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安全演讲稿

2022-09-10

演讲稿是以明确的观点,逻辑合理的语言,表达出一些工作或学习的观点。在当今的生活与工作中,演讲稿成为了反馈个人成长的重要方式。该怎么编写出具有意义的演讲稿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关于煤矿安全演讲稿》,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关于煤矿安全演讲稿

煤矿关于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的演讲稿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演讲稿

时值六月,我矿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第

一、生命至上”以及“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生命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理念。树立安全法治、共筑安全“红线”、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为我矿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只有生命才会创造奇迹;没有生命,一切无从谈起。安全责任,就是生命的保护神,工作的战斗力和竞争力。安全系于责任,责任重于泰山。失去了责任,随之而来的就是血泪,是家庭的破碎,是企业的泥潭,是社会无法承受之重。

安全应遵循法规、准则,事故仅在一念之差。在岗一天,我们就应该尽职尽责的工作,消灭隐患,不能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的发生。我们要牢牢的记住:“抽一块砖头倒一堵墙,松一颗螺丝断一根梁”的警语,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因此我们不能够有任何的麻痹大意,要坚持“科学发展抓预防,预防为主重教育”的工作理念,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和法律法规。

安全问题要日日讲、月月讲、年年讲、重复讲,坚持用常态化的教育牢固人的安全意识,用铁一般的制度保证安全意识紧绷,用刻不容缓地执行保证安全责任的落实。“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因此我们要好好的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事故案例,从这些惨痛的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保证我们的安全生产。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应着力完善安全责任制,保障安全责任传递到岗、落实到人。同时,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深化安全思想保障工

作。总之,一切的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只要我们有强烈的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自己的安全责任做到心中有数,实时掌控,那么安全就一定能有保证。

安全是一个永久的话题,和平安宁的生活需要安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安全。所以,我们要勇于向各种危害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做到“时时处处想安全、人人事事讲安全”,让安全的警钟时常激荡在我们耳畔,“珍惜生命,远离违章”,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拥有美好的明天。

* * * 煤矿 2015年6月12日

第二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txt爱人是路,朋友是树,人生只有一条路,一条路上多棵树,有钱的时候莫忘路,缺钱的时候靠靠树,幸福的时候别迷路,休息的时候靠靠树!本文由北京山西人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印发《 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印发《2009 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综合〔2009〕5 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工作要点,现 将《2009 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 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09 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 2009 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 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三 项行动”、“三项建设”,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落实地方政府安 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继续推进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深化瓦斯治 理、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

故、降低百万吨死亡率,为 2010 年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 转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 10 个方面、36 项重点 工作:

一、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1.明确监察执法目标任务。健全完善监察执法计划审批和备案制 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确定监察执法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 重点环节,严格按照既定目标和计划开展监察执法。 2.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严格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对煤矿建设项目,凡是重大 项目未经安全核准的一律不得立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一 律不得开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一律不准生产。强化对煤矿企业持证情况的动态监管。 3.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国 家赋予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进 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级监督、加强协调配合,推动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大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针对地方 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 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4.积极创新监察执法方法。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 异地监察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和效果。

二、严格履行地方监管职责,切实落实监管执法责任 严格履行地方监管职责, 5.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机制。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 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督促地方政府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置与监 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装备和经费,规范监管执法程序,落实地 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6.依法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 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 违法生产等行为。 7.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整治。根据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预防、 顶板管理现状普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研究制定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重点、步骤和措施,组 织开展小煤矿瓦斯和煤矿水害、顶板等专项整治行动。适时对事故多 发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继续实施“三步走”战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继续实施“三步走”战略, 8.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实国家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 五”

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今年再关闭 1000 处左右小煤矿,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9.督促加快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建设。总结推广和学习借鉴四川、 福建等地经验,采取多部门联合办公、限时办结等措施,促进简化资 源整合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推进项目尽快开工 建设。同时要严格把关,防止借整合之名拖延和逃避关闭,防止低水 平重复建设,防止小煤矿前关后建。 10.鼓励大型煤矿整合改造和管理小型煤矿。 支持产煤省 (区、 市) 按照《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要求, 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集团通过收 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和管理小煤矿,提高办矿规模和 水平。 11.探索完善煤矿整顿关闭相关政策。 协调制定煤矿整顿关闭经济 补偿政策,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合法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大幅 度降低小煤矿数量。

四、健全完善工作体系,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 健全完善工作体系,

12.抓住重点环节,健全完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督促煤矿企业严 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 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 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 治理工作体系。 13.全面推进“双百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要求,抓紧研究制

定各地示范矿井、示范县建设的基本条件、实施步骤、达标时限、评 估标准和办法,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 设。 14.开展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检查。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对国 债资金支持的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地方和 企业配套资金,促使安全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发挥作用。

五、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管理 15.强化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 关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一系列意见和通知要求,全面加 强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煤矿企业做到“系统可 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制定规划、分类指导,深入 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积极推动创 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督促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工作体系,改善作业 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 16.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 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实施煤矿重大隐患闭环管理办 法,有效治理重大隐患;健全完善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管理、挂牌督办 制度,抓好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17.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 计算机化教考分离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培训考核工作及持证上岗情况

的监督检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联合全国总工会实施“万名班 组长培训工程”,全面提升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针对性地组织 相关专题培训,推动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18.探索建立煤矿企业安全诚信机制。推行煤矿企业安全承诺,积 极倡导、培育煤矿安全诚信意识,探索建立安全诚信机制,引导煤矿 企业和员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 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企业和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对于各省级政府挂 牌督办的煤矿重大隐患,其相关部门要上网公布。

六、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煤矿安全装备水平 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19.配合搞好煤矿安全科技攻关。 配合科技部门抓好煤矿安全相关 科研开发、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指导相关煤矿企业和科研机构,抓 好煤矿瓦斯、水害、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等科研项目的 实施。 20.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与工艺。严格按照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 备和工艺目录》,督促煤矿企业限期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以 小煤矿为重点,推动各地改革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 21.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术工作的指 导,规范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煤矿安全技术,提升 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企业采用先进适用装备,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

6七、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真正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22.依法组织煤矿事故调查。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以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落实“三 项基本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组织煤矿事故调查,严 肃追究煤矿事故的责任;依法严厉查处瞒报事故。 23.完善和落实“三项制度”。通过不断完善事故现场分析会、事 故后约谈、事故通报制度和进一步加强事故分析,归纳特点、探寻规 律,分析原因、查找漏洞,针对问题、提出措施,切实吸取教训,加 强和改进防范工作。 24.探索建立事故责任追究监督落实机制。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煤矿事故责任追究的 监督机制,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检察和工会等部门组织开展对事故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推进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25.强化对煤矿事故防范措施的研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分析 事故原因,探寻规律性、倾向性特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加强对 各类事故防范措施和对策的总结提炼,及时上升为规程、标准。同时, 要加强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协调与指导,提高事故救援的成效。

八、加大煤矿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 加大煤矿安全宣传工作力度, 26.树立先进典型,交流推广经验。围绕煤矿安全工作重点,培育 和树立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的先进

7典型,加强正面宣传。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部分地区全面抓好煤矿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典型经验,深入总结和宣传一些地区建立安全生 产长效机制、安全生产效果突出、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两型 三化”矿井建设,一些煤矿企业集团推行自主管理、创建安全诚信企 业,部分煤矿加大投入、科学管理、强化培训等先进典型,推动煤矿 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7.开展煤矿安全专题宣传活动。 进一步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工 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煤矿安全法律法 规和安全知识;开展“新中国成立 60 周年暨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建 立 10 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全面回顾 60 年来煤矿安全工作取得的成 就,充分展示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 注煤矿安全生产、支持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的舆论氛围。 28.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结合第 8 个安全生产月及“安全 生产万里行”活动,对“黑名单”公示后煤矿纠正非法违法行为、治 理重大隐患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向媒体通报煤矿重特大事 故查处进展和责任追究情况,向社会公布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证照、注 销相关资质等情况。

九、加强煤矿安全法制建设,着力完善政策措施 加强煤矿安全法制建设, 29.全面推进煤矿安全法规制度修订工作。 认真做好 《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修订工作;抓紧修订《煤矿安全规程》《防 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企业尘肺危害防治8

规定》等;全面清理煤矿安全标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 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 30.研究出台有利于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研究制定相关 经济政策,并督促煤矿企业执行到位;研究有利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 整顿关闭和基础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政策;研究各地经过试点取得成熟 经验的政策措施,并在全国范围推广。着手启动煤矿安全生产“十

二 五”规划前期调研工作。 31.继续改进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指标控制体系。研究制定 2010 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主要标志和具体指标;向各 级地方政府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目标指标控制任务,探索完善 用煤矿安全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政府行政

首长业绩的办法,建立健 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改进煤矿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分解方法,使之更 加符合各地煤矿安全生产实际。

十、落实执法责任和监督制度,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队伍自身 落实执法责任和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 建设 32.加强队伍作风和廉政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的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制度、落实执法责 任。大力提倡和培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 作风,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察监管工作人员“九 条纪律”,进一步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监察 执法的权威。

933.强化监察执法考核与监督指导。建立监察执法业务述职制度, 定期听取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业务述职,不定期组织对驻地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坚持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动态, 评估效果,研究和改进方法,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适时组织执法 交流,研究进一步提升“国家监察”的工作方法;定期对煤矿安全监 察人员进行煤矿安全执法工作新理论、新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 水平。 34.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 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安全资格培训颁证等行政许可及事故 调查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规范 执法行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35.加强对煤矿安全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地煤矿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 发〔2008〕120 号),切实加大对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重要部署等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相关工作报 告、通报和联系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到位。 36.巩固发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 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 展观分析检查报告和整改方案,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创新工作 机制、创新工作格局、创新工作方法,促进学习成果转化,务求在解 决制约煤矿安全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上取得突破,不断推进煤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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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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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全区煤矿安全检查情况汇报

区安委会:

为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近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我办召开了安全检查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检查组,主任带煤炭线负责***,副主任带地矿线负责**,从7月26日至7月30日,组织开展了全区煤炭行业第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此次检查共查出各类事故隐患39条,其中通风系统12条、机电设备8条、现场管理13条、防尘防治水方面6条,下达限期整改6份和停产整改通知书3份,明确了整改时间、措施和责任,要求各镇、管委会安全办督促整改落实。通过检查,煤矿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安全条件进一步改善,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但是通过此次检查,仍然发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通三防”方面:**煤矿暗斜井通风系统未完善,通风线路布局不合理,工作面有串联通风现象;**煤矿井下局扇风机位置安装不合理,送风不到位,微风作业;**煤矿一工区整个风量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两个档头作业,二工区存在串联通风;大部煤矿违规使用尼龙风筒;多数矿井防尘措施未完善,未配置洒水降尘设施,其中**煤矿煤尘较重,17刨巷溜煤斗与进风口未分开,致使工作面环境极差;瓦斯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普遍执行不严格,存在空班漏检现象,井下废弃巷道未及时打好永久性密闭等。

二、煤矿防探水方面:通过检查发现所有煤矿均未对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没有绘制水文地质图,防探水措施不完善,探放水设备配置不齐全,未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探水原则,其中最为严重的是 ***煤矿未吸取去年血的教育,进入隔离防水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留下重大事故隐患,我办就该情况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下达了停产通知单,责令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消除事故隐患。

三、机电设备方面:**、**、**、**等四家煤矿井下瓦斯断电仪使用不规范,瓦斯探头位置安放不到位,对瓦斯起不到监测监控的作用;南风煤矿井下电器还存在失爆现象;部分煤矿“一坡三档”设置不齐全,钢丝绳无强检记录等。

四、现场管理方面:井下现场管理不严,**、**煤矿84#、85#未使用专用运输箱,乱丢乱放,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大部分煤矿井下无瓦斯牌板记录,**、**煤矿局部巷道存在空棚空帮,断梁折柱现象。

五、技术管理方面: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未建全、不规范,落实不够。在技术管理方面,矿井“四图”未及时填图、上报,作业规程新布置的技改工程未及时报批等。

总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以逐步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为工作重点,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从根本上确保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不出任何事故。

特此汇报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第四篇: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论文: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之我见

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之我见

煤矿企业实施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关键在于搞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笔者认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落实安全责任,强化自主管理

搞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关键在于落实安全责任。为此,煤矿企业必须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推行“主体自我约束的安全管理模式”,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放在井下现场,放在员工身上,将安全管理重心下移,挖掘基层区队班组管理潜能,增强安全管理自控能力,努力构建起“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本质安全型区队,塑造本质安全型矿工。

2.创新管理模式,强化现场管理

搞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本在于创新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强化现场管理。首先,强化落实现场管理人员“深、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严格安全岗位职责,把安全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科学控制“人、机、物、环境”四大因素。落实好班组长、安监员以及跟班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的“四抓四不走”职能。即:抓安全、抓质t、抓隐患、抓规程落实;安全质t达不到标准不走、安全隐患处理不好不走、安全措施规程现场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走、存在的安全问题交接班交接不清不走。强化“三严”“三盯”工作要求,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标准、严管理、严惩罚;盯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菊弱工东关枷恤处隐患的整改处率一一

3顺导带班下井!确保安全生产

一实现安全生产的重点在于消除安全管理的空白处,消除安全管理的空白处关键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到实处。一是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每天、每班保证,名副总以上领导带班下井;二是严格中夜班的安全管理,将中夜班巡逻小组下井时间划分为6个时间段,每个小组分别在6个时间段下井进行检查;三是严格副总领导考核制度,副总以上领导每次下井必须写一份安全生产报告,同时对职工进行随机提问考试;四是严格基层队长下井考核,严格执行“4484”制度,即每月完成4个中班、4个夜班、8个带班下井8小时、4个值班的指标。

4.明确重点工作,强化监督监察

搞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核心在于明确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搞好重点工作的安全监督监察。一要强化顶板管理的安全监督监察。突出抓好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t,严格工作面端头、三四叉门特殊支护措施的落实;抓好工作面安装初采及过断层、特殊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的安全管理;搞好失修巷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确保顶板安全。组织好以顶板管理为内容的安全专项检查,突出抓好喷浆质t及临时支护质t,严防顶板事故的发生。二要强化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监督监察。重点抓好防冲措施的落实,严格控制工作面推进速度,严格落实好上下平巷封闭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冲击地压灾害伤人事故。三要强化机电运输的监督检查。强化设备检修停送电制度的执行,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各类安全设施灵敏、可靠、有效;抓好岗位工的上岗质t,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四要抓好火工放炮安全监督监察。五要抓好一通三防监督监察。强化采区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强化通风瓦斯

管理及综合防尘措施落实的监督监察,落实综合防尘制度,杜绝井下粉尘积聚;加强防灭火管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矿井通防安全。六要抓好职工行为规范的监督监察,强化规程措施的落实,确保现场始终保持正规操作和正规循环作业。

第五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

1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

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

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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