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配置方式研究

2024-05-15

我国农村土地配置方式研究(精选8篇)

我国农村土地配置方式研究 第1篇

我国农村土地配置方式研究

简要分析、总结了我国农村土地配置方式的演变过程,找出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配置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提出了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配置方式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基本设想及其配套措施.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3(1) 分类号:F301.1 关键词:土地配置方式   市场   土地股份合作制  

我国农村土地配置方式研究 第2篇

1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

所谓转包,即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确立转包关系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签订转包合同;转让是指土地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内,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入股是指把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加联营企业行为。目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是我国最广泛存在的形式。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所有的调查问卷都至少包含了上述五种形式的一种,其中有80%的调查问卷包含了上述五种形式的三种以上。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是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基本形式,发展很快!(见附表)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中对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也加以确认。

2 、“反租倒包”的形式

“反租倒包”式生产经营方式,即某些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需求,确定原材料的需求及土地规模,与农民签订一定面积、一定期限的土地租用合同。然后企业在这片土地上对农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做出周密设计,再反还给农民耕种,农民按劳计酬。再租用期限企业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农民则成为雇员,双方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目前这种形式在我国是极个别现象是一种少之又少的现象。

这种形式与“定单(合同)农业”很相似,我们要注意区别。“定单(合同)农业”是指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需求,确定原材料的需求,与农民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到期履行合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在现实中,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还给农户提供一些资金、技术、种子等方面的帮助。“定单(合同)农业”在我国存在范围比较广。

3 、股份合作制

这种股份制与前面的“入股”土地流转形式不同。广东南海市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地区。南海市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是成立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土地资产以及其它非土地资产,村民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从股份公司获得现金分红。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两种模式 :

(1)、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资产评估被作为投资入股,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给农户配股。大约有40%的股份公司是通过这种方式成立的。

(2)以土地作为唯一资产入股,并根据以下方式给每一个成员配股(达十股): 』本股:生产队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基本股;

⒊邪权股:根据每一个成员自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以来承包土地年限股;

@投贡献股:根据年龄配股。

南海市没有统一的股份制模式,上面三种模式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比例:4:3:3或3:4:3。大约有60%的股份公司是以土地作为唯一资产入股的方式成立的。

目前,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存在的范围较小,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如广东、浙江等。

4 、“两田制”基础上的承包、出租等

“两田制”是指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有些地区叫经济田和责任田),口粮田只负担农业税,不交土地承包费,承包田按照市场原则实行有偿承包,再承包费低标和上限范围内,现场投标、公开竞争,确定承包费标准。

这种形式在我国存在的范围较广,特别在以前,发展比较快,但在我国实行家庭承包30年不动摇政策之后,这种形式发展萎缩,即将消灭。原因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六条: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还是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缴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以内(以村为单位)。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这实际上是对“两田制”基础上的承包、出租的否定。

(二)、非法形式

1 、直接出卖土地

直接出卖土地既有土地所有者直接出卖的也有土地使用者(承包者)直接出卖的情况。例如,集体(往往是村委会)直接把集体土地出卖给城镇单位或个人作建设用途,甚至是买给个人建造坟墓;土地使用者(承包者)将土地直接出卖给砖坯制造者用来做砖坯,严重破坏土地而且不进行复垦。这些现象在我国存在范围较广,危害也特别大。

2 、变相买卖土地

变相买卖土地是指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性质,从而实现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交易活动。这种现象是一种普遍在的现象,多表现为以买卖房屋为名,掩盖买卖房屋基地的交易。

3 、非法转让、转包、出租土地

所谓非法转让、转包、出租土地是指集体组织或承包者私自转让、转包、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的交易活动。目前这种现象在我国存在范围较为普遍,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例如,以“联营企业”为名,非法占用乡镇集体土地;还有的是非法签约租占农地建度假村、游乐园,办企业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产生的原因

(一)、合法形式的原因

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广泛出现了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现象。总体来说,我国整体综合国力提高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农业阶段性调整,建立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结果,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规模经营所必须的,具体来看,有以下原因:

(1)、外出打工潮流的形成。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差异的拉大,贫富差距的扩大,外出打工已成为一种潮流。打工者已不是简单的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以打工为获取基本生活来源的人越来越多,这就导致更多的人进行土地流转。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强调的是外出打工现象不仅是在中、东部地区,而且在东部地区也广泛存在,表现为底收入的农民外出打工。当然这里外出打工者把土地转让、转包、出租出去的

前提是他们对外出打工预期收入比“种地”的预期收入高。在我们的调查中,把外出打工作为土地转让、转包、出租原因的比例分别如下:四川88.89%,陕西69.05%,东北(吉林、辽宁)57.14%,浙江71.42%。从以上这些数字可以很明确的看到:外出打工已成为影响部分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民兼业行为的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单独靠种田生活的农民日益减少,农民兼业行为日益增多,农民收入有了多种来源。同时“种地不赚钱的思想”也渐渐的冲击着人们的头脑,想不种地从事其他行业的人也越来越多。在我们调查承包土地后又转让、转包、出租的原因时,针对“种地不赚钱从事其他行业”选择的回答情况(包括进乡镇企业的情形)如下:四川61.13%,陕西88.09%,东北(吉林、辽宁)71.45%,浙江61.14%。从上述数字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农民兼业行为增多已成为影响部分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

(3)、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不变的真正实施。自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这个政策以后,各级政府坚决执行了这个政策,特别在,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夕,江总书记在一次各省、各部门、各军区领导参加的内部会议上,严肃指出了这个问题以后,这个政策很大程度上得以贯彻。其中“生不减地、死不去地”是这一政策的重要方面,而且党中央、国务院还多次强调存在“小调整”的地方,要严格限制“小调整”次数,尽量不调整(这也是理论界的共识点)。因而今后“有人无田、有田无人”的现象将会更加突出。而解决办法只有一个,既加快土地合法流转。

(4)、政府的鼓励、引导。“反租倒包”式的农业中、股份合作制式的农业中,政府行为是显而易见的,换句话说,没有政府的鼓励引导,这些形式是很难发展的,这是大胆的改革,为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的新尝试。现在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引导、鼓励土地流转的,特别是在“定单(合同)农业”、城市近郊区蔬菜、水果基地等土地。例如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政府为了确保定单落实到实处,他们借助行政作用力,及时将定单任务分品种分解下发到各购销企业,制定奖惩办法。对定单品种,按高出保护价4%至15%收购。再如 :上海市金山区政府对该区“家庭农场”的政策:对土地承包40亩以上的农户,政府帮助土地流转,并一次性补助农业设施配套费1.5万元;对农场内配有50只塑料大棚以上的农户,每套大棚补助风险基金200元。对添置农业设施资金有困难的农户,政府担保向信用社贷款,贷款所付利息在3年内由政府补贴。

(二)、非法形式的原因

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中,非法转让(这里“转让”与前不同,是广义的土地流转)土地形式比较严重。这不仅危害了国家集体利益,而且还严重破坏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但长期以来,这种非法形式是屡禁不止,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还日益恶化。其得以广泛存在,有着深刻的原因:

(1)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主体不清,产权模糊,土地所有权无法体现。这是我国农村土地非法转让能屡屡得逞的根本原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随便指出农村一亩地,我们往往找不到谁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相反,土地承包者还总认为土地所有权是他自己的。该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有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有三个,即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小组。但在实际当中,三家的责任心都没有,经营、管理者地位是虚无的,是无从体现的。这种主体不明确的直接后果就是土地转让无人监管。所以才让某些不法分子屡屡得逞。

(2)政府监控力度不够。我国现阶段县级管理土地问题有两个机构,即土地管理局和农业委员会(两种机构的名称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土地非法买卖问题有土地管理局管理,农村承包土地问题由农业委员会来管理,但是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土地流转问题就没有机构来管理了,所以才导致非法交易土地行为肆虐起来。当然这也与某些机关贪污腐化、默许纵容非法交易集体土地有关,特别是那些打着“联营”、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帜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地方政府更是纵容之。

(3)在市场经济下,对商业性征地,我国政府实行“低征高卖”政策不合理。对商业性征地,我国政府实行“低征高卖”政策导致两种不同现象。一方面农民宁愿自己买卖土地,也不愿意把集体土地国有化;另一方面,很多商人面对高额地价,不愿意购买,宁愿冒风险去农村直接购买集体土地。特别是近些年来,城镇地价越来越高,有更多的人瞄准了农村土地。

(4)我国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土地登记只是针对每个集体土地进行简单登记(往往以村为单位),这样,在部分土地交易后,查证难、归责难,而且难以约束农地非法转换后的用途变更。

三、阻碍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因素:

(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健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我国有关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更是不健全、不完善。具体来说,规范土地自由流转问题的法律只要一部,即3月1日刚刚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第三十二~四十三条)。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虽说有,也是少之又少,而且往往是针对具体问题的规定,所以导致农地使用权市场的混乱。这往往表现为管理的混乱、交易的混乱。(见附表)

(二)地方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

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是不发达的,处于萌芽状态,或者说是不存在这一市场的,所以它的健康发展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很难得以快速发展的。事实证明了一点 :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鼓励、引导,就没有当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大规模发展。而我国现阶段各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对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的态度是这样的:(见下表)

态度 不管不问(不包禁止) 引导发展(不包鼓励)

东北(吉林、辽宁) 42.87% 14.27%

四川省 44.45% 13.89%

陕西 66.67% 19.05%

浙江 42.86% 14.28%

江苏 40.00% 20.00%

由表可知:我国各地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也是导致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农业风险防范机构尚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农地还发挥着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作用。很多农民不得不把土地作为安身之地,作为获取基本生活资料的源泉。因此有很多农民虽然外出打工,从事第二、三产业,无暇顾及农地,但是他们还是不愿意转让、放弃农地承包权,把它们作为自己的退路,不惜粗放性经营,甚至抛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面临

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两种风险交织在一起,使农民很难获得预期收益,有的甚至血本无归。这使得很多有能力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经营的人不敢进行规模经营,不敢接收流转土地。

(四)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随意的现象,往往表现为口头协议、无偿转让等(见附表)。流转机制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健全的,这严重阻碍土地大规模流转。从土地使用权价格来看,由于土地承包权的价值性和商品性不明确,土地使用权也缺乏历史价格。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集体所有,我们也不可能借鉴外国土地价格。所以造成土地产权价格单一,价格体系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使用权价格体系不建立,内部价格不理顺,土地不可能会有大规模流转。

(五)非法土地转让,混淆土地合法转让性质,阻碍合法土地转让

由于非法农地转让在表现形式及转让方式与合法转让有极为相似的地方,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把握土地转让的性质,往往把合法土地转让当成非法土地转让,并给予禁止和惩罚当事人。这让人们对土地流转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大胆进行合法土地转让。

四、分析与建议:

(一)因势利导,构建新的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模式。

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农村必然会发生很大变革,在变革中必然有新生事物出现。我们对此应因势利导,积极构建新的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模式。当然我们也要把握住以下三个方面:(1)该事物符合三个“有利于”(2)不是买卖土地,不是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3)改变农地用途的。例如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三王村,从19起在农民保留农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把土地提供给村里的花木栽培公司,农民作为股东。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公司以每亩500公斤小麦计算,向农户支付现货;春节由公司免费向农户提供肉、油、水果等。据村长兼公司总经理介绍:公司雇佣了以女性为主的400名农民,每年每人3500元工资。另外,男人外出打工,使农民的收入比过去增加了3倍多。从上述案例知,该村的土地使用权名为股份制,但这是与广东等传统的股份制是不同的,相反,这种形式与“反租倒包”式经营有相似之处,但也不是“反租倒包”式农业。但是其存在适应了当地经济发展,不违背上述三个条件,我们就应该鼓励其发展。

(二)明确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明确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村委会的监督

有的学者建议在农村设立农地经营公司 ,他说这样能有效维护农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避免以往法律体制下村委会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现象。 笔者认为村委会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现象是极少数的现象,更多的表现为村委会对承包出去农地不管不问(见附表及上述表), 缺少责任心。退一步讲,那些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村委会是指全部明确法律有漏洞的结果。因此,我们建议有权机关立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明确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以增强村委会的责任感。同时,笔者还认为我们只能明确村委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而不是村小组、乡镇政府。首先,村小组经济势力单薄,在现实生活中作用远比不上村委会;再次,乡政府管理范围过大,不利于对农地使用权变更的监督管理,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影响力大,一般情况下,一村就是~3000亩土地,范围适中,所以我们要明确村委会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我们这里所指的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者是村小组或乡(镇)政府的情况。用这种方法可以进一步明确责任,弥补我国集体土地主体不清晰,产权模糊现象。

(三)建立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监管机构,大力整顿土地使用权市场

我国现阶段,非法土地转让问题是由土地管理部门来管理的,农地承包问题是由农业管理不稳来管理的,这种现象造成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比较混乱。鉴于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现象,我们建议成立一个具有“土地管理”和“农业管理”双重职能的机构来专门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权市场,大力整顿土地使用权市场,监督村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坚决查处非法土地使用权转让,鼓励合法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积极宣传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农地使用权流转立法。

《土地承包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我们必须大力宣传,并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土地使用权立法的不完善,我们应加强立法,构筑新的法律体系来指导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促使农村土地使用权配置市场化健康发展。

(五)完善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

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我们应充分考虑以下情况:(1)农业税;(2)土地资本折旧;(3)农户改善农地生产的投入;(4)农地改变用土的补偿费;(5)土地产出率等,再综合考虑当地三种产业发展状况综合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便为大规模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准备。

(六)建立、健全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相适应的农村地籍管理及土地信息的动态管理制度。

我们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建立一个适合土地流转的农村地籍管理制度。

(七)鼓励搞“定单(合同)农业”,并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社,倡导土地有偿流转。

实践证明,在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在销售、加工环节上组织龙头企业或在生产环节由农户相互联合搞联户种植,搞定单(合同)农业,有利实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社,有利于培养市场主体,有利于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方式,有利于让农民融入市场,了解市场。我们在此基础上倡导土地有偿流转,作价入股等,有利于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化。

(八)切实贯彻“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限制小调整,鼓励农地的有偿流转。

(九)改革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变商业性征地“低征高卖”现状。

土地征用制度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和商家利益,特别是农民利益。对商业性征地,政府在加强监控的同时,应让其在市场状态下完成,如作价入股、出租等。对公益事业建设征地也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

附表如下:

村 地貌位置 经济类型 耕地 流转户数 流转亩数 流转人 流转方式 流转条件

安徽 临村平原农区 农业区 2213亩 20 约100亩 本村人 私下协商 无偿或倒贴给转入户

安徽 福村 长江北岸 农业为主,有少量渔业 2566亩 100 约400亩 一般是本村亲戚和邻居 大部人私下协商 无偿或倒贴给转入户

四川 二村 浅丘 农区 1024.9亩 8 约22亩 村民小组内进行,一般是亲戚 私下协商 有偿

四川 大村 浅丘 农区 1279亩 4 约12亩 一般是村民小组内进行 经村或小组批准的不多 无偿或倒贴农业税

注:(1)以上都是为该村的情况

(2)其中安

徽福村外出人员八成将自己的土地专给别人耕种,其余两成通常转不出去,无人接受

(3)以上资料来源于《回乡,还是进城?》白南生、宋洪远等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8

参考资料:

(1)迟福林主编,《走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6

(2)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郭洁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

(3)曹金绪,吕贻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探讨《资源产业》2002(1):48―50

(4)马更新 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检讨 《法学杂志》 2002(5): 52---54

(5)邓大才 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转让的价格研究 《改革》 /2 :107―1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我国农村土地配置方式研究 第3篇

一、土地整理与土地优化配置的重大意义

在我国, 国土资源部在借鉴海内外土地整理的概念的基础上, 将土地整理定义为在一定区域内, 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用途, 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 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调整改造, 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

(一)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实现农业生产增产增效

土地整理主要针对改变沟河交错、地类交叉、渠系老化不配套的土地现状, 进行水利设施配置、道路和林网建设, 从而可以极大地改变农业生产基础条件,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地类一致、高低一致的田块有助于实现农业机械化生产, 扩大农业生产规模面积;合理配套的田间排灌渠系可提高输水和排水能力, 降低输水过程中损失, 提高农田防洪抗涝能力;贯通田间的机耕路为农业机械化生产提供了基础条件, 并延伸了农民到田头工作的出行距离。

(二)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缓解耕地面积减少趋势

土地整理净增耕地的来源主要有:

第一, 农田整理通过归并畸零不整的农田、田坎、沟渠和田间道路, 使其成为单块较大的农田, 即可新增不少有效耕地面积。据调查, 农田通过整理一般都能新增5%-10%的耕地面积, 仅此一项整理最终完成后, 就可新增耕地面积近666.7万公顷。

第二, 村庄土地整理。若按国家《村镇规划标准》的上限指标人均建设用地150平方米计算, 即使到达人口高峰年时, 农村建设用地还可以腾出近680万公顷土地, 若50%能恢复为农田, 可增加耕地340万公顷。

第三, 工矿废弃地及灾毁地复垦整理。我国目前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塌陷、挖损、压占、破坏废弃的土地约280万公顷, 按33%复垦率训滇, 通过复垦整理土地可增加耕地93.3万公顷。通过三项土地整理可增加耕地1100万公顷, 从耕地数量上一定程序上保证了我国人口高峰年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

(三) 改善农村生活和居住环境,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现阶段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体现在土地整理中, 也从单纯地增加耕地面积转为改善农村的整体风貌。如重视农田防护林的建设, 树种选择考虑防风与美观兼顾;实行殡葬改革, 进行坟墓迁移, 进行集中统一安置;对农民新村进行统一规划, 将改善农民居住水平与提高建设用地率相结合;保护水体不受影响, 并在外河两侧进行河堤建设, 保证农业生产和居住安全。

(四) 土地整理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 我国近七成人生活在农村, 据测算, 农民40%-60%的经济收入和60%-80%的生活必需品, 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农民手中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就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农村地区, 土地整理是集田、水、路、林、村于一身的综合性、全方位的土地建设活动。两者的目标大体一致, 具体实践中也互相促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土地整理功不可没, 大力开展土地整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选择和重要支撑。

二、当前我国土地整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土地整理理论缺乏, 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不够

土地整理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 土地整理的科学体系尚不够健全, 缺乏其自身的理论基础, 土地整理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在几十年的土地整理实践中, 关于如何整理, 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虽然开展了大量研究, 但研究工作有的是建立在经济学基础上, 有的是借鉴生态学的原理, 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指导思想, 整理过程也缺乏严格的规范, 揭示的不是整体整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操作体系, 造成土地整理的主观性、随意性、片面性等一系列问题。如大多数地方在没有编制土地整理规划情况下就已开展了土地整理工作, 虽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但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指导, 使各地土地整理工作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 土地整理有待发展形成其自身的科学理论基础。

(二) 政府官员片面追求形象工程, 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强

第一, 将土地整理等同于土地平整。时下, 土地整理形象工程的政绩标志在地方官员的心里已经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土地整理为了一味追求政绩, 一些领导超前意识特别强, 不论自然条件如何, 均要求农田实现“田成方, 树成行;路相通, 渠相连;旱能灌, 涝能排”的标准。大量的土地平整工程费用占去了土地整理费用的一半以上, 也缺乏土地整理方面的专家, 误将土地整理等同于土地平整。

第二, 片面地追求数量, 忽视了对质量的重视。为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需要大量的开发整理土地, 而结果是很多地区整理出的耕地质量低劣, 即新开垦的耕地质量远低于被占用的耕地质量。普遍存在政府对土地整理的目标过分强调数量的增加, 而忽略了质量的提高。由于受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制约, 很多地方开展土地整理只是为了完成折抵建设占用的耕地的任务, 责任心不强, 造成许多不能增加耕地面积而能提高耕地质量的整理项目如中低产田的改造难以开展, 甚至整理后的耕地质量也难以保证。还有部分原因是:建设占用大多是城镇周围和交通沿线质量高、投入多、设施好的良田, 而开发复垦、增加的大多是边远地区的耕地, 质量较差。数量能持平, 其生产能力已经下降, 开发补充少, 我国耕地生产能力下降更多。

(三) 土地权属紊乱, 整理时纠纷不断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 土地制度历经变迁, 当前, 相当一部分为农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确, 实际使用者与登记的使用者不一致, 有些甚至根本未进行过确权登记。有些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属界线模糊, 不能准确反映权属界址, 在土地整理过程中, 由于土地带来增值收益, 造成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 偶尔造成冲突。很多情况下, 在土地整理过程中, 农村土地权属问题难以得到确认, 而且农民往往不具有相关的法律意识, 当土地整理完成后, 双方对各自取得权利义务理解不一致, 导致纠纷不断。农民在维护自己权益方面力不从心, 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四) 土地整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土地整理需要投入较大数量的资金, 尽管国家实行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制度, 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 在实践中土地整理大多体现为政府行为, 土地整理的资金来源匾乏, 土地整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许多地方财政普遍吃紧, 没有固定的投资来源, 使得政府用于土地整理的资金运作上发生困难, 没有可靠资金保障土地整理顺利进行下去。

(五) 土地整理政策法规缺乏配套, 权属调整难以进行

土地整理必然涉及土地类型、数量、用途等要素的变更, 有时还会发生跨权属单位的土地置换, 这就涉及单位之间土地权属的重新调整、补偿, 于是, 清理和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避免权属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农民承包的土地比较分散, 土地整理整理的过程中势必会打破现有的土地权属界限, 较大规模的土地整理还可能需要在村民组之间协调。但是农村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三十年不变, 使土地调整难以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原则、程序、方法、异议处理和权属调整后土地分配与确权落实等情况, 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予保障, 以便于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农村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颂布土地整理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整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土地整理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影响

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将土地资源保护看成是如何实现土地资源在时间上的最佳配置问题。美国经济学家雷利.巴洛维, 在其发表于1978年的著作《土地资源经济学》中, 把土地资源分为四大类型:流量资源、存量资源、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巴洛维教授认为, “只要管理得当, 大多数土地资源可以长期利用, 并得以保持其生产力, 因此, 这类资源的保护问题是一个最有效利用资源而同时保护长期生产力的问题。

(一) 缓解人地矛盾,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通过合理地规划选址、确定项目, 可增加大量的耕地。周村区通过农田整理、废弃砖场复垦、退园还耕、未利用土地开发、村庄整理等形式, 共增加耕地面积8239.27亩, 扭转了多年来耕地面积减少的趋势。

(二) 优化农业用地结构, 提高农业用地质量

整理后的土地质量都较以往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农业用地整理都以建设标准农田为目标, 实现“田成方、渠相连、林成行、路相通”, 建设用地整理以达到可耕地状态为基本要求, 实施分步实施。

整理前田块布局率乱, 影响作物的光照、通风。同时, 田块中田埂、沟渠等数量较多, 通过土地整理, 对沟渠、田埂重新进行规划布局, 不仅提高沟渠的质量标准, 而且提高了土地的可利用率。整理中还增加了田间道路, 为农业机械作业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三) 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 优化建设用地结构

相对于城镇用地而言, 农村居民点和乡镇企业用地呈现出较粗放的土地利用水平。通过土地整理, 将一些闲置、废弃、分散的农村居民点重新进行整理, 将新建农村居民点, 乡镇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布局, 可降低占地面积, 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 将农村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在建设用地内部的比例下降。

(四) 实现土地用途分区的布局优化

对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作为一类基本农田加以保护, 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实现对基本农田的动态管理。通过土地整理农业用地区逐渐连片成方, 取得了规模效益, 也能从一定程度阻止建设用地的无序蔓延和“摊大饼”发展。一些项目区在实施后都树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埋设了界桩, 起到了保护基本农田和农业用地的警示作用。

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研究 第4篇

新型城镇化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关系

我国的城镇化是指一个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农村地域转化为非农业地域、农业活动转化为非农业活动的过程。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从经济层面上来看,城镇化是一个人口以及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从社会层面来看,城镇化是一场社会流动,是城乡社会阶层变动和社会结构调整。土地城镇化主要指土地使用结构优化、土地使用效率提升和土地所有权变更,以及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具有同等入市地位。

产业支撑性与农村土地制度之间的关系

对于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来说产业支撑是一个基本的保障。第一,产业支撑可以保障人口的城镇化。城镇化需要实现农民与居民在社会保障、就业机会等权利上无差别的待遇。有了较好的产业支撑不但能够保障就业机会,而且为进城农民提供了生活来源。第二,产业支撑保障土地城镇化。产业发展在优化土地使用结构的同时,为失地农民也带来了合理补偿。

粮食安全与农村土地制度之间的关系

新型城镇化更为突出的是粮食安全问题,这是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大国来说,城镇化发展既需要增加农产品的供给总量,满足农村人口城市化所带来的消费需求增长,又需要大量占用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源,主要是耕地和淡水,同时城镇化带来的生态环境恶化也危及到农业生产条件。这就对粮食安全的产生了双重压力。扩大粮食生产面积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仍存在着许多如效率低问题等,这已经引起国家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土地经营的细碎化。目前现行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即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家庭分散经营的方式,难以使土地经营集中规模化,不利于发挥规模红利。当然,这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我国农地资源稀缺、分布不均、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以及现代家庭规模缩小等社会因素。农村土地经营碎片化不利于发挥规模效应,也难以运用现代先进机械设备与技术的应用,无形中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成本,同时降低了粮食的产量。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对于农民来说可以创造收益,对农村来说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土地流转应该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做到真正以农民利益为重。但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实行过程中,由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不规范却导致了农民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成为村民小组集体寻租行为,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服务机构不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眼务机构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却常常出现服务缺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中介组织匿乏和管理机构缺失。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广泛推广,只在少数有条件的重点镇范围内进行。尽管大部分镇都成立了土地的流转服务中心,但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土地流转的程序和配套流转机制也不够健全。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流转范围较小,流转形式较为单一,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程序不了解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以改变这局势,切实为农民着想。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策略

完善农用地流转制度。完善农用地流转制度,实现农用地的市场化、自由化流转,一方面利于克服农村土地经营细碎化的问题,促进农地集中集约化耕种,实现农业产业化另一方面,利于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城镇化产业发展的劳动力要素的供给。

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因此,在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基础上,为了推动农用地流转市场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以及管理平台,从保护农民的角度出发,负责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的登记、核实、发布,以及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指导和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节。

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风险机制。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周期较长,规模经营中资金投入较大,使得规模经营户资金缺乏。影响土地的规模经营。对此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风险机制。通过强化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提高防灾减灾的能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规避土地流转的相关风险,应建立完善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再保险的机制,可以设立农副产品的风险基金,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可以适当救助,减少损失,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我国农村土地配置方式研究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土地供给管理 城市 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

论文摘要:本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土地管理工作经脸,研究分析了我国城市土地供给方式和土地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论文给出了首经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供给模式的异端,指出土地供给管理改革的必要性,全文是笔者在工作经脸与大童参考国内案例基础上的研究成果,相信时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有瑞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正不断深化供给制度改革,要求土地管理方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土地供给由资源调配向资产转让转变,土地利用由外延扩张型和粗放型向内涵挖潜型和集约型转变。这些转变又必须紧紧围绕城市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来展开。

政府是否能够对房地产市场中土地供给实行有效的管理,关系到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能够防止土地“炒作”;二是防止土地资源浪费;三是防止土地价格暴涨暴跌;四是防止投资环境遭到破坏,可见土地供给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土地供给方式

作为经济学的概念,供给是指在任一给定的时间区段,在所有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卖者在不同的价格水平上供给市场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由于土地不仅是普通的商品,还是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因而分析土地供给时要考虑土地作为自然资源的特点,其总量受限于地球表面的土地总面积。从这个角度出发,土地供给可分为自然供给和经济供给。

1.1自然供给

自然供给是指土地以其自然固有的特性供给人类使用。对人类利用而言,由于土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既非人力所能创造(填海,开山相对整体而言非常微小的部分),也不会随价格和其他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增减,因而土地的自然供给是绝对有限的,其供给量不受人为因素所制约。

1.2经济供给

由于人类的各种土地利用均依赖于有限的土地自然供给,各种用途就在这有限的供给内相互竞争、互相替代。按照经济学原理,当某种用途的需求增加,该用途的经济收益提高时,原供他用的土地必有一部分会转作该用,使其土地的供给量增多。但无论其经济效益有多高,需求有多大,供给决不会超过自然供给。这种在土地的自然供给范围内,某种用途的土地随其收益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称为上地的经济供给。

2供给方式分析

在改革开放以前,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一直处于我国政府调控之下,城市各单位用地依赖于政府的行政划拨。1978年后,在许多制度发生变革的情况下,土地制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城市土地的供给不再是单纯的划拨了。

2.1行政划拨的城市土地供给方式分析

这是一种在计划机制的调节下,需求不完全决定供给的模式,也即是用地单位如欲进行某种项目的建设,首先要向当地计划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计划部门依据国民经济计划所确定的各种建设活动、投资规模、投资计划等做出决定。一旦该建设项目得到批准,其资金、物资以及用地申请也就可得到认可,用地规模也将根据投资项目与占用土地面积的某种技术比例确定下来;然后用地单位再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选址,城市规划部门则根据城市规划和拟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为其指定用地位置、范围,并提出各种规划控制指标;最后用地单位在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

2.2改革开放后的城市土地供给市场化运作分析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逐步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市场规律在经济运行中逐渐发挥作用,在城市土地供给中也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政策。以1982年开始征收“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和1987年深圳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为标志,城市土地供给模式逐步进入了“双轨制”。“双轨制”模式的土要特点是:行政划拨与有偿使用并举,即:“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单位和国营工业等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而“其他新增建设用地要逐步采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城市土地供给的“双轨制”模式表明城市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也带来诸如市场体系难以健全,公开竞争难以实现,土地价格难以显示等许多问题,从而使我国土地资源严重短缺的矛盾无法通过土地价值规律、供求关系得到缓解;并且“双轨制”又使一些手中有权的行政管理者为谋求利益,不顾法纪,增加腐败和“寻租”行为。

3问题研究

3.1城市土地供给总量失控,且以增量土地供给为主

从1986年土地有偿制度使用实施后,尤其是九十年代初期房地产开发热,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于缺乏相应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法规的制约,许多政府领导常在开发部门追求高额利润的压力下做出让步,以致无节制的供地,致使土地供给总量失

控。以土地供给总量失控相对应的是城市土地开发建设供给对象以增量土地为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城市开发建设往往缺少科学的指导,带有很大的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增量土地多为征用的农用耕地,对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3.2土地供给过程中行政干预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

现行制度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一宗地只要有竞价的就要实行公开的市场供应,严禁行政权力进入土地市场。但在实践中,政府个别领导的干预还时有发生,本应招标拍卖挂牌供应的,仍采用协议方式,有些地区的政府领导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严重的行政干预,致使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环境难以形成。因此,要以市场配置为土地供给的主要形式,规范供地。

3.3土地供给市场信息公开化程度不够

供地信息的充分公开,可以通过供给,创造有效需求,可以使更多房地产开发用地采用挂牌等公开的市场方式供应,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低价协议出让土地的问题。目前,土地市场信息公开的程度,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直接影响了开发商对土地市场的准确判断和参与竟争,同时也不利干政府了解市场状况,引导投资方向,调控土地市场。

3.4土地的供给时机把握不当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土地供给缺乏长远计划,造成有限的土地资源在短期内被供给殆尽,没有为远期的发展留下充分的空间。由于在短期内推出大量的土地,土地市场供求失去原有的平衡,政府所得土地出让收益将大打折扣。如广州市地铁一号线采取了利用沿线房地产开发为地铁建设筹集资金的方式,希望通过沿线28个地块的开发筹集到地铁建设资金43%的费用。但就在地铁沿线地块供给期间,广州市在大河新区、黄浦开发区等地又以优惠政策供出数倍于地铁沿线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第6篇

【摘要】: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内在潜能的进一步释放,被改革初期农村经济迅速增长所掩盖的农地产权制度缺陷也逐步显现,从而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认为,现有农地产权制度是影响农民增收、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分析目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与对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农地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及制度变迁理论的理论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当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依据,并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和对策。通过对现有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二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三是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农民的土地收益得不到保证;四是农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土地分割细碎分散,规模不经济。问题固然存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演化出有利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条件:首先,农民收入多样化缓解了农地产权改革压力;其次,农村人口转移为农地产权改革创造了条件;最后,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也迫使我国必须进行农地产权改革,以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从而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我们应以此为契机,从

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第一,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第二,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第三,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第四,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最后,通过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转变农地经营方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是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一是主张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成立农业公司,转变现有分散、零碎的农地经营方式;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二是在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提供就业机会,解决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能够拉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整体上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业的发展及农村的繁荣可以最终有效的缓解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从而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模经营农民收入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F321.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第1章导论12-21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2-141.1.1选题背景12-131.1.2研究意义13-141.2国内相关研究综述14-181.2.1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研究综述141.2.2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综述14-151.2.3关

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现实依据研究综述15-161.2.4关于农地产权改革方向研究综述16-171.2.5关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建议研究综述17-181.3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18-191.4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19-201.5论文的创新与不足20-21第2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分析21-272.1产权、农地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21-222.2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确立22-242.3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24-272.3.1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边界不清和缺乏产权稳定性24-252.3.2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农地承包经营权、责、利缺乏对称性252.3.3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证25-262.3.4农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土地分割细碎分散,规模不经济26-27第3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依据27-383.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27-323.1.1农地征用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27-283.1.2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28-303.1.3农地产权制度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30-323.2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依据32-383.2.1农民收入多样化缓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压力32-343.2.2农村人口转移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34-363.2.3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加速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36-38第4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及其思路38-454.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38-424.1.1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38-404.1.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交易费用及制度变迁理论40-424.2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42-434.3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43-45第5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与对策45-545.1立足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455.2明确农地产权主体

45-465.3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46-485.4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48-505.5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转变农地经营方式50-54第6章本文的研究结论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4-556.1本文的研究结论546.2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4-55参考文献55-57致谢57-58攻读硕士期间写作的文章及发表的论文58-59 请联系页眉网站。

我国农村土地配置方式研究 第7篇

王成 刘天辉 马晏骏 孔令禹

武昌理工学院城市建设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23

摘 要:随着我国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土地资源出现严重不足的现象,这导致了人与土地之间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实施农村土地整理重新优化土地资源是重要的手段,并且农村土地整理的需求也越来越急迫和必要。本文结合我国国情简单的概括一下农村土地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问题 现状 对策

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我国土地整理重点难点都是是在农村地区。农村土地整理其实是指根据国家有关的整体政策,对农村整体、农田、田间小道、水资源等实施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关系,使土地结构紧凑合理,增加更多可以利用的土地面积和可以耕种的土地面积的活动。

1.当前农村土地利用现状

国家现在大力发展农业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的提高农民耕种的积极性,然而在农村地区仍存在大片的荒废土地,无人耕种,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出去到沿海城市打工赚钱或者到城镇的工厂打工赚钱,家里留下来的妇女儿童基本上没有什么劳动力,农田基本处于荒废状态,原来很是肥沃的土地现在也变得无法耕种异常贫瘠,土壤也因为长时间没有耕种变得非常的坚固,田地基本上变得不具备再次肥沃的可能,这就是当前大多农村的现状。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就是因为农民从事农业耕作的收益太低。尤其是旱地耕作地区,由于缺乏灌溉体系,大片的田地无法保障耕作的收益,农民都选择出去打工赚钱,从而造成土地荒废,杂草丛生。

2.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追求形象工程,土地整理面广质差

土地整理的目标是增加更多可以利用的土地面积和可以耕种的土地面积,改善农业现在的条件和环境。但是很多政府官员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或是为了完成上一级领导布置下来的任务,把土地整理当作追求名利而去完任务,使得土地整理工作没有发挥到实际作用。通常他们都是只重视数量而不重视质量,对土地随便的处理,随便的扩大耕地的面积,使许多本来优良的田地受到严重的破坏。目前土地整理工程的名利标志已经使各个地方的政府官员趋之若鹜。土地整理只是为了一味追求政绩,无论自然条件什么样,均要求小田变大田,零碎的道路变成道路网,分散的树木变成树林。因此造成了土地平整的费用用掉了土地整理费用的一大半,同时也缺乏土地整理方面的人才,导致官员们错误的看待土地整理问题,认为土地整理就是土地平整。还有很多领导干部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简单的认为土地整理项目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做好、做坏都是项目建设单位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在协调解决项目中涉及社会问题时,不积极配合。这样看似是积极的参加农村土地整理的工作,其实是违背了土地整理一开始的目的。

2.2土地权益不清,土地整理纠纷不断

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有一个复杂繁琐的问题就是土地的产权问题,土地整理打破了以前关于土地的界限,对原有的土地使用者所拥有的土地产权,耕地权,承包权进行重新认定,这是一个切实关系到农民利益的事情,但现实是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一些政府不重视这类事情,导致农民在土地整理工作中很难有积极性。农民把整理后的土地出租出去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租金,但是对于长期以农业种植为主的农民来说,其就业安置仍然是要面对的一个问题,转让土地后仅仅靠租金满足不了农民的生活要求,他们仍然有就业的要求。并且还有土地权属混乱,整理时纠纷不断,有些土地使用记载的权属模糊,不能准确反映到底是谁的。在土地整理过程中,由于土地整理会带来一定的补偿,这种收益也造成农村土地拥有者之间的矛盾。很多时候在土地整理时,农村土地所属权问题不能明确的确认,而且农民往往不具有相关的法律意识,所以很容易导致纠纷甚至是流血事件的发生。

2.3整理技术粗糙,缺少长远整理规划 现阶段土地整理还处于早期的阶段,存在很多技术方面的问题。土地整理过程应用的高科技技术较少,目前虽然有些土地整理工程采用的是现代的高新技术,但是还有很多的土地整理项目的规划等还是较多地采用传统方法。国家的新政策新方针以及一些专业知识在土地整理中缺少宣传教育,从而造成一些工作队没有相应的技术能力,给土地整理时造成很大困难。所以实施土地整理规划的落脚点是保证质量而不是一味的追求数量。

2.4土地零碎分散,难以进行自由交易 由于我国土地面积广阔农用地多且又杂,处理起来非常繁琐。因为土地不能自己随意买卖等原因所形成的土地零散无序、人均耕地面积少等状况都是土地整理的重难点。我国现行的土地分配机制也不健全,这使土地的经营规模普遍很小,不利于先进生产力的发挥,不能迅速改变土地现有的结构。

2.5整理意识较差,后续利用目标不明

潜在的土地整理意识差,法规、政策不健全,土地整理要达到的功能难以实现。虽然国家明确了土地整理的政策,目的就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使土地整理产生互惠互利的效果,但土地整理项目仍是申报过多并且说的天花乱坠,而实际情况是实施建设与申报完全不相符,工程质量不高。还有的比较滑稽的情况就是,一边土地耕地面积不够,一边土地没人耕种处于荒废状态。缺乏土地整理意识导致大量耕地现在变成了房地产商手下的宅基地。还有一些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土地整理不是一个划算的事情,投资大见效慢,因而对土地整理态度冷淡。

3.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应采取的对策 3.1加强管理,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土地整理的过程常会有土地的权属发生流动。所以要加强土地整理时权属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整理的对策要依据中央有关的对策,加快土地产权的登记。尽快确实的弄清农民的土地产权,这样才能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从而提高农民关于土地整理的积极性。

3.2加强宣传,提高农村土地整理意识。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土地整理的意识,让农民切实的感受到土地整理的好处。土地整理是互惠互利的工程既服务于农业发展又服务广大的农民群众,只有农民群众的配合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所以土地整理是万万离不开农民群众的参与。对此我们要加强土地整理优势的宣传,让土地整理的意义在人民心中有深深的烙印。这样就能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让其自己愿意奉献愿意参与到这一项目中来。把逼着他整变成了他自己要整,不让正还要抢着整,这样对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将会起着显著效果。在土地整理的初期设计规划阶段,也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切实把农村土地整理做成一个真正能使农民同胞获得利益的利民利国的工程而不是一个表面形象工程。

3.3加强规划,科学调整农地种植结构。

调整农地种植结构,变零散为整体。充分发挥现有的设施,在现有的基础设施上规划设计,考虑长远,放眼未来,时刻要想着这些规划是不是以后能在长期的农业生产规划中发挥作用。调整种植结构,使现有的土地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所以规划一定要做到合理。

3.4加强投入,实行土地高效精细整理。土地整理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要加强管理。要想有效的提高农村和谐发展,在前期的设计中土地整理主管部门应该和农民群众协调好。加强项目投入,要制定出合理的资金投入规定,不能眼光短浅不舍得投资。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土地整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较强的责任心。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加强土地整理项目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土地整理的虚假性不存在,使土地整理事业真正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3.5加强服务,坚持整理的可持续发展。

好的服务可以为土地整理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我们要增设一个的服务机构,专门为农民讲解国家关于土地整理而制定的政策和解答土地整理的过程中他们所遇到的难题。土地整理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在技术上加强投入,合理的运用人才和现代高新技术,更需要完善的现有的法规和相关的政策,在农村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下完善农村土地整理机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我们相信有了政策和法规作为大框架服务土地整理,农村土地整理起来更是如鱼得水。(指导老师:龙振华、邱福清)参考文献:

[1] 王万茂.土地整理与可持续发展[J].国土经济,2002,12(4).[2] 谭淑豪,曲福田.经济发达地区土地可持续利用主要矛盾及其成因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04(78).[3] ***.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N].人民日报,1999,06(25).[4] 刘宗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整理[J].中国土地,2006,(9)[5] 罗明,王军.中国土地整理的区域差异及对策[J].地理科学进展, 2001,6(102).作者简介: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综述 第8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综述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同时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关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由此可知,农村土地流转对我国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解决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作用。因此,把握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进展,对于今后科学开展土地流转的研究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土地流转研究现状

(一)关于土地流转障碍的研究

土地流转障碍具体就是指农村土地流转推进过程所遇到的問题,从土地流转过程来说主要包括流转规模有限、时限较短,流转政策障碍,流转市场机制不完善,流转后融资难等问题;从村级流转主体来说主要是“外企扎不下”和“内部做不大”的问题。如曾超群从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从流转过程入手,把土地流转阻碍归为“剩余收益分配机制缺位”、“流转期限较短,机会主义盛行”、“缺乏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等方面。

(二)关于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

土地流转模式是针对流转过程中运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积累经验最终成型的操作方案。关于流转模式的研究实质就是对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背景”、“问题”、“对策”三条线索的联动分析,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杨德才认为当前土地流转模式大致分为:股田制、股份合作制、出租、反租倒包、转包、转让、拍卖、互换、代耕。张佳莉则是对重庆土地流转模式作了案例分析,对私人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中介导向模式的对比分析过程中介绍了重庆土地流转模式的创新作法和积极效果。

(三)关于土地流转动因的研究

学者的探索主要集中在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各个要素以及其中的特殊对象,而这些对象或要素就是各种力量的来源,对要素或对象的深挖可以一步步还原和接近农村土地流转的“生态”。徐旭、蒋文华从动因的主体出发,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因主要是广大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推动、村集体对土地流转的推动、各级政府对土地流转的推动以及工商业主对土地流转的拉动。兰晓红认为土地流转的动因在于: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规模经营带来更高收入;政府的推动。可见,政府的推动和村民的期待是助推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动因。

二、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综述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土地流转的研究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和全面,但是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广而不深”,特别是对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的研究。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离地条件不同,因此,发达地区土地流转影响因素与欠发达地区存在差异,山区土地流转影响因素与平原地区存在差异,粮食主产区土地流转影响因素与非粮食主产区存在差异,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好的地区土地流转影响因素与条件差的地区存在差异等等。鉴于此,没有哪个地区、哪个研究能将研究结论在不同的地区全面推广实施。

针对不同区域特有的社会经济条件、自然生产条件等研究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土地流转问题成为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的重点和发展趋势,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本区域土地流转政策,将会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

三、结论启示

(一)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

农村土地流转如何通过“自下而上”的治理方式突破障碍变得高效?农村作为最广大劳动人民的生存“土壤”,要改变、要发展、要崛起。这些目标的实现对农村而言不仅需要外来的均匀式“漫灌”,更需要精准的自新式“净化”。现行的常规“村民自治”一定程度上已经实质空心化。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实际上已经同质化为一个结构,而这个结构本身又在为争取上级财政支持中、听凭行政命令中一步步弱化了独立性。如何使“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条路径相交织、相适应、成网格、成体系,还迫切需要对一些地方的创新案例做认真、扎实的分析,总结经验,形成示范。

(二)国家治理与农村土地治理的结合

近年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的引起了社会关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需要搭建一系列理论链条和操作程式,而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农村治理其中的关键一节。在国家治理的逻辑框架里,把握法治现代化等其他链条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内在联系;在国家治理的宏大视阈下,重新审视农村土地流转这一关键环节的四个方面。进一步研究国家治理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互动关系,分析如何以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促进国家治理的有效实现,以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完善农村治理体系。作为中国特色“治理”理论的两个范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必然需要农村“治理”的进一步生发和深化。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的概念将把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理论境界。

参考文献:

[1]朱有志.中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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