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08-01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精选6篇)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1篇

为了搞好我县县道养护管理工作,依据《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1、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2、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所管护的路段畅通、整洁,定时对管护路段路面进行彻底清扫、路肩进行除草整理、边沟进行清理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农村公路创建等工作。

3、养护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管护路段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沿带、挡土墙、防护坡、道路交通标志等附属物等损坏情况和水毁塌方情况,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管护路段各种报表填写和上报工作,所有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虚报。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做好5方以下的塌方清理工作,排除管护路段的各种险情,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

4、坚决制止侵占、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单位,交给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5、所有养护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通讯畅通。无故不到岗者,一经发现,第一次预以警告,第二次扣发当月50%的工资,第三次直接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并交所进行严肃处理。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2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08年第543号令),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公路养路费”。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三、删除第四十六条中的“公路养路费”。

四、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五、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公路养路费”,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六、删除第五十条中的“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和征费检查”及“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七、删除第五十一条。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八、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同时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九、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通行费、过渡费的,应当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以及条文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条文顺序,根据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当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者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 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

第九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实施。

(二)编制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检查和奖惩,采取措施提高路况,保证畅通。

(三)负责路政管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负责交通情况调查和路况登记,培训公路专业人员,改善技术装备,交流先进经验,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五)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

(六)负责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公路发展规划必须遵循远近期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平时建设与战时需要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整体上提高公路网络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各个行政等级的公路发展规划,按《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和审批。年度计划应当与规划相衔接。凡经批准的规划有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资金,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筹集。

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乡道的建设主要由乡(镇)自办,或者以乡(镇)为主,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边远、贫困地区的县道、乡道建设,可实行以工代赈的办法。

边防、国防公路建设资金,另由国家专项投资解决。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项目,均应当按国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各项程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和乡道也可适当裁并一些程序。

第十六条 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和法人承担。

重大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采取招标办法,鼓励竞争,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制。

凡纳入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凡利用外资和国际间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国际招标,但必须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

特殊公路建设工程或者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可采取议标、邀标或者投资包干方式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筑市场管理、定额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单位必须取得经公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的施工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营业执照。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后,应当及时按国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公路产权资料不完备的公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返工。

第二十条 现有国道、省道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路段改建时,可按“靠城不进城”的原则,避开城区另辟新线。新线工程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凡根据县级市和县城建设规划进行公路扩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承担与现有公路技术标准相吻合部分所需的建设费用。提高公路技术标准和扩大工程规模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或者确定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的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出入口道路与干线公路连接处,已划为城市规划范围,但尚未形成街道的路段,其建设规划、计划及其实施以当地城建主管部门为主,公路主管部门配合协助。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新建公路或者拓宽原有公路、增建公路设施等需要预留土地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造册登记,立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 公路设计、施工应当尽量适应地形变化,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自然地貌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通过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公路,应当注意与周围环境、天然景观的协调。严禁损坏历史文物。

修建公路如可能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军事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所涉及的建设原则、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组织实施、交接管理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工,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等设施,高速公路还应当同时修建监控、营运、服务、救护等设施。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国道、省道主要由固定(合同制)专业工人养护,适当利用民工建勤采备砂石材料。

县道以建勤轮换工养护为主,但每个养护道班应当至少配一名固定(合同制)养路专业工人。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

公路养护道班一般按每十至十五公里设立一个,也可根据养路机械化程度、路面等级和养护难易程度的变化,设置大道班(或者养护工区)延长其管养里程。人烟稀少和边远地区的公路,也可实行机械化养护队定期巡回养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备、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实施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水毁损失。

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损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除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者封闭绕行的交通措施外,应当尽快落实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进行公路养护或者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当在作业处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设置红灯警视信号。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养护或者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函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需中断交通的,应当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共同发布通告。

在高等级公路或者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三十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本着珍惜民力的原则,做好民工建勤工作。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力每年每人不得超过三个建勤工日,车船运输工具每年每台件不得超过两个建勤工日。

第三十一条 公路遇有大量雪阻、塌方、水毁、泥石流、沙埋、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公路主管部门可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动员附近驻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进行紧急抢救,尽快恢复通车。

当国道中断交通两天以上时,应当将阻、通情况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道、县道、乡道中断交通的报告程序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养护专用砂石料场和施工取土场地,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办理长期或者临时拨用手续。

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的公路料场取土(砂)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公路养护工程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管道、通讯、军事等设施的安全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边坡、分隔带,本着因路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实施公路绿化。

对公路花草树木,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者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依法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者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者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有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设施的安全;如有危及的可能时,从事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发生危及路产安全的,须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第三十九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妨碍交通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上款规定办理。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签订协议,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指定路段,设置试车标志,并明确由厂方向路方缴纳公路损坏补偿费。

第四十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并承担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者商定按规划标准改建公路的费用;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几何尺寸及净空的要求;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以下规定: 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需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

第四十四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渡口和路政管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侵犯公路合法权益、造成路产损坏或者严重危及路产安全的单位、个人或者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者和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查处,并按《条例》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对驾车逃逸者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者赶赴交通检查站会同检查人员共同拦截,查处其违章行为。

第六章 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行费、过渡费,以及其他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挤占公路规费。

第四十七条 各项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第四十八条 凡利用贷款和需要偿还的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公路渡口,所有车辆通过时都要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和过渡费(属国家规定免征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负责通行费、过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其征费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种公路规费征收票证和处罚单据,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五十二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用于收费公路或者桥梁、隧道的养护及收费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外,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和需要偿还的集资。

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范围。

(二)罚款。

(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者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违反规定行车,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三)对违反公路渡口管理规章的,按该规章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参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乱砍滥伐或者毁坏公路花草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通行费、过渡费的,应当没收全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当事者对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还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公路征费人员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属于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对超出国家规定使用范围,挪用公路规费于其它建设和开支的,银行有权拒付,审计、财政部门有权追查、索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

公路管理人员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现代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的实施 第3篇

1 公路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性

公路施工质量是公路工程验收的关键因素, 其对公路工程正常使用、使用寿命、养护工作开展以及养护成本控制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强公路施工质量控制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必须进行的首要工作。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公路建设过程中许多中标企业进行工程分包, 导致质量控制过程存在隐患的情况下, 加强公路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对保障公路公路工程施工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的实施

2.1 以完善的施工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为基础开展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实施公路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基础, 其是明确质量管理工作流程与各部门、人员职责, 为公路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奠定基础。其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要以施工企业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技术水平以及人员状况等为基础, 根据公路施工设计方案以及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体系的设计与完善, 以此确保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的适用性以及科学性, 促进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的开展。

2.2 注重公路施工材料控制———保障公路施工质量的基础

公路施工材料管理与控制时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工作, 其对公路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现代公路施工各阶段常用材料主要集中在路基施工回填土与沥青路面施工用材料两方面。路基施工回填土石现代公路路基承载力的关键, 其施工用回填材料的控制对公路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进行回填材料的质量控制时, 首先要注重进场材料的检验,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采购计划对进场回填材料进行检验, 尤其要注意进场材料中是否含有腐殖土、残土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另外还要对回填材料的存放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 通过回填材料存放中的覆盖减少和避免落叶、杂物混入回填土, 以减少回填材料对施工质量的影响。通过上述两点控制基本上能够保障施工用回填材料符合施工要求。但是要需要在施工前进行二次复核检验, 检验路基回填土含水量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含水量过高时应采用松铺、反动的方式减少回填土含水量, 含水量不足则应通过洒水、闷、拌等方式使回填土含水量符合要求并达到含水量的均匀, 以此保障公路路基施工质量、达到材料控制目的。对于沥青路面施工材料的控制也应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进场材料检验、存放控制管理以及施工前二次复核以保障沥青路面的施工质量。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材料检验中要注重对沥青标号的检验以此确保沥青技术指标复核设计要求。另外还要注重沥青路面粗集料与细集料颗粒的均一性, 将粗集料组成颗粒控制在10%以内、细集料颗粒控制在5%以内, 以此保障沥青路面各项技术指标的稳定性。通过严格的施工材料控制与管理达到公路施工质量预控的目的, 有效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质量。

2.3 注重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与管理———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重点

公路施工技术管理是公路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的重点, 是保障公路工程质量的关键。在进行现代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时, 施工企业要认识到公路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性, 在施工前的准备阶段及开始着手进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以此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技术交底过程的管理, 提高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要求的认识, 熟悉施工方案技术管理重点, 为保障公路施工质量奠定基础。作为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 路基回填过程的摊铺与压实、沥青混合料搅拌技术要求的严格执行与控制、沥青路面摊铺与压实过程设备操作管理等是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以及操作规范进行施工过程设备操作控制与管理, 以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通过对回填土必须分层摊铺、压实;沥青混合料搅拌过程温度与混合比的控制;沥青路面摊铺过程摊铺机自动找平仪的操作、熨平板的操作, 压路机压实过程的操作等工作的严格管理与控制减少人为操作都对公路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公路施工企业必须以严格的施工过程管理、技术管理保障施工质量。针对公路施工过程中人员操作对施工质量的影响, 公路施工企业还要加强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其施工人员明确本岗位职责, 熟知岗位标准操作规程、设备标准操作规程等, 并在实际施工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以此减少人为操作因素对施工质量的影响, 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

3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质量

现代公路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还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要求施工过程各个工作、工序都必须有质检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以此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另外施工企业还要加强施工过程中质检人员旁站、巡检的工作力度, 提高质量检验与管理工作力度, 促进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开展。针对公路工程施工质检员的重要性以及工作职能, 公路施工企业还要加强对质检人员职业道德、责任心以及专业技术的培训与培养, 以此促进公路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质量。

4 结论

综上所述, 现代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是公路施工企业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点, 其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还关系到公路施工企业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 通过质量管理工作的预控能够有效减少施工质量通病的发生, 减少施工企业质量通病治理成本,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鉴于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公路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 认识到施工质量控制对公路建设质量的重要意义, 以完善的施工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为基础, 科学的开展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以此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质量, 满足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对公路建设的需求。

摘要:公路工程的建设与施工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其施工质量是保障公路行车的基础, 是公路养护工作开展与养护成本控制的关键。加强公路施工质量对现代高载重、高行驶速度行车的安全性与舒适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公路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更是施工企业提高综合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文中就现代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的实施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管理

参考文献

[1]张晓琳, 李洪斌.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 路桥施工与管理, 2009.4.

[2]周立强, 王华谊.公路路基施工质量控制重点, 公路工程资讯, 2009.11.

[3]吴为国.公路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对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影响, 公路施工管理, 2009.9.

[4]陆海涛.公路施工材料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的基础, 路桥资讯, 2008.11.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4篇

关键词:公路;施工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1. 前言

随着我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逐步确立,国内越来越多的公路施工企业开始借鉴国外成功运用预算管理的经验,并且在预算管理的实践中,不断摸索与运用预算管理的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际公路施工项目进行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一些公路施工企业对于全面预算管理的观念认识、业绩评价以及激励机制等诸多方面还做的不够好。因此,我们必须对公路施工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坚持以战略管理为导向,依据市场动态,以价值管理为主线的原则,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从而保证公路施工项目企业战略目标逐步得以实现。

2. 全面预算管理的内涵

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对和企业相关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活动的情况进行预期的控制的管理行为。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涉及全方位、全过程和全部人员的一种整合性管理理念,其具有较强的全面控制力和约束力,管理制度、控制方略和管理理念。企业可以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来监控战略目标的实施进度,并且可以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利润,更加有助于控制企业的开支。因此,全面预算管理不仅是企业战略目标的分解和细化,同时也是保证企业战略意图得以实现的有效手段和工具,是实现集团整合的有效途径。此外,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不同于单纯的预算编制,它可以将企业的决策目标、资源配置以及预算的方式加以量化,从而实现的企业内部的有效管理,促进企业资源有效配置,最终实现企业目标以及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3. 目前公路施工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在公路施工企业开展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公路施工项目的全面预算管理中仍然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公路施工企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异较大

在大多数公路施工企业中,都把公路工程的预算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基础,这样造成了和传统的财务会计核算结果预算的依据不一致的现象,从而导致了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异较大的结果。

(2)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观念认识太片面

一些施工企业管理层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观念认识太片面,单纯把预算管理当作是成本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的本职工作,而没有认识到预算管理其实是需要整个企业各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的工作。正是由于认识的片面性,导致了预算管理组织还不够完善,各部门独立编制预算计划。

(3)预算目标部科学合理

在大多数公路施工企业中,预算目标体系中只考虑年度产值以及利润等短期性的利益指标,预算编制时忽视了筹资预算、投资预算以及技术改造支出预算等等,这样的指标选择与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因而导致了预算管理得出的预算目标不能充分体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4)业绩评价机制以及激励机制不够完善

大多数公路施工企业的业绩评价机制以及激励机制不够完善。正是由于激励机制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来约束,使预算管理完全成了一种形式与摆设。这样的状况直接影响着预算执行不能落实预算目标,最终导致了有些施工企业虽然实行了全面预算管理,但是考评形同虚设。

4. 公路施工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措施

要想使公路施工项目成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公路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全面预算的重视程度,全员参与

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工作,公路施工企业的领导管理层应当提高对全面预算的重视程度。最高决策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主动参与拟定预算方针政策工作中,并且组织各部门进行编制预算,并定期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从而保障全面预算管理的顺利开展。

(2)建立评价考核与激励体系

全面预算管理成功实施的关键就在于建立评价考核与激励体系。因此,公路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评价考核与激励体系,通过科学且合理的考核以及赏罚分明的奖惩机制,确保预算管理的落实。此外,在预算执行结果评估的基础上,还应当对预算完成情况以及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进行考核,找出问题,并且及时的制定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可以与个人奖金挂钩,员工就会认真编制和执行,这样可以确保全面预算管理的落实。

(3)对预算编制的方法进行改进

在施工企业编制全面预算过程中,应当根据预算项目的性质,结合使用多种项目预算方法,合理选择编制的依据。

(4)对全面预算的执行进行改进

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认真审计预算收入的完整性以及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且认真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人。此外,执行单位负责人必须将全面预算工作落实到各预算职能部门,并且对实际预算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监督和有效的控制。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公路施工项目中成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科学有效的方法,同时,也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手段。因此在公路施工项目中,要想成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施工企业就一定要转变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思想观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和关系,运用审计手段监控和管理全面预算工作,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优化企业系统流程,合理有效的进行预算控制管理,与时俱进,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进行精细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对施工企业的预算工作进行改进,及时递交施工预算情况,构建健全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进而便于公路施工项目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提升全面预算的管理水平,防范路桥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的规划发展。(作者单位: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处)

参考文献

[1]黄国勇.浅析公路施工项目如何成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12(24):34-36.

[2]李守红.浅谈如何规范公路施工项目财务管理[J].城市建设,2009,7(32):94-96.

[3]成元海.浅谈高速公路施工物资材料管理[J].发展,2011,4(4):143-145.

公路管理整治实施方案 第5篇

加强对此路段的管理,打造畅通、整洁、优美的入城大通道,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推进景洪城市“五创”工作,统筹兼顾整体和局部的利益、公共利益与道路沿线群众的利益,促进景洪城市管理工作,保障宣慰大道新大桥江北端至江北环岛路段安全、畅通,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责任路段的领导,实施科学化管理,决定成立景洪市交通局城市责任路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整治内容

根据《景洪市城市路段责任单位管理内容》进行整治:

(一)对责任路段单位“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协调、督促整改。

(二)对责任路段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进行棋牌、麻将娱乐,乱堆乱放,乱搭蓬架,乱贴乱画,散发小广告,乱晒乱挂,乱停放车辆,乱扔、乱倒垃圾,乱吐口痰,践踏花草,随地大小便,占道洗衣、做饭,乱泼污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教育。

(三)对攀爬树木、市政设施、雕塑小品,乱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教育、劝阻。

(四)对损坏市政设施(人行道地砖、花池、窨井盖、路灯景观灯设施、公共车站、灯箱、防护栏、消防设施、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各类通讯设施、绿化树木花草等)的行为,坚决制止。

(五)对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污染、污水漫流进行制止,责令立即治理。

(六)对市政养护,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管养,城建监察工作进行监督。

(七)与新大桥收费站取得联系,设置废票箱,并做好驾驶员的卫生宣传工作,禁止乱扔废票及其他垃圾。

(八)在实施管理中,对屡教不改或有较严重违法违规现象的,通知城管大队到现场处理;对严重损毁城市绿化、市政设施(价值2000元以上)的,可同时报“110”进行处理。

除以上内容外,重点对临街乱搭乱建依法强制拆除,对临街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餐饮店、各类修理店、五金加工店等进行摸底排查,该取缔的取缔,该搬迁的搬迁。

四、整治标准

具体整治标准按《景洪市城市管理整治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整治方法和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时间)

在此阶段,组织人员对责任路段进行摸底调查,对管理相对人、经营业主作广泛的宣传动员,发放《景洪市城市管理整治标准》宣传单及联系卡。对乱搭乱建、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门店等基本情况进行梳理,书面报市城管委(基本情况报刊业主姓名、店名、经营地点、经营类别、营业执照号或卫生许可证号、租用门店权属单位或个人、门店租期等)。

(二)督促整改阶段(时间)

针对摸底调查的情况,加强巡查工作,对问题单位、门店、业主进行再宣传、再动员,督促自行整改存在的问题,与城建、交警、环卫、社区取得联系,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停业通知书》。在此阶段自行整改或自行拆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占道经营、乱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乱晒乱挂、乱贴乱画等违法市容环境卫生的,及时发现及时清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

按照市城管委要求,制定工作预案,与规划、建设、工商、公安、卫生、文化、法院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对未按限期整改通知进行整改的单位、个人依法实施强制整改,该拆除的拆除(拆除的建筑材料没收拍卖后充抵人工费)、该扣证的扣证、该扣物的扣物。

(四)总结完善阶段(时间)

在此阶段,对我局负责的责任路段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小结,并提出对该路段如何进行长效管理的意见建议,使管理工作步入正轨。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6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

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第十二条

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臵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 4 — 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

(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

第二十条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

(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

(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臵隧道养护人员。

— 5 — 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二条

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

第五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三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四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二十九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六章

隧道检查与检修

第三十条

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 8 — 第三十一条

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

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

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

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

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

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

— 9 — 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

第三十二条

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

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

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

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

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

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

— 10 — 第三十三条

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

第七章 桥隧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

第三十八条

对纳入养护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九条

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

第四十条

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

第四十三条

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

第四十四条

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隧养护工程市场。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 12 — 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

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臵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养护维修完成后,应适时进行跟踪观察和监测,了解治理效果。

第八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隧信息管理系统(桥梁有桥管系统,但隧道尚无),及时更新桥隧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隧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桥梁和隧道运营期管理的数字化系统,实现整条线路桥隧的综合管理,集成病害信息、养护信息以及设计、施工、勘查信息,实现数据的实时查询,为运营期的管理、病害治理以及桥隧结构的安全性评价提供服务。

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每次检查和养护维修结束后,公路桥隧有关信息要及时更新。第四十九条

公路桥隧技术档案应包括桥隧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七)机电设施竣工系统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软件备份资料;机电设施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对新建桥隧,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隧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五十条

桥隧管理资料包括桥隧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及隧道养护人员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或隧道养护人员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主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一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十二条

隧道检查资料包括隧道各项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机电设施养护及故障应真实记录各种设备的检查情况,建立专门的技术档案。

— 14 — 第五十三条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十四条

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二)机电设施维护、维修及设备更换记录,更换设备的采购情况、相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桥隧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消防与救援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五十六条

基本资料缺失的桥隧,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隧道技术资料。

第五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提供桥隧技术档案。

第九章 超限车辆及危险品通过桥隧管理

第五十八条

超过桥梁设计荷载标准的重载车辆或超过隧道设计净空尺寸的车辆(以下合称“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桥隧时,由有管辖权的管养单位报监管单位批准。

第五十九条

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过桥隧前,承运单位应事先与公路管理机构和业主单位取得联系,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化学成分、可燃性、腐蚀性等性能);

2.运输车辆的平、纵结构(包括长、宽、高、轮距、轴距、轴重、总重等);

3.超限及危险品过桥隧的方案,并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研究报告;

4.确保超限车辆安全通过的安全预案。

第六十条

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过桥隧批准单位在收到上一条所述的完整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桥梁现状进行检测或对通过隧道的可行性及方案进行研究分析;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作出加固设计。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方案需请当地消防部门参与论证。

第六十一条

在设计单位作出加固设计方案后,批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养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对桥梁检测报告、加固设计及通过桥隧方案、安全预案进行咨询论证,通过论证后,在5日内予以批准,其中通过特大桥、特长隧道的要报在备案。经批准的通过桥隧方案,由公路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擅自通过桥隧。通过期间应由路政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在管养单位桥隧养护人员的指导下按照经过论证的方案实施,必要时可临时禁止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六十三条

重载过桥后,应由过桥前的同一家检测单位对桥梁再次进行检测,对桥梁的技术状况作出评估。

第六十四条

重载通过桥隧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加固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项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章

隧道安全与应急处置管理

— 16 — 第六十五条

桥隧的安全管理包括正常营运及养护作业时发生事故时的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桥隧突发事件的处臵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六十六条

公路桥隧管养和监管单位应制定预防和处臵桥隧坍塌及隧道火灾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应急预案应报桥隧养护监管单位审查备案,重要桥隧、特大桥、特长隧道要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具体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桥隧、特大桥、特长(长)隧道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六十七条 隧道洞口周围100m范围内,未经隧道养护机构许可,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2 隧道结构状况及有害气体等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先处理后作业。3 养护施工中应对养护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应在机械上设臵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臵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经划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路段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臵于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以外。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要求。

— 17 — 7 对电力设施等有特别要求的设备进行维护,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高速公路的长隧道、特长隧道及其他公路的特长隧道,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救援实地演习。

第七十条 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按消防预案进行救助。第七十一条

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通知并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清理现场,排除路障,恢复通道正常行车,并登记相关损失。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恢复或改善隧道的防灾能力。

第七十二条 公路桥隧管养单位要建立隧道营运预警制度。在特殊异常气候情况下,要建立、健全公路隧道的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巡查频率,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对可能因山洪暴发、坍方、泥石流、凝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及桥隧安全的,要制订相应的抢险应急方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三条

一旦发现桥隧出现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设臵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对人员进行分流,暂停桥隧的使用,并向单位分管领导、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七十四条

病危桥隧在进行加固处理前,要密切监视桥隧状况,严防发生桥隧垮塌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十五条

接获危险物品泄露等公路桥隧突发信息后,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臵工作。应急处臵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 18 — 第七十六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隧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报省交通运输厅,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事故严重性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

(一)桥梁损毁及隧道口边仰坡塌方堵塞、隧道内塌方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隧道发生火灾及危险品、化学品泄漏,危害行车或行人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隧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隧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七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隧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隧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八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隧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桥隧养护计划,对所管辖范围内桥隧日常养护不及时,造成桥隧出现病害或损坏的;

(四)所编制的桥隧维修加固计划、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

(五)挪用桥隧维修加固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延误隧道病害处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要求对所管辖范围桥隧进行检查,不建立隧道养护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七)不履行检查职责,或检查观测不到位,检查记录不认真、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桥隧的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发现问题不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措施或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工程监管不力,导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十)对超限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随意放行的;

(十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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