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

2024-06-26

军队离退休干部(精选8篇)

军队离退休干部 第1篇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公开日期:2008-04-29

访问人次: 6712 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发[2000]2号)第2条“主要职能”中的第5项“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2、《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中发[1980]72号“需要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要逐步移交地方管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兼管。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先办理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行政法规)的通知[1981]39号第4条“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4、《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总政关于军人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年行政审批改革中作为依据)

5、《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2年8月12日 民安发(1992)23号)第1条“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 第2篇

1.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 接收条件 1.离休条件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退休条件

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三 安置去向

1.离退休干部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安置。

2.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工作的干部,一般应以就地安置为主。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的可在省会城市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3.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

(四 接收安置程序

1.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政治部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档案及“安置审定表”,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住房方式。

2.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军区政治部将审定的人数、“安置审定表”、“安置去向联审统计表”上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列入安置计划。

3.计划下达后,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将接收安置任务下达到有关市(州)民政部门,由部队与接收单位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4.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各项费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接收单位上报的“三联单”,确定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制经费预算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核批下拨。

(五 法规依据

浅谈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保健特点 第3篇

1 开展疾病预防, 强化服务意识

1.1 在老干部健康时, 需要有人指导预防疾病, 监护他们的疾病;

在老干部患病时能及时发现、治疗, 发现慢性病时能有人长期、连续、全面地给予医疗保健服务[1]。要做好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就必须要了解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特点, 必须熟练掌握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 熟悉疾病谱, 熟悉常见疾病治疗的最新进展。笔者所在门诊部广大医护人员始终坚持以老干部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努力提高预防、医疗、保健等服务水平, 以减少疾病为其带来的身心痛苦, 尽量降低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 始终以改善预后、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坚持把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预防保健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定期开展健康教育的宣传普及知识, 以提高自我防病能力。门诊部的全部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操作电脑, 完善各种登记、统计分析和病历书写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种登记、资料统计及年终的大病统筹工作。

1.2 医疗保健工作的原则是无病早防、有病早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加大卫生宣传力度, 是做好预防保健工作的重要措施。由于老干部年老体弱和季节性疾病较多的特征, 根据不同的季节, 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由于夏季天气炎热, 中暑、肠道传染病等一些季节性疾病较易发生, 卫生防疫人员加强对食堂的卫生检查和督促力度, 严把病从口入关, 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等药品, 定期对家庭及公共场所等进行消毒、灭菌等措施。根据老干部身体的需要, 每年定期发放一些保健品及保健器材, 有效提高老干部抵抗疾病的能力。为预防流感、肺炎等, 定期提前预防注射相关疫苗。坚持24 h值班制度, 能够做到随叫随到, 坚持定期巡诊和不定期巡诊相结合, 送药上门服务。积极坚持做好老干部的陪诊和外出医疗保障工作, 每天上午定时组织老干部坐车到解放军总医院进行会诊, 并有医护人员陪同, 主动做好老干部的转诊工作。

2 突出搞好医疗服务, 提高整体保健水平

2.1 干部保健工作能否做好, 关键是门诊部全体医务人员,

特别是从事卫生保健工作人员, 能否充分认识干部保健工作的重要性, 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 全心全意为机关干部服务[2]。为了做好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始终坚持以做好首长保健为中心, 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重点, 首长满意、领导满意、阿姨满意和自己满意, 有计划地做好首长每年的体检工作, 军以上首长每年的体检率达到100%。在体检的基础上, 积极做好常见病、多发病和老年病的防治工作, 以饮食、锻炼和心理咨询为基础, 主动做好首长一些常见病的治疗工作, 完成住院前的治疗和出院后的康复治疗。

2.2 军队离退休老干部作为特殊群体, 随着年龄的增大, 他们对医疗保健服务的要求也相应的提高。

门诊部给所分管的每位老干部都配备了急救盒, 配齐相关急救药品, 家中安装了应急呼叫系统。为适应老干部发病率高、病情复杂的特点, 一旦突发疾病, 医护人员立即赶到家中,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必要的抢救。对于门诊部范围内不能收治的老干部, 无论刮风下雨、春夏秋冬, 组织医护人员以最快的速度送往就近的医院进行诊治。医护人员定期分析预测每个老干部的病情变化趋向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设计新的治疗保健方案。对于一些长期卧床的老干部, 医护人员坚持定期上门检查其生命体征, 看睡姿是否正确, 身上是否有红肿迹象, 为其翻身、拍背、按摩等, 有时医护人员还为大便秘结不能排出的老干部用手抠出大便等。对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老干部, 定期去医院向主管医师了解病情, 积极配合医院治疗, 解决实际问题。当老干部病情发生变化或病重、病危及病故时, 门诊部领导及医护人员能在第一时间赶到, 协助做好终末期护理工作, 同时做好家属度过悲伤的思想疏导和慰问工作。

2.3 始终要以保障老干部健康为中心, 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干

部健康服务的思想。每周老干部及家属集体上街购物、公园游玩都派一名保健医生随行保障, 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对一些较特殊的老干部不管是白天、晚上、节假日, 只要有保健任务, 医生、护士都能做到随叫随到, 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除坚持定期查体和按时巡诊之外, 为防止老干部突发急症的出现, 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 门诊部还专为老干部配发了随身携带的含有姓名、住址、单位、电话的“保健联系卡”, 以供老干部突发急症时使用。

3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提高医护人员业务素质

3.1 做好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保健工作, 就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医疗技术水平。

为了提高自身医疗保健水平, 全体医务人员平时刻苦学习, 积极参加军队和地方的学术会议及各类老年类相关医疗保健培训, 通过不断的学习与交流, 有效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医疗业务水平。每星期由门诊部主任主持, 责任医师汇报老干部身体健康状况并提出相关预防、诊疗、保健建议, 全体医护人员共同分析讨论, 最后综合讨论, 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个性化的预防、护理、诊疗及抢救等预案。急救室有相关人员负责, 做到定人、定位, 急救器材、氧气、药品、监护系统定期检查更换, 及时补充, 并成立急救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抢救制度。每个月组织一次突发病应急演练, 提高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3.2 门诊部平时应建立和保持与上级医院的密切联系, 对门诊部保健工作的开展有较大的支持和帮助。

与上级医院及时沟通, 是做好保健工作的基础, 对于提高医疗保健工作的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要老干部到解放军总医院检查、会诊、住院, 都由医护人员全程陪同, 挂号、看病、取检查结果、签字审批及取药等手续, 均由陪护人员代办。住院时, 由责任医师陪送到医院, 向接诊医师交代基本病情及用药治疗情况;出院时, 由责任医师接回家中, 及时向医院了解老干部住院期间的检查、治疗情况, 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交接。门诊部主任定期坚持到医院探望住院的老干部, 及时与相关科室沟通,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做手术前后及病重时均参加上级医院组织的病情讨论。与上级医院做好沟通, 不仅有利于指导老干部增强防病保健的意识, 还可以提高疾病诊断和治疗水平, 尽快做出早期诊断。争取在治疗时间窗内进行超早期治疗, 使老干部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及时救治, 明显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3]。

虽然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身心健康做了一些工作, 但距上级的要求, 老干部的实际需要还有一定程度的差距。今后将继续一如既往的保持和发扬已经取得的成绩, 改进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不断更新部分医疗设备, 加强学术交流, 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使老干部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和健康的身体, 幸福地安度晚年。

摘要:军队离退休老干部保健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在新形势下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式下, 认真做好离退休老干部保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医疗保健,军队,离退休老干部

参考文献

[1]于志宏, 刘卫华, 张鲁英.加强部队老干部医疗保健浅析[J].中外医学研究, 2011, 9 (36) :149.

[2]刘霞, 高慧.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干部保健工作[J].中国医学创新, 2010, 7 (2) :162.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心理护理 第4篇

随着军队现代化进程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军队领导干部离开了工作岗位,或离休或退休,走出军营,走进了干休所。很多离退休干部能够坦然面对新的退休生活,也有的部分同志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比如失落、多疑、自卑、无聊等,针对以上情况,我们采取了退休前辅导、退休后疏导的措施,帮助离退休干部克服不健康的的心理影响,尽快适应退休生活,快乐享受幸福时光。

1尊重,心理平衡的支点

老干部离退休后最常见的问题是心理失衡,在职时不论职务高低,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务、活动范围和社会地位,一旦退职后,停止工作,多年形成的生活规律被打乱,在一段时间内必然会影响自身的心理平衡,不少人会出现失落心理。尤其是退休前身居领导岗位的人,以往的岗位让他们得到了足够的尊重,甚至是一言九鼎的权威,在他们心里建筑了坚强而顽固的权力堡垒,昔日门前车水马龙,退休之后门前冷落鞍马稀,这种失落心理尤为突出。

党的干部政策已经为高级干部的退休做好了心理上的准备,以实现“平稳过渡”。让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临近退休前,移居二线,逐渐离开权力中心,实现心理失落的缓慢释放。而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他们尊重,不能因为老干部快退休了,就产生怠慢情绪、甚至不尊重的表现。我们的做法是“三不变”:称呼不变、待遇不变、态度不变。

我们通过旅游、书法比赛、政策讨论会等形式,积极组织即将离退休的干部与已经离退休的干部联谊活动,辅导即将离退休的干部转变思想,做好退休前的思想准备,正确看待离退休:“长江后浪推前浪”,人到了一定的年龄由于职业功能的下降而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这是一个自然的、正常的、不可避免的过程。实践表明,退休前做过妥善安排,心理准备良好的老干部,退休后生活及心理适应较快。

2热情,点燃新生活的火种

帮助离退休干部建立第二生活模式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干部退休后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不仅扰乱了他们心理的平衡,也干扰了以往的生活习惯,许多干部离开工作岗位,退居二线以后,常常有“人走茶凉”的感觉,如待遇不如以往“优厚”,说话不如当初“灵验”,遇到阻力和困难骤然增多等,由此而造成心理上的失落,孤独和焦虑感日甚。因此,在退休之前要尽早帮助他们建立第二生活模式,根据他们的体力、精力及爱好,安排培养一至几种业务爱好,或安排一份轻松的工作,使他们退而不闲。

我们的工作原则是“热情”,让热情化解离退休干部的孤独,让热情驱散离退休干部的自卑,让热情点燃他们新生活的火种。用热情的态度帮助他们控制情绪,保持良好心态,使他们做到想得开,放得下,正确面对各种困难和挫折,以积极的心态摆脱不良心理的困扰。我们通过安排离退休干部与亲朋好友来往,将自己心中的郁闷、苦恼通过交谈等方式进行渲泄,及时消除和转化不良情绪,求得心理上的平衡和舒畅。疏导他们的消极心理,多讲多说,多听多看退休生活的好处,比如可以不受在职时那些上上下下、左左右右、条条框框、是是非非的约束;访友购物的安排可随心所欲,外出旅游可“天马行空”,独来独往等等。鼓励他们勇于面对新的生活方式,顺其自然,不予计较。积极处理涉及个人利益的事,使离退休干部在我们的热情服务下,心情舒畅。

3鼓励,扬起自信的风帆

不少离退休干部自认为走到了人生的尽头,自己已经是无用之人,因而情绪低落,终日消沉,什么都不去想,什么都不感兴趣。也有些人退休后,和原来的同事、下级接触少,就认为遭到别人遗弃,怀疑别人不尊重自己,自己也不愿意去接触别人,这种自卑自弃的心理严重影响了离退休生活质量。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采取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到外地,到经济发达地区,到以前不曾涉足的地区参观考察、旅游学习,扩展眼界,鼓励离退休干部尽快适应新环境,建立新兴趣,在新的活动中,结识新朋友,而不去计较别人的态度,不受环境的干扰,做自己该做的事。鼓励他们克服自卑心理,疏导离退休干部退下后要学会正确对待自己,与其寻找失落的辉煌,不如昂首拓宽未来的路,积极寻找并鼓励他们第二次创业,做力所能及的事情,退休并不意味着人生之路已走到了尽头,退休应该是人生的又一起点,还有很长的一段路等待去开拓,去创造。鼓励老干部继续学习新知识,看书读报,关心国家大事,有条件者可参加老年大学,充实自己的生活,延缓大脑的衰老,预防痴呆的发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适当地参加体育锻炼,如散步、慢跑、打太极拳等。保持和培养有益身心健康的嗜好,如养花、养鸟、下棋、打牌、跳舞、唱戏等,与爱好相同的朋友一起活动,享受退休后的欢乐。

4疏导,克服心病最好的药剂

一些退休干部不能正确认识离退休是人生的一大转折,它预示着原来的生活习惯、经济收入、地位和名誉等将发生变化。退休后,离开了多年倾心、热爱的工作岗位,多年适应的工作规律、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都会发生很大变化。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一旦退休,原来的工作没有了,权力没有了,人际关系也随之消失了,感到生活无聊,心境消沉,无所事事,容易对一些小事情也纠缠不休,产生无聊的消极心理。这些不健康心理和不良情绪,会严重干扰和损害老年人的生理功能和抵抗疾病的能力,影响神经、免疫、内分泌及其他各系统的功能,从而引发和加重各种心身疾病,加速衰老性疾病的发生和发展,因此退休干部的心理调节尤其重要,疏导他们正确面对待退休这一重大生活变动,预防、克服和战胜“离退休综合征”。

我们在老干部中心不仅布置了活动室,还布置了图书馆,安装了电脑,特别购进一批介绍外国老人退休生活的书籍,比如介绍英国老人退休后开始“第二次创业”,开餐馆、办咨询公司、写回忆录等,生活更加充实、精彩。介绍德国退休老人上网,他们不仅可以与旧日的同事、远方的亲友保持联系,消除退休后的孤独感,还可以获取各种有用的信息,经常上网冲浪,使得老人们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同时也大大地方便了他们的生活。介绍瑞士老人乐于助人,甘当向导,只要有人问路,他们会不厌其烦地指明路线,有的还会直接把迷路的外国游客送到要去的地方。送人玫瑰手留余香,瑞士老人的善举为他们的人生增加了新的乐趣,等等。开阔了离退休干部的眼界,积极帮助他们开展新的力所能及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经验和知识特长,根据他们以前的工作经验经历,组织专题讲座、咨询、义务辅导,让离退休干部离职不离专业,退居不退社会,老有所得,更加有价值感,有成就感。

军队干部退休 第5篇

2007-06-26 21:02:46|分类:|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专题】征兵入伍·绿色军营

军队干部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军队干部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①担任师级以上职务,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含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或者年满

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②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③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④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⑤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级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役或在部队服役,且不宜

转业地方工作的。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1993]政联字第6号)

军队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军队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离休:

①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师职以下年满55周岁的干部;

②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军职年满60周岁的干部;

③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年满65周岁的干部;

④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且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⑤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⑥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⑦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军官,可以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迟离休。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国发[1984]130号)

军队士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军队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①年满55岁的;

②服现役满30年的;

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定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细化职责任务,规范内容形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陕西省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经陕西省、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等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二章 接收安置

第六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依据省民政厅开具的《接收 安置通知书》、市级军休服务管理行政部门的转办手续和部 队应携带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军休干部接收事宜。

第七条 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第八条 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医保等相关手续,按时上报接收军休干部花名册和 “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要求指定专人管理,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章 政治待遇

第十条 组织军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和内部资料,使军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军队大事:(1)确定传达、传阅的对象、范围、时间和要求;(2)根据军休干部的年龄、身体和居住情况,分别采取集中传达、划片定点定时传达或传阅等形式;(3)遇有紧急重要文件或涉及军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文 件,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4)对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要严格遵守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际,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军休干部集中阅览。

第十二条 宣传和落实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 车证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妥善做好服务保障。军休干部按照 规定着装和佩戴军衔、文职符号、勋章、立功奖章等。

第十四条 重大节日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们、部队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十五条 按照工作部署,组织评选先进。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搭建平台,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鼓励军休干部到社区、学校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革命传统等。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奉献社会。对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宣传报 道。

第十七条 视情组织军休干部健康疗养。组织疗养时应 根据分配名额指标和军休干部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

第十八条 军休干部去世后,按其生前遗嘱或遗属、家 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覆盖党旗或军旗等事宜。

第四章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 按照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军休干部基本离休、退休费和津贴补贴等。按规定为军休干 部报销探亲路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为符合享受 护理费条件的军休干部申报、发放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军休干部去世后,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助家属处理后事,做好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办理军 休干部丧葬补助事宜,及时核销离退休金、更新并上报军休 干部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按照政策规定为军休干部遗属落实有关抚 恤待遇:(1)申报、发放丧葬费;(2)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遗属申报特别抚恤金;(3)协助军休干部遗属申报一次性抚恤金;(4)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遗属申报定期抚恤金;(5)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遗属申报、发放生活和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策规定为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 申报、发放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残(病)情加重的残疾军休干部,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残病等级调整。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结对联系、定人包楼包户和定期联络走访等制度,并做好联系和走访记录。

第二十六条 以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空 巢、失能、半失能军休干部为重点开展个性化服务:(1)建立重点服务对象信息档案,实时更新,精准服务;(2)对集中居住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建立日间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重点特殊对象提供针对性服务;(3)加强对重点特殊对象的联系走访,及时掌握情况;(4)成立军休干部爱心互助小组,开展互帮互助活动;(5)为有需求的重点对象制作《应急救助服务卡》注明姓名、地址、病史,用药过敏史、血型以及单位、亲属、定点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电话;(6)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7)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患重病和病危临终的对 象要及时探望,给予精神慰藉,尽可能地提供帮助;(8)以适当形式向军休干部表达生日以及重大节日祝福。

第二十七条 对分散居住的军休干部,积极探索提供便捷服务:(I)借助电话、短信、网络等现代化平台与军休干部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2)积极协调军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附近社区、部队等场所,让军休干部能够就近就便参加活动,享受服务。

第五章医疗保障

第二十八条 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办理医疗参保和医药报销手续,协助师职(级)干部办理医疗照顾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康状况档案,及时收录军休干部健康情况,体检报告等,按对象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定期组织医疗保健知识讲座,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老。

第三十一条 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为军休干部就诊和住院提供优先和便利,有条件的积 极协调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卫生机构或等级医院,为军休干部 提供日常保健咨询,健康档案管理,医护技能培训等基本医 疗服务。及时探望问侯因病住院的军休干部。

第三十二条 对退休干部个人医药费支付较多的,按有 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可视情况定期组织军休干部健康体检。

第三十四条 及时为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申 请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第六章 文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军休文化建设要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为主线,融入地方先进文化资源,坚持正确引导,形成丰 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军休文化。

第三十六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荣誉室。收集陈列军休干部个人荣誉方面的实物、图片和影像资料以及陈列军休机构获奖证书、牌匾、奖杯等。陈列范围可根据展室场地条件确定。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类兴趣小组、文化团体组织,培养文化骨干,建设文化人才队伍,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加强军休文化场地建设,利用各种文化平台、载体,加大组织和宣传力度,打造文化特色品牌,扩大 军休文化社会影响力:(1)设置文化宣传栏(橱窗、灯箱、走廊),视情创办内部刊物,反映军休文化建设动态;(2)及时收集、整理军休干部先进事迹,借助社会传 媒体,加强典型宣传报道工作;(3)加强老年大学建设,鼓励军休干部积极参与老年大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针对军休干部年龄、身体、专长等实际,制定文化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适合军休干部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拓展文化活动的方式和范围。

第四十条 加强文化场地及设施建设,视情建立球类、棋牌、健身、书画等适合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做到专 人管理。

第七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合理设置军休机构党组织,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在职工作人员支部委员和军休干部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少的可建立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的成立、换届需 符合《申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第四十三条 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相关组织活动资料记录齐全完整。军休干部的组织生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四十四条 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措施,完善风险防 控体系,落实 “一岗双责”,聘请军休干部担任廉政监督员,设立意见箱,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检查考核,做到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四十五条 督促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加强管理,专

款专用,按规定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加强军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发挥自我管理 作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要求,选派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军休干部党组织联络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应对党员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规党章和国家法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第四十八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成立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第四十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 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反映的问题。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级、职数和岗位需要配备,不得超配或长期空缺。

第五十一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新增工作人员按照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1:10的比例配备,省级军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可结合军休工作实际适当调整,合理设置工作人员岗位,逐步提升社会工作、护理、信息化管理和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五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十三条 班子成员应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团结和谐,并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梯次。

第五十四条 建立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制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和技能教育。工作人员应不断加 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素质。

第五十五条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日常行为和礼仪标准,实行军休干部接待首问责任制。工作人员应当规范着装、挂牌服务,尊重军休干部,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军休干部监督。

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每年考核不少于一次,考核结果耍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工作人员职级待遏、发放绩效工资和岗位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立规范严格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班例会、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传达文件和会议精神,汇报工作,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等,适时召开军休干部代表座谈会和召开军休干部或代表的工作通报会。

第五十八条 严格工作纪律,建立和落实考勤、请销假 制度,并与工作绩效挂钩。

第五十九条 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带班领导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值班日志记录清楚。第六十条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稳定:(1)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重点部位、场所明确安全员;(2)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坚持 “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3)制定和完善消防、治安、交通、防汛、防火、防盗、车辆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4)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检查和分析安全形势,并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敏感期适时开展,排除安全隐患;(5)院内安全标识设置合理、醒目,设施器械管理责任到人,消防器材、电梯、避雷针、车辆等按规定检测,确保安全;(6)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有目的组织应急处置演练。

第六十一条 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1)设置独立账户;(2)配备具有资质的财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3)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4)合理编制和严格执行预算;(5)大额资金支出集体研究议定;(6)账簿、账户、科目设置符合财务管理规定;(7)执行会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决算及时、准确、全面、做到无违规违纪行为;(8)会计档案齐全,保管、移交、销毁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1)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专人负责;(2)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报废制度,统一编号、标识、动态管理;(3)有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台账,做到账账、账物、账表相符;(4)固定资产领用、处置手续完备。

第六十三条 加强保密工作,完善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守则,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文件、档案、网络和会议等保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十四条 加强印章管理,指定专人保管,用印程序规范,登记清楚。

第六十五条 加强信访工作,对军休干部及其家属、遗属来信来访来电要及时受理,登记并做好解答工作,对诉求 合理的应按规定解块落实。

第十章 设施建设

第六十六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面积标准和工作需要规划建设,做到设置合理、功能齐全、安全适用。主要也包括:(I)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车库等;(2)军休干部的文体活动室、健身室、阅览室、荣誉室、会认室等用房。

第六十七条 军休干部文体活动场所及设施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活动场所宽敞整洁,温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醒目标志牌及开放时间,负责人姓名等标识,设置消防及无障碍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管理规定;(2)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活动用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明确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3)条件允许应当建立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活动器材。

第六十八条 设置档案室,加强档案管理:(1)选配细心和责任感强的正式员工担任档案管理员;(2)完善档案室防潮、防火、防虫、防蛀、防盗等安全措施;(3)健全档案登记、归档、查阅、借用、传递等相关 序,严禁涂改,防止遗失。

第六十九条 办公院(楼)外悬挂机构名称标识牌,位置醒目,规格适宜,书写规范。

第七十条 工作人员办公室整洁有序,办公设备齐全,功能正常,管理规范,有醒目的指示牌。

第七十一条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日常 管理,楼院硬化、绿化、净化、美化、亮化工作到位,公共 设施管理维护良好,环境干净整洁,管理规范。

第七十二条 按照社会化发展要求,稳步推进物业化管理。

第七十三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车辆按照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1:50比例配备,省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可根据报废车辆、交通等因素合理配置,车辆主要用于机构服务保障,严禁外借和私用。

第七十四条 各地应保留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用车,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新增车辆及车辆报废更新不受当地公车编制总额及购车指标控制。

第七十五条 建立规范的车辆管理使用制度,严格车辆 使用审批手续,节约用车成本,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一章 社会信息化服务 第七十六条 条件允许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应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在医疗康复、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生活照 料、购物配餐、精神慰藉、银行储蓄、法律咨询等方面为军 休干部提供方便、优质、快捷服务。

第七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逐步加大向社会购 买服务的力度,引进社会养老服务项目,为军休干部提供专 业服务。

第七十八条 积极鼓励和协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院校学生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鼓励军 休干部走进社区,融入社会,进行双向服务。

第七十九条 管理和维护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按时按要求准确统计、上报各项信息、数据。

第八十条 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平台,为军休干部提供 政策咨询、答疑解惑、健康服务等。有条件的,可通过安装 “一键通”呼叫器和触摸屏等,建立军休干部个人信息查询平台,最大限度的方便军休干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慰问信 第7篇

军队离退休干部是我们党、国家和军队的宝贵财富,在共和国的历史上留下了光辉的足迹。革命战争年代,你们浴血奋战、英勇杀敌,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新中国建立立下了不朽功勋;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新时期,你们捍卫国防,无私奉献,抢险救灾,舍生忘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和军队再立新功;离休退休后,你们保持和发扬军队的优良传统,听党的话,坚定跟党走,继续关注国防和军队建设,支持湖南的改革发展,热心公益事业,关心青少年成长,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体现了共和国老战士、老党员“离休不离志,退休不褪色”的政治本色和高尚情怀。党和人民不会忘记你们,三湘父老不会忘记你们,共和国历史永远铭记你们!

当前,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正处在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军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中部崛起和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机遇,大力推进富民强省战略,构建和谐湖南,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希望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继续坚定理想信念,发扬我党我军优良传统,胸怀国家大局,紧跟时代节拍,继续为富国强军、富民强省建言献策,为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增光添彩!

衷心地恭祝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健康长寿,生活幸福,阖家欢乐!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军区政治部

军队离退休干部 第8篇

一、新时期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管理的内容

首先, 离退休干部在工作中所推行的各项制度和政策。这些制度与政策是我国军队离退休干部在职工作中的原始资料, 对评价其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应在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中全部纳入。其次, 在工作期间, 离退休干部的会议记录和活动记录可以将退休老干部在职期间内实施的行为进行全面反映, 反映其工作状态、工作态度, 在评价离退休干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应在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中合理纳入。再次, 离退休干部在工作期间的有关信息。这些材料和信息都是离退休干部在工作过程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和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有关的政策资料, 这些资料是军队离退干部在工作中的工作水平、工作能力等综合反映, 应将这些信息记录到军队离退干部档案里。现今我国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管理在实际工作中, 并未重视管理上述资料, 管理模式过于传统和古旧, 也没有做好审查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的工作, 导致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并未发挥其作用, 影响了军队档案管理质量和水平。所以, 怎样才能优化上述管理体系, 全面提升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管理水平, 这是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

二、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管理水平的对策

(一) 建立健全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管理中, 应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为保障, 这样才能进一步保障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最终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但结合实际情况来讲, 我国多数军队的离退休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低, 管理制度不完善, 管理工作人员很难正常地、有效地行使自身职责。所以导致管理工作者工作水平低, 在管理中有很多漏洞, 很难满足当前军队档案管理的需求。存在这样的实际状况, 军队应加大力度建设离退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既需要对专职人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也需要确保专职档案管理者工作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同时部队还应经常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实施专业化培训, 确保他们能够掌握多项管理技术, 按照具体规定要求分类和归档档案, 不断提高档案整理效果。在此基础上, 档案库里的档案应遵循具体标准实施统一的分类, 之后并做好记录。唯有做好这些工作, 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档案管理水平与质量。

(二) 从思想上重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

在传统的档案管理过程中, 军队并未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造成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档案信息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 很多军队领导都将注意力放在建设军队素质上, 但却并未意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性。其结果是很多部队档案管理工作没有及时到位, 很难满足当前军队发展的实际要求。因此在日后发展过程中, 军队应给予档案管理部门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进而帮助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管理系统不断完善和建设。同时还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按照有关具体规定做好军队内部管理, 并做好与创新服务有关的工作, 这样才能为部队管理人员提供出更多、更好的服务, 进而加强档案管理的服务水平。

(三) 强化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在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 军队应做好相应的建设, 不断提高部队档案管理效率。在建设网络信息化中, 应做好如下几点工作:一是, 应引进专业的、高水平的人才, 对有关数据库进行开发, 在数据库中输入军队人员信息。二是, 构建完善的档案查阅系统。为每位离退休工作人员建立起与之相符的电子档案信息账户, 让他们为账户设置密码, 及时更新自身的基本状况。三是, 军队档案管理工作者还应做好整理和归纳档案工作, 定期或者不定期备份电子档案, 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四) 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在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信息过程中, 管理工作人员应对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高度重视。特别是在电子档案管理体系中, 应做好相关的保障工作, 进而达到军队档案管理的要求, 减少离退休干部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在档案管理安全性建设过程中, 应对军队内部查阅与修改档案有关的制度体系进行完善, 管理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具体流程实施, 保证档案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特别是离退休人员档案不能轻易借出, 在特殊情况下应该由有关机构责任人批准后才能借出。同时还应对部队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进行大力完善, 尤其是要设置好防火墙, 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力度维护网络系统和设备, 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作。

三、结语

总而言之, 虽然当前我国对军队干部档案的管理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 还缺少成熟的、完善的管理体系, 但是我们应从当下开始认真、深入地研究如何才能提高退休干部档案管理效果, 为日后档案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陈京美.信息时代做好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J].机电兵船档案, 2016 (05) .

上一篇:大风起兮爱国诗歌下一篇:守望青春作文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