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2024-08-31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精选20篇)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第1篇

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您可对照下图最新的各地最低工资表来计算:

2017年失业保险领取时间

2017年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1、用人单位需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待遇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在60日内完成。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7日之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确认以后从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为失业保险人员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2017年失业保险领取相关问答

失业人员能否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剩余的缴费年限如何处理?

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保留的缴费年限与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在什么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第2篇

由本人持《失业证》和名章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金申领机构申领。因特殊情况(住院、行动困难等)本人不能亲自申领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提前说明情况,并经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领。

二、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九城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四县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三、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失业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二张寸

4.新开户的商业银行玫瑰卡

5.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

五、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址

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66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辽中县东环街50号

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

法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粤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15% 第3篇

失业保险金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 0%计算, 但最近最低工资并未调整, 为何会调整失业保险金?据了解, 这是我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为保民生而采取的一项阶段性措施。根据各地所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前失业保险金分五个档次, 分别为:6 8 8元/月、616元/月、536元/月、464元/月、424元/月。调整后, 最高一档调整至7 9 1元/月, 最低一档调整至4 8 7元/月。广州将执行最高一档。

通知也同时提高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 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0%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以后每多参加失业保险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此前分别为1 2%和1%) 。

目前, 全省每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在2 0万左右, 且近年都比较稳定,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暂未出现大的波动。

下岗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4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主动辞职的人是没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履行失业保险交费义务满1年以上;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其中包括被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备上述条件的人才可以得到失业保险待遇。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手续呢?

首先,携带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两张一寸证件照,到交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二,从失业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办理申领手续。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抓紧办理。

手续办理完毕,可以得到失业保险哪些方面的保障与待遇呢?

(一)失业保险金。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本人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领取的次数也是有期限的,社保交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交费时间,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如果交纳了2年的社保,那么就可以领到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三)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并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关于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第5篇

最新出台的《广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户籍、有转移就业愿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村(居)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但已灵活就业,且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者从事自由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以及无就业愿望的人员不在其内。

办理求职登记时,农村劳动力只要填写《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表》,连同户口簿、《广州市劳动力就业手册》交经办机构即可。初次领《广州市劳动力就业手册》人员,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就业手册》,并记录求职信息。

据了解,《就业手册》是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服务的凭证,实行一人一册。办理就业登记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可按规定凭《就业手册》及其他申报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就业扶持资助政策。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在《就业手册》“解除劳动关系情况”页填写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并加盖公章;并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后10日内,将《就业手册》退回农村劳动力本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凭《就业手册》办理申领手续。

《就业手册》遗失后,农村劳动力可持户口簿、补发申请书及相片,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村(居)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经办机构核实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在《就业手册》上记录最近一次求职或就业登记情况。

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第6篇

九城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四县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领取时限及地点

领取时间:每月12日~15日

领取期限: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其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辞职、自动离职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

领取地点:

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到指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机构(市内五区失业人员到所在社区;

郊区失业人员到所在街道(乡、镇);

县、开发区失业人员到区级失业保险中心

沈阳社保局

电话: 024-22533093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6号

沈阳沈河区居委会

服务热线: 024-22690000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

沈阳和平区街道办

电话: 024-23105090

泰安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第7篇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泰安失业险领取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三、泰安失业险领取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泰安失业险领取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险金。

3、失业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泰安失业险领取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泰安失业保险领取待遇有哪些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七、泰安失业保险需要注意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八、泰安失业保险怎样才会退款

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以后,以及在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当退还。办理失业保险金退款的手续是,退款人带《劳动手册》(未办理用工手续的还需带录用证明)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退款,失业保险部门核定退款金额并填写解款单,退款人到银行解款后,再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领取收据,并由失业保险部门在《劳动手册》上做退款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修改领取记录。

1.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2.哈尔滨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3.福建省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4.陕西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5.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6.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7.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领取期限

8.贵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9.关于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方法

河南上调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8篇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河南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将相应上调。

根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992元/月、880元/月和768元/月。其中, 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 (含市区及所属县市) 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 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试点县 (市) 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第9篇

“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身份从失业人员转变为就业人员,既然是就业人员就不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此不应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改制时,除了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几乎全都解除劳动合同,变成了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不久这些企业经过改制重组,变成了股份制或民營企业恢复生产后,又吸纳了原企业的职工上岗,但是这些改制后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追求利润,却没有与这些职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他们办理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停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随着就业市场化的不断成熟完善,企业实行“用工自主,优化组合”,劳动者可以“自主择业”,用工者和求职者可以“双向选择”。今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将会更加频繁出现,而同时,在灵活就业人员日益增多、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失业人员“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多。而这种现象显然与失业保险的作用功能相违背,如果得不到有效遏止,必定会加重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负担,同时也使失业保险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彰显和发挥,而最终导致失业保险的作用意义被淡化、被边缘化。

四大原因导致“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现象频发

为什么会出现“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现象?首先,“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意识淡薄,不了解或者不执行相关规定。有些失业人员被用工单位招聘后,为了眼前的利益,故意隐瞒自己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这是造成“隐性就业”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一些用工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用工不规范。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在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时,片面追求降低用工成本,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办理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停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这是造成“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现象的根源。第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人力条件有限,缺乏强有力的完善的管理监控手段。当一些企业招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时,企业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失业人员只顾眼前利益,也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因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难以进行监控,失业保险机构也就难以界定其为“隐性就业”。第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0月26日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同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是,不少失业人员由于对以上规定不够了解,因而产生“失业保险金不领就会过期作废”的思想顾虑,以至于他们虽然找到就业岗位重新就业,也要领取完失业保险金。

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须加强宣传和管理

为有效遏制“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现象,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大对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反复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让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真正地广泛地深入人心。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工的管理监控。如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力求从源头杜绝失业人员“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

三是对失业人员要实行社区化管理。因为失业人员与企业脱离关系后,变成社会人,这部分人的日常管理工作自然落在街道和社区。只有依靠社区化管理才有可能随时准确掌握本辖区每个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清理“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现象。

四是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充分利用为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及发放失业保险金等与失业人员接触的机会,多向失业人员宣传讲解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主动深入各个社区了解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培训、求职、就业情况,对“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者,要及时劝阻,清查纠正。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金额、条件 第10篇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哈尔滨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第11篇

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以下标准按月享受医疗补助金:

1、缴费不足 5 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 6 %;

2、缴费 5 年以上不足 10 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 8 % ;

福建省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第12篇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有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排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单位从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代扣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失业人员在失业前需要累计缴满一年的,可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浅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第13篇

关键词:失业,失业保险,保险制度,社会保障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沿革

(一) 初步建立时期 (1986-1993)

我国真正意义上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在1986年7月, 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作为标志。《暂行规定》为初创期的失业保险构建了制度框架, 对构成该制度的一些最基本内容做出了原则规定。1986年建立的待业保险制度, 因其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 并没有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 探索调整时期 (1993-1999年初)

为了配合企业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 在总结失业保险制度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对国有企业的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部分调整。1993年的《规定》在扩大实施范围的同时, 在资格规定方面, 没有遵循国际通行的非本人过失引起的失业才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则。这暴露了《规定》本身不成熟、不完善的特点, 也从一个方面表明, 当时中国对建立什么样的失业保险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

(三) 完善发展时期 (1999-至今)

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 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 加快制定新的失业保险行政法规的节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研究论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失业保险条例》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 于1999年1月22日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并一直沿用至今。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成效

(一) 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支持了企业改革

1999年l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改变了1993年以来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的狭窄范围, 将其扩充到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整个城镇劳动者, 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同时也提高了单位缴费率, 开始实行职工个人缴费, 失业保险基金由原来的企业全包逐步转变成“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承担”的三三制原则, 使基金规模和承受能力逐渐加强, 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也不断提高。

(二) 优化了就业结构,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进其再就业, 缓解了失业和劳动力流动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压力, 为企业和失业人员提供双向选择, 为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和合理有效配置创造了条件。在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同时, 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 很好地发挥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职能。

(三) 强化了失业基金的管理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 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 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1%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 。基金不足使用时, 由各地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调整本地的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增强基金调剂余缺的能力。省级政府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模式, 逐步建立了劳动、财政、银行三家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部和审计署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解析

(一)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失业保险的覆盖面窄。

目前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 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 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 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这种保障现状, 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名不副实, 实际上只成为少数人的保障。如果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 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的不平等。

2. 保障水平不高, 保障项目不全。

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 失业保险金水平一般为最低工资的60%-80%, 未考虑到失业人员家庭赡养人口的需要, 对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和基本需求的保障明显不足。在其他社会服务方面, 也未考虑或虽有所考虑但保障不足, 如规定失业人员可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而不是医疗保险;没有提供失业人员为求职发生的档案管理及异地求职的交通、搬家等必要费用的支持等。

3. 促进再就业功能较弱。

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 企业经营风险增大, 个别企业、行业或地区出现高失业的风险增大, 企业和职工都需要一定的帮助以渡过难关, 但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缺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的支出项目。失业保险基金在正常支付项目之外未设立应急项目, 缺少应急机制。

4. 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偏低。

现行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 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两级, 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由于统筹层次较低, 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 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互济。

(二) 完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 失业保险的法制化建设。

强化失业保险立法, 走法制化的道路, 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尽快制定和出台《失业保险法》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法》, 将社会保障税—失业保险税纳入税法的税目, 以法和税的强制性, 确保失业保险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这是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 特别是《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经验的总结和《失业保险条例》提升的要求, 也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2. 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覆盖面。

较长一段时期以来,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局限于国有企业中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解除合同的工人和被企业辞退的职工, 其他所有制的职工基本上未列入保险范围。从理论上讲, 失业保障应涵盖所有劳动者, 因为他们都有被暂时排出就业行列的可能。在深化改革进程中, 我们正面临着城镇各类企业失业职工和农业剩余劳动力不断扩大的趋势, 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障覆盖范围有待扩大。

3. 强化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

建立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 从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出发, 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将待遇期限从24个月缩短为18个月, 这是从消极的方面减少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依赖。二是从积极的方面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使就业后所得利益大于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 通过利益引导调动就业积极性。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第14篇

非京籍失业者留京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非京籍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加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失业者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者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若非京籍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留在北京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办法为:由用人单位到参加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从北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失业者本人。

京籍异地失业人员可享受北京标准失业保险金

在外省市就业的北京市户籍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北京市,按照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以北京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可选择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户口迁入地,到户口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医保随失业险一并迁移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领取期限 第15篇

(1)个人缴费人员。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03元/月。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2)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单位缴纳、而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指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个人缴费人员同期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3)失业金领取期限。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见下表。

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16篇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并帮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二)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至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开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首先,需要确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只要具备了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失业人员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其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天之内持相关证明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由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的: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2年以上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3年以上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4年以上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每个月的金额标准为:1―5年的领取382元;5―领取409元;10―的领取436元;15―的领取463元;20年以上的领取491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最多不超过失业保险金总额)。

三、怎么计算失业保险费数额

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失业保险金领取 第17篇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09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3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63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91元。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第18篇

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是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有效途径。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范县人社局精心组织, 创新思路, 认真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该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 对养老保险生存认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抽调工作人员成立14个生存认证工作小组, 明确职责分工, 落实专人负责, 做到了领导、责任、人员“三到位”。二是强化落实。围绕生存认证工作, 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生存认证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开展生存认证的通知》, 明确了方法、步骤、时间, 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 保证了生存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多措并举。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企业养老保险生存认证设立25个认证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认证在濮阳市设立认证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村为单位开展生存认证, 确保认证工作高效快捷。同时, 针对对长年卧病在床,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我局工作人员主动进行上门认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人员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认证。四是加强督导。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事关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为确保认证不走过场, 不流于形式, 局监察室定期不定期对认证工作开展督查, 确保认证公开、公平、公正。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第19篇

我父亲于1975年参加工作,一直在某机电公司工作至2005年12月。2006年1月,公司由于经营不佳需要裁员,我父亲在裁减之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我父亲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不久前,父亲因病去世。请问:我父亲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去世,我母亲可以请求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吗?

答: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第20篇

一、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5、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有求职要求。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单位职工被退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失业人员须知”→要求申领事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在规定日期,失业人员携劳动手册到区职介分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将核定好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发放标准记载于劳动手册。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来确定(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和1999年4月1日以前一次失业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次类推。

2、一次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月份予以保留。

上一篇:中学语文资源站下一篇:内控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