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7-25

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选6篇)

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1篇

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安全城管执法局: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5号),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和换证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发证范围及职责分工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内涉及下列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许可证的颁发和换证工作: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经营危险化学品并有储存设施的(包括运输工具加油站);

(三)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安全城管局(以下简称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三款规定以外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换证工作。

此前由省安监局直接发证的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暂时仍由省安监局负责。

二、证书的办理

(一)证书申领。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可根据本地使用数量到市安监局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空白证书;

(二)编号方法。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由各区、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市安全监管局下发的编号办法编号(见附件一),延期换证的仍沿用原证书编号;

(三)证书打印。各区、市安全监管局暂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系统的证书版式自制模版打印(模板电子格式随即下发)。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有关法规规定的学习和把握,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三)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应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二),每月5日前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对依法应予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请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有关要求,省安监局制订下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后再按照《细则》具体要求实施。

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2篇

一、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依法行政纲要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具体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作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继续加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发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尽快提出申请,实现依法生产。

二、各单位要结合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监管部门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来抓,全力以赴、集思广益、精心组织、克服困难,整合本辖区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行政资源,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分类、分期、分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并采取有力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

三、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经评价符合条件的,可认为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已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出具允许使用意见的,可视为符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生产且在当前情况下难以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证明文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暂不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对于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的要求,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对于未按照规定提出

申请且未说明理由继续从事生产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各单位要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督促安全评价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水平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以满足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需要。

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3篇

2010年11月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精神, 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特点,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分为九部分: (一) 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 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 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 (三) 加强作业过程管理, 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四) 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 加强应急管理, 提高应急响应水平。 (六) 加强事故事件管理, 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七) 严格检查和考核, 促进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八)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九)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管理。

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4篇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以下简称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加强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贫困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是贫困县开展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和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督促贫困县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规划,确保规划项目与本县脱贫攻坚需求相一致、与统筹整合资金规模相匹配、与部门重点任务相衔接。依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加快制定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翔实具体,分年度分项目提出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做到可操作、可考核。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制定及报备工作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加快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要指导贫困县依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加快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对统筹整合的所有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办法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省在收到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其中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該项资金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后,贫困县区分中央、省、市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主动研究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问题,做好政策解释、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作用,努力推动整合工作。各省要认真落实“省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省级要制定指导贫困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规范运作流程、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奖罚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各省每年要适时举办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专题培训班,通过培训,讲透政策,反映问题,交流经验。培训要坚持问题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增强针对性和指向性,培训内容要层层传达,抓好落地。各省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实效,营造共同推进整合的良好氛围。各省要建立工作简报制度,积极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培训、宣传、信息报送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

五、抓好示范带动。在推动面上工作的同时,各省要选择若干领导重视、整合资金量大、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县作为示范县(示范县个数不少于贫困县总数的20%),加强跟踪指导,探索积累经验。深入实地调研,发现、反映和解决共性问题。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加快工作进度。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组织经验交流,适时面上推广。

六、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为督促各地加快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将根据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增幅保障、已整合资金占比、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对各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和通报。通报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文形式印发,发各省财政厅、扶贫办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综合排序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整合成效好的省予以奖励。各省也应结合实际,建立对贫困县工作进度的通报制度。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6年10月24日

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5篇

-缩小

放大+ 2012-10-23

沪安监管危化〔2012〕13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现就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包括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均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国家明令禁止、本市禁止经营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不列入许可范围。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下列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二、审批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市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按照“两级分工、市局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负责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其中,变更申请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批,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和重新申请交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批。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规定,部分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将逐步交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具体实施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三、审查要求

市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按照上述分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见附件),统一运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审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审查书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监管局。

四、网上申请

经营企业登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网()“网上办事”-“在线受理”,进行注册并经审核后进行“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样本见市安全生产网)。同时应将纸质材料全套存档备查。

五、网上受理

市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设在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1楼,联系电话:54666232。

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开始受理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从网上退回,通过信息系统一次性告知经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由信息系统告知经营企业,根据企业要求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六、审批时限

经受理的经营许可证申请中,对首次、延期和重新申请,市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变更申请,市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人员在审批系统中将项目退回给企业整改后,行政审批系统计时自动暂停;审查人员对申请人在系统中提交的整改文件进行确认后计时恢复。

七、其它事项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并已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证明》自2013年7月1日起失效。

(二)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除外)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

(三)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22 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批发(自有储存设施)。

仓储经营是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作为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企业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生产、使用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如自有储存设施已取得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可用于相应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业务,按照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方式申请。

二、基本条件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除外),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三)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除外),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6.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三、申请类别

(一)首次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

(二)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

1.变更注册、经营地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的经营企业除承诺书外,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市安全生产网):

(一)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应提交: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商业、店铺或办公)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相应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如位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应有相关批文和房产证。

(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3)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4)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5)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进口,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委托储存企业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提交意向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零售(除加油站)企业可提供供应方的储存设施资质,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7)委托运输单位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或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的非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提交意向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零售(除加油站)企业可提交供应方的运输单位资质,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8)供需方均不在上海市内的经营企业,可提交相关储存设施资质和运输单位资质,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9)对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市场可根据容纳的企业数量、经营规模,确定仓储面积、运输单位数量,统一签订合同。

(二)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3.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无需提交)。

(三)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除应当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四)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5.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企业重新申请颁发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五、许可证书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注明“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批发(自有储存设施)”中的相应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根据经营方式载明不同内容。

正本载明:许可范围见副本。

仓储经营企业副本载明:仓间或储罐编号、危险化学品类项、该仓间或储罐最大储存量、可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名。

其它经营方式的企业副本载明:汽油、煤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类项、品名。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6篇

安监局[2003-09-18]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成品油的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燃料油(重油)、石脑油的管理。依据上述有关规定燃料油(重油)、石脑油应纳入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申请成品油的经营单位同时经营燃料油(重油)、石脑油的由省局发证,单独经营经营燃料(重 油)、石脑油的单位由各市发证。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供由省经贸委出具的核准通知书,方可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省及省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省及省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单位在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必须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中石化江苏公司所属加油站由江苏公司签署意见后直接上报省局。

四、企业申报电子版的填报。企业申报电子版一律由评价机构提供。评价机构在制作电子版时,表中经营单位的相关内容必须如实、详细填写,不得漏项。在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中,成品油只为汽油、柴油、煤油三种,并填写到具体的型号;燃料(重油)、石脑油归入其他危险化学品中。“其他危险化学品”档中一律填写危险化学品的类和项,否则退回重新填报。各评价机构不得向经营单位收取电子版的费用,如有举报和查实,将吊销该评价机构专项资质。

五、其他有关事宜。为了便于核发许可证工作中的查询,省局已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制成电子光盘,只免费向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一套。其他需要者请与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25-5477840。

上一篇:校园的蘑菇亭作文下一篇:国际商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