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监管论文提纲

2022-08-09

论文题目: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的立法完善研究

摘要:数据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数据产业亟需有效的监管体制以平衡保护数据权益与促进数据流通这一矛盾。广义的数据监管体制大体分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三个部分。其中行业自律监管和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统称为市场性监管。整体上,我国相关监管体制存在立法不完善;政府监管定位模糊、机构混乱;行业自律监管存在性不强;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规定模糊等问题。当前主要有欧盟和美国两种数据监管模式。欧盟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区分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的统一立法式监管思路。在个人数据监管中,强调政府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以保护数据权益为主。在非个人数据监管中,政府监管采取“必要才监管”的态度,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美国的数据监管以市场性监管为主,实行分领域、底线思维式立法,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行业指引和隐私认证来规范数据处理行为。我国数据监管体制需要梳理立法思路,明确统一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性监管相结合的数据监管模式,制定统一数据立法;确定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以网信部门为宏观协调机构,以各省大数据管理局为微观主导机构;增强行业组织的话语权,推动行业准则体系化;明晰数据保护官为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机构,并应保持独立性。最终,在我国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市场性监管共同发力的监管模式。

关键词:数据监管体制;政府监管;市场性监管;数据立法

学科专业:法学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数据监管体制概述

第一节 数据与数据监管

一、数据概述

二、数据监管概述

第二节 数据监管体制

一、数据监管体制的含义

二、数据监管体制的作用

第二章 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立法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立法现状

一、立法概况

二、主要规定

第二节 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统一的数据立法

二、政府监管体制不合理

三、行业自律监管待加强

四、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需完善

第三章 欧盟与美国数据监管立法及经验借鉴

第一节 欧盟数据监管立法及经验借鉴

一、立法概况

二、法律规定

三、经验借鉴

第二节 美国数据监管立法及经验借鉴

一、立法概况

二、法律规定

三、经验借鉴

第四章 完善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立法对策

第一节 统一数据监管立法

一、明确监管思路

二、确立“两结合”监管模式

第二节 完善政府监管规定

一、明确宏观监管协调部门

二、明确微观监管主导机构

第三节 完善行业自律监管规定

一、增强行业组织话语权

二、推动行业准则体系化

第四节 完善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规定

一、明确数据保护官的职责

二、强化数据保护官的独立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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