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技术产业管理论文

2022-04-26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政府技术产业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自19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新公共管理”思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渗透促使大学进行市场化治理。《贾纳特报告》、《迪尔英报告》以及《大学与企业合作兰伯特回顾》反映了政府在大学内部推崇建立类似企业的市场化行政管理结构的基本历程。英国大学“多中心参与”、“行政权力去中心化”以及实行问责制的治理模式,也给我国大学治理带来借鉴意义。

政府技术产业管理论文 篇1:

社会保险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分析与建议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当前计算机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环境下,社会保险工作不可避免的和网络结合到了一起,相应的网络安全问题也就成为保证社会保险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网络数据安全的首要问题。社保作为我国基本保障制度之一,其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工作同样值得重视。

网络环境为信息共享、信息交流、信息服务创造了理想空间,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安全问题如信息泄漏、信息污染、信息不易受控等。网络运用的趋势是全社会广泛参与,但随之而来的是控制权分散的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问题。由于人们利益、目标、价值的分歧,使信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出现脱节和真空,从而使社保信息安全问题变得广泛而复杂。在网络环境中,一些组织或个人出于某种特殊目的,进行信息泄密、信息破坏、信息侵权和意识形态的信息渗透,甚至通过网络进行政治颠覆等活动,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随着社会重要基础设施的高度信息化,社会的“命脉”和核心控制系统有可能面临更大的威胁。

一、网络安全风险分析

我国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主要标志是:一是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感染和破坏的情况相当严重;二是电脑黑客活动已形成重要威胁;三是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网络安全的挑战;四是网络政治颠覆活动频繁。

电子政务运行管理是过程管理,是实现全网安全和动态安全的关键。有关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政策、计划和管理手段等最终都会在政府电子政务运行管理机制上体现出来。就目前的电子政务运行管理机制来看,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1、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方面人才匮乏。由于互联网通信成本极低,分布式客户服务器和不同种类配置不断更新和发展及技术应用的扩展,技术的管理也应同步扩展,但从事系统管理的人员却往往并不具备安全管理所需的技能、资源和利益导向。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人才无论是数量还是水平,都无法适应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形势的需要。

2、安全措施不到位。互联网越来越具有综合性和动态性特点,这同时也是互联网不安全因素的原因所在。然而,网络用户对此缺乏认识,未进入安全就绪状态就急于操作,结果导致敏感数据暴露,使系统遭受风险。配置不当或过时的操作系统、邮件程序和内部网络都存在入侵者可利用的缺陷,如果缺乏周密有效的安全措施,就无法发现和及时查堵安全漏洞。当厂商发布补丁或升级软件来解决安全问题时,许多用户的系统却不进行同步升级,主要是管理者未充分意识到网络不安全的风险所在,未引起重视。

3、缺乏综合性的解决方案。面对复杂的不断变化的互联网世界,大多数政府电子政务部门缺乏综合性的安全管理解决方案,使这些政府电子政务部门就此产生了虚假的安全感,渐渐丧失警惕。实际上,一次性使用一种方案并不能保证系统一劳永逸和高枕无忧,网络安全问题远远不是防毒软件和防火墙能够解决的,也不是大量标准安全产品简单堆砌就能解决的。近年来,国外的一些互联网安全产品厂商及时应变,由防病毒软件供应商转变为企业安全解决方案的提供者,他们相继在我国推出多种全面的企业安全解决方案,包括风险评估和漏洞检测、入侵检测、防火墙和虚拟专用网、防病毒和内容过滤解决方案等一整套综合性安全管理解决方案。

4、缺乏制度化的防范机制。不少政府电子政务部门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上建立相应的安全防范机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和应对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制度滋长了网络管理者和内部人士自身的违法行为。许多网络犯罪行为(尤其是非法操作)都是因为内部联网电脑和系统管理制度疏于管理而造成的。同时,政策法规难以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政府电子政务部门信息立法还存在相当多的空白。个人隐私保护法、数据库保护法、数字媒体法、数字签名认证法、计算机犯罪法以及计算机安全监管法等信息空间正常运作所需的配套法规尚不健全。由于网络作案手段新、时间短、不留痕迹等特点,给侦破和审理网上犯罪案件带来极大困难。

二、对解决社会保险网络安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不断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抗风险能力。社会保险系统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多种业务,管理着每个职工的个人帐户资金,因此,做好网络安全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是本系统建设的首要前提,建立层次性多重安全保护体系是实现系统系统安全性目标的基础。本系统属单位内部网,它与国家公网或其他行业网络系统等外部网必须从物理上断开连接。内网的安全保护是通过设立虚拟网络(VLAN)或网络分段(物理分段通过交换连接,逻辑分段通过路由相连)形成相对独立的不同子网,子网内部可以自由访问和使用网络资源,子网之间的互通需经过严格的安全访问控制,在从网络层到应用层不同层次的设置上确保网络的安全性。信息资源的安全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在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对“信息边界”中的有关部件实施用户身份识别、身份认证,链路层和网络层上采取包过滤、存取控制,传输层上使用代理服务,表示层上进行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应用层上实现安全审计等。

二是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改变目前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太笼统、缺乏操作性的现状,对各种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三是在信息技术尤其是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关键产品的研发方面,提供全局性的具有超前意识的发展目标和相关产业政策,保障政府电子政务信息技术产业和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产品市场有序发展。

四是加强我国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一个功能齐备、全局协调的安全技术平台(包括应急响应、技术防范和公共密钥基础设施等系统),与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互支撑和配合。

网络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中至关重要,维护好网络空间安全和网络社会秩序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互联网发展到今天与现实社会紧密关联、密不可分。现实社会是法制社会,网络社会也必须是法制社会。为此全社会应自我约束和主动履行义务,严格按照“依法管网、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保护互联网健康发展,促进国家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

作者:亓爱玲

政府技术产业管理论文 篇2:

从《贾纳特报告》到《迪尔英报告》和《兰伯特回顾》

摘 要:自19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新公共管理”思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渗透促使大学进行市场化治理。《贾纳特报告》、《迪尔英报告》以及《大学与企业合作兰伯特回顾》反映了政府在大学内部推崇建立类似企业的市场化行政管理结构的基本历程。英国大学“多中心参与”、“行政权力去中心化”以及实行问责制的治理模式,也给我国大学治理带来借鉴意义。

关键词:《贾纳特报告》;《迪尔英报告》;《大学与企业合作兰伯特回顾》;大学治理

英国传统的大学是依据皇家特许状或议会法案建立起来的,有很大的内部管理自主权,包括有权授予学位,确定和保证自身的学术标准等。政府除决定政策和拨发经费外,极少直接参与大学的管理,而是由半独立的中介组织——“大学拨款委员会”承担了主要的管理责任。1979年,迫于经济危机的重重压力,撒切尔夫人一上台便推行“撒切尔主义”,国家将更多的权力下放给公共机构,以市场机制代替福利国家运作机制,而高等教育首当其冲。英国政府将新公共管理思想和评估性国家理论向高等教育领域渗透,对高等教育实行削减成本(cost cutting)、压缩预算(capping budgets)和增加教育经费分配透明度(transparency);化高校科层组织为独立机构,引市场和准市场机制入大学;大学工作人员实行工作目标制,变终身雇佣制和国家标准薪金制为任期合同制、绩效酬金制(Performance Related Pay)。在这种外部力量的促使下,英国大学开始了内部治理以解决自身的发展困境。

《贾纳特报告》(Jarratt Report,1985)、《迪尔英报告》(The Dearing Report,1997)以及《大学与企业合作兰伯特回顾》(Lambert Review on University-Business Collaboration,2003)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大学内部治理的三个引领性文件。对这三个文件的文本解析以及对三个文件的已有效果或者潜在效果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英国大学内部治理的企业化行政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趋势。

一、《贾纳特报告》:“多中心共同治理”模式的提出

1985年,以贾纳特为首的研究小组经过近3年的努力发布了《大学效率研究指导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Steering Committee for Efficiency Studies in Universities,通称“贾纳特报告”,Jarratt Report)。该报告首先确定了大学的法人地位,并指出:“学术委员会过于保守,它只能是一个建议机构,治理机构(校务委员会)才应该是最高决策部门。”[1 ]报告将大学公司化,希望大学从私营部门的管理理论和实践借鉴一些工作方式,像公司一样有很高的效率;对大学内部权力进行重新分配,即从学术人员转向行政人员,并且认为副校长应该成为“主要行政长官”,建议大学由副校长、三位助理副校长、学科分部董事会主席、研究生院董事会主席、学生会主席以及其他高级行政官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大学的执行治理机构。除学术事务外,校务委员会负责大学其他所有事务,负责财务、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大学签订合同、贷款、抵押等,并通常具有监督教学和研究的责任。校务委员会通过各委员会,如学术委员会、资源委员会(或称决策委员会,负责大学发展规划)等共同商讨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个校务委员会一般是由以校外独立人员占主体的33名委员组成,试图在行政、学术和民主代表之间达成均衡而快速反应;校务委员会和院系之间不存在其他层级,使大学内部集权化与管理层级简约并存,利于沟通和决策更加快速和有效;同时,理事会、财务委员会和建筑委员会的外行主席大量参与决策,可以实现有效的财政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

《贾纳特报告》是对英国大学以“关注效率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改革的引导性文件,对英国大学的管理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是未来大学行政管理的基础”[2]。它的核心是英国政府鼓励、提倡大学与社会联系,促使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开始“与市场接轨”,逐步形成以治理主体多元化和“企业家式”运作为特征的“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ance)模式。《贾纳特报告》所提出的建议经过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案》的强化,最终在1992年颁布的《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案》中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大学治理机构由12—24人组成,其中校外工商界独立董事可多达13人;大学设立董事会(Board of Governance)和学术委员会(Academic Board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大学的章程和确定大学的理念,批准年度收支报告,保证学校资源的有效使用,聘任和解聘大学行政负责人,确定行政负责人的工资报酬;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事务(包括学术标准、研究、教学、课程等),向治理机构和大学行政长官负责。《贾纳特报告》提出的大学治理设想类似于公司的管理结构,是协商性委员会体系与行政管理结构并存的一种模式。

二、《迪尔英报告》:强化市场与社会参与大学治理

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高等教育的普及率远远低于北美和远东的“四小龙”, 在过去的10年中公共资金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生均下降了25%,严重影响了教、学、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而中高收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是低收入家庭的两倍,英国高等教育处于危机状态。1997年7月23日,以迪尔英爵士为主席的英国高等教育调查委员会经过14个月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发表了《学习社会中的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 in the Learning Society)的咨询报告,又称《迪尔英报告》(The Dearing Report)。该报告在经济、政治、文化、信息技术产业调整以及职业变迁的背景下,结合其他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和21世纪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对未来20年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和框架提出了全面建议。

《迪尔英报告》长达1700页,涵括了针对政府、大学、学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93条建议,其中有55条建议与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和分配有关。报告认为在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的界限被消除了的时代背景下,学生、院校、企业、雇主和国家之间是一种日益相互依赖的关系,大学与企业之间不再是互不相干的机构,而是越来越活跃的伙伴关系;没有任何公共事业可以自然而然地期待得到越来越多的公共经费的支持,除非它能够不断增强对社会发展的支持。由此,大学应该置于一个相互联系的网络之中,与社会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建立积极伙伴关系,积极参与区域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报告对大学治理的贡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就如何改进大学治理和管理以满足中央政府总政策目标的要求提出了建立大学有效管理和治理的基本原则,即大学治理机构自治,并对自身的有效性和业绩进行评估,大学治理应该在法律范围之内对大学学术自由进行保护,大学治理结构应该具有开放性和对外部环境的响应性。[3](2)报告对强化大学参与市场提供了路径参考。报告认为,大学可以通过科研和咨询对地方发展提供支持,满足劳动力市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吸引投资和提供新的就业机会,支持地方社区的终身学习需要以及作为文化中心对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作出贡献;大学应该投标和竞争地方发展中的基金项目,以便及时了解并满足地方工业与商业的需要,要寻求一种有效的方法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能够得到和分享本区域大学服务资源的信息,这是学校与社会互动的前提;地方政府与企业要致力于帮助高等学校的学生和教师形成企业家的能力,以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4](3)《迪尔英报告》缩小了原来大学校董会的规模和权限,使它不再是一个大学管理机构,而是积极的治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评议,通过大学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偶尔任命校长。它作为一个“论坛”,通常只扮演有限的、形式上的角色,并不处理大学的日常事务。(4)根据《迪尔英报告》倡议,于1997年成立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Quality Assurance Agency,简称QAA)。其使命是保持学术和高等教育质量以维护学生及公众的利益。通过来自其他高校或相关领域的学术专家的考核,每5年进行一次以教学水平、学生学习和学生进步情况为重点内容的评估。

《迪尔英报告》为英国21世纪的大学治理制定了蓝图,提出了大学存在的主要矛盾与问题,强化了市场与社会参与大学治理的理念,是对《贾纳特报告》中“多中心”治理构想的深化与实践。该文件对未来英国大学的治理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大学与企业合作兰伯特回顾》:市场机制参与大学内部管理

如果说《迪尔英报告》是从宏观层面开拓了市场和社会参与大学治理的途径的话,那么,2003年1月发布的《大学与企业合作兰伯特回顾》(Lambert Review on University-Business Collaboration,2003)就是把市场和社会引入到大学内部治理的微观层面。(1)《兰伯特回顾》强调了治理机构的责任。“治理机构负有以下责任:建立并监控控制和问责体系;批准大学的使命和战略目标、长期财务计划、主要评估指标以及年度预算,并确保这些符合利益共同者的利益。”[5]报告非常推崇大学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发展及由学术和行政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的权责的明确定义和分配。在大学和企业合作越来越紧密的背景下,大学教育的压力使教学从“教授决定教学内容、学徒式教学方法”走向“外部决定教学内容、准工业化的教学方法”[6 ]。因此,大学的内部管理也需要进一步整合和协调教学资源,加强大学对教学的统一管理;教授和学术人员不能再从事复杂的大学管理;组织管理需要科层化、管理人员也需要专业化。于是,管理权力需要从学术人员手中向行政人员手中转移,以便在大学形成新的权力组织来配合政府对大学问责制的推行。(2)学院和系是具体负责课程教学的主要部门,课程的设置要由学院和评议会负责审批。由于市场的介入,除了考虑其学术价值外,学院对教学工作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因此,课程制定计划自主权的增加,使得大学面向就业市场的课程大量增加。(3)在大学内部加强成本核算和经费支出管理,实行效益激励制度。第一,大学采用了企业常用的成本透明核算法,使得高校每一笔资金的运用都很明确,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浪费,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二,在财政预算方面,一般是由系提出预算建议,然后经学院审查,最后由校一级负责官员审查。大学和学院内对教工和院系在同一准则基础上基本按照学生的数量进行资金分配。但是,对招募带来更多收益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吸引好的受资助的研究项目进行激励。(4)强化了社会中立机构代替政府对大学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估和审核,评估的结果与高校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到高校的声誉、生源和经费获得。

四、几点启示

英国大学市场化内部治理处于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背景之下,这对于同样处于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的中国高等教育来说有很好的可比性。同样,我国也正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其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重要的内容。因此,英国大学市场化内部治理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行政权力去中心化,在行政力量与市场驱动之间寻求平衡

从《贾纳特报告》到《迪尔英报告》再到《大学与企业合作兰伯特回顾》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非常注重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并用,逐步实现了从“行政化控制”到“市场化治理”的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对大学实行间接管理模式,很少直接干预大学的具体活动,而是通过发布有关高等教育政策的绿皮书、白皮书传递其意图。 但是,政府对大学的直接行政的减少并没有使得大学内部管理无序化,反而由于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利用,促使了大学内部自觉治理。

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在一种以强调政府行为为基础的制度环境中运行,高校属于政府,形成了单一的按照行政机构规则行事的运行机制。中央拥有高等教育管理和决策的最大权力,政府对高校下达指令性计划,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推行。高等教育的管理依靠行政权力的强制性,政府和高校是上下级关系;高校的经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计划执行,市场介入程度有限,无法对教育资源起配置性作用。在这种管理体制下,高等教育权力集中于政府,高校缺乏事实上的自主权,高校没有自觉强化内部治理的动力和机制。因此,我国大学治理需要重组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将中央的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加强省级政府的高等教育统筹权,实现权力的去中心化(decenteralization);其次,将政府权力部分转移社会与市场,还权于高校,实现权力转移。

(二)以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为权力主体,实现参与型的“多中心治理”

20世纪以来,由于民主观念以及知识经济浪潮的影响,英国大学内部的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同利益主体都需要参与大学的治理。政府、校长、教师、学生、校友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是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大学的各项决策都要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英国建立了以包括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董事会为中心的大学治理结构,形成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使大学的决策在诸多利益主体之间寻求平衡。

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中大学的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投资者等核心利益相关人没有界定清楚甚至没有界定。加上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缺乏认识,把高等教育仅仅作为国家的政治利益和经济所在,而忽视了学生、企业等其他社会成员(机构)也是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者,造成国家对高等教育大包大揽,成为对高等教育的“统治者”和“守夜人”。目前大学一般都设有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教授和其他成员参与治理的机构,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和运作程序,许多仍仅仅扮演提供信息和咨询的角色,距离真正参与决策和监督尚远,这样势必造成大学利益相关群体缺乏对大学目标任务的认同感,降低大学的凝聚力和活力。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民主管理和学术自由作出相关规定,参与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可以成为落实此项规定的突破口。

(三)建立问责机制,增强高校的责任感和透明度

从《贾纳特报告》、《迪尔英报告》和《兰伯特回顾》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英国政府在减少对高等院校资金供应的责任的同时,也通过各种措施加强对大学的外部监控,通过采用公共问责机制、质量保证机制以及绩效管理机制对高等院校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监督,避免资源的浪费,并让公众获得更多关于高等院校各个方面的信息。英国高等教育的问责机制相当健全,如在资金使用方面,运用成本透明核算法清楚地说明每个高校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在教学与科研质量方面,有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和科研评估活动的定期评估与审核,为公众提供大量公开发表的关于高等院校教学与科研方面的信息与报告;在办学绩效方面,有绩效评估审核机制,每年由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统计署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公开发表关于高等院校的办学绩效情况报告。问责制促使大学内部权力向行政人员漂移,逐步形成了对应的问责机构。

随着我国大学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政府以及其他资金提供者对高等院校经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也越来越关注,如何使高等院校更有效率地、负责任地使用这些资源,高等院校的资金提供者如何获得高等院校资源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的信息,如何使利益相关者拥有更多知情权等等,这些都是我国当前高等教育发展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近些年来对一些大学进行审计,标志着问责制在我国初露端倪。但是,我国的问责制还需更加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方法的多样化以及把握问责的度。

当然,英国大学的市场化治理历程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市场化治理往往会与大学的学术本质与市场本质发生冲突,容易造成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短视行为,危及基础研究的发展;市场的竞争性使得大学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准备竞争,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市场交易性成本,浪费了教育资源;对经费的严格管理及各种相关评估助长了高等教育机构的官僚作风;过度的市场化会使大学自治和教学质量受到侵害;竞争性的增加也影响了大学教师的生存状态,危及大学教师职业的吸引力,而造成优秀教师流失等。这也是我国在大学治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地方。

参考答案:

[1 ] Sasan Lapworth. Arresting Decline in Shared Governance:Towards a Flexible Model for Academic Participation.Higher Education Quarterly, Volume 58,No.4,October,2004,299—314.

[2 ] W.A.C.Stewart Higher Education in Postwar Britain. The Macmillan Press LTD. 1989, 234.

[3 ]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Learing Society.1997.http://www.leeds.ac.uk/educol/ncihe.

[4 ] National Committee of Inquiry into Higher Education(1997).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Learning Society[TheDearing Report]Report.9.

[5 ] UK Treasury.Lambert Review on University-Business Collaboration,2003.98. http://www. lambert review.org.uk.

[6] CUC. Guide for Members of Higher Education Governing Bodies in the UK[DB/OL]. http://www.he fce ac. uk/pubs/hef2ce/2004/04_40/,2007-09-07.

作者:李 峻 尤 伟

政府技术产业管理论文 篇3:

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特点与定位研究

[摘 要]面对全球化的科技竞争和我国科技发展以及北京市科技发展的要求,北京市要依靠自身的特点,明确政府科技管理的目标、原则和定位,结合北京科技发展和科技管理的特点构建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和北京市的整体科技能力较差,各种类型科技领域中的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都表现出明显的外部性,因此,此阶段需要政府全面介入科技活动,只是介入的程度有所不同。

[关键词]政府科技管理;特点;定位;北京市

1 新时期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1.1 国际形势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当前的国际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竞争,西方国家经济增长80%以上是通过技术进步获得,争取技术上的优势成为各国经济竞争的主流。经济全球化浪潮,使得国际竞争正演变为以创新为基础的区域竞争。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区域创新能力已成为地区经济获取竞争优势的决定因素。

北京市作为首都,作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中心,在北京圈的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国际科技竞争中,应发挥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新的竞争态势特别是科技领域的国际经济竞争加剧,要求政府广泛参与推动决定国家竞争力的科技发展。国际上许多国家科技发展的经验表明,科技管理就是生产力,科技管理能力和水平体现了一国的核心竞争力。

1.2 北京市自身的机遇与挑战

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其标志有三:一是北京市已经基本完成了从生产型城市向服务型城市的转变;二是北京市已经基本完成了工业化进程并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三是北京市正在从传统经济的区域经济中心向全国的新经济中心转变。这一切导致科技要素的作用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上,也对科技环境、科技能力尤其是政府科技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新形势下,北京市科技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作为积极推进国际化建设的北京,如何面对技术创新国际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根据新的竞争态势重新审视首都作为国家科技核心的历史责任,进而推动北京市的发展,对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2 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特点

北京市是全国文化、政治的中心,拥有众多的研究机构、高校和大型企业,科技资源非常丰富,特别是一些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和重要环节,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战略性科技资源,都大量聚集在北京,使得北京的科技资源和科技发展呈现出独有的特点和规律。

2.1 中央科技资源在北京占较大比例

由于北京的很多资源为中央所有,所以很多中央的科技资源和北京市自有的科技资源出现重叠。这部分的科技资源很难明确的区分是隶属于北京市还是归中央所有。有些地处北京的科技资源其服务对象不仅仅局限在北京范围内,可能会扩展到全国。中央的科技资源占北京科技资源的较大比例,中央经费大多用在北京的央属大院和科研所中。同时,中央院所代表国家技术的最高水平、代表科技最高水平的也多是央属企业。

2.2 北京区域科技的辐射性

北京的科技发展的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就是区域科技资源的全国辐射性。作为全国科技的中心,北京地区聚集了大量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这些机构服务的物理位置虽然在北京,但是其服务范围却面向全国各地。同时,北京的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在京建立了自己的研发基地,其社会效用辐射到全国。所以,北京科技资源的战略意义从社会角度看是非常明显的。

2.3 科技与现代服务业紧密结合

现代经济中,服务业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现代服务业具有投资少、消耗低、污染小、效益高等特点,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新型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于北京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切实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首都经济发展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北京科技资源与现代服务业的联系非常的紧密,很多新型现代服务业态的出现都是建立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之上的。

3 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在国际竞争和北京市发展需要的背景下,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同样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北京作为首都,也是全国的科技中心,其科技发展必须要有“大首都”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北京城市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又需要科技发展作为重要支撑。因此,北京政府科技管理的定位必须服从全国的科技中心发展和北京城市科技发展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使政府干预科技活动、进行科技管理更具有效率。

3.1 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目标

根据公共物品理论,科技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市场机制下不能有效提供,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干预科技活动的目标是政府科技管理定位的前提因素之一。政府干预科技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方面的缺陷,并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具体而言,政府科技管理就是要提供科技活动中所需要的公共物品或者组织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培育创新环境,形成以大学、科研单位和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力量,为私人科技物品的提供创造条件。在公共科技产品、准公共科技产品、私人科技产品三个层次上分别确定政府科技管理的目标、领域和手段。同时,结合北京科技发展和科技管理的独特特点构建完善的北京政府科技管理体系。

3.2 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原则

在探讨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定位之前有必要确定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原则。北京市政府进行科技管理必须明确下述原则:政府干预科技活动并不是代替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而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在市场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科技领域,政府应该减少甚至取消干预,在市场难以发挥作用或者市场效率低下的科技领域,政府应该加强干预。政府干预科技活动应该强调有限干预、理性干预,减少随意干预,避免政府失灵,提高政府干预科技活动的效率。

具体而言,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原则概括为:“重市场”、“重服务”、“重社会”、“重效率”、“重创新”。包括:

第一,“重市场”——为科技管理中的市场失灵提供“有限的科技管理”。在政府科技管理过程中既要弥补市场的不足,也要避免政府失灵的产生。培育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科技创新主体。

第二,“重服务”——使科技管理真正服务于大众的科技需求,促使科技发展惠及民生。同时,还必须处理好北京与国家科技资源之间的关系,为国家在京科技部门和科技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重社会”——从以往单纯关注科技对GDP的贡献,逐步转变为利用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重效率”——不仅要加强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还要关注科技投入的效率,即是否真正促进了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五,“重创新”——管理创新是创新精神的体现,也是“创新型城市”及“科技北京”建设的内在要求。政府科技管理应该将创新精神贯穿始终,从过去的管理“惯性”中走出来。

4 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职能定位

一般而言,那些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性质的科技领域是政府科技活动的基本范围。但是,由于科技发展阶段不同,纯公共科技和准公共科技领域所包含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政府介入科技活动的方式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由于目前我国整体科技能力较差,各种类型科技领域中的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都表现出明显的外部性,供给机制没有健全,供给主体缺失,使得即便是私人领域的科技产品仅仅靠市场的力量也难以有效供给。因此,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在纯公共科技领域、准公共科技领域和私人科技领域都应有所介入,只是介入的程度有所不同。 4.1 全面支持纯公共科技领域

纯公共科技领域的科技产品,其本质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包括:基础科学研究、科学普及,部分共性技术、竞争前技术研究,国防、减灾、科技基础设施等。在上述纯公共科技领域,政府是科技需求、供给的枢纽。有时直接充当了需求决定者、消费者的角色;也有的情况,作为社会的代表,扮演着需求决定者、消费者乃至供给者的角色。因此,在纯公共科技领域对外部性的克服,其关键在于政府的作为。政府是各方利益关系的纽带,更是社会与公众的代表。因此,在纯公共科技领域需要政府的全面支持和有效管理。

对于北京市现阶段来讲,有两个方面的科技活动需要政府全面支持:第一,知识创新领域。知识创新应该作为北京科技发展的首要目标,而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知识创新属于纯公共科技的范畴,在北京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属性,是自主创新的重要支撑。第二,科技普及。“科技北京”理念要求政府进行科技普及,全面提高人的科学素养,科技普及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外部性特征。

4.2 深度扶持准公共科技领域

准公共科技领域的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具有部分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在其产品提供过程中具有外部性,会出现“搭便车”,致使市场中的个人或企业没有动力去投资。政府有必要深度扶持准公共科技领域的科技活动,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组织和投资,准公共科技领域还存在一定的私人赢利空间,应该引入多重投资方式与政府投资并存。

现阶段北京的准公共科技性质突出的领域有以下几类:第一,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领域。这些领域存在企业层面无力承担,而科研院所改制后存在供给缺位。第二,关系民生的公益性技术,如公共环境、公共卫生等。第三,具有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的弱选择性的公共服务:如技术扩散、专业技术服务等。上述许多科技领域由于具有较大外部性,又使得准公共科技的范围相对扩大。因此,政府在准公共科技领域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应该深度支持准公共科技领域的科技活动。

4.3 适度干预私人科技领域

一般而言,私人科技领域的科技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属于私人物品,私人科技领域的活动首先应该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企业作为私人科技产品的提供主体应发挥主导作用。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科技发展的阶段性以及市场机制的健全程度同样会影响某些私人科技领域的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的提供。如目前北京大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任务较重。由于科技创新的风险性和外部性存在,使得中小企业提供私人科技产品的能力有限。因此,在某些私人科技领域也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如设立大企业科研基金、扶持中小科技型企业政策等。 5 结 论

综上所述,面对全球化的科技竞争和我国科技发展以及北京市科技发展的要求,北京市要依靠自身的特点,明确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目标、原则和定位,结合北京科技发展和科技管理的特点构建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体系。由于目前我国和北京市的整体科技能力较差,各种类型科技领域中的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都表现出明显的外部性,供给机制没有健全,供给主体缺失,使得即便是私人领域的科技产品仅仅靠市场的力量也难以有效供给,因此,北京市政府的科技管理在纯公共科技领域、准公共科技领域和私人科技领域都应有所介入,只是介入的程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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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新时期政府科技管理的内容与手段研究”(项目编号:Z090008005309014)部分研究成果;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科研项目“公共财政框架下北京财政科技投入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04011)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毕娟(1979—),女,河北固安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科技政策、公共管理。

作者: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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