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

2022-08-24

制度是员工行为的准绳,通过制度和观念双管齐下,共同提高全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

某某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1员工安全守则 3 2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4 3 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识别、获取、更新与融入制度 4 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提升、跟踪制度 9 6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0 5 安全管理机构制度 12 6 安全会议制度 13 7 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 8 文件管理制度 16 9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7 10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0 11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22 12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3 13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27 14 安全记录管理制度 29 15 外部联系和内部沟通制度 31 16 合理化建议制度 32 17 系统管理评审制度 33 18 供应商、承包商管理制度 34 19 安全认可与奖励制度 35 20 工余安全管理制度 36 2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度 38 22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 43 23 任务观察制度 44 24 安全意识识别、提升制度 45 25 安全意识提升效果监测、跟踪制度 47 26 培训需求识别制度 48 27 培训适应性的评估制度 49 28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50 29 设计管理制度 52 30 采矿工艺管理制度 53 31 运输系统管理制度 57 32 供配电管理制度 58 33 排土系统管理制度 59 34 防排水系统管理制度 60 35 防灭火管理制度 61 36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63 37 设备设施维护制度 67 38 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制度 70 39 气焊作业管理制度 72 40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76 41 采场安全管理制度 78 42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79 43 穿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0 44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2 45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93 46 铲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5 47 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7 48 排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8 49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00 50 边坡管理制度 102 51 交接班管理制度 104 52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06 5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08 54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55 工伤保险保障制度 111 56 纠正与预防措施保障制度 113 57 隐患整改制度 115 58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制度 117 59 应急管理及响应制度 119 60 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制度 123 61 应急演练及评审制度 124 62 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127 63 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129 64 事故、事件回顾制度 133

110 65 安全绩效监测制度 134 66 标准化系统内部评价制度 135 67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36 1员工安全守则

1 牢记“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除专项规定外,不准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风衣、长大衣。

4 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长围巾,其它饰物不得悬露;从事对双目有伤害的作业,必须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5 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6 在有易燃、易爆品的作业场所应穿防静电服。 7 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8 上班前四小时以内和工作中不得饮酒。 9 生产现场不许打闹、开玩笑、睡觉或擅离岗位。 10 不准将小孩或无关人员带到工作场所。

11 在生产现场要走安全通道,不准在吊物下停留和行走。 12 认真学习并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并不断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13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4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组织及时排除,在隐患未被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前,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15 在进行特殊的危险作业前,不向员工交代清楚工作内容、作业程序、工作环境和安全注意事项,员工有权拒绝作业。

16 上班前,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要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17 对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有权制止其进入作业现场。

18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19 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 总则

安全生产目标是根据企业的管理目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安全生产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安全生产目标通常以千人负伤率、人万吨产品死亡率、、噪声作业点合格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值来表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大事故,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制定

1 相关法律法规 2 企业生产和过程的绩效 3 企业风险评审的结果 4 根据标准化系统评审的结果 5 企业的管理目标 6 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7 根据企业管理评审的结果 3 制定和要求

1 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座谈,2 将初步拟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发给企业全体员工及相关方了解,并征求其意见。

3 办公室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订,交安全例会上讨论通过,由矿长进行最终的审核批准4 为了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企业必须将其分别分解,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状》中,各单位将分配的安全目标落实到各班组、各员工。

5 《安全生产责任状》必须层层分解实施 5 监测与修订

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监测系统。

2 每年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开展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评审,有必要时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目标进行修正和更新。

3 由安全环保部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年度评审情况提出安全生产目标修订方案。

6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识别、获取、更新与融入制度 1 为了识别、获取、评审与更新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公司的安全标准化系统,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识别、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3 术语

3.1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如《安全生产法》等。

3.2 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max.book118.com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max.book118.com 地方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3.3 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4 标准、规范:是制为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者结果规定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

4 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跟踪;负责识别、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2 办公室负责对员工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培训管理。

4.3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员工加强学习。

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识别与获取

5.1 建立有效的渠道来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主要渠道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网络、电视、书刊、报纸、杂志等。

5.2 通过问卷调查或学习等方法,识别和获取员工或单位、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需求,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计划,并对实施结果进行跟踪。

5.3 办公室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各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识别工作,确定其对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应度,识别内容包含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地方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其它要求等。

5.4 办公室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全体职工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获取工作,将所有岗位、工种职工所需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及其它要求等资料准备齐全,并发放给职工。

5.5 办公室负责评审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对经评审后确定能够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要整理成资料,以供全体职工学习。

5.6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等资料的整理和及时更新,以确保矿山发展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形势同步。安全环保部获取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途径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上级通知、报纸、书籍等各种有效渠道,健全和更新原有资料。

5.7 任何员工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方面的资料有所欠缺时,都可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咨询学习和领取。

5.8 办公室将所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资料准备齐全后,应列出清单,以备查询。

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更新与融入

6.1 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更新和融入管理,使相关的、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能够更好的融入矿山安全标准化系统。

6.2 当国家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颁布施行时,办公室将对识别、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审,及时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清单。如果是首次颁布施行的,进行补充;不是首次颁布施行的,在进行更新的同时,废止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或有关条款。

6.3办公室负责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融入工作,使和本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能够更好的融入到各岗位职工的思想、工作以及标准化建设系统中。

6.4 在编制或修订安全标准化系统文件时,应将识别、获取并通过评价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融入到安全标准化系统文件中,如编制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时都要注意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6.5 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学习、掌握情况进行识别,根据识别结果制定出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将识别结果和培训计划报领导进行审批和实施。

6.6 培训的内容要针对培训计划要求、法律法规要求的员工测试、危害识别要求、个体防护用品要求、记录保持和报告要求、许可要求、监测要求等要求进行培训。

6.7 企业应尽可能提供给职工各种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途径,包括广播、电视、板报、“三级安全教育”等有效途径,使职工能够方便获取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6.8 企业将所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资料整理、印刷成册,发放给相关人员,并根据职工的岗位进行针对性地教育和学习,使职工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生产,遵章守纪。

6.9 当所有职工学习完安全标准化资料手册之后,企业要给员工发放调查问卷或试卷(卷上要注明职工所从事的工种),以检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融入的效果和职工对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的程度。

6.10 对新的或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进行识别、获取、评审和更新,并将更新好的法律法规、要求保存备案。

4 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提升、跟踪制度 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制定本制度。3??所有职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

4 总则是,通过贯彻来实现目,制订程序1) 由统一指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起草编制。2) 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座谈,对草案进行。3) 办公室将初审后的草案发给企业全体员工及相关方了解,并征求意见。

4) 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订,交安全例会上讨论通过,由矿长进行审核批准。5)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给各部门。

6)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贯、修订、发布等工作。各对进行层层实施。 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传达、评审与修订

1) 以宣传栏、板报、广告公示牌等形式传达至企业每个员工熟知,印刷成册,并作为员工岗前培训及在教育的内容。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书面形式传给企业相关方了解,企业各单位、部门应保留供查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3) 每年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开展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进行评审。

4) 由办公室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内外部条件变化及年度评审情况及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修订。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的后,各要实施,对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事故、事件记录; 3)风险评价信息; 4)培训记录;

5)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 6)事故调查报告; 7)检查记录;

8)职业卫生检查与健康监护记录; 9)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10)安全活动记录; 11)法定检测记录; 12)任务观察记录; 13)许可文件; 14)应急演习信息; 15)纠正与预防行动记录; 16)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 17)维护和校验记录; 18)技术资料、图纸。 7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为加强企业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3 新进矿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矿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

2)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所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4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5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培训。

6 企业每年应组织进行安全再教育,再教育培训对象为: 1)矿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一般从业人员。 7 安全再教育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教育,使培训员工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特种作业技能及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操作技能。

8 安全再教育培训要求: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能力的综合培养。

9 安全再教育培训内容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再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b.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c.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d.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e.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再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b.安全生产管理的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c.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d.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e.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f.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g.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h.典型事故案例。

3 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a.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有关特种作业的管理规定及操作要求。

b.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c.单位实施的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 安全再教育培训时间要求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 1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旨在改变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改善作业环境,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月度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和季节性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以抽查形式为主。

3 日常安全检查。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对查出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进行整改。

4 企业每月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为:

a.查领导: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规定;安全机构人员构成是否合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状况;重点要害岗位持证上岗、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发生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情况。

b.查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主要通风巷道及安全通道与实施等制度、管理执行情况;现场操作管理、职工精神面貌和遵章守纪情况;作业现场潜在重大安全隐患。

c.看:原始资料、记录、会议内容是否达到要求。 d.听:单位领导汇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反映

5 节假日、季节性专项安全检查重大节日 如国庆、春节等 停产前后要进行安全检查。

6 不定期抽查由矿部负责组织。

7 每次现场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都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并在期限到达时予以验收。对限期整改未达标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8 各项检查内容应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矿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对整改出来的隐患按照“四定”原则处理: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9 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办公室整理归档。 10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 为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本矿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业危害的预防。 3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

第二篇:采石场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采石场

二〇一九年三月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XX采石场露天爆破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等公共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一、爆破组织施工

1、设立爆破施工组织机构

总指挥:由爆破公司本班爆破施工负责人担任

副总指挥:由爆破公司本班爆破施工爆破员担任

成员:本班带班领导、安全员及炮工等

2、严格爆破施工程序

施暴区管线调查→炮位设计与设计审批→配备专业施暴人员→用机械或人工清除施暴区覆盖物和强风化岩石→钻孔→爆破器材检查与试验→炮孔检查与废碴清除→装药并安装引爆器材→布置安全岗和施暴区安全员→炮孔堵塞→撤离施暴区和飞石、强地震波影响区内的人、畜→起爆→清除瞎炮→解除警戒→测定爆破效果。

二、爆破施工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3、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相关施工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5、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7、爆破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8、在黄昏和夜晚、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施工中途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9、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统一醒目且不产生静电的棉质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条,佩戴安全帽和胸卡,禁止携带电子设备入内。

10、当露天爆破地点有边坡滑落危险、有涌水或炮孔温度异常、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等情况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三、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钻孔、搬运、装药和堵塞

⒈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确定的孔网参数进行钻孔,以保证安全爆破。

⒉搬运时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摩擦、撞击、抛掷,严禁接触火源和电源。

⒊装药前要验孔,保证爆破单耗,以防装药过多发生爆破事故。

⒋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电线、明火及其它不安全隐患,禁止吸烟,并清退无关人员及机具离开作业现场。

⒌制做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⒍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⒎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管或导爆管索、电雷管脚线,轻轻地将药包送入孔内。

⒏任何车辆(包括炸药车)或设备不得碾压爆破器材。当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设备需要进入爆破作业区,必须有人指挥监护。

⒐充填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

⒑充填物应用黄泥球或深孔岩粉末,禁止用石块,以防造成爆破飞石;填塞时要根据炮孔深度确定堵塞长度,并且加强堵塞。

⒒深孔爆破必须按设计量进行装药,严禁超装。

⒓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⒔爆破遇到雷雨天时,电起爆系统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⒕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⒖起爆网络联结完毕,要进行最后一次检查,核对火工品使用数量,严禁无丢失、遗漏。

2、警戒与信号

⒈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戒区,进入爆破作业区,应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设警戒线,并设专职的警戒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区。

⒉在各路口要设警戒牌,注明“正在爆破作业,严禁进入现场”字样。

⒊爆破警戒信号必须设在危险区的边界外,并设有明显的标志。警戒标志采用警示牌、警示灯(夜间)、路障、警报器等视觉信号。标志警示牌材料必须牢固耐用,支撑方式合理、美观,安装必须稳固、安全,标志警示牌一般采用不小于1.0m×0.8m的单柱或双柱,黄底黑字,安全警告标志可视危险范围大小、危险程度等合理选择标志牌尺寸。

⒋警戒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人员及标识必须对路人起到预警作用,警戒范围内实施360°无死角。出现意外情况时,要立即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

⒌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距离,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为:

⑴.人员与爆破点的最小安全距离:

①.深孔爆破:正面方向不得低于300m,周围不得低于200米。

②.二次破碎(含根底炮):四周各为400m后侧为2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量按设计计算确定。

③.装药车装药时,其周围20m范围内严禁钻机同时进行穿孔作业。

④.设备撤离的最小安全距离:爆破正面方向不低于200m,后方、侧方各不低于100m。

⒍装药结束后,如不能及时联线起爆,应派专人警戒爆区现场。

⒎爆破站应安装警报器(警报喇叭),负责爆破时的清场巡查和提供爆破信号,爆破信号以警报声为准,信号规定为:

①.预备信号:当装药和起爆网络联结完毕,并清退了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后,发预备信号。预备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和设备禁止进入爆区,准备起爆。

②.起爆信号:在预备信号发出约5分钟后,再次让各警戒点报警戒情况,确认安全后,具备起爆条件,发起爆信号后起爆。

③.解除信号: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盲炮及时清理,盲炮的处理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操作,临时不能处理的,需做好明显的盲炮标记,并上报有关负责人,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出第三次警报信号,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⒏每次爆破时,每个方向及重要位置均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人员及明显标志,使所有通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⒐爆破作业要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如处于爆破点300m内必须安全可靠。

⒑起爆前,规定醒目清晰的爆破信号,并发布通告,及时疏散危险区内的人员、牲畜、设备及车辆等,疏散危险距离为300m以上,对于特殊地段进行适当调整,特别是爆破飞石飞散的安全距离,当填塞长度过小或最小抵抗线过大而形成爆破漏斗效应,以及岩石中含有软夹层时,个别飞石可能飞散很远。在对不能撤离的建筑物采取保护、加固措施,并在危险区周围设警戒线,用拦带或围绳警示监控。

3、起爆、起爆方式及爆后检查

⒈起爆器钥匙要由爆破员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以防造成误爆事故,爆破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⒉起爆方式:

①爆破前,必须检查起爆器开关是否在断电位置,起爆器必须由专人管理。

②爆破专用线路不得与任何带电体接触。活动母线只许在装药完毕后,方可从工作面逐段往起爆开关处放线。

③母线与脚线连接前,必须先将母线与脚线导通,并短路一下,以消除外部干扰电。

④用电桥测量电雷管电阻时,每次通电(按通电按钮)时间不得长于3秒。

⑤当杂散电流测量值大于30mA时,应暂缓起爆。

⑥每个电雷管的准爆电流:直流不小于2A,交流不小于2.5A。

⒊起爆前15min,由总指挥发布起爆准备命令,爆破站作最后一次验收检查和安全检查。如无新情况发生,在接到总指挥长起爆命令后立即合闸施爆。起爆后迅速拉闸断电、起爆后20min后,由指定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爆破区内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哑炮现象和其他问题后,解除警戒。

⒋每次爆破后,要全面检查、清理现场,不得将爆破器材遗留在作业场地。

⒌爆后检查时重点要查看飞石距离、爆破质量和有无盲炮, 当有盲炮时要按盲炮处理方法进行排除。

⒍对现场进行检查完毕后,要填写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并及时清理坡面危石,并测定爆破效果,指导以后的施工。

⒎爆破后须经炮工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4、盲炮处理:

⒈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①.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以上碎渣

②.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③.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④.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⑤.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⒈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①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②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③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XXXXXXXX采石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第三篇:采石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指导。

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讲安全。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采石场各项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或期改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4、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采石场安全生产。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

7、加强生活区设施环境保护,搞好生产区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技术员(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编制企业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督促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3、经常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考核。

4、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安全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提交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的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5、协助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三、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督促本企业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参加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并督促实施。

3、深入现场,了解采场、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道生产工序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坚持原则,按章处罚。

4、经常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立既或限期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领导处理。

5、抓好班组安全网络建设,经常开展安全活动,表场好人好事,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要协助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积极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坚决执行上级对事故的处理决定,负责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班(组)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直接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指示,模范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开好每天班前班后会。根据任务和职工思想状态、布置安全工作。要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3、班前必须对使用的生产机具、防护用品、设备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班(组)内的安全自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指挥,发现职工违章蛮干要立即制止,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对新调入的工人要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在其未熟悉生产环境前,应指定专人指导,负责其人身安全。及时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

6、对本班(组)发生的工伤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报告场长,协助调查,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五、班组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全副场长和矿安全员的业务指导下,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切实搞好班组的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新工人上岗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进制止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检查监督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机电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组织全队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所管辖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负全面责任。

2、熟悉掌握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结构原理、检修质量标准,对管好用好机电设备负全面责任。

3、负责机电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编制机电设备定期检修计划、安全工作规划,并督促实施。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考核设备完好率。

5、参加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参与一切机电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6、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搞好设备的定期检查,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七、风钻、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麻痹侥幸心理。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采石场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4、了解爆破的一般机理和炸药、雷管的性能,熟悉打眼放炮工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和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6、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7、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8、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9、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班、组长指挥,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八、压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思想,保证一线的用风量。

2、熟悉压风机及附属设备的构造、性能、供电系统等情况,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对设备运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经常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尽快处理。

4、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由他人代替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5、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实事求事地将本班运转情况填写清楚,不能隐瞒事故,否则,造成后果山当班人自己负责。

6、保持设备和室内外的整洁。

九、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作业,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爱护安全设备、设施,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劝阻和制止他人违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配送回收制度

1、县民爆专营公司、民爆站按规定服务范围,给无运输储存能力的爆破队(使用单位)提供爆破器材配送、回收服务。

2、配送、回收爆破器材,由押运员负责押运,由安全员负责安全监督,实行“双人领取、双人签字登记、双人运送”。提运爆破材料的采购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凭证采购提运,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3、配送、回收爆破器材应使用符合安全规程的专用车辆(篷布覆盖、捆绑牢固、设置醒目警示标志、严禁超载、严禁乘坐其他人员)。每次提运爆破材料要求整车直达,途中尽量减少停留次数和停留时间,严禁中途过夜,应及时验收入库,当场码准,严禁过夜。

(二)爆破领用清退制度

1、所有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发证,并持证上岗,严禁其它人员顶替上岗。

2、所有爆破材料管理看守人员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有记录,并及时准确填制有关报表。

3、领用爆破材料必须根据当日需要、凭爆破队长签发的领单在安全员监督下、实行“双人签字、双人运送”到爆破场地,并妥善保管。炸药库严格执行领、用、退制度,须由持有《爆破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及当班值班队长共同签名方可如数发放炸药、雷管,发放雷管时须将脚线 结成短路。

4、当班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退库,退库时必须双方当面清点数量,填制退料清单。严禁将炸药、雷管送给他人,乱丢乱扔或私藏在井下的任何地点。

5、雷管发放必须提前一天做好编号工作,一个采区不准编重号,做到一人一号,严禁未编号的雷管发出。

6、地面炸药库不直接对对班组发放爆破材料,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矿长批准同意。

7、放炮员必须用炸药箱领用雷管、炸药,并上好锁,炸药箱必须交炸药库山火药发放员负责保管。

(三)爆炸材料的贮存、保管制度

1、炸药库的最大储存量核定为:炸药、雷管不超过十昼夜的生产需求量,其具体数量由炸药库负责人根据当月生产的实际需要核定。

2、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堆码和储存。堆放高度不超过1.6米、堆垛边距墙不少于0.2米、通道宽度不少于0.6米

3、所有爆破材料的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并有值班记录。

4、炸药库必须经常保持通风良好,确保室内于净、干燥,周围无杂草、杂物、积水、无鼠及危害动物进入。保管使用好消防器材和设备。

5、所人接触爆破材料的管理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进入仓库内,不得穿化纤衣服。

6、任何人不准携带矿灯直接进入炸药、雷管贮存库内。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库房内住宿、酗酒、娱乐;严禁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公共汽车、翻斗车、拖拉机装载爆破器材。

(四)爆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安全员,负责组织爆破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危险边界、设置警戒标志、发出预警信号。

2、由安全员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实施装药、填塞工作。

3、警戒人员应提前到达警戒位置,认真履行警戒职责。

4、由安全员指挥无关人员撤至危险区以外。

5、由安全员发出“起爆信号”,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迅速起爆。

6、爆破15分钟后,安全员、爆破工进入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由安全员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如发现盲炮、危石等必须按照安全措施处理。并报告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工作由矿长进行组织和安排,由以下人员组成:技术员、安全员、班组长、班组安全员等,具体名单由矿长确定。

(二)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l、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3、设备、设施、电气线路等的运转情况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情况;

4、事故的处理情况;

5、顶板、边坡管理、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粉尘危害情况;

6、安全防护用品的配戴情况;

7、生产中的各类事故隐患。

(三)安全检查要求每星期进行一次,对采场生产情况应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应指定专人作好记录,并进行适当的归纳和整理。

(四)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完成以后安全安全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安全问题分析报告会”,对发现的问题和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三违”行为做出妥当的处理意见。

(五)认真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表,并做好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处理档案的收集、建档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应酌情报告有关部门,并制定完善的整改方案。

三、设备管理维修制度

(一)生产设备管理人员采石场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编制采石场设备的维修、改造。更新、报废等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所有设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使用、保养、巡回检查、维修等方面的工作要领,促使生产操作人员能用好、管好、修好各类设备。

(三)建立和完善采石场设备和操作记录的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填好设备台帐和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实物与帐本相符。

(四)搞好各类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配置工作,对事故多发地段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种物的不安全状态,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做好设备使用技术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未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严禁上岗操作。

(六)督促有关人员做好生产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发现和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严保采石场生产的安全、顺利、有序进行。

(七)组织召开重大设备事故的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对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处罚方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本矿从业人员必须积极参加本矿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掌握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由矿长全面负责安排,生产安全员具体组织,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按时到达培训地点,对无故不参加学习的人员可以给予20~40元的罚款。

(三)对所有的职工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入矿必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四)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矿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五)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六)安全生产日常教育活动每月应进行一次,具体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方法和使用技巧;事故的识别和处理方法;生产中的个人防护等知识。

(七)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安全事故分析会、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等,生产安全技术人员每月应组织出一至二期黑板报或宣传栏,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发布安全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动态,公布生产中的“三违”情况等等,促进采石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八)为了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每年可从采石场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教育经费,具体数额由董事会讨论研究。

五、生产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工作地点,在现场进行交接班。

(二)交接班必须与规定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准代替。若发现规定人员未按时接班,应首先向当班领导反映情况,再由领导指定有关人员与交班者办理交接班手续。

(三)严格执行“三不接、四不交”制度。“三不接”即情况交待不清,问题未处理不接;工具、备品、配件缺少或损坏,未进行登记不接;机房、设备、作业场所的清洁卫生未搞好不接。“四不交”即不在机房或作业地点不交;不到交班时间不交;接班人不在交接薄上签字不交;接班人酒醉或精神不正常不交。

(四)交接班双方必须严格按章办事,若有问题纠缠不清时,可以拒绝交接班,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交接班双方在交班簿上签字后,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接班人员负责;在交班时如果出现意外情况,接班人要协助交班人处理好意外情况后,再进行交接班,如短时间内事故不能处理好,应向有关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交班人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六、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伤亡事故的登记、报告、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伤亡事故发生以后,负伤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按有关要求立即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

(三)发生特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伤亡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交予上级有关部门。总矿长对事故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四)事故的调查工作应按具体情况分级进行。轻伤、重伤事故山企业负责人召集企业内部的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分析小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出所在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当地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市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几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大安全事故由省、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所在地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五)伤亡事故发生后,主管安全生产的矿长应组织企业内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要求编制《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对该两份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六)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事。要仔细查明事故原因,准确划分事故责任,处理决定要恰如其分,真正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即事故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切实做到企业领导、企业职工和受害者家属“三满意”。

七、边坡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采石场顶板管理工作,防止坍塌、滑坡事故的发生,保证采石场生产的安全、顺利进行,决定成立由生产矿长担任组长的顶板、边坡管理领导小组,总矿长应经常督促顶板、边坡管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边坡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应拟定切实可行的顶板、边坡管理计划,年底要对该年的顶板、边坡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矿长负责组织顶板、边坡管理的技措资金,技术员边坡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安全员负责边坡管理的具体事务,每星期应进行至少一次的顶板、边坡专项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应增加安全检查的次数),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并建立顶板、边坡管理台帐,随时掌握顶板、边坡的变化情况和变化规律。

(四)各班组应加强边坡的管理工作,督促本班职工严格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时刻注意边坡的变化情况,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做好自保互保工作,并按边坡领导小组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对边坡进行认真的处理。

(五)生产过程中如遇断层、破碎带、边坡变形严重等情况,技术主管应按有关规程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选定合理的支护、加固方式,并山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六)及时检查和清理采场作业面的浮石、松石,特别在爆破作业以后,须在爆破人员检查和清理松石后,其它人员才可进入爆破现场。

(七)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班组长边坡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有能力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否则,应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待处理妥当以后,才可继续作业。

(八)作业前未处理松石、浮石或发现的问题未得到及时的处理之前严禁作业。

八、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每年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从成本中提取。

(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主要用于:

1、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维护和检测检验;

2、采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4、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治;5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培训、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其它支出。

(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技术员每年编制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由矿长审查,并报生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半年召开一次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专题会。

(四)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设专帐进行管理,应定期向矿领导通报安全技措费用的使用情况。

九、安全奖罚制度

(一)本矿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推行目标化管理。矿长在其任职期间,矿内未发生重伤、死亡、重特大事故,给予个人10000元的奖励,否则,除取消该数额的奖金外,还应按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二)采石场安全员在其主管采石场安全管理的内,矿内未发生重伤、死亡、重特大事故,给予个人5000元的奖励,否则,除取消该数额的奖金外,还应按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三)班组长在每的生产期间,所在的班组未发生重伤、死亡、重特大事故,给予班组长1000元左右的奖励,否则,除取消该数额的奖金外,另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四)直接从事采场作业的职工和参与采场管理的管理人员缴纳安全风险抵押1000元。本内无重伤、死亡、重特大事故,内除返还风险抵押金外还另按抵押金额给予奖励,否则,除扣除风险抵押金外,另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人有“三违”现象者,扣除风险抵押金。

十、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由安全员负责,其它各岗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二)加强职业病预防和个人防护教育,提高全体职工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水平。

(三)新工人进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采石场作业的人员不得录用。

(四)对职工的健康检查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建立职工的健康档案,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工作岗位。

(五)定期检测采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六)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作业场所的噪声宜不超过90dB。

十一、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安全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矿上生产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现和消除生产中的各类事故隐患。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登记建档,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并尽快付诸实施。

(三)在重大隐患未消除之前,在隐患区必须设立醒目的危险标志,并指定专人实行定期监控,随时掌握隐患的发展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对于危及到周围山或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重大隐患,主管领导必须将隐患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汇报,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援。

(五)如有关人员或领导在重大隐患的防范、整治过程中有失职、读职行为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伤亡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制度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

二、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安全生产档案,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采石场的下列资料应整理、归档:(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3)技术管理资料、指导生产的图纸、各种会议记录;(4)安全检查记录、设备专项检查记录、隐患的发现和整改情况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事故的分析和处理记录、各岗位的操作记录等;(5)职工的健康状况资料和个人档案资料;(6)其它需保存的资料。

(四)各类资料山主管负责人统一收集、整理,交矿档案室集中保存。档案管理人员应对采石场的有关资料按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分类装订、分类保管,做到门类齐全、查找方便、摆放整齐。

(五)档案的借阅严格实行登记制度,重要技术资料的借阅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档案的内容或损坏档案的载体。

(六)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在监交人的指导下对所有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手续。

(七)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档案室有害物质的防治和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八)如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造成采石场重要档案资料的损毁、遗失、被盗,按有关规定严厉加处罚。 各工种作业规程

一、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1、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公安局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2、执行定时爆破制度。每天进行爆破作业的时间,由采石场安全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报请采石场长批准。

3、爆破技术员职责:①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②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③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④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⑤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爆破器材管理人员职责:①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②对无爆破员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③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采石场长;④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⑤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⑥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5、爆破员的职责:①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②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③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④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6、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①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②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③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峒室温度异常;④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⑤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⑥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⑦峒室内光线不足或无照明;⑧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7、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8、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②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数据校核修正原设计药量,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③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④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⑤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⑥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没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⑦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⑧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⑨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9、爆破警戒与信号:①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②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米以外,硐室爆破区域5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③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及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④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10、导火索起爆:①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导火索。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火索;②导火索起爆网路要采用搭接、水手接等方法联结。搭接时,其重叠长度不得小于15 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起爆导火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导火索的传爆方向;③导火索网路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l0cm的垫块;④峒室爆破时,导火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可用塑料包裹以防渗油。

11、爆破后检查:①炮响后,不少于5分钟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②如果发现盲炮、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③经检查和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④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2、盲炮处理:①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②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它作业,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③发生盲炮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将情况(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等),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④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盲炮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二、露天采场作业安全规程

1、实行先剥后采、剥采分离原则,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2、实行台阶式开采,分层高度10~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20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75度。

3、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所有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5、进入采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6、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平台同时作业。

7、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8,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三、采石场机动车运输安全规程

1、采石场机动车司机必须对采石场机动车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胶轮胎气量充足,确保采石场机动车安全使用。

2、采石场机动车行驶必须保持低速,在上、下坡处必须保证有两名采石场机动车司机,实行前拉后推(下坡时为前阻后拉)。

3、两采石场机动车在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IO米以上的距离。

4、空采石场机动车与载采石场采石场机动车会车时,空采石场机动车应该靠边停下,等载采石场采石场机动车先行通过。会车时两采石场机动车间距不得小于0.5米。

5、采石场机动车不准运送人员。

6、下班后,采石场机动车司机必须将采石场机动车清理干净后送到采石场里指定的地方保管。

7、严禁机动车辆驶入履带式工程机械行走的陡坡路段。

四、风钻工操作规程

1、检查主机及支架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可靠。

2、进入工作面前,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有无瞎炮和残药,如有须由爆破工处理完好后,才能开始作业。

3、要有良好的通风照明条件。

4、在开钻平台上作业时,应认真检查其牢固程度,符合要求时才能开始。

5、应经常检查工作面边坡顶板及两帮岩石松动情况,发现有松石,片帮要及时处理,未处理好不许开钻,禁止在悬崖下工作。

6、凿岩机的水绳、风绳接头要联接牢靠。

7、开凿必须先开水、后开风、关机反之,做到湿式作业。

8、炮眼布置要合理,其角度和深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9、吹孔内的碎石必须握住风绳头、吹风管,人应站在孔侧面才能吹风。

10、禁止打老眼、残眼。

11、凿岩时要集中精力,脚要站稳,手要握紧,防止断钎时人机倾倒跌伤,仰钻时助手应站在侧面,不许站在钻机正面。仰钻换钎时,应当用手握着钎杆后才能退钻,防止钎杆落下伤人。

12、气腿应调节平稳,操作者应站在气腿的一侧,禁止骑在气腿上打眼。

13、停钻后,必须清点工具和随带配件,将风绳、水绳盘好和钻机一起放到安全可靠又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五、剥离排土(排碴)工操作规程

1、作业前检查边坡是否有悬顶、松石现象,是否有残、盲炮,如有悬顶、松石应及其时处理,如有残、盲炮应立即报告值班长由爆破工处理。

2、检查剥离装运工具是否完好,在矿(岩)堆上洒水后开始后作业。

3、禁止掏槽作业(挖老鼠洞),撬石时操作者要选择好退路,防止石头滚下伤人。

4、破大块石时,锤柄要牢固,要注意周围人不受大锤和飞石威协。

5、上、下平台不准同一垂直线上作业。如需上下平台同时工作时,上平台必须超前下平台20m。且上平台边坡不得有浮石危及下平台作业。

6、放坡前,首先检查工具和安全绳、安全带、梯子是否完好,安全栓是否牢固,否则必须更换,狂风暴雨天禁止放边坡。

7、推车时,应抬头看路,发现路上有碍物应立即停车清除,转弯或行至终点要减速,前面有行人,应首先发出让车信号,不能与他人抢道。

8、卸矿时要有阻车措施,溜槽下部有人作业,不能卸矿,禁止在上、下垂直同时作业。

六、松石工操作规程

1、根据班计划任务,认真听取班长对有关安全问题的布置,做好本岗位安全防护工作。

2、工作前应进行喷雾洒水,降低粉尘浓度。搞好照明,做好准备工作。

3、正确掌握撬棍,撬石时,两脚一前一后站立成丁字形。

4、作业前做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松石情况,采取先撬顶部,后撬两帮的程序。

5、撬松石应做到:(1)控制石落地点,预定自己进退路线,防止落石伤人;(2)选好安全地点,由一方向另一方稳步撬去(露天可以从上往下撬);(3)要灯明、眼明、手快、耳灵、时刻注意岩层松动情况的变化;(4)撬石时要避免闪倒跌伤。

6、露天处理松石,必须系好安全绳,根绳必须拴在牢靠的地方,防止脱落,多人同时撬石,露天需排成一字形,或分区作业,不得上下同时进行作业。

7、空区处理浮石,可用平台或长竹杆作业。

8、如遇大块松石撬不下来,应交班清楚,或向班长汇报。打眼处理时要采取安全措施。

9、禁止在未撬下的松石下面作业。

10、露天阶梯上有裂缝的土石方或大块松石撬不下来时,应用爆破方法处理。

第四篇: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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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3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

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4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5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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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各项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对现场作业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必要的安全教育。特别是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接受国家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按技术要求操作,其余非技术岗位作业者,也要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知识,配合他人共同实现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内容: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2、本采石场有关生产规范、特点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劳动纪律教育;

4、伤亡事故案例教育等。

二、在设备进行大修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对检修和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准作业。

三、安全生产要做到有布置、有内容、有要求、有记录、有检查、讲求实效。

四、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除按法规进行处罚外,要责令其重新学习掌握安全知识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职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设备的同时,应布置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3、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负责处理日常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活动,每月进行一次群众性安全大检查,处理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

4、机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其安全罩应完整无缺,灵活可靠,应安全设施齐全,牢固可靠。

5、禁止酒后上班,班上严禁打瞌睡、闲谈、开玩笑,禁止在易燃物附近抽烟,库房内指定地点烤火,炉子要有专人负责,禁止在机械边休息。

6、油类必须放在固定的地方,不得使油类掉在矿石内的机器上。

7、机械运转前,必须先发出启动通知,检查无误后方可启动,非专职人员不得任意启动或停止机器。

8、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指定专人带领方能参观,对可疑人员应进行询问。

9、设备在运转中不得用手触转动部位,并不得进行修理,运转设备不得横跨。

10、设备发生故障,自己不能处理时,要及时找有关人员检查处理,不能带病运转,设备故障处理后方能开动。

露天开采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施工设计,必须按照施工设计的规定作业。

二、进入采场,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在高差2米及坡度达到30度以上的边坡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三、露天采场开采荒料,首先考虑班与班之间的距离,人与人之间的安全水平间距,班与班之间距离为20米的安全采矿区。

四、在坡向一致,坡度大于35度的情况下,禁止在同一垂直线上重叠作业。

五、在选新采场时,应首先考虑工作平台的大小,工作平台根据采场的荒料多少来确定,一般工作平台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矿山荒碴应有专门堆放或排放的地方,荒碴不得随意往坡下倒放,尤其是上下采场或近邻采场严禁往下排放荒碴。

七、在采场撬浮石时,应事先设立岗哨监视,禁止车辆行人通过,不允许黑天或大雾天往下滚动荒碴、废料。

八、在采场撬浮石时,禁止站在被撬石块上或松动的石块上操作,更不要在被撬石块下方作业,应站在两侧或上方牢固的地方操作。

九、如发现采石场上方有小石碴及泥土往下滚动,应立即停止施工,要及时寻找掉碴原因,排险后方可施工。

十、不得在采场悬崖陡坡下面停留、休息或放置工具及避炮。

十一、下雨或大雾天气必须停止施工。

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3、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共分为:

(1)采矿区

(2)炸药库

(3)生产厂区

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区域,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5、在每年3月底前,将《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报表》应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级、位置以及基本特征和周边环境基本状况等内容。

6、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7、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8、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9、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0、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11、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12、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信息告知相关人员。

13、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所属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

14、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5、各级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16、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不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1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18、矿区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9、各级监督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失控,导致事故发生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术语

事故隐患:是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祸患。

二、分类

1、按事故隐患起因分: (1)设备事故隐患; (2)火源、火险事故隐患; (3)质量事故隐患; (4)电器事故隐患; (5)尘毒事故隐患; (6)安全防护事故隐患; (7)交通事故隐患; (8)其他事故隐患。

2、按危害程度分:

(1)一般性事故隐患:是指对人身安全、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已构成威胁,但整改方法比较简单,涉及的范围较窄,投资也比较少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对人身安全或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已构成严重威胁,有可能造成事故,整改的工作量大,涉及的范围广,投资多的隐患。

三、事故隐患管理部门

1、技术科组织土建、环保、设备技术员对土建、尘毒、设备等事故隐患进行专业检查。

2、消防安全组负责对火源、火险事故隐患进行专业检查,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3、安全生产科对安全防护事故隐患及其他事故隐患进行专业检查。

四、管理部门职责

1、各专业检查部门负责人,应亲自抓事故隐患的检查工作。根据事故隐患的起因和危害程度,查清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落实负责部门和负责人。

2、自查部门按月登记《事故隐患登记表》。原则上一般性事故隐患由所在部门负责整改,如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受条件限制,不能进行整改时,按事故隐患起因向专业检查部门上交《事故隐患报告单》。

3、对有条件整改而不按要求整改的,由专业检查部门(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强行限制整改。

4、对事故隐患所在部门或负责整改部门,接到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然迟迟不动或口头答应,但不按时完成整改计划的,可视其具体情节予以通报或建议行政处分。

5、负责整改部门,由于无故拖延整改时间而导致发生事故,由整改部门负主要责任。

6、在按计划整改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原因、情节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后,找出责任者。

7、由于专业检查不力(以《整改通知单》为准)而造成事故,由专业检查部门负主要责任。

8、由于专业检查和自查不力(以《事故隐患报告单》为准)而造成事故,由专业检查和隐患所在部门负主要责任。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领用管理

1)爆破工根据班前会安排,认真填写领取单,经队长、安全员、监理员、班组长及项目经理签字盖章,领取当班炸药雷管。

2)炸药、雷管由当班爆破工及当班班长指定的专人领取,并相互监督。

3)领回的炸药雷管入井前队长、安全员要清点数量并登记。

4)爆破工领药时必须带好有关证件,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库房领药。

2、爆炸物品使用管理

1)根据工作面炮眼数及装药量,确定本次爆炸物品消耗量,装药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

2)对爆破后的瞎管统一收集,交回炸药库销毁。 3)各队当班班长下班之前,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爆炸物品消耗的数量,并由调度室与炸药库管理员核对。

4)各队负责井下炸药或雷管保管工作,放置爆炸物品的箱子不许损坏或挪作它用。

3、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1)指定专人按规定进行安全运输,并在下井前由队长向下一个班班长告知数量。

2)爆炸物品下井后班长及安全员对数量进行清点。

4、爆炸物品清退管理

1)爆破工爆破结束后,对炸药、雷管要及时进行清退,跟班队长,安全员对爆破工实际使用的药、管数量认真审核,在传递单或卡上填明使用量、剩余量,并签字或盖章后由爆破工将传递单或卡带到炸药库进行清退,库管人员根据实发数,对照传递单当面清点,核销、清退,对剩余的药做好登记,双方签字,交接清楚,妥善保管。

2)爆破工当班领药、管用的传递单不管是否有剩余药、管,都必须将传递单返回到当班库管员手中,双方签字,办理清退手续,不按时返回传递单或传递单负责人签字不全者,库管人员不予换发传递单。次日,停止发药、管,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加强职工学习培训与安全教育

对所有人员进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治安意识教育,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中相关爆炸物品的规定及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此后班前会加强学习相关爆炸物品的规定及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提高职工对爆炸物品认识及治安意识。

三、各班配置跟班安检员

1、安检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监督检查爆破工对爆炸物品的领取、运送、使用及清退的各个环节,如果在以上过程中发现爆破工私藏爆炸物品,当即制止并报调度室处理。

2)监督检查其他施工人员对爆炸物品随意私藏。

2、跟班安检员由班组长兼任,负责当班实际领取、实际消耗、及剩余爆炸物品的数量登记。

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管理制度

为确保生产安全,采石场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1、费用来源: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提取,列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2、专项费用使用范围:

(1)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2)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3) 安全生产评价评估、监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4) 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药品配备; (5) 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信器材购置; (6) 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7)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善后; (8) 与安全生产保障有关的其他事项。

3、为使此项资金专款专用,采石场设专帐管理,每季度对费用的支出检查一次,不得胡支乱用,不得转移用途,保证把此项费用用于安全生产。

4、如发现对安全生产经费有挪用行为,将对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及执行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时,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均为工伤事故。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做好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并对正确性、及时性复责。

二、伤亡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人员必须立即转报矿长,并保护好现场。

三、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由车间填写“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报告单”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单”。

四、矿长在接到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的姓名、伤亡程度、事故简单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县安监局、县工会、县公安局、检查院。

五、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由事故调查组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报告书”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报送时间,重伤、死亡事故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半个月,重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事故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

六、职工因工负伤,所在车间(班、组)必须在一周内将“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矿场主要领导,并本着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班组进行讨论,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七、按照事故严重程度的分类,分级负责调查。其分工如下:

1、轻伤事故及险肇事故由车间负责。

2、死亡及重伤事故由矿场负责。

3、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或组织。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1、轻伤事故,须经矿长批准备案。

2、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须经矿长批准,报县安监局批复结案。

九、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革新操作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操作规程错误而发生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班、组)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耽误部门领导负责。

十、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3、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信号、安全用具不齐、不全、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违章指挥,强令或擅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7、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重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汲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十三、对事故责任者,根据其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要求,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工伤休假,必须持有医院开具的休假诊断证明,并由单位领导审批,方能按工伤处理。

十五、必须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如实反映企业中的安全检查状态和伤亡事故情况。并对大量的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从中揭示事故发生的规律,为防止事故提供依据。

职工伤亡事故报表的填报,要求字迹清晰,逐项逐条认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复责,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方可上报。

六、职工因工伤要去外地治疗者,应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经理批准方可借款,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借款和报销。

七、建立健全完整的工伤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永久保存。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适应人群

采石场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2.职责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3.1惩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3.1.1惩罚的范围

3.1.1.1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3.1.1.2安全管理

3.1.1.2.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1.1.2.2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3.1.1.2.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3.1.1.2.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3.1.1.2.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3.1.1.2.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3.1.1.2.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3.1.1.3其它事故考核

3.1.1.4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按有关单项考核规定处理。 3.1.1.5具体考核未涉及到或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当年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

3.1.2惩罚类型

3.1.2.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3.1.2.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3.1.2.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3.1.2.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3.1.3惩罚程序

3.1.3.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1.3.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3.2奖励

3.2.1奖励的范围 3.2.1.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3.2.1.2认真贯彻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2.1.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2.1.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3.2.1.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3.2.1.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3.2.1.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2.1.8积极参加采石场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3.2.1.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3.2.1.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3.2.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3.2.3奖励程序

3.2.3.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安技部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

3.2.3.2先进车间由安技部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3.2.3.3对第3.2.1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班组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4.其它

公司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建帐,公司安技部门直接控制使用。

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5.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加强痕迹资料的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采石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档案的建立

(一)收集整理企业法定证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照,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二)收集整理安全生产机构设置文件,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

(三)收集整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四)收集整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资料、记录等:

1、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收集整理教育培训记录及资料,包括送出去和企业自身进行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持证情况等;

2、按照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各类各次会议的记录档案;

3、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包括企业负责人、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4、按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档案,包括生产厂家资质、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资质证明、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操作使用、点检、维护、修理等资料和记录;

5、按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危险源管理档案,包括危险源的识别、评估分析、管理、监控的记录和资料;

6、按照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排查、

治理、验收等记录和资料;

7、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仓储、发放、使用、管理的记录和资料;

8、建立安全、环保投入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档案;

9、按照伤亡事故管理制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记录、笔录、处理过程、事故报告、结案批复等;

10、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

(一)本机构的安全生产档案,由安全环保科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保管;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资料,统一整理交由安全环保科保存。 (二)存入安全生产档案的资料,要分类整理,按照时间先后编写页码,制作目录,成套成盒保存,不得杂乱无章。 (三)安全生产档案系保密资料,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依法检查时可以查阅外,其他无关人员,外界人员均不得借阅。若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档案室保存。 (四)档案室应随时保持通风干燥,严防虫蛀、鼠咬、严防潮湿、水浸,严防火灾,应设防火警示标志,建立用火制度。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将档案资料安全转移。 第四条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具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责任扣款,仍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直到辞退或开除的处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的;

2、安全管理活动无记录的;

3、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

4、设备档案不完整又不收集的。

(二)未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责任扣款,仍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直到开除的处分。

1、档案管理混乱,未归类保存的;

2、未按保密规定,丢失档案资料的;

3、档案室未建立用火制度,未设防火标志的;

4、因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鼠咬、残缺不齐的;

5、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浸、受潮的;

6、不重视档案资料管理的。

台阶高度、坡面角、浮石处理安全制度

第一条、采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得原则,按照由上而下得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得超前距离,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二条、采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依据开采设计方案确定。

(一)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得超过15米。机械铲装时,松软岩土台阶高度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坚硬稳固矿岩石台阶高度不大于挖掘高度的1.2倍。人工开采时,砂状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1.8米。松软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3米,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6米。

(二)松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50度;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60度。

(三)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整。

(四)最小平台宽度,必须保证运输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 采剥工作面有浮石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如未处理,不得在浮石危险区从事其他任何作业,并需制作醒目危险标志,禁止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处理,处理中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

边帮管理人员发现边帮有塌滑征兆时,有权下令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事后须及时向矿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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