。

现今我国也存着这样一家专门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一家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可以专门为海外投资者提供风险评估以及保障,为我国大部分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了风险保障。但是,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只能承保征收、汇率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这四种政治风险,比如环境保护,投资准入等非政治风险却不在保护范围内。海外投资企业在该公司投保后,该企业只针对以上的四种政治风险进行赔偿,如果发生以上四种情况外的非政治风险,该企业就应该自己承担赔偿损失。在海外的能源投资中,投资风险无时无刻都存在着,若遇到非政治风险,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有的甚至是灭顶之灾。

因此,我国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现存的《保险法》中进行完善,加入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规定,探究适合我国国情以及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保险方式,让投资者根据自己投资的项目的情况来进行投保,以提高对海外能源投资的保护力,给每个海外投资企业一份保障。

四、结语

我国海外能源投资目前是我国最受重视的投资领域,而且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大多数海外投资企业都选择了对能源领域的投资,海外能源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的投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力。我国海外能源投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对我国对外能源投资市场造成不稳定性,对此我们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我国对外能源投资的市场环境,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去降低投资的风险,给予我国企业走出海外提供一定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殷仁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风险与国际法保障[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4(04):79-82+86.

[2]张勉.中国海外能源投资法律问题述评——以我国对东盟投资为视角[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5,36(04):39-43.

[3]张海明. 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D].沈阳:东北大学,2013.

[4]邓佩颖.我国海外能源投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19.

[5]李华杰,史丹.金融危机后我国海外能源投资发展分析[J].亚太经济,2018(04):122-130.

[6]张仕荣.能源海外投资新形势[J].中国投资,2018(11):60-62.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作者:张子鉴

投资风险法律研究论文 篇3:

从“走出去”到“一带一路”

[摘要]从“走出去”战略提出以来,引起了社会学和经济学维度的广泛讨论,在法学领域,学者们也纷纷关注,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文献定量分析在法学领域是不常见的方法,这种方法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文献内容本身,目的是表现已有的成果体系,但是这对于学者了解目前该命题下的研究现状、趋势、主题演变、热点问题等是有意义的。对外合作战略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断加热并且渐成体系,在关注的热点问题上,学者们从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法律规制和海外经营问题又增加了区域合作问题研究、能源合作问题研究,等等,同时国别研究仍然是传统热点。

[关键词]走出去战略;金砖五国;一带一路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几十年间,中国在对外开放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对外合作战略。从“走出去”战略到“金砖国家”到现在的“一带一路”战略,中国政府正在进一步的加强对外开放与合作,在这种背景下,对外开放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伴之而生的,中国对外开放过程中遭遇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仅仅只包括国际经济法部分,也有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视角下的法律问题。学者们的研究虽然都是基于对外合作基础上,但在不同战略背景下,这种研究到今天为止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是围绕着什么样的主题进行研究的?学者们关心的热点问题又是什么?在不同的战略下是否有不同的热点表现?这是本文试图讨论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文献的分析,表现已有的成果体系,为之后的研究提供基础型资料来源,提高科研效率。本文运用文献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设定特定关键词进行检索,从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数据库(CNKI数据库)获取相关中文文献,对文献进行定量分析,交叉比较三种对外合作战略下学术研究的进程和学术热点,勾勒出一定的学术脉络[1][2]。

一、研究概况

(一)“走出去”战略研究概况

1提出时间和背景。

社会科学的研究总是随着社会现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走出去”战略是对应着“引进来”提出的对外开放战略,2000年3月的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期间,“走出去”战略正式提出。在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走出去”战略得到最终明确。

国家提出“走出去”战略是源于全球化背景,为了适应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国更多地参与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企业更多地参与国际竞争的目的。通过对外投资、跨国经营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 ,更多地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 , 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 , 提高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服务[3]。

有学者将中国“走出去”战略分为不同的实施阶段,可划分为企业“走出去”为主阶段、行业“走出去”为主阶段和文化“走出去”为主阶段的三个阶段[4]。尽管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程度低,但发展速度和增幅都很快,文化“走出去”的战略阶段实施也达到较好的效果,“和谐世界”理念得到积极反响,对外交流形式日益多样化,对外文化贸易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5]。

2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热点表现。

尽管关于“走出去”战略的探讨很早就开始了(CNKI数据库中关于“走出去”战略的文章从80年代就有了),但是真正结合我国“走出去”实践深入讨论“走出去”相关法律问题是从近十年开始的,本文也只基于近十年的文献讨论问题。直接投资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方式之一,许多学者从这方面探讨“走出去”战略下的企业直接投资问题,包括从企业角度思考对外投资的法律问题[6],以及从国家角度探讨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海外监管问题等[7][8]。

(二)“金砖五国”研究概况

1提出的时间和背景。

“金砖四国”概念最早是《美国经济学》2001年在其报告中提出的概念,用以指代巴西、俄罗斯、中国、印度四个新兴资本市场。四个国家首字母连在一起“BRCK”与英文“BRICK”相近,且被认为是未来都将成为经济强国,于是被称作“金砖四国”。2008—2009年,四国进行了相关会谈,建立了峰会机制,“金砖四国”从新兴资本市场的相互合作战略变为后国际政治实体,是实在化的区域合作机制。2010年南非加入,“金砖四国”变成“金砖五国”,又称“金砖国家”。 “金砖国家”概念的提出是在全球化演变日益激烈,但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双多边合作和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展中国家往往无法取得话语权背景下提出的。为了打破这一局面,金砖国家机制建立了。不同于一般国际合作组织的特性,即地缘性和地缘特征重合性,金砖国家拥有不同的地缘特征和政治背景,但拥有相同的利益要求,就是在经济政治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希望世界朝着多极化发展,在国际新秩序建立的过程中,不仅被动接受,也能主动参与建设,通过成员国协调立场与采取共同行动,在一些重要国际事务中取得话语权,达到制定国际规则的效果[9][10]。

2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热点表现。

近十年来学者关于金砖国家的讨论基本上在经济和政治合作机制方面,法律方面的探讨并不算多,主要是并不针对金砖国家框架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但是所讨论的问题中涉及金砖国家的文献,例如国别研究的文章中涉及金砖国家机制的讨论;对金砖五国分别进行的国别研究[11];对某一个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时涉及金砖国家等情形[12]。

(三)“一带一路”战略研究概况

1提出时间和背景。

“一带一路”是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的简称。不同于金砖国家,它并不是一个实体的合作机制,而是一种对外合作的战略和理念。“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现今国际经济格局的变化相关,在世界多边合作机制WTO的发展受到阻滞的时候,双边合作及区域经济一体化开始成为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变化的方向。“一带一路”战略制定的背景和展望就是中国为了参与国际新规则的制定,主动向外寻求合作共赢的机会。

“一带一路”战略的内涵不仅仅限制在经贸合作方面,包括促进与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合作、经贸合作、产业合作和资源能源合作等[13],也有政治、文化、安全、宗教等多重意义。

2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现状。

从以“一带一路”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来看,目前学者对“一带一路”战略下法律问题的研究还较少,尚未形成大规模的“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热潮,但出现针对特定领域的一些问题研究,例如针对跨境旅游[14],针对法律文化的传播,等等。

二、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本文采取科学计量的方法,希望通过某种定量的方式分析学术发展的现象和趋势,在本文里,即是分析从“走出去”战略到“金砖五国”再到“一带一路”战略的法学问题研究中,学者们的研究热点是在哪里,进行到什么程度,发生了什么样的研究热点变化这些问题。具体而言,是通过关键词分析来达到这一目的。首先确定用于分析的文献,然后对文献中出现关键词的频率进行分析,得到该主题学术热点。更深层的分析是对不同主题的热点综述和比较,勾勒出中国对外战略法律问题研究的学术脉络。

(二)数据来源

在CNKI文献(包括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范围内,以“主题”( 主题包括篇名、关键词、中文摘要,可检索出这三项中任一项或多项满足指定检索条件的文献)中“精确”含有“走出去”并含“法律问题”的文献,得到文献97篇;以“主题”中“精确”含有“走出去”并含“法律规制”得到文献32篇;以“主题”中“精确”含有“走出去”并含“法律机制” 得到文献10篇;以“主题”中“精确”含有“走出去”并含“法律制度” 得到文献157篇;以“主题”中“精确”含有“走出去”并含“法律思考 ” 得到文献10篇;以“主题”中“精确”含有“走出去”并含“法律保护” 得到文献31篇;以“主题”中“精确”含有“走出去”并含“法律责任”得到文献17篇;以“主题”中“精确”含有“走出去”并含“国际法” 得到文献53篇;以“主题”中“精确”含有“走出去”并含“国际条约”得到文献21篇由于本文意在探索的是关于对外战略法律问题研究的研究主题变化,那么使用揭示研究内容的关键词作为搜索词,如“直接投资”等,由于无法穷尽无疑会有遗漏,所以采取以范围广泛的关键词如“法律问题”作为检索条件。;利用CNKI文献导出功能,导入excel去除重复文章,人工除去会讯、征稿、政策通知类文章得到321篇文献(见表1)。

以上关键词选取是基于学术概念,中文文献作者一般写作习惯等方面人工选取的。作为分析样本的文献范围可能会因此扩大或缩小,但误差已经尽量缩小。

以“主题”中包含“金砖四国”或“金砖五国”或“金砖国家”中任意一词或者多词并含上述多个关键词中任意一个或多个的检索条件检索得到文献47篇,文献较少;用“全文”中包含金砖国家,“主题”中包含“法律”为条件进行检索得到文献321篇。按这种检索方法得到的结果是并不主要讨论金砖国家法律问题,但是其在论述所讨论的法律问题时涉及金砖国家。这类文献不用作主要数据源分析,但仍旧可以从其中看出学者认为“金砖国家”所涉入的法律问题是什么,用以辅助分析。

以“主题”中包含“一带一路”或“丝绸之路经济带”或“海上丝绸之路”中任意一词或多词,并包含上述多个关键词中任意一个或多个的检索条件,检索得到文献58篇。同样的,按照上面所述,以“全文”中包含“一带一路”或“丝绸之路经济带”或“海上丝绸之路”中任意一词或多词,“主题”中包含“法律”为检索条件,得到文献380篇。

此外,用做辅助分析的还有超星发现数据库下提供的学术趋势图以及相关知识点图。不纳入定量分析范畴,只是用作比较和了解大概趋势。

三、数据分析

不论是“走出去”战略、“金砖五国”还是“一带一路”战略,都是作为国家战略性指导方针出现在学者面前。对宏观性的,可能还并没有具体实质性矛盾产生而只是给予未来发展方向引导的战略,学者们的研究更多的也是宏观性研究或者解读。从文献来源可见一斑。以“一带一路”战略为例,下图1.来自学术搜索网站超星发现提供的学术趋势图,体现的是所有有关于“一带一路”(并非仅是法学研究)近十年在“图书”“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报刊理论文章”几个大类下文献的增长情况。可以看出,自2013年“一带一路”战略被正式提出后,虽然所有类型的文献数量都在增长,但数量最多、增幅最大的是“报刊理论文章”。报纸是传统媒体,是大众传播的载体,其作用是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报刊理论文章数量的增多,说明学者们已经捕捉到“一带一路”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价值,将其作为学术热点进行讨论。报纸文章和学术论文相比,其传播速度更快,可以对“一带一路”战略相关问题进行多维度的探讨。这说明目前学者们已经对“一带一路”问题进行了大量探讨,只是还未形成系统性的学术研究体系。

在这样的研究情形之下,探寻由文献数量特征体现的对外战略的法律问题研究特性是有意义的。

(一)学术论文数量情况

以上文统计数量来看,“走出去”战略法律问题研究文献数量明显多于“金砖五国”和“一带一路”战略法律问题研究。这和研究年限长短有关。而“金砖五国”和“一带一路”战略法律问题在不成为论文主题的情况下会在论文中被提及,一般是作为学者讨论问题之后联系实际或者启示实践部分提及。从时间分布上看,“一带一路”战略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献基本都是2014年后的。2015年虽然还未过半,但文献数量在这几个月中增长迅速。这说明学者们纷纷将“一带一路”战略作为热点问题进行研究,随着战略的继续深化实施,学者们的关注度也将更为上升,可以预见接下去的围绕“一带一路”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将会更加丰富。

(二)学术论文研究热点情况

论文被引情况不仅说明论文认可度,侧面也能反映出论文主题的研究热度由于作者对统计学专业统计软件等并不熟悉,无法做到文献共引率分析和高频词统计,此处将引用率高的文献的关键词作为体现研究热点的指标对待。事实上,从逻辑上分析,此种方法也是可以说通的。。

“走出去”战略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引用次数最高的前15篇文章整理出的学术论文主题见表2。

表二可以对照超星发现数据库下以“走出去战略”为关键词搜索得到的相关知识点图。如下图2,可以发现有一些重合。

“金砖五国”法律问题研究搜集到的文献较少,被引次数也很少,对所有文献进行分析可知,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是讨论较多的话题,其次是金砖国家反垄断法研究。

“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法律研究才刚刚起步,文献数量较少,对这些文献主题进行分析,得出表3。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战略背景下,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已经不甚相同。 “走出去”战略下学者们基于实际的思考,顺应中国企业走出去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也就是中国企业的直接投资(主要方式是跨国并购)和国外经营问题。到“一带一路”战略下,学者关注的问题变成区域合作法律问题以及跨国法律文化传播,个人权益保护,跨国文化遗产保护等问题。

四、小结

根据上文的文献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对中国对外合作战略法律问题的相关问题研究从“走出去”战略以来,渐成体系并逐步深入,“一带一路”战略法律问题研究的文献数量增长即证明了这个发展趋势。在关注的热点问题上,学者们从“走出去”战略下的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法律规制和海外经营问题又增加了区域合作问题研究、能源合作问题研究,等等。

而一直与之并行的则是学者们对国别研究的传统热点。“金砖国家”框架下的针对性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虽然不多,但是关于某个金砖国家法律制度研究或者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已经存在有比较好的研究结果。以俄罗斯为例,对俄罗斯各个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的研究已经有很多,中俄之间的投资贸易法律机制比较研究,国际公法视角的引渡制度比较研究,国际视角下中俄之间法律冲突的解决等都有了较好的学术积累和成果。“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下,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的合作也被许多学者注意并加以研究。例如对哈萨克斯坦的基本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哈之间的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都有了较好的成果。

由此可以预见的是,第一,学者对中国的对外合作战略施行以来产生的法律问题进一步加以研究之时,国别研究的基础将会成为很好的研究基础。同时,随着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学者们对国别研究的方向也将更具有特定方向,有更明确的研究目标。第二,对于对外合作战略的国际法研究进一步深入,相伴而生的是对各国法律文化的研究、国家交往之间的规则变化研究、各国交往产生的法律冲突解决研究,等等。

本文虽然采取定量分析方法进行科学分析,但可能统计数据存在误差。一是因为样本数据来源只限制在CNKI数据库,没有考虑其他数据库或者中外学者的外文资料,统计数据可能有误差;二是因为选择关键词进行文献搜索,大部分是主观选择的结果,得来的文献样本可能会产生偏差。未来的研究中,作者会继续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希望本文的梳理能为各位学者进一步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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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毫 李彬琳〕

作者: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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