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范文

2024-06-26

关联方范文(精选6篇)

关联方 第1篇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集团性关联企业众多,这些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复杂,信用状况参差不齐,给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近年来蓝田、银广夏、上海周正毅关联企业、深圳彭海怀兄弟关联企业等企业集团或家族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相继出现,因此采取措施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已显得十分紧迫。根据《指引》,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还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或违规交易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等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

关联方 第2篇

2、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ABCD

A、关联方名称

B、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C、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D、关联方交易要素

3、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ABC

A、实施审计程序时获取的银行询证函回函

B、实施审计程序时获取的律师询证函回函

C、股东会和治理层会议的纪要

D、股东登记名册

4、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关联方作出规定,则以下要求无须执行的是()

A、向管理层询问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

B、向管理层获取其已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和特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书面声明

C、与治理层沟通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关联方相关的重大事项

D、对于识别出的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评价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的解释一致

5、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C

A、检查风险

B、固有风险

C、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D、控制风险

6、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关联方作出规定,则注册会计师无须向管理层询问有关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等事项()错

7、就关联方而言,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的影响会加大。()对

8、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中明确提及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ABD

A、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交易

B、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

C、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

D、公平交易认定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将哪项风险直接确定为特别风险()B

A、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关联方

B、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

C、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作出认定,声明关联方交易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

D、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管理层以前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

规范关联方交易的利器 第3篇

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的弊端就是容易造成企业之间的相关欺骗, 而且由于我国现行体制法律等对于关联交易等缺少有效的监管, 使得其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随意的更改会计信息。关联交易的类型有: (1) 购销商品; (2) 买卖出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 (4) 提供资金、许可协议、管理方面的合同; (5) 担保抵押; (6)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7) 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8) 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

同时关联方还存在许多其它市场交易所没有的优点, 首先是关联交易是关联方根据自愿等原则通过协商等手段进行的交易, 它可以省去许多企业交易所产生的费用, 最终实现企业的成本减少, 促进企业利润空间, 促进企业的综合实力。

二、不充分披露的动机与危害

1. 关联方交易的动机与目的的具体表现为:

(1) 修改企业业绩。上市公司有时为了其自有的私利, 实现其预定的企业目标, 它们就会通过虚假的交易或者临时转让企业资产等行为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或者成本下降, 提高企业的利润。

(2) 降低税负。纳税最为企业成本支出的一部分, 其占企业利润中很大的一部分, 对此关联企业为了实现利润的增长, 它们就会选择有利于企业纳税低的地区进行利润的转移。具体表现在:企业会把自己的利润转移到纳税低关联企业中去;一方企业把企业的盈利通过虚假手段转移到亏损的关联企业中去, 以此转移企业的利润, 减少企业的应缴的纳税额。

(3) 转移资金。许多的跨国公司会利用特殊的跨国交易转移企业的资产, 实现企业资产的有效节约, 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无形损失。

(4) 将企业的公共企业财产通过某种途径转移到少数人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是属于全体股东的资产, 但是上市公司的某些管理人员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私利, 通过关联企业向其提供低质的产品或者通过低价购买上市公司的产品然后再以市场价卖出, 获取利益。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降低了上市公司的盈利, 损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2. 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危害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对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实现企业资产的转移, 降低企业应交的税额, 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完成。尤其是对于跨国经营的上市公司, 它们可以通过价格差实现利润的转移。

(2) 信息披露是社会投资者进行资金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 而关联交易披露的正确与否之间关系到投资者的个人利益, 对此如果关联交易不能客观的进行披露就会造成社会投资的配分不合理。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与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 关联交易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披露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是具有到企业中由于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 使得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 关联方交易随意性比较大, 缺少监管条件; (2) 关联交易信息批露不全面、不及时; (3) 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比较严重; (4) 通过关联企业分摊费用、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 (5) 采用托管经营的手段操纵利润。

2. 关联方及其交易对审计的影响。

(1) 注册会计师如何在关联方交易中既有所作为, 又降低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股权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不断创新, 关联方之间会计核算愈来愈复杂, 期间隐藏的问题和风险愈来愈大。注册会计师如何审查关联交易, 成为现代审计中的难题: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不能因法规制度中没有规定某一经济行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就不对被审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所作的会计处理做出专业判断;另一方面, 由于没有相应法规规定, 是注册会计师在判断这些复杂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中冒着很大风险。

(2) 关联方之间五分不开事项, 审计范围受限。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许多遗留问题: (1) 改制后仍沿用老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 产权不明确; (3) 债权债务关系混乱; (4) 账目分割不清, 等等。现实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这些难以消化的改制后果, 且反映在会计报表中, 当注册会计师对此进行审计时, 改制风险可能转换为审计风险。长期下去, 企业本身也不能清晰区分资产、负债和权益关系, 不能分辨交易行为属于哪一个法人实体, 注册会计师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其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公司的经济活动, 只好视同审计范围受限, 出具保留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完善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与披露的对策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 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核管理, 堵住不公平关联交易产生的源头。

这是从根本上解决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重要措施。对于新改制拟发行上市的公司, 因按照中国证监会1998 (259) 号文的精神, 根据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线和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要求进行改制、规范, 杜绝上市公司的原料和市场两头面向控股集团公司的情况发生。

2.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加强推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

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由独立董事代表或关注中小股东利益, 并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与此同时, 监管部门应根据目前的信息披露法规, 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执法和惩罚力度, 以保证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证交所应借鉴海外经验, 进一步发挥在关联交易方面的监督作用。

3. 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

通过对上市公司实行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 加大社会审计、监督力度, 提高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4. 规范市场中介, 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关联交易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关联交易的价格, 资金占用费, 资产评估价格等价格因素。而这些信息的披露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因此应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事务所的运作, 把好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性工作这一关,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

参考文献

[1]林丽, 魏卉.对规范关联方交易定价的探讨.财会月刊, 2002年07期[1]林丽, 魏卉.对规范关联方交易定价的探讨.财会月刊, 2002年07期

关联方认定的辨析 第4篇

关键词:关联方 辨析 案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的存在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本文基于一汽夏利和一汽轿车的案例,探讨关联方的认定问题。

一、案例回顾

2011年2月10日,*ST盛润A披露其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材料。材料显示,吸收合并对象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股份)披露的与一汽轿车、一汽夏利之间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与一汽轿车、一汽夏利2009年、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向富奥公司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差异:

富奥股份在2009和2010年年报中,将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作为关联方,披露向一汽轿车销售商品27,638.10萬元、49,576.4万元;向一汽夏利销售商品5,134.31万元、 11,662.39万元。而一汽轿车在其2009-2010年年度报告中未将富奥股份认定为关联方,一汽轿车披露的关联交易中未包括与富奥股份之间的交易;一汽夏利在其2009-2010年年度报告中将富奥股份母公司认定为关联方,而未将富奥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故一汽夏利2009年、2010年年报中披露的向富奥股份采购商品关联交易金额仅包括向富奥股份母公司采购的金额,分别为733万元和1783万元。

随后媒体对以上三方令人啼笑皆非的关联方认定提出了质疑。针对质疑,各方同时发布了澄清公告,而公告不但没能起到拨云见日的效果,反而使互为反证。

富奥股份:一汽集团自2007年12月改制成立富奥股份至2011年3月持有富奥股份35%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持有本公司24.31%的股权,一汽集团对富奥股份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五)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一汽集团为富奥股份的关联方。而一汽集团分别持有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53.03%和47.73%的股份,均为其控股股东,故富奥股份将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也认定为关联方。

一汽轿车:《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公司与富奥公司的关系未包括其所列举的条款中。本公司与富奥公司的采购交易业务的98%以上来源于富奥公司的子公司。双方完全是依据公允的市场定价原则签订合同。故,本公司认为我们与富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一汽夏利:2010年末,一汽集团持有富奥股份35%股份,一汽集团副总经理滕铁骑先生任富奥股份董事长。一汽集团持有本公司47.73%的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交易》所列举的规定,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富奥股份董事长,本公司与富奥股份母公司因关联自然人而形成关联关系;但由于相关规则未明确列举本公司与富奥股份控股子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因此本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本公司与富奥股份母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案例分析

一汽集团持有富奥股份35%的股权,对富奥股份具有重大影响。而一汽集团分别持有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53.03%和47.73%的股份,均为其控股股东,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是一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关系的存在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准则列举十条基本的关联方关系: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与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例中,一汽集团对富奥股份有重大影响,对一汽夏利、一汽轿车有控制权。根据准则规定,一汽夏利、一起轿车同为一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一汽夏利、一起轿车均为一汽集团的关联方。同受一汽集团控股的一汽夏利、一汽轿车也为关联方。富奥股份作为一汽集团的联营企业,与一汽集团存在关联方关系。以上关联方的形式均包含在准则所列的基本形式中。

富奥股份与一汽轿车属于一方受一方控制,另一方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关系。准则确没有将此明确列举为关联方关系。但是,关联方的认定不能局限于准则所列的十大关系。企业应结合业务的具体情况,根据披露准则规定基本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关联方关系的有关方面。富奥股份与一汽轿车构成关联方关系,双方应依照准则要求,披露关联方交易情况。

一汽夏利和一汽轿车以与富奥股份的关系未包括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列举的条款,未将富奥股份确认为关联方,实为对会计准则的曲解。实务中,各种情况错综复杂,不可能要求准则穷尽所有的交易事项。当发生准则未明确事项时,企业应在遵循会计准则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相关判断。而不能趁机钻空子,使会计准则沦为“在谁手里就为谁所用”的“尚方宝剑”。

目前,一汽夏利、一起轿车均已发表公告,称原对关联方认定不够全面,应当将富奥股份(包括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披露了关联方交易情况。

三、案例启示

富奥股份、一汽夏利和一汽轿车,对关联方关系认定的显著差异及各自的认定澄清公告,暴露了关联方认定存在的问题,引发我们对关联方认定过程中诸多问题的思考。

(一)准则的修订没有实现与IASB的同步

2009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IAS 24)。修订后的IAS 24简化了关联方的定义,澄清了关联方的实际含义并消除了若干不一致。并明确指出,某一主体是另一主体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则某主体与报告主体相关联。而中国的会计准则并没有针对IAS24的此项修订作出任何反应。而《会计准则解释2010》中只增加“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没有全面反应IAS24的变化。

(二)准则的理解和遵循

一汽夏利和一汽轿车均以准则没有列示相关的关联方关系作为其关联方关系不成立的依据。这样的逻辑实在是对准则的误读。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就企业经济业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基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准则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这就要求企业在遵循准则时,把准则作为业务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导向,即在准则的指导下,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结合相应判断,选择适合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

(三)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的修订

关联方认定的混乱,从侧面反映出准则在指导企业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准则的原则导向如何有效发挥作用引导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而不是沦为企业谋取私利的工具是准则制定者值得思考的问题。从内部控制角度看,如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来规范关联方的认定,通过规定关联方认定的条件来有效约束管理层行为,达到关联方认定的规范化,值得关注和重视。

(四)外部审计的监督

中瑞岳华对富奥股份和一汽轿车出具审计报告,对二者关联方披露不一致的情况没有提出任何质疑,且从不同主体的立场出发,做了看似合理的解释。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第三方,旨在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提供财务报告真实有效的合理保证。在审计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不同委托方提供审计服务时,可以通过沟通方式协调信息披露不一致的行为,发挥外部审计监督的作用。

关联方占款:现状、成因与对策 第5篇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由来已久、金额巨大。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近年来,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基本上没有明显的改观,甚至在某种方面还有变本加厉的迹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占款金额依然巨大。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主要体现在“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两个会计科目下。我们以月31日以前挂牌上市的1257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剔除已摘牌上市公司及银行、证券、信托类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沪深A股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总额同比下降了0.5%,“应收账款”总额同比增长了9.08%。由此我们推断,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的确有所下降。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方式占用的资金可能并没有明显的改观,甚至可能还略有上升。理由是,年,我国经济运行好于,上市公司总体经营业绩也有较好的增长。特别是基础原材料产品供不应求、价格暴涨。相关基础原材料行业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数据也表明,这些公司的应收账款大幅下降,甚至不少“陈年烂账”也已于去年一次性收回。照此推理,20上市公司正常的“应收账款”总额,较度理应有所下降。而样本公司的统计结果显示,“应收账款”总额同比增长9.08%。我们认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为上市公司代销产品等经营性关系,加大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影响因素之一。

二是占款方式更加隐秘。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中披露的注册会计师关于关联方占款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预付账款”也是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途径之一。通过“预付账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比“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更加隐秘。

据统计,2003年度沪深A股上市公司“预付账款”总额同比增长了30.96%,增幅惊人。我们估计,这其中不能排除有一小部分是因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方式的变化。

三是占款渠道此消彼长。从以上统计数据我们推断,由于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部分或全部归还了由其本身直接占用的款项,特别是20显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的款项,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与社会公众的监督。而通过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款项,特别是通过与上市公司有直接的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关联方,以“预付账款”方式占用的资金可能还有增加的趋势,形成一种此消彼长的态势。

四是国有控股(绝对或相对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主体。从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的信息看,关联方占款现象多数发生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

成因

应该说,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改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意识、文化、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权分置、国有股流动性差。由于我国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国有股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流动性差,再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派现率普遍较低,国有股东没有其他股权收入来源,在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生存困难时,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三是意识方面的原因。国有大股东占有中小股东的利益,在部分国企高管看来是无可厚非的,把“国有资产”凌驾于“法人财产”、“个人财产”之上的意识,不仅在一些人的头脑里仍然存在,而且也体现在他们的工作中。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也认为,如果占用资金是用来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下岗职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解决了地方政府的难题。

四是历史方面的原因。尽管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借钱不还”在我国也是有历史的。特别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曾经是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而“清理三角债”也曾经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农村妇女熊德明因为敢于向国家总理反映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获得了“2003CCTV中国经济年度社会公益奖”。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欠钱不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它已是我国的一大“社会公害”。

五是法治方面的原因。应该说,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算得上是我国近年来的一个“新生事物”。尽管现有法律也可以“应付”此类问题,但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特别是如果没有针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处罚条款,法治的效果也要大打折扣。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究竟按什么赔率赔偿,该文并未详细界定。这就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刑法》已有相关条款规定了对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但对挪用给其他公司、企业、单位使用的情况并未涉及。这就是说

,我们还没有直接的、专门针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刑事处罚条款。我们认为,这也是造成关联方占款屡禁不止、清欠进展迟缓的主要成因之一。

对策

如前所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为此,解决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统筹兼顾,多管齐下。

首先是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体,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高管层,以及各级国资管理部门的领导们,是解决关联方占款现象的中坚力量,有些时候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此,首先要提高他们的认识,要使他们树立“法人财产意识”、“股东平等意识”和“以全体股东利益为本的意识”。要转变他们头脑中把“国有资产”与“法人财产”、“股东权益”对立起来的.观念,以及“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尤其要解决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头脑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给下岗职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解决政府难题的观念。只有各级政府部门、国有大股东高管,以及社会各方的思想意识真正提高了、观念真正转变了,才能谈得上想办法、找对策,积极解决占款问题。否则,即使还了旧账,又会欠下新账,形成“改了再犯、犯了再改”、“在这家改了再在那家犯”的恶性循环。

其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自20以来,中国证监会与国资管理部门在清理关联方欠款问题上下了很大的力气,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清欠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清理速度也并不尽如人意。而且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还在“顶风作案”。究其原因,他们更多地是在使用行政手段处理清欠问题。在今天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我们认为应更多地依靠法律手段,要将清理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欠款纳入法治的轨道。

日前,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领导明确指出:对于2003年8月28日以后(即《通知》发布以后),违规形成的“侵占”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表明,监管部门也希望依靠法律手段来彻底解决治理关联方占款“顽疾”。如前所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算得上是我国近年来的一个“新生事物”。但如果没有针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条款,法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因此,我们认为,应在《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专门针对关联方占款及其关联交易的界定与处罚条款,特别是要明确针对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明确中小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这不仅有利于中小股东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高管们的法律意识,在关联方占款问题上做到防范于未然。

再次就是要大力推行金融创新。目前,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债的方式无非有三:一是以现金清偿;二是以资产清偿;三是金融创新。包括“以股抵债”和“公司分立”。对于大多数关联方占款案例来说,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基本上没有现金偿还能力;若以实物资产抵债,又涉及对所抵债资产质量优劣的评估问题。沪市就曾经发生过某上市公司大股东抵债土地,在抵债后又被法院查封的事件。因此,以资产抵债不是上佳选择。而以股抵债,最起码可以减少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缩小股本总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每股盈利数值。在关联方占款愈演愈烈、而又无力以现金或优质资产偿还欠款的前提下,“以股抵债”不失为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一种“没有选择的选择”。

总之,清理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市场各方积极配合,努力探索。作为中小股东来说,既要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也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权衡各种方案的利弊,做到“两害相权取其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50家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占款情况参考信息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其它应收 其它应收 2003年末 占款参考 占用资金比

款占净资  款原值   净资产  值(万元)  净资产(%)

产比重   (万元)   (万元)

1    000797  中国武夷  112.63%  144084   127924   250362     196

2    600084  新天国际  143.04%  112433    78604    90815     116

3    600614  三九发展  152.73%   35649 &nb

sp;  23341    26967     116

4    600097  华立科技   43.34%    6453    14891    16060     108

5    600107  美 尔 雅  107.94%   46522    43099    44345     103

6    000999  三九医药   97.76%  284425   290931   285245      98

7    000410  沈阳机床  117.80%   93551    79416    74447      94

8    600800  天津磁卡   60.25%   45523    75557    68454      91

9    600193  创兴科技   84.05%   23018    27387    21093      77

10    600622  嘉宝集团   89.87%   44264    49255    33796      69

11    600671  天目药业   45.32%    9645    21284    14164      67

12    600679  凤凰股份   72.63%   63581    87544    54100      62

13    000673  大同水泥   76.40%   23154    30306    18310      60

14    000902  中国服装   84.61%   28045    33148    18572      56

15    000521  美菱电器   50.71%   42645    84093    41078      49

16    000818  锦化氯碱   46.24%   53325   115319    53239      46

17    600065  大庆联谊   54.20%   26806   &nb

sp;49456    22636      46

18    600179  黑化股份   47.08%   38983    82805    37604      45

19    600283  钱江水利   31.14%   27699    88962    39806      45

20    000928  吉林炭素   59.99%   60292   100503    44387      44

21    000569  川投长钢   49.91%   41911    83976    36964      44

22    600186  莲花味精   46.20%   89584   193896    85105      44

23    600812  华北制药   49.54%  124261   250824   109044      43

24    600693  东百集团   51.36%   18830    36659    15765      43

25    000043  深南光A    68.18%   20634    30265    12909      43

26    000859  国风塑业   18.16%   18024    99273    42196      43

27    600623  轮胎橡胶   58.63%   63777   108783    44705      41

28    000982  圣 雪 绒   56.90%   20878    36693    14945      41

29    600803  威远生化   57.02%   15992    28044    11283      40

30    600252  中恒集团   51.93%   22726    43762    17318      40

31    600746  江苏索普   35.37%   12592    35598    13900

39

32    600116  三峡水利   53.02%   20466    38599    14349      37

33    000632  三木集团   54.31%   39256    72285    26444      37

34    600836  界龙实业   40.62%    8856    21799     7957      37

35    600772  石油龙昌   62.18%   41989    67526    23578      35

36    000631  兰宝信息   54.59%   36726    67280    22827      34

37    600846  同济科技   60.96%   27656    45369    15339      34

38    600228  昌九生化   41.69%   15161    36365    10749      30

39    600318  巢东股份   30.18%   18783    62243    17991      29

40    600092  精密股份   45.96%   29256    63657    18301      29

41    000670  天发石油   39.57%   34839    88036    23068      26

42    600645  望 春 花   63.07%   19044    30194     7843      26

43    000034  深信泰丰   45.69%   14638    32036     8038      25

44    000683  天 然 碱   45.74%   21764    47584    11899      25

45    600624  复旦复华   59.15%   26173    44246

;   10727      24

46    600722  沧州化工   33.89%   33205    97970    22772      23

47    000023  深天地A    54.52%   12264    22496     5057      22

48    600266  北京城建   47.10%   78734   167162    35188      21

49    000415  汇通水利   70.08%   24830    35432     7424      21

50    000418  小天鹅A    30.34%   33586   110683    21704      20

制表:周兴政、徐效鸿、孙菊、张璐

关于本表数据来源的说明:

1、第一步先根据“其他应收款/净资产”大于30%,筛选出样本公司;

2、查阅样本公司的2003年年报中注册会计师关于关联方占款的专项审计说明;

3、根据注册会计师说明中涉及的占款金额进行统计整理,得到相关数据;

4、由于对于一些占款注会也无法认定,因此,上述占款金额只是一个参考值;

5、本数据仅为读者研究相关上市公司提供线索,不可作为关联方占款的最终认定数据;

6、一切引用此数据引起的相关差错与纠纷概与作者及作者单位无关。

姜汉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论文 第6篇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税务调整;信息披露

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移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粉饰财务报表、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和利润,已成为证券市场上人所瞩目的现象。本文拟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影响、调整和信息披露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一、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仇议等。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将可能影响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非关联方之间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关联方之间交易可能不会按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进行。因为企业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一般是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是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因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根据美国学者对164家美国跨国公司的调查表明,在内部交易中采取正常交易价格的只占35%.关联方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多样性,使其定价政策成为交易的核心内容。

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货物和劳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移定价及资产、股权的转移定价。从理论上来讲,企业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价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但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根据其战略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关联方交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与理论价格有差异。在有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甚至与其成本或市价相差甚远。

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负。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了,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务政策仍有差异,如特区的企业与一般地区企业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和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减轻其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3.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6.规避风险。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躲避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7.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的转移定价。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三、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影响

一定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实现行业结构优化,因此,关联交易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异导致不同形式的利润转移,过分偏离市场价格的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势必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负转移,减少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损失。

2.上市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的原因,每到年末,关联交易便大大增加。上市公司往往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虚增公司的利润。盈余信息是财务报表的重心,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大量的非正常关联交易,使得投资者无法区分高质量的公司和低质量的“柠檬”,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3.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可能使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场价格出售以获取差价、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料、无偿或低于正常利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低质量资产等。这实际上是吮吸了上市公司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侵蚀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4.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有悖于公平交易原则。一些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展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干扰市场交易秩序。

5.一些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可能利用转移定价低价向其国外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公司进口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等,来转移在我国赚取的盈利,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四、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税务调整与规范

理论上,关联方交易是企业通过与关联方发生资产或债权债务的转移,达到企业预期目的的一种自主性企业行为,是不可避免的,转移定价是企业自身的战略行为,不应予以干涉。但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对国家税收、投资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都有着较大影响,如果没有一个游戏规则,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证券市场和整个社会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与规范。

1.国外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规范

判别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必须有一个标准,美国倡导的“正常交易准则”目前已被各国广泛接受。依据此原则,在确认跨国公司某一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税务部门将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的销售条件下,由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如果转移价格超越了“正常交易准则”确定的标准,税务部门有权实施“转移价格审计”,调整并重新分配该公司的利润、扣除额及其他收入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确定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额,强制其交纳税款及罚款。为了评价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准则”,美国税法中规定了三种计算交易价格的方法:(1)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该法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此法最能体现“正常交易准则”的要求。但是在质量、数量、商标、品牌甚至市场的经济水平的差别等方面,直接对比并非易事。(2)转售定价法。此法将从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视为相互独立的供销双方,它要求供应方的转移价格相当于销售方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3)成本加成定价法。此法是在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实际成本上加毛利来确定转移价格的方法,毛利的确定须参照执行同种职能的独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当无法取得可比价格或无法取得可参照信息时,税务部门将利用“利润分配法”来评估转移价格。此法将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按各成员所占用的资产、履行的职责及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通过考察各成员的利润间接评估转移价格的合理性。跨国公司有权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订价策略,一旦选定,就必须严格按该法的具体规定转移价格,并前后期一致。跨国公司可与税务部门事先达成“预订价格协议”,明确转移价格的方法,然后依协议行事。这样,跨国公司可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避免税务部门的转移价格审计。

0ECD1996年最新指南规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认定方法有五种,即可比非受控定价法(CUP)、转售定价法(RPM)、成本加成定价法(CPM)、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和利润分割法(PSM)。前三种是传统交易法,是确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是否正常的直接方法,但由于交易的商品质量、生产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的不同,要确定一个使纳税双方及不同征税机关都接受的正常交易价格并非易事,因此0ECD规定,在上述三种方法无法实施时,可采用后两种方法,以利润为基础,通过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推断转移价格是否合理,从而将应税所得调整到合理正常。

2.我国对转移定价的调整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销活动,其调整顺序是:(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类似。但是,我国对于其他合理方法,并无相应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往往采用核定利润率调整,其结果往往有违正常交易原则。对于调整次序,0ECD1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指南时就不赞成对各种方法规定机械的顺序,而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合适的调整方法。1995年,0ECD再次重申了这一点,只不过指出,只有在传统交易法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交易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率法、利润分割法)。美国1992年也宣布取消对使用次序的规定,只要求对方法的选择应列出相应的理由以证明其符合最优法规定。因此,对于人为地规定调整方法的选择次序,并无依据,只要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就可以采用。同时,我国对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也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应借鉴0ECD关于转移定价调整的规定,对调整方法作出详细规范,并引进交易利润法,以便在无法取得可比市场交易价格时通过比较利润推断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了节省调整成本,可扩大采用目前国外较为普遍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即企业向税务机关事先报告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方法,经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依据。对于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应规定企业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信息披露

对关联万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往往是税务机关进行的,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税避税,但是,转移定价影响的不仅仅是税收,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粉饰和转移资金的考虑往往要超过避税的考虑。因此,会计也应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充分的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价企业关联方交易及其影响,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思路,一是在会计报表中用公允市价重新计量,即按照不存在关联关系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二是在财务报告中详尽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信息。由于许多交易具有不可比性,对各种交易按照公允市价重新计量几乎是不可能的,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主要是反映经济事项,而不应重新对交易进行定价。因此,对于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比较可行的是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转移定价的要素。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也是这么做的。如加拿大,企业不但要披露关联交易所使用的计量基础,而且应鼓励披露有关交易价格如何决定的信息,以帮助使用者评估该企业关联交易的影响。对于以账面价值计量的交易,应揭示其账面价值与交易价值的差异。英国FRS指南也认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要的关联交易的其他要素,包括了对重要资产转移金额与正常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的说明。而香港联交所则要求发行H股的上市公司,若发生非国家政策或计划规定的、与关联方的交易,如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水电等,不单要有足够的披露,更要公司能确认这样的安排是否符合企业的利益。

我国1997年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要求在发生关联方交易时,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准则《指南》对定价政策的解释是:“指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例如,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否与非关联方价格相一致。如果关联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也应当披露是如何进行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账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1)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方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2)资产、股权转让关联方交易,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3)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4)其他重大关联方交易。同时规定,监事会应对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应该说,这些要求还是较为严格的。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关联方转移定价的披露存在较多问题:很多公司没有披露交易金额或定价政策,对关联方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示“按协议价格”、“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优惠价”、“成本价”,没有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只有少数企业披露优惠的具体比例、成本加成比例。实际上,正常市价、批发价、合同价、协议价、计划价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并未明确其与市价的关系,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无法对关联交易作出判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底为了取得配股权等目的,便借助关联交易来使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好看,也就是进行盈余操纵,因此,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便故意三缄其口,以掩盖企业的真实情况。二是部分企业担心过分的披露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转移定价的披露会涉及到企业的成本、销售价格等,这些往往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为竞争对手知晓,可能造成企业的竞争逆势,因此企业往往不愿主动披露详细的转移价格信息。三是目前会计准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还很不完善,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要求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但是,无论是准则还是指南都缺乏具体的细节,没有要求企业披露决定该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从而将模糊性带人披露中,成为监管规范的一个漏洞,致使一些上市公司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而另一些上市公司则据以逃避披露监管。事实上,转移定价是关联方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因此,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尤其应侧重披露转移定价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财务操纵,必须要加强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信息披露的监管。首先,应当在准则或证监会披露规则中对转移定价的披露做出详细而可行的规定,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基本要素,包括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成本或者(可比)市价、再售价格、净利润率或毛利率、选择该方法的理由、与公平市价的差异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信息,并提供由独立财务顾问签发的关于交易是否公平的声明。对于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可能导致竞争逆势的信息,在进行成本效益权衡后,认为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披露豁免。但如果关联方交易显失公平且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则不得豁免。对于重大的交易的详细信息报证交所。其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监管机构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可鼓励投资者对其提出诉讼,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第三,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确定企业是否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公允地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基本要素,尤其是转移价格,审查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转入或转出利润、操纵利润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湖南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沪深两市上市公司97中报关联交易披露情况一览表[N].中国证券报,1997-10-29(5),1997-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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