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范文

2022-06-30

第一篇:郑州市人民政府范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7]10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2 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5 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要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6 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处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组)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

7 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

8 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

9 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情况、各类建、构筑物统计情况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

11 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手续时,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篇: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郑政〔2005〕16号)

【发布单位】郑州市

【发布文号】郑政〔2005〕16号 【发布日期】2005-05-23 【生效日期】2005-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郑州市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郑政〔200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全面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三、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持社会稳定。

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市政府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

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

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对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议案,对不合时宜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二十

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经法制机构审核;发布后,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

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

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

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

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

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

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

二、市政府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及阶段性工作重点,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

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三十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列席范围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垂直单位、在郑派出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范围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同志。

三十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制定市政府工作计划;

(二)研究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市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分析形势,部署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市政府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县(市)、区长可以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三十

七、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三十

八、市政府专题会议。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三十

九、市政府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四十

一、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但部门之间分歧较大的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进行协调。

四十

二、会议议题的审核。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常务副市长审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会前有关部门要征求意见,或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协调。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

四十

三、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落实情况要作为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四十

四、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提倡开短会、小会。需要县(市)、区参加人员较多的会议,原则上要开电视电话会。

四十

五、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在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时,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四十

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正确、全面地做好政府宣传工作。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

七、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十

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十

九、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十、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公文,属分管业务范围的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的事项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签发。

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以及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须经市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制审核。

五十

一、切实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要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五十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严格按程序报送,实行网上运行,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五十

三、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五十

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普发性公文,要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对重要文件的出台,要通过新闻媒体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公文,要在本部门设立的网页上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

五、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

六、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

五十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除到县(市)外,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五十

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

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十、市政府领导出访,须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同意。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行政正职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六十

一、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郑外出和休假,经市长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返郑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六十

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郑外出和休假,应事前向主管副市长、市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回郑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六十

三、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

六十

四、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完善督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政府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办理,确保落实,及时汇报。

六十

五、对市政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考核。

六十

六、市政府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守市长电话、市政府政务值班电话相结合的值班制度。

受理、处理群众通过市长电话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值班人员均应认真听取、耐心解答,并认真做好记录。对能够及时处理的问题和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按带班领导指示意见处理。市长、副市长定期直接值守市长电话。

值守市政府政务值班电话和传真。对上级机关的各种通知、下级机关上报的情况和其他向市政府通知的有关问题,值班人员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带班领导汇报,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办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值班工作。

六十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十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六十

九、政府和部门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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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郑州市人民政府 市 长 办 公 会 议 纪 要

[201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完成2011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2月10日,副市长张建慧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201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问题。现将会议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 关于确保完成2011保障安居工程任务问题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保障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国家将启动问责约谈机制。各

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八条”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突破重点,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年底前完成60011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市房管局要统筹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新“国八条”精神,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以今年任务落实为着眼点,兼顾五年规划发展为落脚点,通过划定用地控制区,重点明确各区、管委会的用地规模、区域位置,实现前提规划、提前选址,并对县(市)、上街区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同时要强化快速交通引导作用,利用轨道交通沿线、BRT支线和站点周边用地在各管委会、市区五区均衡分布一批大型综合性保障性住房社区,以方便群众居住、生活和出行。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配合,2月底前完成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建立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需按照地上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保障性住房;对于特性区域、特定地段的商品住房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可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户型、面积由市房管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确定和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异议的,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确定。今后,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安置住房也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四)多策并举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对2010年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凡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手续办理,促使项目早落地、早开工。市房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对2010年已申报项目进行梳理,符合申报条件且已办理建设用地选址的,作为保障性住房落的重点,直接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安排计划。支持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在优先保组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多余的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范畴,向社会公开供应。

(五)强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职责。按照郑州新区、产业园区、职教园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兼顾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市区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兼顾公共租赁住房和廉价住房;县(市)、上街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尝试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思路,由市房管部门尽快对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目标分解工作要在2月底、3月初前完成。同时要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住房保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落实住房保障建设任务,按要求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并优先保证供应,凡未按照要求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一律暂停其他用地的审批

供应。

(六)研究出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由市财政牵头,尽快研究出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探索市政府负责投资包租,区政府负责运营管理,将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住房满足自住需求后的小户型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新途径。今年市内五区要根据需求完成2000套左右的房源筹集任务。

(七)支持国有企业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支持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公司、郑州市地产集团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进行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鼓励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国有投资公司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八)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加快出台《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制定土地储备供应实施方案,强化政府的土地储备供应能力;制定土地供应计划,落实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对存量土地、住宅出让土地和已取得土地的项目入手,尽快下达或追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促进项目建设。通过以上措施,确保2011年保障性住宅建设用地供应不低于2769亩

二、关于龙湖地区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开发建设龙湖地区是郑州市的一项重大工程,按照三年有序发展的原则稳步推进,国土资源部门要讲该工程列入重点用地计划,重点保障。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协调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为龙湖地区

配备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龙湖地区本开发建设的需要。

三、关于城中改造项目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问题

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根据相关区政府制定的城中村改造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改造建设方案。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组织招拍挂出让。

与会人员: 市政府

张建慧

是政府办公厅

罗付河

王泽文

市国土资源局

吴洪杰

刘玉凤

陈思格

孙春雷 市规划局

张京祖

市房管局

王万鹏

贺明理 市发展改革委

东 市财政局

崔向彦 郑州新区

市土地储备中心

郑晓明 市土地交易中心

蒋爱兵 市村改办

姜海

第四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09生效日期:2011-06-09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郑政办[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郑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促进人终身发展的奠基工程,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关每个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对于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深远意义。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协调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现结合我市学前教育现状,制定学前教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办园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重点推进农村学前教育,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群众满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郑州市幼儿园基本现状

(一)基本现状

“十一五”以来,市委、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确立了“普及、均衡、优质、惠民、和谐”的发展思路,学前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全市基本普及了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远远高于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办园质量稳步提升,教师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办园体制有新突破。1.幼儿园基本情况目前,我市有注册幼儿园884所,其中郑州市市区内347所,六县(市)和上街区共537所。全市公办幼儿园210所,(其中教育部门办89所、企事业单位办49所,集体办72所),占幼儿园总数的23.8%;注册民办幼儿园674所。全市省级示范性幼儿园14所,占幼儿园总数的1.6%;市级示范性幼儿园28所,占幼儿园总数的3.2%。基本合格的幼儿园523所,占幼儿园总数的59.2%。2.适龄幼儿及入园情况全市适龄幼儿325073人,3-5岁入园幼儿222087人,三年毛入园率68.3%,一年毛入园率83.3%。3.园长和教师情况全市在职幼儿园园长884人,有园长资格证者759人,占园长总数的85.8%。全市有幼儿教师12506人,幼教专业毕业的教师10381人(含职专毕业4067人),占教师比例的83%;持证教师8299人,占教师总数的66.3%。4.学前教育投入情况我市不断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2006-2010年期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总计为57400万元。与此同时,我市还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幼儿园。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的五年中,社会各界用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投资总额高达55200万元。5.2011-2013年我市学前教育情况分析2011-2013年期间,预计全市学前适龄儿童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和中原经济区发展战略的实施,省会城市郑州将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及就业者,人口及城市率将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也会增多,市区学前适龄儿童人数也将增加,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加大。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量也将增大。

(二)存在主要问题

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固然喜人,但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要的差距。当前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办幼儿园发展过缓,大型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发展萎缩,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滞后。二是优质幼儿园数量偏少,优质教育资源供求矛盾突出。三是财政经费投入不足。四是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不足。五是民办幼儿园管理亟待规范。六是还存在一些未注册幼儿园。

三、发展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任务

到2013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2%,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质量显著上升,师资队伍日趋优化,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公办幼儿园数量和比例大幅增长,0-3岁学前教育体系初步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备,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前教育需求,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具体目标任务

1.学前幼儿入园普及目标2011-2013年,全市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75%、81%、85%,一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6%、89%、92%。2.幼儿园建设计划县(市、区)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根据本地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外来人口变化趋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2011-2013年,分别新增幼儿园108所、93所、94所。3.公办幼儿园发展目标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新建、改扩建一批标准化公办幼儿园,促进公办幼儿园合理布局。到2013年,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公办比例不低于50%。农村每个乡镇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全市公办幼儿园幼儿比例达到60%,为实现公办主体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4.标准化建设和上等级目标启动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工程,未来三年,新建标准化公办幼儿园不少于149所,按标准化装修、改造幼儿园350所。所有新建公办幼儿园按照标准建设。支持各类幼儿园达标升级。2013年,示范性幼儿园不低于100所。5.师资队伍建设目标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模,合理确定师生比,按标准配齐幼儿园中的各类人员,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建立园长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大力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完成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6.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2013年,初步建立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体系,为形成0-6岁一体化学前教育格局奠定基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

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健全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发展改革、财政、城建和国土资源、人社、卫生、物价、综治、公安、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奠定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基础,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县(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教育附加费有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执行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启动公办园建设奖励制度,制定企事业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经费补贴政策,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扶持力度。启动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计划,向社会力量办园购买学位服务,弥补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城市低保和农村贫困家庭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幼儿园。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手段,支持大型国有企业、部队和院校、机关和社会团体办好所属幼儿园,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遵循“你规范我扶持、你降费我补贴、你优秀我奖励、你杰出我录用”的工作思路,出台促进民办园发展的政策,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按照《郑州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把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区整体布局规划。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接收和管理,逐步扩大公办幼儿园资源。重点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坚持便利为民的服务原则,为农村幼儿提供安全、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为农民生产、生活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四)启动标准化建设工程,提高标准化幼儿园数量

新建公办幼儿园、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在规划设计、建筑标准、外观风貌、园舍面积、厨房建设、教职工配备、办公设施设备、班级规模等方面,达到国家建设部门、教育部门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各县(市、区)要突出政府在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做到统一规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类幼儿园建设中和投入使用后,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不断提高新建幼儿园标准化程度。对按照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新建民办幼儿园,政府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五)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师资培训体系,多种途径开展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幼儿教师培训经费单列,设立企事业、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政策,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享受业务培训、表彰奖励、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制定民办幼儿教师合同制编制改革方案,逐步改善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园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民办幼儿教师提供事业编制。

(六)加强引导和管理,严格规范办园行为

严格实行准入制,完善和落实年检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按照《郑州市幼儿园设立管理规程》规范幼儿园的行政许可。民办幼儿园要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加大执法力度,由政府牵头,教育、民政、卫生、物价、工商、公安和当地乡镇(街道)等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未注册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设立标准的,依法进行取缔。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科学制定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程序。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赞助捐资建园、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七)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促使各级各类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对有特殊需要的学前儿童及其家庭给予提供指导和帮助。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引领和倡导各类幼儿园积极开展园本课题研究和园本教研活动,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改进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社区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结合,重视对家长科学育儿知识的培训和普及,共同为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八)完善督导评估机制,加强监督与指导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机制,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区县政府落实教育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郑州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及细则,对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实施等级评定奖励办法,对达到高一级等级的民办园进行奖励。

(九)健全组织领导,保证任务落实

市政府建立贯彻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共同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保障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面落实。

第五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12〕7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区域

市内五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和标准

(一)旅店行业,按客房收入(含会议室和长包房收入)的1.5%计征 (二)饮食行业(含旅店业附属的饮食业)、娱乐业、美容业、美发业、照像业、桑拿浴池业(含保健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三)房屋出租行业,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四)建筑安装行业(含装饰、装修业),按承揽工程造价的0.25%计征。

(五)广告行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六)煤炭行业,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的规定执行。 (七)电信行业(含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其他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电力供应行业,按销售收入的0.1%计征。(九)烟草生产行业,按缴纳税额的0.35%计征。

三、征收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安排使用。

(三)对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物价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一)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人,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免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因不可抗力使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免予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其他可以申请减免基金的情形。

凡一次申请减免基金数额在100000元以下或申请减免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减免基金在100000元以上或减免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凡申请减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附减免报告一式3份及财务报表,一并送交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对符合减免条件并提出减免申请的企业或个人,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应分别在20日和30日内,根据审批权限,给予批复。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二)在发生水灾、旱灾、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三)肉、蛋、奶、菜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的储备。(四)用于对城市生活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

(五)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生产基地、供应网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研开发和咨询等设施的建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六、郑州市下属各县(市)、上街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19号)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基金 管理 通知

主办:市物价局

督办: 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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