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缔结制度中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2022-10-20

一、传统文化的婚姻家庭观念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 家庭伦理问题在中国繁杂又明确。在中国的家庭中通常错综交织着各种各样的人伦关系; 在同样的家庭中, 始终由血缘亲情一以贯之, 一切事务大都以此为点而扩展延伸。

婚姻是家庭的来源和基础, 家庭是以自然形态的伦理关系联结起来统一体。中华民族重视家庭生活的价值由来已久, 以家庭和谐为中心, 形成了规范的婚姻家庭生活的伦理道德体系。当代法治社会, 婚姻缔结有了更多的法律色彩, 男女两性结成婚姻, 由独立的两个个人融合成一个幸福美满的生活共同体, 其缔结条件需要符合伦理理性, 符合伦理公信。这不仅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而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实现。

二、婚姻缔结制度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 一) 形式要件

自人类社会演变为私有制以来, 产生了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结构。婚姻成为事关传宗接代, 繁荣家业, 光宗耀祖的终身大事。婚礼作为一种形式, 是对婚姻的一种确认, 也是一种宣告。历来十分郑重其事, 也十分繁琐。

中国传统的婚礼仪式起源于西周, 要经过“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此后相传一千多年, 到宋代, 儒学大匠朱熹改为“三礼”: “纳采”、“纳币”、“亲迎”。在古代社会, 青年男女结为连理, 不仅要有礼数的约束, 还要遵从“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严禁男女之间自由的相亲相许。《诗经》中记载: “娶妻如之何, 必告父母”。如果未经父母同意, 自行许配婚姻, 被称为“淫奔”, 为礼法教化所不容。同样的, 如《礼记·坊记》所云: “男女无媒不交”, 如果没有媒妁作为中介和桥梁, 婚姻是不能成立的, 并且被人们认为是无信义, 不名誉的行为。到清末法律馆制订法律时, 又明确“婚姻须呈报于户籍吏”, 与现代的婚姻登记制度相近。

我们国家的《婚姻法》第二条有相关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同时第三条法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由此可见, 在中国当代社会, 男女能否缔结婚姻, 完全是两个当事人的私事, 社会或他人都无权干涉, 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建立在道德承诺的基础上的, 这种来自于内心的道德良心承诺, 构成了婚姻最基本的伦理基础。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 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 这是现代的婚姻登记制度, 说明婚姻缔结以登记作为形式要件, 缔结的事实婚姻也要及时补办登记。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保护。

“父母之命”的立法原意在于以家庭和睦为目的, 主要是因为子女成婚后, 仍多于父母同住, 如果事先得到父母的认可和允许, 就会有利于将来大家庭的共同生活, 体现了“家本”观念, 家庭的和睦被认为是祖上的福荫, 是家国伦常的缩影。

( 二) 实质要件

以清末法律馆《大清民律草案》为例。

1.“非为同宗”

这条法律规定目的在于表达一种伦理的常态观念: “娶妻不娶同姓者, 重人伦, 防淫佚, 耻与禽兽同也”。古代社会的森严的家族辈分伦理可见一斑。《唐律·户婚》中也提到了类似的法律规定: “诸同姓为婚者, 各徒二年, 缌麻以上各以奸论。买妾而不知姓者, 则卜之。”法律馆在“同宗”问题上做出了变通, 以同宗为原则, 以同姓为补充, 若为一祖所出, 无论支派远近, 籍贯同异, 虽百世而婚姻不通, 若同姓而郡望不同, 则可以通婚。

2. 成婚年龄

男满十八岁, 女满十六岁。法律馆的该条规定也是有历史渊源的。朱子家礼云: 男子年十六至三十, 女子年十四至二十乃可成婚。关于成婚年龄, 不仅是经礼, 法令中也有规定阐述。《通典》唐太宗贞观诏曰: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 并须申以婚媾。明太祖洪武元年制曰男年满十六女年满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3. 须非重婚

法律馆的目的为了防止停妻再娶。而且一夫多妾, 与一妻多夫, 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传统的一夫一妻的理论依据源于儒家观念, 即: 一个男子只有一个名义上的正妻。一夫一妻制是就名分而言, 而非婚姻人数。同时明清的法律有规定写到: “凡以妻为妾者, 杖一百, 妻在以妾为妻者, 杖九十并更正”, 此处法律的目的是强调妻妾名分和尊卑有序。对重婚的禁止和约束, 是法律的进步, 亦是社会和文明的进步。

4. 须非近亲尊卑为婚

禁止突破尊卑界限的婚姻是该条的主要规定。在法定亲属范围内, 外亲或妻亲中之旁系亲辈分相同者不属于禁止结合的范围。实际上对于禁止血缘近亲结婚, 已经有同宗不得结婚的规定, 而且不论支派远近, 凡属同宗都属于严禁结婚的范围。本项规定, 是指在本法所规定的亲属之外, 与离婚而解除亲属关系的人, 仍不许其结为婚姻。“亲属妻妾, 即使被出及已改嫁也不得为婚”, 说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5. 不得与相奸者结婚

法律馆对于该项规定的说法是: 女子通奸后又离婚的, 不得再次结婚, 是为了警戒女子应当重贞洁, 知廉耻, 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防止邪淫之风的滋生。但该条规定并未逃出男女不同的窠臼, 仍是对于男性宽宥, 对于女性严苛, 体现的是对男女同一行为的不同结果和不同的法律责任。

三、正确看待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统一, 儒家的思想家们不断丰富着我们的传统文化, 孔孟思想, 在汉代发展成为“三纲五常”, 用伦理纲常原则教化百姓, 来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统一。

但传统的婚姻缔结制度也存在其弊端, 父母之命的约束, 成就了梁祝的凄美故事。类似的, 《红楼梦》中前世的“木石前盟”终究抵不过约束下的“金玉良缘”, 一个在对方的洞房花烛夜时含泪而逝; 一个最终选择了青灯古寺, 不再纠缠人世的红尘纷扰。任何原则一旦被绝对化, 势必违背他的初衷。在当代法治社会, 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确认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最大限度地扩大人们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环境制约自由是公正的法律赋予人类真正伟大的善事。马克思说, 法律不是与自由相背离的东西, 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诗经》中“关关雎鸠, 在河之洲。窈窕淑女, 君子好逑”的唯美画面, 才应该是婚姻结合最适合最完美的意境。

从民族利益出发, 在21 世纪重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作。“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一直都是我们传承文化所秉承的理念。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力量, 现代法治是我们民族的重大飞跃, 传统文化为现代法治提供了源源不尽的动力和支持, 现代法治的实现将会更广的传播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 让每一个国人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都能感受到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的存在。

摘要:在我国传统文化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 为我们留下丰富的宝藏, 其中传统的文化内涵是在这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中国的传统文化, 就是指在历史上慢慢的积淀逐渐形成为传统, 同时已具有一定的稳定形态的文化, 其中包括我们的思想和观念以及礼仪制度等分布在不同层面的无形的财产。家庭伦理是对传统文化内在秩序的核心设计, 由家到族, 再到国, 本质上就是一种血缘关系, 宗法关系, 其结构便是传统的家国一体化。正因为如此, “家本”思想的伦理精神, 才会有其存在的历史基础, 也指引了家国的精神方向。

关键词:婚姻制度,传统文化,现代法治

参考文献

[1] 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12.

[2] 王新宇著.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3] 宋功德.亲属伦理性研究[M].石家庄:花山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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