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中心制度

2022-07-28

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的收集整理的《人民调解中心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人民调解中心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 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 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臵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 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 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第九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第十条 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第十二条 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篇: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请假及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规范管理,树立政务服务中心及各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经政务服务中心研究,决定制定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及考勤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缺岗,有事必须按规定请假。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书等传递工作由单位其他人员承担。

二、严格考勤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按要求执行指纹考勤。

(二)实行值班长巡查考勤,值班长在值班日志上如实作好记录。

(三)指纹考勤记录和值班长考勤记录同时作为考勤依据,指纹考勤或值班长考勤中有未遵守工作纪律的记录,按未遵守工作纪律处理。

三、严格请假制度

为确保上班时间每个窗口有人在岗,窗口工作人员请假的同时,应衔接好原单位派员到窗口代岗。代岗人员须熟悉该窗口业务,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同时须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

(一)实行请假逐级报告制度。

(二)请假适用情形及程序:

1. 病假。工作中突发疾病的,向政务服务中心值班人员报告;需离岗休息或住院治疗的,需出具书面假条向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治疗结束后需将医院诊治病历单(复印件)提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

2. 因公请假。每人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可以分两个半天)回单位衔接工作、领取福利、报销费用等,需出具书面假条向值班人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3. 事假。因特别重要事情,必须由本人处理的,需出具书面假条,经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时间在年休假中予以扣除。

4. 年休假。年休假天数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三)未具备请假手续离岗的,视为旷工处理。引起群众投诉的,当事人应作出书面说明,政务服务中心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四、实行通报制度

考勤情况在政务服务中心《情况简报》上如实登载并向单位进行通报。

五、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解释。

六、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注:1.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十一条:“行政机关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岗位,上班时间不准空岗”。(泸市府发〔2006〕1号)。

2.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能空岗,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泸市府发〔2007〕35号)

第三篇:以人民为中心依靠人民心得体会

X月X日,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X周年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强调,“铭记伟大胜利,推进伟大事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历来都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理念。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总书记指出,我们讲宗旨,讲了很多话,但是说到底还是为人民服务这句话。坚持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的本质内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人民拥护和支持,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牢固根基。

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根源。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旦脱离人民群众,我们党就会失去生命力,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赢得人民拥护,我们党就会拥有无穷尽的力量。

党员干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为人民服务,X和使命,忠诚履职尽责,始终把人民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的需求作为第一要务,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

“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第四篇:金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联动衔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简称“三调衔接”,下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矛盾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矛盾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司法调解,是指由法院主持的,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

第三条 “三调衔接”总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全面推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合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调联动联调”机制,充分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工作资源,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三调衔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归口调处的原则,由镇委、镇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或本部门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稳定第

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各部门对本辖区、行业内矛盾纠纷负有及时排查、及早介入调解、调处的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案件调处期间,维稳责任原则不变。

(三)人民调解优先。坚持人民调解优先原则,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向群众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尽可能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自我协商,解决纠纷。

(四)条块结合,联合调处。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维稳信息互通,联动调处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种手段,协同作战,联合抓好重大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稳控和调处工作,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资源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加强“三调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实施“三调联动联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副书记兼任,副组长分别由综治中心常务副主

1 任、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兼任,成员包括以下单位领导: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信访办主任、劳动所所长、卫生院院长、派出所指导员、国土所所长、妇联、农经、民政、水管等领导。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治中心,主任由区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设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负责处理、跟踪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各部门委托调解或要求协助调解的案件,做好有关案件资料审核,调查取证,以及与法院(法庭)、公安、交警、卫生、劳动和信访等部门的案件卷宗、文书交接,组织实施调解工作。

第三章 受案范围

第七条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人民调解、法院(法庭)诉前指引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范围如下: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清晰,不涉及第三人,法院认为适宜人民调解,且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民事纠纷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二)信访案件:信访部门受理的属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争议,不涉及政府部门投诉的各种纠纷。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责任明晰,赔偿标准明确,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双方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劳动争议:劳动关系清晰,劳资双方责任明确,劳动部门认为通过有关部门联调解决比仲裁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的劳动争议纠纷。

(五)医患纠纷: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医疗服务产生争议,在医患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和赔偿诉求的纠纷。

(六)其它纠纷:对政府部门处理、调解存有异议,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与人民调解联合调解的矛盾纠纷。

(七)镇领导批示交由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处的纠纷。 第八条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受理人民调解范围如下:

(一)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的民间纠纷。

(二)治安纠纷: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之间存在损害赔偿内容的民事纠纷。

(三)镇领导批示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调解的民间纠纷。

第四章 衔接机制

第九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采取以下办法实施衔接:

(一)与司法调解衔接。

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1. 诉前调解:人民法院(法庭)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签署《人民调解建议书》,并将案件移交到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先行申请人民调解。

2. 委托调解: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应当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人民法院(法庭)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并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2 3. 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二)与行政调解衔接。 1. 与信访行政调解衔接。

信访人就矛盾纠纷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民事纠纷,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协商解决纠纷的案件。

信访人拒绝人民调解的,信访部门立案受理,可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2. 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 (1)非治安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存有赔偿要求和内容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出具《调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申请调解。

(2)治安类民事纠纷。

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治安类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损害赔偿争议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应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并向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

3. 与劳动争议行政调解衔接。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关系清晰,事实清楚,有关鉴定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解决纷争,劳动部门可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委托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劳动部门应当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工伤事故认定书》,并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4.与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衔接。

医疗事件经卫生部门认定事实清晰,不存在程序或实体错误,但医患双方对事件认识存在争议,患者或家属提出赔偿给付要求,并拒绝通过司法程序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解决纷争,卫生部门可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委托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并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5.与其他行政调解衔接。

其他行政机关调处职能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经认真调解当事人仍存有异议,同时各方均愿意接受人民调解者,该行政机关可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主要材料复印件,经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审核符合人民调解范围,受理委托调解。

(三)人民调解衔接工作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范围的规定,受理公民提出的纠纷调解申请,或者法院(法庭)、公安、交警、卫生、劳动等部门委托的民间纠纷调解,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审查,不符合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明确向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表明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指引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到委托单位。

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从相关材料移送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愿意

3 继续调解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 效力衔接

第十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法律效力上衔接如下:

(一)经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二)经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过公证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经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县(市)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县(市)法院应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

(五)县(市)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应通知具体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并及时将审理结果告知区司法局。

(六)县(市)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七)公安交警部门对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的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引发的赔偿案件,负有协助取证、调解的责任。

(八)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劳动仲裁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置换。

(九)劳动部门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对已签订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不执行,要求仲裁的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镇“三调联动联调”工作联络员制度。镇司法、法院、公安、交警、劳动、卫生、信访及其他各部门指定一名科级以上干部担任“三调联动联调”工作联络员,负责贯彻执行“三调联动联调”工作,积极沟通、反馈工作信息,确保部门联动协作畅通。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联合培训考核制度。司法、法院、劳动、卫生、公安、信访等部门定期联合组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和实绩考核,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三调联动联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每季度定期召开“三调联动联调”工作会议,总结分析“三调联动联调”衔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不足,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衔接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 “三调联动联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金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2010年8月12日

第五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委托代理人:蔡小英,身份证号码:XXxxxxxx,于2014年8月8日代理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查得的信用报告转交给本人。

委托人:

代理人:

委托日期:年月日

承诺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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