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第一小组庭审笔录

2024-06-23

模拟法庭第一小组庭审笔录(精选4篇)

模拟法庭第一小组庭审笔录 第1篇

模拟法庭第一小组庭审笔录

时间:2008年4月27日

地点:

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审判 长 :杨梅

审判 员 :张耕、邝巧

书记员:毛露

公诉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张太琴

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

委托律师:赵峰、常明旭

庭审记录

庭前准备阶段

书: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书: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 : 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在开庭。请提押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到庭。

审:第一被告人姓名等相关情况

1被:张应金、无别名、男、1967年6月26日、汉、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杨家坝新桂村五组、小学、农民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1被:没有

审: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拘留,何时逮捕?

1被:故意伤害、05年4月7日、05年4月13日

审:十天前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3天前有无收到开庭传票

1被:收到

审:第二被告人赵定书姓名等相关情况

2被:赵定书、无别名、女、1967年2月16日、汉、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杨家坝新桂村五组、小学、农民

审:以前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

2被:没有

审: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拘留,何时逮捕

2被:故意伤害、05年4月7日、05年4月13日

审:十天前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3天前有无收到开庭传票

2被:收到

审: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一案。本合议庭由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杨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耕、邝巧组成,书记员毛露担任记录‘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张太琴出庭支持公诉。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峰出庭为被告人张应金辩护,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明旭出庭为被告人赵定书辩护。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中依法享有一下诉讼权利(略)

审: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被:不申请

2被:不申请

审: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

公:没有意见

法庭调查阶段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 见附件1

审: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是否听清楚了。

1被:听清楚了

2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张应金留下,将被告人赵定书带出法庭

审:被告人张应金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

1被:有,对其中所讲的经过有异议

审:下面由你仅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1被:我在翻地时看见张应元追我的妻子便拿起石头追张应元,他先打,后我打了他,张应元在一个田埂上摔倒了

审: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是否用石头打过

1被:没打到

公:是否有追赶

1被:有

公:追到后实施了什么行为

1被:用木棍打他

公:打了后木棍呢

1被:扔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

1辩:为什么追张应元

1被:他打我妻子

1辩:扔过石头吗

1被:扔过

1辩:张应元扔过吗

1被:扔过

1辩:木棍哪来的1被:随手捡的1辩:追的途中张应元是否摔倒过

1被:摔倒过

1辩:打的哪个部位

1被:腿和臀部

审:控辩双方是否补充发问

辩:无

公:无

审:请带被告人赵定书、将被告人张应金带出法庭

审:被告人赵定书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

2被:有

审:下面由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被:张应元铲了我家的菜,还用石头打我。所以后来我才用木棍打了他

审: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你为什么追张应元

2被:他打用石头打我们

公:你追他的目的是什么

2被:想制止他

公:追到后实施了什么行为

2被:用木棍打他

公:打了几分钟

2被:

3、4分吧

公:木棍呢

2被:扔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

2辩:被害人用什么打你

2被:石头

2辩:打了多少下

2被:他一直在追着我打

2辩:打住没有

2被:没有

2辩:被害人有无摔倒

2被:有

2辩:木棍哪儿来的2被:随手捡的2辩:打的什么部位

2被:腿和臀部

公:张应元在被打时有无反抗

2被:没有

1辩:你打他时有无想要伤害他

2被:没有

1辩:木棍扔没

2被:应该是扔了

审:请提押张应元入庭

审: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

1、公安局报案记录,案发现场图。

2、鉴定报告一份,证明死因与被告人有关

3、公安局讯问笔录,共四份,证明张应元打住了被害人头部并出血了,2人用木棍打过被害人

审:被告人有无意见

1被:有,我没有打过张应元

公:距案发时间还很近,你应该能记清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公:要求传张文冲

审:为何理由

公:他是本案的目击者

审:证人姓名等

1证:张文冲、男、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审:你与当事人的关系

1证:叔侄关系

审:现在由你说一下案件经过

1证:我看见张应金手中拿着石头、锄头追张应元。一会儿后听到有人在喊救命。然后看见张应金用木棍追打张应元,张应元倒在田埂上,后来赵定书忽然张应金一起打张应元

审:你看到张应元是自己倒下还是被打到的1证:打到的审:你距案发现场有多远

1证:300米

陪审:张应元身体状况如何

1证:张应元倒在地上

陪审:不能确信他是死是火

1证:不能

审:公诉方是否发问,有无意见

公:张应金手中有什么东西

1证:木棍和锄头

公:谁打到的张应元

1证:张应金

公:打了多长时间

1证:几分钟

公:打完后有什么有什么措施

1证:没有

审: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

被:张应元是自己倒的审:辩护人对证人有无提问

辩:你距他们有多远,看到他们手中拿有什么

1证:看到手中拿着锄头

辩:追的时候有多远

1证:300米

辩:看到张应元扔石头打张应金没

1证: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发问

公:有,张应金打他之前张应元有无侵害行为

1证:张应元打他的老婆

辩:张应金打张应元隔了多元

1证:100米

辩:他们之间有无对话

1证:看不清

审:辩护人有无证据

辩:传证人彭彰权

审:传证人彭彰权

审:证人姓名等相关情况

2证:彭彰权,男、、、、、、、、、审:与当事人有什么关系

2证:不认识

审:对你所看到的进行陈述

2证:看到有血渍,一男一女手持木棍。那个老者在跑,追到后就打,老者倒了。女的打了20多下,他们叫我们走开,后来就看到老者没动了。

审:确认是否为当庭2被告

2证:是

审:你看时被害人满脸是血吗

2证:是

陪审:他当时身体状况如何

2证:头部有血

公:老者大概有多大

2证:50多岁

公:路过是他已经倒下了吗

2证:是

公:是用木棍打的吗

2证:是

公:打了多久

2证:

2、3分钟

公:打完后有无什么措施

2证:没有

审:被告人对被告人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被: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1辩:头部有血吗

2证:有

1辩:打住后就摔倒的2证:不知道

1辩:打了多少下

2证:八九十下吧,因为打了2、3分钟

审:辩护人还有无发问

2辩:你距四人有多远

2证:和你(辩护人)那么远

辩:有无呻吟

2证:没有

审:控、辩双方有无发问

公:无

辩:无

审:被告人有无发问

被:无

法庭辩论阶段

审: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言

公: 见附件2

审:被告人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自我辩护

1被:是油被害人挑起的,我出于保护家人,没有过亿伤害他的意思。我没有打他的头部,是他自己摔倒的。在他求饶时,出于同情就没有再打了,证人的言辞存在矛盾

2被:是被害人自己摔倒的,我们只是用木棍打了他

审:辩护人发言

1辩: 见附件3

2辩: 见附件4

审:下面对发表的发言发表意见

公:殴打致死构成故意犯罪,时间问题虽存在异议,但鉴定报告表明是由被告人所致

辩:对是否为故意存在异议,事前根本就没有准备

公: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认为是故意伤害

审:法庭辩论已经进行了两轮,各方主要观点已经阐明,并记录在案。如果双方没有心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审:有无新的意见

公:没有

辩:没有

审:由张应金做最后陈述已查明的案情

1被:由张应元先挑起的。我们只是用木棍打了他。我们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请法官从轻处罚

审:由赵定书做最后陈述

2被:只是追赶他,用木棍打了他。我们家庭生活困难,请法官从轻处罚

评议宣判阶段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告判决,请法警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押出法庭

审判长: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提押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

审判长:有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突出公诉的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一案,经法庭的调查,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本合议庭在合议时结合已查明的案情,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做出了结论,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本院采纳公诉方提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应金有期徒刑11年,判处被告人赵定书有期徒刑7年。

审判长:本判决将于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庭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杨梅,审判员张耕、邝巧,书记员毛露。2008年4月27日

审判长:被告人对本判决是否听清楚,是否上诉

被:是,要上诉

审判长: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带出法庭,送回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

附件1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会检刑诉字第1号

被告人张应金,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2月26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身份证号码:5***265513 家住四川省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6号,农民。2005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定书,女,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2月16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身份证号码:5***165520家住四川省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6号,农民。2005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故意伤害一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村民张应金、赵定书夫妇与同村村民张应元之间因土地纠纷,长期有矛盾。2005你那4月6日下午,张应元把张应金家的洋芋苗、牛皮菜苗铲了,赵定书知道后,就去把张应元家的洋芋苗也铲了,下午四时许,赵定书与赵福英(张应金的母亲)去背被铲的牛皮菜,当快到牛皮菜地时,被躲在竹林后的张应元丢石头打,赵福英被打后往沟里跑了,赵定书边跑边被张应元追,这时张应金听见后跑来追张应元,当跑至村民龙贵富家背后时,随手捡起一块羊肝石丢出,打中张应元的头部左侧,张应元被打后跑至新桂村六祖赵定德家胡豆田地时被追上,张应金、赵定书夫妇就用木棍击打张应元的臀部及大腿数分钟。张应元告饶方才罢手离去。第二天早上九时许,村民张应学发现张应元死在赵定德家胡豆田地里,向乡政府报了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会理县公安局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制图各一份2.尸体检验报告一份3.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以泄私愤为目的,施加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琴、张琪

2005年7月

附项:1.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附件2

公诉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160条、165条和169条的规定,我们受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诉,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及我方提供的各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在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在案件定性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定,足以认定。

2、在我方提供的证据中,被告人口供、尸检报告及证人证言与法庭调查及被告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足以认定,基于被告赵定书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张XX的死亡结果,故建议法院酌情处理。

附件3

法庭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成都九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应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应金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公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张应金犯罪的证据不足

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只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检报告”“证人证言”但对于本案至关重要的物证------凶器(羊肝石、木棍)未提交。当一个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没有凶器,这就如同汽车没有汽油一般。社会不能再容忍另一个“佘祥林案件”在出现。

二、关于本案公诉书中认定张应金作案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当

公诉人以张应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由提公诉,虽然张应金与张应元之间有矛盾,且因死者用石头攻击被告人赵定书的行为,被告人实施了正当的防卫行为。但是公诉人并不能证明张应元的死亡必然是由被告的行为导致,并且整个事件是由张应元挑起的。而张应金夫妇只是被动的与张应元动手应当属于相互斗殴。

三、关于本案中公诉书中认定的事实不清楚

在事实认定中,有四个疑点,其一,虽然被告张应金扔过一个石头,但是公诉人并不能证明被告张应金打中了张应。其二,证人中有人看到张应元在爬坡的时候自己摔到过,有可能张应元摔到后头部撞到了坚硬的物体上。这种合理的怀疑是不能被排除的,并且证人笔录中有证人证实说,在两被告到达前已经头破血流了。其三,案发过程中,其他人也动手打过张应元,所以死者的死亡也不能必然的说明是被告人张应金导致。其四,从05年4月6日下午4点到次日上午9点发现张应元死亡,在这17个小时里没有人能证明死者发生过什么,是否有其他人到过发现死者的地方。这些事实公诉人都没有说明或有证据证明,故本案事实不明。

四,公诉人所称的罪名的法律构成要件不完整

从主观方面看,因为死者经常与乡里闹矛盾,包括张应金一家,在4月6日案发那天,正应元主动挑起事端并且暗算被告人。的当事人并无故意伤害张应元的主观目的并且两被告只是随便捡起两个树支并不是为了打张应元而准备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两人并没有伤害

张应元的故意。因为事出突然,两被告只是正当防卫。

从客观方面看,虽然两被告实施了殴打张应元的行为并且张应元现已死亡的后果已经发生,但是,并不能明确的证明张应元的死亡就是被告人所造成的,而公诉人控告我当事人的罪名只是一种主观臆断,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不完整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综上所述,张应元和乡里之间包括张应金之间的矛盾是长期的。因为张应元长期恶霸乡里,无事生非。故张应元口碑不好。在本案中,因张应元的无理骚扰,致使张应元与张应金两家打架斗殴,而对于公诉人公告我当事人的罪名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关系不当。只能说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到底是谁所为。而且张应金赵定书是家中主要的劳动力,也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并且需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和赡养年过七旬的老人,望法院宽大处理。故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宣判被告张应金无罪。这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正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辩护人:赵锋

08年4月25日

附件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省成都市多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赵定书委托,指派我担任赵定书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经过认真地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公诉书认定赵定书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公诉人所例举的证明赵定书故意伤害罪证据有:

1、会里县公安局报案记录,现场勘察记录;

2、法医尸检报告;

3、证人、证言。在此案中最关键的物证(羊肝石碎块、木棒)没有,对此公诉人例举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定我当事人的罪。关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我发表如下看法:

关于法医报告。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头部左侧受到石头类的外物撞击 后,脑出水压迫脑干致死。尸体大腿及臀部有木棍击打后淤血伤痕,但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在此案过程中,赵定书并没有用过 石头类的东西打过张应元,而是张应元有用过石头打过我的当事人只是没打着。张定书只是用了一根木棍打了赵应元的大腿及臀部,并没有再打其他部位。按常理推断,这是不可能导致一个正常人的死亡的。因此在赵应元死亡之前他们有过斗殴事件。根据事实,张应元的死,赵定书只负有轻微的责任。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人认为赵定书有主观故意

根据公诉书中描述:赵定书与赵福英二人到赵定书家牛皮菜地的途中被躲竹林后的张应元用早已准备好的石头扔打。由于事发突然,赵定书只有逃跑,并一边跑一边求救,这时的赵定书一心只有逃命不可能有事先计划。再说赵定书用于打张应元的木棍也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而是在追张应元的过程中随手从地上捡的,不存在主观上想致张应元于死地的预谋和故意。只是想给他以小小的教训,以便不再有此类事情发生。因此赵定书不存在主观上的致死故意。

三、关于本案发生的原由

根据证人证言和调查走访,张应元素来就是村里的恶霸,和赵定书一家以前就有过结。事发当天,是张应元首先调起事端,并且首先用石头去打赵定书。在逃跑途中张应金听见妻子求救便出来帮忙,只想给赵应元小小的教训,用木棍打了几下其臀部,没想到赵应元却死了。事件发生是由张应元引起的,他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还有许多地方不够清楚,认定赵定书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因事关人命,人民法院在取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髋之规定,给予我的当事人以公正的判决。

模拟法庭第一小组庭审笔录 第2篇

法庭笔录

时间:20XX年X月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 地点: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XX人

审判人员:审判长 饶刚 陪审员 章国锋 陈碧颖 书记员:郑舒欣 汤翰林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 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记录如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鼓掌、喧哗、吵闹,如对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

4、请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押到候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外等候传唤,请指示。审判长: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现在开庭,请法警将三名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带入法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到庭。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刘杰

审判长:是否还有别的姓名? 被告人:还有们叫我杰杰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3年11月29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高中

审判长:户籍地? 被告人:杭州市拱墅区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杭州市流水苑17幢1单元102室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现在无业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96年因流氓罪5年有期徒刑,2000年5月份释放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3月11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是,6月11日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胡小婷

审判长:是否还有别的姓名? 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6年2月16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大学本科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在温州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杭州市中大凤栖花园8幢1单元601室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科技报社当记者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的,3月11日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被告人:是,6月11日收到的。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周亮亮

审判长:还有没有其他名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76年2月3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满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研究生 审判长:户籍地? 被告人:杭州

审判长:现在住址?

被告人:杭州市浙大求是新村20幢203室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工商银行信贷客服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3月11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收到,6月11日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合议庭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饶刚、张国锋、陈碧颖组成,由饶刚担任审判长; 书记员郑舒欣、汤翰林担任本法庭记录;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许明毅,陈建,潘学谦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刘杰委托,杭州市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陈、潘秀兰出庭为其辩护; 受被告人胡小婷委托,杭州市泽厚律师事务所沈爽爽出庭为其辩护; 受被告人周亮亮委托,杭州泽厚律师事务所劳子贞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向法庭提出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或者检查、鉴定。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论及宣判。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该段可能会增加关于庭前质证的内容)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杭检刑诉〔2003〕07号 被告人刘杰,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8-21-202,现暂住杭州市流水东苑17幢1单元102室,无业。曾于1996年因流氓罪(打架)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南郊监狱服刑,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3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杭州市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胡小婷,性别: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501,籍贯:浙江温州,现住址为杭州市中大凤栖花园8幢1单元601室,民族:汉,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政治面貌:团员,工作单位及职业:浙江省政府4号楼,浙江科技报记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周亮亮,男,1976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满族,文化程度研究生,家住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新村11幢306室,工作单位为工商银行杭州市保俶路支行。2003年2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杭州市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胡小婷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2月16日晚10点许,被告人刘杰与被告人胡小婷(系刘杰女友)、两人的朋友潘筱青等人在梦之湖酒吧喝酒回来后,开车回去的路上,被告人胡小婷接到被告人周亮亮的求救电话,一行人遂返回酒吧。在酒吧门口,被告人刘杰看见被告人胡小婷被人殴打,在被告人胡小婷的求救下上前帮忙,打斗中掏出其随声携带的折叠刀先刺向了酒吧的服务员金声远,后又刺中了与其打斗的一方,后来证实为被害人周云高,造成金声远重伤,周云高死亡。2003年2月16日晚十时许,被告人胡小婷从梦之湖酒吧开车回去,在回去的路上,被告人胡小婷接到被告人周亮亮的电话,遂返回梦之湖酒吧,在到达酒吧后,见被告人周亮亮与被害人周云高一方争斗,遂上前与被害人周云高一方互殴,期间向其男友求助喊道:“帮我弄死他”,其男友便上前帮忙,在随后的打斗当中,造成金声远重伤,周云高死亡。

2003年2月16日晚10点许,被告人周亮亮因被害人周云高等人对其在“梦之湖”酒吧的行为颇有微词,遂对周云高不满,并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胡小婷等重返酒吧,发生打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现场照片;

2、证人楼燕、沈慧、钟焰、寿明明、潘晓青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胡小婷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亮亮结伙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许明毅、潘学谦

xxxxxxxxxxxxxxxx

二○〇三年六月九日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刘杰留下,其他人带到候审室等候。被告人刘杰,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楚了么?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刘杰进行讯问。公诉人: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公诉人:陈述案情

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

公诉人:被告人刘杰,上车之后胡小婷接到过电话吗? 被告人:是的,喝过酒不清楚,不知道打过来打回去

公诉人:是否说周亮亮还在梦之湖和别人闹起来了要回去看看? 被告人:是

公诉人:到酒吧以后出现什么事情 被告人:看见胡小婷在被打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上前打架 被告人:我没有上前打架

公诉人:看到被打之后什么感觉 被告人:想要保护她。公诉人:她是否向你求救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你是否听到过胡小婷说“杰杰,我被人打了,快给我弄死那个人” 被告人:没听到

公诉人:之前和周云高等人有矛盾? 被告人:周云高毛手毛脚

公诉人:为什么,是否知道对方是谁?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刀是从口袋里掏出来打开后去打的么 被告人:忘记了怎么拿出来刺进去的 公诉人:是否是你自己打开的? 被告人:应该是我自己打开的,但我当时只是想跟你挡一下。当时隐形眼镜掉了,不清楚,后来才知道是周云高。

公诉人:这样的结果是你想要的么?

被告人:我很抱歉,但我只是随手一摸,出于自卫,没想到这样的后果。公诉人:刀是特意买的吗?

被告人:是我为了切蛋糕买的。是一把水果折叠刀 公诉人:平时有带刀的习惯?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打架的时候意识到自己带刀了么? 公诉人:上车就睡着? 被告人:不知 迷迷糊糊 公诉人:胡小婷在哪儿? 被告人:大概副驾驶

公诉人:为什么说我们去看看

被告人:不知道 估计是他自言自语 公诉人:你和胡是一起下车? 被告人:醒的时候没人 下车看看 看到一群人在打胡小婷 公诉人:你怎么想? 被告人:相帮胡小婷

公诉人:你有听见“杰杰帮我”?

被告人:当时很紧张,拿什么东西挡一下,随身携带过生日切蛋糕用的 公诉人:捅了多少人? 被告人:没有多少人

公诉人:上去挨打时候 有意识自己带刀?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杰发问。

辩护人:原先你认识周云高吗?为什么你要回到酒吧里参加斗殴。被告人:不认识,昏昏秘密就回去了

辩护人:如果周云高一开始没殴打胡小婷,胡小婷没有向你求救,你会冲去过帮胡小婷么?

被告人:肯定不会,不打起来就回来了,感到遗憾和自责。

辩护人:当时你是否记得拿到捅了几个人?

被告人:我不清楚,当时就拿刀挡了一下,掉了,刀掉了,被他们压在地上,后来警察来了。

辩护人:捅了之后周围人有什么表现

被告人:把我的刀打掉了,并有人将我制住,之后我就被警察带走了。辩护人:你们之前有另一桌人有矛盾,另一桌人就是周云高他们吗? 被告人:不清楚

辩护人:从证人证言看,你曾掏出一些东西,是刀么? 被告人:我有鼻炎,可能为餐巾纸吧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审判长:被告人胡小婷,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公诉人:被告人胡小婷,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事实向你发问,请你如实回答 被告人:恩 公诉人:

公诉人:

公诉人:接到电话后你记得周亮亮是怎么说的么? 被告人:他还在梦之湖酒吧,不知道打架还是被打 公诉人:之后说了什么

公诉人:问怎么回事 证人潘小青所说,“xx闹起来了我们去看看”你实际上告诉过刘杰回去之后干什么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那下车之后干了什么

被告人:看见周亮亮在被打,衣服浅色,容易看清,高个子在打人,我赶紧冲过去帮助我的朋友

公诉人:你在的时候他们在互殴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你加入互殴之后是否向刘杰求助过? 被告人:有,我被大个子推倒了 公诉人:根据楼燕证言你们互殴过 被告人:我们没有互殴过

公诉人:你对胡俊杰说过什么吗 被告人:杰杰快来救我帮我之类的

公诉人:第一次笔录中“杰杰帮我弄死他、捅死他”说过吗? 被告人:应该是没有说的,方言性质的可能说过 公诉人:也就是你说过帮我打死他是吧 被告人:是的,但是是为了保护自己

辩护人:你是主动过去的还是周亮亮要求你过去的? 被告人:是周亮亮要求我过去的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刘杰身上有刀? 被告人:不知道

辩护人:是否是你开的车 被告人:我开的车

辩护人:假如知道胡俊杰有刀,是否会让他帮你 被告人:不会

辩护人:周亮亮是否说过要打架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是否看到他被打倒在地

被告人:没有,对方人高马大,看不清楚

辩护人: 出来时候刘是在你后面还是冲在你前面

被告人:我当时没看清,等我缓过来的时候,我已经倒在地上了 辩护人:还有 一开始刘是主动打别人还是不得已反抗

辩护人:当天晚上胡俊杰喝了多少酒 被告人:他喝了很多

辩护人:刘杰是之前来还是之后来 被告人:应该是之后

辩护人:周云高都在打你,有其他人在帮你吗? 被告人:应该没有

辩护人:刘杰是在万不得已的时候来帮你把 被告人:我觉得是的审判长:被告人周亮亮,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公诉人:犯罪事实询问,如实回答 所说的是否属实

被告人:入口供时意识不是很清楚,不知道是否属实 2003 2 16,2003 2 17,头到现在都很疼 楼燕说周云刚说我坏话 我真的很气愤 公诉人:为什么摔瓶子

被告人:当时是放瓶子,酒瓶是不小心砸的 公诉人:瓶子为什么会碎 被告人:瓶子是自己碎的

公诉人:证言说你气势汹汹,为什么

被告人:他觉得我其实汹汹,其实我是去讲道理的 公诉人:是否打给胡小婷电话

被告人:我记得是有这么个电话,但忘记是打过来还是打过去的 公诉人:当时为什么要给胡小婷打电话

被告人:我想去酒吧看下,想知道为什么打起来 公诉人:说人多一点好办事,是否属实 被告人:是的,我怕他们打我,怕我打他们 公诉人:认识刘杰么 被告人:不是很熟

公诉人:说过“刘杰受过处理,你们最好小心点”什么意思? 被告人:说过,但我不可能过去说我后面有一个被处理过的人 不认识 只是听说过

公诉人:说过吓唬吓唬他们?谁送你开车回去的 被告人:钟燕

公诉人:是否跟胡小婷一起回去?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为什么叫这么多人 被告人:壮胆,为了说理。

公诉人:是否知道胡俊杰很能打架。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为什么跑了之后又回来。被告人:因为我而起回去看看 公诉人:回来之后发生什么事

被告人:保安帮我按住了,之后警察把我带走了。

辩护人:听到说坏话什么心情 被告人:当然生气

辩护人:周云高说你什么坏话 被告人:说我花心 辩护人:说的真的假的 被告人:当然假的

辩护人:为什么打电话叫胡小婷 被告人:没有把他叫来的意思 辩护人:为什么要拿酒瓶

被告人:怕他们打我,那个酒瓶还可以挡一下

辩护人:打电话给胡小婷的时候是否有要打周云高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如果周云没先动手,你还会动手? 被告人:当然不会,他们有一桌人我无法还手

辩护人:打电话给胡小婷的时候是否有这样的结果? 被告人:没有想过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辩护人:胡小婷到酒吧门口的时候是否存在斗殴 被告人:那时候我在被打

辩护人:不是处于打斗已经平息的状态 被告人:是的 审判长:将另外两名被告带入法庭。

审判长: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展示书证物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无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无意见

公诉人:申请证人楼燕出庭

审判长:将楼燕带入法庭 姓名? 证人:楼燕

审判长:年龄? 证人:27岁 审判长:职业

证人:杭州大厦营业员

审判长:要承担责任,听清楚了么

证人:听清楚了 如实向法庭作证义务 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月16日,从梦之湖酒吧乘车回去的时候你对周亮亮说了什么证人:有人跟说你在酒吧跟女生乱搞关系 公诉人:他听后是否生气 证人:当然很生气

公诉人:他是否打电话给别人 证人:他打了三四个电话 公诉人:内容是否知道?

证人:他说他在梦之湖酒吧,他要回梦之湖酒吧。公诉人:你回去酒吧之后看到什么

证人:周亮亮被服务员拉住,他们在打周亮亮。公诉人:也就是说他们有在打架 证人:是的

公诉人:胡小婷和刘杰什么时候来酒吧?起冲突的过程? 证人:没有

公诉人:看到他们有打架吗? 证人:看见他们四个人打在一起 公诉人:是否记得胡小婷说过什么 证人:他说欺负我兄弟之类的话 公诉人:看到拿出刀?

证人:没看清,但看到拿出类似刀的东西。公诉人:看到捅?

证人:看到了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他们跟周云高有过冲突。证人:是的

公诉人:之前证词“杰杰拿出东西”? 证人:恩是的

辩护人:是否知道刘杰掏出东西之前是什么状态 证人:是的

辩护人:是双方互殴还是一方被打 证人:是扭打成一团

辩护人:案发时那晚天色如何 证人:那天是晚上了,满黑的 辩护人:距离刘杰什么位置 证人:有一定距离

辩护人:是前面后面左边右边 证人:我记不清了

辩护人:根据你的证词,胡俊杰左手抓住被害人的右肩然后刺过去的么?

辩护人:被害人身高180,刘杰身高168,你有信心你全部看清? 证人:看的清

辩护人:你是如何确诊胡俊杰掏了东西。因为你们的身高差距过大,推测你看不清,因此你的证人证言有问题。

辩护人:你和周云高什么关系 证人:前男女朋友

辩护人:为什么你们要分手

证人:因为他是离异家庭,我父母不满意 辩护人:如果不是父母阻止你们会分手是否可以认为你和周云高的关系好过周亮亮

证人:不是的

辩护人:是否可以认为你是故意暗害周亮亮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反对有效

辩护人:弹簧刀 力度怎么样 捅了几刀?

证人:捅了不止一刀 力度不清楚 有一定距离

证人:其实周亮亮挺好的,我也不相信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决。公诉人:申请钟焰出庭

审判长:将证人钟焰带入法庭 名字? 证人:钟焰

审判长:年龄? 证人:26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一家广告公司

审判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如实作证 证人:清楚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公诉人:2.16离开酒吧后,是否听到周亮亮给胡小婷打电话 证人:听到,说要找人理论,细节不清楚 公诉人:回到酒吧后看到什么

证人:周亮亮就冲了出去,我去停车,停车后看到周亮亮被人追着打公诉人:是否看到周亮亮在梦之湖打架经过 证人:我只看到他被打

公诉人:周云高与胡小婷冲突,你看到刘杰拿出东西 证人:是的

公诉人:是什么

证人:不清楚,好像蛮严重的

公诉人:是否听到周亮亮说了些什么 证人:我在开车,不清楚

公诉人:证词中说“刘杰拿出了什么东西”? 证人:是的

审判长:那你为什么说掏的时候就说 杰杰亮出了什么东西 证人:不知道

公诉人:申请证人沈慧出庭 审判长:姓名 证人:沈慧 审判长:年龄 证人:24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浙江经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如实作证的义务,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 16晚是否听到打电话,是否听到周亮亮给胡小婷打电话?证人:听到

公诉人:内容是什么

证人:胡小婷不舒服,要赶回梦之湖酒吧

公诉人:你们回到梦之湖酒吧就跟周云高起冲突? 证人:是的

公诉人:你在之前证词有讲过 证人:当时酒没醒糊里糊涂

公诉人:你和证人证言里说的不一样是为什么 证人:那时候心里很乱,又喝酒了,不清楚 公诉人:为什么你回这么说 证人:因为楼艳不舒服

公诉人:电话里提到过要去打周云刚吗? 证人:没有提到过

公诉人:回到酒吧后是否跟周云刚起了冲突

证人:我劝了胡小婷,但劝的时候他们已经打起来了 公诉人:当时发生了什么事

证人:有个男的想冲向胡小婷,但我看到周亮亮和胡俊杰再被围殴 公诉人:是否看到刘杰拿出刀

证人:没有,就顾着拉住胡小婷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疑义? 证人:没有

辩护人:看到酒吧门口周亮亮和刘杰被对方打倒在地? 证人:是的,我瞥到过他们为围殴 辩护人:双方的势力对比是怎么样的

证人:周亮亮和刘杰只有两个人,对方有好多人

公诉人:申请证人潘小青出庭 审判长:姓名? 证人:潘小青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证人:75年 审判长:年龄 证人:29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无业

审判长:如实作证义务,听清楚? 证人:清楚

审判长:在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月16日晚回去路上,是否听到胡小婷接到周亮亮电话? 证人:不清楚,但知道打过电话 公诉人:你知道回去做什么?

证人:大致是周亮亮在酒吧出事了要回去看一看 公诉人:你们三人是刘杰开车的么? 证人:是的

公诉人:刘杰神志清楚? 证人:应该吧,因为在开车

公诉人:回到酒吧看到什么?冲突?

证人:跟着婷婷到酒吧门口看到他们就在冲突,进入酒吧后,背影像周亮亮的人和高个子起了冲突

公诉人:是否看到胡小婷跟周云高扭打

证人:不认识周云刚 看到周云刚再跟胡小婷追追打打 公诉人:扭打过程中是否看到胡俊杰拿出刀?

审判长:被告人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掉头回去的时候你知道失去干什么的 证人:看看周亮亮会不会有问题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刘杰身上有带刀 证人:不知道

辩护人:胡小婷是否应该知道胡俊杰周亮亮有带刀 证人:应该不知道

辩护人:当时胡小婷下车后你跟刘杰一起下车的吗 证人:我跟在刘杰后面

辩护人:是否听到胡小婷叫刘杰冲上去帮忙的话

证人:没听清,起来时候酒吧就没有人了。我当时跟矮个子在说话

辩护人:当晚你们喝了多少酒

证人:婷婷生日,大家开心,喝了好像是两箱吧 辩护人:喝了这么多酒你意识还清楚吗? 证人:虽然喝了多了但当时我应该还是很清楚 辩护人:你能确定是刘杰开的车

证人:我记得是刘杰开的车,胡小婷在副驾驶,我在后排 辩护人:你看到胡小婷跟着周亮亮一起冲进酒吧,确定吗? 证人:确定

辩护人:他们是遇到之后一起进入还是依次进入? 证人:一起进入

辩护人:亲眼所见对胡小婷和刘杰在酒吧外发生的事情? 证人:没有,我被推到了,后来我在跟矮个子说话。

审判长:你知道当时是谁开的车? 被告人:(胡小婷)当时是我开的车 公诉人:申请证人寿明明带入法庭 审判长:姓名 证人:寿明明 审判长:年龄 证人:26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海洋局

审判长:如实作证义务,是否清楚 证人:清楚

审判长: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月16日晚,是否有一男子与周云高等人发生冲突 证人:是的

公诉人:xxxxxxxxxxxx 证人:当时她穿了米黄色衬衫XXX,拿了啤酒瓶 公诉人:是否为被告周亮亮 证人:是

公诉人:当时那名男子具有挑衅意味? 证人:是的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疑义?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是否参与了这次斗殴 证人:没有

辩护人:根据多人口供都说有

证人:我只是出去看看周云高,我出去的时候他已经倒在地上了辩护人:根据楼燕口供,是你先出手打了周亮亮 证人:不是的

辩护人:胡小婷跟周亮亮是否冲进酒吧? 证人:胡小婷来势汹汹的冲进来了 辩护人:是谁拦住你了 证人:两个人,我不清楚

辩护人:是否有人陪同周亮亮一起

证人:好像是有 但是我出去的时候有人挡着我,我不是很清楚 辩护人:是酒瓶先掉落还是先问谁是周云高 证人:先掉落然后再问谁是周云高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审判长,控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辩护人:审判长,请允许宣读书面证据。审判长:可以宣读。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辩方证据提供完毕。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询问了证人潘筱青、楼燕、沈慧、钟焰、寿明明,宣读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出示了现场勘验照片、作案工具等,这些证据充分证实本院指控被告人刘杰、胡小婷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二、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聚众斗殴罪的依据和理由。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或争霸一方等,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周亮亮因被害人周云高等人对其在“梦之湖”酒吧的行为颇多微词遂对周云高不满,并电话纠集了被告人胡小婷等重返酒吧。而后被告人周亮亮、胡小婷、刘杰先后与被害人周云高发生冲突、扭打,在扭打中被告人刘杰持刀猛刺周云高的胸部,致周云高因心脏刺破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刘杰在被告人周亮亮的纠集下,与周云高等人互殴,互殴过程持刀刺死了周云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刘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小婷在被告人周亮亮的纠集下,与周云高等人互殴,互殴过程中以“杰杰,帮我弄死他”等言辞唆使被告人刘杰持刀刺死周云高,其主观上与被告人刘杰存在共同的杀人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周云高的死亡,与被告人刘杰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亮亮为了报复周云高等人,纠集被告人胡小婷、刘杰等人与周云高等人进行互殴,其主观上有纠集众人,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案应吸取的教训 本案被告人刘杰、胡小婷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聚众斗殴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希望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后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就本案发表上述公诉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考虑,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审判长:请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自行辩护。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刘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浙江省泽厚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刘杰家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本案事实基本查明,现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采纳。

第一,刘杰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只有过失伤害。区分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时,不能仅凭被告人口供,而应结合客观证据并综合各种事实因素进行考察。犯罪工具的选择(是事先准备还是随手取得)、凶器的杀伤力度(杀伤力度较大的砍刀等还是日常生活所用的棍棒、小刀等)、打击力度(创口大小及深度等)、打击次数(反复多次攻击还是殴打一次立即停止)、案件起因(蓄意报复还是只为逞强好胜)等情况具体分析认定。首先,从案件的起因看,造成梦之湖酒吧门口聚众斗殴案件的直接起因是周亮亮亮叫来胡小婷一起找周云高一行人理论。他的斗殴行为只是听了女友的呼救声才不得已发生的。

其次,从在主观方面看,刘杰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要参与聚众斗殴的意图。刘杰与被害人并不认识也无恩怨,他是处于醉酒状态被女友胡小婷带到现场的。

再次,从本案的结果来看,周云高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刘杰的防卫过当造成的。刘杰的主观目的是要阻止对方殴打女友胡小婷,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情况下,在能力有限情况下,情急之下,抽出了在口袋中的折叠小刀,刘杰并不是要置对方于死地。

最后,刘杰采取的防卫殴打的行为是适当的。1)凶器是一把折叠式单刃刀,杀伤力极小,是为了切蛋糕准备的,并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准备的。2)刘杰不得已之下只对被害人捅了一刀,他完全可以一开始就抽刀斗殴或者再捅几刀,但是没有。并且当时他的隐形眼镜已被打掉,并不能确定他捅得人的确切部位。综上,刘杰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要参加斗殴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防卫行为。故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第二、被害人也有过错。

1)在梦之湖酒吧门口斗殴时,刘杰上前是为了保护女友,并不想互殴,但是受害人直接动手打人,刘杰为了防卫而动手,案发之后,向法院申请的胡小婷、刘杰的验伤报告,刘杰的背上、脸上有多处创伤,已构成轻伤。

2)斗殴的地点首先是在酒吧内,当周亮亮亮不敌跑出酒吧,被害人一行人追出去殴打遇到胡小婷等人才有后面的斗殴行为发生的。因此,被害人是在积极参与本次聚众斗殴,其行为具有过错。

第三、刘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请问在座的各位,加入你的亲人、女友被他人打得无力还手的时候,你们会沉默在一边吗?任女友呼救也无动于衷吗?再者,人一个正常的人在有前科的情况下,他会轻易地抽刀捅人,如果不是被害一行人的殴打行为实在过分,刘杰会抽刀反抗吗?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能够对其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慎重考虑。审判长:围绕刘杰是否有故意杀人,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刘杰的辩护人的意见提出以下几点反驳: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若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即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人罪定罪处罚。第二,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其为防卫行为,然而根据楼燕的证言左手按住被害人肩膀,右手拿刀捅了被害人周云高,酒吧服务员余涛的证言,他看到被告人周云高冲到那个被女人狠打的高个子前面,右手抖了一下,动作很连贯。根据被害人金声远的证言,他跑出酒吧时,看到被告刘杰冲上去捅人,综合三位证人,刘杰并非为其本人及其辩护人刚刚所辩称的阻挡和防卫。

第三,所谓正当防卫需要的是不法侵害,根据证人俞涛的证言,“但后来我看见穿短袖的女子向三号桌的那个穿红毛衣外穿夹克的男子又踢又骂,这时那个男的脱掉外衣的扭打在一起。而根据证人楼燕的证言,胡小婷是喊着“敢打我小兄弟”,而且之后有肢体推和打,而周云高则还说了一句“你要是再这样,是女人我也打”,综上,应当是胡小婷先冲上前,而周云高一开始处于克制状态,而在刘杰捅人之前,双方处于互殴状态,不存在不法侵害。而是被告人是故意冲上前,并将被害人捅死,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请法庭予以采纳。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反驳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没有辩护意见? 辩护人:程程那段xx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公诉人:不答辩 审判长:请胡小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省泽厚律师事务所接受胡小婷以及其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胡小婷一审辩护人,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裁量: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案件起因及发生打斗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属实的,辩护人对上述认定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我方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之故意和危害性命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一、我方当事人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犯罪意图 从我方当事人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来看,我方当事人胡小婷在主观上无杀害周云高的故意。案发前,我方当事人胡小婷纯粹是出于对朋友的保护,而开车赶到案发现场,到了案发现场,我方当事人看到朋友被人高马大的受害人拳打脚踢,处于绝对弱势,便跑上去为了推开对方而推了高大的被告人一下,结果反被大力推倒在地,而这时,我方当事人出于弱女子的本能,便叫其男友来帮助她,而不是任由人欺凌。而其男友其后的各种行为却不是我方当事人事先能够预计的,在其看到男友手里拿着刀子的时候,我方当事人慌乱地问其男友是不是把人捅了,可以明显地证明他们俩没有杀人的共意,因此,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主观犯罪意图。

二、从我方当事人的客观行为来看,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特征。

我方当事人在上前推了一把人高马大的受害人一下后便被重重推倒在地上,据我方当事人回忆,当时摔得很重,让她缓了好一会儿才恢复过来,然后便看到受害人倒在地上的场景。而这期间我方当事人的任何行为完全没有一丁点危害受害人生命的迹象。因此,在客观行为方面,我方当事人也不满足故意杀害受害人的行为构成要件。

三.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解决朋友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目的。其行为与那些主观恶性较强、单纯以打架斗殴的暴力故意犯罪行为是截然不同的,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较低。请求合议庭对此事实予以重视。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胡小婷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控方指控我方当事人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我国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及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我方当事人胡小婷是无罪的。至于我方当事人帮助朋友的方式是否合理的问题,应本着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的问题处理,但显然不是犯罪性质的问题,必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应以我方当事人主观和客观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宣告胡小婷女士无罪。以上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慎重考量。审判长: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辩护人:许明毅那段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长: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沈爽爽那段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答辩?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请周亮亮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周亮亮之委托,并由泽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周亮亮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我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 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事情的起因是当事人周亮亮从其女友楼燕处听说周云高说当事人坏话,且周云高所说并不属实,这导致我的当事人周亮亮十分气愤。于是当事人想回酒吧和周云高把这件事说清楚。这点在证人楼燕、沈慧等人的证言中均有体现。当事人周亮亮后打电话给胡小婷,在电话中周亮亮让胡小婷同其一起去仅为了人多壮胆,并没有聚众斗殴的目的和故意。且当事人并没有预见到胡小婷会与他人扭打,也没有预见到胡小婷会叫来刘杰并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

二、当事人周亮亮去找刘杰时,多人称看到当事人砸酒瓶。事实上是因为当事人因喝醉酒,手一滑酒瓶滑落,当事人周亮亮并没有要砸酒瓶的意思,也无挑衅的意思。

三、周云高一桌的人先对当事人周亮亮动手,周亮亮并未反击,即使动手也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二当事人周亮亮并无故意的心态,也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亮亮没有在就把聚众斗殴的动机和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的规定,因此杭州市检察院关于指控被告人周亮亮聚众斗殴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亮亮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辩护人 劳子桢 年

日 审判长: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周亮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周亮亮的陈述提出以下几点反驳。

第一,被告人周亮亮辩称其回去为讲道理,不是回去挑衅,然而根据被害人潘小青和被告人胡小婷的证言,周亮亮打给胡小婷时是说他在梦之湖酒吧打架了,而根据周亮亮本人证言,他在车上给胡小婷打的电话,因此可以判断再返回时就预料说是要打架。其次,根据周亮亮本人第一次讯问的笔录,周亮亮曾说:胡小婷回来,他男朋友也会跟着回来吧,他犯过事情,可以吓吓他们。可见其故意叫胡小婷回来顺便带回刘杰。综合上述证言,其回去和纠集众人的主观意图明显。第二,而根据证人寿明明的证言,打电话的时间为回到梦之湖酒吧之前,证人寿明明的证言,周亮亮回去喊道,谁是周云高,而在之后摔碎酒瓶。行为的挑衅性质明显,其本人辩称回去讲道理明显不成立。

审判长:被告人周亮亮对公诉人的反驳意见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异议,第一次录口供的时候XXXXXXX;真的是回去讲道理,酒瓶从手中滑落,如果冲回去打架,就我一个人肯定会被打得很惨。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补充意见? 辩护人: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需不需继续答辩? 公诉人:不需要(第一轮完毕后 第二轮开始)审判长;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分别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胡俊杰最后陈述:尊敬的合议庭和受害者家属,对于这样的结果我表示遗憾和后悔,但是从当时的情形来看我当时喝了酒,是被动的跟着车回到了酒吧,当时发生争执的时候并未发生暴力情形,我是被动回去后发生惨案。当时胡小婷被欺负,我也被打了,出于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掏出刀子,发生这样的后果,希望法院能正视当时的事实,给我以公正的惩罚,我愿意接受法院公正的判决。

胡小婷最后陈述:那天本来是我生日,本来是开心的事情,却发生这样的悲剧,我感到很难过,但对于周云高的死我真的没有故意的意思,对方把我推倒了我才让杰杰来帮我,杰杰身上有刀的时候我也不知道,希望法庭能给我公正的判决,我以后会引以为戒。

周亮亮最后陈述:我首先向周云高及其家属表示深刻的歉意。对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我也没有故意的意思。其次,我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我的感受和实情给予公正的审判。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本庭将在合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

审判长:饶刚 陪审员:章国锋 陈碧颖 书记员:郑舒欣 汤翰林

第二组模拟法庭庭审笔录 第3篇

审 判 员 元赟

书 记 员:房永超 张琨

一、开庭准备及开庭

书记员:请安静,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即将开庭,现在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请原、被告把开庭传票呈交法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记录、录音、摄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4)不得随意发言、提问。(5)不得随意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7)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8)如违反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全体起立!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审理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王仲发,20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法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委托本市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钱倩倩作一般代理人。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你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周万强,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代理出庭,辩论,质证,可以代理和解。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艾夕东,20岁,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法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州世光路。委托本市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慎英才作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被告代理人,你的身份,职业,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慎英才,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代理出庭,辩论,质证,可以代理和解。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哈工程大学学生二组模拟法庭公开审理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程璐,元赟组成合议庭,程璐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房永超,张琨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1

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事实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 民事起诉状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法定代表人:王仲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州世光路。

法定代表人:艾夕东,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 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 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 5.以罚款制裁被告;

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现根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正确使用自己的商品名称,把自己的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将该经营者的商品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应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此致

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中级法院

自诉人: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法人王仲发

代书人: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万强 附:起诉书副本1份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状内容还有补充的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法人艾夕东 职务: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总经理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州世光路

针对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我单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既不是注册商标,相关部门也并未有相关文件批准“哈啤”为某厂商的特定商标,故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

二、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有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以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样本等文件可以证明。

三、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没有计算标准,开支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即使原告所谓“不正当竞争”成立,由于销路不好,被告对外销售的产品已遭退货,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有发货凭证、退货收据及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

五、同时我方对于政府部门介入并干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感到不正当。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函可以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所诉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以及事实依据,被告方并未构成所谓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中级法院

答辩人: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法人艾夕东

委托代理人:慎英才 附:答辩状副本1份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被告:无补充。

审判长:现在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首先由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代理人:本方提供证据如下,1.“‘哈啤’的沿革与发展”资料、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证明、《黑龙江省志》、《哈尔滨市志》、《中国工商时报》,用以证明原告生产啤酒的历史悠久,哈尔滨啤酒是中国最早的啤酒品牌。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全国酿酒行业信息、国外销售网络图、国内销售网络图、出口订货协议书、出口商品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埠订货协议书、外埠订货销售发票、广告宣传发布情况统计表、广告宣传发布业务合同、户外广告、展览会上的宣传广告,用以证明原告生产的啤酒品种众多、质量过硬、销售范围广。

3.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份、黑龙江省知名品牌产品证书4份、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份、哈尔滨市知名品牌产品证书6份、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证书1份、优质产品推荐证书2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商标、商品所获得的荣誉。

4.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报表、外埠订货协议书、外埠订货销售发票、商品标识,用以证明原告一直将“哈啤”作为其商品的特有名称。

5.使用“哈啤”为商品特有名称所作的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文案、报纸宣传广告以及因特网上的广告,以“哈啤”为名称举办的各种宣传促销活动、宣传海报,用以证明原告曾对“哈啤”这一名称进行过大量广告宣传。

6.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用以证明媒体和其他商家在自己的报道和宣传中,也将原告的商品称为“哈啤”。

7.商标注册证3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哈啤”进行的商标注册。

8.市场认知情况调查2份,用以证明市场认同“哈啤”就是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

9.产品实物9种、发票12份、证人证言、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使用了“哈啤”这一名称,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0.投诉书、协查函、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单、“关于侵犯‘哈啤’合法权益的情况报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限期整改通知书、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扣留清单、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哈尔滨市工商局曾要求各地工商局协查“哈啤金酒”的侵权情况,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行政机关确认,行政机关对被告生产的“哈啤金酒”、“哈啤豪酒”进行过行政处理。

11.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用以证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的费用依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一个产品是否为知名商品,与该产品的历史是否悠久、是否获得过各种荣誉没有关系;是否为知名商品,不能由原告哈尔滨公司自己说,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将“哈啤”作为产品名称,并称其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都是原告自己的行为,不能代表真实情况;在原告的注册商标上,只有HAPI的拼音,没有“哈啤”这两个汉字;原告无法证明“哈啤”这两个

四、汉字是其商品专有名称;如果原告的商标是“哈尔滨”牌,原告不能擅自将这个商标简化为“哈啤”二字;原告的广告宣传中尽管强调了“喝哈啤”,但这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而由自己简化的名称;所谓市场认知情况的调查,不仅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在效力上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原告一再请求,哈尔滨市政府向宾县政府施加压力对被告进行处罚,处罚前还开了协调会,这是行政干预,不是真正合法的行政行为;哈尔滨市工商局是在受到市政府干预下,才认定被告侵权;原告开支的各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况且都是原告自己实施的行为,无法证明是真实的,这些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下面被告提供证据 被告代理人:我方证据如下

1.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哈金”商标的申请日是2002年9月26日,现已经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为注册商标,注册人是沈阳市和平区东升食品采购批发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2类。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样本,用以证明被告是于2002年10月23日,经与沈阳市和平区东升食品采购批发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合法使用“哈金”商标。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12日备案。在使用“哈金”商标的商品上,有被告的厂名、厂址、电话,不构成对原告侵权。

3.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用以证明“哈豪”商标是由申请人李云峰于2002年11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已经正式受理。2002年12月31日,李云峰与被告签订商标使用协议,同意被告使用“哈豪”商标。

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函,用以证明工商局介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政府干预的结果。

5.发货凭证、退货收据及照片,用以证明被告是以“哈金”啤酒名称和自己的厂名、厂址对外销售自己的产品;由于销路不好,被告对外销售的产品已遭退货,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被告圣士丹公司得到授权使用的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是横排的哈金和拼音“哈金HAJIN";被告如果要使用这个商标,应当同时使用;被告将横排的“哈金啤酒”竖排成“哈啤金酒”,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受到处罚;“哈豪”只是一个正在受理的商标,尚未被授予商标权,而被告现在就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再有,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我方并未以商标侵权起诉;政府本身是协调行政部门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处罚都是依法作出的,看不出受政府强迫;公证证明,被告侵权商品的销售地有南充和锦州,而被告的证据只证明锦州有31万元退货。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本案归纳如下争执焦点1.“哈啤”是否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由原告就第一个争执焦点作辩论发言。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哈尔滨啤酒是中国最早的啤酒品牌。经过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多年的宣传,哈啤已深入人心,并通过良好经营与优秀品质获得市场认可,现有国家、省、市名牌产品证书10余份,这已充分证明“哈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在原告的注册商标上,只有HAPI的拼音,没有“哈啤”这两个汉字,同时原告无法证明“哈啤”这两个汉字是其商品专有名称,并未有相关部门批准将“哈啤”作为其专用名称,故“哈啤”并非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审判长:对于第一个争论焦点双方已无新的辩论。下面由原告就第一个争执焦点作辩论发言。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被告将横排的“哈金啤酒”竖排成“哈啤金酒”,其行为构成侵权,这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为本方产品,按相关法律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哈豪”只是一个正在受理的商标,尚未被授予商标权,而被告现在就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更应当受到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在原告的注册商标上,只有HAPI的拼音,没有“哈啤”这两个汉字,故本方将瓶身上印制“哈金啤酒”并非为不正当竞争。且本方产品并未销售出去,未构成所谓不正当竞争之实。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书中要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原告哈尔滨啤酒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王仲发、艾夕东以及诉讼代理人周万强、慎英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 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

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再有,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没有计算标准,开支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晶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本院认为,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地域、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商品在同类产品中的排名、商家为商品宣传所作的广告投入,以及该商品为消费者熟知的程度等情况判断,原告哈尔滨公司生产的哈尔滨啤酒,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哈啤”作为哈尔滨啤酒的简称,经过哈尔滨公司多年不断的广告宣传,已经深入人心,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成为哈尔滨啤酒这个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8日判决:

一、被告圣士丹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各类啤酒上使用原告哈尔滨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哈啤”;

二、被告圣士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894元,由原告哈尔滨公司负担5339.62元,被告圣士丹公司负担5554.38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高级法院。

五、高院二审

宣判后,圣士丹公司不服判决,以一审认定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万元没有足够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向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高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程璐,元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圣士丹公司认可哈尔滨啤酒为知名商品,“哈啤”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二、上诉人圣士丹公司承认在以往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过分两行横排的“哈啤金酒”及“哈啤豪酒”,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

三、上诉人圣士丹公司保证在本调解书签收后规范使用其商标,不再在其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的任何啤酒类商品上使用与“哈啤”相同或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文字;

四、基于上诉人圣士丹公司上述承认和保证,被上诉人哈尔滨公司同意放弃一审判决由圣士丹公司赔偿哈尔滨公司的30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哈尔滨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圣士丹公司负担。

模拟法庭第一小组庭审笔录 第4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史向阳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因此,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之处,本文对此作以下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一、庭审笔录的现状与问题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客观记载,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法官主持庭审情况和当事人举证、质证、诉辩情况的反映,是人民法院认证、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司法实践中,除了庭审笔录的文字不工整、标点符号不正确、语句不通顺等表面问题之外、庭审笔录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庭审记录不详细。例如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对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对当事人陈述不详,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没有必要的概述;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如有的笔录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对属于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尤其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加以详明等。

2、笔录内容有疏漏。例如对调解过程记录较简单、没有如实地反映调解的全过程,有的干脆以“调解过程略”敷衍;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没有反映;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记录,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缺少了事实依据。

3、笔录签名不规范。实践中,有的仅让当事人在笔录尾页签名,没有逐页签字进行确认;有的当事人不会签名,让他人代签时,并没有让当事人捺印确认;有的当事人仅签一个姓或只有名不带姓;有的当事人签名与开庭核对的姓名不一致;有的庭审笔录诉讼参与人不签名,有的庭审笔录的诉讼参与人因故不签名,书记员没有注明不签的原因;有的签名较多,交叉无序,难以使人分清各自身份;有的独任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不签名,有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签名,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签名。上述情况使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

4、笔录补正不规范。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处,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而没有书记员的印章;有的补正太随意,笔录字迹潦草,内容不规范;有的当事人在庭审时即提出补正,有的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对补正内容存在异议;有的在庭审结束后,又以书记员记录不准确或领会错误为由要求补正笔录,甚至要求删改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从而形成笔录大段增加或者删减,造成涂改、添字过多,对笔录的公正与严肃性产生不良影响。

二、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原因

庭审笔录存在问题,除了制度层面,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之外,主要还有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简要分析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但是,由于法条规定的比较原则,造成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以补正笔录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补正程序启动方式单一,根据规定,启动补正程序,只能基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启动,法条没有作出规定;申请补正的时间不明确,根据规定,发现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补正申请人什么时间提出申请,法条没有作出规定。补正申请的方式不明确,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发现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补正申请采取何种方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补正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但何为“遗漏和差错”?也没有作出详尽的司法解释。

二是笔录格式不统一。由于最高法院没有统一的笔录格式,使得不同级别法院、不同地区法院在笔录形式上差别很大,即使在同一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格式,有的存在重实体内容,轻程序操作的现象。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庭审笔录正逐步实行电脑打印,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电脑庭审笔录还未作出规定,造成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影响了办案的规范化。目前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法庭笔录虽然有零散规定,但不明确具体,书记员应该怎样记录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

三是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庭审中审理速度过快或者没有把握重点、争议焦点,使得书记员在记录时难度比较大,有的审判人员忽视对庭审笔录的审查,也有的书记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从而导致庭审笔录存在各种不规范的问题。

三、庭审笔录的改进与提高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或是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提高庭审笔录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动员各方力量,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一份高质量的庭审笔录,不仅是书记员记录水平的反映,也是办案人之间、办案人与诉讼参加人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结果。提高庭审笔录质量,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加强庭前交流与准备。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如果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也是难以保证的。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准备之战。由于法官与书记员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公正有效地处理诉争,促使社会稳定和谐,所以在法庭上应积极配合,保证庭审活动顺利。针对案件性质的区别和当事人叙述水平的差异,记录时常会出现棘手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书记员与法官密切配合,例如字写不上的要留空,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把陈述速度放慢,以保证书记员可以做到准确记录。同时,法官在庭审后也要及时阅读笔录并签名,确保庭审笔录客观、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

二是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又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对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举证、质证是庭审的核心,书记员应当详细记录,当事人也要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即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等,这样才能保证在有限的庭审中充分行使诉权。这就要求书记员要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以便在紧张的庭审过程中可以做到不遗漏内容,减少当事人对笔录内容的异议。

四是切实提高书记员队伍的素质。虽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但是具体的书记员工作规范仍较匮乏,庭审记录作为书记员工作的核心同样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笔录的质量良莠不齐。首先,要严把书记员的录用关,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必须能快速记录、有较强的听辨能力、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其次,加强对现有书记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书记员的学习能力、文字处理能力以及速录等能力。并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加强书记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取长补短。第三,强化书记员奖惩监督制约机制,大力开展争当“优秀书记员”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同时,也要通过卷宗评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庭审笔录进行评议,奖优罚劣,推广先进,带动后进,充分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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