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保制度范文

2022-06-11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中国医保制度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中国医保制度范文

中国梦,医保梦——我的梦

中国梦,医保梦

——我的梦

梦,在中国字典里的解释是“比喻幻想”,譬如“梦想”之类。然而,自1921+100=20

21、1949+100=2049这两个等式起,我们的梦已不再虚幻缥缈,开始变成了切实可行的具体。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他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系统阐发了这个思想,在出访俄罗斯、非洲国家和出席亚洲博鳌论坛等讲话中又进一步作了论述。中国梦,从根本上讲就是亿万中华民族的梦。这个梦是为人民而做的,这个梦的根本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健康是福,拥有健康是人们享受美好生活的先决条件。曾几何时,中国百姓不再愁吃饭问题、住房问题,普通百姓最怕的就是生病、住院,高额的医疗费用总是让老百姓“病不起”。发展至今的中国,让所有人欣喜并切身感受到的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快速发展和医疗保险政策惠及百姓的力度。多年来,中国关于医疗保障问题不再存在着公费医疗等特殊政策,转而发展成了针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困难群体、农村户籍等多方面分层和管理的医疗保险政策,使全体各个层次的国民都能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生产发展。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和进步,现在正向着全民医保的宏伟目标而迈进。可以说,医疗保险是一项越来越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

自2001年我市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到现在,一晃十多年过去了,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也在不停地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是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行业企业扩展到所有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二是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展到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等。三是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展到高额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一个符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为我市各年龄段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病有所医”提供了有效保障。可以说,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经成为广大参保人员心头的一剂“良药”,为千家万户筑起一道健康屏障,让每一个老百姓都能得到实惠。

目前,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日趋明显、城乡资源日益统筹整合,而推行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取消城乡差别,实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三项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推进,是实现老百姓心中的“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条件,也是更好体现社会公平性和资源共享性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作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重要内容,赋予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三项医疗保险制度更为重大和长远的目标,把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接轨从理性推论变成实在的发展前景,这让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中国梦”有了新的希望。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病有所医”、“病得起”是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尽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三项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但相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今后要走的路还很长。因为医保水平的提高与医疗水平、医疗资源的提高是同步的。一方面要逐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医保谈判机制、缩小城乡保障差距,另一方面要继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革医院内部机制、调整医疗费用结构,同时还要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真正让国民的健康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让改革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所有人。

十多年来的医保路艰难曲折,十多年的风雨历程也让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磨炼自己,深入实际,了解民意,换位思考。如今,“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我们心中得到了牢固树立,优质服务成为了我们的唯一宗旨,提高效率成为了我们的不懈追求,满意群众成为了我们的最大心愿,我们将继续努力,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去迎接未来的挑战,我们有理由相信,昆明医保的明天会更好。

这是一个伟大的时代,是这个时代赋予了我们机遇与责任。让我们用自己的言行,去圆每一个老百姓心中的“中国梦”、“医保梦”,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愿全国人民都能享有良好的医疗保障机制,健康幸福地生活,这就是我们医保人不懈追逐的梦!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牢记党和国家对我的教育培养,始终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心要立足本职工作,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同时,作为一名刚刚步入工作岗位的国家公职人员,我对我的工作未来也有一个梦——以端正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业务技能为基础,以党和国家的号召和政策为后盾,切切实实为人民的利益而战斗!

第二篇:医保定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1 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定点零售店。

2 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6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06〕1号) 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7〕110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2.7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号 3 职责

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 管理概要 4.1 硬件要求

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医保柜外服务区25 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所 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 定点零售药店

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 人员配备及要求

4.2.1必须配备

1名以上执业药师、

3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 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2.2 必须任命1 名首席药师,

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

第三篇:医保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

依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医保管理制度的落实及解释工作,温州一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各医保管理员、操作员、审核员及与医保购药相关环节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医保相关管理制度、流程、注意事项等。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合理用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五条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数据库内药品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数据库外的药品或使用药品数据库内药品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5%的比例自理(《药品目录》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员使用中药饮片,除“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和“单味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市外就医,其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按《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不得选择就医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十四条

经卫生部门依法设置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中医坐堂医诊所,由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区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其中医执业医师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医保定点单位应当根据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的原则选择用药。需使用自费药品的,定点单位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六条

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对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并追回违规支出的基金。 定点单位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用药,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普通门诊不超过7日量,特殊病种和需长期服药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1个月。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循卫生部和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二)参保人员住院出院需带病情必须的治疗性药品,因病情需要确定带药量,一般不超过1个月量。

(三)参保人员中医就诊使用中药,其组方中有“单味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的饮片,“备注”中有“限量和贴数”限制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医疗证。购药量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次购买的总额不超过100元(最小包装除外)。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可持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时,定点零售药店应核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和医疗证,做到人、证、卡相符。售药后应在其医疗证上记录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并按规定将购药明细信息传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骨折等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及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可由家属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医疗证和家属本人身份证代其购药,售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记录备查。其中骨折等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在治疗期间应提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选择一家定点零售药店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实行计算机实时交易。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目录》内药品时,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应予以记账结算;按规定由参保人员自理、自负的,参保人员直接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用药,在《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增加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药品,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药品使用和管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统筹基金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一)机构管理

1.建立连锁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保管理员,并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连锁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连锁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做好改正方案。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目录管理

1.严格执行本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应及时做好本单位药品目录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工作,并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做好价格维护工作。乙方医保目录数据库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医保目录数据库相对应。

3.对医保目录中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应严格执行。 4.对参保人员购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和医保相关规定。

(三)信息系统管理

1.应配置独立的接入路由器和医保前置机,通过专用线路将本地网络接入医保专网,及时更新最新接口规范和开发手册对本地的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应严格按照我市医保交易的技术规范完成相关运行环境的安装和配置,不得随意修改配置参数,不能在接入设备上进行与医保业务无关的操作。

2.医保结算系统临时性停机维护,或因故障临时停止对外服务时,接到通知后需做好信息信息沟通和解释工作。

3.应安排专职人员做好日常的系统运维和网络安全检查,以保障医保交易的业务连续性。

(四)购药管理

1.核对参保人员购药时人、证、卡相符,符合条件的方可购药调配。(注:骨折及70岁以上老人参照条件并记录可代其购药)

2.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医保购药的促销、买赠、套刷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3.单轨处方药必须凭医保医疗机构开具的合法处方并盖有医保外配处方章及医保医师印章方可调配,不得擅自更改。

4.双规制处方药必须在病历本及登记表进行登记销售,注明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

5.参保人员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医疗证。购药量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次购买的总额不超过100元(最小包装除外)。

6.参保人购药必须与参保人购药目的相符,拒绝出现成人购买儿童药品等形式的行为。

7.在医保目录“备注”栏中对该药品标有“Δ”是指参保人在住院使用时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如“备注”栏中标有“限工伤保险”“限生育保险”等其它限定疾病或特殊要求的,购药需符合相应条件才可医保支付。

8.医保购药结算时除注明购药信息外清单还应需注明医保费用、自理费用、账户余额等。 9.参保人员购药,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普通门诊不超过7日量,特殊病种和需长期服药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1个月。

(五)医保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及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在医保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认真遵守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的《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6.加强工作人员的制度、业务学习,全面掌握医保、医疗政策、制度,做好医保管理工作。

(六)医疗保险管理奖惩管理办法

为规范连锁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购药服务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连锁实际情况,制定连锁医疗保险管理奖惩管理办法如下:

一、奖励

履行核卡职责,对人、证、卡不一致购药进行举报,避免社保基金损失的,每1例在该工作人员当月岗位考核评分加1分。

二、惩处 (1)、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连锁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并罚当月岗位考核评分1—3分。

①购药记录书写不符合规定的及购药未做记录;

②不严格执行医保有关规定,超医保药品目录范围以及超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用药给予记账的,超量用药、重复用药、给参保人超范围、超剂量带药等;

③对“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不按限制范围使用的;

④将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由参保患者自费,或将不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记账等;

⑤电脑录入的药品、收费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或因操作不规范等引起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的。

(2)、下列行为属重大违规,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罚当月岗位考核评分3—8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除合同处分:

①发现使用非本人医保卡的人员享受医疗保险购药; ②发生以药换药、以药易物等行为的;

③每位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规定者(由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剔除或被我院相关部门发现等),将通知本人,本人应做好相应解释及相关依据说明,如不能或不合理说明情况被社保局剔除的费用将由该工作人员全额承担。如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不能说明事由者,除剔除费用自负以外,将该事由提交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给予1-3倍的处罚)。

第四篇:医保奖惩制度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奖惩制度(试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医疗保险政策,把医院医保工作做的更好,根据目前我院的医保工作情况,特制订以下奖罚制度:

一、门诊医生医保工作处罚措施。

1.用药与病情不符、违反医保限定支付用药适应症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扣款并经申诉无效的,被扣除的药费全额由当事人负担。

2.医生未按规定核对医保病人,导致人、卡不相符的,被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并扣款的,被扣除的费用全额由当事人负担。

3.违反医保规定门诊配药未按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规定的特殊病种不超过1个月量,以及医生开药超量、分解处方、分解就诊人次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扣款并经申诉无效的,被扣除的药费全额由当事人负担。

4.未按特殊病种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把非特殊病种的药品、检查、治疗等纳入特殊病种范围报销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扣款并经申诉无效的,被扣除的药费全额由当事人负担,治疗、检查费当事人负担50%。

5.推诿、拒诊参保患者,患者投诉并经核实的,扣当事人50元。 6.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开药(以药易药等),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并扣款的,扣当事人处方金额全部费用。

7.将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病人(计划生育、怀孕期间保健等)给予医保支付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扣款并经申诉无效的,被扣除的药费全额由当事人负担,治疗、检查费当事人负担50%。

8.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扣款的并经申诉无效的,视情节严重,扣除当事人50%-100%医疗费用。

二、病区医生及科室医保工作处罚措施。

1.医嘱无记录、有记录有收费无报告单、医嘱记录书写不规范、护理无记录的,每发现一例扣除科室50元。

2.临时医嘱未按医保规定开据超量处方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扣款并经申诉无效的,被扣除的药费全额由科室负担。

3.诊断及病程记录与医保病人用药指证不符、违反医保限定支付用药适应症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扣款并经申诉无效的,被扣除的药费全额由科室负担。

4.对于使用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范围外的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医务人员事先未征得参保患者知情同意未签定自费用药、诊疗项目自愿书的,每例扣除科室50元。

5.医保病人使用特殊缝线、植入性材料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卫生材料,使用后科室未在病历上贴条码的,每例扣科室50元。

6.出院带药未按规定执行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扣款并经申诉无效的,被扣除的药费全额由科室负担。

7.弄虚作假,将医保病人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病种按医保读卡记账收治入院,将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收费人员、科室及医生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的。被医保经办机构查实并扣款的,扣相关责任人50%费用。

8、不符合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的标准的、分解住院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扣款并经申诉无效的,被扣除的费用全额由科室负担。

9.违反医疗价格收费规定、重复或分解收费的,超范围检查、治疗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扣款并经申诉无效的,被扣除的药费全额由科室负担,治疗、检查费用50%由科室承担。

10.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扣款的,视情节严重,扣除科室50%-100%的医疗费用。

三、每发现一例冒名顶替住院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备案的,奖励500元。

四、季度内每月医保月考核得分都在95分以上者,奖励科室季度奖500元。

五、主要医保管理指标:药占比、次均费用、中成药占比、平均住院日、自费费用占比等,不达标者,按与各科室签订的医保管理责任书奖惩。

六.本制度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原制订的奖罚措施与本制度相矛盾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教(医保)科 2014年5月26日

第五篇:天长医保制度

意外伤害认定与结报程序

一、本制度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在生活中因突发外来的、非疾病的、并无第三者责任,使身体受到伤害、伤残或死亡的客观事件。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按相关规定审核,分别从职工或居民统筹基金中予以支付。

二、学生与十八周岁以下居民发生意外伤害,仅进行门诊治疗的,由所在学校或社区经办机构开具相关证明,于医保中心直接进行报销。

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结报程序:

(一)申报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而需住院医疗的,原则上应于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本人或相关人员应在入院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中心如实报告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伤部部位、以及原因等,并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中心领取《职工与居民意外伤害申请调查表》(可于人社局网站下载),由相关方如实填写,并签章。

(二)受理对于申报主体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医保中心应当予以受理登记,并告知结报流程。异地伤害住院的,须提供住院病案复印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并加盖医院公章;

(三)调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意外伤害人员的申请,中心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方式为赴实地、受害人所在地调查相关当事人,或调阅经治医院住院病历进行综合认定。

(四)会审医保中心原则上一个月集中会审一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报销住院费用。如首次调查情况不清楚的,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五)核报参保人员可以凭《意外伤害调查表》的结论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凭相关参保证件、住院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证到医保中心结算,享受普通疾病住院同等待遇。

对于外伤首次住院已经调查核实符合政策报销的,后续同一伤害原因入院(如取内固定材料或后续治疗等),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医保中心核实签字直接予以报销。

四、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医疗费核报要求。

五、咨询电话:0550-7045129,0550-704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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