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2022-08-22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 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博士后工作和预 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 所需材料

1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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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七条 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

第八条 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流动站和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

第九条 进站程序

1、 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2、 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究。

3、 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4、 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

2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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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和参与课题研究。

5、 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科研研究报告,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进度和阶段计划、经费计划、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认后,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 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十条 在站期间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在流动站工作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申请和双方专家确认,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适合或因病不能继续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报申请人事部博管会批准,劝其离站,并终止其相关合同。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除非委派,否则不能申请到国外进修,擅自出国者作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博士后确因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或从事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工作的,需报请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办理出国手续。预期不归,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博士后离站,流动站和工作站应安排博士生继续该课题的研究,保证课题不中断运行。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定

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机构,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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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职称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成果评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成果归公司。

如果研究项目是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完成的,或是流动站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研究成果应该归属该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应先签署协议进行处理成果归属。

博士后研究成果,未经公司批准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关论文或进行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或和流动站共同进行进行阶段考核,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奖惩

1、 为激励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管委会确定。

2、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一切违反工作站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处罚、处分、留站察看、驱逐出站等处分,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

3、 对在科研中有创造性成果、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应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

4、 在推荐和评奖中,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撤消奖励,退回颁发的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

5、 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站或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除出站处理,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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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博士后及家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对违反工作站或流动站有关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制度和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经费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

1、 日常经费及管理

日常经费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管理

根据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规定(目前国家标准为二万元/年),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的工资、津贴及流动站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用,原则上博士后应等同本单位同岗位、同等技术人员的待遇,工资待遇视具体博士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6000-8000元/月左右),流动站专家的费用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长的,工作站应继续提供相应的日常经费。

2、 科研经费

(1) 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经费,统一纳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

(2) 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博士后在流动站或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立公单,帐目清楚。

(3) 如果项目是和流动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动站阶段成果转让,则由工作站承担费用及日后的费用支出,应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十九条 博士毕业生进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为在站博士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站后,需同时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应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等同博士毕业生。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

1、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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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进行成果评审和评定,同时按国家规定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工作意见表》,报人事部博管会。

2、 工作分配

博士后在站期满,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办理出站手续后,正式转入公司,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则办理相应出站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博士后在站期间,本人户口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协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动站所在地。配偶工作问题,如本人可以解决的自行解决,若不能解决的,公司可以根据其专业考虑解决专业对口的工作,若专业不能满足公司需要,按国家规定给予博士后配偶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篇: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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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技术管理部 审核: 批准: 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况, 同时为了促进产、 学、 研结合, 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 产业化, 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提高公司的整体科 研实力, 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 简称“工作站” ,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 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 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 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 (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 、 人才培 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 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 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 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 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 度博士后工作和预 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 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 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 外协调; 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 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 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 并在技术、 人力、 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 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 40周岁以下者, 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 (以下简称 “博 士后” 。

第六条 所需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 《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 明 。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 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 推荐信。 第七条 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 通信、 网络、 计算机、 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 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 第八条 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 纳入 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 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 研课题, 需事先征得流动站和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 并经工作 站管委会批准方可。

第九条 进站程序

1、 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 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2、 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 中择优录用, 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 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 课题的研究。

3、 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 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 《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 议书》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 委会备案。

4、 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

指导人, 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 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 助和参与课题研究。

5、 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 科研研究报告, 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 进度和阶段计划、 经费计划、 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认后, 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 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明确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

6、 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 表》 、 《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 《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 员协议书》 。

第十条 在站期间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 以工作站工作为主, 在流动站工作 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 ,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 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 由本人申请和双方专家确认, 经工作站和流动 站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适合或因病不能继续做研究 工作的, 工作站报申请人事部博管会批准, 劝其离站,并终止其相关 合同。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 博士后在站期间除非委派, 否则不能申请到国外进修, 擅自出国者作自动离站处理, 并报上级主 管部门。

博士后确因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 或从事 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工作的, 需报请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同意后, 可以办 理出国手续。预期不归,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博士后离站,流动站和工作站应安排博士生继续 该课题的研究,保证课题不中断运行。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定

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 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 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机构, 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

职称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成果评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 博士后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成果 归公司。

如果研究项目是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完成的, 或是流动站有阶段 性成果转让, 则研究成果应该归属该工作站和流动站, 双方应先签署 协议进行处理成果归属。

博士后研究成果, 未经公司批准同意, 不得公开发表有关论文或 进行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或和流动站共同进行进行阶段考核, 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奖惩

1、 为激励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多出成果、 早出成果, 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具体奖励办 法由管委会确定。

2、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一切 违反工作站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处罚、处分、 留站察看、 驱逐出站等 处分, 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 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 关意见。

3、 对在科研中有创造性成果、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 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应给予重奖, 具体奖励办法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

4、 在推荐和评奖中, 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 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撤消 奖励,退回颁发的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

5、 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 作时间, 利用工作站或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 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 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 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除出站处理, 对造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博士后及家 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对违反工作站或流动站 有关规定的, 将视具体情况, 根据有关制度和法规, 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经费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

1、 日常经费及管理 日常经费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管理 根据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规定 (目前 国家标准为二万元/年) ,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的工资、津 贴及流动站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用, 原则上博士后应等同本单位 同岗位、同等技术人员的待遇,工资待遇视具体博士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在 6000-8000 元/月左右) ,流动站专家的费用在《联合培养 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中明确规定, 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长的, 工作站应继续提供相应的日常经费。

2、 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

经费, (1) 统一纳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 (2) 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 (包括博士后在流动站 或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立公 单,帐目清楚。 (3) 如果项目是和流动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动站阶段成果转 让,则由工作站承担费用及日后的费用支出,应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 确。 第十九条 博士毕业生进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 为在站博士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 站后,需同时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应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 等同博士毕业生。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

1、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及 5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对其 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今后业务 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进行成果评审和评定,同时按国家规定企业 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工作意见表》 ,报人事部博管会。

2、 工作分配 博士后在站期满,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 办理出站手续后,正式转入公司,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则办理相应出 站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博士后在站期间,本人户口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由工作站或流动 站协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动站所在地。配偶工作问题,如本人可以解 决的自行解决,若不能解决的,公司可以根据其专业考虑解决专业对 口的工作,若专业不能满足公司需要,按国家规定给予博士后配偶一 定的生活补助。 6

第三篇: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 事 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上传者 知盟网 http://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1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

3 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

4 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5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6 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7 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八章 科研资助

8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9 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篇:博士后工作管理合同书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委托

(用人单位负责人,简称甲方)与博士后

(简称乙方)就博士后研究工作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收乙方到甲方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期限自

日至

日,共两年。

三、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在两年时间内的科研课题(项目)是:

主要内容:

预期达到的目标: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生活条件(包括工资、福利、住房)外,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努力为乙方提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五、乙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内容,在第二项规定期限内,努力完成第三项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在站期间,至少向所在工作部门作两次学术报告。在工作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甲方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并做研究成果报告。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专家检查、验收乙方的工作或成果是否达到本协议第三项的要求,并给予公正的评价。

六、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为了保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博士后进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不能因出国而办理中途退站手续。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如有违反,处罚违约金5000元。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人事教育处存档一份。

2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博士后)签字:

日 人事教育处盖章年

月3

第五篇:校文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陕人发[2008]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开展博士后工作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包括学校二级科研单位,下同)、流动站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工作,研究并决定博士后管理中重大问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站申请和评估,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工作。校博管会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流动站设站学院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与人事处博士后管理科合署办公,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知名专家为组长(站长)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站建立以知名专家为组长、相关学科专家为成员(5-7人)的博士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各类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依托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八条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合作指导和督促。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流动站及其相关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在岗博士生导师,一般应有省部级以上在研课题,经费充足。

(二)招收博士后时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2年。 第九条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比照选拔教学科研人员的标准和程序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二)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因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而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包含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三)项目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由学院或项目组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四)企业博士后:指为承担和完成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研究课题,由我校流动站与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

(二)符合各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学术水平要求,由各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除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情况外,获得我校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我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跨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也要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宁缺毋滥,择优招收”的原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提出明确接收意见后报校博管办审批,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校博管办上报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核准后,发布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招收计划的确定

(一)每年三月份学校根据各流动站上报计划情况及学校实际确定各流动站当年招收计划。

(二)各流动站应优先招收人事关系能够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要求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控制在当年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的40%以内。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各流动站招收留学博士、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留学回国博士待遇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人员相同,外籍博士后待遇参照学校师资博士后待遇标准核定。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承担有重大科研项目的博士生导师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其招收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各流动站招收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其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企业承担,招收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七条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在收到录取通知后,应在15天以内来校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校进站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八条博士后人员(不含企业博士后)须全职在站工作,其日常管理一般纳入流动站依托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与流动站依托学院不一致的,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以及流动站同意、校博管办审批,可以纳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要与流动站、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其研究成果归属按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一署名单位须是陕西师范大学(工作协议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流动站须组织开题报告会并报校博管办备案。合作导师或课题组要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认真审定博士后选题,定期指导和督促博士后人员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人员要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满一年后,校博管办将会同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等级与工资及第二年博士后津贴挂钩。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备案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校博管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时间为两年。如确因课题需要申请延期者,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前两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报所在流动站批准后,交校博管办审批,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学校不再增加经费,不发放工资、博士后津贴和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或合作导师解决。

博士后人员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应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提前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其在站期间的工资、博士后津贴、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停止。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正常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对于个别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且中期考核优秀者,经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委托评审函件,可在出站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次。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博士后人员日常管理,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单位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并要求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院、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要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培育其自主创新精神。博士后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若发生有违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校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人员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负责人由博士后人员选举产生。博士后联谊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应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五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科研基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学校给在站博士后人员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并给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费(均不含进入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合作研究的本校教职工)。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学校筹资;博士后科研启动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展开科研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学校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博士后日常经费按人均3万元标准核拨,统一使用;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的标准为:理工科类3万元/人,人文社科类2万元/人。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是用于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的专项经费。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可以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由校博管办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均须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陕西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学校各单位及合作导师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博士后人员以陕西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基金项目。

博士后人员所获基金及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属短期流动的教工,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的工资与津贴

(一)师资博士后待遇标准按《陕西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陕师校发[2013]67号)执行。

(二)学科博士后中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由学校比照相应在职教职工标准确定工资,并发放博士后津贴,津贴标准按讲师二级岗位津贴标准确定,分十个月发放。

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其工资福利费等由原单位发放,学校只发放博士后津贴,标准为3万元/年,分十个月发放。

(三)项目博士后由招收学院或合作导师参照学校其他类型博士后人员标准自筹经费发放。

(四)企业博士后相关待遇由企业发放。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若因工作需要承担教学任务,应享受与所在学院其他教学科研人员相应的标准待遇。

第三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负责安排博士后人员配偶工作。对于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学校发给其配偶500元/月的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24个月,每年发放一次,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对于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其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学享受与我校其他在职教职工子女同样政策。若博士后人员超过规定的出站期限而未出站,其子女不再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学校为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提供住房,住房标准根据学校房源情况确定,入住时收取相应的租金。其电视网络费、水电费、天然气费、暖气费等收费标准与学校教职工相同,由本人支付。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必须交还学校为其提供的住房,并保证有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若因学校房源紧张,无法分配住房,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比照新进教职工标准提供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人事关系未转入的博士后人员住房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 第三十七条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医疗和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与我校其他在职教职工同样的待遇。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出站后选留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其在站期间的成果(第一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科研业绩津贴奖励,进校后一次性发放。

出站后未选留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在站期间所产生的超过工作协议规定的成果(第一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出站时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博士后人员的出站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出书面出站申请,并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科研成果、工作总结等材料。所在流动站组织进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者经校博管办审查并报省博管办批准后可以出站。

第四十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工作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人员,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超过学校批准延长期限仍未通过出站考核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和人事关系等退回原工作单位或移送地方人才交流中心,并退赔相关待遇和经费,退赔标准由学校根据其在站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决定,退赔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日常经费中。

第八章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学院、流动站须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博士后工作评估活动,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为加强和规范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学校将定期开展对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校内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院对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力度、流动站建设、政策制度落实、博士后招收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五条为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博士后人员和在博士后人才培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流动站和工作人员,学校将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人员、先进流动站、先进博士后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招收外籍博士后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经2014年11月24日校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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