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公证程序

2024-08-05

出国留学公证程序(精选8篇)

出国留学公证程序 第1篇

出国留学公证程序

注:以下为国内统一留学公证规定,并非德国大学都需要以下材料:

出国留学,需公证的文件有:学历证书、成绩单、无犯罪记录、家庭成员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个人经历证明、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无犯罪记录公证,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由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提供证明)。

经济担保公证,需提供的文件有: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每月纳税证明,存折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须从公证开始计算定期已满三个月)。

如有股票证券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股东卡;如有房产,则提供产权证(非商品房需先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办理出生公证,必须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有出生证的还应提供出生证。

办理学历公证,需提供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的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向原先就读的学校申请补发)。

办理经历公证,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以及职务任命书,职称的职称证,申请人个人档案简历记载影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复印件,复杂的证明书需由翻译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经历,学历,婚姻证明需要提供一式三张黑白两寸照片;到美国使用的公证必须提供两寸黑白照片四张。

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申办委托公证还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各种申请表格可到公证处领取。

附:国内不同的公证价格(Rmb元):

湖北省:正本价格80; 每加一份副本40;

天津市:正本价格104;每加一份副本英文20,德文40;

武汉市:正本价格80; 每加一份副本40;

广州市:正本价格120;每加一份副本20;

北京市:正本价格48; 每加一份副本20;

西安市:正本价格140;每加一份副本20;

郑州市:正本价格160;每加一份副本10;正本包括三份;

上海市:正本价格70; 每加一份副本10;正本包括五份;

青岛市: 正本价格100;每加一份副本20;

威海市: 正本价格100;每加一份副本40;

上海:上海德研所的是最过硬的,一份普通字数不多的公证件,要60元,送5份,还要加10元复印费,要多加印,10元一份。换句话说5份就是70元,10份就是120元。这只是大概100字的普通件,如:毕业证,在读证明等,象那些大学成绩,则要多:读了一,二,三,四年的大概分别在110--140左右吧,复印费和加印费与前述相同。其中可能还有一些70--100元的材料,这在德研所有明文的条目,具体不再赘述。公证时间要10天。德研所地点在同济大学图书馆北11楼。另外,留德预备部也可以公证,但是过硬性就没德研所高。其收费标准要比德研所低,可能要少30%钱款,时间也短,一周就可以,而且,如果那里的老师不忙,一直问问,可以几天就拿到。

出国留学公证程序 第2篇

出国留学必备公证书成绩单公证

出国留学使用的成绩单等学历证明要想获得国外学校的认可是需要公证的,那么什么是成绩单公证呢?

成绩单公证书是申请人为了出国留学、进修、工作其国外学校、机构要求将成绩单办理成公证文书的形式,才可以获得国外的认可。

代办出国公证认证

成绩单公证办理是由申请人在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或者在网络上联系代办机构办理,如北京环球新东方,然后取得公证书。

成绩单公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在校学习的成绩单,成绩单须由学校或学校教务处盖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3.如需他人委托办理还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接下来给大家分享几个办理方式:

1.一般人都会选择在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申办,但由于部分城市人口较密集,城市服务提供的人数庞大,很多公证服务都需要排队办理,办理时间上也十分的长。

2.网上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减少传统的办理方法带来的各种不便,大家不妨了解一下相关机构:北京环球新东方,办理各项涉外公证认证。

希望上面的文章能让大家了解关于出国留学使用的成绩单公证的相关办理问题。更多公证认证的相关内容可以登录官网查询。

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管辖之探讨 第3篇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证管辖主要是以地域管辖为主。同时,《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二、域外公证管辖的立法模式

(一)以公证人其所在地域为执业区域

法国《公证法》规定:“法国公证人只能在其公证人所管辖的地域内受理并出具公证文书,但是公证人在某一指定地域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假如双方要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让自己信任的公证人参加合同签订的过程。”[1]德国、美国也是此种模式。

(二)以公证人所在基层司法机关的辖区为执业区域

我国台湾《公证法》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可以向任何地域的公证人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公证人应以其所属的地方法院或其管辖范围为执业区域。但有特别紧急情形或根据公证的性质需要到执业区域外执业的不受此限制。意大利、西班牙、日本、韩国均是此种模式。

(三)以公证机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执业区域

《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规定,公证人的执业区域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行政区域来划分,公证人应当在其被任职的范围内进行公证活动。

综上所述,域外公证管辖的立法模式和我国公证管辖制度立法的最大的不同是限制的主体的不同,域外公证管辖制度的本质是限制公证人到自己所在执业区域外执业,而允许当事人本着便捷的原则到就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或者因基于对某一特定公证人的信赖到该公证人所在执业区域申请办理公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我国公证执业区域制度的实质是不仅限制公证人在本处之外执业,更限制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地域。[2]

三、我国公证管辖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取消公证管辖。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必须严格在本执业区域范围内进行执业,超越公证管辖的公证书无效。

理由:(一)还处于改制转型期的我国公证机构,目前监督和自律机制还很差,一旦放开管辖,无序的不正当竞争将失去控制。(二)各地公证机构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公证质量标准参差不齐,一旦放开执业管辖,各地为了争抢证源会不断地降低质量标准,从而影响公证的质量和公信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为提高公证行业竞争力,与国际接轨,就必须打破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

我个人比较赞成第二种意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从公证员执业的独立性来看:

公证员是根据公证法,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公证法律服务的法律执业体。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律师法》和对会计师、律师的执业区域均没有任何限制。而公证员也完全可以像律师和会计师那样,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允许在全国任何区域内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二)从公证便民原则角度来看:

便民原则是我国公证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公证机构的选择应由当事人根据办证的路途远近、服务质量高低、服务态度优劣、办证效率来自行选择,而不应当由公证法来进行强行规定。其中关于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的规定,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极为频繁,如果一个当事人离开住所地,前往另一地工作、生活,但尚未达到一年以上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就只能让当事人回原籍办理,这违背了便民原则。且公证机构应当如何认定“一年以上”,公证法又没有做出详细规定,是以暂住证为准还是考察实际居住时间的,公证机构难以认定和判断。

(三)从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来看:

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定管辖制度是国家行使管理权力的表现。而公证法中对公证机构性质的规定,使公证的行政色彩已经非常弱化,公证机构行使的不是国家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公证管辖也应当弱化,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这是符合公证机构的性质的。

(四)从证据保全和继承权公证的特点来看:

在公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时,因为管辖制定的规定,只能向侵权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然而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当地的公证机构特别是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经常以不符合程序规定或人员较少没有时间等理由拒绝受理,使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而导致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而当事人本可以在一家公证处完成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却因为公证执业区域管辖的规定,奔波于不同城市的公证机构,造成了大量人力财力的浪费。而随着我们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私有财产的增加,在申办继承权公证中,被继承人往往在不同城市拥有多处房产,而根据公证管辖的规定,继承权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规定,继承人又将一次次地奔走于各个城市,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五)从提高公证机构的服务水平来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需要的是高效率、高水准的公证法律服务。取消公证执业管辖,给当事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这有利于增强公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当然前提是对公证市场规范的统一,如统一收费、统一质量标准、统一不同体制公证机构的办证成本等,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发生。反对者认为,在目前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都不强的情况下,放开公证管辖竞争秩序会难以控制,而一些发展水平较低的公证机构失去公证地域管辖的保护后,在竞争中将会难以生存下去。但依赖管辖制度这种“父爱式的保护”来保证其公证业务,一味地设定管辖,设置人为的壁垒,长此以往,使公证的服务范围和便利程度大大降低,使当事人感觉公证程序过于繁琐的,就会趋向选择律师等其他更加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失去了民心的公证就会失去公信力,失去了公信力的公证机构将难以生存和发展。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应将《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有紧迫情形或依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性质有到管辖区域外办理公证的必要性的,不在此限”。

参考文献

[1]王新华.有关我国公证管辖制度完善策略的几点思考[J].科技风,2012(2).

[2]安家爱.公证机构转制中的困境与出路[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公证程序的价值和意义 第4篇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公证才会体现公平、正义并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此外,公证程序也是统领公证价值的环节之关键所在,没有公证程序的公正就谈不到公证结果的公正,更不要去奢望公证价值的实现,因此,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关键词:程序;公证程序;正义

著名的法律格言曾指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里的“正义”是指法律正义即实体正义,“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合理性。程序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公证程序作为公证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制度价值对于公证法的贯彻和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证程序的价值

法的价值包含了自由、正义、秩序等,公证程序作为公证法的基本制度,在价值取向上与公证法是同一的,但与其他制度相比,其更侧重于工具性的价值。

(一)实现正义

公证程序是公证证明力的效力来源,公证之所以具有法律推定的证明效力,在于其法定的程序,而程序的履行是公开的,也就是说,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只有在经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后,法律推定其产生最高的证明效力,推定其为正当的。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这就使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与未经公证的具有了差异。因此,公证程序是公证证明力的效力来源,也是实现公证正义的基本保障。任何的程序瑕疵都可能导致证明力的缺陷。

在公证程序適用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公平保护,公证员执业行为得到法定规范和约束,那么得到的公证结果也将是正义和公正的,而正义是司法制度,包括公证制度的永恒追求。

(二)体现平等

公证程序适用于所有参与公证活动的主体,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证员、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都毫无例外地受到公证程序的约束,这种平等的约束力是当事人对公证制度产生信赖的基础,也是公证公信力的基础。

公证程序对具体办证程序、操作规范和相关要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对参与公证活动的每一个主体的行为都进行了有效的指导和规制,所有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

(三)追求效率

公证效率指资源投入与所办案件数量、质量的关系,公证程序的统一性和一体适用性,产生了类似标准化生产的效应,能够以最少的投入保证最高的质量。

公证法第12条规定的公证业务范围在实践中细化为上百项公证业务,如果没有统一的公证程序,办理公证将无序可循,混乱的操作规程和无序的制度不仅会造成效率的低下,也会丧失公证的法定效力,扰乱了公证秩序。

二、公证程序的价值意义

(一)公证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实体正义即法律正义是公证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公证的法律正义就在于公证机构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从而维护和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公证程序规则》第24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除《公证程序规则》对办证程序作了概括性规定外,《遗嘱公证细则》、《赠与公证细则》、《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等都对具体公证事项的办证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确保公证结果的正确性提供了有力保障。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的终端产品即公证文书,在经过了合理、正当和公正的程序后,才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公证程序是公证公信力赖以存在的基础

公证机构的立足之本是公信力,如果缺乏公信力,公证工作就无法取信于民,公证制度存在的根基就会动摇,国家法制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而公信力的提高则依赖于公证队伍素质和公证质量的提高,公证程序的规范性则是公证质量的有力保障,也是公证公信力的存在基础。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证则是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社会所期望的诚信,进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信力。公信力是公证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关系到公证行业的兴衰成败,是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损害公证公信力的事件的发生,如“撬门公证案”、“西安体彩假票案”及一些地方出现的公证质量等问题,使公证公信力受到了众多的质疑,继而影响了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综观这些案件及问题的出现,除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外,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也是存在着一定过错的,比如公证员没有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按有关办证规则对有疑义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抑或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重要的补充材料等等,这些公证程序的缺失,阻碍了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从而影响了公证公信力。程序公正是公证工作的核心,而公证工作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载体和法律保障,既是判断民商事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机关裁判纠纷的重要根据,这就要求公证工作自身要有很强的公信力,而公证公信力的存在基础就是公证程序的公正。

(三)公证程序是公证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公证员是在国家公证机构内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法律工作者。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依法享有独立办证的权利、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公证申请的权利,同时还拥有在必要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公证公信力的高低程度,而这些权利的行使也必然受到法定程序的制约才能达到预期的公正效果。实践中,一些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比如在办理遗嘱公证或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承办公证员没有全程亲自办理;超出法定期限出具公证书等,这些公证程序上的缺失,都极有可能导致公证结果出现随意性和片面性,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程序公正不仅有利于实现法律正义,而且可以增强人们对公证结果的认同和信任,还可以为社会提供积极的导向作用,强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2]张文章主编.《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3]张宇红.《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初探》.[本文来自:http://www.chinadmd.com/file/vocvioweusrsr6czeuvxwveu_1.html].

[4]冯兴吾,康峰.《公证价值论》.[本文来自: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8/2004/8/ma80448483416184002213936_128494.htm].

出国留学公证怎么办理 第5篇

出国留学公证怎么办理

出国留学公证程序如下:

1.申请 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委托别人代为申办公证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的决定。此时申请人可在公证处领取各种申请表格。

3.审查 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需公证的文件有:学历证书、成绩单、无犯罪记录、家庭成员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个人经历证明、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

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由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证明)。

如有股票证券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股东卡;如有房产,则提供产权证(非商品房需先由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经济担保公证需提供的文件有:单位人事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每月纳税证明、存折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从公证日开始计算定期已满3个月)。

办理出生公证,必须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有出生证的还应提供出生证。

办理学历公证,需提供毕业证、结业证、肆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的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向原先就读的学校申请补发。

办理经历公证,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以及职务任命书,职称的职称证,申请人个人档案简历记载影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关系人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所有证明资料都需带原件,提供复印件,复杂的证明书需由翻译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经历、学历、未婚证明需要提供一式3张黑白两寸照片;到美国使用的公证必须提供两寸黑白照片4张。

如委托他人代办留学手续,亦需将委托书公证。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申办委托公证还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所有资料齐备后到各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4.取公证书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5.交费 公证费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能过程中,依法定标准向申请公证当事人征收的有关费用,它是国家司法规费的一种。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应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出国留学做好财产公证还是很重要 第6篇

出国留学做好财产公证是很重要的,国外的审批手续最重视的就是财产公证,一般在发达国家特别是你的财产累积达到一定的程度,办理签证是很简单的。其实在发达国家也是一样,他们也是嫌贫爱富,他们希望迁移到他们国家的都是社会富有人士,能给本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有利的支持,能够拉动区域性的投资,这是他们最希望的。

出国留学为什么在发达国家特别重视财产公证呢?因为在发达国家留学生是不允许打工的,如果在留学期间没有充分的财力是很难全部时间用于读书的,如果打工势必违反相关法律,这在后期的执法中会带来不利的因素。同时他们也考虑到因为受到学费的牵累,会导致很多的学生读不完书,而在相关的国家停留,这样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也许会做出违法和犯罪的事情发生。所以他们从开始就特别的重视个人的财产程度,其实在这里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发达国家学费都很昂贵,加上生活费用,一年需要几十万,就是正常的工作者有时也是难以承受的,所以想在学习期间解决这些问题,还是具有很大的难度的,所以他们特别重视这个财产公证。如果你有了大量的财产,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所以从开始的申请,到最终的审核,没有财力是很难通过的。

出国留学办理公证热点问题的解答 第7篇

公证常见问题解答

(一)未成年人能否申办公证?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是可以申办公证的,但应由其监护人(也即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在其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时,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应监护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或者处分大额财产时,应当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保证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正确认识事物并进行判断的能力,包括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个范围之外的`一般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旅居意大利的华侨回国结婚时,应当办理何种公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华侨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供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无配偶证明可由意大利公证机构出具公证、经意大利省督府认证后再由我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使领馆出具声明书公证;无血亲关系证明可由我使领馆出具声明书公证。建议旅居国外的华侨回国结婚时提前办妥相关证明。

(三)想在中国国内办理购买或出售房产等事宜,但本人无法回国,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可以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委托书公证的意义在于,在当事人在外地,不便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时,可以把相关事务委托给他人,并通过办理公证,对该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书面予以证明;受托人可以向国内有关部门出示经公证的委托书,从而顺利办理有关手续。

当事人可以向意大利当地公证机构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并经当地省督府或检察院认证后再由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当地公证机构不接受我公民的公证申请,或者不能为中文委托书出具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到我使领馆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

(四)委托书、声明书能否提前签好当事人名字再送至我使领馆办理公证?

委托书、声明书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我驻外使领馆证明委托人、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使接受委托书、声明书的当事人消除疑虑。委托书、声明书是委托人、声明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声明人必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捺指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五)想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产,但房产证还没有拿到,如何申办公证?

无论在国内公证机构还是在我使领馆,申请公证的事项涉及房产转让的,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交房产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当事人可以先申办委托他人在国内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的委托书公证。

(六)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应当两人共同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

应当注意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并不当然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财产所有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无约定的,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是房产共有情形中的一种。公证事项涉及对共有房产进行转让、管理的,应当全体共有人共同申办或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通过房产证等能证明确系夫妻共有的,应当夫妻二人共同申办公证。

(七)对委托书的形式有没有什么特殊要求,是应当自行书写还是按国内房管部门等提供的样本填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书一般包含下列内容:委托人基本情况,受托人基本情况,所涉房产的具体情况,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委托人的签名、捺印,日期等。

委托书可由当事人自行草拟打印或根据国内有关机构的要求制作。委托书内容不完备或表达不准确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更正;委托书中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虚假、不当的内容。

(八)华侨子女在国内考学、加分等,国内要求提供华侨身份证明,如何办理相关证明?

当事人需持有效护照及当地居留证明到意大利省督府或检察院认证后再由我使领馆申办认证。居留认证主要用于到国内办理华侨身份认定时使用。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国内侨务部门负责,居留认证仅作为对居留事实的判定。

(九)本人已经来到意大利,不便回国,如何办理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证书等公证?

浅析公证审查程序 第8篇

关键词:公证程序,公证审查,公证证据,责任

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颁布, 二○○六年三月一日正式实施。二○○六年七月一日, 新修订的《公证程序规则》正式施行。该《公证程序规则》的修订发布是司法部贯彻落实《公证法》的重要举措, 是根据《公证法》的要求规范公证执业活动, 保障公证质量, 树立公证良好社会形象的有力手段, 也是完善公证法制建设, 满足社会对高质量公证法律服务需要的重要途径。修订后的《公证程序规则》以公证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为个重要环节, 其中审查是三个环节中的核心环节, 现就公证审查程序, 谈一些自己的见解。

一、公证审查程序概述

(一) 公证审查程序的概念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讲, 公证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公证程序是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必要措施, 也是防范公证执业风险的重要举措。公证程序有三个环节: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其中审查是三个环节的重点, 它关系到公证质量的问题, 是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和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 制作公证书之前, 对当事人申请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可见, 公证审查程序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程序, 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

(二) 公证审查程序的重要意义

掌握好公证审查程序,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特殊价值。

1. 有利于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及公证书效力

公证机构应确保公证书具备其应有的效力, 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 公证审查义务履行是否恰当, 直接决定公证书效力的强弱, 关系到公证书的质量。

2. 有利于提升公证机构及公证人的公信力及地位

公证审查义务界定准确, 审查方式选择得当, 公证书的质量高, 效力强, 必然提升公证机构在国家司法体系的地位, 公证人的地位和作用也会得以彰显。

3. 有利于明确公证人的责任及防范公证执业风险

不同的审查义务决定了公证人在进行审查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合理确定公证审查的范围、程序、方式、方法、事关平衡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公证行业利益。

4. 有利于促进公证制度的发展

公证审查义务履行方式恰当、充分、真实、合法可以确保公证制度的正常发挥, 进而确保公证制度具有充足的发展空间。

5. 有利于促进公证行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

二、公证审查形式

对公证员履行审查义务时, 应当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还是实质审查方式。现行《公证法》未明文规定, 只是笼统地规定, 按"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定"和"有关办证规则"来确定。英美法系的公证人因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 其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依赖于空想制度对当事人的约束, 当事人陈述虚假, 责任自负, 公证人并不因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 而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对公证书的内容负有广泛的法律责任, 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 甚至如果法律的修改已经可以预见, 而公证人未能在审查中注意, 都需要担任责任[1]。通说认为, 根据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 "在我国, 公证人进行公证大部分是实质审查, 只有少部分是进行形式审查"[2]。形式审查主要适用于办理委托书、声明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等间接公证事项。有学者非常重视公证的实质性审查, 认为“采用实质审查制, 是实现公证角色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也有观点认为, 实质审查“有违公证的中立性, 在实践中也难以有效实施”[3]。笔者认为, 对公证审查形式宜采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在实际办证过程中, 对所有事项都实行实质审查是不现实的, 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每一件都进行真假考证, 来源追究合法性, 这样公证员承担的责任更大, 隐藏的风险也就更大。

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其一:证明签字属实公证, 如委托书、声明书, 主要证明委托人或声明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签名属实, 这里主要审查签字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和签字的真实性, 而不证明所签字文件的内容真实、合法, 但也要符合合法性的原则。其二:办理继承公证或协议公证, 不但要求其公证事项的内容真实合法, 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条件, 才能办理公证, 如《错误公证杨世和死亡案得到认真复查纠正》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4]。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尹显伟于1999年7月28日为公证申请人严春英出具了 (99) 蜀公证字第04668号《继承公证书》, 该公证书称:被继承人杨世和与严春英系夫妻关系, 有共有财产房屋一套, 无子女, 杨世和已于1996年7月在成都市死亡, 杨世和的遗产由其妻严春英继承。2006年9月20日杨世和向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提出投诉后, 经核实杨世和还健在, 与严春英并非夫妻, 该公证书因公证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且公证员没有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导致公证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 尹显伟仅凭当事人所陈述和提交的单位证明进行形式审查而未进行实质审查, 出具了离奇的公证书。可见, 公证审核方式事关公证员审查义务的履行标准,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决定着公证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决定公证人不同的责任标准。

三、公证审查的内容

由于公证是以真实、合法为基本原则的, 因此公证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围绕着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的, 根据《公证法》第28条的规定, 公证机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 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首先要审查并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例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薄、法定代表人证件等, 其次, 通过审核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资格,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 有否授权证明等, 再次,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申办公证所需的民事实体权利。最后, 明确当事人的范围, 以防遗漏当事人。2)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 含义是否清晰, 签名、印章是否齐全。要审查该法律文书是否真实、合法、完善, 有无遗漏和相互矛盾地方。3)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审查这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充分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 审查需要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四、公证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一) 公证证据的种类

收集证据是公证审核活动中最重要的一项, 也是公证人员的基本技能之一。公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的客观事实材料, 公证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 勘验笔录, 鉴定结论。

(二) 收集公证证据的注意事项[5]

1) 要全面、客观、完整地收集证据, 切忌主观、片面、偏听偏信或断章取义。

2) 要针对性, 目的性要强。只收集与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有关的证据。

3) 要注意收集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 当然也不能忽视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

4) 要按法定程序采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保证所收集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五、公证审查的程序

(一) 公证核实权概述

有人提出调查权对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不可或缺的权利, 是保证公证质量、提高公证文书证明力的重要手段。但《公证法》没有赋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这项权利, 只规定了公证员有核实的义务。调查权是法律赋予公检法的一项权利, 并规定了公民或单位有配合的义务。而《公证法》规定公证员进行核实时,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协助。依照法律规定, 公证机构应当核实的情形包括:1) 具体办证规则要求核实的, 公证机构按照该办证规则进行核实;2)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假难辨或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矛盾或者有疑义。核实权既可以由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行使, 也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进行。

(二) 公证机构行使核实权的方式[6]

1) 询问证人, 从中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公证人员询问证人时, 应告知其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的, 可由其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必须有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

2) 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档案, 请求书面确认材料真伪。

3) 在公证活动中, 遇有需要具有专业知识人员解决的问题。公证机构可以聘请或者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定和翻译活动。鉴定或翻译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鉴定人、翻译人签名。

4) 对于公证事项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等, 公证机构可以进行勘查、检验, 并制作笔录, 由公证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勘验笔录不仅本身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而且还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措施。

六、公证审查中的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责任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在实践中, 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 即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公证人员应当负何种法律责任?目前, 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是当事人的过错, 公证员不应负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员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 应负法律责任[7]。受刑事处罚的, 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可见, 因为审查不严, 无论动机, 故意或过失, 只要出具了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 公证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把好审查关, 防范风险已成了公证员面临的重大课题。

七、公证审查程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 我国公证目前实行的是公证员“自由心证”审核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本是一种诉讼活动中的证据采信制度, 是指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不由法律事先规定, 而运用自己具有人类普遍认知能力来自由评断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的制度。这里用“自由心证”一词说明我国公证目前证据采信的基本状况, 是十分贴切的。公证员由于知识面、经验、素质等差异, 以“自由心证”来判断公证证据的真伪, 容易出现错误从而引起错证。

(二) 公证机构审查证据的手段不科学, 极易引起风险

近年来, 国际互联网、电子商务及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 由此产生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等新型业务, 客观上对公证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公证员掌握现代科技的水平提出新的要求, 而业务创新也带来了风险。又由于各地公证机构“贫富不均”, 软硬件设备不完善, 对公证审查手段不科学, 公证员每天面对繁杂多样的各种证件, 仅凭经验和肉眼观察难免会出现失误。

(三) 公证证据审查中调查难的问题

《公证法》没有赋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调查权, 而只是核实权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不同, 待核实的文书和事实就要去相关部门调查, 如银行、法院、学校、公安系统、工商部门等等。特别是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 须到银行查询有关凭证, 但很多银行以为储户保密为借口不予配合。

八、加强公证审查的几项措施

(一) 建议公证体制进行改革

目前各公证处业务需求量越来越大, 办证周期越来越短, 公证员数量明显不足, 如何从内部程序、人员安排调整使公证程序更加合理, 当事人办证程序更加便捷, 内部制度改革成为必然。

(二) 将计算机引入辅助公证程序管理

公证处应做好计算机硬、软件准备, 在硬件方面需要在公证处内部建立局域网, 每个办证环节配备计算机, 在软件方面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开发一套适合公证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 公证系统应与其它职能部门如:教育部、民政部、劳动部、公安局等实现信息联网, 资源共享, 这样, 公证员就可以通过上网查验各种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即省时省力, 又保证了公证质量。

(三) 司法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制定相应政策, 解决公证机构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司法部门如能与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 协调好这些相关部门的关系, 公证员在进行核实义务时, 就会克服不必要的调查障碍, 提高公证的办证效率。

(四) 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武装强大公证队伍

要扎实推进公证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提高公证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水准。公证员应当时刻注意加强学习, 广泛摄取, 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 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九、结论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为了保证公证质量和公证效力, 首先, 公证员应把好审查关, 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形式, 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作为审查的两大基本原则, 充分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其次, 在审查中正确行使核实权的方式, 对自己审查中应负的责任要明确, 防范风险的发生。最后笔者认为, 我们的公证制度还待完善, 审查的手段还需提高、加强, 核实过程还有许多障碍, 但我相信, 经过公证人的共同努力, 公证行业会引入正常而健康的轨道运行、发展。

参考文献

[1][法]让·吕克·奥贝尔.公证人的民事责任[J].中国公证, 2003.

[2]叶青, 黄群.中国公证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4.

[3]刘疆, 董翠香.公证审查方式新探[J].中国公证, 2006.

[4]四川省公证协会.尊重事实, 有错必纠, 错责必究[J].中国公证, 2007.

[5]徐帮学主编.公证制度与公证规范化操作实用手册[M].吉林:吉林电子出版社, 2003.

[6]陈光中, 李春霖主编.公证与律师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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