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精选9篇)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1篇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局,市药检所,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
2009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市局制定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特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通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促进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遵循“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检查评估对象及实施机构
(一)检查评估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二)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根据辖区实际制订检查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标准
(一)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共分为五方面18项54条,主要从组织领导、整治重点、安全保障、宣传信息与责任体系建设等方面检查评估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检查评估标准详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见附表)。
(二)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重点评估辖区内基本药物、特殊药品及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的质量状况。
(三)单位自查自评情况。主要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的执行情
况、生产经营基本药物和高风险产品企业风险控制情况、电子监管码实施情况、质量受权人制度落实情况、企业诚信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宣传报道等。
五、检查评估方式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采取逐级自查自评与上级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二)检查评估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了解被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1.听取汇报。听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2.查看资料。查阅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资料。3.现场检查。随机选择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研发和检验机构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六、检查评估结果的运用逐级汇总各单位的检查评估情况,形成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报告,以适当形式通报检查评估结果。
七、工作安排
(一)2011年5月底,市局制订本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实施方案。
(二)2011年6月上旬,市局开展系统内自下而上的检查评估工作,并形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
告和工作总结,提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2篇
等级特急· 明电 泰政办发明电[2011]119
号 泰机发 号
抄送:徐恩虎副市长,高翔副主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安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一)综合评估。主要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分值 100分,权重 0.6。
(二)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以省级质量公告和抽验结果为依据,自我评价质量状况。分值 100分,权重 0.2。
(三)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通过发放问卷(不少于 100份)评价群众满意度情况。分值 100分,权重 0.1。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在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抽查辖区内各单位自查报告,自我评分。各企事业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医疗机构)每类别不少于1家。分值 100分,权重 0.1。
以上 4项中,第 1项参照各县(市、区)自查自评报告、按照评分标准内容检查评分;第 2、3、4项直接采纳各县(市、区)自查自评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并随机抽查核实。各项评分加权汇总后,得出总评分,满分 100分。根据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突出成绩和明显不足,在总评分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减分,分值为±5分。最后得分 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上为合格。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1年 7月15日前,组织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评,认真填写自查自评表,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自查自评由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检查评估工作,并形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提交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11年 7月20日前,市政府将组成检查评估组对各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按得分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2011年7月下旬,迎接省联合检查组的检查评估。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要把专项整治检查评估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强大工作合力,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自查自评认真细致,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为迎接好7月下旬省政府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开展的检查评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围绕《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绿色制造2016专项行动。现将《绿色制造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4日
绿色制造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按照《中国制造2025》专项行动计划统一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
绿色发展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推动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我国虽然是制造业大国,但并没有完全摆脱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发展模式,资源环境制约十分明显。《中国制造2025》将绿色发展作为主要方向之一,明确提出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开展绿色制造专项行动,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减轻资源环境压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关键措施,对促进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和谐共融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制造强国建设战略部署,围绕落实绿色制造工程2016年重点任务,以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为重点,加快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强化试点示范和绿色监管,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力争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绿色制造上取得突破,引领和带动制造业高效清洁低碳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绿色制造2016专项行动,预期实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提升部分行业清洁生产水平,预计全年削减化学需氧量8万吨、氨氮0.7 万吨。筛选推广一批先进节水技术。
(二)建设若干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和基地,初步形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区域协同发展新机制。
(三)会同财政部启动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发布若干行业绿色工厂创建实施方案或绿色工厂标准。
四、重点工作
(一)实施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
围绕制造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发布《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重点流域部分行业水污染防治清洁化改造。会同财政部支持一批高风险污染物削减项目,从源头减少汞、铅、高毒农药等高风险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在钢铁、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筛选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和跨区域专项督查,在重点行业实施一批高效节能低碳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二)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
在尾矿、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重点领域,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工程示范,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会同财政部组织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固体废物工程技术研究机构、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与生态发展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三)推进绿色制造体系试点
统筹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试点,发布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和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方案。会同财政部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选择部分城市开展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创建一批特色鲜明的绿色示范工厂。
五、进度安排
──发布实施方案,启动绿色制造专项行动。(一季度)
──发布《实施2016年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的通知》。(一季度)
──发布《第二批国家鼓励的先进适用节水技术目录》及《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二季度)
──启动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重点任务,发布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及绿色工厂评价导则等,开展绿色工厂试点。(二季度)
──会同财政部启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示范工程建设。(二季度)
──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和跨区域专项督查。(三季度)
──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重大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三季度)
六、保障措施
(一)创新机制模式。
积极协调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等机构技术资源,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支撑作用,指导绿色制造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加强与产业基金、投资公司、政策性银行等机构对接,总结绿色信贷成功经验,进一步拓展支持领域,为绿色制造专项提供支撑。
(二)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与发改、财政、环保、科技等部门紧密合作,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推动建立部门互动、区域联动、上下齐动的工作机制,营造绿色发展政策环境。建立制造业绿色发展区域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促进区域间节能环保产业实质性合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
利用专项建设基金、清洁生产、工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制造专项行动重点项目。拓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市场,支持设立绿色产业基金。完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和财政支持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强化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4篇
根据《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贯彻农业部韩长赋部长在9月16日全国秋冬种工作视频会议上关于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农产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省农委决定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要组织人员抓紧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督查内容
紧紧围绕省食安委部署的深化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和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做好“2011年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和“2011年强化‘三品’质量监管工作”两项活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落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检查督导各市(州)、县(市、区),重点是县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进展及阶段性成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地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二)各地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生产经营,重点是5种高毒农药的查处情况;
(三)各市(州)农产品批发市场监测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四)各地查处假冒“三品”及超范围使用“三品”标识的情况;
(五)各地对生产环节指导和服务的具体措施;
(六)各地对农产品专项整治属地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
(七)各地对中秋国庆和秋菜生产上市监管情况。
2.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文档、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工作督查。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整治工作全面汇报,主要包括:整治机构成立及方案制定,监管责任落实,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工作成效,下步工作安排等。
(二)实地检查。检查蔬菜种植基地、农资经营企业、“三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相关单位。
(三)查阅文件。查阅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有关文档、记录和有关资料。
3.时间安排
督导检查从即日起到10月2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查方案由各市(州)农委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请各市(州)农业部门于10月20前将本地区督查报告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處。10月下旬,省农委将抽取有关市(州)、县(市、区)进行督查。
4.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准备。本次督导检查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大活动,是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务求实效,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本次督查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和下步工作意见。
联 系 人:李小松董广夏
联系电话:0431-88906017(传真)
电子邮箱:jlnwjgc@126.com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5篇
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药品经营生产单位、草业公司职工医院:
现将《贵南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药品安全 检查评估 方案 通知 抄 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 贵南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7月28日印发
贵南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海南药州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南食药监„2011‟ 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检查评估对象及实施机构
(一)检查评估对象为药品及医疗器械、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二)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全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指导各单位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自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标准
(一)重点检查组织领导、整治重点、安全保障、宣传信息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检查评估标准详见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贵南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
(二)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以省级监督抽验、评价性抽验的质量公告为依据,重点评估辖区内基本药物、特殊药品及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的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状况。
(三)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主要包括对国药准字公信力的评价、对打击假药的看法、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对药品广告的意见、对安全用药知识的掌握。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及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自查自评情况。主要包括经营单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的
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基本药物和高风险产品企业风险控制情况、电子监管码实施情况、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诚信建设、规范医院制剂使用和临床用药管理等。
五、检查评估方式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二)检查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了解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听取汇报。听取各相关单位工作汇报。
2.查看资料。查阅专项整治工作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制度落实情况、药品知识掌握及药品养护等档案建立情况。
3.现场检查。随机选择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单位不少于10家。
4.召开座谈会。召开各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5.问卷调查。对社会公众、经营单位营业人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随机访问和调查。
(三)评分办法:采取具体工作量化评分的方法,分项加权汇总,共分以下四个部分:
1.综合评估。主要评估县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分值100分,权重0.6。
2.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以省级质量公告和抽验结果为依据,自我评价质量状况。分值100分,权重0.2。
3.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发放调查问卷(不少于100份),自我评价群众满意度。分值100分,权重0.1。
4.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在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抽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查报告,自我评分。各企事业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及医疗机构)不少于1家。分值100分,权重0.1。
六、工作安排
(一)2011年8月5日前, 由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评,认真填写自查自评表。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二)2011年8月20日前,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同工商、公安、发改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评估组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全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提报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2011年9月下旬,迎接州检查评估组的检查评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全面落实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县政府对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充实。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格局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落实,确保自查到位。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本次自查工作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形成部门联动,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6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对全县食品药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机关安全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局机关内,集中开展一次食品药品质量及机关安全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根据县有关部门及局领导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安全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对“安全发展”科学内涵的认识,不断增强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及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督查和检查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入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排查整改各种安全隐患,严防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机关安全生产事故,为正规机关安全工作秩序,保障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时间
2006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三、活动内容
一是开展对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与县食安办联合下发《关于对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全面部署全县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明确活动要求,组织协调全县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要重点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消费行业,学校、建筑工地、企业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严防各类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局职能科室要对县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活动实行综合监督。
二是开展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紧密结合下半年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基层药品质量大检查”行动,要对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进行“家家到”专项检查,实现对药品监管各环节的全覆盖,切实加强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尤其要加强对重点涉药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执行药品质量保障制度,帮助涉药单位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对在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迅速整改到位,坚决把各种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开展对局机关日常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要加强对机关日常用车、用电、防火、防雷安全措施的检查,加强高温期间下基层执法检查人员的安全防护,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确保局机关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保障机关各项工作安全运转。
四是开展对局行政办公楼建设过程的安全督查。加强对工程承包方安全施工的监督,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公司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同时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高温期间施工规定,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食品综合监督和药品综合监管工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安全发展”的内涵,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安全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四、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构和责任。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中切实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措施落实。局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副局长具体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分组:第一分组由办公室主任××同志负责,成员为××、×××、××三位同志,具体负责局机关安全检查和行政办公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督查。第二分组由药品综合监管科科长××同志负责,成员为×××、×××、××三位同志,具体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第三分组由食品综合监管科负责人×××同志牵头负责,稽查科负责人××配合,成员为×××、××、××、××四位同志,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与督查。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7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如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2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5月至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我部将在各地开展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督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预防,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通过开展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和隐患,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力求治本。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对方案的审核签字等情况。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治违”活动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8篇
关于印发天台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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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县委“解放思想、跨越发展”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集中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平安天台”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组 长:许世斌
副组长:陈 旻(县府办)褚人会(县公安局)
崔昌根(县消防大队)
成 员:陈忠强(县监察局)徐太慰(县安监局)
徐文华(县建设局)张尚杰(县国土局)余 光(县工商局)王定中(县民政局)谢凌辉(县教育局)齐育强(县城管局)陈文振(县供电局)谢宗武(县文广新局)张兴斌(县体育局)丁晓华(县卫生局)奚鑫基(县旅游局)许飞虎(县广播电视台)张清秀(县新闻传媒中心)奚尊士(赤城街道)罗 波(始丰街道)王飞达(福溪街道)
—2— 方思美(平桥镇)许正伟(白鹤镇)林真理(坦头镇)鲍先壮(三合镇)许一身(洪畴镇)孙才龙(街头镇)齐大胜(石梁镇)许式蒋(南屏乡)陈益行((雷峰乡)丁国强(三州乡)丁 琼(泳溪乡)柴益军(龙溪乡)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由崔昌根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整治,实现“三个下降”“两个杜绝”“一个推进”的目标。“三个下降”,即:火灾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数三项指标明显下降。“两个杜绝”,即:杜绝发生“三合一”、出租房死亡人火灾事故,杜绝发生3人以上死亡火灾事故。“一个推进”,即:快速有序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年内任务按期完成。
四、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三合一”场所:全县范围内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等场所未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而混合设臵在同一建筑内的所有建筑物。
重点整治乡镇、街道: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平桥镇、白鹤镇、坦头镇、三合镇、洪畴镇、街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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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出租房屋:全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用于3人及以上人员居住的房屋(一套产权房出租给一户家庭居住的除外)。
重点整治范围: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出租房。
(四)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重点整治范围:存在多产权或多业主的高层建筑。
(五)违章建筑:在建筑物周围擅自搭建棚、房等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的建筑物。
(六)消防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义务消防组织和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
(七)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重点整治范围: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八)在建工程施工工地。
重点整治范围: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建筑外墙
—4— 改造、“平改坡”工程。
五、整治措施
(一)依法开展整治。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强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类场所,要严格落实业主的主体责任,责令限期整改,通过技术改造,增加安全出口、逃生通道、消防设施等措施,提高消防硬件水平。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受条件限制,难以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对区域性、行业性突出的“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等火灾隐患,要加强协调,统筹规划,综合治理,通过建设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或标准厂集中;建设员工公寓或利用现在建筑改造成员工宿舍,统一安排企业员工住宿。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加大对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和经费保障,提高专职消防队员参与灭火救灾的能力。
(二)加强综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公安、安监、建设、国土、工商、城管、消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多管齐下,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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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场所,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三)强化源头控制。公安、安监、建设、国土、工商、城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中,要从严把关,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六、整治标准
(一)“三合一”场所: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严禁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必须独立设臵,(2)采用防火墙、楼板进行分隔;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分开设臵,不得共用;
(4)配臵一定的灭火器材、逃生设施、个人防护装备。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必须将人员或者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搬离。
(二)人员密集场所:
1、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得采用软包等易燃材料;
2、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应急照—6— 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3、开展实施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对一些老旧的商场、市场,要求进行搬迁或改造,同时要着力提高单位防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三)出租房屋:
1、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出租房,可以设一个疏散楼梯。
(1)建筑物为3层以下(含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20人(含20人)的;
(2)建筑物为4层或5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建筑物内居住人数不超过50人,设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疏散楼梯,能与其他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联通的。
2、疏散通道及楼梯应当按照要求配臵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灯。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堆放任何物品。
4、室内隔墙必须采用砖块或轻质砖,吊顶等其他部位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如石棉纸胶板、石膏板、防火板等)。
5、室内电器线路敷设必须符合用电规范整治的有关要求(PVC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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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得设臵未经防火分隔改造的灶间(厨房),灶间(厨房)必须单独设臵。
7、出租房每层按建筑面积计算,每6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即每层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建筑面积每增加60平方米需再增配1个灭火器)。8、3层以上(含3层)房间的窗户不得设臵防盗窗,2层以下(含2层)房间设臵防盗窗的要设臵可开启的逃生窗口。9、3层以上(含3层)每层应至少配备1套火场防护“四要件”(逃生绳、手电筒、消防斧、简易防毒面具)。
10、消防安全及逃生自救相关宣传资料必须上墙张贴。
(四)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
1、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2、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建筑消防设施到位、运行正常,定期维护、检测制度落实;
4、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责任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落实;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违章建筑:
1、对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建筑物,一律予以拆除;
2、对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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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耐火等级二级以下、消防设施配臵不足等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应按要求进行改造或拆除。
(六)建筑消防设施:
1、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臵、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臵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臵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臵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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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七)在建工程施工现场:
1、施工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消防设施按要求配备到位。
七、工作安排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至2011年12月结束,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层层发动,全面部署。要运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营造声势浩大的整治氛围。各乡镇街道于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县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县消防大队,电话:83989303)。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积极部署本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落实专管人员,明确相关责任,及时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要加强社会面上火灾隐患的排摸,建立台帐,明确底数。各—10— 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将此次整治范围分别以表格或文件形式在10月28日前上报整治办公室(县消防大队,电话:83989303)。同时对火灾隐患分类汇总,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督促业主和相关行业落实资金和人员,限期整改。要充分发挥行政、法律、经济和社会手段,综合运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提高火灾隐患整治效率。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农村义务消防组织,要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全县六支专职消防队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管理,要加大经费的投入,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在社会救援中作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2月)
专项整治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本地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并将整治总结在12月30日前上报县委办和专项整治办公室(县消防大队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将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工作不力,整治效果差的地区,将责令重新整治并通报全县。
八、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其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专门的整治工作机构,对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位、分片包干,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检查、宣传、教育和引导,准确掌握辖区社会单位底数;对“三合一”、出租房、违章建筑集中区域,统筹组织实施改造,分区规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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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建设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组建村级义务消防队、保障管理专职消防队。
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法开展“三合一”场所、违章建筑整治中的用地执法和登记,依法落实“三合一”整治的用地供应,协助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向政府报告整治情况。
县建设规划局要依法开展“三合一”场所、违章建筑、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整治中的建筑执法和登记,依法为“三合一”整改项目提供政策支持,协助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向政府报告整治情况。
县工商局要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工商管理执法和登记,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政策支持;协助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向政府报告整治情况。
县城管局要依法查处城市管理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协助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执行违法“三合一”和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及时向政府报告整治情况。
县供电局要对“三合一”场所、违章建筑的电器线路安装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指导电气线路改造,为整改工作提供供电服务。协助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根据指令暂停供电服务。
县文广新局、县体育局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书店、展览馆、网吧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12— 县卫生局要加强各医院、卫生院、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及相关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本系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县广播电视台、新闻传媒中心要积极支持社会消防工作,义务开展社会消防公益宣传,传播消防安全知识,全面提高广大市民消防安全意识。
县旅游局要开展对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积极开展消防培训,提高服务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慈善机构、民政物资储备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县教育要加强对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学校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推进校园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建设;学校要将消防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在校师生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县公安局要定期研判辖区火灾隐患分布状况及火灾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参与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整治网格化长效管理。
县公安消防大队要负责指导、督促、实施本地火灾隐患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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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整治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全面分析、掌握和研究本地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提出技术性整改措施,总结推广整治经验。
县安监局要负责查处危险物品场所的“三合一”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企业的“三合一”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履行“三合一”整治工作职责,通报履职情况,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安监中队全体工作人员纳入乡镇、街道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组织“三合一”动态巡防。
县监察局要负责对乡镇(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依法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把整治工作纳入平安综治考核内容,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各乡镇(街道)应成立消防工作机构,农村、社区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对系统内和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者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14— 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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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安
消防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31日印发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9篇
关于印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现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行动,全面推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9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国家禁毒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为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
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国家局制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牢牢抓住当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落实企业的责任,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防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础上,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通过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的严峻势头,维护正常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一)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积极开展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加强中药饮片麻黄的监管,切实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二)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针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的问题和特点,及时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新举措,完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制度。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药品流向,确保药品在合法渠道内流通,严防流失。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特别是违法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企业,确保处罚到位,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四)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警示活动,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落实企业责任。
三、工作内容
国家局相关司局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同时,要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研究加强管理的新举措,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完善管理制度
针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面临的问题,制定加强管理的新举措。国家局有关司局要认真研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注册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批准文号数量,原则上不再批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仿制药注册;限制最小包装规格的麻黄碱含量。建立麻黄碱原料药审批的监测预警和通报制度,指导地方合理审批麻黄碱原料药,严格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产量。研究出台减少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环节的措施,切实解决“挂靠走票”、“体外循环”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销售行为,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单次零售数量;严禁零售药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案件查处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确保处罚到位。
(二)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饮片的监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继续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巡查,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严格审查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按照规定渠道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严格销售票据和结算资金管理,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麻黄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药材市场销售麻黄饮片。
(三)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原料审批关。严格按照国家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417号)的要求,审批麻黄碱类原料药。建立企业购用审批档案,对用量情况和增长趋势进行分析,对增长异常的,要引起高度警惕,及时调查核实。对5年以上未生产品种,整治期间原则上暂不得恢复生产。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对辖区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产、销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情况以及药品进货验收情况之外,还要结合药品电子监管网,重点核查药品销售的真实流向。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单次销售限量规定,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等情况。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企业,做到处罚到位,绝不姑息,不给企业再次违法的机会。对发现多次或大量产品流失的企业,要暂停或大幅核减其麻黄碱原料药购用审批。对导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一律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2012年上半年公安机关通报的“087”和“4·11”案件,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查办,加快查处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查处结果及时上报。
(五)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活动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期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见附件)等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使企业认清当前我国的毒品形势,了解违规销售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四、工作部署
此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时间安排为8月1日至8月31日;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时间安排为9月1日至11月30日;第三阶段为总结评估阶段,时间安排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到实处。要及时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有力推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2012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国家局。国家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目前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的严峻形势和严重危害,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可以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涉及法规、注册、安监、市场和稽查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各环节必须多管齐下,紧密衔接,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监管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加强协作、严格监管、严格执法。在日常监管中,还要建立健全责任制,要把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要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自律、守法经营。
(三)健全机制、协同作战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办案,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公安部门在查办案件中提供的涉案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及时督查,确保实效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督查工作,力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深化整治、完善监管,使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国家局。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杨霆、韩冰
电 话:010-88330848、88330431
传 真:010-68336683、68311985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附件
最 高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件
公
安
部
法发〔2012〕12号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从源头上打击、遏制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
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行为的定性
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关于犯罪预备、未遂的认定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或者未遂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五、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
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1、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
2、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3、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4、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
5、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
6、其他相关因素。
六、关于制毒物品数量的认定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以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麻黄碱类物质的含量作为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将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可以制成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多次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累计计算。
七、关于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的,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应当达到以下数量标准: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上限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无论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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