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024-08-05

版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精选6篇)

版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第1篇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小区编号为的车位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停车位)转让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___________小区编号为___________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该停车位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当日内付清。乙方所选择的付款方式为,该转让价格不含乙方以后支付的停车场管理费。

三、甲方应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将该停车位交付给乙方,乙方检验合格后应在《停车位交接书》上签字,乙方签字后视为完成该停车位的交接。该交接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年限为___________年,自甲方将该停车位交付给乙方之日起算。___________年转让期限届满后,甲方同意将该停车位无偿提供给乙方继续使用,直到该小区所占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届满之日止。

五、甲方就该停车位使用权,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六、该停车位只能用于停车,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停车位的用途。

七、乙方取得停车位使用权后,在本合同约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内,可将该停车位转让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但必须向甲方或取得甲方授权的物业服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让或出租。乙方应将和他人订立的转让或出租合同送甲方或已取得甲方授权的物业服务公司备案。如系转让,乙方应保证受让方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

八、乙方凭甲方开具的收款票据和《停车位交接书》到物业服务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支付停车场管理费。

九、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交付停车位,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三十天后,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已付款的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十、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时间交付款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逾期超过三十天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按应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

十一、如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自然解除,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十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停车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

签署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版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第2篇

股东名字(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股东名字(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转让方拥有 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100%的股权。 2,丙方同意受让转让方在鼎鑫公司拥有的100%的股权。 3,鼎鑫公司股东会也同意丙方受让转让方在该公司拥有的100%的股权。

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转让方在鼎鑫公司拥有的100%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公司现状

转让方在鼎鑫公司合法拥有100%的股权,其中甲方占95%,乙方占5%。现转让方有意转让其在鼎鑫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即100%的股权。并且,转让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鼎鑫公司股东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转让方同意以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鼎鑫公司拥有的10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其中依据股权比例,甲方分得________万元,乙方分得________万元),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第3篇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础

(一) 股东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实体, 具有法人资格是其相较于独资企业、合伙等其他企业形式最主要的特征。公司独立人格的保证有赖于公司资产的维持, 于是确立了公司的资本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回投资, 这是股东以其不得退股作为代价换得了有限责任的地位体现。因此, 股东欲收回其投资, 只能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确立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原因如下:

1. 股权转让自由是由股权的私权性质决定的。

自古罗马乌尔比安起, 法律便有了公法与私法之分, 公私法相区分后相应的也就有了公权和私权之分。股权的性质, 众说纷纭。主要学说包括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综合民事权利说等。不难发现, 各家观点只是就股权具体属于私权利这一权属下具体的哪一种或哪几种权利产生争议, 而对股权属于私权并无异议。股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其要坚持私法自治原则, 股权的自由转让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

2. 股权转让自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注入,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和市场主体, 促进投资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是其应有之功能。促进投资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吸引社会资本, 注入经济运行中来, 这是经济活动开展的前提条件;二是促进资本的流动, 体现财产的价值。这两方面内容的实现都离不开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确立。首先, 投资是一种风险行为, 逐利是投资者本性, 只有在“进得去, 出得来”的前提下, 投资者才敢于投资。在公司资本制度使得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情况下, 股权自由转让为股东提供了退出路径。其次, “任何财产的价值都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构成[1]。”当使用价值相同时, 交换价值越高, 财产的价值越高。交换价值即体现为流动性。股权不能自由转让无疑将会阻碍资本的自由流通, 影响资本效用的发挥。

(二)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性

股权转让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它还要受到各种限制,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尤其如此。根据股权转让对象是否为现有股东, 可将股权转让划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即股权在现有股东之间转让时, 因未有新的股东加入, 原有的信任关系犹在, 人合基础尚存, 并不用加以特别限制,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当有限公司涉及股权外部转让时, 则要求保护现存股东的利益多过外部第三人, 即对股权转让有所限制。对此, 我们可从以下两点具体分析。

首先, 就维持有限公司正常运行的角度来分析。当股权外部转让时, 随着新股东的加入, 维持有限公司正常运行的, 由原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基础受到挑战, 其原有的稳定的人事组织和行为预期势必也将发生改变。这样一来, 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将面临支离破碎的危险, 放任股权外部转让自由进行的结果只能是使有限公司的寿命走向尽头。

其次, 从维护公平的角度来分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 以效率为先。股权的自由转让符合财产流动性的固有价值特征, 正是效率的体现。但是公平原则同样重要, 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有言:“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 如果它缺乏公平, 则我们就不能认为它就比效率低但比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2]。”股权外部转让, 涉及出让股东, 受让第三人, 其他股东, 公司以及公司债权债务人等多个主体的利益。放任股权外部转让自由进行, 把效率绝对化, 不考虑公平, 势必使各方利益失衡。尤其是其他股东的利益, 很可能因新股东加入导致原有信赖基础动摇而遭受损失。为彰显公平, 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3], 必然要对股权外部转让予以限制和规范。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一方面作为合同, 要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另一方面, 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公司财产关系和组织管理关系, 还要受《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现行法中, 影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也主要来自这两方面。

(一)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在合同生效问题上, 我国现行法采用以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 批准生效主义或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方式。另外, 合同当事人还可依法附加条件和期限, 影响合同的生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具体的合同形式, 其欲生效自然应符合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涉及批准生效或登记生效, 主要是指国有股权转让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须经原审批机关核准这两种情形。

(二) 公司法的特殊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规制方面, 《公司法》与《合同法》正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要探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在了解《合同法》一般规定基础上, 更要清楚《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如前所述, 根据股权转让对象是否为现有股东, 可将股权转让划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由于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影响的程度不同, 现行法律对两种类型的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 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

股权内部转让, 即股权在现有股东之间转让, 除了会影响股东的股权比例外, 并不会从根本上破坏业已形成的公司人合性基础。有鉴于此, 法律并不会对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作出特别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涉及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股东内部转让制度的核心条款, 其是典型的授权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表明了国家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此规定并不代表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不受任何限制。这是因为, 股权内部转让虽不会动摇现有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 但却会导致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乃至公司控股权也会发生变化。资合性毕竟才是有限公司的根本特征, 股东利益获得多少根本上还须取决于其所持股权比例。对此,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作出了规定。我们可以发现, 立法上并未直接做出具体限制规定, 而是赋予了股东自治权[4]。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做出相应规定, 只有当章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时, 才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法对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制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上体现即是: (1) 当公司章程无特别要求时, 该股权转让合同只需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即生效; (2) 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时, 只要该约定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该合同在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外, 还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才能生效。

2. 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

基于对人合性基础的维护, 法律以限制作为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基本格调, 在现有股东与第三人的利益权衡中更着力保护前者。立法者一般通过设立同意制度和优先购买制度, 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进行限制。 (1) 同意制度。所谓同意制度, 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具体到法条上, 则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于此项条款, 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 推定同意。法律规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征求意见并要求接获书面通知的股东在30日内做出答复。对于其他股东逾期未答复的情况, 法律则推定其作出了肯定的答复, 即“视为同意转让”。第三, 强制购买义务, 即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2) 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制度。首先,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股权对外转让获得了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次, 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 法律上并未明确列出标准。从商事习惯看, 包括同等价格条件和其他对价。另外, “同等条件”应是出让股东与第三人在其他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 通过协商等方式确定的条件。最后, 当有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 法律规定该多个股东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鼓励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和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一样,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外部转让另行约定。

三、有限公司股权变动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如前文所述,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满足了合同法中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合意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发生股权变动为最终目的。股权的实际变动意味着由股权价值变化带来的利益和风险从出让方转移至受让方。但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实际变动的关系尚存争议, 且在司法实践中关系重大, 故有讨论之必要。

合同标的物包括有形物 (动产、不动产) 和无形物 (主要是权利) 。动产、不动产作为有形财产, 以占有、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具有排他性。一般的权利让与 (如债权) 由于缺乏公示性, 与动产或不动产转让规则完全不同。股权虽然属于权利, 具有无形性, 但与一般的权利让与不同。股权具有公示性, 第三人可以通过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知悉股权的归属。因此, 就股权转让合同导致的股权变动而言, 完全可以比照适用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就物权变动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模式之分。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依此主义, 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只需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转移。债权形式主义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达成转让合意外, 尚需要对标的物进行交付或登记, 物权才发生变动。物权形式主义最为严格, 动产或不动产的所要权的移转, 在债权形式主义的基础上, 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单独达成一个合意, 此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属于“债权形式主义”。在合同生效后, 标的物的物权变动尚需经过公示方能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变动采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合同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以此类推,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也不必然导致股权发生实际变动。《公司法》中涉及股权变动时间规定有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四条。现行公司法把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四种方式作为股权权属的证明形式以体现股权的实际变动。不管这四种权属证明各自的功能有哪些, 分别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但至少可以明确一点, 股权发生实际变动, 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外, 还需要一定形式的公示方法, 股权变动属于合同实际履行的问题, 合同生效时间并不等同于股权实际变动的时间。反之, 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并不影响合同是否生效, 股权最终是否发生变动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 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股权转让未能发生, 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追究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13) .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28) .

[3]张明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1-2.

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4篇

关键词:仲裁协议;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103-02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合同是含有仲裁协议条款,当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也应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先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一、仲裁协议转让的理论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是否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各国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下面就理论上的分歧作一归纳。

1、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仲裁协议同合同一样,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方,而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合意之下才能及于第三人。因此,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仲裁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契约,且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契约。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来讲,仲裁协议仅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力。但随着仲裁实践和仲裁理论的发展,当前的主流做法则认定,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取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做法。在美国法中,涉及仲裁条款转让的多数案件均是在整个合同转让时讨论的。在转让整个合同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仲裁条款随主合同一同转让,主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均可以用来抗辩受让人。法国对仲裁条款的转让无专门规定,法院一般判定在主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自动转让。在瑞士,除非某些特殊情况,仲裁协议也应当与其他的权利一同转让。

2、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从仲裁条款独立性来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同的单独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因此,当主合同转让时,仲裁条款不随主合同转让而转让,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此项转让。

但是,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应当与其他从权利一样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争议一方能够在争议出现后,随便以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对抗仲裁管辖权,那么仲裁条款也就事实上失去其约束力。因此,独立性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始,而仲裁条款的转让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完结,以仲裁条款自治性反对仲裁条款随合同转让自动转让是不合理的。

(2)缺乏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协议。各国仲裁法与国际上有关的公约均要求仲裁协议是书面的方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这一要求已逐渐放宽,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认或者正逐步接受一些没有签字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以需要书面仲裁协议来反对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的说服力不强,也不符合放松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国际趋势。

二、不同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承受、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若合同出让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在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那么对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区别对待。

1、合同承受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的承受又称合同概括转让,即合同的整体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合同承受中,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与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Antomatic Assignment Rule)。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2、债务承担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合同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与合同承受的情形类似,债务人转让债务同样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对于合同债务承担,各国一般都规定:债权人的同意是使债务承担有效的最主要条件。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债权人若愿意继续采取仲裁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明示同意债务转移时就视为同意仲裁条款一并转移给受让人。若债权人未明示同意,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特别声明或保留,也视为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将仲裁条款中的权利义务随合同债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这种情形在国际上争议较多,各国做法不一。在合同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各国大多规定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而只要对债务人通知即可对其生效。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法院和仲裁庭对此种情况下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原则的论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将仲裁条款视为基础合同的从属权利。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唯一的目的是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合同的附属权利,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项下的权利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受附属权利转让规则的支配。因此在主合同转让时应该自动转让。(2)对各方公平合理的期待进行分析。合同权利的转让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并不损害相关当事人对合同的公平合理预期。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意达成仲裁就意味着仲裁不仅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在原合同权利转让后一般并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那么只要原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他就可以逃避仲裁的义务,这样仲裁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债务人权利的角度而言,原合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有理由认为债务人本来是希望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债务人就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其仲裁解决争议的合理期待就要落空。从受让人权利角度看,只要转让合同有效,他所受让的合同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理由认为受让人就其受让的权利所受到的保护要比转让人少,故在一项转让中,仅仅让与合同权利而不转让对该权利的保护是难以想象的。从受让人义务分析,受让人不应当被置于比转让人更优越的地位,如果原合同对债权所附加的条件之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争议,那么受让人无权摆脱仲裁的约束。

三、结论

无论从仲裁的产生来看,还是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仲裁制度的最根本属性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上拥有一定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而且当事人自己也要受到自己选择的制约。在国际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所具有的合同因素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无合意则无仲裁”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是一个合意的过程,前提是当事人一致认可以其选定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从表面上看,对仲裁合意的要求形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强有力的阻碍,因为原仲裁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表现出非转让方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仲裁合意,如果仲裁条款签字方在未经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仲裁义务强加给他,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使其不能享有通过公正和公开的法院审判维护自己权利的自由,也就否定了他应得的法律援助。但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并没有否定“无合意则无仲裁”这一基本定律,恰恰相反,确定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必须以当事人意图为基础,因为在国际商事合同发生转让的情况下,通常在转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条款中根本没有提及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合同转让后,就必须借助对当事人合意的推定来实现仲裁对当事人合意的要求。在国际商事合同转让中,不论从常理还是法律的观点看,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授予受让人权利时加以一定限制。合同转让,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一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解释问题,归根结底,这一解释要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在合同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明确改变或排除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反之,则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对受让人而言,当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时,受让人有合理的机会考虑在其受让了合同权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时,通过仲裁解决他和债务人之间的争议对他是否有利。如果他不愿接受仲裁条款,他就应当在合同转让时向转让人表示反对继续适用仲裁条款;否则,他就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参考文献:

[1]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乔欣.比较商事仲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于喜富.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兼论中国的立法 与司法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6]张圣翠.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顾华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商事合同转让[D].西南政法大学,2003.

[8]赵健.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J]. 仲裁与法律,2000,(1).

股权转让补充合同协议 第5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大连A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国法律在大连登记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拾万元人民币。自然人股东 (即本协议甲方)和 (即本协议乙方)分别持有该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五(55%)和百分之四十五(45%)的股权;

2、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和股东 (以下简称乙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分别将其持有的目标百分之五十五(55%)和百分之四十五(45%)股份转让予受让方 (以下简称丙方)和 (以下简称丁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含义:

(1)“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2)“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即本协议中的甲方和乙方,为便于阐述,以下统称为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其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55%股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45%股权)。

(3)“受让股份”是指股权受让方(即本协议中的丙方和丁方,为便于阐述,以下统称为股权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分别受让的股权出让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其中:其中丙方受让甲方所持目标公司55%股权;丁方受让乙方所持目标公司的45%的股权)。

(4)“转让价”是指第2.2及2.3所述之转让价。

(5)“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详见第5.1条款;

(6)“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的股权出让方。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 股权转让

2.1经各方议定: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 元)。

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股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宗地余期使用权。

2.4对于未披露的债务(现甲、乙双方承诺不存在,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的债务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股权转让后因未披露债务引发诉讼而致目标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则因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均由股权出让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2.5本协议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章程及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与股权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第三章 付款

3.1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 ,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内得到满足后 个工作日,将转让价款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

3.2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股权受让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直接从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将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股权受让方。

第四章 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下列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股权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1)股权出让方已完成了将转让股权出让给股权受让方之全部工商手续;

(2)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股权转让的声明和保证,承诺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承担责任;

(3)股权出让方、受让各方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且业已将目标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股权受让方;

(4)股权出让方已将包括但不限于证照、材料(详见附件)全部移交给股权受让方;

4.2股权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方又不愿意放弃该等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受让方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当于本协议终止后,但不应迟于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股权受让方按照3.1条已经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如因上述情形至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再由股权受让方得新转回股权出让方所有。

4.4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股权受让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均不得/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工商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第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股权受让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股权出让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 陈述和保证

6.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到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3)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者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者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者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或者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6.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于本协议签署前,目标公司没有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于本协议签署前,目标公司及其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6.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2: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6.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6.1条及第6.2条的各项保证及第七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6.5倘若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 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均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份;

7.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通知

8.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由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者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股权出让方:

甲方:

乙方:

传真:

股权受让方:

丙方:

丁方:

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 第6篇

鉴于条款:

1、丙方有限公司(被转让的公司,以下称丙方)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持有企合冀唐总字第1300024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住所为中国河北省唐山市, 注册资本美元2900 万元,实缴资本美元2840.96 万元。

2、甲方有限公司(转让方,以下称甲方)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持有企作冀唐总字第13020010024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甲方为丙方的股东,持有丙方75%的股权。

3、乙方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以下称乙方)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70200180526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转让予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

基于上述鉴于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约各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签约各方

甲方(转让方):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住所:******

乙方(受让方):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住所:***

第二条转让之股权

1、本协议所称转让之股权是指甲方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

2、在符合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

3、甲方承诺,对其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在符合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及基于该股权附带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不附带任何质押权、留置权和其他担保权益的转移予乙方, 同时,甲方按照《公司章程》而享有和承担的所有其他权力、权利和义务亦于该日转移予乙方。

4、甲方承诺,上述其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第三条本协议成立的前提要件:

一、法律要件

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业经丙方其他股东书面承诺同意、并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以及,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业经丙方董事会决议通过。

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业经乙方董事会决议通过;

3、本协议业经双方签署。

二、实质要件

1、丙方原相关所有档案文件业已转移至丙方的独立办公场所;

2、本协议双方与适格担保方签署的本协议第五条所述的《保证担保协议书》业已生效;以及,本协议双方与适格担保方签署的本协议第五条所述的《股权质押协议书》业已生效, 并办理完毕相应的股权质押手续。(上述担保协议,详见本协议附件三、附件四)

第四条本协议生效的前提要件:

一、法律要件

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业经乙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以及相应的丙方合同、章程的修改,业经相关有权机构批准。

二、实质要件

1、甲方拟租赁予丙方使用的土地(即位于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穆家庄村南、面积为336917平方米的土地一处,详见本协议附件一),甲方将提供其合法征地、并业已支付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证明文件,并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文件确认;并且,该等租赁用地业已由甲方与丙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经相应有权机构备案并出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

2、丙方目前所使用的全部房产,均已拥有相关有权机构颁发之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丙方为上述房产之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具有该等房产合法建设的全部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目前所租赁之全部房产,业已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并经相关有权机构登记;

3、目前,甲方与相关当事方签署的、尚在存续期内的、关于本协议项下丙方经营之焦化项目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代理及分销合同,及其他尚在存续期内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其合同当事人业已由甲方变更为丙方,或者业已由丙方与相关当事方另行签署协议予以继续履行;

4、本协议甲方及其关联方与丙方业已就土地、房产租赁,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生产经营权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供应等)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相应的合同;

5、丙方公司业已与相关职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就相关社会保险、福利等问题与职工达成一致;

6、本协议项下丙方经营之焦化项目,业已获得国家环保总局对该项目的批准,或者国家环保总局授权唐山市环保局批准该项目的文件、或者其他唐山市环保局有权批准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并且,业已获得完备的建设项目环境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报告、试生产许可文件、试生产合格证明、国家有权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以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明; 并且,本协议甲方承诺,为取得上述焦化项目之必备的环境批准文件而进行之相关配套工程的资金投入,均由甲方承担;

7、根据甲方在此之前对丙方的投资行为而应当转入丙方的全部应收票据,业已按照《票据法》之相关规定,将相关所有票据权利转移至丙方。

第五条转让价格及支付

一、股权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参考截止到 年11 月18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之丙方净资产价值确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4 年11 月20 日出具之(***)***字第5-077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止到2004 年11 月18 日,丙方的总资产价值为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玖拾陆万陆仟伍佰陆拾肆元玖角柒分(小写:¥287,966,564.97 元),净资产价值为人民币贰亿叁仟伍佰捌拾万元整(小写:¥235,800,000 元)。

基于以上审计结果,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玖拾万元整(小写:¥229,900,000 元)。

二、转让价款支付。

1、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之一部分、即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 元),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预付款,由乙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并本协议项下丙方75%的股权业已合法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之剩余部分、即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玖拾万元整(小写:¥114,900,000 元),由乙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汇入双方共同认可的账户,相关具体事宜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若截至 年03 月31 日,本协议第四条所述之协议生效的全部要件仍旧未能满足,则乙方有权要求本协议剩余条款终止履行,并要求甲方在2005 年04 月15 日之前,将业已支付予甲方的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 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按照乙方的指示偿还乙方;或者,乙方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但上述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 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自2005 年04 月01 日起,应当由甲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上述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 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偿还保证,由甲乙双方确认适格的担保方、及质押物进行担保。

上述具体担保事宜,由本协议双方与担保方另行签署《保证担保协议书》、及《股权质押协议书》约定。上述《保证担保协议书》、及《股权质押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六条利润保证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2005 年、 年、 年),丙方每年必须达到如下指标:

1、经乙方聘请或由乙方认可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上述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实现的净利润不得低于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 元),如果不能实现,甲方保证按照差额部分的75%直接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而不受丙方是否实施分配影响;

2、在上述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按照丙方每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 ¥200,000,000 元)计算,按照丙方章程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甲方保证,丙方具备按照可供股东分配利润60%的比例实施现金分红的能力;

3、如果丙方董事会决定实施现金分配红利,而丙方的现金分红能力达不到上述第2 项规定之比例的,由甲方以现金的形式代替丙方支付乙方现金分红,丙方再向甲方偿付。

第七条债权债务处置

1、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丙方的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对于:(1)上述(2004)***字第5-077 号《审计报告》中未列明的丙方应承担的相关债务;(2)基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存在的事实使丙方因诉讼、仲裁而导致赔偿责任;(3)基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存在的事实使丙方因行政处罚而导致处罚责任;(4)本次股权转让前因丙方签署的担保合同导致保证义务而承担保证责任;(5)其它一切基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存在的事实而导致丙方应承担的相关债务。则因上述债务而导致的相关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股权转让的实施

1、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转让予乙方,并完成相关登记批准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

上述相关登记批准备案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完成。

2、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完成上述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批准备案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以供办理转让批准备案手续之目的使用。

第九条保证及承诺

1、甲方保证对其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处置权,并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如果有第三方对乙方就该股权提出权属争议,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2、甲方保证其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并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3、甲方承诺,其基于本次股权转让而向乙方提供的丙方的人事、经营、效益、财务及资产状况等相关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遗漏任何事实,也没有任何虚假陈述。

4、甲方承诺,丙方业已获得经营目前业务所需批准、许可证和注册证书;所有上述许可、批准和注册均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且将不会因本协议的生效而被终止或者撤销;对上述许可、批准和注册没有任何违法的记录。

5、甲方承诺,除已披露并向乙方声明的债务之外,丙方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侵权之债,亦不存在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问题。

6、甲方承诺,自上述(2004)***字第5-077 号《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即2004 年11 月20 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甲方基于其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保证丙方的运作经营遵从如下条款:

(1)丙方将正常的从事其业务经营,不得从事、承担或进行任何其正常业务之外的交易、义务或付款,不得中断、停止或变更其业务性质、范围和方式。

(2)合理的提前通知乙方将召开的任何董事会会议、和议程,并允许乙方的授权代表列席丙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参与讨论。

(3)丙方将以能够取得合理盈利并且不损害丙方长远利益的方式经营。

(4)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或变相向任何公司、组织、机构、个人提供借款,特别是向其股东、董事和员工提供借款,但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存在并已向乙方披露的除外。

(5)丙方向银行贷款,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除此之外,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或变相向任何其他公司、组织、机构、个人贷款,但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存在并已向乙方披露的除外。

(6)丙方不得在其资产或业务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但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存在并已向乙方披露的除外。

(7)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或变相向任何公司、组织、机构、个人提供任何财务的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或保赔。

(8)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放弃或变相放弃对任何公司、组织、机构、个人的债权。丙方不会就其涉及的任何索赔、争议或类似事件作出任何非法律途径的处置。

丙方将不会逾期向任何债权人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丙方将不得在到期前提前偿还或承担义务提前偿还任何贷款或其他债务。

(9)丙方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 元) 的,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10)丙方出售公司产品,售价不得低于各产品年平均价格的97%;上述产品年平均价格的计算,以丙方正式签署的产品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为标准。

丙方购买原材料,进价不得高于各材料年平均价格的103%;上述材料年平均价格的计算,以丙方正式签署的原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为标准。

(11)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外,丙方将不得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业务或资产。

(12)甲方将及时向乙方通知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的任何事项,并与乙方就此进行协商。

(13)丙方与其任何董事和员工的服务和聘用条件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14)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受让任何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

(15)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16)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事宜。

(17)丙方将采取一切合法合理的措施保护其资产。

7、甲方承诺,自上述(2004)***字第5-077 号《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即2004 年11 月20 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甲方基于其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保证丙方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忠实履行各项职责,维护丙方的合法权益。

8、甲方承诺,自上述(2004)***字第5-077 号《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即2004 年11 月20 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甲方基于其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保证经事先通知,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会计师、法律顾问和其他授权人有权:

(1)进入丙方的场地和设施,会见丙方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查阅公司的各种账簿、记录、档案和权属文件。

(2)从丙方、其董事、管理人员和员工得到丙方的业务、资产、债务、合同、财务、管理、总务和其他事务有关的所有资料和解释。

9、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应使乙方对下列事项另外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

(1)丙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以前承担或产生的任何债务和其他义务。

(2)因丙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以前的任何行为、过失或违约而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过失责任、违法责任或其他第三方责任;并且,甲方保证赔偿乙方因上述行为、过失或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所有合理开销。

10、本协议甲方承诺,若丙方的机器设备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三年内因任何质量问题而影响丙方的正常生产,则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11、本协议甲方承诺,原与甲方签署《劳动合同》的相关焦化项目职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其在与丙方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之前的相关所有劳动保险、社会福利,均由甲方承担。

12、本协议甲方承诺,因甲方在此之前对丙方的投资行为而应进行的权属变更事宜、以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相关权属变更事宜所承担的所有税负,均由甲方承担。

13、本协议甲方保证,其在此之前对丙方的投资行为为真实并合法有效的,若因其上述投资行为有任何虚假、隐瞒或违法、违规等相关事宜而导致乙方的任何损失,则相应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4、本协议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15、本协议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转让予乙方,并完成相关批准备案手续。

16、本协议甲方保证,本协议签字人均已获得必要的全部授权,并且本协议签字时已经获得己方必要的全部的批准或者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批文、董事会决议批准或授权);

17、甲乙双方各自向对方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其他合同、协议和法律文本;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协议的签署未获得必要的权利和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其他合同、协议和法律文本为由,而主张本协议无效或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18、甲乙双方各自向对方保证,充分赔偿守约方因己方违反任何保证所遭受、招致或支付的任何开支、索赔、诉讼程序、费用和损失。

第十条不竞争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并将督促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无论是单独或与任何其他公司、组织、机构、个人或其他实体共同地,或通过其他公司、组织、机构、个人或其他实体:

1、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的三年内,设立、开发、经营、协助经营或从事于、得益于或使用与丙方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企业或机会。

2、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的三年内,从公司、乙方或在完成日前的十二个月期间里是甲方之客户或供应商的任何公司、组织、机构、个人中,征求、游说或诱劝客户(或试图征求、游说或劝说客户),目的在于向该客户发出与丙方业务相似或实质上相竞争的要约或从该供应商取得供货。

3、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的三年内,从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征求、游说或诱劝雇员(或试图征求、游说或诱劝雇员),目的在于在实质上与丙方相竞争之企业或机会中予以雇用,而无论该等人士是否会因离职而构成违反合同。

4、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后的任何时间,向任何人披露或为任何目的使用丙方拥有或使用的任何技术和商业诀窍。

5、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后的任何时间,以相同于或类似于丙方所使用之名称,或暗示与丙方或乙方有任何联系的名称从事经营或交易。

6、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后的任何时间,从事可能有损丙方之商誉的任何其他事项。

二、上述第十条一项条款各项约定,对于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前甲方及其关联方业已设立之与丙方业务相竞争或相近似的任何企业除外,但是乙方对该等企业有相应优先收购的权利。

第十一条保密

1、本协议双方均应对有关本协议的谈判和本协议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进行披露,但按需要知悉原则,向其控股公司、董事、员工和顾问以及其控股公司的董事、员工和顾问进行的披露除外。

2、本协议双方之间的所有通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或从另一方收到的指明为保密或按其性质应为保密的所有资料和其他材料,以及有关双方的业务、交易和财务安排的所有资料, 均应由接收一方予以保密,除非或直到该等资料或其任何部分已为公众所知。此后,在已为公众所知的程度内,本款项下的义务应终止。

3、本协议各方均应督促其员工和相关顾问人员遵守本协议第十一条第2 款之规定。

4、除本协议第十一条第2 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本协议项下其任何义务的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内中止。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因上述事件产生的,或直接或间接归因于上述事件的任何损害、赔偿或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但是,如果上述任何事件持续超过九十日,各方应就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在诚信原则基础上进行协商,以决定继续履行、延迟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3、一旦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方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未受影响方,并应尽其合理的努力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受影响方的履行期限应延长等于延迟履行所损失的一段时间,该段损失时间应当视情况而通过加快履行予以弥补。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有关义务,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及保证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之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交易额之10%的违约金。

2、上述损失的赔偿及滞纳金、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3、尽管本协议将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之日生效,但本协议双方确认和同意, 在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由于任何一方毁约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生效前应当履行的任何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则该方应赔偿其他守约方因本协议无法履行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的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中国上海市之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条款继续有效,签约各方必须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并经相关有权机构批准,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在股权转让完成前,乙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被发现未能按照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履行或遵守,或在任何方面是不真实或有误导性的,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必须无条件同意。

3、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经签约各方履行必要的签字盖章程序,并经相关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通知

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做出,并以预付邮资邮寄、传真或专人递送方式发送至接收方的注册住所。所发出的任何通知:

1、以专人递送的,视为于送交时送达。

2、以邮寄方式发出的,视为在投邮后的3 天内送达。

3、以传真发出的,视为于发出日送达。

第十七条签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项下关联方,依据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年修订本)之第7.3.2 和7.3.3 条规定的情形解释。

2、本协议已有规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规定的,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执行。本协议各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另行签署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签约各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并本协议约定之协议成立条件满足之日起成立;自各方签署、并本协议约定之协议生效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项下之日包含行为日当日,本协议项下约定期间应自行为日当日开始计算。

7、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端首及末页末端所书地点、日期签署本协议, 以昭信守。

8、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八份,甲乙方及丙方各执一份,余报批准备案使用。

(此页下无正文)

甲方有限公司与乙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甲方(转让方):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受让方):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篇:收款情况说明范文下一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