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调解经验工作总结

2024-08-03

基层司法调解经验工作总结(精选8篇)

基层司法调解经验工作总结 第1篇

镇地处龙江中下游左岸,西北高,多丘陵;东南低,属冲积平原,是县主粮食产区之一,是17万常住人口的农业大镇。近年来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背景下,我镇经济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不仅在农业领域上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工业领域的发展也渐渐迎来了春天,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矛盾也随之激增,给社会的稳定、人民原本和谐的生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具体体现在向我基层司法所申请的人民调解案件的与日增多。案件的增多,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纠纷顺利解决的迫切希望,同时也是对认真做好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强烈要求。近来,在县、镇两级政府、局机关的正确领导以及我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认真尽责的努力工作之下,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做到了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层维稳工作目标,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经过这段时期的努力工作,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抓住案件重点,巧妙息纷止争

群众纠纷的引起可能来自很多方面的原因,如言语间误会引起的纠纷,来自基层信息闭塞所引起误会的纠纷,人民群众由于法治素养低没有运用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等等。案件的不同,人民调解工作的处理步骤是不一样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纠纷解决成功率的重要要求。故此,我们认为案件的处理需从其背景原由出发,从源头上了解案件性质,进而进行有针对性的部署与指导。如4月我镇发生的山地合同纠纷以及月发生的厝地边角纠纷,这两个案件均属于土地纠纷,但是性质却是完全的不同。案例一,当事人双方由于农村土地信息公开的闭塞引起的土地纠纷;案例二,当事人双方因言语间的误会所引发的土地纠纷。在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上,由于其所发生的背景原由不同,所采取的针对性解决措施也是不一样的。如案例一,我们重点需从土地合同材料上出发,收集相关证据,加之向当事人耐心解释协调,在事实上、情理上形成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当事人相互间的谅解,解除当事人间的纠纷。案例二,由于是邻里间言语间的误会,从而形成对之前土地使用协议的不信任,故而引起的纠纷。对此我们需要做的是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同时在村委会及周边群众的协助劝导之下,解除当事人之间言语的误会,恢复原本和谐近邻的关系。再而利用案件所涉及土地的相关书面资料,向当事人进行耐心解释,促成当事人间在和谐合理使用土地的意愿下,达成双方都能信服的合理合法协议。

二、注重心理干预,从群众实质情绪上出发

纠纷的产生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是哪一方都在心理上和情感上产生不良的影响。随着不良情绪的日积月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将日益加深,其纠纷的解决也将日渐困难,更有甚者还将引起矛盾激化,演变成暴力性事件。故此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我们注重对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干预,从案件受理那一刻起,就对其心理进行评估,以尽责耐心的态度为他们疏导混乱的情绪,从而能够让他们在一个公平公正自愿的环境下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达成彼此间能够信服的和解协议。如就上述第二个案例中,我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巧妙的运用了合理心理干预的方法,成功安抚了当事人间的情绪,让他们在稳定的情绪下完成了双方间的和解。

在本案中,当事人张某桂的厝地原先是在1991年在村委会的同意下,以交足金额的方式购买了厝地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位置相邻于当事人张某良房屋,并且该两块土地之间存在一小块边角地,该边角地原先是由当事人张某良先占利用。同时,根据调查了解当地有两个习俗:一是该村原土地使用权是采取先占原则,由个人对土地进行先占及利用,再向村委会进行使用权购买;二是该村建设的房屋墙角不可以对着相邻的其他房屋,否则会使墙角影响另一家。故此当事人张某桂当时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候,曾向邻居当事人张某良进行协商,并且形成口头约定,两家土地之间的边角地由当事人张某桂向村委会购买,同时该边角地不能建有墙角。此次土地纠纷的主要争议点是当事人张某良认为其当初在顾及亲戚情谊下将争议的边角地使用权让与当事人张某桂购买,但是当事人张某桂言而无信违背当初协商的口头协议,现在将该边角地进行建设。当事人张某桂认为其边角地的建设,属于其私人行为,且是在没有违背原有约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建设,当事人张某良无权对其进行阻碍。仔细了解该案的事情原由,我们得知,其实该纠纷案件本身也就是误会引起的。当事人张某桂这次建设厝地两边的雨棚,其实并没有违背当初与当事人张某良的口头协议,当时就是出于言语的误会,以及各自间言语的不相让,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因此,我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成两个工作小组,分别对当事人张某桂和张某良进行谈话,首先先稳定双方间较为冲动的情绪,再以事实为依据,向他们耐心地解释,并为他们创造出了彼此可以交流谈话的机会,从而促使矛盾的顺利解决。

三、注重和有关部门业务交流,通力合作预防纠纷激化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除了应该注重日常业务的学习之外,还应该加强与其他基层部门的业务交流。老百姓的事情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有能力解决的问题,也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正是由于部门之间的权力范围和职责的不同,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基层司法行政应该更多与我们的兄弟单位进行业务交流合作,从而提高执业素养,通力合作共同维护我们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案例二的纠纷中,我们基层司法所就和派出所进行通力合作,共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案中,当事人张某桂和张某良两家由于厝地边角地的建设产生误会,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形成剑拔弩张之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双方虽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心理干预下情绪渐转缓和,但却因为另外一件生活琐事引起了双方矛盾的激化。当事人张某桂之子这天在开铺时因将其铺前混凝土石块移动至巷边,引起了当事人张某良及其儿子的不满,其以妨碍景观为由对当事人张某桂进行干涉,遂引起口角。而后当事人张某良及三个儿子和其妻子将当事人张某桂及母舅进行围住殴打。事件发生后,我镇派出所迅速进行处理,我司法所予以配合处理,在司法所同志的耐心调解及证据面前,当事人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四、认真落实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经济的发展,人民纠纷的激增,可以说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因而在我们注重认真落实好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认识群众普法宣传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的发展,必定对我们社会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要求。人民法律素养的高低,能否通过运用合法合理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考察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标准。在农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农民群众不能运用法律及相关的规定,合理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二中就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土地存在使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运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协商,从而引起悲剧的发生,造成了人员的受伤。可以讲,类似这样的土地纠纷是十分常见的。为更好的保护我们农民的自身权益,防止土地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更好地规划完善关于农村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建设,让农民知晓我们农村的发展规划,让农民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更好地加强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此对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而言,普法宣传也是我们其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我们应该认真落实好。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学习,认真钻研人民调解业务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工作业务能力,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基层司法调解经验工作总结 第2篇

市东都镇南鲍村是个有着1120户、3780人的大村,也是泰安市综合经济实力百强村、综合治理先进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连续6年被市、镇评为先进调委会,2000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该村调委会有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下设15个调解小组,有45人的联户信息员队伍。他们在调解工作中推行了“九字”(公、快、准、细、防、宣、支、访、参)工作法,使该村的调解工作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好势头。

“公”----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用该村支书李宗安的话说就是“一碗水端平”。在南鲍村,衡量干部的标准,就是看给群众办事是否公道。调解工作也是如此。2002年下半年,调解主任李宗林的弟弟与村民张某发生纠纷。其弟弟与村民张某针锋相对,矛盾大有激化趋势。李宗林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对张某明确表示:“对方虽然是我弟弟,但我决不徇私情,我保证‘一碗水端平’,处理好这起纠纷”。本来担心李主任偏心弟弟的张某一听放了心,也表示服从李主任的调处。事后,李主任果真公正调处了这起纠纷,张某十分感动,主动与对方握手言和。

“快”—??快调、快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2003年4月12日12时,调委会主任李宗林接到信息员电话,村民杨某妻子张某意外死亡,张某娘家因怀疑女儿之死与其丈夫杨某有关,于是召集20多人,手持棍棒,欲为女儿讨个公道,一旦双方交手,后果不勘设想。调委会主任李宗林放下手中的饭碗,立即通知并带领全体调解员迅速赶到现场,将张某娘家人动员到村调委会,协商解决。因事关重大,不仅需要耐心细致作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依据。李主任告诉对方,在事实没搞清楚之前,任何人都不要先下结论,如果是杨某害死了张某,将依法处理,建议先请法医做鉴定,查明死因,再做定论。最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属正常死亡,张某娘家人消除了误会,并十分感激说,如果不是村调委及时制止,还不知道出现啥后果。

“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俗话说,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查准纠纷发生原因,依法调处,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为建设经济强村,该村两委带头搞起了奶牛养殖厂。村民李某和徐某签订了购买3头奶牛合同,合同规定,以出生活牛为条件,每头定价4500元。不久,李某的奶牛产下两头母牛,一头公牛,徐某提出只要母牛不要公牛,双方发生纠纷。调委会首先与李某、徐某一块学习合同法,找准了法律依据,此合同部分条款约定不明,致使难以履行,经过调解员依法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即时清结,一场纠纷依法得到了圆满解决。

“细”----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

调解纠纷需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他们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有耐心,对调解纠纷有信心。2003年7月,村民李某因急用向其弟借款5000元,正巧其弟手中无现金,李某认为弟弟有钱不借给他,双方发生口角,大动干戈,如果事态继续发展下去,势必造成家庭不和。调委会得此消息后,及时赶赴现场,迅速进行了调解。经调查了解,李某弟弟并非有钱不借,而是因为承包工程款未到位,将自己的钱垫付了民工工资,导致家中无款。最后经过三番五次上门做细致的工作,终于感动了李某,两兄弟消除了误会,合好如初。

“防”----做好矛盾纠纷的超前预防

多年来,他们采取超前、跟踪、重点、专项、联合等多种形式,预防矛盾激化和纠纷的发生。村里6名调解员分成3个组,每组负责一片农户的纠纷排查和调解,并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纠纷排查分析调度会。三年来,共预防重大矛盾激化7件,预防纠纷发生103件,维护了全村的稳定。

“宣”------寓法制宣传与调解工作之中

村两委以提高村民法律素质为目的,在村里建立了法制宣传窗,每月一期法律宣传知识;在村里建立了广播室,每周一次宣读法律知识;出资购置普法教材,每户一套,党员干部每人一套。针对村赡养纠纷苗头,他们以自办调解事例为体裁,征求有关当事人意见,由村里业余剧团编排成戏曲《调解主任》在全村演出,反映强烈,很受群众欢迎。截止目前,村里未出现过不赡养老人现象。

“支”----支持当事人依法起诉

南鲍村的所有调解工作,都在村民监督之下,尽管他们不怕苦不怕累,但调解不是解决民间纠纷的唯一途径,为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对于某些实在调解不成的纠纷,就引导当事人走诉讼程序。2004年3月,村民李某与王某伤害赔偿一案,虽经调解人员苦口婆心地劝说、教育,但李某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认为调解人员偏向致害人王某,要求起诉,调解人员帮他到法院立了案。李某起诉后,法院依法予以了审理,其判决结果,比调委会调解时的赔偿额还少200元,并责成李某承担了一半的诉讼费。事后,李某来到调委会赔礼道歉,十分后悔当初不听调委会的意见。

“访”-----坚持调后回访制度

调后回访是他们的一贯做法,通过调后回访检验调解工作质量,督促当事人实际履行,及时协助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总结调解经验,提高办案能力。有些民间纠纷虽经调解自愿达成协议,但由于受习惯、心理等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出现意思表示不真实现象,影响协议的实际履行,如村里的李某与徐某赔偿纠纷一案,由于徐某顾面子,当场表示10日内履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意外情况使其又不可能按期履行协议。回访时,徐某提出变更请求,延长期限15日,调解人员及时做了李某的工作,李某同意并自愿放弃了部分损失的赔偿。

“参”----当好村两委的参谋助手

南鲍村调委会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主动向村两委献计献策,对涉法方面的一些问题积极为村两委当好参谋助手。2003年,村两委根据调委会的建议修订了《村规民约》,对农户之间协议换地须得到村委会同意的规定纳入《村规民约》,由此避免了因土地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几年来,调委会共向村两委提出合理化建议26条,被采纳18条,为村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南鲍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积极推行“九字”调解工作法,较好的发挥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出现了民富村安的可喜局面。五年来,村调委会共调处民间纠纷113件,预防纠纷发生162起,防止矛盾激化27起,纠纷调处率100%,成功率98%。该村连续十年无上访、无矛盾激化、无“民转刑”案件,为村里的经济发展、平安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47年纠纷不出村——探访申陈村人民调解工作

“申陈村村委有特点,喇叭匠下乡——找事干”,新嫁到申陈村的媳妇都这么说。坐落在莱芜市莱城区口镇的申陈村是个远近闻名的“文明村”。外村嫁来的新媳妇刚过门,就会有村委上门来嘱咐要做个好儿媳,还要上一年半载的道德法制教育课。省里“文明村”不少,可是能做到连续47年矛盾纠纷不出村的,却并不多见。这个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有何“高招”呢?记者带着这样的疑问,走进了申陈村。

申陈村是一个拥有184户、535人的小平原村。东西走向的“财源大街”的和南北走向的“聚贤”大街把这个小村庄规划地整整齐齐。两条大街的街头各建有一座古朴精巧的牌楼,“永安”、“永昌”相对,“和盛”、“鸿兴”相通,引人注目,寓意深长。当记者问起申陈村是怎样做到47年纠纷不出村的?村支书郭本成告诉记者:我们村每届党支部和村委都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牢牢抓在手上,坚持高标准建设调委会。几十年来,党支部和村委换了一届又一届,但由村委主任、调解主任、妇女主任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的调委会模式始终没变,村支书、主任亲自抓调解、具体做调解工作,纠纷信息员全部由群众选举的村民小组长担任。在搞好组织建设的同时,还建立了村干部轮流值班、民情分析、入户专访、上门回访、纠纷调处登记、昼夜巡逻、学习培训等七项制度,确保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工作到位,近年来,村里的村民们,想的是安定,图的是发展,哪还有心思去说短论长闹纠纷!

不过这并不是说申陈村就没有了纠纷。村里纠纷多的年份达到几十起,少的年份也有七八起。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的发生范围、主体不断扩大,由过去简单的家庭、邻里纠纷,发展到经济纠纷甚至跨村纠纷。过去那种“两头哄、双方瞒、压住问题就算完”的做法,早已过了它的“保质期”。申陈村调委会主任常爱英说:“现在村民们都讲法了,调解工作要了解民情,讲究公道,更离不了国家法律。”村民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村干部的法律知识也跟着厚起来。只上过三年学的常爱英对有关婚姻、赡养等与农村关系密切的法律早已是烂熟于心。不久前,村里有户人家男方因病去世,女方要带着女儿改嫁,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和继承权的问题。这在以前,女方的陪送嫁妆是只能从墙头上发过去,不能经过大门口,更不要说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了。不过,在申陈村调委会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讲给了双方以后,事情变得顺利起来了。从此,村里寡妇改嫁就少了许多纠纷。“这叫做调解一件,普法一片”,常爱英主任笑着说。

“家和万事顺,村安百业兴”,这个道理申陈村人都有着切身的感受。可这安定的局面,不是靠说出来的,而是村委一班人认真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扎扎实实干出来的。调委会常主任介绍说: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我们做到了早预防、早调解、防“激化”、多回访。针对重大节日期间婚姻恋爱纠纷较多,春耕、“三夏”、秋收秋种大忙季节争水、争路、争机具纠纷较多,秋冬交替农闲建房、农作物储存、宅基地纠纷较多,春节前后赡养纠纷较多的实际,超前部署,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走访,发现纠纷苗头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地避免了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纠纷调解时做到“耐心、诚心、细心”,向当事人反复宣传法律政策,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认知度,真正做到“法德结合,文明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坚持“一碗水端平”,心里时刻装着“公”字,做到“法、理、情”相结合。一听说谁家有纠纷,调解员放下饭碗或掀开被子,抬脚就走是家常便饭。当事人找上门来,不但好言好劝,还给他们送上茶水,端上饭菜,即使双方舞锹弄棒,也是毫不犹豫地冲上去。对那些说话尖刻,刺耳难听的当事人,我们不是以怒制怒,而是采用迂回策略,引导他们把心里话讲出来,然后再诚心诚意地提出解决意见。2001年因旧村改造搬迁,有一家因老人暂时无处住而同另一家发生了矛盾,提出问题不解决就住到村委会,一时闹得不可开交。我们采取相互通气,分头做工作的方法,经过两个多月的艰苦说理调解,最终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我们村里的党支部、村委会、调委会成员都是经过严格考察、民主推荐的,在遵纪守法、尊老爱幼等各个方面,时时处处走在群众前面。村里的财务政务实行公开,每季度进行清算并公布,村民心里明白,干部心里亮堂。几十年来,没有一起因为村干部和调解人员个人原因而引发的纠纷,村民们打心里相信我们,为我们村的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正是有了这份“信任”和“责任”,申陈村才有了至今47年的“家和村安”,从而有了“万事顺,百业兴”的好局面。现在,申陈村拥有3家集体企业、2家股份制企业和4家民营企业,生意都非常红火。去年,全村经济总收入达到760余万元,人均纯收入已有3640元。一个“永安”“永昌”的申陈村已经迈出了它坚实的步伐。

基层司法调解经验工作总结 第3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司法调解,执法为民

一、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现状

(一) 基层司法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健全

目前, 博乐市共有调委会186个, 全10个乡镇 (街道、场) 村队都建立了调委会, 组建率达100%。博乐市共有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员618人, 乡镇 (街道) 人民调委会普遍有成员2-3人, 村 (社区) 人民调委会普遍有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员1-3人。

(二) 基层司法调解业务范围

基层司法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基层司法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 同时结合博乐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主动参与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人身损害赔偿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并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积极化解土地承包、工伤事故、生产经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突出矛盾。

(三) 基层司法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博乐市各级基层司法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 基本实现到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工作目标。2003年以来博乐市各级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0890件, 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与人民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对比,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总体增速呈下降趋势。据了解2009年1-11月仅博乐市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3154起, 成功调处3144起, 成功率达99%。与去年同期相比, 增加了600件。全市各级基层司法调解组织积极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 解决了不少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有效地避免了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民转刑、民间纠纷引起自杀等事件发生, 降低了越级上访量和刑事案件发案率, 为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新时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特点

(一) 婚姻家庭、邻里、劳动、土地承包、其他传统纠纷仍较为突出

今年这五类纠纷发生数分别为104件、101件、150件、159件, 394件这五类纠纷仍占纠纷总数的0.86%, 与去年相比略有下降。

(二) 土地征用、土地承包引发的矛盾增幅明显

今年因土地征用 (118件) 和土地承包 (159件) 而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32件, 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0.59%, 是目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一是有的农民对土地政策不了解, 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高低产生分歧;二是有的地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不均或不公;三是一些农民出路不畅和社会保障困难等等这类纠纷政策性强, 调处难度大, 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信访。

(三) 其他类矛盾纠纷不断增长, (属于治安案件) , 其化解难度大

1-11月份共排查出其他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303件, 究其原因, 一是群众对自身利益的迫切要求, 引发的矛盾纠纷集中显现;二是季节性、突发性矛盾纠纷呈多发态势, 主要表现在校学生打架、城市交通不畅引发矛盾、农村建房所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纠纷;三是一些山林、水利纠纷有所抬头, 如部分乡镇农村遭受自然灾害, 林木损失的情况等。

(四) 矛盾纠纷组织化现象严重

当前博乐市的矛盾纠纷呈组织化发展趋势, 特别是重大的矛盾纠纷都是有极个别人员在幕后组织煽动和操纵策划, 不知真相的群众公开与政府对抗或越级上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过调查得知, 基层地区的基层司法调解工作距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随着改革不断深化, 利益分配的多元化, 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也日益显现, 矛盾纠纷呈现跨行业、纠纷解决对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 现有的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工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部分基层单位及领导对加强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在基层司法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 部分乡镇、部门党政领导对于调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缺乏必要的认同, 基层司法调解参与度不高。尽管乡镇 (街道、场、社区) 和村队基层都建立了基层司法调解组织, 但联合调解工作开展数量少, 部门对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十分有限。以联合调解为例, 据调研2001年至2010年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案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呈总体上升状态, 而联合调解纠纷数量未上升反而下降, 原因在于各联合调委会受理的纠纷大多数牵涉到多个部门, 不易解决;部门与调委会相互配合的责任意识还不够, 衔接还不顺畅, 参与意识不强;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拖延等现象。

(二) 各种调解方式缺乏有机的协调整合, 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调解机制”

调解方式包括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基层司法人民调解, 除了司法调解内容和程式相对单一和固定外, 行政调解和基层司法调解都涉及众多部门和组织的参与。在博乐市, 不同调解方式的整合都未达到“大调解机制”的要求, 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调解方式的协调配合还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各行政部门对于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往往是谁管谁发愁, 谁都不愿出头管, 出现纠纷相互推诿, 部门之间没有相互配合共同解决纠纷的大环境;二是基层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关系不够明晰的问题, 在调解纠纷中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和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清, 相互衔接工作制度不配套, 给基层司法调解组织有效发挥作用带来一定的障碍。三是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基层司法调解彼此间缺乏协调配合的机制。由于三种调解方式彼此间缺乏法律、法规配套规定的联系, 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彼此都强调自己的独立性, 相互间难以衔接配合的情况。这就需要党政领导, 综治牵头来协调, 协调还必须有一套常态化的工作程序, 否则就可能出现或是当事人同时寻求多种调解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或是有关部门对复杂的矛盾纠纷相互推诿, 无人愿碰。

(三) 基层司法调解的参与和运行还缺乏制度化保障条件

基层司法调解虽然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必不可少, 统计数据也反映出其功不可没, 但其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在案件来源、经费保障、调解程序、调解的效力、调解人员的培训提升、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彼此衔接等许多方面还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保障条件。

(四) 司法行政与综治、信访相关单位信息难以共享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基层司法调解工作同时, 对辖区内社情、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定期排查、分析、上报。与此同时, 同级综治、信访部门各自有与司法行政同序列的三级矛盾排查、预警体系和机制, 三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各自为政, 最终归口汇集到综治办或信访局的只是基本数据, 不是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互相不进行信息共享, 沟通处理, 造成信息上报情况不一致, 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

(五) 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资源有待整合

从调研情况来看, 博乐市基层司法所大多在职人员与实有编制不符, 有编无人、兼职情况普遍存在。与此同时, 基层综治、信访部门同样面临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 基层综治、信访、司法三部门都有担负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职责, 但在从事具体工作过程中不能整合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 造成矛盾调处工作不及时或错失矛盾调处工作最佳时机。在调研中发现, 各乡镇成立的联合调委会, 整合综治与司法资源, 综治办与司法所合署办公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六) 矛盾调处工作缺乏法律专业队伍支持

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 各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对简单、常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较熟悉, 但与矛盾纠纷相关的部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 调处工作不能达到“以理服人”的法律效果, 加之部分当事人对各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区域利益、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合理怀疑, 即便矛盾调处成功,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创新发展博乐市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 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基层司法调解建设工作的精神, 从维护社会稳定,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 进一步重视基层司法调解工作, 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 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 解决基层司法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 为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二) 从源头上预防纠纷, 深化“大调解”意识

今年以来, 城市拆迁、城区改造、农村征地补偿、弱势群体生活保障等关系较大群体的政策问题, 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当好政府的参谋。并安排基层司法所参与其中, 尽量少引发矛盾, 不使小矛盾酿成大事端, 有了问题及时化解。

(三)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 形成“大调解”格局

根据两个排查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纠纷信息员、纠纷调解员、调解小组, 实行调解员调解——调解小组调解——提请民调委员会解调——转乡镇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解调, 基本做到小事不出组, 大事不出村, 难事不出镇。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四) 建立联动联调, 形成“大调解”机制

博乐市推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定期排查、建立台账、情况通报、定期报告、奖惩考核等有关制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 合力调处矛盾纠纷, 并对不属于基层司法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 及时分流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并登记造册, 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 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并就各单位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进行考核。通过每月排查发现热点难点问题后, 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 做到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调解机制。

(五)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促进基层司法调解规范化

依法调解是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 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 提高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切实保障依法调解, 平等自愿,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二是要特别重视提高基层司法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 必须改进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 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 为实现基层司法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检查和指导, 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使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工作在依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规范运作;四是各基层人民法庭, 应配合当地司法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派出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 积极配合当地司法所开展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六) 发挥司法行政资源优势, 调动“四支力量”积极参与调解

博乐市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是一支具有法律专业素质和资质的人才队伍基层司法, 调解工作离不开这“四支力量”的参与和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要在积极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调解资源上, 发挥“四支力量”专业人才优势, 架构起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广泛参与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实现司法行政内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七) 发挥治安调解作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由民间纠纷引发的各类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 职工群众依靠派出所解决矛盾纠纷日渐增多, 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派出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认真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建设“平安博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赴广东学习商会商务调解工作经验 第4篇

召开街道商会专职秘书工作例会

近日,区工商联召开一季度街道商会专职秘书工作例会。会上,各街道商会专职秘书首先回顾了一季度商会工作,对二季度工作做了展望。随后,大家就区街道党政内设机构“6+2”方案实施后,各基层商会的动向做了信息交流与沟通。在谈到目前基层商会在发展会员、开展会员活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时,大家提出,现在企业家学习政策的机会不多,希望能多提供平台,组织企业家加强学习。大家希望区工商联多组织些有意义的活动,提高商会的凝聚力和活力。区工商联副主席施耘在听取了专职秘书的情况交流后,希望各位专职秘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区工商联年初制定的目标,积极发展高质量会员,多开展有意义的基层商会活动,及时反映企业家的诉求,以服务会员为己任,做好安商、留商工作,努力把商会工作做好做实。

召开五届五次常委会议、七次执委会议

日前,区工商联(商会)召开五届五次常委会议、七次执委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林凯文主席所作的《嘉定区工商联(商会)五届七次执委工作报告》,并调整了部分执委、常委、副会长、副主席人选。区工商联党组书记倪琴指出,过去的一年,区工商联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积极投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她要求,全区各级工商联组织要以守法诚信为重点,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牢固树立守法诚信意识,提高诚信立业、依法治企、守法经营、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围绕科创中心建设,积极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独特优势和资源,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助推区科创中心建设。要善用“同心”工程、光彩事业、感恩行动等平台载体,引导和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健康社会形象。

基层司法调解经验工作总结 第5篇

为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精神,落实今年4月中央综治委等1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大调解意见》)和2009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共同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意见》),10月18日至19日,四部门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四部门司局级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政法委综合治理协调室田大忠副主任出席会议,对《大调解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总结了地方在推动“大调解”工作实践中创造出的新鲜经验,并对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意见》实施两年多来,四部门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意见提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开放式的争议调解体系,最大限度地将争议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总体要求,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指导、推动本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又协调配合、通力合作,联合开展督查调研、集中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一是探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各地把机制制度创新做为推动调解工作的着力点,加强资源整合和工作衔接,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如:山东省人社厅会同省综治、司法、工会、企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着力解决劳动争议处理中较为薄弱的预防协商、调解组织体系、调裁衔接和部门联动等制度性、机制性问题。安徽省四部门成立了联合调解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建立了“三分工、三统一”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各地通过工作指导、典型示范、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台帐。

多数基层调解组织都制定了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了各种调解文书,做到简单争议有统计,复杂争议有专卷。大部分乡镇街道及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都挂牌服务,调解工作职责和流程上墙明示。如:吉林省人社厅出台了“一个指导意见、两个专项通知、三个规范性办法”,搭建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基本框架。三是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各地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如:河北省人社厅、总工会、企联、省委党校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调解员中开展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四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机制建设。为提升基层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各地在“调、裁、诉”工作机制衔接上下工夫、做文章,取得一定成效。如:广东、江苏等省对于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调解书。经过各部门、各地区不懈努力,目前约有40%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前端性作用。

会上,安徽、北京等省市人社、司法、工会、企联等部门在会上交流了在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制度和程序、提升调解员整体素质、加强部门联动等方面的新鲜经验,与会代表实地考察了合肥市燃气集团公司、包河区芜湖路街道和常青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针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发展缓慢,基础工作薄弱,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机制的措施:一是对劳动争议调解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的建立。二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信息交流,按照《大调解意见》提出“建立信息资料库,适时动态掌握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和个案进展情况,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横向、纵向信息共享”的要求,从明年开始,四部门自上而下,每半年通报各自系统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受理和处理、调解组织及队

基层司法调解经验工作总结 第6篇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健全了四级调解网络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人抓、有人管,更好地落到实处,我们从抓组织建设入手,编织了以“武宁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龙头的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县里成立了由县委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为正副组长的“人民调解干作领导小组”;全县21个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均按要求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县村级调解委员会、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在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邻地区设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和楼院设有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健全,在全县织牢了一张人民调解网络,从组织上保证了调解工作层层有人管,级级有人抓,做到矛盾纠纷发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生在哪里就调处化解在哪里。在硬件建设上做到了五有:有名称招牌、有办公场所、有工作人员、有办公经费、有工作报酬;在软件建设上做到了三有:有工作纪律和制度、有工作程序和流程、有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操作中做到“二图”、“三簿”、“四制度”张贴(挂)上墙,使当事人一目了然,接受群众监督。“二图”就是调解区域图、工作一览图;“三簿”就是民间纠纷排查登记簿、纠纷受理调处登记簿、纠纷回访登记簿;“四制度”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会议制度,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审核制度和回访制度,民间纠纷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全县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新格局。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了四项工作机制

组织健全加上制度规范才能把工作落到实处。为此我们狠抓了四项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1、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月报制度。县乡村组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信息网,做到正常工作月月报,突发事件及时报。落实责任人,形成逐级上报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制订预案,未雨绸缪,从宏观和微观上掌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

2、建立了纠纷调处工作督办机制。县综治委和司法局及时分析研究全县矛盾纠纷状况,确定调处重点,落实责任制,限期调处,对比较重大的矛盾纠纷实行挂帐督办。如去年,在全县统一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中,查出了7件山林土地权属,环保等方面跨乡镇难度较大的纠纷,这些纠纷仅靠各乡镇调委会是无法解决的,县司法局将情况汇总后向县委政法委作了汇报,政法委牵头组织了国土、林业、环保、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集中解决。

3、建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奖励机制。一是每年在全县调解组织中开展创“十佳调解主任”评比活动,在全县政法工作会上,对全县“十佳调解主任”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是对提供有价值信息,及时化解群体纠纷的人员给予重奖。

4、建立了纠纷激化责任追究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列入年终综治考评内容;对排查调处不力,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纠纷激化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予以一票否决。

三、从规范管理入手,突出了四个重点

如果说组织建设是基础,制度建设是保障,那么强化管理就是使调解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调解工作真正出成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规范化管理我们主要是突出对人的管理,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是选配好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败。同样一起纠纷,经验丰富、素质高的人去调解就能成功,否则就调解不成。我们对全县235个村(社区、企业)调委会成员进行了重新配制和合理调整,几年来,更换了126名年龄偏大、素质较低的调解员,选聘了189名初中以上文化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并坚持每年调整一次。

二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完善考核评比。经常组织调解主任;调解员集中培训、现场参观,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每年都由县司法局进行培训;村级调解主任和调解员一般由各乡镇进行培训,县司法局重点调训,如今年8月10—12日县司法局就对全县110多名司法助理员、调解主任进行了集中培训。

三是实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和持证上岗制,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县委办、县政府办就加强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专门发文,提出明确要求。去年在南市乡开展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中,把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和持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证上岗制作为重要内容。通过考核,把该乡的118名调解员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由县司法局统一制发上岗证。今年对澧溪、船滩、石门楼、罗坪、鲁溪、泉口、石渡、新宁等八个乡镇的调解员由县司法局核实统一制发了上岗证。全县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我们计划在三年内完成。目前全县已发上岗证的首席调解员有29人,一级调解员136人,二级调解员245人,三级调解员488人。同时县司法局还对全县21个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的司法助理员统一制发了工作证,方便他们开展工作。

四是落实好调解员的工资报酬。全县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都解决了村(社区)调解主任的工资和调解员的报酬。有的乡镇还结合实际为工作满20年的调解主任买了1份养老保险。调解员的工资报酬得到了落实,有效地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我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保证。

四、从规范程序入手,抓好了四个环节

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到及时、合法、公正,就必须从规范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了矛盾纠纷的预测排查环节,分析、掌握矛盾纠纷隐患。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每季开展一次纠纷隐患排查活动,及时了解、掌握民间纠纷发生的苗头和隐患动态,消除不安定因素,并向县委政法委和司法局报告。同时,县政法委和司法局每年都联合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纠纷隐患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目的是对一些跨地区、跨乡镇和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进行排查和解决。如今年7月至8月在全县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行动”中,共查出各类纠纷隐患88件,当地调解组织调处了76件,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9件,有3件是由政法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解决的。

二是抓好纠纷调处环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2000年县综治委出台了《武宁县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就纠纷受理、调解程序、调解笔录、协议书制作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向各级调解组织统一印发了调解申请书、调解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纠纷移送单等文书表格。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调解人员持证上岗,切实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做好各种笔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自愿达成协议。对发生在村民小组内的小纠纷由组里的调解员调解,进行登记,但一般不制作调解协议书;对发生在行政村范围内的纠纷,由村调委会进行调解,并有一名一级调解员参加,进行登记,调查取证,除当时就能履行的以外,都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发给各方当事人;对跨村的民间纠纷,或者影响较大,或者调处难度大的纠纷,由乡镇调委会联合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进行调解,或由乡镇调委会单独调解,但必须有一名首席调解员参加,每件纠纷调解后都制发了调解协议书。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强迫调解。今年1—6月,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632件,调成6ll件,成功率达96%以上。甫田乡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所长黄修辞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结合农村调解工作实际撰写了《如何做好疑难纠纷调解的记录工作》,并在司法部《人民调解》上发表。

三是抓好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核环节,确保调解协议书的规范性和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村级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必须报经乡镇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审核后才能发给当事人进入履行程序。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对报送来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核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如协议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规范合法,则及时签字发还调委会,由调委会送交当事人进行履行;如协议格式不规

范,则指导制发协议书的调委会进行更正,然后重新制作下发;如协议内容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则要求原调委会重新调解;达成新的协议,或由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派员协助再次调解。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制作的调解协议则由县司法局基层股进行抽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是抓好回访环节,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定期进行回访,了解他们对纠纷调处结果的态度和协议的履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安抚说服转化工作,敦促协议的履行,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如2001年8月澧溪镇临江村70多岁的李双喜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申请镇司法所调解,司法所经调解达成协议,李老汉的两个儿子愿意每月支付父亲80元生活费,老汉单独生活,春节在两个儿子家轮流过。协议达成后,司法所在回访时发现,李老汉的大儿子连续3个月未给老人一分钱,司法所杨所长立即找到其大儿子做工作,并将钱亲手转交到李老汉手中。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 第7篇

我院法庭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有关精神,把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对每一起案件调字当头,用“五心十法”促调解,力求案结事了,平息矛盾纷争。二年来,共审理案件1210件,其中调解或经调解当事人和好并撤诉的案件944件,调解率为78。庭里3名审判人员年结案均在200件以上,个人调解率均在75以上,调解案件做到了无反悔、无申诉、无矛盾激化,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法庭在办案中摸索出“五心调解法”,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纠纷。一是“热心”,即法官,对待当事人要热情。通过热情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使得当事人戒备来,轻松走;怨愤来,满意走;误解来,理解走。二是“诚心”,即法官诚心对待当事人,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找出纠纷症结,分清各自责任,权衡利弊,从而找出开展调解工作的切入点,诚心诚意地进行面对面或背对背调解。三是“细心”,即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家庭环境,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其性格特征,了解其心理活动,把握时机,有的放矢地做调解工作。四是“耐心”,即法官在诉前、诉中、诉后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当事人怨气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做到不厌其烦,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公心”,要求法官时刻保持一颗公心,不偏不倚,不能是非不清无原则地调解,不能以势压人强迫调解。此外,调解结束后,做到“四个及时”,即:当即让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当即制作调解书,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签收调解书,经调解当事人撤诉的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

法庭采取“五心调解法”对强化案件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用“五心”赢得了民心。如该庭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中心诉被告武汉盛之旺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01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江汉路122-124号临街大楼的一楼门面和第二层楼及大楼背后冷库房一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5年。2005年5月,原告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则表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且原告在未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情况下允许第三人长盛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导致被告全面停产,被告有权不付租金,同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由于该案案情比较复杂,为查明案件具体情况,审判人员冒着酷暑前往实地查看。经现场查看,发现由于长盛进场施工,造成盛之旺门前和店内一片狼籍,已经无法经营。原告方主要靠大楼出租的租金发放职工工资,被告方从事食品经营,第三方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官司拖延下去,对三方均会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及时协商,才能有效化解矛盾,避免损失扩大。承办法官多次利用休息时间组织调解,讲解法律,分析利弊,不厌其烦的做各方的工作。经过法官深入细致的调解,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湖广与盛之旺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湖广放弃追究租金、违约金的权利;长盛公司向盛之旺公司支付损失补偿款25万元;盛之旺公司收到补偿款七日内腾退房屋。在法院见证下,该协议顺利履行,湖广撤诉。各方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人民法庭位于基层,婚姻家庭案件、借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小额经济纠纷比较多,这类案件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多调少判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庭总结出了十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基层司法调解经验工作总结 第8篇

(一) 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界定

作为诉调对接中的关键环节, 司法确认程序具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等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的重要权能, 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创新。这项制度发源于甘肃省定西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 (1) , 在中国当前的司法语境中, 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司法权对在诉外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诉程序。 (2) 在这一程序中, 司法权一方面要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也要对调解协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只有当调解协议同时满足必要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之时, 法院才应当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做出予以司法确认的决定, 从而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二) 确立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性

1.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确立司法确认程序, 从根本上讲还是为了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健全。由此观之, 如果要认识确立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性, 首先就必须认识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大单位体制”的逐渐解体和社区体制的逐步形成, 社区已然成为各类矛盾的集合点。由于社区纠纷兼具多样性和复杂性, 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足以承受巨大的纠纷压力, 只有把诉讼路径与非诉讼纠纷解决路径相结合, 才能灵活地化解社区矛盾。而在这一应对过程中, 中国传统的“厌讼”文化固不可取, “司法中心主义”所宣扬的“诉讼万能”思想也无法契合于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法文化。在这一背景下, 人民调解在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便日益凸显出来。人民调解制度在理念上渊源于传统中国乡村基于情理的民事调解精神, 在当代中国社会实践中又融入了新的时代内涵, 可以被界定为一种重要的“法外治理”手段。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 法外的情与理的运作得到强调, 法、情、理三者的结合更是其制度的运作核心。与司法、行政等正式社会控制手段相比, 作为非正式社会控制方式的人民调解制度, 不仅拥有着秩序控制的社会功能, 在社区团结和社区自治等方面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3)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也形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有效辅助和有益补充。

2. 确立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重大意义, 已经在上文中得以提及。但由于人民调解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民间自治范畴, 其调解协议的落实往往缺少国家强制力的有效支撑, 导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协议内容于己不利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这样一来, 不仅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实际上大打折扣, 纠纷当事人诉诸人民调解的意愿乃至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都会受到挫伤, 而整个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公信力也定然会因之下滑。 (4) 因此, 有必要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通过司法权的引入, 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从而促进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较为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高人民调解制度的公信力, 促进这一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 (5) 此外, 司法确认程序的确立, 无疑对社区调解工作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 有利于提高社区调解工作的质量, 减少社区调解工作中的“人治因素”, 增加社区调解工作中的“法治因子”, 促进社区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运作和规范化运行。

二、司法确认程序对社区调解工作的影响

(一) 社区调解工作需要满足司法确认程序的要求

社区调解工作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社区调解工作有着重大影响。且只有当人民调解协议处于有效状态之时, 社区调解工作的直接目的才有可能达成。而在司法权的审查下, 并非所有的人民调解协议都能满足司法确认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6) , 因此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能满足人民法院对其效力的确认要求。由此观之, 最大程度地促使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得以满足司法确认的要求、从而尽力使得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司法赋予的强制执行力, 已经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应当追求的目标。

(二) 社区调解工作在这一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 当前阶段的社区调解工作在满足司法确认程序的要求方面, 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社区调解工作中存在调解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在当前的社区调解工作中, 不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仍然没有建立完善的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笔录机制。 (7) 由于缺少这些重要的谈话笔录、调查笔录, 一旦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往往难以找到直接依据予以明确, 而法院在对协议效力予以确认时也会为直接依据的缺乏而困扰。此外, 在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中, 仍然有相当数量的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的亲属在缺少相应的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签署。一些调解工作人员出于传统家族观念大意地认为当事人的亲属可以直接代理当事人本人。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从身份到契约”的大环境下, 个人已经基本从家族中独立出来, 成为权利义务的独自承担者。相应地, 其家族成员在一本情况下也不再具有对其进行制约的能力。这就导致在当事人的亲属在缺少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后, 当事人自己往往会在协议内容于己不利之时随意反悔, 而代为签署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亲属此时也没有办法对反悔的当事人进行制约。这样一来,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实际上大为减损, 其公信力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其二是社区调解工作中所牵涉的协议实体内容存在不合法的现象。部分人民调解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门法如合同法、环境法方面的知识, 在他们主持之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存在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现象。有时候, 甚至会误导当事人在产生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产生错误认识并在这种错误认识下达成协议。

其三是社区调解工作中存在调解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现象。由于很多人民调解员仍然属于“魅力型权威”, 存在过于相信甚至依赖调解员个人声望的现象, 因而只重视实体结果的达成, 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便认为大功告成, 对很多事务性问题特别是调解文书的制作问题则不加注意。这样一来, 便产生了很多调解文书制作规范方面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工作经验,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调解文书制作格式不统一, 字体字号的使用常常各异, 缺少正式文书在外观上所应具有的严肃性;第二是存在漏列、错列主体的现象;第三是文字表述不严谨, 缺少积极运用法言法语的意识。 (8) 这些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现象不仅与法治精神不相契合, 也给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甚至也影响了社区调解工作所应有的正规性、严肃性。

三、“老马调解工作室”所做的回应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老马调解工作室”在2013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仅2013年上半年, 该工作室就接访群众800余人次, 调解各类纠纷375件, 其中成功调解363件, 调解成功率达到96.8%以上。此外, 该工作室还于此期间办理上级交办群众来信38件, 其中回复满意率高达100%, 并且排查处置了重点矛盾纠纷79起。 (9)

作为全国社区调解工作的模范, “老马调解工作室”在适应司法确认程序方面表现出了较强的工作能力。其值得介绍的工作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加强社区调解工作队伍的建设。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矛盾的波及面越来越广, 调解工作的涉及领域也随之越来越宽。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外, 城建、医疗、劳动等社会领域中的纠纷也逐渐摆在了调解工作之前。这就要求调解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素养, 而不能仅仅依靠威望和情理进行调解, 惟其如此, 才能使得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满足内容合法的实质要件。为了做到这一点, “老马调解工作室”一方面注重招录法律知识扎实、知识素养深厚的人才充实调解员队伍, 另一方面也高度重视对原有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提高其依法调解的知识素养。

第二, 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一方面, “老马调解工作室”加强了与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之间在业务上的联系, 熟悉了人民法院对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形式要件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 “老马调解工作室”也进一步加大了在“诉调对接”工作上所做的努力, 实现了报送法院的相关文书材料在格式上的规范化, 从而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工作减轻了一定的负担, 实现了社区调解工作和司法确认工作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三, 建立健全社区调解工作的制度机制。人性具有一些不可避免的固有缺陷, 而要真正克服这些缺陷, 就必须发挥制度的作用而非一两个具体的人的作用。“老马调解工作室”在各项社区调解工作中特别注重各项工作标准的具体性量化, 用制度给调解工作把关, 促进社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再有, 由于社会稳定的关键在于定纷止争, 而定纷止争的前提在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梳理和确定。“老马调解工作室”无论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等日常矛盾的调解工作中, 还是在应对环境、房地产等特定纠纷时, 均追求调解模式的常态化和普遍性, 以明确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 这比“各打五十大板”的传统调解方式具有经济效率、更能适应于社会经济的现代化。

第四, 妥善处理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情况。在司法确认程序中, 只要法院尚未做出司法确认决定, 当事人即可以随时撤回申请。且即便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 只要其明确表示拒绝司法确认或者拒绝签收司法确认决定书, 人民法院均应将这种情况视为当事人撤回申请并终结司法确认程序。但问题在于, 司法确认程序终结之后,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还没有消弭。此时如果由法院直接告知其另行调解或起诉, 不仅使得前一阶段的社区调解工作成果荡然, 也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 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变相浪费。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时, “老马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们总是本着最大程度的耐心, 继续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 从而较为妥善地处理了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情况。

总之, 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的大背景下, 要做好社区调解工作, 就必须把握好司法确认程序对社区调解工作的要求, 努力满足司法确认程序在实体内容和程序形式上所提出的要求。如果要“一言蔽之”的话, 只有努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才可以让社区调解工作跟上“法治中国”的大潮。而“老马调解工作室”为此所做出的努力, 信然可资借鉴。

注释

11 连继民, 王健.诉前司法确认之定西样本[J].民主与法制, 2009 (20) .

22 潘剑锋.论司法确认[J].中国法学, 2011 (3) :43.

33 刘希军.新时期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D].山东大学, 2011.

44 张卫平.人民调解:完善与发展的路径[J].法学, 2002 (12) .

55 顾媛媛.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 2012.

66 刘珂.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D].中国政法大学, 2013.

7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调研[J].人民司法·应用, 2010 (23) :66.

88 关于这些调解文书制作规范问题的了解, 笔者在此处要特别感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张晓华代理审判员所总结提供的相关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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