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野外用火工作报告

2024-06-16

春季野外用火工作报告(精选10篇)

春季野外用火工作报告 第1篇

为有效管控野外火源,切实消除人为火灾隐患,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全乡森林资源安全。我乡在全乡范围内对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了持续有效的监管,坚决履行我县的相关防火目标任务,杜绝一切不合理的用火行为,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控制野外火源、消除火灾隐患、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为目标,组织乡、村两级力量,在全乡范围内集中开展春季打击违法野外用火专项行动,维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两会期间我乡防火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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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目标

一是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违法用火行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乡森林资源安全;二是完善防控体系,提高防控能力,有效提高我乡森林防火管理水平;三是通过严厉打击,逐步规范群众的用火行为,彻底革除随意野外用火的陋习,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逐步树立安全用火、科学用火的意识。四是控制野外火源、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的发生。

三、打击重点

一、生产火源。主要包括:燎地边、烧茬子、烧荒、烧秸秆以及防火区烧炭等。二是非生产性火源。主要包括:上坟烧纸、烤火、野炊、野外吸烟、未成年人及呆傻人员玩火等。三是故意纵火行为,主要是存有不满情绪和偏激行为的人员违法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要坚持开展宣传活动。各村领导要利用村中大喇叭天天广播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特别是野外用火管理规定,防止村民一些不合理用火行为的发生。

二要组织打击力量有效控制。乡政府协调有效力量,组成打击违法野外用火宣传执法队,逐村、逐场、逐段、逐地块、逐山头,打现行、抓典型。在全乡范围内巡回进行防火监查,一旦发现火情,立即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理,并对有重大过失的当事人予以严厉处罚。

三要加大曝光力度。乡政府在坚决执行防火行动的同时,对行动过程中的违法野外用火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各村村民起到警示的作用,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要切实加强信息反馈工作。此次春季打击违法野外用火专项行动实施日报制度,每天村干部都要积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把工作情况告知乡里,乡里也要把今日的防火工作向县防火办汇报。在每日行动结束后,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把本日出现的具体防火情况予以记录。

春季野外用火工作报告 第2篇

当前,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形势严峻。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序开展,做好我县野外用火巡査及打击整治督导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把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第一政治责任,建立健全野外火灾隐患巡查长效机制,筑牢火灾防控人民防线,把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作为工作底线,保持清醒头脑,把开展野外用火巡查及打击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督导基层迅速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二、目标任务

层层压实森林防火管护责任、地块责任、包片责任和对特殊人群的监管责任,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看、火有人防责有人担,切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三、组织领导

(一)按照县政府安排,成立XX县野外用火巡查及打击整治工作领导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XX同志任组长,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7个督查组组长任副组长,指挥部各督查组成员任领导组成员,从5月2日起赴各乡(镇)检查督导野外用火巡查及打击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韩东茂、田勇进同志兼任。要求各乡(镇)按照县级设置,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巡查队伍。

督查一组:XX乡、XX乡

组长:XX(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成员:县公安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督查二组:XX镇、XX镇

组长:XX(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成员:县检察院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督查三组:XX乡、XX乡

组长:XX(县法院常务副院长)

成员:县法院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督查四组:XX镇、XX乡

组长:XX(省森林公安局XX分局政委)

成员:省森林公安局XX分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督查五组:XX乡、XX乡

组长:XX(县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县人武部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督查六组:XX镇、XX乡

组长:XX(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县林业局相关科室工作人

督查七组:XX乡

组长:XX(县应急局局长)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二)县公安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的督导组,不定期在全县开展野外用火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

四、督查时间

从5月2日至5月31日。

五、督查方法

通过座谈了解、听取汇报、现场督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

六、督查内容

(一)各乡镇是否按照县政府通知精神,成立领导组及巡查组,是否确定固定的巡查队员,是否召开会议进行专门安排部署、制定方案、签订责任书,是否落实责任分包制;

(二)是否制定护林防火巡查工作方案,确定巡查模式、巡查时间、交接班制度;

(三)是否有具体工作措施,将森林防火管护责任、地块责任、包片责任和对特殊人群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四)是否设立巡查记录本,是否有详细的巡查记录及交接班内容;

(五)是否举行宣传活动,群众反应如何;

(六)是否对本辖区的自然保护区、原始森林、生态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要部位底清数明;是否开展隐患摸排工作;

(七)是否在驻守林区的主要道路和景区入口设置检查站;

(八)护林员、检查员、瞭望员是否在岗到位,是否配备必要防火灭火工具;

(九)是否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交当地政府整改落实;

(十)当地的禁烧秸秆工作开展得如何,铁路沿线禁烧工作是否管控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督查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开展野外用火巡查及打击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把打赢护林防火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二)明确职责。

根据县工作领导组安排,7个督查组要按照“责任分工”“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切实落实各乡(镇)的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管理,严厉打击野外违规使用明火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务求实效。

要指导各乡(镇)迅速对辖区内禁止野外用火巡查工作进行梳理,理清思路,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导。

要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督导力度,有针对性地协助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开展好野外用火巡查禁防和打击整治工作,切实降低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风险,确保取得实效。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3篇

一、野外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森防指的森林防火知识培训。

二、野外作业的单位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机构,明确防火责任人,健全防火规章制度。

三、野外作业点要建立扑火队伍,落实责任,配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出现问题能够自救。

四、野外作业点必须设立防火宣传标语、标牌、警示标志。

五、野外作业点应到满归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理野外生产生活用火批复手续,限定活动区域。

六、野外作业施工人员必须交纳防火抵压金,金额100元,写防火保证书,每台车辆交纳防火抵压金300元,到期限不出问题,抵押金全部退回。

七、野外作业施工人员不准野外吸烟、烧烤食物、捕鱼狩猎、弄火取暖等随意弄火,入山要办理通行证,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专职人员的检查教育,作业队点的火种要设专人管理。

八、山场作业点周边打设宽3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易燃易爆品的存放要远离用火处,并周边开设宽30米防火隔离带。

九、山场作业点的炉子、火墙、炉筒、烟筒应达到安全防火的要求,室内要有防火大水桶和沙箱,倒炉灰要往安全指定地点倒,倒灰不得带余火,野外作业点车辆和设备应安装防火装置。

十、野外用火的单位与个人应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五级风上天气,不入山、不生产、不用火。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规范野外用火管理,保障林业、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凯淖尔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生产、生活等用火行为,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及其他生产领域活动的野外用火;非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吸烟等非生产性活动的野外用火。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春节至清明节,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请木凯淖尔镇政府同意发布通告,确定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有关活动依法进行限制。

第五条 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第七条 按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各责任区设立责任人一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本责任区内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防火巡查,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发现违章野外用火应立即制止;

(三)负责与临界的责任人协调,落实交界处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

第八条 各防火责任区应逐级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至少配备一名巡护人员,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巡查。

防火责任区内各村委会负责人具体落实本村森林草原各项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防火责任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具体落实本单位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第二章 野外用火管理

第九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用火的,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并领取《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任何非生产性用火均不予批准。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严禁许可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条 领取许可证的用火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根据许可证的规定用火,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的人员严禁发生如下行为:

(一)吸烟,乱丢烟蒂、火柴梗;

(二)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

(三)焚烧田埂草;

(四)野炊、烤火取暖;

(五)玩火取乐;

(六)可能引发火险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防止被监护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因管理失职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旗人民政府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发布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十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高火险区。确需进入高火险区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入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镇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植被区、草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野外作业活动的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必须与野外作业场地所属乡(镇)防火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缴纳保证金,自行配备灭火器材,落实野外作业场地的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第十六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做好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趋势分析。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刊登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

第十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火险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应限期整改。对重点火险区应进行清田边、清林边、清隔离带边的“三清”活动,彻底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 防火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分布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规划设计防火隔离带,夏季草籽成熟落地前在市界、林缘、林内等重点地区设立防火隔离带,保证内火不外延,外火不烧入。第十九条 符合计划烧除条件的区域,应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并取得批准后计划烧除,降低可燃物载量。

第二十条 “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派出防火检查组,进入高火险区检查监督,严防火灾发生。

第二十一条 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广泛、深入宣传防火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防火意识,组织野外用火巡查员,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逻检查,及时发现火险,制止违章用火行为。此外,对本区域内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实行“乡镇、村组、监护人”三级监管,并加强对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 植被区、草原主要通道和路口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牌、标语。

第二十三条 防火期防火部门、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防范,对卫星监测热点信息及时组织核查,如发生火情,在1小时之内及时、准确、逐级上报旗防火指挥部,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四条 防火责任区内巡护人员应按时上岗到位,认真履行巡护职责,及时报告火情,如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协助有关机关调查。第二十五条 防火期内,全部救火队员应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进行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六条 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要指导公益林管护站人员做好区域内防火工作,做到管护站即防火站、护林员即防扑火队员,发挥好公益林管护站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预防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连续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森林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森林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森林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经森林、草原防火部门通知不消除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野外用火或违反《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野外用火的;

(三)引发森林、草原火警、火灾的。

(四)其它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除依法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支付扑火相关费用、限期植树还林、种草等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情不报或不及时向镇森林(草原)办公室上报森林、草原火情的;

(二)未按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和工程建设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违反森林、草原防火值班、巡护制度,玩忽职守,擅离值班岗位的;

(七)怠于履行职责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治野外用火活动策划 第5篇

为强化野外用火的查处力度,进一步从源头上堵住火灾隐患,确保实现森林防火“四确保、四控制”的目标。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野外用火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3月20日至3月28日,为期8天。

二、整治对象

1、在林区违反规定烧灰、烧田坎、烧杂草、烧山等野外生产用火行为;

2、在林区违反规定上坟烧香、烧纸、放鞭炮、非法狩猎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3、厂矿等企业在林区乱爆破、乱倒易燃物品、乱拉电线等行为;

4、其它在林区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

以上违章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整治任务

各村森林防火挂村包村镇干部、村干部每人1起、森林防火专业队员每人2起,下达查处野外用火指导性任务数(详见附表)。

四、奖惩措施

1、野外用火整治情况每月底报镇防火办,每月一通报,整治期间,镇政府督查组将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进行通报。整治不力的将通报批评。

石嘴山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称林区)及其边缘(以下称林缘)地带所从事的一切野外用火活动。

第三条 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管护单位要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用火管理、野外用火安全检查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野外用火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国家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野外用火管理措施,组织野外用火安全检查监督,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野外用火审批等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基础知识,规范全民野外用火行为。

(一)市、县(区)防火办要加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督,严格控制其野外用火行为。

(二)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的野外用火教育,开展野外用火知识课外辅导活动。在森林防火期,要时刻注意预防森林火灾,不得随意用火进行野炊。

第七条 在森林防火特别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地的森林火险天气和野外用火管理等实际情况,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组织对辖区野外用火管理的监督检查。对野外用火控制不力,巡查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八条 在林区、林缘的农村农事生产用火,应逐步推行“三集中”原则,即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集中地点、集中人力、集中时间进行统一烧除,以解决农村、农业、农民农事生产用火与控制野外用火的矛盾。

第九条 通过林区、林缘的高压输电线路,输配电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要承担高压输电线路沿线的森林防火责任,需经林间通过的新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必须向市、县(区)森林防火部门通报;并应派出专人巡查线路,严防输电线路断落或变压器着火,引发森林火灾。

第十条 市、县(区)防火办和林木管护单位的护林人员,应坚持每日巡防护林,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做到见烟查、见火打,切实把野外用火管住、管死。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特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各类防火信息,对国家、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部门和气象卫星遥感发现的林火热点,要及时组织护林人员进行巡查核实,并将卫星热点核查情况在30分钟内如实报市森林防火部门。

春季野外用火工作报告 第7篇

十不准

一、不准在林区边缘烧田边低头草;

二、不准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

三、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丢烟蒂火种;

四、不准在林区内烧炭、烧火粪;

五、不准在林区上坟烧香纸、燃放鞭炮;

六、不准在林区生火煮饭、生火取暖;

七、不准进入林地或林地内玩火;

八、不准在林区毁林烧荒开垦;

九、不准在林区使用土制火枪狩猎和烧火驱兽;

十、不准携带火机、火柴、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六不烧

一、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不烧。

二、为开好足够20米宽度以上。

三、未组织好足够人力看守不烧。

四、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

五、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

春季野外用火工作报告 第8篇

活动总结

进入春季防火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市林业局的指示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狠抓严管,分阶段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上积极主动、宣传上形式多样、管理上责任权利结合,采取了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很抓防火宣传攻势,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加大防火督察力度等工作方法,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火灾零发生。

1.责任落实到位。我们在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上,严格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成员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防火,具体抓落实,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实行防火系统分工,平时按责任分工抓预防,发生火灾统一协调抓扑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集中精力抓防火,堵塞漏洞、清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县防火办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防火期内不得外出,坚守工作岗位,坚决杜绝脱岗、漏岗现象的发生,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责任网络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森林防火责任体系。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条件、资源条件和社会稳定条件。

2.宣传教育到位。宣传工作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 程序,在前期的春季防火宣传工作中,我们组织开展了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宣传活动,组织上街散发了《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手册》500多本,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扑救知识等进行了宣传,营造了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

3.火源管理措施到位。在火源管理方面,我们在“早” 字上下功夫。进入春季防火后,林业局防火队员全部上岗,每天上山巡查,加大巡查密度,对坟区、墓区、林区、矿边、绿化带两侧以及成方连片的地块,进行重点防范,不允许出现任何火灾隐患问题,在活动期间,我县共出动宣传巡查车辆110台次,出动人员360人次。

总之,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文件精神,抓好各项防火扑火措施的落实,为保护森林资源贡献力量。

永年县防火办

春季野外用火工作报告 第9篇

22、护林常抓不懈,防火警钟长鸣。

23、严防森林火灾,贵在严管火源

24、森林防火常年抓,保护森林靠大家。

25、森林防火记心上,人人护林理应当。

26、防火就是保生态环境,毁林就是毁生态环境

27、绿色家园是我家,森林防火靠大家。

28、风高物燥,注意防火。

29、入山不带烟,野外不吸烟

30、永葆青山常在,莫忘森林防火

31、打防结合除隐患,保护生态常青山

32、吸烟引起火烧林,国法难容要判刑

33、火烧森林易,树木成林难。

34、用火凭侥幸,灾祸离你近

35、棵棵大树汇成莽莽林海,星星小火酿成熊熊烈火。

36、秋冬季节草枯叶黄,森林防火群抓群防

37、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38、森林一把火,大地两行泪。

39、严格防火措施,严防意外失火

春季野外用火工作报告 第10篇

为有效控制野外火源,严厉打击森林违法用火的行为,确保发改委系统森林防灭火形势持续保持稳定向好,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野外火源治理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发展中心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县野外火源治理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全县野外火源治理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批示要求,坚持“防未、防危、防违”“打早、打小、打了”全链条管理,对农事用火、林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吸烟等引发火灾的主要顽疾进行集中治理,建立健全火灾隐患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重大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坚决遏制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严防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一百周年。

二、组织领导

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野外火源治理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局长)为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高位推动,上下一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各企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强化防灭火一体化理念,加强协同配合。

(二)坚持依法治火,防治结合。敢于较真碰硬,坚决依法查处违法用火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狠抓过程控制,边查处、边检查、边整改,及时堵塞漏洞。

(三)坚持底线思维,警钟长鸣。强化红线意识,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及时准确分析森林火险形势,落实预警响应措施,把握工作主动权。注重普法宣传,开展警示教育,倡导主动防火,营造浓厚防火氛围。

(四)坚持标本兼治,务求实效。深入总结短板不足,不断健全法规制度、完善标准规范、强化执法体系、拧紧责任链条,为实施依法治火、依法管火提供保障。

四、行动步骤

(一)野外火源治理专项行动

结合x月份县林业发展中心、县公安局联合布置的全县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时间自通知之日起至x月xx日。

(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

自x月xx日——xx月xx日,结合全县森林防火宣传月,突出重点时间、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全面组织开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

五、工作内容

(一)野外火源治理专项行动

配合治理农事用火。配合重点治理高火险天气林田交错地带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等农事用火失管失控问题。治理源头管控不到位,对农事用火不劝阻、不报告。治理对违规用火管理“宽松软”问题,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配合治理祭祀用火。配合重点治理推动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工作不力,打击在林内、林缘烧纸钱、烧香点烛、燃放花炮等违规用火行为。治理墓区周边可燃物清理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问题。治理宣传引导、综合管控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疏堵结合。治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以身作则,带头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问题。

配合治理野外吸烟。配合重点治理对野外吸烟人群教育不到位、不监管问题。主要是对进入禁烟区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检查,严禁携带烟火进入工作场地,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

配合治理其他生产性用火。配合重点治理违规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施工作业跑火等隐患问题。治理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实施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或用火审批不严格。治理生产性用火未在合适的天气条件下实施、未开设隔离带、未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等不按规程操作问题。治理有关部门对违规生产性用火监管缺位、处罚不严问题。

配合治理其他非生产性用火。配合治理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林区、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等行为引发森林火灾问题等。配合治理林区民居、乡村和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周边可燃物清理不到位,造成家火上山、山火进家隐患问题等。

配合治理“防火码”推广和应用情况。配合重点治理“防火码”推广应用积极性不高、进展缓慢的情况,督促各地重点提升“防火码”卡口总数量、卡口启用率、卡口扫码总量,把“防火码”作为野外火源管控及火情事后追责数据支持的有效抓手,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

配合查处违规农事用火。高火险天气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等行为。

配合查处违规祭祀用火。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上灯点烛、燃放花炮、焚香祭祀等行为。

配合查处其他违规生产性用火。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防虫防疫、点烧隔离带等行为。林区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配合查处其他违规非生产性用火。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行为;林区、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等行为;破坏、盗窃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配合其他专项行动内容。严查去冬今春森林火灾积案,严打故意纵火、失火烧山行为,严惩阻碍执行森林防灭火公务行为。森林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清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严峻形势,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确保此次行动取得实效。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下联动,层层抓落实,层层传导压力。要切实把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各单位协同推进、形成合力。

(二)坚持预防为主,突出源头管控。要积极围绕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工作,认真研究本地区历史火灾起因,摸清火情规律,找准问题根源。要注重点面统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方向和重点人群,紧盯农事用火、林事用火、祭祀用火和进山入林游客等,从源头上遏制各类风险隐患。要加强视频监控、无人机、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切实增强监管能力水平。

(三)突出宣传引领,强化警示教育。要结合实际,推动森林防灭火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不断推进防火宣传教育常态化,增强全民防火意识。要配合严肃火案调查,切实加强森林火案行刑衔接工作,依法从严从速惩处肇事者,全面提升打击违规违法野外用火和火案查处力度,要配合曝光火灾肇事者和违规用火处罚案例,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大震慑作用,提升群众法制观念和防火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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