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赔偿

2022-09-28

第一篇:劳动合同的解除赔偿

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金问题

一、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一种情形:

1、劳动者个人因素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的;

5、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0、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六种情况:

1、由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五种:

1.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1.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八种:

2.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8、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是三种:

3.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3.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1.劳动者提出解除申请,不需支付补偿金

2.双方协商解除,由公司提出的,公司依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工作时间支付的标准不一样

3.员工过错,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不用支付补偿金,

4.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接受解除的,公司需支付双倍的补偿金

最后强调一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解除的,不是铁饭碗

第二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一)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

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其中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 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济状况发生

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的精神,"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赔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应于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三) 根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有关精神:

6、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 根据《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请示的发函》(劳办发[1995]33号)精神:

8、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

9、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五)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精神:

10、 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1、 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六)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切经济补偿。

(七)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

第三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第四篇:解除合同取得赔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解除合同取得赔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果由于解除合同取得的赔偿金是260000元,2008年北京市月平均工资是3726元,此员工当月工资25000元,假设当月工资产生的四险一金为2500元,在公司工作年限7年,那么此月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因而,按照上述规定,对于您所说的这位员工,其当年如果由于解除合同取得的赔偿金是260000元,2008年北京市月平均公司是3726,此员工当月工资25000,假设当月工资产生的四险一金为2500,在公司工作年限7年,那么此月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1、首先需要确定该员工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按您所述,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260000元,而按您所述北京地区2008年人均平均工资应为3726×12=44712元,则:

1、北京地区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44712×3=134136(元)

2、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260000-134136=125864(元)

3、再按国税发[1999]178号进行平均作为其月工资收入:125864/7=17980.57(元)

4、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17980.57-2000=15980.57元月工资应纳税额:15980.57×20%-375=2821.11(元)

5、合计应纳税额:2821.11×7=19747.80(元)

6、计算该员工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扣除该个人按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即您所说的2500元,应为当月工资25000的扣除基数,但这2500元必须符合规定比例,如果超缴的部分则不应进行扣除,那么,该员工扣除四险一金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2500-2000=20500(元)

第五篇:解除合同赔偿

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赔偿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日期:2012-1-12 14:44:00 浏览:584

网友提问:公司定于2012年1月1日撤销现所在部门。对部门职员安置有以下处理方法:

1)分流到外地(公司所属地之一),并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偿;

2)深圳本地另一部门接收;

3)解约。

本人在与公司协商方法1)时提出相应要求,公司不予同意。因此只能以方法3)与公司协商解约,本人合同未到期。现有以下问题咨询:

1)公司同意经济补偿(N+1),本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因违法解约而赔偿(2N)?

2)?对于经济补偿的基数,公司按每月应发工资计算,不包含每月餐补、上半年绩效奖金、下半年绩效奖金、年中奖、年终奖(全年共4次奖金),是否合理?

3)?本人2003年4月第一次入职,在2007年5月主动辞职,但2007年11月再次入职到现在。请问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此问题是对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24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广东律师秦步基回答:首先,公司的方案尚在合法范围之列,并有选择方案并给予补偿。这种情况你要求双倍是不会支持的,N+1是合理的。

其次,公司的工资计算标准是错的,应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奖金应计算在内。

最后,你的年限计算是从最后一次入职计算。因为之前的离职是你自己辞职,不是单位与你终止或解除合同,是你与公司解除合同,公司在此并无过错,不是规避劳动法的情况。应由你自己承担后果。

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张“护身符”,在劳动关系相对灵活和复杂的今天更是如此。因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挂名挂靠、停薪留职、自动离岗„„种种“新关系”会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感到发晕。在劳动关系的变更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禁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样的劳动合同被解除,企业要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日前,我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定。

A 何种情况解除、中止劳动关系

“停薪留职”:单位没有岗位或者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停薪留职”期间可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放长假”:因单位原因放长假的职工,没有岗位或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放长假”期间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长期病号”:请长期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回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哺乳期”:哺乳期内请长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岗,逾期时间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挂名、挂靠”:这类人员没有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且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脱产学习”: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学习期满不回单位,逾期时间不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因私出境”:归侨、归眷职工因私出境,可申请事假。去港澳地区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所限假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出境定居”: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可凭有关证明,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协议保留关系”:与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限期召回或者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擅自离岗”: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旷工处理。对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用人单位应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B 经济咋补偿你得看清楚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一旦下列情况发生,导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情况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结果:用人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年,按1年计算。

情况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结果: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情况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结果:除了按上述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办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情况四: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好”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领导试用期工作总结下一篇:楼地面基层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