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论文

2022-05-03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深受监管政策的影响。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论文 篇1: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探究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之道,首先应该打造一个相对完整的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治框架,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商业银行也要在法律风险控制上建立有效的控制体系,使理财业务更加平稳的发展。

【关键词】我国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 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中国是一个相对新兴的银行业务,它的开展主要发生在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当事人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在开展理财业务的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而刚刚经历的金融危机更让各方对该业务的风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商业银行如何在保证业务稳健开展的同时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客户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都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因此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问题的提出成为必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涵。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根据美国理财师资格鉴定委员会的定义,个人理财指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生目标从而制定出的一套能够充分利用自身财务资源的程序。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综合来讲个人理财就是银行的理财人员通过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生活习惯和风险偏好等因素进行分析,并结合客户的理财目标协助客户或帮助客户制定一套综合性的理财方案的金融服务。这种金融服务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理财产品或理财渠道,而是通过对客户的各种需求和实际状况进行综合性分析从而提出一套有针对性的金融组合规划。这是一种更高层次、个性化、创新性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1997年,“理财”这一最早于6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名词,终于在中国有了一个雏形。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银行界成立了私人银行部。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的上海﹑浙江﹑天津等5家分行,根据总行的部署,分别在辖区内选择一些软硬件条件符合要求的营业网点进行“个人理财”的试点。短短的十几年时间,理财这个名词已经被广泛推介和认知。近年来,理财业务的发展呈现了如下特点:产品资金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产品收益率幅度不断扩大;产品国际化趋势加强;结构型产品主导了市场。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所谓“风险”在金融学中定义为“不确定性”,即市场变量的实际走势与预期之间的差异。法律风险也被新巴塞尔协议单独列为银行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之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可以将个人理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做如下分类:

市场准入法律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将个人理财业务的准入机制分为两类,即审批制和报告制。如果商业银行不注意个人理财产品性质的定位,可能发生该向银行监管机构申请批准的未申请,或者该报告未能及时地报告。这种准入程序上的瑕疵,既可能导致业务违规风险,从而招致监管机构的惩罚,还可能成为与客户发生纠纷时承担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源之一。

理财产品设计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的设计不仅体现了银行在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需求方面的金融创新能力,也是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的一种考验,在理财产品的设计中主要会出现下列几种法律风险:理财产品同质化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法律定位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违反财务税收的风险。

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是理财业务开展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同时也是法律风险出现比较密集的环节。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具体来说,银行在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时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操作不当引起的风险;理财产品收费违法违规风险;风险提示不当、不充分的违规风险。

理财资金使用中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在理财资金使用中商业银行应该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切实按照理财产品的计划使用理财资金,尤其是那些已经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因为可以将理财资金在全球进行投资,这就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受限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还必须熟悉和遵守投资地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面临投资地的法律制裁或惩罚。

其他法律风险。除以上情况外,商业银行还可能在证据保留和履行职责等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例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可以看出该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诉讼中承担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的举证责任。所以商业银行一定要注重书面合约的内容设计和文件保存等问题,合约中要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期要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使自己能够在诉讼中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

防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防范:

完善理财业务的法律框架与外部法制环境。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广阔发展前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银监会经过对理财业务发展的认真分析和总结,并借鉴了国外对银行业务的先进监督管理经验,结合目前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部门规章来规范理财业务。然而规定只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产品等风险较大的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开展,这就留下了一个法律的“灰色地带”,也是法律风险隐患制度上的原因。因此我国要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和商业银行与其客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强化银行的金融创新意识和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最大的区别就是其“个性突出”,它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理财方案。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商业银行间的理财业务服务和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整体创新性含量较低,而且营销的客户群和目标市场基本重合,未能体现个人理财业务个性化、差异化的特点,这一切不仅严重阻碍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更是积累了大量的法律风险,不利于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但是控制理财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不是墨守成规、故步自封,而是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创新手段,通过金融创新控制风险,在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需求的基础上控制风险,否则,完全控制了风险的产品设计出来后没有需求只能是事与愿违。在加强金融创新意识的同时,商业银行也要加强对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理财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尤其是银行的高管,要让他们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首位的管理态度。同时国家也要注重我国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加强对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教育。

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商业银行内部关于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控制可以说是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我认为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来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对理财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宣传环节要重点防范,并随着理财业务内容的不断变化完善业务规章并健全相关的操作程序使之与理财业务的发展相适应;2、重视发挥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最好的治疗就是防范,银行需要重新认识其法律部门在银行的长期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充分尊重和听取法律部门的意见,重视其“事前防范”职能,使法律部门成为理财业务部门甚至整个银行长期稳健和良好发展的保障。

总之,为了控制我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以促进理财业务快速平稳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理财业务的开发设计环节做好事先评估和管理业务风险,充分预见到具体业务对银行承受能力的要求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在营销环节,要切实注意防范法律风险,防止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在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以及不断加强对国民的风险意识教育的情况下,加强自身金融创新意识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在法律风险控制上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使理财业务更加平稳的发展。(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作者:曾 乐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论文 篇2:

监管政策视角下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探讨

[摘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深受监管政策的影响。基于监管政策的视角,文章梳理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历程,归纳出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业务信息公开与披露不充分、投资运作模式面临风险、部分银行产品营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在分析银监局近期监管政策对银行理财业务影响的基础上,获得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需要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自身共同努力的有益经验启示。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监管;银监会;理财产品;政策文件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财富的逐步积累,为满足市场上人们对财富管理和资产投资的需要,商业银行顺应时代发展进程,积极推行理财产品,不断转变业务收益增长方式。经过积极探索和开发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发展态势。自2004年理财产品正式推出以来,其数量由初始的114只产品激增至2013年底的45305只。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迅速扩大,既反映了商业银行对资金的需求和收益增长的需要,也反映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理财产品成为热捧的投资方式,理财工具与股票投资实现良性互补,拓宽了市场的投资渠道。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深刻影响着国内财富管理的市场,理财产品的增长、市场资金流动情况和利率市场化发展状况联系密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繁荣发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普遍侧重于研究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特点,分析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提出规范理财业务发展的针对性建议。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研究是学术界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许淑红(2011)、何川和齐震军(2012)、杨晓莉(2013)均归纳总结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并针对不同的风险提出完善风险监管监测的要求。王岩岫(2013)从理财业务发展趋势的角度进行分析与研究,认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与问题难以避免,重点是加强监管力度规范业务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此外,张栋(2012)、吕乐千(2013)分别考察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和问题,重点思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模式。张龙清和孙碧(2010)、李颖(2013)从法律视角研究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关注并研究一系列监管政策对规范商业与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作用。从现有相关研究成果看,关于监管政策作用的比较分析较少,相关文献尚未详细地梳理监管政策的颁布历程,无法进一步突出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重要指导作用。

实现发展与规范相统一,能促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入有法可依、创新转型的道路,为金融市场格局和财富投资渠道带来深刻的变化。因此,研究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意义重大,其中,监管政策的升级与完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优化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历程

国外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又称为“资产管理”业务,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并在商业银行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的理财业务起步较晚,2002年渣打银行等外资银行陆续在我国开展此项业务;但真正意义上的在国内开展业务是以2004年9月光大银行发行的一款双币理财产品作为标志。至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正式成立并拉开序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2005年银监局实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银行机构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定义,将这种商业银行提供的“专业化服务”纳入到正规监管轨道,理财业务在有章可循的基础上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

2004~2013年,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规模逐年增长。如表1所示,自2004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迅速膨胀。十年间理财产品数量的平均发行增速达到115.53%。

伴随着理财产品数量和业务规模的壮大,开展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不断增多,商业银行的网点由零售型向理财型转变。在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阶段,不可避免会出现许多问题。因此,为实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2009年以来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下称“113号文”)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历发展与规范并举的过程,实现了产品的创新和业务的完善。一方面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和研发新产品,并且成立专门理财部门与引进专职理财人员;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的措施和办法与银行内控制度结合统一,完善对理财业务的监管。2013年,在银监会颁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2013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多项规定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呈现出新的发展模式。第一,理财产品数量激增、种类丰富。2013年数量达到45305款的理财产品涉及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类、股权类等诸多方面,产品类型从单一向丰富多样转化。第二,理财产品结构细化、满足需求。市场上的理财产品为满足不同客户的实际需要,灵活安排投资期限,并区分各种收益类型的产品,如保证收益型、保本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等。第三,业务合作模式不断改进。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等在遵守国家各项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银信、银证、银基等各项合作,拓宽理财业务投资渠道,打造多元化创新投资模式。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商业理财业务的迅速膨胀刺激了商业银行、投资和社会经济发展,但也由此积累了大量潜在风险,并且日益暴露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不完善的问题。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规模突破万亿元,同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投资者也逐步意识到银行理财产品所带来的风险与收益相伴。

(一)业务信息公开与披露不充分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投资产品的概况,而当前银行的说明书内容较多、条款烦琐,容易造成投资者理解混乱。此外,理财产品回报率由各家银行自行制定,投资者知晓其资产投向存在难度,这种理财业务信息公开与披露不充分问题容易增加操作风险和经营性风险。一方面,导致银行理财业务专职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越权进行过高风险的投资操作,致使客户遭受严重损失;另一方面,当理财业务操作人员在经营决策和资金投向上出现失误时,信息不透明会造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营的亏损远大于收益,不仅影响银行理财业务的业绩,而且削弱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推广。针对这些问题,监管当局通过相关政策措施,要求“商业银行要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要求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理财产品,且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理财产品”,由此表达银监会等部门针对理财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息公开和披露不充分问题要求加强监管的理念。

(二)投资运作模式面临风险

为规避监管政策和拓宽投资领域,当前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模式主要以“同业理财”和银证、银信和银基多元合作为主。这种模式促进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扩张和发展,但也潜藏着巨大风险。首先,银行将理财业务资金以类贷款形式投向同业存款,实现了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同时增长,但当期末考核时点,理财资产会由于“短贷长投”方式产生同业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同时也容易引发赎回风险。其次,当前银行与证券业、基金业等展开多元化合作,有效扩大了理财业务的合作市场,为理财业务发展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但理财业务行业涉及面广、融资链条加长,容易导致风险加剧,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则会使风险传染至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波及面广。最后,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的迅速扩张,并且与银行同业、证券业、基金业务等联系密切无形中增加了相关监管和统计部门货币统计的难度,也削弱了货币政策的预期实施效果。对此,银监局发文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贷款、债券等产品”。这些规定意在有效规范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模式,引导其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有效降低风险。

(三)部分银行产品营销操作不规范

随着理财产品数量逐年增多,商业银行形成新利润增长的同时也导致各大商业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部分商业银行为争夺理财业务客户在营销上出现各种不规范操作现象。首先,部分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过度重视高风险理财业务利润,为了促使更多客户认购,忽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代替客户填写评估问卷,从未掩藏客户的实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评估。其次,部分银行出现违规代销现象,个别营业网点未经总行批准,以发展理财业务为名将高风险非理财金融产品包装成理财产品向客户销售。最后,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偏离财富管理的本质,过分注重理财业务增长的丰厚利润,将理财产品销售作为积累资金的重要渠道,在营销产品过程中采取捆绑销售模式。例如要求客户贷款时必须捆绑购买理财产品等。以上不规范的营销行为一方面有可能导致投资客户蒙受严重资金损失,另一方面导致银行业务投诉增加,影响其商业银行的社会声誉,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四、监管政策影响效果分析

针对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时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发布多项文件进行规范和引导。从2005年的银监局实施的《办法》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定义,到2013年发布的《监管意见》、167号文和《工作指引》等,监管机制和政策引导不断发挥作用,促使理财业务调整运作方式,走向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当前监管政策取得了相应成效,但也存在监管难点和困境。因此,深入考察并研究一系列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效应,对今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具有十分重要借鉴意义。

(一)明确产品投资标的和信息登记制度,有效规避风险

针对当前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业务登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8号文要求“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在银监会2009年发布113号文中要求区分投资经验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理财产品与所投资的资产相互对应,实现独立管理核算。这一要求有效地解决了客户在缺乏投资经验时,对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不明的问题,也有效防范了客户投资损失风险、理财人员操作失误和越权操作等风险。同时,银监会167号文提出进一步运行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监测银行理财业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实时监控,全面而准确地把握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也促进银行相关业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

监管机构对于业务信息方面的监管,在继承过去监管政策的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了更为严谨的规范文件。8号文和167号文,首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信息公开与披露进行规范性指导,减少银行理财业务的营销、操作等风险;其次,有利于监管当局研究把握当前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和问题,及时针对相关情况作出指示;最后,促使投资者明晰自身的资产投向和投资情况,谨慎分析投资产品的成长趋势和是否可能达到预期收益,避免投资损失。

(二)规范银行理财投资运作模式,调整业务发展格局

针对商业银行“同业理财”和多元合作的投资运作模式存在的潜在风险,《监管意见》和8号文提出多项措施严格制约和管理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方式,调整优化业务发展的格局。第一,《监管意见》严格理财产品发行前的审查制度,并加强非现场监测工作,及时监管投资和销售过程的不规范行为,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鼓励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有效减少“短贷长投”所导致的期限错配问题,降低投资运作模式中面临的各种风险。第二,8号文明确“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定义,提出应严格控制银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的额度,要求商业银行整改不到位的存量投资,这不仅有效防止银行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风险隐患,也规范了银行间接进行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投资平台。第三,监管文件的相关要求明确并细化银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操作准则,使包含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的超短期滚动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有所下降,2013年3月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股价格迅速下跌也反映出相关理财产品监管政策对金融业的影响,但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向审慎、合规投资方式转型,有效带动银证、银信等多元合作格局出现显著调整和优化。

(三)保持理财业务合规稳健发展,鼓励银行研发和产品创新

8号文提出“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要求。我国当前的理财产品发展迅速,但却存在创新不足、同质化等问题,银行间业务竞争激烈。因此,监管当局认为理财业务的创新和完善任务艰巨。相关监管文件在规范理财业务稳健发展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顺应财富管理需求日渐增长的潮流,审视自身产品设计和业务推广的差距,借鉴国外同业的先进实践经验,不断研发突破,并且在产品营销上实现合法和创新相统一,以此推动我国理财业务的稳健发展和持续开发创新。

(四)政策监管效力受限,引导和规范业务发展的作用有待增强

不断细化、完善的政策规定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有良好的监管效用,但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与漏洞。第一,部分规范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政策细则仍然需要加以完善,南于当前监管部门采取的规范文件效力层级较低,政策监管理财业务的作用和权威性受到一定限制。第二,随着理财业务的爆发式发展,相应的法规和政策逐年增多,部分规范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显示出监管部门过分采用行政化手段干预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趋势,致使政策文件在规范理财业务发展的同时未能充分发挥引导理财业务稳健和创新发展的作用。最后,目前的监管政策注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但与此同时,投资者正确投资观念的培养和投资知识的普及还存在进一步加强的空间。

五、启示与展望

本文基于监管政策视角,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历程予以梳理,深入剖析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探讨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措施效应,获取今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有益启示,并展望未来理财业务发展格局。

本研究认为,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序稳健发展的进程中,监管当局采取的措施和政策产生重要影响,从而为我国理财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但当前的监管政策效力的发挥有待进一步提升,首先,面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新形势,需要完善相关文件并细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通过审查尽量杜绝个别分支机构违规营销和操作的行为。其次,当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创新不足,监管部门在规范业务发展的同时应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继续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最后,监管部门还应平衡引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和普及投资者正确投资理念的关系,进一步推动有关理财业务的宣传教育。除了不断完善外部监管条件,我国商业银行应通过完善内部监管体系建设、注重从业人员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制定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理财业务人员的操作和部分银行的违规经营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实现理财业务更加规范发展。此外,商业银行还应积极大胆地对理财产品进行创新研发,以解决理财业务同质化现象严重的问题,通过设置专门的理财服务部门,培养专业理财队伍,实现专业化和多样化的理财服务。

在监管当局实施外部政策制约和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体系建立的共同作用下,有效地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将有利于为居民财富投资建立规范有序的通道,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多元化投资格局,推动我国各类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

[责任编辑:李君安]

作者:黎畅 申韬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论文 篇3:

新金融中介理论视角下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研究

摘要:本文结合新金融中介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在交易成本模型下探讨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商业银行从传统中介业务向金融资产服务中介转型的功能作用,并引出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金融效率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时在交易成本模型下讨论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的外部组织成本以及改革发展建议,以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金融中介理论 银行理财 研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过几年的短暂发展,如今理财产品规模已突破数万亿元,成为国内理财市场中的主导力量。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异军突起,市场上有正面的声音,也有负面的议论,争议较多。主要原因是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产生、功能以及发展路径没有在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下分析和探讨。为此,本文结合新金融中介理论的最新发展,从这一视角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剖析,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银行脱媒、金融效率间的关系,以求揭开这个“异物”之谜。

一、新金融中介理论:交易成本模型

20世纪70年代以来,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展为研究金融中介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并促进了新金融中介理论的形成。Benston George(1976)和Fama(1980)认为,由于金融资产交易技术中的不可分性和非凸性,阿罗一德布鲁范式中理想的无摩擦完全信息金融市场已不再存在,因而就需要金融中介参与金融交易,并指出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提出了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思路,开创了新金融中介理论。新金融中介理论中的模型对于成本的设定比传统金融中介理论更加具体化和多样化,目前人们至少已经认识和证明的金融交易成本有货币交易成本(monetary trading cost)、信息成本(information cost)、参与成本(participation cost)、风险管理成本(risk management cost)、监控成本(monitoring cost)、有限理性成本(irrational cost)等。按照科斯的企业理论,金融中介机构可以使这些交易成本要素内在化,即通过设立金融中介机构节省这些交易成本,但这样也会同时带来金融中介机构的组织成本。从理性行为上讲,企业的这两个成本要满足以下关系:

企业对交易成本的节省≥企业组织成本

由于金融中介机构是企业的一种类型,同样须满足上述公式,即R(交易成本收益)≥C(组织成本)。其中,交易成本收益一方面来自交易成本的降低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根据新金融中介“补充理论”(amended theory),也可以是来自于金融中介机构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提供金融资产服务等减少人们的参与成本和有限理性成本,为人们实现“价值增添”而获得的增值收益,比如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通过为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带来的管理费收入。因此,金融中介机构的交易成本模型可以表示为

Rt+Rv≥C

其中,Rt代表金融中介机构降低交易费用的收益,Rv代表金融中介机构增添价值的收益,C代表金融中介机构的组织成本。金融中介机构交易成本模型揭示了一个道理:商业银行在面临银行脱媒挑战导致Rt递减时,可以通过新业务提高Rv,使之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另一动力源泉。

二、理财产品:交易成本模型下的银行创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当前商业银行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脱媒(disinter-mediation)挑战:一方面传统存款资金来源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客户的资金需求渠道发生改变。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到2011年,银行存款正以每年平均40%的增速流向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在以每年平均26%以上的增速替代银行贷款。这种挑战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受到冲击,削弱了商业银行融资中介的地位和作用,可能导致“银行成为21世紀的恐龙”。

从金融中介机构成本模型的角度理解这种挑战就是模型中的Rt不断缩小,有可能支持不了银行的组织成本C。因此,要维持成本模型成立,银行可以选择的路径有两条:一是优化组织结构,降低组织成本;二是增加增值收益Rv。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正是商业银行沿着第二条路径创新的结果。过去10年间,我国的金融市场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金融体制不断深化的引导下,金融市场发生了广泛的创新,股票市场、外汇市场和债权市场以及衍生产品市场规模迅速扩张,投资的领域不断拓展。但分工深化也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的信息成本上升。因此,金融市场的扩大并没有使人们对金融中介的依赖程度降低,反而,个人参与金融市场的方式急剧转向通过各种金融中介。只不过在此过程中,传统中介功能的重要性下降了,而新型金融中介功能(价值增值)得到迅速发展,主要原因是“全面参与”金融市场的参与成本太高:一方面,如果投资者直接参与市场,既要承担了解或者学习某一种金融工具所发生的固定成本,还要承担对所投资的金融工具进行经常性(平时)监控所需要的边际成本。另一方面,人们的时间价值不断上升,直接参与的时间成本也比以往大大提高(秦国楼,2002)。比如说,处在分工上游的专业,其从业人员的时间价值(时间成本)越高。因此,我们不难发现,职业收入和地位越高的人,其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机会成本越高,时间价值也越高,越不可能直接参与股票等证券市场。因此,这正是股票市场中活跃大量普通股民的原因。研究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投资者的大部分资产将投资在更为安全的由银行提供的间接金融工具如银行理财产品上,这也是近五年来银行理财发展规模呈几何式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商业银行通过理财等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对因为金融市场发展而上升的参与成本、有限理性成本等持续“回应”,给客户增添了“价值”,同时给自身带来了“交易费用收益”,并推动商业银行从传统中介向现代中介发展和延伸。

事实上,根据Scholtens和Wensveen(2000)的金融中介“补充理论”(amen-ded theory),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创造的理财产品,通过专业化知识投资金融市场,并利用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技术为客户(包括储蓄者和投资者)增加价值,从而获得增值收益,属于价值增添型金融产品,这种产品的增添价值功能实际上是专业化报酬递增的体现。凭借专业化人才、先进技术和严密组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等。由于普通的企业不具备金融专业技术和知识的优势,为人们提供金融市场增值服务活动几乎没有,也不可能取得业务许可。因此,普通企业的增值收益接近于零。随着我国社会分工深化和交换效率的提高,人们的时间价值总体呈上升趋势,在其他分工中获得财富的人们从经济理性上将不会选择直接参与金融市场交易。所以,社会越发达,分工越深化,专业壁垒越高,时间价值越高,参与成本越高,从事金融市场交易的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提供价值增值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越发达。因此,随着商业银行对资产服务业务的重视、专业优势的提高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增加价值”的能力将会越来越强,预计理财等增值收益型业务在商业银行的地位也随之逐步提高。

此外,从上面文字中也引出了银行理财另外一个特殊功能,即可以有效地提高金融效率。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制度变迁)以及分工和技术因素变化,专业化壁垒越来越高,人们的参与成本和有限理性成本在上升,这样阻碍了金融市场上储蓄向投资转化,金融效率面临下降。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如专业技术、专业人才、庞大客户群体、商誉等),通过提供一系列理财产品可以減少人们的参与成本和有限理性成本,为人们实现“价值增添”而获得增值收益(Rv)的同时,间接地参与了储蓄转化投资的过程,有利于加快储蓄转化投资,提升金融效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

三、交易成本模型下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政策建议

在从传统中介向现代金融中介转变的过程中,或者在增强现代金融中介功能的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向金融资产服务行业转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成为转型的有效尝试,并取得了不俗的业绩。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还没有自成体系,业务开展断断续续,甚至成为营销传统中介业务的附属业务,大多数银行机构里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理财业务中介部门。由于金融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和交易要由金融中介机构完成,金融中介机构在经济理性的驱动下将通过实现金融产品的规模效应推动自身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从此意义上讲,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亟须成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管理部门,推动理财业务发展。按照金融中介机构的交易成本模型,当银行理财规模经济效应实现的“交易费用收益”满足金融中介机构成本模型R≥C时,相关专业化部门才能成立,否则即使“移植”或“引进”新部门也只是形式而已,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节省相关交易费用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机构。因此,从模型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不仅要增加理财产品发行量扩大R,而且要降低理财业务的发展成本C。对于扩大理财产品规模各家银行基本上是一致的,这里主要讨论组织成本C。组织成本既包括内部组织成本,还包括外部组织成本。由于银行内部组织成本差异较大,这里主要讨论外部组织成本,即由于外部法律、监管等政策给理财业务发展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 银行理财业务立法滞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在金融市场分割、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特殊环境下发展起来的,缺少明确的法律地位及适用法律要求,机构准入管理没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和准入标准。在分业监管体系下银行理财业务要实现代客理财资金的多市场运作,必须通过银信合作等方式实现,无法实现范围经济效应和取得交易费用收益的经济效应。

2 交易开户困难。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的市场主体地位缺少法律基础,交易开户困难已成为目前理财业务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当前银行理财在银行间市场只能开设丙类账户,债券交易只能通过传真数据进行,不能通过客户端(电脑)查询债券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不能直接在股票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户、交易(目前只能委托信托公司平台交易),在黄金期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及境外各交易所开户交易也存在不确定性。在这些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开户及交易障碍制约下,目前只能委托信托平台交易方式间接投资,既加大了操作风险、抬高了交易成本,也影响了专业化团队的建设和培养。

外部制度的约束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中介机构的组织成本突然变得无穷大,不利于满足人们降低交易费用的要求,而且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专业中介机构的形成。因此,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立法,设置理财资格准入门槛,赋予银行理财资金在股权投资、银行间市场开户等方面平等的法律地位成为业务发展的紧迫需求。

参考文献

[1]宋旺、钟正生:《中国金融脱媒度量及国际比较》,载《当代经济科学》,2010(3):26-37页。

[2]王红强、程晓云:《浅谈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发展机遇》,载《经济论坛》,2011(8):122-124页。

[3]张杰:《经济变迁中的金融中介与国有银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秦国楼:《现代金融中介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作者:马俊胜 张龙清 邱洁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初级阶段营销创新论文下一篇:物理教学教育研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