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范文

2022-06-05

第一篇:司法行政机关范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

本(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最常使用的二十四种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规范,现将格式文本及使用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文书及其他文书的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颁发的各种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在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

目录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 条,程序类文书)

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 条,程序类文书)

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 条,程序类文书)

五、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二 条,程序类文书)

六、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五 条,程序类文书)

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六 条,程序类文书)

八、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七 条,程序类文书)

九、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八 条,程序类文书)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八 条,实体类文书)

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八 条,实体类文书)

十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八 条,实体类文书)

十三、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九 条,实体类文书)

十四、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九 条,实体类文书)

十五、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 条,实体类文书)

十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 条,实体类文书)

十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 条,实体类文书)

十八、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 条,实体类文书)

十九、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八 条,实体类文书)

十、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 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一、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 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二、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 八 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类文书)

二十四、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凭证类文书)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使用说明

一、 关于格式文本的制定依据。制定格式文本,主要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和部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实际,将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包括部分监督活动)的各道程序、各个环节所需制发的各种文书加以格式化、规范化,防止在制发行政许可文书环节出现瑕疵或错误,以确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关于格式文本的内容及分类。此批规定的格式文本,涉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回、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特别程序等各道程序、环节的文书格式,共计二十四种。除《行政许可申请书》外,根据各自的用途和功能,分为三类:一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实体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实体类文书),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十三种,即格式

十、十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二

十、二十

一、二十二。二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程序类文书),如《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有八种,即格式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九(其中格式文本

四、

五、

七、八为较重要的程序类文书)。三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证据作用的凭证类文书格式,如《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有两种,即格式二十

三、二十四。

三、关于格式文本的体例和使用方法。鉴于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差异性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除个别文书格式(如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可固定、共用外,其他格式文本均为示范性的要素式格式文本。各文书所列内容为法定要件和相关公文制作的必备内容。制作具体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各类文书基本格式要求,根据办理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要求、必备内容要件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制作。部分文书制作的特别要求及适用范围,详见相关格式文本的注释。

四、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此批文本所列申请书格式为通用示范格式文本,只适用于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未按此格式文本提交申请书,只要实际上符合申请书的法定要件,应予接受。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等),依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该文本。关于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司法部将在原有格式文本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相关规章的修改,进行修改完善,拟陆续制发,以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启用新的各项申请书格式文本。

五、关于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办法。文书文号分两种,分别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和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两类文书划分详见格式文本目录)。文号编制办法:实体类文书:(例)“司许决字(2004)(年度代码)第1号(当年度此类文书发文序号)”;程序类文书:(例)“司许通字(2004)第1号”。在文号中是否增加行政许可项目类别简称,如:“律”(律师管理)、“公”(公证管理)等,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关于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普遍采取的做法,司法部和依法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制发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包括实体类和程序类)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但对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九 条规定),应当在证件上加盖本机关印章,不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可参照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按相关印章规格要求,自行制定。

鉴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较之原行政审批工作有许多新的要求和区别,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制、使用相关专用文书格式文本的工作,尚在起步、探索阶段,缺乏实践的积累和成熟的经验,因此,特将这批格式文本作为试行文本。今后需在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和各地意见以及需要补充的文书种类,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格式文本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理由:

此致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年月日

(注: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格式文本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发现提交的材料存在以下问题(根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据实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你(你单位)补交下例材料(或补正下列有关内容):

请你(你单位)将上述材料补正后于 年 月 日前提交至本机关。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 月 日

(注:①文头中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写明制发文书的机关名称,如“上海市司法局”;②文号编制办法详见后附使用说明。下同)

格式文本三: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下列(补正)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你单位)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四: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你(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五: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法定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六: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五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 (写明所需特别程序种类:听证或检验、检测、鉴定、评审),上述程序所需时间为 日。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七: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文号: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写明具体地点)公开举行听证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与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本次听证。

请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每天 时至 时)持 (要求的身份证件或者介绍信函)到 (报名具体地点)向本机关办理听证报名手续,领取《听证出席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公告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六 条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格式文本八: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有关材料,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写明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七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你(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格式文本

八、九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七 条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格式文本九: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文号: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要求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的申请收悉,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听证会地点)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所需时间约为 小时(或者 日)。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单位: ,职务 ;记录员(姓名): ,职务: 。

请你(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听证的权利。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由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准备好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3、需要有关证人到场作证的,应于 月 日前将证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告知本机关;

4、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于 月 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具体写明准予行政许可的内容):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可列明证件名称)。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格式文本十一:

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写明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二:

司法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原行政许可事项作如下变更(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及补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三: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九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四:

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条件(标准)(写明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变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五: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六:

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写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延续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延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七: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 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如本决定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则应抄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格式文本十八:

司法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九:

司法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回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对你(你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同时写明)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

司法行政机关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因你(你单位)有 行为(写明具体违法事实),现已查证属实,根据 (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文)规定,本机关决定吊销 年 月 日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颁发给你(你单位)的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等)。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原颁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一: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撤销对你(你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四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你单位)以下赔偿(写明赔偿方式、数量等具体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有关赔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二:

司法行政机关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变更(撤回)对你(你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你单位)以下补偿(写明补偿方式、数量等具体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有关补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三: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年度)第 号

申请人(或者初审机关): 申请(或者经办)事项: 接收材料目录: 接收方式: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申请人(转交人或者初审机关经办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者初审机关)采用邮寄、留置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记明其他方式,并附有关凭证】: 接收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收执):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四: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编号:(年度)第 号

送达文件名称: (文号 )

送达机关: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其他方式送达。(在采用方式前的□划√)

受送达人(代收人、转交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记明在送达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或意外等情形)

(注:①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需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须邀请到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②邮寄、公告送达的,须附有关邮寄凭证、公告原件)

第二篇:立法、司法、行政 及其机关

立法

意思:国家权利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

1.立法的概念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

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我国当今法学中,对“立法”一词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

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从广义来看,立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可以通用。

2.立法的特征

第一,立法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第二,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

第三,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四,立法是一项包括多种法律变动的专门活动。

3.立法部门

立法部门是现代社会中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通常由当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通常称为国会或议会,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称。立法部门除了制定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审批政府(行政部门)的公共开支要求、监督政府运作、同意司法首长的任命等。在议会制中,行政部门亦是由立法部门产生,向立法部门负责。在总统制中,行政首长并不由立法部门产生,而是分开选举。但不论在何种制度中,由于立法部门掌握了公共财政的大权,可以说是最根本的权力来源。

4.不同时期的立法

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一开始在议会手上的,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立法权不尽相同。在原始社会时代,法律一般是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内大家共同的习惯组成,大家共同遵守。

在奴隶社会时代,法律已经成文,不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力也不同。独裁君主国家,立法权属于君主。在古代印度,则属于祭司阶层总统对立法有部分否决权,但如果经议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经常有总统的反对派掌握议会多数的情况。

在日本,议会多数党首自动接管行政权,担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错误,大家一起下台。荷兰女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

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首脑,也掌握部分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力机构,掌握任命行政长官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6.院制

现时大部份国家的议会都可分为两院制或一院制两种。两院制的来源通常有两种:英国式或美国式。英国式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以互相制衡。美国式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一院制的好处则是简单,实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国家。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

同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相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独具特色。其一,在中国,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行使的,因而不属于单一的立法体制。其二,在中国,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政权机关行使,而不简单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政权机关行使,因而也不属于复合的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立法体制也不是制衡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国家主席和政府总理都产生于全国人大,国家主席是根据人大的决定公布法律,总理不存在批准或否决人大立法的权力,行政法规不得与人大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人大有权撤销与其所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只表明中国立法体制内部的从属关系、统一关系、监督关系,不表明制衡关系。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突出的特征。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方面是指最重要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地方没有这个权,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虽然自治法规可以有同宪法、法律不完全一致的例外规定,但制定自治法规作为一种自治权必须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权限行使,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这些制度实质上确保了国家立法权对自治法规制定权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是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力,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这种相当程度上的分权,通过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两个特征进一步表现出来。

多级(多层次)并存,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在立法上以及在它们所立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效力上有着级别之差,但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性法文件并存于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

多类结合,即上述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之所以要在“中央统一领导”、“分权”和“多级(多层次)”的提法之外,又使用“多类”的提法,是因为仅用“统一领导”、“多级(多层次)”的提法不能概括现行中国立法体制的全部主要特征。因为:第一,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港澳特区的法律既属地方规范性法文件范畴,又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立法上

把它们划入同等级别未必妥善。第二,在法的效力上,行政法规一般能在全国有效,而自治立法和特区立法产生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在全国有效,因此行政法规比后两者高一级;但自治立法和特区立法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并不需要象一般地方性法规那样必须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在这一点上又不能说它们比行政法规低一级;但如果把它们看成与行政法规平级或在级别上高于地方性法规,显然也不妥。鉴于这些原因,有必要使用“类”的概念。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有深刻的国情根据。

首先,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由体现全国人民最高意志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制定、变动反映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基本关系的法律,中国立法的本质才符合国情的要求。其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来解决各地复杂的问题,许多情况国家立法不好规定,规定粗了不能解决问题,规定细了又不可能。因此,要适应国情需要,除了要用国家立法作为统一标准解决国家基本问题外,还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让有关方面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区规范性法文件等。再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经济、政治上的特点加上地理、人口、民族方面的特点和各地不平衡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在立法体制上一方面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四,从历史的和新鲜的经验来看,1954年宪法改变了建国初期各大行政区和各省甚至市、县有权制定有关法令、条例的体制,实行立法的集权原则。这在当时对实现和巩固国家的统

一、反对分散主义是必要的。但由于将立法权过分集中,既不利于地方发展,也分散了中央的精力,还容易助长上级机关的官僚主义。历史经验表明: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制度。另一方面,这些年来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提出了大量的立法要求,紧迫而又繁重的立法工作单靠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不可能完成。近年来,正由于在立法体制上采取改革措施,实行现行立法体制,才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是,中国国情中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相当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

立法机关

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议会。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大多实行君主专制制,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最高权力都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没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即使有修订、编纂法律的机关也是从属于君主的。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规定议会或国会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如美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授予的一切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中国的立法机关。宪法还规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

是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 等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 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 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行政是行政主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概述:

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司法

概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

司法的作用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西方及中国特色司法概述

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但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

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日本战后对美国司法制度全盘照收,因此,在对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态度。

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限制,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法院“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宪法虽然引进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与一般司法不同,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应法律条文的归属上:后者规定于第八篇“司法权威”,而前者却另外规定于第七篇“宪法院”。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我国司法体制本仿苏联而建制,在我们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解体之后,其国原依存的司法体制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等国在司法体制上也业已全盘接收“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国司法体制既面临与原苏联旧体制的决裂,又碍于政治因素及本土国情而无法断然象俄罗斯等国一样对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一语便成为国家决策层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并为学界学者所着力维护。

如果有关“司法”概念的争议仅仅存在于学界,倒也能让我等百姓们图个清静: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学者们的份内之事,犯不着让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来了与司法有些许联系的机关或部门的搅局,他们在各自的权力范围之内对司法指手画脚,终至“司法”成为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变幻莫测。诸如国务院总理在人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大声疾呼“深化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诸如众多将“公检法司安”统归“司法部门”而行文的党内及政府红头文件,再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门领导人的政法委书记在个案上对检察长、院长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机关”终于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一个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机关”的可怜境况吧,一方面虽享有与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游离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并深受政府越权之苦,而老百姓并不懂得这么多弯弯,“腐败”的帽子决然要扣在“司法”的头上。正因为“司法”背负了沉重的“最大的腐败”之后,从而却成功地掩盖了在这背后隐藏着的比“最大”“更大”的“腐败”。而这“更大”的“腐败”才是真正的“腐败”之源。

诚然,因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在司法一语上世界各国也各有特点,而绝无完全相同的两套司法体系。然而,各国司法概念虽不尽相同,对司法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却早已成为各国通例,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同样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为对各国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国际司法文献特别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司法机关

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广义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互不从属;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国家安全机关具有公安机关的性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劳改、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组织。后者虽不是司法机关,却是司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链条和环节。

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惩罚少数犯罪分子。

法院行使司法权,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选举案件等。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别法院、军事法院等。中国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国的审级制度有所不同,有三级二审制(如前苏联)、三级三审制(如法国)、四级三审制(如日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四级二审制和法院独立审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审理、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等原则。各国法官的产生,或是由国家元首或大法官任命;或是由立法机关、法官委员会、选民选举。中国的法官一般由各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西方国家大多实行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高薪制和退休制。

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监督审判活动等。但是有的国家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将检察官附属在法院系统内,或归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有些国家对检察官实行一体化原则,所有检察官受总检察长领导。担任检察官一般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有的国家规定在其任命之前须任辩护律师或法官等职若干年。西方国家的总检察长一般由内阁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按国家公务员的规章办理,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法律保障。中国的检察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平行。检察人员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检察长的任免报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

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是 具有侦察,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全国公安民警元旦起使用统一人民警察证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司法行政工作简介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消后,又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区、市一级设有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建国初期的一年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院校,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消,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了20年。1979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揭开了健康发展的新篇章。

仲裁委员会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

两者都不是,我国对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确。

我认为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仲裁法并没有说仲裁机构是事业单位,只是明确了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而各地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至于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目前的规定仍不明确,只是各家的探讨。

第三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 认真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司法部出台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意见要求发布时间:

2015-03-17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近日,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出台《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见》共7个方面37条。

《意见》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行政机关是为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部门,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职责使命和基本任务,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切实做好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队伍、指导工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人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法治观念,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适应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

《意见》要求,要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全过程,按照中央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大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用改革破解难题,以创新推动发展。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体系,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健全完善执行矫治体系、法治宣传体系、法律服务体系、司法行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履职能力和水平。深化监狱制度改革,深化狱务公开,健全监狱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罪犯人权保障,继续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建立健全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相互衔接、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场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和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推动落实律师行业发展扶持保障政策,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快培养涉外律师人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完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完善司法协助体制,健全完善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在上合组织司法部长会议机制下的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意见》强调,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服务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努力推进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着力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提供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法律服务。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大力发展律师法律服务业,认真做好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民商事、行政案件代理工作,探索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推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法律服务。

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推出专项服务措施,健全便民服务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大力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积极拓展公证服务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发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设,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意见》强调,要认真做好刑罚执行、戒毒管理等工作,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力加强监狱工作。全面加强监狱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坚持把教育改造罪犯作为中心任务,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行变更程序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切实抓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切实做好戒毒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戒治质量为中心,健全完善教育戒治考评机制,切实加强戒毒医疗、教育矫治和康复训练,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平台和衔接配合机制。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县(市、区)司法局建设,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积极推动市、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

《意见》要求,要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宣传宪法,系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推进完善学法用法制度,推进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大力推广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等做法。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积极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建立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评指导标准和评估机制。扎实推进依法治理,着力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等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意见》强调,要深入推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诚信执业,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大力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立法和《监狱法》、《律师法》修改工作,积极推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和戒毒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规范监狱执法,严格提请减刑假释、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各环节的条件和程序,确保监狱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切实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切实规范戒毒执法,大力推进戒毒工作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提高法律服务规范执业水平,进一步健全执业标准和工作规范体系,切实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执业规范化水平。大力加强执法执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业活动监管,大力推进司法行政政务公开、狱所务公开、执业信息公开,健全完善执法执业公开、公示制度,大力推进信息化在执法执业中的应用,不断提高执法执业水平。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组织和人才保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科学理论武装,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切实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干部。推进司法行政干警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抓住领导班子这个关键,把专业化建设作为司法行政队伍核心战斗力来抓,创新教育培训体系,切实提高干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坚持把律师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法治人才培养,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司法行政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意见》最后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系统思维,自觉把司法行政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推动司法行政改革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工作氛围。

(责任编辑:奚天宝)

第四篇:“司法行政实施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一、转变工作思路,加强管理工作

在20*年里,我们将以服务作为工作目标,以管理作为工作手段,做到转变工作思路,强化管理意识,全面完善和加强司法行政装备科的各项工作:

1.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性和监管力度,严格各项财务审批手续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根据区财政局核定的预算计划,编制我院每月的支出预算,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同时要求财务人员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每季度向院领导汇报上季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性。与之同时,我们将严格遵守我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大财务的监管力度,严格各项财务审批手续,所有支出必须经司法行政装备科审核后,再提交院领导审批。

2.改进车辆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强车辆的管理

3.加强法院网络系统的应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

我院已经全面建成法院局域网并和全省法院联网,并且已安装了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议院长办公会尽快讨论通过我院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制度》,并加强法院网络系统的应用。同时将信息的输入等网络应用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完不成任务的将予以扣分。

4.强化管理意识,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在20*年里,我们感受最深、体会最多的就是自身的定位问题。没有定位也就没有地位,一些干警对于司法行政装备科的工作人员的态度是生、冷、硬,甚至对于我们履行的一些正常职责都不能理解。我们认为,尽管我们从事的是一些勤杂工作,但我们并不仅仅是法院的勤杂工,更多的时候,我们是管理者。当然,我们的管理的对象是法院的财务、车辆和物资等,而不是法院干警。因此,在20*年里,在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同时,我们将强化管理意识,严格按照院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司法行政装备科的各项工作职责。与之同时,我们建议院领导对我院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考核机制、考核方法等进行改革,以确保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正确的遵守和执行,同时这也有利于司法行政装备科做好各项检查督促工作。

二、加大装备投入,提升服务质量

在20*年里,我们将充分有效地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加大装备投入,以提升后勤保障工作的服务质量,具体的采购内容等财政预算确定后,由院领导讨论决定。

三、清理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率

现在,我院的固定资产登记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所反映出的问题也不少,在20*年里,我们将对全院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重新调配,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一是对于会议室的椅子,不能随便搬动,更不能放在办公室使用;二是对于打印机,三楼的法庭调解室还缺少打印机,而一些部门打印机数量众多,现在法院局域网已经建成,完全可以通过联网的形式解决,我们建议各部门基本配置为部门领导人和内勤各1台打印机,有特别需要的根据打印机数量另行考虑。

四、签订各项责任状,落实管理职责

现在,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已经相当健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差强人意。我院《20*年工作报告》指出,为此,我们决定自20*年起根据我院的规章制度签订各项责任状,主要分内外两方面:在司法行政装备科内部,我们将根据各人的岗位职责,明确各人的责任,并与每一个人签订责任状,以落实管理职责。在外部,司法行政装备科将和其他部门或人员签订下列责任状:一是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状,二是关于兼职驾驶员的安全责任状。

五、工作建议

1.建议增添人员

2.建议重新划分部门职责

由于我们人手的不足,同时考虑到工作内容和部门情况的不同,所以建议院领导能重新划分部门职责,将文书打印工作重新划归办公室管理,将夜间值班安排工作划归法警大队管理。

3.建议加强大楼的安全管理

由于门禁系统和安防监控系统至今尚未安装,给大楼的安全管理带来隐患,所以建议加强大楼的安全管理,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必须有人24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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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司法局行政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年司法行政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大力提高队伍素质,为建设法治***、平安***、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年司法行政工作总体目标是:围绕上级工作要求和争先创优的目标,力争工作创出亮点和特色,努力使各项工作有新的提高。根据上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我们将牢牢把握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等这四个工作原则,认真围绕发挥职能,维护稳定,保驾护航这一基本要求,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一、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努力提高公民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我们将进一步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精心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五类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工作,突出农村基层“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确保“两委”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规定的课时。同时努力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党校法制培训制度、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非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资格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进法制宣传阵地向快节奏、广覆盖、高层次发展。进一步丰富“***普法网”的栏目内容和“普法之窗”专栏节目,不断强化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市级“民主法治村”创建办法和创建标准,规范“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

二、狠抓基层基础建设,夯实调解工作基础,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司法所建设工作我们将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一是结合巩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成果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好“人民满意好站所”活动,力争使1-**家司法所为“人民满意好站所”。二是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检查指导。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不断促进司法所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规范运行,不断促进司法所工作成效的提高。大调解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大调解领导管理体制建设,理顺大调解管理体制,认真围绕建设精干、快速、高效的市调处服务中心工作要求,进一步抓好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人员、经费、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制度建设,确保大调解机制的高效运转。在此基础上,广辟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来源,建立多层次、多渠道、覆盖整个社会的纠纷信息网络,努力实现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同时,切实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资源,积极开展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纪调对接等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努力通过矛盾纠纷的直接调处、分流调处和督查调处等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与此同时,我们还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防止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新路子,力争把大调解机制建成具有***特色的大品牌。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将一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是加强市属行业和跨区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的基础上,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不断规范人民调解组织。二是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分析制度,认真落实部门联动联调和突发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做好接边地区联防联调工作,积极探索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预警机制。三是广泛开展调解人员素质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品德优良、业务精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热情服务的调解员队伍。四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对已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我们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切实做好调处工作;对重特大社会矛盾纠纷,我们将认真落实责任制,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矛盾激化,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的稳定。

三、稳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和安置帮教工作,强化教育和引导,努力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方法体系、评估体系、保障体系五大体系,加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示范区、示范点的扶持和建设力度,努力培育亮点,形成特色。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方法,积极推进心理矫正,努力提高矫正程序的严密性和矫正手段的科学性。坚持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问题进行理论研讨,适时组织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讨会,交流课题研究成果,推动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网络,加强安置帮教规范化建设。建立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衔接管理系统,完善衔接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安置帮教工作考评办法和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并组织做好检查考核。巩固完善“三帮一”等措施,整合社会帮教资源,着力提高帮教效果,确保帮教率和安置率继续保持在**和**以上,当年重新犯罪率**以下。

四、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监管,不断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切实维护有序的社会秩序。法律服务是我局的对外“窗口”,其诚信度直接关系到我局的对外形象。为此,我们将切实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制度建设,增强法律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推行法律服务公示制度、办案质量反馈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诚信档案。二是加强法律服务执业监督。切实加强对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监督,积极探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行风监督员视察监督律师办案制度,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同时,认真规范公证程序,强化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切实维护有序的社会秩序。三是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引导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方式搞好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和评先创优活动,规范法律服务行为,扎实推进律师文化,努力培养律师正确的执业理念、高尚的职业修养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四是认真做好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研究,合理配置法律服务资源,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资源的利用率。五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在努力实现依法应援尽援的条件下,积极探索为困难群体提供更有效法律援助的方法和途径。同时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群众知晓率。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援助事项先行调解机制,健全“**”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五、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监督考核,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机关作风是一个部门工作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效能,努力实现机关作风的大转变。一是抓好机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规范机关干部的工作行为。二是抓好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和学习机制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局机关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理论知识,不断更新局机关干部的知识,提高机关干部的业务技能和为民服务的意识、本领。三是抓好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抓好机关内部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强化督查考核,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工作环境,努力打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氛围。四是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科室和司法行政系统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机制,把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和业务条线工作在量化和细化的基础上,分解落实,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年终奖金和干部任用挂钩。五是努力培养机关干部的创新创优能力。大力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大兴学习之风、调研之风、实干之风,努力培养机关干部的调研能力、谋划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政策贯彻能力、创新创优能力。通过这一系列有效的工作举措,努力创优工作环境、提升干部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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