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工伤赔偿协议书

2024-07-04

私了工伤赔偿协议书(精选8篇)

私了工伤赔偿协议书 第1篇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1为何会出现私了协议?

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选择私了的情况在现实中十分普遍。据《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数据显示,有89%的工伤工人遭遇了拒赔,67.1%的工伤工人最后接受了私了的方式。

老吴是一名受过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2011年夏天,他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某建筑工地工作。仅当年4月~7月,这个工地发生了10多起事故。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其中一人主动提出过工伤认定,只有3人走上了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的维权路,最后成功维权且拿到赔偿的,仅有老吴一人,其他人大多选择私了解决。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士谦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不够简单、灵活,特别是关于工伤赔偿程序规定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经过工伤认定、而后是劳动能力鉴定、再经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等。即便是一个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整个程序下来也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若碰上复杂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劳动者因为上诉太累只好望而却步,不得不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放弃部分(有的甚至是大部分)应有的待遇。

此外,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常常会采取胁迫或者利诱等方式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承诺赔给劳动者一些钱,但要劳动者放弃索赔的权利和部分应有的待遇。

“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原因。一些职工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所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贪一时之利与用人单位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张士谦律师说。

2私了后病情加重怎么办? 郑某是一家私营饭店的员工,2014年12月,他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饭店老板找到郑某私下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饭店老板付给郑某3000元,双方签订了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共花了1.5万余元。郑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但饭店老板表示,双方已经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承诺一次性补偿,因此不同意报销。

张士谦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可以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满经评为残疾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系列伤残待遇。

他表示,本案中,私营饭店老板在郑某发生工伤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不管不问,严重侵犯了郑某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并且签字同意,但是郑某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根据此协议郑某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甚远,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撤销。”张律师说。

3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何某是一家安装公司的女职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住院时,公司与何某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付1万元,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不久后,何某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何某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随即何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马晶晶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马晶晶说。

4三种情形下协议无效

她告诉记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马晶晶认为,上述何某与安装公司签订的私了协议中注明:“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是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规定,何某可以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3万元。”马晶晶说。

私了工伤赔偿协议书 第2篇

协议人:xxxxx厂,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李值金,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于____年被甲方聘为该厂工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乙方在工作的车间厂房盖瓦时,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头部受伤。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15日,并垫付医疗费用

元。

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再次到医院做后续医疗手术,出院后经伤残鉴定为拾级伤残,现已基本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前期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柒万元整(¥70000.00元);

二、甲方承诺在2018年7月

日前支付乙方

万元,在2018年9月 日前支付

万元。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按约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伤私了”问题探析 第3篇

读者袁强来信

工伤不能“私了”

我叫袁强, 浙江省富阳市人, 2002年起至工伤事故发生时一直在富阳市一家纸业有限公司上班, 任机修工。2010年1月20日上午, 我在上班时不慎被机器轧伤, 当即被送到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右第二肋骨骨折;右面部表皮挫伤;右上肢挤压伤;右桡神经损伤等。后转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共住院84天, 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2010年3月5日, 富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 (一) 项之规定, 做出对我的“工伤认定书”, 并委托相关机构对我的伤势评定为“8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 老板只垫付了医药费, 关于其他赔偿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老板说, “是你自己工作不小心造成的事故, 我把你当工伤来处理, 没追究你的事故责任已经不错了。现在的交通事故不都可以‘私了’吗?你是不能再工作了, 好说好商量, 我最多再补偿你1万元。如果你不同意, 那你去告好了。”老板一席软中带硬的威胁话, 让我感到心寒。为了讨回公道, 我聘请了律师。律师对我的遭遇非常同情, 她指出, 老板以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为参照来要挟你就范, 他的这种做法是偷换了概念。交通事故可以由当时双方“协商解决”是有前提的, 这就是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 小于2 000元的轻微物损事故才适用。而你的脸部已经被毁容, 有相关机构出具的“8级伤残鉴定书”, 怎么能以再补1万元“私了”呢?老板的目的是想逃避法律责任, 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而且你才只有26岁, 尚未婚娶, 后续的整容、治疗费用还很多, 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一定要走法律途径“公了”, 这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至于你担心是生产事故会影响损害赔偿, 这是不必要的, 生产事故与“工伤”认定没有关系, 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场所, 不是自己或者他人故意造成的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律师的指导、帮助下, 我写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要求主张以下4项权利:

1.要求厂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6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35万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35万元。

2.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 520元;护理费为4 200元;误工费为3.52万元;交通费为200元。

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8万元。

4.支付整容费3万元。

4项合计13.762万元。

富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 于2010年11月20日开庭。在开庭过程中, 由仲裁委员会主持进行了调解, 最终在仲裁庭上与厂方达成协议, 除已经支付的4万多元医药费外, 再一次性支付袁强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3万元, 并于2010年11月25日前付清。与老板当初答应“私了”给的1万元相比, 赔偿金足足多了6.3万元。我想, 有法律做我的靠山, 不怕老板耍赖皮。后来厂方很快将赔偿款支付到位。

通过这次依照法律途径解决我的工伤赔偿问题, 我想敬告工友们, 当万一不幸降临时, 一定要通过法

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直至诉诸法律, 而不能息事宁人选择“私了”。因为在“私了”的背后, 老板往往是以各种动听的语言, 达到最小的付出目的, 直接侵害了当事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有后遗症的工伤, 由于得不到相应的治疗和补偿, 造成的心灵伤害是一辈子无法弥补的。而且由于“私了”, 老板接受不了教训, 很可能同样的生产事故会多次出现在其他工友身上。如果你觉得打“官司”有困难, 不妨请个律师。现在, 国家很重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要是工伤事故, “官司”一打一个准。

(袁强口述李庆钢执笔)

到2010年底, 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超过德国、日本, 在全球排列第二, 仅次于美国, 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让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由于法制的不到位, 社会治理的不到位, 国民素质的不适应, 加之经济领域之外的其他方方面面始终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缺陷和问题, 因而总是伴随着让行政部门和社会公民揪心和苦恼的、不和谐的人和事, 工伤事故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议题之一, 而“工伤私了”问题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 这一问题对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不可小视。有资料显示, 不仅在加工制造行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 在国内各大城市, 农民工“工伤私了”也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其中尤以建筑行业居多。

所谓“工伤私了”, 是指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上报工伤事故和处理工伤事故,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双方自行处理工伤责任与工伤待遇的行为。而“工伤公了”是与“工伤私了”相对的概念, 它具有相对的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下面针对“工伤是否私了”问题, 对其产生的原因和发生的后果进行必要的分析, 并提出一些中肯的建议, 供相关部门和人员参考。

“工伤私了”现象

现象之一用人单位既未与受伤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也未为职工 (包括受伤职工) 缴纳工伤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在非法用工的情况下, 与受伤职工协议进行“工伤私了”。

现象之二用人单位虽与受伤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却未为职工 (包括受伤职工) 缴纳工伤社会保险 (此情况显然是用人单位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 因此使得受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协议进行“工伤私了”。

现象之三用人单位既与受伤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也为职工 (包括受伤职工) 缴纳了工伤社会保险, 但为逃避因产生事故而导致的行政处罚和考核, 与受伤职工签订“工伤私了”协议。

现象之四其他原因导致的“工伤私了”, 如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怕麻烦, 为了省事而“工伤私了”, 等等。

“工伤私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本来, 按照工伤保险的基本理论, 受雇于某单位的职工在工作中只要是非故意行为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包括职业病) , 受到伤害的职工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是顺理成章之事。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工伤保险基本理论的有效实践。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平衡, 工伤保险法制建设还在摸索完善之中, 部分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淡薄, 部分政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执法和办事出现偏差甚或严重错误的问题, 加之少数职工维权意识薄弱或维权能力低下, 因而, “工伤私了”问题就有它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土壤。

原因之一部分用人单位的一些领导存在不愿意自觉上报和私了工伤的倾向, 尤其是面对因工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的时候。因为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安全业绩考评体制中, 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工伤亡之后, 不仅在单位的月度、季度、年度 (或某一周期) 考评中会有业绩扣罚和“一票否决”的风险, 而且单位主要领导会有被考核处罚甚或丢掉“官帽”以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果能够“工伤私了”, 那么, 就存在侥幸过关的可能, 因而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工伤私了”的倾向就不足为奇了。如果受伤职工是非合规运营的企业, 这些企业的老板考虑到工伤保险的成本和上报事故的风险, 往往不给本企业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发生职工工伤的情况下, 企业老板第一个想到处理事故的招数就是“工伤私了”。实践证明, 中小型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工伤私了”的情况令人担忧。

原因之二部分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部门也出于与用人单位规避被追责风险同样的考虑, 也存在纵容用人单位“工伤私了”的行为倾向。在社会生活中, 笔者常常听到这样的议论:现在的政府官员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弱势群体, 因为他们有两个必须面对的困境, 一个是面对权力的欲望和经济上可能的贪腐, 很可能因把持不住而深陷名利的痛苦之中, 最终丢掉“官职”甚或身陷囹圄;另一个是面对经济迅猛发展过程中日益增大的事故风险, 在所管辖的行政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包括重大伤亡事故, 而受到追责甚或丢掉“官职”。后者正是部分行政部门领导产生纵容用人单位“工伤私了”行为倾向的客观原因。退一步讲, 一个地区的安全业绩考核, 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发生了超过安全指标的事故, 不仅受到考核成为必然, 而且周期性的安全业绩考评也会受到重大影响, 因而部分行政部门领导就潜意识地产生了“工伤私了”可能有理的错觉。

原因之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部分人员出于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考虑, 往往只愿意处理已经处理过的类同工伤或简单明了的工伤问题, 而对于一些相对复杂的工伤问题, 在考虑自身不被追责的前提下, 往往使这些问题久拖不决, 以至于客观上支持了用人单位“工伤私了”行为。

原因之四少数职工维权意识薄弱或维权能力低下, 在发生工伤后, 面对企业的威逼利诱, 职工本人及其家属往往很容易在无奈之下参与到落实“工伤私了”的行为中来。

原因之五法律诉讼成本太高。有的复杂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 一般人难以承受。绝大多数人认为, 如果能够以其他方式解决, 只要差距不是太大, 又可以节约诉讼成本, 尽快地拿到补偿, 即使吃点亏也能忍受, 长痛不如短痛, 于是就答应私了。这也反映出当前我国诉讼体制的设计大大超出大多数人的承受能力, 诉讼效率低, 难以引导人们走法律诉讼的途径。

“工伤私了”可能导致的结果

“工伤私了”, 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工伤事故, 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责任, 从而使工伤事故处理暗箱操作, 使受伤害职工遭受损失, 使用人单位和国家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失去真实性。“工伤私了”虽然可以解决少数人的利益纠结问题, 但对社会的发展来说, 是弊大于利。从“工伤私了”的原因来看, “工伤私了”的后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工伤私了”问题很容易和事故迟报、瞒报问题联系在一起, “工伤私了”的结果可导致事故不能如实统计上报。专家分析认为, 工伤事故上报应是无条件执行的, 各级安监部门把上报的工伤事故按年龄、职业、作业场所、致伤害的设施等进行分类统计, 利用科学的手段, 通过对伤害性质的分析, 得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业类型、事故类别、发生概率及事故的发生趋势, 以便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进行比对, 从宏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 减少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如果私了工伤, 这项工作将无法进行, 不仅影响企业领导者的安全生产导向, 而且使一个地区以致国家的工伤事故统计数据失实, 影响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

其二“工伤私了”使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缺失, 不利于遏制工伤事故的发生。专家分析认为, 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通过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运用多种方法得出系统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 这既是对企业负责, 也是对受伤害者负责。如果工伤私了, 何谈事故的调查, 又何谈形成规范的事故调查报告?如果工伤私了, 既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也不对事故进行分析, 这样就难以引起当事人的注意, 也难以引起管理者的重视。事故的责任是否分清?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设施是否有缺陷?这些问题都不清楚, 久而久之, 在人们心目中就会形成工伤就那么回事, 赔钱了事, 谁出事谁倒霉。从而不能为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提供科学的依据, 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用人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 使事故处理失去公正和公平。

其三“工伤私了”影响了工伤保险的全面推行。有分析认为, “工伤私了”势必造成用人单位隐瞒用工人数, 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阻碍工伤保险的顺利施行。留有诸多后遗症的“工伤私了”现象大多发生在私营企业。企业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 在发生事故后, 采取多种非法手段, 使打工者在遭受身体伤害的同时, 也蒙受经济损失。轻者诉诸法律引起司法纠纷, 重者引起暴力冲突, 为社会留下诸多不安定因素。

其四关于“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后果,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熊烈锁和宋义凯共同撰写的《浅谈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文指出, “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出现3种结果, 即有效、无效、可变更或撤销, 不能一概而论定性为有效或无效。

第一种情况工伤发生后, 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 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 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 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 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 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 (五) 款规定, 该协议自始无效。

第二种情况工伤发生后, 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 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 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 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种情况工伤发生后, 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 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 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 法定工伤待遇应是15万元, 协议赔偿金额是10万元, 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5万元。

几点建议

一国家相关劳动和社会部门要采取行政的手段和推动立法的措施, 积极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最大限度地保障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职工的安全健康, 确保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也要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和推动立法的措施, 确保工伤事故的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和处理, 做到工伤事故的信息能够资源共享, 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准确地进行安全监管, 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同时也使非法和不合规的用人单位对法律产生敬畏感, 不断地从不自觉到自觉遵纪守法, 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 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以人为本, 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积极预防事故, 使创造社会财富的职工能安全、舒适、体面地工作, 使因工受到伤害的职工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而心里踏实。用人单位遵纪守法, 是获得阳光收益的正途;违法而带血的收益必定带来社会的不和谐和自身发展的障碍。

四鉴于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处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具有波动性和不平衡性, 新情况和新问题会将不断涌现, “工伤私了”情况也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为此, 在解决职工工伤待遇问题上, 我国要积极扩大以工伤保险为主的“工伤公了”, 这应该是、也必须是社会的主线和主流。但实事求是地讲, 我们应该承认在特定情况下, 符合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双方意愿的、合理的“工伤私了”也是处理工伤职工待遇和经济补偿问题的一种补充。

五提醒广大职工, 为了预防自己将来可能出现工伤而导致的权益受损, 除了在工作中尽到自己的安全责任外, 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各种工作信息, 如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表、上岗证、工作联系单、考勤卡、工资单等, 以及医院的病历、治疗费用票据、诊疗证明书、工友证明等。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问题, 就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鼓励中介机构开展工伤保险研究、宣传、教育和服务, 借鉴德国同业公会开展的工伤保险工作模式等。要提请注意的是, 中介机构可以为政府也可以为企业做一些不方便做、不能做或做不到的事情, 值得予以鼓励和支持。

笔者相信, 随着我国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法制建设的不断成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随着我国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 “工伤私了”问题将会越来越少, 社会也将会越来越和谐稳定。

(图片源自百度网)

链接:德国同业公会工伤保险工作模式

同业公会是德国专门建立的负责管理工伤保险的机构。同业公会根据不同的行业分别建立, 实行自治管理。同业公会的义务与权限职责由国家法律规定, 具有充分的决定权和管理权, 如可以就行业内安全标准、工伤保险费率、积累金数额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可以依法强制企业缴费和采用安全措施, 并由政府进行监督;负责对在工作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及患职业病的人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3方面的康复措施;负责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待遇的发放。同业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执行委员会, 为同业公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同业公会使用的资金全部来自于雇主缴费, 政府不负担任何费用, 同时也不从中央到地方提取任何费用, 积累金亦分属各同业公会所有。全德工业工伤保险协会是联合各同业公会的中心组织, 主要负责对各同业公会进行法律咨询、统计分析、信息交流以及代表行业同业公会处理国际间工伤保险事宜。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第4篇

洪先生

A:你所在公司应该承担你所提及的费用。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7条第 1款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所在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7条第 2款,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次,公司应承担你因申请工伤认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 17条第 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 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公司拒绝承担上述费用,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Q: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八年时间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再过两年,我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可有的人说,这里的“十年工作期”不是从我上班时起算,而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请问,十年究竟该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黄女士

A:对《劳动合同法》第 14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十年”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如果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 2008年 1月 1日为起算点,无疑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2008年 9月 18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出了答案,第 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14条第 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 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你在该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应当从进入该公司上班之日开始计算,再过两年,你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Q:前不久,我所在的总公司在某市成立分公司,任命我为分公司经理,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公司同意,我招聘了 8名业务员,他们都要求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请问,究竟是以分公司名义还是总公司的名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呢?

章先生

A:《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你所在的分公司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不能自行招聘员工,也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经总公司同意,分公司招聘的 8名员工事实上是与总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法应由总公司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总公司也可以委托分公司与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Q:我公司招有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公司正在为他们办理“五险一金”的缴纳手续。有少数员工提出申请,要求不缴社会保险,而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说可以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请问,签订协议不缴社会保险是否违法?

韩先生

A: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有一部分是要提存为社会统筹基金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不缴社会保险是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合同法》第 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 52条第 4项又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由于用人单位与员工自愿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用,将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该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有关责任人员会因此受到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2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Q:我是某安装公司的女职工。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医生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出院后,公司即与我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付1万元,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最近我再次入院做“右拇指切开内固定取出术”,不久又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我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 4万余元。但公司以已有赔偿协议为由拒绝再次给我赔付。我该怎么办?

曹女士

A:赔偿协议签订时,你的伤情尚未稳定,更未做伤残鉴定。因此,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公司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也同样无法确定。作为一个没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一般人,你当时自然难以预见损伤程度及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安装公司本应对职工的损害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却利用单位优势和你没有经验等情况,通过提前签订赔偿协议的手段,来减轻责任,使得协议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有较大差距,因此这份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因此,你应当自知道 1万元赔款无法弥补损失之日起 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份损害赔偿协议。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这样你就可主张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Q:我与公司签订有 2年期的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但是刚入职 2个月,公司就说我违反规章制度,拒绝我去上班,且不出具任何书面证明,后又告知我被辞退了,辞退的理由是我自动离职。我手中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公司辞退的,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小薛

A:《劳动合同法》第 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因辞退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你所在的公司负举证责任。若公司不能证明辞退决定是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话,那么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私了赔偿协议书 第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协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私了赔偿协议书3篇,欢迎大家分享。

私了赔偿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________ 点,甲方因________,致使乙方________,后在________ 市中心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 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 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 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________ 年后,乙方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年10 月5 日

私了赔偿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左右,甲方驾驶摩托车在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路段与乙方发生刮碰,事后,甲方及时送乙方去医院进行了ct,x光机及b超检查,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没有造成器官损伤及其他身体伤害。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等__________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元。甲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乙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收条。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委托人各一份。四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私了赔偿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乘坐人: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乙方配偶)

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门前发生,事故中甲方驾驶陕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乙方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不慎发生轻微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现双方就本次充分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一、甲、乙双方在此次事故中未造成人员伤害,互不追究责任;

二、乙方乘坐人在事故中受到惊吓,因其怀孕,甲、乙双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检查后无任何伤情,且胎儿完好,乘坐人遂自行放弃住院观察机会,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乘坐人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不得追究甲、乙双方任何责任;

三、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乘坐人医院检查费、交通费等共计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在本次事故中造成车损由双方各自承担,互不追究;

五、本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定后即生效,此事故即一次性了解,今后双方(包括乘坐人)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包括乘坐人)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存档一份。

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我们上述协议完全真实、合法,如果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乙方乘坐人: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

协调地址:____________

工伤私了协议书范本 第6篇

公司承担___年X月_日~_X年X月中旬在院期间的全部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伙食营养费共计___元合计:(大写:___X整)。

公司另外补助_X的日后误工费、后期手术费及其它各项费用共计___(大写:_元), __同意一次性处理。⑶_X领取一次性补助款后,自愿与公司劳务单位解除所有劳动合约,离开施工现场回原籍自行进行补养及二次手术,日后同公司及劳务用工单位不在发生任何的费用纠缠。日后不在向任何部门和单位投诉,若再投诉相关单位与公司及劳务用工单位无任何责任关系,用工单位概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协议双方签字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劳务用工单位,伤者家属,伤者及家属代表各保留一份。

报__X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伤者签字:

伤者家属代表签字:

赔偿和解私了协议书 第7篇

甲方(赔偿义务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乙方(赔偿权利人)

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乙方于2015年

日在甲方工地受伤,经西藏军区总医院治疗,复查后现已康复。甲方已经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让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它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保险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2、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甲方参照有关标准给予乙方相应的一次性后续补偿。协商后续赔偿总额为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乙方清楚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工地工作期间的工资等一切赔偿款。

3、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由甲方负担。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4、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通过银行汇款向乙方支付后续一次性补助金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乙方帐户号

。户名:达娃顿拉。乙方在确认收到款项后,应为甲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条。

5、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自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务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处理保险事宜,产生的车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7、若甲方延迟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的20%。

8、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户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9、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直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10、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协实履行赔偿和解私了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交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第8篇

关键词:工伤;劳动法;解决纠纷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工伤属于劳动争议,认定此种协议的效力还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号入座,不可一概而论。此外,协商和解并非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唯一途径,和解之后再诉讼和解的价值就会降低,诉讼成本会增大,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调解结案也是一种更好的方法。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裁判文书,检索关键词为“工伤私了”,裁判审级有一审、二审,案件的性质为劳动争议,争议双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摘取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书进行了针对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归纳整理,对于其效力如何认定,应分别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劳动者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并作出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用人单位违返强制性规定,未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致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用人单位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逃避责任,不按照规定上报工伤事故,不做工伤认定,只想私了协议的情况下。依据《劳动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延不报。《企业职工工伤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 6 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工伤认定办法》第 3 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上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上报工伤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为强制性规定,协议因其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国家劳动标准,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劳动者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依据对用人单位进行索赔,维护自己的权利,挽回自己的损失。用人单位不上报工伤事故一方面是为了逃避单位生产事故责任,故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不愿意走工伤保险程序,只支付少数的赔偿金,以减少用工必要支出,节省生产运营成本,谋取自己的单方面利益而忽视法律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其二,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履行了一部分义务,积极的赔偿劳动者,作出工伤认定,但是在工伤认定结果和伤残鉴定结果没有做出之前就和劳动者签订了赔偿协议,只愿意支付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赔偿金,“早日甩掉包袱”草率的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得知工伤认定结果,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劳动者提起诉讼实际上是一种劳动者单方面撤销“工伤私了”协议的行为,间接否认了协议的有效性。劳动者亦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工伤私了”协议无效,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协议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法的性质,劳动法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劳动法与民法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着支配关系,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兼具,劳动者劳动者从实质上处于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工伤赔偿和解协议需符合劳动法的原则和精神,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劳动法以保护劳动权为本位,首先是指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出发点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因为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之后不能完全的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工伤的劳动者经济能力不足,缺少治疗费用的情况,长久的雇佣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之下,逼迫劳动者签订明显低于工伤待遇标准或是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协议,多数协议的内容协议的内容是显失公平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审查协议的效力都是一个焦点问题。《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也规定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的规定申请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在被撤销之前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协议失去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作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用人单位上诉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没有按照规定上报工伤事故,没有做出工伤认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工伤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实装聋作哑,这样的协议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所当然不能受到支持,协议无效。部分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缴纳工伤保险,按规定上报工伤事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事后积极赔偿,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减轻了诉讼成本,节省了时间,且和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上诉多发生在仲裁或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索要赔偿的诉讼请求,过多的赔偿金额不仅仅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僵硬,不利于劳动者的再次求职,而且不利于用人单位继续发展。诚如一句名言:“不能通过打击发工资的人来解救领工资的人。”大量的不计成本的诉讼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法有着双重的性质,既有公法发面的性质,又有着私法方面的性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问题正是体现劳动法私法性。《劳动法》第72条以及《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条都允许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合法的,而私法注重意思自治,要求双方真实的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思,因此私了协议必须合理有效。为了更加有序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出现工伤事故积极上报,双方协商解决,但和解协议公平合理为前提。协议有效的范围就限制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才会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一方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和解,作为弱势一方,也可以积极求助于调解组织,第三方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接到此类争议先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鼓励双方调解,调解有利于雇佣双方关系融洽。

参考文献:

[1] 吴迪,劳动标准在工伤私了协议中的适用,中国劳动保障报

[2] 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3] 工伤私了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上一篇:爱玛英文读后感下一篇:小乌龟的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