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范文

2024-05-26

法律逻辑范文(精选10篇)

法律逻辑 第1篇

法律与逻辑--对法律与逻辑关系的一种全面解读

本文主要对法律与逻辑关系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对逻辑学和法学之间交叉性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回顾和总结.首先,探讨了什么是“法律逻辑”,并重点介绍了我国学者较陌生的.“规范逻辑”,将两者进行了比较;其次,对法理学和逻辑学都关心的“法律推理”问题进行了探讨,比较了“法律推理”和“司法推理”两者的异同,以及两大法系“法律推理”的特点和差异;最后,对饱受批判的“法律形式主义”进行了研究,指出应当辩证地看待“法律形式主义”的功与过.最后,作者结合我国的实际,认为:我们不能借口反对“法律形式主义”而忽视和否定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

作 者:陈锐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刊 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WUPL 年,卷(期): 5(1) 分类号:B81 关键词:法律逻辑   规范逻辑   法律推理   司法推理   “法律形式主义”  

法律逻辑 第2篇

【摘要】法律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是法律领域中思维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理所当然以基本的逻辑观念为基础勾践其理论体系,以不同的理论视角及多个维度进行研究,目的在于解决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本文将从法律逻辑视角审视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通过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和性质进行初步认识,以法律逻辑的视角来探讨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的今本问题,进而探讨法律思维工具和方法论意义。

关键字:法律逻辑应用法律思维

法律逻辑是法律领域的一种思维工具,在法律领域内逻辑的运用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其作为作为法律领域中的思维的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理所当然地以基本观念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以不同的研究视角和多个维度进行研究,其目的在于解决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随着法律逻辑的应用研究的深入,我们必须解决诸如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性质、法律思维的工具与方法论意义等丞待解决的研究,以使法律逻辑学更好的发展。

一、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研究对象和性质

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

(一)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法律逻辑作为法律领域内的一种思维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立足于法律,以解决法律领域中的逻辑问题为目的,构建独立的理论体系。逻辑学可分为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经典逻辑从真值意义上看,它只具有真假二值,它所指的蕴含是实质蕴含,它遵循矛盾律和排中律,追求推理的确定性与保真性,且不包括模态词。经典逻辑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类形式逻辑,如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和谓词逻辑。而非经典逻辑通常缺乏一个或多个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特性,非经典逻辑的基本原理是基于实际应用的需要或者是对经典逻辑的修正和扩充,或者是将逻辑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其他具体学科。在研究逻辑学这一门基础学科时,当然会强调其工具性价值和方法论意义,并且它所追求思维体系的一致性和系统性是不变的。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对逻辑的解释:“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我并不打算通过映入不一致,无关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糟蹋法律结构的对称性。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理由,我就必须符合逻辑,就如同我必须不偏不倚一样,并以逻辑这一类东西作为基础。”因此,我们可以明确以法律逻辑视角审视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的基本问题包括:法律概念的确定性;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的一致性等问题。

(二)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的研究理论众说纷纭,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界定“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只局限于在普通逻辑领域所探讨的推理。另外一种界定“法律推理就是法律人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一种法律思维方法”重点研究法律人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思维活动,它是以形式逻辑为基础,但又不局限于应用形式逻辑推理,如运用辩证逻辑推理。虽界定不同,但三种观点本质是一致的,都有一般到个别的逻辑推导过程。所以,法律研究的和心仍是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法律推理。

(三)法律逻辑的性质。因对于法律推理有不同的认识,这决定了对于法

律逻辑的性质也有不同的理解,仍然有多种观点。但总的说来,法律逻辑是法律领域中的一种应用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工具,逻辑应用问题在实践中应与法律逻辑的方法论紧密地结合,从而在实践中运用。

二、法律逻辑的理论指导与现实意义

(一)法律逻辑的理论指导。法律逻辑从理论上揭示了正确的法律思维特性,有助于我们自发的逻辑思维提高到自觉的逻辑思维,从而更提高推理和论证的正确性。

(二)法律逻辑的现实意义。逻辑学在社会实践中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在现实实践活动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手段或方式,思维活动也一样。逻辑学关于如何正确运用这些思维形式的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对实物的判断有两种途径,一是感知,二是推知,推理是一种特定的判断联接方式,同时也是一种认知手段,它的应用本身也具有方法论意义。而法律推理中法律逻辑可以避免把人们的认识引入歧途,特别是法官非常严肃而又复杂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逻辑可以在方法论意义上来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

在实践的研究中,只有将法律逻辑的理论指导意义与方法论价值二者统一起来,才能对法律逻辑这门学科功能有更深刻的认识。

三、法律逻辑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法律逻辑应用的必要性。

首先,法律领域内的逻辑应用是顺应逻辑学的发展需求,法律逻辑因其与法律适用的密切相关性,确定了以法律逻辑的视角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的应用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对于法律适用进行逻辑分析的意义在于:在法律领域中,法律适用需要逻辑的工具,逻辑在实践领域中才能获得生命力。

然后,法律逻辑运用的可能性来源于实践要求,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是顺应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的迫切需要。从我国对法律推理的研究中不难看出,逻辑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中,都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就形式案件来说,立案侦查和审判过程,都是运用科学知识和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已是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的过程。此外,无论是运用证据查清事实,还是依据法律审判案件,都离不开逻辑推理的思维活动。

因此,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不仅是法学理论日渐成熟的一种标志,而且是法律实践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法律逻辑应用的可能性。

首先、思维实践经验也思维材料的积累,法律工作者在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中有一定的思维实践经验与思维材料的积累,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才能成为可能,法律逻辑学是顺河逻辑科学发展的,自对法律逻辑研究开始至今,法学界和逻辑学界所做的尝试和取得的有益成果,都为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做了必要的准备。

其次、应用逻辑与相关方法论研究的凸显。在法律领域中,从逻辑应用到应用逻辑,还有解决方法问题,要贯彻思维内容与形式具体同统一原则,运用逻辑理论具体分析法律领域中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作为一种应用逻辑,随着法律逻辑的兴起与发展,以逻辑的视角重新审视社会实践中的逻辑应用,从而为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提供了方法论意义上的可能。同时,方法论的凸显也为研究

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提供了方法上的可能,就法律领域而言,法学方法论虽然具有理论形态,不是时间本身,但主要还是归属于实用性学科,而且也只有强调其实用性,才能把法学研究与法律实用性匹配起来。

三、法律逻辑在实践中的应用

(1)法律适用中的逻辑问题。随着法律逻辑的发展,人们逐渐突破传统形式逻辑基本理论应用,开始试图深入到法律本身中去研究法律逻辑。法律适用的过程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思维过程,主要表现在法庭的辩论活动与对判决正当性的论证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当然涉及论辩技巧和思维艺术等问题,及法律适用中的逻辑问题。因此,法律逻辑必须从实践出发。

(2)法律领域中的逻辑应用。逻辑学是以人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也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在法律领域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必须运用和遵循人类共同的思维形式和思维发展规律,用逻辑的眼光审视法律领域的思维,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法律领域中法律人思维特征的认识把握其具体内涵和实质,为探析思维形式的复杂多样提供一个窗口,也为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提供有效思维方法和逻辑工具。在研究法律逻辑领域的逻辑应用时,我们需要用逻辑的眼光来审视法律领域的理性思维。

法律逻辑 第3篇

(一) 法律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

逻辑学通常被认为产生于古希腊, 其始祖就是亚里士多德。在古希腊, 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法庭辩论, 二是公共演讲。

我国的法律逻辑学研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这一阶段法律逻辑学指出了逻辑学对于法学的重要意义及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关联。

第二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在“逻辑要现代化”的视野下, 人们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 使现代逻辑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提供更为丰富的资源。

第三阶段是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逻辑学家们引入了“实质法律推理”或“实质推理”概念, 使之与“形式法律推理”或“形式推理”相对应。

第四阶段是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进入21世纪以后, 法律逻辑研究进入一个百花齐放的时代。在这个时代, “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成为法律逻辑学家们与法律方法论专家共同讨论的主题。

(二) 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 人们的行为和决策渗透着法律的影响。对法学的学习, 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了逻辑的严密性, 尤其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来构建。同时也离不开对法律逻辑学的学习, 其中的专业化和法律思维训练等都需要借助法律逻辑这样的理性工具来完成。当然, 通过对法律逻辑学的学习, 对法律工作者的影响也是方方面面的。首先, 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述能力, 其次, 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 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其独特的作用, 再次, 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论辩能力与驳斥诡辩的能力。

二、我国法律案例教学法的现状

法律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 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 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律案例教学法以构建主义教育学理论为理论基础, 具有启发性、互动性、民主性等优势特点, 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灵活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等多种教学形式。

然而, 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 而在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 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忽视。法律案例教学法是我国的薄弱环节, 在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课堂教学中, 教师更倾向于系统地讲授法律制度理论知识, 学生习惯性地、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这些被视为“圣经”的法律制度和理论。

三、法律逻辑在法学案例教学法中的具体应用

下面就法律逻辑学法律论证中的利益衡量方法, 结合“贾国宇 (化名) 案”来进行具体的个案分析。

案件事实是:1995年3月8日, 17岁的少女贾国宇与父母去餐厅吃火锅, 因卡式炉爆炸致面部烧伤, 请求判决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一直将其理解为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是我国裁判案例实践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一个典型案例。法院在进行利益衡量过程中同样也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论证。判决书原文认为:本案原告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 身心发育正常, 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并使其劳动力部分受限, 严重地妨碍了她的正常生活, 除肉体痛苦外, 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悔恨与伤痛, 甚至可能导致其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 其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是较为典型和惨重的, 必须给予抚慰和补偿。

四、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应用的意义

(一) 让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逻辑学的理解

法律案例取材于真实的社会生活, 老师通过讲述或者播放真实的案例记录, 引导学生去勘察现场、寻找线索、鉴定物证、进行辩论等。并注重引导学生在分析和论证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逻辑规则, 从而让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逻辑知识的学习和理解。

(二) 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比较抽象而又难懂的学科, 而法律案例教学方法又恰恰是一种吸引学生积极学习、主动思考的教学方法。通过灵活多变的教学模式, 让学生能够感同身受的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真正做到把抽象难懂的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学生也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 把抽象的逻辑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 达到抽象逻辑简单化的目的。对于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三) 增强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 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加深了学生对法律规范及其法律逻辑具体知识在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 有助于培养其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 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培养真正的应用型人才。

摘要:法律逻辑学既是逻辑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 又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是一门比较抽象而又难懂的学科。本文主要论述了法律逻辑学的发展历史及其对其学习的重要意义, 又通过描述我国法律案例教学法的现状, 重点论述了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及意义。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案例教学法,法治

参考文献

[1]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M].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07) .

法律逻辑 第4篇

摘要:聚焦军队院校任职教育转型,强化学员在实战化训练中的思维能力,提高学员在涉法涉诉实务中的认知能力与实操能力,军校法律教学中对学员逻辑思维培养与锻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将逻辑分析能力与法务实践能力相结合无疑是提高学员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具有实际的教育功能。

关键词:逻辑思维;法律逻辑

逻辑学教育在西方高校中有着悠久的传统,我国学界在70年代末 “逻辑现代化”口号的倡导下逐渐把逻辑学教育重新纳入高校课程中。在目前军队院校向任职教育转型的过程中,特别是更多的关注实战化训练要求,在总结日常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教学中增加逻辑学专题有其必要性。

首先,近30年来,随着逻辑学科学术和教学实践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对逻辑学教育的认知正处于不断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但飞速膨胀的社会财富给人们带来普遍的浮躁情绪,使得身处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改革的社会大众在面对诸如阶级固化、道德滑坡、贫富分化等等关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的公共争论面前,让逻辑非理性情绪的社会风气占据了思想上风。使得不讲逻辑在某些时候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表现,而这种“集体无意识”很明显的给学员的思维方式带去了不利影响。

其次,部分军校没有将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基础课纳入教学体系,这和逻辑学当前在军校教育中的学科地位有关。但把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来辅助或弥补军校专业化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不足却非常必要。因为,逻辑学的教学目标从认知转化的角度讲,是为了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对多领域专业技能和知识做出思维衔接,人格健全,行为得体的人,并使之通过主动地思维训练发展自身心智,拓宽认知视野,从而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思考力和判断力。

再次,就目前军校法律教学效果反馈来讲,学员在课堂案例分析、命题讨论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大部分失误和漏洞都与逻辑混乱直接相关,常常表现为:对案例的通篇感知能力差,重点信息捕捉不全,语言表达含混不清,内心法律价值体系相互矛盾,对法律现象客观事实的认知采取双重标准等等。加上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词条搜索的便捷和随意获取的零散观点催生了大众的惰性,使得大众的逻辑能力普遍下降。而学员对从网络获取的信息又缺乏筛选与甄别,入学前也较少甚至尚未经过系统的思维训练,对碎片化知識与信息的分析和整合能力偏弱,使得逻辑思辨能力更是直线下降,直接影响着法律教学的效果和解决涉法问题的实践能力转化。

面对军校学员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逻辑问题,作者认为,在部分没有把逻辑学作为基础通识课的部队院校,在法律教学中安排相应的法律逻辑专题,用逻辑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学领域的问题,能够提高军校法律教学的应用价值。因为法律逻辑本身就是交叉学科,能够通过两种不同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完成学科价值优化和教学的实效性。把法律逻辑学专题引入法学教育的课堂,能够让逻辑学知识成为工具与基础,法学知识作为目标与载体,有助于学员在分析涉法问题和处理涉法事件时做到灵活自如、井然有序。

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军校教育向任职教育转型这个大背景来看,任职教育学员培训时间相对较短,比起生长干部学员四年的学习时间,为任职教育培训单独开设课时较长的逻辑学课程时间比较局促,学员短时间接受起来也比较吃力,容易导致学习热情不高,影响教学效果。在部队教育培训贴近实战化的要求下,从学员需要的更多的是可以直接完成能力转化或者易于能力转化的知识。所以淡化学科边界,将逻辑学内容分散进其他课程,实现与其他主干课程相辅相成的手段性作用是目前比较现实的教学设计。

第二,从以往教学反馈得到的经验和学员需求的角度来看,逻辑学的内涵与外延非常广,而学员在任职教育培训期间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更多涉及到的是数理逻辑和语言逻辑,而在法律教学中需要的更多的,首先是形式逻辑对法律的描述与解释,能够帮助学员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本身和法律现象表征。其次是实质逻辑的辩证推理功能,能够帮助学员在发生实际涉法问题时综合分析现实状况,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选择来解决和处理核心问题,达成自身诉求,让法律彰显出真正的实用价值,从而使学员获得课本教学外能力素质的发展。

第三,从军校法律教学效用的角度来看,开设法律课程本身,就并不单纯是对学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运行规则、法律框架体系的讲解与传授,更多的是让学员具备在实战化训练和社会生活中,面对道德、法律、情理相交织的涉法涉诉问题的时候,有着更加沉着冷静的态度,更加细致缜密的思考,更加全面周到的解决途径。而法律逻辑能够在更深层次培养起学员的逻辑思辨力,使学员在与人沟通,是非判断,价值取舍的过程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毕竟,一个缺乏逻辑的人很难做出真正理性的判断与选择。

把法律逻辑专题设计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提高学员对法律逻辑思维作用的认识与认同,承认逻辑是人类文明的体现,而法律逻辑是具备实际效用的工具性思维。其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将法律逻辑融入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案件讨论等各个环节,力求让学员培养起把逻辑思辨的方法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去。第三,以锻炼学员法律思维为主旨,同时帮助学员提升表达能力,加强批判性思维,避免人云亦云。另外,利用对法律逻辑的训练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帮助学生寻求思维的自我突破。最后,鼓励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逻辑学的相关知识,获得在其他学科学习中新的思维体验和感受。

法律与法治是由理性构筑的逻辑体系,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的意义在于培养学员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期望学员能够将法律知识和逻辑思辨力更好地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张靖焕.法律逻辑与法治实现之探寻--第19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研讨会综述[J].法律方法.2012(1)

法律逻辑学 总结 第5篇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性知识到个别性知识的推理.归纳推理是由个别性知识到一般性知识的推理.类比推理是由个别到个别的横向推移的推理.溯因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某事物现象推测其产生原因的推理.6.根据推理中前提与结论是否具有蕴涵关系,推理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必然性推理是指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即前提真则结论必然真的推理.或然性推理是指前提不蕴涵结论的推理即前提真则结论不必然真的推理.1.证明是以引用的真实性命题为依据,从而推出另一命题为真的思维过程.2.反驳是引用确认为真的命题来论证某一命题为假或某一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3.法律逻辑学的意义:首先,法律逻辑学是推进法律一致性的重要手段。其次,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最后,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和依法办案的能力。

4.演绎推理,在思维进程上是由一般性知识导出个别性知识的推理。演绎推理或称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其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必然性联系。

5.命题的逻辑特征:第一,命题总是对思维对象的情况有所断定。第二,命题最基本的逻辑特征有真假之分。

6.直言命题是由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四个部分组成的。直言命题的类型取决于联项和量项。

7.直言命题的变形推理:换质法和换位法。见书25页。8.直言命题三段论(简称三段论),是由包含一个共同项的两个直言命题作为前提,推出一个新的直言命题作为结论的推理。9.联言推理的推理式:见书46页

10.选言推理:相容选言推理和不相容选言推理。见书47页

11.假言推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见书48 12.确保推理获得真实结论,须同时具备俩个条件:第一,前提必须真实。第二,推理形式正确。13.归纳推理见71页 14.1.侦查假设,是指侦查人员在收集一定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理论和知识,对案件未知情况所作的一系列假定性猜测的逻辑方法。2.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3.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的两个基本属性。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所具有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3.概念外延间的关系: 相容关系:全同关系、真包含关系、真包含于关系、交叉关系.不相容关系:矛盾关系、反对关系.1.概念间的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是对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的逻辑基础,根据这种反变关系,我们可以对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

2.概念的限制就是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即由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过渡到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或者说是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

3.限制是有极限的,限制的极限是单独概念。

4.概念的限制有助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从一般过渡到特殊,使认识具体化。5.概念的概括就是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以扩大外延的逻辑方法,即由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过渡到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或者说是由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的逻辑方法。

6.1.实质定义最常用的方法是属加种差定义法,即通过揭示被定义项的邻近属和种差来下定义的方法,其形式为: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 2.定义的规则:(1)定义必须相应相称。所谓定义必须相应相称,就是指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否则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2)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

否则犯了“同语反复”或者“循环定义”的错误。(3)除非必要,定义项一般不能用否定语词。

否则犯了“定义否定”的逻辑错误。(4)定义必须简洁确切。

否则犯了“定义含混”或“以比喻作定义”的逻辑错误。

1.划分的方法

二分法:是以母项所反映的对象有无某种属性作为划分依据,将其子项分为一个正概念和一个负概念,子项之间是矛盾关系。

2.划分的规则:是检验一个划分是否正确的逻辑标准。

(1)划分必须相应相称:指划分后得到的各个子项的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的外延。否则犯了“多出子项”或“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

(2)划分标准必须同一:在每一层次的划分中,有且只有一个标准。否则犯了“混淆标准”的逻辑错误。

(3)划分的子项不得相容:划分出的各子项之间应是全异关系。否则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法律逻辑学》勘误 第6篇

(雍琦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初版,2007年2月第6次印刷)

页码行数错误正确

12011(2)选言命题的负命题,亦称负选言命题(2)选言命题的负命题及其等值式

12012它断定了某个选言命题是假的选言命题的负命题,亦称负选言命题。它断定了某个选言命题是假的1928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概念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必须是全同概念

19210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不同相同的概念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不同全同概念

199倒3P——MS——M

199倒4M——SM——P

200倒12264256

200倒264256

3543离题刀里离题万里

35411当司法机关到被告人家里没收脏物时当司法机关到被告人家里没收赃物时

37210第二期第二学期

372倒13被害人被劝人

法律逻辑教与学 第7篇

法律逻辑教与学

目前的法律逻辑教学应配合法学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进行以下必要改革:应明确法律逻辑教学对象主要为法学院学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应紧紧围绕训练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方式来选择教学内容,突出办案思维的逻辑和大陆法系法律推理模式;教学方法宜采用案例教学法或苏格拉底问答法,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作 者:缪四平MIAO Si-ping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42刊 名: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年,卷(期):200721(7)分类号:B81 D90-051关键词:法律逻辑 反省性思考 批判性思维 案例教学法 苏格拉底问答法

法律逻辑学教学措施应用研究 第8篇

逻辑是思维的工具, 法律逻辑学是为法学学习和应用服务的。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法学基础学科, 也是一门重要的工具学科。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各部门法知识, 同时, 也为法律系学生在以后工作上进行法律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但是, 法律逻辑学教学由于自己固有的一些特点, 导致学生接受起来有难度, 这样就不得不从教学方法上作一研究, 以便更有利于学生进行实践。法律逻辑学的具体教学难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法律逻辑学是法理学、法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又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在教学过程中为了帮助同学们理解原理知识, 必须从法学、哲学、数学、语言学, 还包括大量生活方面引用实例与知识, 以帮助同学们理解法律逻辑学基础原理知识。因此, 本课程蕴含的知识含量比较丰富, 而且内容相互交叉融合。这样就需要同学们理解一定的法律、哲学、数学、语言学等知识, 对于生活的理解也要比较深入, 并且, 不仅如此, 更重要的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 培养学生发现逻辑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 并进行主动灵活运用。

第二, 法律逻辑学是大学初期学科。一般来说, 法律系学生在大学生初期开始学习本课程。这样安排的目的主要是立足于为法律学生打好学习基础, 初步建立法律思维方式。但是这样面临的主要困难有两方面:其一, 大多数学生由于年龄尚小, 没有很好的学习主动性, 这需要教师对于其自主学习要进行更好的引导;其二, 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不系统, 不了解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知识, 头脑中也没有典型法律案例, 不具备法律思维方法。实际上, 有部分法学大学生在面临毕业之时, 才发现自己虽然记忆了不少法律条文, 也能如数家珍说出许多法学家名称和法律格言, 但对于这些知识在社会中如何运用却不知道, 以至于产生了自己虽然学习了四年法学, 但到底学了什么技巧和能力都不清楚的疑问。这固然有许多方面的原因, 但没有进行正确领会法律逻辑学知识, 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第三, 法律逻辑学是抽象性与具体性高度统一的学科。目前, 尽管对于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在理论上尚存争议, 但对于其主要部分却已有共识。从各种版本的教材内容看, 我国法律逻辑学课程主要有普通逻辑学基础知识、部分法哲学基础知识、法律思维学基础知识、立法学基础知识、法律解释学基础的较为抽象的知识, 还有各部门法律典型案例、法庭论辩、犯罪侦查等方面较具体知识。这样进行课程内容编排的目的, 在于其符合一般到特殊的学习过程。但在这种由基础原理过渡到灵活性非常强的具体法律实际运用过程中, 同样面临着两方面的教学困难, 一方面学生们知识积淀有所欠缺, 另一方面教师在指导学生们跨越高度抽象性到实践具体性这一鸿沟时要付出更大努力。

二、解决对策与措施

(一) 学习迁移理论与典型事例导入

学习迁移是一种学习中习得的经验对其他学习的影响, 学习迁移的影响条件有学习对象的共同因素、已有经验的概括水平、认知技能与策略和定势的作用。典型事例的导入是充分有效地促进学习迁移的重要条件, 根据学习迁移规律的要求, 应把具有广泛迁移价值的科学成果作为教材的主要内容。要通过典型事例导入进行讲解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等。好的典型事例对于学习迁移能产生积极影响, 当后面的任务是前面任务的同类课题或它的特例时, 定势能对后来课题的学习起促进作用。

选择典型事例非常重要, 一是要增加学习者对于学习任务与学习目标的相似程度;二是选择已有概括水平高的经验;三是选择一些适当难易的, 一定的认识技能与策略水平学生均能够掌握的事例;四是在实际教学中, 既要考虑所学课题与原有经验的同一性, 利用积极定势帮助学生掌握解决一类课题的方法, 同时又要变化案例, 以帮助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防止产生消极定势。

根据学生们大一学习了宪法知识, 对于宪法学知识已经有较好掌握的实际情况, 可以就具体的宪法条文章节设计法律逻辑学教学案例。比如我国宪法“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 先请同学们思考这个章节题目的法律意义所在, 再引导学生们理解国旗国徽首都之间存在一个逻辑关系, 即三者都属于国家标志这一概念;然后引导同学们思考国家标志这一概念根据同样的标准划分是否还应该有其它内容。之后再进行引导启发, 同学们发现还应该有“国歌”这样一个国家标志, 而宪法章节中并没有显示, 因此才有了相应的宪法修正案把国歌增加上去。因此, 通过选择同学们已有概括水平的宪法知识, 主动科学运用学习迁移理论知识, 逐步引导同学们体会逻辑上的概念外延知识, 能够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 抽象和形象思维结合与图示法

根据教学理论研究, 大学生的思维过程是由形式逻辑思维逐步向辩证逻辑思维过渡的过程, 无论是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的思维, 都需要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的具体结合, 而对于知识原理的掌握有一个很重要的方法是采用图示法。美国图论学者哈里曾强调说:“千言万语不及一张图。”在课堂讲授上以常规的简洁板书和准确优美的语言, 再恰当地配合运用图示就能达到以图激趣、以图增记、以图启智、以图感美的最佳学习效果。具体而言, 所谓图示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 以线条、方框、记号、箭头以及关键的语词等构画成简略图, 以求简明扼要地把需要掌握的重点知识形象地表现出来, 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的整体结构、各知识点的内在联系以及内在知识与外在知识的能量互动交换, 一个好的逻辑框架图, 非常有助于学生们把抽象的理论知识形象化理解。

在逻辑框架图构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 图示的层次性。绘图的主要目的不在图, 而在于板书结合, 以形象的方式条理出主要知识点之间的脉络联系。在设计图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知识的系统性, 首要体现于层次性, 必须注意逻辑主干的架构。在宏观教学的整体安排或微观的每一节课的教学设计中, 要把相关部分的最大学习价值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即上位的学习放在首位, 建立教学内容的主干。其二, 图示的简略性。针对法律逻辑学部分教学内容比较抽象的特点, 相应的图示法目的在于形象性辅助理解, 必须注意不能过于追求完满, 而将诸多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知识罗列在图中, 这样会导致重点不清, 因此, 逻辑框架图中只能择其重要基本原理显示。其三, 图示的显明性。一个图是一个系统性产物, 为了帮助同学们真正理解内部关联, 可采取将图中最为关键的知识点以特殊线条着重指出的方法, 必要时可以附加典型事例旁注, 以帮助学生们切中要害, 掌握学习要点。其四, 图示的开放性。根据系统论观点, 一个科学的系统不能是封闭的空间, 而应当是开放的系统。因此, 在采用图示法中, 要注意不能将学生的思维局限于某一个图中, 而是以图为指导, 引导启发同学们创新思维, 可采取设问题的方式, 启发学生们思考, 达到举一反三, 触类旁通。

(三) 指导参与理论与师生互动教学

现代教学理论一改传统中教师是教学过程中主导地位的认识, 而是认为教师是教学过程的指导者和参与者。同时, 当代大学生思维灵活, 非常具有积极性, 正如“我们需要做的只是点燃其中的火焰”。 (1) 师生互动是有效手段。从学生参与的时间段来划分, 包括课堂互动教学、课下互动教学、同学们查阅相关资料等。

课堂互动教学时需要注意的是, 必须根据知识对象采取相应课堂互动的方式。比如, 对于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掌握, 同学们已经学习了许多法律概念, 教师可采取提问等简洁方式, 就能够达到师生互动效果。而对于命题的分类, 命题间的对当关系推理等知识, 由于同学们以前不具备相应知识, 在初次接触类似知识时, 采取提问方式并非最佳选择。教师可采取以例题或习题引入, 指导同学们讨论分析, 由同学们自己发现问题所在。这样会激发大学生的独立性和创造性, 真正起到课堂互动的教学效果。

课堂互动教学由于时间空间所限, 不足以应对法律逻辑学科的诸多内容的学习, 因此就必须采取课下互动教学, 将教学过程在时间与空间方面进行拓展。在进行课下互动教学时注意的事项有:其一, 给予学生一定的思考范围。对于知识点思考范围的划定非常重要, 主要是避免学生们漫无边际地进行思考, 这样达不到有的放矢, 学习效率不高。同时, 也能够使学习自主性不高的学生在一定知识范围内主动学习。其二, 指出主要方法。法律逻辑学本身就是一种工具性学科, 在对法律逻辑学相应知识点的学习必须有一定的学习方法。具体而言, 要求同学们多参阅课外书,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络的便利条件, 对于一个宿舍的同学可以就某个原理性知识的应用举行课下讨论会、辩论会等, 采取综合方法鼓励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比如, 可以鼓励同学们寻找法条中的核心法律概念, 自主采用欧拉图表示概念间的外延关系, 进一步深刻体会属种关系、全异关系等逻辑原理, 再进一步应用三段论进行法律推理的的特殊方法等。其三, 监督学生自觉活动。必须承认的是, 由于大学生与高中生所处的学习阶段有根本不同, 这个阶段从本质上讲是以大学生自觉学习为主。可是, 由于许多大学生刚入大学, 对于这种学习方式不能深刻领会, 更不能自觉形成习惯, 这就要求法律逻辑学的教学过程中, 可适当采取课下学分制, 课堂课下连续一条龙的学习应用方法, 通过运用一定的监督方法, 采用凯尔曼的价值内化三段论法 (2) , 使这些学生们的学习态度达到遵从———认同———内化的逐步良好过渡, 最终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 实用兴趣学习法与法律典型案例激发学生兴趣

没有兴趣, 学生就不会主动地深入到教材的学习中去。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 好之者不如乐之者。”爱因斯坦也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说明了兴趣在学习中的重要。法律逻辑学理论性较强, 有许多基本的概念和原理比较抽象, 这与大学初期学生年龄和心理有一定的差距, 导致了“课难教, 师难当”。研究其中的原因, 有学生们畏难思想的影响, 也有老师授课枯燥, 方法简单, 把学生当作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 因此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为了达到好的教学效果, 必须注重兴趣促进学习法, 加强法律逻辑教学。激发学生们学习兴趣的方法有许多, 笔者在此仅就法律案例的教学运用谈谈如何在教学中进行实用兴趣学习法。

理论联系实际是教学中的一条根本原则, 它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起着根本的指导作用。脱离实际的空洞说教不但不能够实现学生对知识到能力的转化, 还会导致学生对法律逻辑知识的科学性、真理性、实用性心存疑问。因此, 老师在教学中要结合教材的内容, 用典型实例让其轻松地掌握知识, 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 在讲述概念外延关系的重要性时, 笔者先让学生先仔细阅读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法律规定, 然后让学生自已分析其中法律概念的关系。经过学生自主分析和小组讨论后, 再针对学生们发现的问题进行具体讲解。学生们真正理解了属种关系间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 深刻理解了限制与概括的哲学联系与实际运用。这样的教学方法与直接进行理论讲解相比较, 其积极的教学效果非常明显。

法律逻辑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将逻辑理论和方法应用于立法和司法实践, 为制定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提供一套逻辑分析、推理、论证的工具 (3) 。并且, 总的来说, 法律系学生对于法律案例有种天然的敏感, 有天然的亲切感。因此, 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选择典型法律案例, 在案例的选取上注意从不同角度进行选择, 一种是难易程度上, 选择难易适中的法律案例, 在时间段上, 既可选择最新发生的时效性非常强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也可选择古典的传统的法律案例。比如, 在古典案例方面, 笔者选择了沈括所著的《梦溪笔谈》和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中的断案实例进行法律推理分析, 在时效性比较强的实例中, 选择“三鹿毒奶粉”事件进行法律逻辑分析。在这样实例引导下, 同学们的学习兴趣非常浓厚, 在快乐中掌握相关法律推理技巧, 在比较中发现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各自的应用特点。

(五) 总体教育与个别指导

根据统一要求进行总体教育和进行个别指导的因材施教相统一的原则, 这是取得教学最佳效果的有效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既要面向全体同学提出统一要求, 保证质量标准, 同时又要照顾个别差异, 按照不同学生的不同特点和实际发展水平, 采取不同方法教学, 使不同学生得到充分发展。

学生的基础不同, 导致学习层次不同。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三类同学, 一类是基础知识比较牢靠的学生, 一类是大多数同学, 一类是基础知识欠缺的学生。教学过程中, 抓住主要矛盾, 同时要兼顾两头。这是因为大学的职能决定, 不仅是精英教育, 而且是大众教育, 一定要将普遍知识传播开来。对于第一类同学, 教师在其掌握知识的基础上, 指出理论前沿问题引导其深入探讨, 同时可以启发其将法律逻辑知识普遍原理广泛应用于生活, 应用于法律实践中去;第二类同学是学习主要承受者, 教师要将基本原理与典型事例, 使其形成层次严密的知识体系, 并要不断巩固其认知结构, 努力培养其综合能力;第三类同学是基础相对不牢靠, 如果按照普通学生的要求进行指导学习, 会导致其丧失学习兴趣。这要求教师要注意发现, 多利用时间多交流努力发现其学习障碍, 对于其可能有学习心理、学习技术和具体知识体系方面的学习障碍, 教师要立足于学生实际, 帮助其排除困难, 掌握本门课程主要基本知识体系, 努力转化能力并使其能一定程度灵活运用。

作为一门课程而言, 必然具备普通课程教学的一般特征, 这体现在多方面, 比如教学态度、教学言行、教学多媒体的应用等教学多方面, 这都是在法律逻辑教学过程中必须具体灵活采用的方法与对策。

三、结语

法律逻辑学对于学生们的法律学习和法律思维培养有很重要的作用, 不仅短期表现于其它法律课程的学习中, 而且长期体现在具体法律工作中;不仅体现于法律领域内, 而且体现于做人做事各方面, 其外延范围非常广泛。这样, 虽然在教学学习中有难度, 但是只要教师本着为教学负责的精神, 深入教学过程, 努力发现其中固有规律, 对症下药采取相适应的方法, 就会在教学效果方面有较大进步, 能够有助于同学们汲取知识营养和培育综合素质。

(本文由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研基金资助)

参考文献

[2]石岩主编.高等教育心理学.山西人民出版社, 2007:188.

[3]王洪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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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 20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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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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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E.博登海默,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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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大松, 蒋新苗.[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9].石岩.高等教育心理学[M].山西人民出版社, 2007

法律逻辑学现状探微 第9篇

法律逻辑 第10篇

“法律的过程是一个逻辑的过程,法律的魅力在于逻辑的解释。”作为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兼顾的学科,逻辑学与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法律赋予逻辑学深远的应用意义,而逻辑学则为法律、尤其是培养法学法律职业技能,奠定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坚实基础。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与逻辑学相互融合的结晶,法学与逻辑学的相互结合,是对法律思维的独有形式和方式的具体反应。两者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尤其是逻辑学对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和形成,更是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法律与逻辑的关系

要想探讨逻辑对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作用和意义,我们首先要了解法律与逻辑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法律逻辑是“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中,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一种技术。”所以,法律以逻辑为依托,逻辑也大量存在于法律之中。因为法律归属科学的范畴,而所有科学都在人们正确的思维活动中产生。人们在实施正确的思维活动时,需要借助正确的思维规则和思维方式,而逻辑所涵盖的范围又包含了这些内容。

列宁曾一针见血的指出:“任何科学都是逻辑。”其实,法律相比较于其他科学,因为法律自身所具备的独有特点,逻辑对其形成的作用和影响会表现得更为明了详尽,极大的提高了可操作性。从立法角度看,任何一种法律都是由正确的判断和科学的概念组成,其内容要求清晰明了前后一致。总之,针对组成法律的所有概念和判断实施缜密的逻辑分析始终贯穿于立法过程。

再比如说司法,更是与逻辑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无论是刑事、民事亦或是行政诉讼,其所经历的过程无非是以立案起始,历经取证、认证及法律适用,其中的所有环节,都是通过推理、证明等逻辑方法助力完成的。

可见,法律研究和适用法律都离不开逻辑,法律与逻辑水乳交融,密不可分。

二、法律职业技能包含的内容

1、法律语言的口头表达与文字运用

语言的日常使用以口头语言为主,其意义可能具有多义性与模糊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要求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存在矛盾。然而,法律职业者无法避免要用口头形式与他人进行交流,这就既需要让自己的法律见解为当事人所理解,又需要正确地将当事人用日常语言表达的权利诉求与事实陈述转化为法律语言,以确立其法律意义与后果。

法律语言是法律人同质化的根源,也是法律人沟通和交流的工具。法律职业者之间特别是律师与法官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主要以法律语言为媒介,这也需要口头交流与沟通。法律人还运用法律语言制作各种法律文书、书写大量的法律文件。如答辩状、起诉意见书、保险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书写虽有特定形式要求,但其内容表述也要具有精确、简练等特点。

2、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经验的统一,构成了法律知识的体系,成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考指南、更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了直接而有效的途径。分析法律问题要从掌握案件事实入手,而案件事实是由证据再现的。这就需要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收集哪些证据,所收集的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而认定法律事实,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至关重要的。而使用证据的能力包括甄别本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需要考量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等。

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矛盾是法律职业的重要任务,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对问题进行分析,选择最佳的方案以确定最后的实施方法。

3、掌握法律技术

法律作为一种形式化的科学,表现为一门技术和一种做事的规则。要处理纷繁复杂的问题,就需要多方面的技术,而法律技术则是其技术能力的核心。

法律技术的核心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必须通过相应解释,明确法律抽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才能与具体案件相对接;法律可能存在漏洞与矛盾,这也需要法律解释予以补充与平衡。而法律推理作为一个把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以完成法律目的的动态过程,则需要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方面对法律判断进行论证。在法律推理中既要运用相关证据证成案件事实,又要在各种法律规则中寻找判决理由,在法律与事实间进行比对与分析,最终形成判决结论。

三、法律逻辑对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意义

1、法律逻辑促进和保障法律语言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法律语言无论是在口头表达还是在文字运用上,都要求其具有严格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如果法律职业者运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对特定问题的认识和看法时,所用法律语言一旦出现多义性和模糊性,其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就会与法律事实和表达意愿相违背。而严密的逻辑思维和逻辑论证能力,能够有效的促进和保障法律语言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逻辑思维是对客观事物的观察、认识和判断,并以语言形式表现出来。逻辑中的有效思维则能够让法律语言的口头表达及文字运用更加缜密。假如我们运用已有法条中的相异规则进行司法实践,一定会得到相异的法律判断结果。然而,如果我们遇到一件事能同时适用几个法条或法则,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恰当运用法律来达到立法目的以及做到司法公正,这时就要通过逻辑思维,借助法律语言进行有效思辨,思辨中的思维形式及内容力求准确恰当,这样,在思辨过程中,也促使逻辑学进一步向前发展。

逻辑上的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理由来支持某种判断、陈述、主张的正确性。广义上的论证也包括反驳,即针对对方陈述,提出相反的理由来论证某种判断、陈述、主张的错误。法律逻辑对论证的研究除了有论证方法与规律,还包括如何揭露论证中形式与非形式谬误。法律论证针对法律学说、立法建议、法律判断等的恰当性提供相应的依据,法律论证贯穿所有的法律活动,法律论证能力的提升和培养极为重要。法律论证的过程即是语言运用的过程,而法律逻辑学恰恰能促进语言的表达与运用。

2、法律逻辑是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础与方法

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虽然不能脱离法律知识的积累,然而一切法律问题无不和事实问题息息相关。所以,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就要从掌握案件事实入手。对于案件事实的把握,证据的使用显然具有关键作用。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何,主要在于取证、认证、形成证据链,最终认定法律事实,而逻辑分析是使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凸显出来的有效手段,哪怕是分析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一定是以一般逻辑思维能力为基础的。

“逻辑”作为研究思维形式、方法及其规律的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式逻辑的特点体现在思维的形式性和稳固性,辩证逻辑反应思维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两者相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法律的稳固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法律逻辑中的有效思维是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础,形式逻辑探讨的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是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法。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作为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兼顾的学科,逻辑学与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法律赋予逻辑学更大的应用意义,而逻辑学,则对法律,尤其是法律职业技能,奠定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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