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的国家和自治区安监总局文件

2024-09-03

下载的国家和自治区安监总局文件(精选7篇)

下载的国家和自治区安监总局文件 第1篇

下载的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安监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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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桂安委〔2009〕54号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 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切实做好全区

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要求,结合自治区安委会2009年8月14日下发的《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桂安委[2009]52号)的具体安排,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活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安全稳定。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做好国庆60周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安全大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门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好部署落实工作,分管领导要做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具体安排,要督促、指导本地、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安全稳定。

二、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专项检查

在组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切实抓好高危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检查,其中:百色、来宾、河池、崇左、南宁、钦州、柳州、桂林、贵港、贺州、梧州等市要重点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专项检查;北海、钦州、防城港等市要重点抓好渔港消防、水上交通、港口烟花爆竹仓储、大型储油和储气罐区的安全专项检查;南宁、玉林、北海、钦州、防城港、贵港等市要重点抓好烟花爆竹生产、仓储、运输安全专项检查。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强化对民爆器材、水上交通、农机、特种设备、冶金有色、水利、电力、学校、铁路、民航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力度,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要坚决杜绝走过场,搞形式主义问题,要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果,确保检查不走过场。要着眼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能够现场整改的,要立即责令现场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必须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不留后患。

四、严格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国庆60周年前夕和举行庆祝活动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要保证有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值班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或险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置,确保国庆60周年前夕和举行庆祝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

五、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逐级落实督查工作责任,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自治区安委会将于9月上旬组织7个督查组对全区各地的安全生产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桂安委[2009]52号),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署下级政府、本系统部门落实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2、各级各有关部门强化督查督办,逐级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以及督促、推动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重大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4、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5、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打击取缔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安全生产应急值守、领导同志在岗带班安排情况。

7、重点抽查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督查组组成、督查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1、督查组组成:自治区安委会组织7个安全生产督查组(督查组的分组、成员名单、督查地市详见附件二),对全区14个地级市的安全生产进行督查。为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确保此次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安委办将召开7个督查组组长会议,研究部署督查有关事项(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2、督查时间安排:9月7日—9月13日,具体日程安排由督查组组长单位直接通知有关市人民政府,督查组工作用车及后勤保障由组长单位负责。

3、督查组组长单位要落实责任,安排一名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带队,组织开展好督促检查工作。

4、为提高安全生产督查成效,自治区安委办将根据7个督查组现场检查工作的需要,给每个督查组安排2—3名相关安全专家参与督查,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效能。

5、请各市对照督查内容要求,组织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准备好相关汇报材料,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请各督查组于9月18日前将督查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安委办。

附件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附件二:自治区安全生产督查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检查

通知

抄报:马飚主席、杨道喜副主席,自治区政府李新元副秘书长。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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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

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近期,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政府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

4月份,各类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5月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国资监管部门要组织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在建矿井和各类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措施将本通知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在建项目、大型国有和地方重点企业,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从勘探和设计的源头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煤矿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将总结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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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下载的国家和自治区安监总局文件 第2篇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安监总厅[2006]163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档案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便于查考利用,实现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一: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附件二:案卷移交目录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一、总 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机关档案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便于查考利用,实现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总局机关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结合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各单位)。

3.本办法所称机关文件材料指总局内设机构、煤矿安监局内设机构及应急指挥中心内设部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办理完毕的各种文件材料(含电子版),包括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

4.总局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文书立卷制度,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经文书立卷后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总局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作为机关档案的永久管理、利用基地,负责接收本款第二条所列机关移交的各类档案,并负责对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二、归档单位、范围及保管期限

5.各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分别以内设机构为单位进行归档。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文书立卷人员具体承办。总局、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见附件1,应急指挥中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见附件2。

6.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负责归档。

7.总局党组会议记录、纪要,总局局长办公(业务)会议记录、纪要、通知,以总局、总局党组、总局领导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汇报的材料,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谈话记录,外部委发总局的文件及明传电报等由总局党组秘书、办公厅秘书处或承办司局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归档。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外部委发总局党组的文件及密码电报由总局办公厅综合处机要室负责归档。

会计档案由总局办公厅(财务司)机关财务处、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应急指挥中心资产财务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整理,定期移交档案馆。

属总局固定资产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购置大型技术装备的图纸及文字材料由基建单位及设备购置单位负责归档。其竣工验收和设备开箱应通知档案馆派人参加,若竣工档案不完整,该项目不得验收。设备档案实行先归档,后借用制度。

8.机关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种。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材料定为永久。反映本单位一般职能活动的,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定为长期。只在较短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反映本单位一般或临时性职能活动的文件材料定为短期。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及技术设备档案,其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物的实际使用年限。

三、归档要求

9.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归档制度,提高对归档工作的认识,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承办人员应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在一周内按本办法要求送交本单位文书立卷人员立卷。

10.各单位文书立卷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归档文件材料,并按要求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归档。文书立卷人员对本单位应归档文件材料要底数清楚,并采取有效跟踪措施,督促承办人员及时归卷,以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11.各单位起草的正式文件必须归档,且清稿、底稿齐全,正文中涉及转发文、附件、附表的也要求齐全完整;文件草稿一般不需归档,如有总局领导批示或有重要修改意见的草稿应与正文、底稿一并归档。有领导重要批示或有处理结果的文件阅办处理单与被处理文件一并归档。

在本单位刊物或内部网站登载发布不另行文的文件定稿,应由文件主办单位将定稿和刊物或电子文档一并归档。

除文字材料外的其他归档材料(如:图表、声像、实物等),必须附有文字说明(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等)一并归档。

同一归档文件只需归档一份,不得重复归档。

12.正文中涉及引用文件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归档:

⑴ 引用文件如与正文为同一年度的,必须与正文组成一卷归档。引用文原则上归档原件,如来文为复印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根据收文章视为原件归档。

⑵ 引用文件如是以前年度的,可先不归档;但如经档案馆审卷人员查找发现以前未存此文,则需将引用文件交档案馆审卷人员,同正文一卷归档。

13.归档文件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⑴ 归档文件清稿必须是正式印刷物且符合公文要求。拟稿、审稿、签批应使用墨汁、炭素墨水、黑或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纯兰或红色墨水书写或签字。加盖公章应使用印泥,不得使用印油。

⑵ 文件材料一般应归档保存原件,复印文件不作为档案保管;若确无原件或原件丢失,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电传文件不宜长期保存,应复印归档,并加以说明。

⑶ 图纸应向图的正面,以手风琴方式折叠,并使其折成宽21厘米、长29.7厘米(A4纸型大小)。蓝图的标题栏应在右下角露出。

四、立卷要求

14.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文书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文书立卷人员应将本单位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按归档要求收集齐全,并按一事一卷进行立卷。

15.文件材料立卷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过程和特点,保持文件内容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16.案卷组合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同一文件的清稿和底稿及第11条提及的草稿和文件阅办处理单,转发件与原件,正文与附件(包括带有印刷物的附件)、附图、附表及引用文必须组合为一卷;请示与批复可以组合为一卷。

⑵ 属总局、煤矿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固定资产的同一基本建设项目、设备仪器的全部档案原则上组成一卷。

⑶ 属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材料分别组卷。

⑷ 对同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组成一卷。同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延期(补办、变更)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应交档案馆与申办时的卷宗合并保管。

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等组卷方式同上。

⑹ 同一案件的行政复议材料组成一卷。行政复议材料的保管期限应考虑相应的法律有效期限。

⑺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可按一人一卷,也可酌情分类组卷。

⑻ 同一次人员调动(或其他)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组成一卷。

⑼ 干部调动介绍信存根等以单据方式形成的文件材料(财会单据除外),可分别酌情以原始的一本为一卷或依时间、单据号等组卷(如:半年的同类单据为一卷;或1-XX号同类单据为一卷等)。

⑽ 简报、刊物等可按名称一期一卷,或按时间(一季、半年、一年)合并数期一卷。

⑾ 统计、报表、名册可按地区、名称、格式、内容等组卷。

⑿ 年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决算等,应放在内容针对的年度立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原则上放入批复年度立卷,特殊情况也可放在请示年度立卷;请示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立卷;长远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度立卷;两年以上的总结,放在总结的最后年度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度立卷;法规性文件应放在文件公布或生效年度立卷;需经数年经办的同一问题或案件,应分阶段立卷,确实分不开的,应归入问题解决或案件结案年度立卷。

17.卷内文件排列原则上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文字材料在前,附表、附图、音像、实物材料在后;本机关形成文件在前,外单位文件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同一文件清稿在前,底稿在后;定稿在前,草稿在后;中文在前,外文在后;汉文在前,少数民族文字在后。

18.文件材料的编页以一卷为一个起始顺序号,文书人员立卷时应先用铅笔按排列顺序在文件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逐张编写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双面或筒子页正反面均应编写页码,无字面不编页。

文件材料为装订(非金属装订)印刷册时,每册编一个号,不再逐页编号。

19.案卷的顺序号按年度

下载的国家和自治区安监总局文件 第3篇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的科技新思路 第4篇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来说,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其中有管理、技术、客观环境等诸多的因素。但是随着科技装备和技术的提升,科技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些漏洞,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走马上任。俗话说新官上任三把火。而杨栋梁的一把火,就烧到了科技这个点子上。他认为,“很多事故都源于科技落后”。所以,杨栋梁担任总局局长后,很快就提出了“科技强安”战略。

为了实现这一战略,2012年7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安全科技创新的目标任务,要求加快组织实施“四个一批”项目,提升安全科技支撑保障能力。

说起“四个一批”项目,它可以算是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科技强安”战略的重要助推器。“四个一批”项目指的是,一批当前急需的科研课题、一批可转化为现实安全保障能力的科技成果、一批先进适用技术、一批重点示范工程。

在杨栋梁的局长办公会上,“四个一批”绝对是一个“明星”。

在首批项目实施的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就有三次局长办公会,是专题研究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在其中一次办公会上,杨栋梁就指出:“安全生产要从源头治理,‘四个一批’项目就是完全从源头上抓。”

杨栋梁的决心和思路让安监总局的一众同仁都感受颇深并且非常认同。

“近年来,安全生产的事故率一直在往下降,可以看出科技的进步和创新是重要的支撑。”国家安监总局规划科技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科技的提升促进了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建设和完善,随着技术标准升级,企业的装备水平、管理方式也跟上来了,又提升了他们安全管理的水平,以及抗风险的能力。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关系,而最终的结果就是遏制住了一些事故的发生,提高了安全生产率。

下载的国家和自治区安监总局文件 第5篇

2009年11月18~19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在北京组织专家对“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重点项目4个课题进行了验收, 其中“尾矿库风险分级及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和“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研究”两个课题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科技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及课题验收专家、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主要研究人员共计70余人参加了验收会议。

以汪旭光院士为组长的验收专家组认真听取了中国安科院课题负责人的科研工作汇报, 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质询, 形成了严格、公正的验收意见。专家组一致认为, “尾矿库风险分级及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和“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研究”两个课题圆满完成了课题任务书设定的考核指标, 在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和瓶颈环节的关键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形成了丰硕的科研成果。特别是尾矿库溃坝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尾矿库区域性预警、矿山安全监测数据挖掘技术、矿井三维可视化及灾变状态数字化仿真系统、双向通讯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等技术均取得了多项创新性研究成果, 通过示范工程检验表明, 研究成果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成果的取得及推广应用, 对促进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整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下载的国家和自治区安监总局文件 第6篇

修改后的《规定》共六章43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明确了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 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规定》详细规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及安监、煤监部门对资质审查的方式。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

修改后的《规定》将原《规定》中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改为安全评价活动。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 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 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等。

下载的国家和自治区安监总局文件 第7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共分7章39条。包括总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奖励与处罚、附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予以具体化, 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管理原则、职责分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预案的评审及发布方式、预案的备案登记制度、预案的实施、奖励与处罚等, 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具体职责。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是当前在预案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明确的, 解决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必将有力地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一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部门法规, 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明确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 对于促进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起到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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