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诗歌教育王宜振

2022-11-02

第一篇:现代诗歌教育王宜振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上传人:王宜建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已于2013年5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3年6月6日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二章 调 解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

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

织开展调解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共同开展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且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当事人书面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15日内或者当事人同意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第十三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出具不予确认决定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确认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调解组织也可以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移交、邀请进行调解。

委托、移交调解的调解期限不超过15日,调解期限不计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期

限。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应当受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仲 裁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在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村(社

区)设立巡回仲裁庭。

第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总人

数应当是单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组成单

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会、相关部门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委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建设成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按照统筹兼顾、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合理配备工作人

员。

仲裁院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和办案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为方便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必要时可以设立临时仲裁场所。

仲裁场所应当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标志显著、庭貌庄严。 参加庭审的仲裁员和记录人员应当统一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第二十二条 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并参加国家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培训,考试合格,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

任的仲裁员,可以申领仲裁员证。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实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省级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单位与

聘任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

(二)省人民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

劳动人事争议;

(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

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军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

(五)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六)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分别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由最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等情况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

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条 劳动者委托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以外的公民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人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身份证明和劳动者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

社会团体推荐的相关证明。

公民代理人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人不得从事风险代理。 代理人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应当推

举不超过5名代表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所依据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

实的初步证据。

第三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就案件事实部分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核定。受委托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第三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审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最迟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期限,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

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二)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三)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专业性问题进行核定的;

(四)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的;

(五)公告送达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计算仲裁期间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终结审理: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放弃申

请权利的;

(二)涉及经济利益的劳动人事争议,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

义务的人的;

(三)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同意继续由仲裁委员会审理的;

(四)其他需要终结审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仲裁决定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是否需要回避的;

(三)中止、终结或者恢复审理的;

(四)撤销不予受理通知或者案件的;

(五)撤销并重新组成仲裁庭的;

(六)准予撤回仲裁申请的;

(七)补正调解书、裁决书笔误的;

(八)撤销仲裁裁决并重新审理的;

(九)不予确认调解组织调解协议效力的;

(十)其他需要仲裁决定解决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仲裁后至仲裁裁决前,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因被申请人主体有误、放弃仲裁申请等原因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准予其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被申请人反申请的,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被申请人反

申请的继续审理。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

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调解协议需要由第三人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征询申请人是否同意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同意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人不同意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5日期限予以确认,申请人可以自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人事争议作出裁决的,应当书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其继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

终结审理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且仲裁裁决确定的每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 仲裁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文书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保留相应的网页记录。 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以通过布告形式公布。布告应当张贴在用人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或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自布告张贴次日起,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

(二)先予执行裁决书;

(三)裁决书的送达回执。

第四十九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以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特

别简易程序: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在3人以内的;

(二)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单一,案件标的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和适用法律清楚的。

第五十一条 适用特别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予以立案,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采用庭外调解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在15日内结案,结案方式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5日内经2次调解仍未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转入简易程序处理,仲裁期限从转入简易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仲裁建议书,收到仲裁建议书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有义务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而拒不提供的;

(四)利用仲裁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仲裁庭纪律或者扰乱仲裁庭秩序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其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但已生效超过1年的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

除外: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四)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五)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限从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就业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3日”“5日”,指工作日。有关证据、送达、期间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

算,给予保障。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和2005年12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人

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传人:徐州市鼓楼区仲裁科:王宜建

第二篇:“锤炼担当作为硬作风、提振干部创业精气神”主题教育活动发言提纲

“锤炼担当作为硬作风、提振干部创业精气神”主题教育活动发言提纲

根据组织部署和安排,今天召开交流活动。根据“锤炼担当作为硬作风、提振干部创业精气神”交流主题,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做以下交流:

1.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监督问责。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将主体责任进行分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相关制度,把责任压紧压实。二是健全用人机制。加强对作风效率考核结果的运用,紧扣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服务意识、责任担当、工作效率等重要方面,检验识别、选拔任用干部,让有为者有位,实干者实惠,对业绩突出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予以重用;对碌碌无为、作风漂浮、推诿避责、进取意识不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干部进行调整;对正事不做,偏门左道不断,严重影响单位形象、部门团结及工作士气的,一经查实,坚决给予严处,真正做到“能者上,错者容,庸者下”。 三是强化问责。对于干部职工出现苗头性不良信号,该批评批评,该教育教育,如有进一步发展趋势,尽早让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做到心中要有敬畏、有底线、有追求,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锲而不舍抓好作风建设

2.立足工作实际,强化理论学习。既要有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又要有“仰望星空”的思维能力。让会学习、能思考、肯钻研成为基本素养。结合此次主题教育活动,既要学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央、省、市、县各类会议精神和讲话,锤炼干部党性,固本培元,又要学习业务知识,系统深入学习城市管理工作的新知识、新政策、新形势,不断提高工作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3.贯彻科学发展,推动理念创新。 城市管理理念方法不断更新,要主动学习外面先进管理办法及理念,优秀管理城市评比,射阳给了我们警醒,城市管理不进则退。一是更新管理理念。将城市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纳入思考解决的范畴,强化先进理念学习,比如上海精细化管理理念,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为主线,进一步寓管理于服务中,切实营造全民参与、共建和谐城市、共享管理成果的良好氛围。二要转变管理方式。要着眼于提高队伍人员的素质,致力于规范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要运用好错时管理、精细化管理、长效化管理等方法,结合阜宁实际大胆探索新思路新举措,有效实现从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的转变。三是要优化体制机制。加强对市容秩序、环卫保洁、城管执法发展的思考与研究,在完善市容管理长效机制、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建设等寻求突破。

4.提升服务水平,增强三个意识。增强政治意识。城市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因此,政治意识是衡量城市管理在新时期、新形势赋予一个重要指标,我们在工作中要时刻牢记为民服务的初心。增强大局意识。建立长效化机制,加强精细化管理,是我们城市管理的“大局”。我们要以市容市貌为切入点,通过提升环卫工作质量、加强路灯亮化建设、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数字化城管监督职能等方式,打造宜居的城市环境。增强群众意识。我们必须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为民办实事,进一步规范123

45、数字化城管、人民来信、网络举报等平台办理流程,确保城市管理效能和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 。城市管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要将全力以赴干工作作为自己的本分。要解决自己有时存在的动力不足“不想为”、能力不足“不会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等突出问题,做到责任过硬,根本在责任心,关键在落实力。一方面,要强化责任心,做到知行合

一、表里如

一、始终如一。经常性地开展扪心自问、反躬自省,主动把自己摆进去,不怕丑,不怕现原形,经常问一问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得如何?问一问本单位部署安排的事项落实得如何?对照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的分工,问一问自己是否讲政治、是否真落实?另一方面,要提高落实力,做到担当有为、攻坚克难。要脑子里始终装着工作,始终围绕问题研究思路、拿出对策,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推进工作,做到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

我们要以“锤炼担当作为硬作风、提振干部创业精气神”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贯彻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我局的工作部署安排,认清形势、奋力拼搏,确保我局年终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篇:振军演讲稿

狭隘保守误国误民 开放合作兴国富民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内容主要围绕“十破十立”第七条:“破除自我封闭、狭隘保守的思想,树立开放合作的观念。”题目是《狭隘保守误国误民 开放合作兴国富民》,

当今时代,是一个竞争的时代,更是一个合作共赢的时代;是一个自我发展的时代,更是一个开放发展的时代。但是,曾几何时我们缺乏战略的眼光,缺乏宽广的胸怀,只是盯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认为自己物产丰富,无所不有,不需要同外国进行经济交流。于是乎,便关起自己的大门,做着天朝大国的美梦。根据历史资料研究,我们当时的GDP也确实居世界前列,并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白银储量,且从来没有出现过贸易逆差。但那是怎样的经济结构啊?一车车、一船船的瓷器、茶叶、丝绸,换来一丁点的黄金、白银,再慢慢地累积,就是这样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一步步堆积出我们自以为是的天朝大国。而从未睁开双眼看看周围所谓的“蛮夷之邦”,他们早已经进行了工业化革命,实现了机械化大生产,输出的是飞机大炮、坚船利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1840年的一声炮响,便永远地终止了我们的美梦,紧接着,《南京条约》、《马关条约》......签,黄金、白银、文物......送、再送,海洋、领土、领空......割、再割、还要割,八国联军用刺刀指着我们的头颅说:“瞧啊,这是奴隶!”耻辱啊!这既是被外来势力侵略带来的耻辱,也是自我封闭带来的必然后果。

穷则思变,变则通,于是被打痛的中国人开始觉醒,有的提

鲁 振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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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王振振1

实验小学召开“十星级党员”评选活动动员会

近日,实验小学党支部组织召开了全校“十星级党员”评选活动动员大会。会议由卢校长主持,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教师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由卢校长领学了济阳县实验小学《关于深化“十星级党员”争创活动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从“十星级党员”内涵和开展“十星级党员”争创活动的意义、要求、评选范围、评选标准、方法步骤、激励机制、组织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使全体党员对开展此项活动有了充分的认识。

最后,张校长对“十星级党员”争创活动做了进一步强调。他指出,评选“十星级党员”是提高全体党员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的有效载体。他要求,各支部、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评选“十星级党员”的重要意义,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评选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评选活动要严格评选程序,切实把好互评关、初评关和评定关,要按照谁评选、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评选工作。用“十星级党员”评选来激励全校教师,推动我校教育质量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王振振)

第五篇:张宝振个人事迹

致富路上当先锋

成功不忘众乡亲

--记政协委员、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董事长张宝振

报效桑梓

热心公益

作为创业成功的有志青年,张宝振富裕了并没有忘记家乡,没有忘记社会。他说,我的成功是社会给予的,没有社会,没有在身后默默支持的父老乡亲,单凭我个人力量是不可能成功的,所以我要用自己的财富来回报社会、奉献爱心,帮助穷苦百姓、资助失学儿童,热心各种公益事业。

看到周边的老百姓都走了致富的道路,张宝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更好的服务家乡父老,让父老乡亲走上致富的道路,毅然于2010年3月在自己的家乡木石镇北张庄村成立了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项目总投资2.3亿元,未来将形成占地面积500万平方米的集生态养殖、科技种植、农业旅游观光于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一期投资8000万元,占地面积约200余亩,建成后可年出栏生猪4-5万头,为山东最大的生态养猪生产基地之一。新建高标准自动化蔬菜大棚160多个,各类反季节蔬菜多达十余种,年产5000万斤;项目二期计划投资1.5亿元,年增加出来生猪50000头,新建生猪宰杀、分割食品加工生产生产线5条。扩建大棚400个,可安排农村劳动力就业700多人,年增加农民收入1.8-2.5亿元,公司坚持“公司+农户+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带动大批农民参与生产,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和示范引导,辐射周边乃至更大

区域发展蔬菜农业标准化生产,形成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大规模,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科学发展发挥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必将为滕州、枣庄乃至鲁南地区的农业标准化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张宝振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村里修路缺钱,他一把捐出2万元;小学危房改造手头紧,村主任找到他后,二话没说就捐了2万元;镇里每年发起组织的“慈善一日捐”活动先后捐出1.6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张宝振共捐献救助善款10余万元。更可贵的是,几年来,他救助孤儿、失学儿童6名,常年定期不定期去看他们,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学习进步,始终坚持不辍,得到了社会一致认同和好评。当然,社会与政府也没有忘记他,,给了他很多荣誉:尊师重教先进个人、慈善先进个人、第三届“浩歌杯”风云人物等荣誉称号,他的企业荣获了民营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等称号,他本人也于2007年底光荣当选为滕州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

质变来自厚积薄发,飞跃演绎破茧化蝶。十年的风雨历程,是一幅气势恢宏的奋斗画作,是一首憾人心弦的创业之歌。张宝振是一个斗士,他面对挑战,永不退缩,他的眼光瞄向了下一个十年,因为他深深知道,成绩只是暂时的,在这个竞争风险和发展机遇并存的时代,唯有敢为人先、敢于冒险、眼光敏锐、善抓商机的人才乘长风破万里浪,才能经营丰富多彩、大气厚重的人生。

这就是张宝振,一个执着于诚信的民营企业家,一个热心公益的

慈善家,一个墨子故里土生土长的新时期先锋共产党员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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