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

2024-07-09

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精选11篇)

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1篇

尚书苑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安消防条例》(下称《消

防法》和《条例》)和尚书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为确保小区不发生火灾和消防火灾隐患,特制定消防

安全责任书,并确定业主负责人为幢单元楼号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一、建立以业主住户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属人员共同参

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条例》和《管理办法》等消防法规及条款。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

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阀门)要关闭。

三、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灾发生后逃生、自救技

能的培训,使所属人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管理处对本单元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五、有义务参加和发动所属人员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处

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消防知识的活动。

六、了解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始火

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七、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物业管理处和消防机关调查

火灾原因。

八、进行室内装修,应聘请够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尽量使用阻

燃、难燃材料或环保材料装修,装修方案需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

九、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焚烧垃

圾。

10、室内不许存放汽油(0.5kg以上)、烟花爆竹、炸药等易燃

物品,教育孩童不可玩弄明火。

11、服从物业公司规定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

12、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力、义务和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上述条款造成火灾或存

在火灾隐患等情况,物业管理处有权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时间为止。业主在此期间更换责任人应及时通知管理处并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定责任书的,其前任防火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责 任 人:业主(住户)签名:

年月日

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火警电话119

报警电话: 0826-2623666

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2篇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业主、商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责任条款并确定 为 单元的防火责任人。

一、防火责任人职责:

1.建立本物业的防火责任人为主,物业使用人员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及条款。

2.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物业使用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阀门)要关闭。住宅装修时,必须至少配置干粉灭火器一具,营业房至少配置两具。

3.营业用房需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检查维修,并在有效期结束前或使用后及时更换材料。

4.经常对物业使用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及火警逃生、生救技能的学习,使物业使用人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5.定期对本物业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服务中心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6.有义务参加和发动物业使用人员参与消防部门和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消防学习及宣传活动。7.配合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紧急状态下的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8.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9.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应有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消防责任范围

1.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2.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损坏照价赔偿。

3.严禁储存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4.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如使用易燃和可燃材料,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5.各住户或业主进行室内装修须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报物业服务中心批准,经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施工,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6.当发生火警时,应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并关闭电闸及煤气开关,迅速离开住所,切勿乘座电梯,应徒步从消防楼梯离去。

7.安全使用燃气、明火,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污,烟头和火柴余灰要随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8.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中心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住所。10.装修时,应督促装修单位在装修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三、根据消防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督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规定使用煤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四、各业主或住户应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服务中心人员防火方面的管理,阻挠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者,将送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违背以上管理规定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单元消防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

公共消防安全与媒体责任问题研究 第3篇

关键词:消防,公共消防安全,媒体,媒体职责

1 绪论

近年来,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汶川大地震中, 中国媒体共同担负起自己的职责, 号召全国人民“众志成城, 抗震救灾”;08雪灾中, 中国媒体积极引导, 稳定滞留南方的返乡群众;北京奥运, 中国媒体的安保宣传, 促动了全民奥运、平安奥运;吉化爆炸, 媒体对事件的一系列报道, 最短时间解除了相关区域民众饮水的恐慌等等, 在这些事件的处理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到媒体潜在的及已发挥的巨大作用, 其产生的影响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在此, 仅就宣传、监督和教育职责分析其发挥现状及其应对办法。

2 媒体职责发挥的现状

2.1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现状

普利策说过, 假如国家是条船, 媒体就是站在船头的守望者, 他们要时时注意前面的暗礁和异常。然而, 现状并不容乐观。除了消防部门的专业杂志外, 其他种类的新闻媒体在消防安全宣传方面明显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 灾害事故多, 但公开报道少, 不能给其他的单位或具有相似情况的场所以警示作用, 也无法引起群众的广泛重视。第二, 报道内容多流于表面化, 缺乏理性反思[1]。第三, 对灾害事故责任人追究的公开报道少。第四, 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少。《消防法》、“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在一般情况下, 很少在媒体上介绍。

通过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四川省统计局城市经济调查总队对消防安全教育状况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分别有86.9%、46.2%和35.7%的被调查者认同“电视广播”、“读书看报”和“消防演习”是最能接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的方式;其余方式的认同率没有超过2 5%, 城乡居民的认同率略高于学生。大多数被调查者希望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二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导致媒体在的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中作用发挥有限的原因:第一, 由于经费、版面、销售等问题, 媒体 (如报纸杂志) 无法也不可能做到长期且大篇幅的进行公共消防安全教育, 因此就忽略了其应尽的义务。第二, 由于民众的兴趣不一, 造成公共消防安全相关的音像等教育产品难于销售, 或者仅仅用于相关部门内部传阅, 长期的滞销致使媒体缺乏动力和资金生产相关产品。第三, 电视, IPTV, 移动传媒等由于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无法传播或者进行有效的教育宣传 (如广告, 广告牌等活动) 。第四, 由于网络媒体较为年轻化, 为了吸引更多的群体关注, 不乐于接受枯燥的公共消防安全教育等等。可以看到现阶段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严重不足。

2.2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监督的现状

目前, 新闻舆论监督从总体上说进步很大, 逐步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但也确实是举步艰难, 问题不少。主要表现在:

第一、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舆论监督为什么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闻法制建设落后[3]。我国现今尚无新闻法, 支持和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机制仍不完善。我们需要法律来保护那些敢于说真话说实话的人民公仆。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力度还不够。消防安全工作中, 媒体大多是授权曝光, 从而制约了监督的范围;报道深度上, 一般性的批评揭露多, 追根溯源的延续报道少;报道效果上, 虎头蛇尾的多, 真正严肃处理的少。消防执法监督过程中, 由于关系背景的复杂化, “潜规则”的现象在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第三、新闻舆论监督的客观环境不够宽松, 新闻媒体监督顾虑重重。主要表现在:

(1) 舆论监督意识淡薄。“党内外有别”、“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 他们不习惯接受外界的监督。同时, 由于被监督的工作事项与相关单位或个人业绩挂钩, 因此被监督者总以一种对立情绪对待新闻舆论监督。一旦所属地方、部门、单位要曝光, 便给新闻媒体施加压力 (隐瞒真相、阻挠采访或找上级领导) 。更有甚者对相关媒体或其工作者进行打击报复, 媒体在这样的环境中如何去留?

(2) 非正常活动干扰新闻舆论监督。被监督着利用职权、社会关系阻止媒体进行正常的监督工作, 甚至有的对反映的事实进行“反调查”, 因为品牌效应, 厂家对媒体施压, 以隐瞒其产品缺陷的例子不在少数。同时, 由于一些媒体工作者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 在利诱威逼面前选择妥协。山西煤矿坍台事件, 众多媒体记者收取封口费就是一个最有力的实例。因此, 媒体难以有效的对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3) 监督受被监督者的权力制约。现行的新闻媒体本身是权力组织的一个机构, 地方党委政府和媒体从行政角度讲是领导与被领导者的关系, 从监督角度则是被监督者与监督者的关系。正是因为领导者 (被监督者) 掌握着被领导者 (监督者) 的生杀大权, 作为“一方水土”的新闻媒体, 要开展监督就不能不考虑后果。本来是监督权力的舆论, 却受到领导者特定权力的制约, 这些都是制约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不利因素。

3 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发挥媒体职责的完善对策

3.1 媒体在公共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中应持有的策略

媒体在宣传教育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 把公共消防安全宣传作为体现“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行动。新闻媒体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倾向, 认为灾情报道多了会给当地党委、政府脸上抹黑, 影响社会稳定。毛泽东同志在1959年就给中央主管宣传的领导明确批示:“全国灾情, 照样公开报道, 唤起人们全力抗争。”他主张对灾情“一点也不要隐瞒”[4]。其次, 开展经常性的深层次宣传教育活动。第三, 抓好典型火灾宣传。第四, 与各项消防专项活动相结合。第五, 网络媒体要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可以说, 网络媒体拥有着大量较为年轻的读者, 加大网上公共消防安全教育, 影响巨大。网络媒体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 (便捷、信息充足、传播范围广、资金投入少等) , 主要着眼于如何有效发挥宣传效果上, 如:在内容上进行改造, 不局限于枯燥的文字, 可以用Flash、视频短片、博客等形式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可以开辟相关空间、网站给人们交流讨论, 让更多民众融入到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甚至可以开发相关小游戏, 寓教于乐 (如美国的一款游戏fire) , 在游戏中体会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 感受处置危险事故的过程, 学会应急等基本措施。总之, 网络媒体要发挥自身优点, 挖掘更多有价值的传播方式。

3.2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监督的改进策略

第一, 创造一个更加民主公开的监督环境。必须保证消防执法人员公开公正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敞开消防的大门, 欢迎民众了解认识消防, 让消防工作得到民众的认可, 自觉支持和维和日常的消防工作, 努力取得民众的信任。其次, 要求媒体敢于监督、勇于披露, 自觉自主的做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者。另外, 广大民众应主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 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 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新闻界期盼早日探讨制定《新闻舆论监督准则》、《新闻舆论监督条例》和《新闻舆论监督法》, 以期形成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体系, 有助于改变新闻舆论监督的无序状态, 使新闻舆论监督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5]。

第三, 树立社会公众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理念。首先, 新闻舆论监督并不仅仅是批评性报道。其次, 新闻舆论监督也是一种正面宣传。其三, 积极的、善意的和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目的是为人民服务, 是为党分忧。为取得这样积极的效果, 我们所进行的舆论监督的对象, 就是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如果以为会影响社会稳定而一味护短倒是会养痈遗患, 从而涣散人心, 最终是要出大乱子的。对此, 社会公众尤其是领导干部应确立正确的认识。

4 结论

做好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提升全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离不开媒体职责的发挥。积极发挥媒体的职责, 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是开展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公共消防安全和媒体职责概念入手, 对公共消防安全与媒体职责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分析了媒体在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发挥的职责及发挥现状, 并就媒体在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积极发挥职责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 期望这些研究成果能够对更好的发挥媒体职责, 辅助消防部队开展工作, 督促全社会广泛关注公共消防安全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李剑军.非常事件与媒体公信力[J].新闻前哨.2004.4

[2]杨军, 唐宏.公众参与和媒体责任[J].新闻窗2007. (2) :81-82

[3]郑保卫等.新闻传媒与和谐社会建设[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王凯.转型中国:媒体、民意与公共政策[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9

物业、业主之间如何分配责任? 第4篇

对于未验收的房屋,开发商也可能担责。比如2011年下半年,烟台市民李某的轿车在高层住宅楼下的停车场内被某楼层的外窗玻璃砸中。法院认为,房产商、物业、王某三个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玻璃脱落不存在过错,依法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只能证明坠物来自建筑物,但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法院往往判决全体业主共同补偿责任。前文提到的成都“高空坠物连坐案”即是如此。

对于连带责任的判决,受害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的被告要求承担全部赔偿,然后由该被告对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一般受害人可以选择履赔能力最强的被告。

对于共同补偿的判决,每户业主只对按比例分摊的补偿责任负责,简单地说就是各付各的。

业主(住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5篇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灾害,保护“

”居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 市消防条例》(下称《条例》)的消防管理规定,特制定“

”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确定业主(住户)负责人 为“

” 幢 单元住宅的自然防火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一、严格遵守《消防法》、《条例》、《规定》条款,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对本住宅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本住宅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要关闭开关(阀门)。

三、经常对本住宅人员进行消防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使住宅使用人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及火灾发生逃生、自救的技能。

四、定期对本住宅电器、燃气具、电器线路和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检修),加强安全性能维护,并配合管理处对本单元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

五、维护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擅自运用消防水源;不得擅自占用防火间距、疏散天面,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和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七、动员本住宅人员参与管理处组织的消防宣传活动或演练。

八、防火责任人在紧急情况下组织人员参加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当有公安机构或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时,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九、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物业管理处和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力、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火灾或存在火险隐患等,物业管理处有权提请政府消防机关追究责任人责任或按《消防法》、《条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物业更换业主时为止,业主中间更换责任人则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住宅负责人承担当然责任人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责任单位: 幢 单元 管理单位: 责任人: 责任人: 电 话: 电 话:

业主(住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6篇

为做好住宅防火工作,确保业主(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住户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确定业主

(住户)__________ _为______座(栋)_____单元______号房屋的当然防火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一、建立本单位以防火责任人为领导,全体使用人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及其它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物业服务中心公布的旨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通知。

二、坚决执行东湖胜景小区及消防部门安全防火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学的消防设备、器材。

三、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房屋使用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阀门)要关闭。

四、房屋使用人员应经常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学习,使业主和使用人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熟悉消防疏散示意图和消防通道。

五、定期对本房屋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服务中心对本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六、有义务参加和发动房屋使用人员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

七、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八、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九、业主(住户)未经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拆卸、调试、关闭、封闭消防阀门,因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拆卸、调试、关闭、封闭消防阀门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业主(住户)承担,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业主(住户)须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部门对消防管道、阀门的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消防演习、演练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一旦业主(住户)家里发生火灾,(如家里没有人,联系不上的情况下,根据小区消防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允许救火人员破门、窗或采取其他措施进入室内组织灭火。(因救火带来的损失由业主(住户)自行承担)

十二、业主(住户)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

十三、业主(住户)应自觉做好房屋安全防火工作。

1.不准在阳台堆放可燃物; 2.室内装修应采用阻燃材料;

3.电源线必须穿套保护,不可擅自乱拉、乱搭电线;

4.不能擅自改装煤气管道,不能把煤气管埋入墙内,禁止用木柜封住等; 5.电焊动火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6.烹调时,厨房内应随时有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煤气泄露;更不允许不关闭炉火外出; 7.住在楼上的业主(住户),严禁将烟头和点过烟的火柴梗随手从窗口、阳台扔出,以防掉到楼下他人的可燃物上引起火灾;

8.教育儿童不要玩火,禁止在公共楼道内点香火;

9.点燃的蚊香或香炉不要靠近蚊帐、窗帘、床褥等可燃物,应放在不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切忌把点燃的蚊香放在纸箱、木桌等可燃物上,人离开房屋时应将蚊香熄灭;

10.保护临边井道安全防护,严禁高层电梯井道处施工,发生事故业主自行负责; 11.不得在家里储存和使用煤气罐及易燃、易爆、剧毒和其它违禁物品;

12.爱护小区的消防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发现有人损坏消防设施或占用消防通道,应及时制止和告知物业服务中心;

十四、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物业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宣传要认真阅读和建议物业服务中心加强有关方面的宣传,主动参加人身、财产保险,以减少损失。

十五、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如发现有违上述条款造成火险或存在火灾隐患等情况,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上报消防主管部门,由消防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房屋更换业主时为止,业主中间更换责任人则另行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定责任书的,其前任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当然责任人责任。

十六、经甲乙双方同意,本责任书由乙方留存全文,甲方只留存责任书的签字页及样本壹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签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商户业主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7篇

安全责任书

安全为了服务,服务必须安全;为维护各业主及客户的利益,贯彻“群防群治,常抓不懈”治安管理方针及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云南省消防管理条例》、呈贡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确保XXXX项目治安安全、避免发生火险和消除火险隐患,特制定《XXXX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确定商户负责人

先生/女士为

号商铺的当然治安、防火责任人,(商户名称为),其责任如下:

一、实行“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任人、主要负责人为经营单元当然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经营单元的治安、消防安全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二、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经营范围内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对所雇佣的从业人员和员工开展“四防”安全教育及消防安全“四懂四会”、“四个能力建设”等的安全教育,确定1至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各项安全工作,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并做好每日防火防盗巡查记录,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经营范围内秩序正常安全。

三、商户业主为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商户使用人和所雇佣从业人员树立防火意识,配置足够的灭火器,定期对使用人进行消防知识、消防设备使用、扑灭初期火灾、紧急疏散、逃生自救技能的培训。

四、熟悉防火手册指示及清楚一切火警程序,制定适当的内部制度,积极遵守防火防盗规则。

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维护保养以令其随时处于有效状态中。

六、定期对本商铺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七、有义务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园区经管公司等组织的消防演习和宣传活动并服从相关的例行安全检查,按照园区管理要求缴纳相关安全保证金。

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组织指挥安全疏散、牢记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位置和紧急安全疏散楼梯,火灾时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九、有责任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机关和管理公司调查火灾原因。

十、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力、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如因本商户的疏忽或故意而引起火灾,本商户或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损失。

十一、经营珠宝玉石、艺术品等相关贵重物品的商户业主以及开展银行网点、ATM自动柜员取存款、酒店、娱乐、游玩、休闲、餐饮等特种业务,应自行配置足够“防火防盗”所需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园区物业提供必要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和每日例行巡查,并将配合做好相应的工作。

十一、园区内经营业主的日常“防火防盗”要求:

(一)“防火”工作,杜绝发生以下行为:私拉乱接;在商铺内煮饭炒菜;使用大功率电器;公共过道内私自摆放易燃物品;在公共过道内包装打箱;电源私拉乱接;占道经营;占用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堆放杂物;阻碍、圈占、埋压消防设施;防火卷帘门下堆置东西;电源线路不规范,裸露线头未用绝缘胶布或PVC穿管保护;堆放物品垛距和码距与灯泡插座线路板等发热源过近;未配置足够的灭火器,灭火器过期未重新充装;商户或者客户在易燃物区域随意抽烟随意乱丢烟头;在排烟风管上堆放杂物;在喷淋和消防管上直接布灯线或者吊挂东西;电动车在商户里充电;不会使用灭火器材就近灭火;人走未关闭商户电源和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人离场未及时拔下手机充电器、电动车充电器等发热源;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私自装修施工;装修施工现场未配置灭火器;私自改变消防设施;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商户业主和所雇佣工人没有安全防范意识;部分商户半夜营业期间使用大功率电器;对小孩玩火的危险性警戒不够;需要整改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在商铺内住宿等等违反其它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防盗”工作,加强以下措施:人走关闭商户防盗门;下班后把过道内的物资收回自己的商铺;遵守管理规定,在非营业期间不在商铺内会客,超时营业;安装防盗级别比较高的门锁;经营贵重物品区域和特种行业,配置足够的人防、技防、物防等安保措施。

十二、本商户业主为本商户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商户从业人员和业主雇佣人员共同参与,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消防法规及条款。

十三、负责经营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维护顾客的利益。

十四、各经营单位、商户业主应自行购买相应责任保险和商业财产保险。

十五、商户业主或从业人员违反本商户业主“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任意一项,将按消防法《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商户业主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昆明鹏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任意一项的责任经营单位单位、商户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将视情况进行约谈纠正、责令限期整改、违约金、临时停水断电、安全保证金、承担行政处罚相应责任、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诉讼并追究法律责任等等相关措施,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物业更换经营者为止。商户中途更换责任人则另行签订消防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商户责任人承担当然责任人责任。

责任人商户: 栋(幢)

号铺

商户名称:

商户业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法人(委托人): 电话号码 : 电话号码:

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8篇

一、行业部门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 我国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是, 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综合管理, 其他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监管[2]。其中要求具有消防监督职责的部门必须履行职责, 依法对各行各样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但在现实工作中, 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方面落实不到位, 而且监管职责和内容表述不明确、工作责任体制不够健全, 协作不到位的问题较为普遍, 这些情况对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 监管意识差

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消防监督管理体制的理解有偏差, 片面地认为自身管理职责内不存在消防监管, 消防监管工作应由消防部门全面负责。尤其是在政府部门处理火灾事故时, 只追究相关的社会单位责任, 行业部门则没有追究任何责任。这种做法让一些行业部门认为“即使没有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部门在监管工作中不会下太多的功夫去落实, 没有有效地发挥出行业部门的监管作用。消防部门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消防安全监督全权负责, 导致现在形成单独管理的形势。

(二) 职责内容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只含有19个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而明确的职责仅仅包含单项工作, 太过单一, 没有形成体系。例如:《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只规定了教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办理学校行政许可事项时审批消防安全事项”两项职责, 但对《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种情况造成了行业部门无法准确掌握自身的消防监督职责, 不能真正地履行职责。

(三) 责任体制不健全

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来监管, 各行业部门间务必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体制。由于责任体制不够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协调配合能力差等问题对监管工作落实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的推动措施

(一) 更新各行业部门观念

各行业部门消防监管意识差是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 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将“全体消防监管”的观念深入到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 全面完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结合社会实际情况, 建立法规规章, 明确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的具体职责。 (2) 制定各行业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 对每项具体职责量化任务标准, 将各项任务具体划分和定制完成目标。 (3) 政府对各行业部门进行过程监督, 各行业部门定期向政府部门上报任务的完成情况, 其中包括定期报告、考核评价等工作内容。

(二) 加强试点探索

目前我国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尚未完善, 有较多的监管职责不明确, 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完成, 可以通过试点建设使消防法进一步完善, 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 政府可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各行业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规定, 让行业部门对消防安全依法监管, 之后再观察消防安全规定的实施情况, 是否需要明确管理规定。 (2) 增加各行业试点, 先从有一定基础的安监、住建、卫生等行业部门建立试点, 不断实践和完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若实施的效果良好, 可通过政府以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势予以明确, 并逐步向其他行业部门推行。

(三) 定期对各行业部门进行考核

政府需要加大对各行业部门的考核力度, 加快建立消防安全监管制度。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 需要完善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制度, 增加行业部门解决具体问题上的分值, 从而促进各行业部门履职尽责。 (2) 在对考核各行业部门履行职责方面更合理化和科学化, 也可以采用社会调查的形式, 对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的结果也更有真实性、权威性。 (3) 对于考核结果政府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切合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有效应用, 可有政府直接针对各行业部门考核结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 在根据整改情况对各行业部门进行一定的处罚。 (4) 政府可采取第三方考评机构对行业部门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向群众公示, 让社会群众扮演监督角色, 从而使行业部门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 加大对社会单位监管力度。

(四) 建立联合监管制度

(1) 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 消防部门与各行业部门之间建立联合制度, 每个部门单独安排监督联络人员, 主要负责联络各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检查工作, 根据各行业部门各自的特点, 建立部门合作平台, 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从而有效提高消防安全监管工作[3]。 (2) 对于各行业部门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政府对相关部门挂牌督办, 并督促行业部门进行整改。消防部门和各行业部门应定期组织会议, 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形势, 自行检查隐患并及时整改, 落实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责任。 (3) 消防部门对各行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提升自身消防安全监管的意识[4]。

摘要:本文主要对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探讨如何有效地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消防安全管理中,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会议精神, 结合现行消防法规, 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措施, 从而全面推动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

关键词: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曹旭东.加强新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的探讨.武警学院学报, 2015.

[2]刘志强, 星萌.关于推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思考.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15.

[3]鲁真.科技消防的行政法律对策研究.东北大学, 2012.

小区业主消防安全承诺书 第9篇

一、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消防条例,将安全消防措施纳入日常生活或工作之中。

二、乙方在家居装修期间,施工现场及及消防安全,由乙方及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共同负责。甲方实施监督和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乙方要教育施工单位遵守消防管理有关规定,并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三、乙方必须加强对同住亲人、来访朋友或暂住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的宣传和教育,使其了解火险特点和防火要求,以确保室内防火安全。并有义务参加服务中心、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学习和宣传活动。

四、乙方必须作到在家居范围内,有防火器材。严禁堵塞防火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违章搭建。

五、乙方务必使所有同住人员在思想上对消防安全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同时,注意安全使用煤气、家用电器,并定期检查,以防止发生事故。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的各类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及时纠正。在火警发生情况下,组织扑救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统一指挥,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服务中心和消防主管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七、乙方协助甲方保护好本住宅区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及消防器材。

八、甲方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原则上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乙方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接受并配合甲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乙方要及时地、自觉地进行整改纠正,甲方可采取合法措施监督乙方整改纠正。

九、乙方如若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不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一切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每户室内配置有效灭火器2瓶。经常对住宅使用人进行消防知识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和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一、责任书一经签订,甲乙双方要认真加强配合,加强领导,按责任要求,共同把有关工作切实做好。

十二、此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以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湛江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xx城物业服务中心

代表:xx

乙方:

防火责任人(业主/公司授权人):

支线业主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10篇

交通安全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区域内乘客在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到期期间乘车安全,杜绝行车责任事故,保证安全运营,严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承包支线按照公司规定开足班次,承包的业主为本责任书的责任人。

二、责任人必须具有高度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安全第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教育和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杜绝迫使或纵容驾驶员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有发现此类情况,公司将会视情况予以处罚。

三、聘用驾驶员时,必须报公司安全科审查、考核、登记,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承包业主自己驾驶车辆,必须具有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

四、组织驾驶员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思想责任。

五、要求驾驶员坚持做到行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车辆、季度检验有效期限。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病车”上路营运。随车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安全锤、急救箱等),禁止乘客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携带上车,严禁超员、超载行驶,根据四季气候条件的变化,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

六、线路承包人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运营,严禁出现跨线运营的情况,部分区域山区道路较多的,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关于山区道路行驶的规定,即3级及以上山区道路夜间(22:00至次日6:00)严禁营运车辆通行。车辆保险业务即将到期的必须及时更新购买,严禁出现车辆保险中断的情况。

七、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时与公司及有关部门联系,通知驾驶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抢救伤员及财产。

八、自觉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违反规定应接受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

九、线路承包人在线路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抓安全责任,如发生责任事故,由承包方全权负责。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条件,不具备资格的一律不准承担接送学生任务,接送学生时驾驶员、照看员负同等责任,清点好学生人数,指导学生系好安全带,告诫学生车辆未停稳之前不准离开座位,照看员须告知学生下车后等车辆行驶通过后方可横穿马路。

十、本人为责任人,自愿承担以上责任,责任有效期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0.公司车队长签字:

责任人签字:

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11篇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多业主建筑(以下简称建筑)是指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业主的下列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对归口行业以及直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筑消防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 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业主是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业主可以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七条 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实施统一管理。

建筑交付前,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建筑交付后,业主可自行统一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统一管理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统一管理单位)。

第八条 业主委托他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公用部位和消防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受委托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或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验收移交手续。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提供的建筑物(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承担。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业主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建筑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缴纳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有关单位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消防机构;

(五)建立完善建筑消防档案,妥善保管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资料、消防设备设施等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可对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

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及消除情况,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报告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六条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与辖区内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 影剧院、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标准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十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十九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妨碍消防共用部位的正常使用,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堵塞、锁闭消防安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三)擅自分隔、占有2家以上单位共用的疏散设施,或者其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行为;

(四)在建筑物的消防登高场地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停车场、绿化、架空管线等;

(五)占用、堵塞消防车道;

(六)在建筑内储存罐(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改变建筑防火分区、影响建筑防烟排烟;

(八)其他妨碍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部门监管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

活动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预防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筑消防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服务外包、接受业务咨询、开展业务指导等方式,提高建筑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统一管理单位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的应急救援演练。统一管理单位每半年至少应当组织1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四条 建筑内有公众聚集场所的,该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通知业主、使用人和统一管理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业主、使用人和统一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对确实无力整改的,当地政府可以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该建筑及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抄告当地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在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公布。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并检查合格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通知建设部门撤销原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建筑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修、检测、更新或改造等所需经费,按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统一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有罚款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者影响建筑消防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消防共用部位,包括: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疏散走道、楼梯、消防前室等。

本规定所称消防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公共设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三十五条 其他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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