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补偿安置协议

2024-09-20

占地补偿安置协议(精选16篇)

占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1篇

占地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柳湖村委会第乙方:户主:

为加快平凉市新城建设步伐,平凉市2007年“一带二区三园四路五建”工程中,桃园小区占地及柳湖村承包地属征地范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条款特签定如下补偿协议书。

一、占地标准亩面积亩。

二、补偿安置办法及金额标准:

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办法,每亩地付给乙方补偿安置费伍万伍仟伍佰元,双方签字后一次性付给乙方。

其中:

1、土地补偿费30000元/亩

占地标准面积亩×30000元

补偿费金额

2、安置补偿费25500元/亩

补偿费标准亩金额以上两项合计金额

金额大写:。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村、组及乙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鉴 证 方:

二0年月日

占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2篇

被占地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临时占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被占地农户:(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乙方需占用甲方集体土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定如下补偿协议:

一、占地位置:

二、用地面积和地类:该宗地面积为,地类为田地,属承包的田地。

三、用地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补偿费用:根据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该宗按年产值元/亩计算;复垦费按元/亩计算。甲方同意由乙方一次性将补偿费付给丙方,其费用为: 复垦费:元/亩×亩=元

青苗补偿费(即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元/亩×亩=元 上述费用合计:元,大写:

付款方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乙方一次性付给丙方。本协议一年一签,临时占地补偿费用一年一付。乙方付款后,甲方及丙方不得阻碍乙方施工,若协议期满,乙方工程未结束,需要继续使用该地,甲方和丙方不得要求乙方恢复或归还该地,应与乙方续签《临时占地补偿协议》。乙方占用期间,甲方和丙方不得将该宗地由他人征用或占用。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方一份、乙方二份、丙方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丙方:

占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3篇

效力问题一:是否导致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无效

该解释并没有直接谈及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 但是综合来看, 则可以察觉本解释是承认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的。首先, 根据债权平等原则, 合同的效力一般只能拘束合同当事人, 对于第三人一般不具有效力。尽管被拆迁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但尚不具有对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干涉权, 第三人所签合同效力应不受此影响。其次,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 被拆迁人意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应该“请求优先取得”房屋, 如果没有请求或者放弃请求, 当不妨碍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才具有合法根据, 因此肯定第三人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 就必须承认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优先取得权左右。既然如此, 则即使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的, 也不能说本来有效的合同因此又变成无效, 这既没有法律依据, 也有害于交易安全。承认第三人所签合同的效力, 在被拆迁人通过主张优先取得权取得房屋之后, 尽管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 但仍可以通过追究房产商的违约责任而获得赔偿, 因此不致处于完全失去保障的地位, 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与受害人利益。

较为特殊的是, 当第三人明知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时, 却仍然与房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这时合同是否有效则容易产生疑问。第三人明知属于恶意的一种情形, 但所谓恶意, 又有所谓的“观念主义”与“意思主义”之分, 仅为明知, 但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际意图的, 仅为“观念主义”的恶意, 这种恶意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 在第三人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意图时,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仅仅签订约束双方的合同并不一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只有在房产完成过户登记时, 才有可能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这时被拆迁人可以行使撤销登记的权利来保护自己, 也不至于受到损害。在被拆迁人并不主张或者放弃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的合同仍然可以得到有效履行。当然, 在第三人具有“意思主义”的恶意时, 其与房产商之间相互串通, 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

效力问题二:是否优先于善意取得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拆迁人处分安置房的, 在被拆迁人不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拆迁人的处分行为就应保持有效;只有在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 撤销第三人的房屋登记时, 处分行为的效力才遭到了否定。因此拆迁人处分安置房时, 并非完全无效, 只是效力不能对抗被拆迁人而已, 属于处分权受限的情形。根据上述推断, 在处分权受限时应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安置房屋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 经常出现拆迁人总是竭力隐瞒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的事实, 以便从中渔利, 结果导致第三人根本无法得知房屋的真实情况, 购买了安置房。因此, 即使是从利益考量的角度来看, 也应该保护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

没有进行登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 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已经登记, 就应赋予公示公信力, 保护被拆迁人,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谓的安置房。实际操作中, 关于优先取得权能否登记, 没有明确规定, 有待于立法完善, 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优先取得权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和预售登记。

效力问题三:优先取得权能否转让

优先取得权可否转让的问题, 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进行探讨。首先, 优先取得权可否单独转让, 这一问题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其次, 如果优先取得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那么其是否可以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这一问题则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专属性问题。

关于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优先取得权不过是债权的一种特殊权能或者说特殊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优先取得权为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这两种观点虽然对于优先取得权的独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 但无论是权能说还是担保物权说, 显然都承认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 因为无论是权能还是担保物权都具有一定的附从性。作为权能或者作为担保物权, 由于附从于主债权, 都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不具有独立转让的地位, 优先取得权无疑不具有单独转让的能力。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第4篇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占地补偿协议书 第5篇

签订协议双方:

甲方:(以下称为甲方)乙方:(以下称为乙方)

乙方租用甲方耕地,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1、乙方租用甲方耕地,总面积约计:

2、该上述地块租用的期限为年期(年后甲方如继续租用双方再议)。

3、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地所有费用共计元整,写)。

4、乙方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协助办理。

5、甲方负责确认面积和四至边界,如有纠纷甲方负责解决。

6、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甲方须无偿退还占地补偿费和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占地补偿协议书 第6篇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以下简称乙方)使用高坝镇小七坝村组土地建立养殖场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占地范围:如附图所示

二、占地期限:

三、占地补偿及缴纳方式:

占地补偿分次支付:

1、合同签定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占地补偿费元。

2、四、相关权利义务:签定合同后甲方保证:

1、全力配合乙方的工作;

2、涉及乡邻中阻碍乙方建设等问题,甲方应无条件下配合处理;

3、乙方在正常经理期间,甲方不得无故干扰和破坏,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所订合同在合同期内具有行为的连续性,双方均不能因改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其他原因终止本合同。

六、合同期内违约责任:合同期内,甲方违约需返还乙方占地补偿费并承担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剩下租期内占地费,并对土地重新享有处分权。

七、合同附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履行期间,遇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可通过法院诉讼。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拌和站临时占地补偿协议 第7篇

土地管理权人:鸡东县东海镇永泉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建鸡高速C6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乙方)

国道建鸡高速C6标段施工建设,需要搭建水稳拌和站一处,须对甲方的土地进行临时性租用。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临时占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占地情况

1、占土地所在位置:。

2、占土地面积: ㎡。

3、每平方米 元。第二条、合同期限

土地占用期限: 2010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2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双方自动解除相应权利义务。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合同金额:征地单价为 元/.㎡年总计金额为 人民币: 元¥ 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人民币转账付款。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临时占用甲方土地期间,可以按工程需要对土地做实质性改动。

2、乙方对土地使用后,必需履行法定复垦义务。

3、乙方有权对征用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平整。

4、乙方付给甲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有甲方(村委会)领取,由甲方负责对被占土地使用权人(甲方成员)进行补偿,并由甲方成员对本协议进行认可签字。乙方对甲方成员与临时占地相关款项的分配、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支持并同意乙方对租用土地统一规划,并允许乙方在因需要打井取水。

2、甲方如经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允许乙方使用土地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500.00 元,乙方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诉讼。

3、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乙方正在使用的土地,如单方毁约须向对方退还土地使用补偿款,另外赔偿因提前退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4、甲方协调解决村民阻挠乙方施工的任何行为。例如由于乙方正常生产所带来的扬尘、噪音给村民带来的不变。

5、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仍需继续征用,则乙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6、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的有关资料。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双方可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相同。(注:如有延期,乙方按实际发生费用付给甲方补偿金。)

本合同一式四份,每份三页,甲方一份,乙方一三份(存档、财务、土地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甲 方:(签字)乙 方:(签字)

(盖章)(盖章)

甲方成员确认签字:

大峪村新占地补偿资金的处置 第8篇

一、变迁背景

大峪村原有9个村民组, 5700余人, 耕地1379.14亩, 2004年以前归卧龙镇管辖。1992年至今先后发生16次征占地, 共征地1929.11亩, 目前仅剩耕地100余亩。“农转非”且已得到过货币化安置的人员3269人 (安置资金的标准先后有每人8000、10000、20000元) , 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人员278人, 未得到安置人口2200余人, 现有农业人口200余人。历次征占地产生补偿资金4715万元, 已发放安置补助费2718万元, 三片棚改地区待分配的安置补助费1083万元, 用于企业投资等914万元。2000年成立新明街道办事处后, 大峪村所有“农转非”人口全部进入社区管理, 剩余农业人口仍由大峪村管理。近几年原大峪村各组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后未被征占的土地发生了新的征占, 原失地农民要求分配新占地资金, 要求将大峪村集体资产分光, 政府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

二、分配方案

1.大峪村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转非”后发生的征占地补偿资金应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可以参加分配。土地所有权改变是在国家发生征占行为后产生的, 应给予补偿;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是以撤销集体经济组织为前提的;撤组后未进行征占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原村组集体所有。撤组时土地未被全部征占, 已被安置失地农民和已被统一入养老保险的农民安置也不充分 (养老保险标准比照城市最低保障标准) , 还有大部分未被安置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生活压力大。现在以组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撤销, 所以这部分资金应该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并参与分配。

2.集体资产可以分配。大峪村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都已“农转非”, 未转“非”的农民为当时的空挂人员, 他们只是把户口落在大峪村, 不在大峪村居住, 这些后迁入人口当时未被变户, 现在这类人群大多数人口仍不在此生活居住。所以, 原大峪村名存实亡, 其资产应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应参与分配。

3.大峪村还将长期存在。各组的资源性资产还由村里管理经营;村里还存在大量资产, 需要加强管理并实现保值增值;撤村与否与处置资产关系密切。如在处置固定资产时, 撤村后资产评估大多按历史成本计量, 而不撤村资产则采取重置成本、现值或公允价值等计量。如不撤村固定资产还可以置换或重建。所以, 撤村与不撤村处置资产时价差巨大, 大峪村的市场法人地位不宜在短期内撤销。分配新征占地及集体资产有个过程, 非短时间可结束, 还需要熟悉情况、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村干部做大量工作。

4.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问题。一是现有资金 (包括新征占地补偿资金、村集体资金) 总额不足以支付失地农民入‘两险’的费用。二是按照现有文件4:3:3的比例承担, 农民、集体、政府都有困难, 另外大多数农民也不会同意。三是将新征土地补偿资金与集体资产统一考虑给失地农民入保险, 在时间上、工作上均不可行。四是原大峪村农民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或因新城区扩建而成为失地农民。他们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 确实存在生活困难, 这种困难与国家征占地有关。

5.先分配各组新征占地补偿资金, 再分配各组可变现资产, 最后分配原大峪村集体资产。分配各组新征占地资金采取1组1个分配方案的办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 各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出代表, 再由代表选出5~7名资产处置小组成员, 并由成员选出组长。处置小组与大峪村两委班子成员共同组成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三、分配新征占土地补偿资金相关法律的理解与应用

1.明确资金归属 (1)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 大峪村撤组后未被征占的土地依法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因征占土地改变了土地权属, 这部分补偿资金应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各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时间以发生土地大规模征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一变为非农业户口为限。 (2) 统一“转非”后,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原来的农民转变为市民, 各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质上已经消亡。此后迁入人口、出生人口, 都不能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对集体资产, 包括新征占地补偿资金没有所有权, 自然也就没有分配权。 (3) 在统一“转非”时没被变户的空挂户农民没有分配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不是所有农民都有权得到安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为农民或村民, 却不在其列。这部分未能变户的“空挂户”农民当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现在仍然不是, 不能享有资产分配权。 (4) 在统一“转非”前, 户口迁出或变户的人员也不享有资产分配权。因为他们主动脱离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不是资产的所有者, 不享有资产分配权。 (5) 在新征占地资产处置方案正式通过前死亡的人口, 不享受资产分配权。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各组农民统一“转非”的时间均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前, 按照当时户籍制度及土地管理制度, 农业户搬迁到哪个村组并将户口落入, 在这个村组重新调整耕地时, 这个人或家庭便在这个村组享有承包耕地的权利。享有土地承包权是界定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即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与是否承包到耕地没有因果关系, 而与是否享有耕地承包权有关。大峪村人多地少, 多数农民员+农户的经营管理模式, 实施技术培训, 提供产品销售服务。遵照《合作社法》的运行机制, 选举了理事会和监事会, 实行民主管理, 社务分开, 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为社员和农民提供优质的实实在在服务。没有承包到耕地, 但有承包耕地的权力, 自然享有征占地补偿费分配权利。

3.两个重要时点界定 (1) 统一“转非”时间为一个重要时点, 当时“转非”人口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此之前户口迁出、“转非”人口, 在此之后迁入、落户人口均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不享有新征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 (2) 1985年1月1日为一个重要时点, 该日各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统一经营, 改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经营形式发生改变, 但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 各组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因此改变而消亡。同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此时点之前与之后的在籍农业人口在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数额上应有所差别, 但差别不宜过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在集体统一经营时期,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其多年投入积, 向周边发展, 辐射辽北, 打造沈北水稻长廊。根据市场消费需求建立无公害水稻村、绿色食品水稻村、有机食品水稻村、优质米深加工原料村等, 实现产、供、销一条龙产业化经营, 带动农户2万户, 农民年增收1000万元, 解决300多名劳动力就业问题, 农民增收、公司增效。培肥了地力, 应多享受一部分补偿费。再则, 因后落户人口的到来,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均资源拥有量下降了, 后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比1985年1月1日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少分一部分新征土地补偿费也在情理之中。

临时占地补偿协议书 第9篇

甲方:

乙方: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保证双方利益,更好的做好双方配合工作,就古交(清徐)—太原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四标段施工作业带所占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占地范围及数量,总长作业带宽度12米,共计亩。地面附作物均为苗圃。

二、占地及地面附作物补偿情况

苗圃地:共计亩。补偿费每亩元,共计元。合计: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

四、工期要求:

甲方在乙方将作业带地面附作物全部清理完毕后恢复原地貌。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管线走向等相关资料,配合乙方协调,保证补偿款的及时到位。

2、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完成对作业带地面附作物的清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征地范围为宽12m,如因施工等原因超占部分由甲方负责。如有地下管网、电缆等地下构筑物,由甲方负责办手续等,乙方无条件全力配合。

4、乙方负责施工作业带范围内的协调。施工过程中如遇外界干扰,由乙方出面解决。

5、因乙方原因,影响工程正常进度或中途出尔反尔,上述条款无效。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公路占地补偿协议书 第10篇

甲方:XXXXXXXXXXX委员会

乙方:XXXXXXXXXXX委员会

丙方:XXXXXX被占用土地的村民

XXXXXXXXX村麻子田需修一条公路,宽5米,侵占着XX乡XX民的一部分土地,经2009年12月4日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由XXX村补偿给XX光村占地村民每亩1200元,于1月内付清所有土地款。

2、老路和荒山共同使用,不给予补偿。

3、安家冲的水按现有状况使用,任何一方不得干涉。若麻子田的村民干涉,则XX村民,丙方违反此协议,需负责甲方双倍损失。

4、本协议一式六份,报呈XX处1份,甲乙双方各1份,麻子田村民组1份,XX村民组各1份。

5、本协议从鉴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委员会(公章)

乙方:XX民委员会(公章)

丙方:(签字)

占地地补偿合同协议书4 第11篇

占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栏杆堡镇人民政府

乙方:

经栏杆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的协调,甲乙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补偿乙方地质灾害治理占用土地事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现就占用乙方位于武寨村武寨沟撂荒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占地补偿协议:

一、土地所有权保持原权属不变,归村集体所有。

二、地质灾害治理占地位置:武寨村武寨沟通村道路旁边20米处,东西宽约23米,南北长35米,该土地面积为805平方米(约

1.2亩)。占地补偿标准按6000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占地补偿款7200元。

三、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作为补充条款。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浅析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12篇

通知中提及的征地补偿新标准指的是各地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其中, 征地统一年产值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

在当前的土地管理中, 被征地农民因补偿安置问题引发的上访现象屡见不鲜, 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这些问题, 有的地方虽然已将补偿安置标准依法调整到了最高限, 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 引发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 但真正的原因是, 当前确定补偿安置标准的根本方法存在缺陷, 从而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 一些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与此同时, 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乱占农民耕地、随意降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现象, 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在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随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同地不同价等突出问题, 国家实行了测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政策, 统一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力地促进了征地行为的规范。

在当前的征地工作中, 计算农民补偿安置费用标准采取的主要方法是, 根据当地测定并公开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合适的倍数, 制定补偿安置标准。

随着我国土地市场的逐步健立和完善, 现在这种补偿标准的设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明显存在三个不足:

1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以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来计算的, 用途是农用地或耕地, 计算产值是以农产品的平均产量、价格和相关附加收益为依据。按农业生产一年两季计算, 每亩耕地的平均年产值不会超过3000元, 按最高补偿安置标准30倍计算, 每亩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为9万元。这个价格看似很高, 但相对建设用地市场每亩几十万元的出让价格来说, 两者悬殊巨大。实际上, 这部分收益就成了各级政府征地后, 从集体土地中获得的超额利益。

2 标的物不够准确。

在当前的征地工作中, 将前一年平均年产值的标的物定为农产品, 显然是对标的物确定的误区。在大多数情况下,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后, 主要用途是用来提供建设用地, 而不是用于农业生产,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政府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高额收益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未来预期产值的提前获得。而实际上, 农民集体在被征地前就已经知道了这样的预期, 但由于政策的限制, 他们无法获得这样的高额收益。

3 征地后建设占用难

3.1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 有些地方虽然已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法调整到了最高限, 但有的农民仍然不愿将自己耕种的土地让出来, 这是因为被征地农民集体没有获得与实际土地市场价格相一致的补偿安置费用, 所以他们不愿让出自己耕种的土地, 甚至阻拦建设等等。

对此, 我认为首先是调整测定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标的物。根据征地预期充分考虑被征地后建设占用的用途, 参照一定时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 按一定比例测定平均年产值。改变"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测算基准, 而以土地估价工作确定的一定区位的基准地价的合适比例测定。这样就实现了与出让价格测定的同一基准, 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集体的权益。

3.2 大幅度缩小征地范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 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权益。"这无疑是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政策保障。

根据决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流转, 这就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建设占用铺平了道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经济发展形势、本集体组织人员的意愿, 确定以何种方式来提供土地, 保障建设。这就使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对建设用地的发言权。关于补偿安置费用, 农民可以地租的形态或转让或入股等各种方式来获得, 一定程度上, 也就减轻了各级政府落实安置补偿工作的压力。

3.3 推广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分红的补偿安置方式。这种方式使农民的补偿安置实际上成为了一种社保机制, 农民集体可以每年从占地企业的土地使用收益中获得自己的地租收益, 这就为农民集体自愿供地免除了后顾之忧。

从占地企业来说, 他们与被占地农民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这样一来, 被占地农民就更能够体谅企业的困难, 会尽可能地为企业提供方便, 对调节企业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 促进村企共建、和谐发展, 也是有好处的。

总而言之, 现在这种以前3年农产品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安置标准的方法, 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通知中所提的新标准如具体实施有可能会改善目前补偿安置不合理的局面, 将补偿安置标准计算方法与土地出让金确定方法统一起来, 为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

安置补偿协议 第13篇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组;身份证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组;身份证号码:; 电话:。

第一条房屋征收依据

甲方因规划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xxxxxxxxxxx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xxxxxxxxxxxxxxx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xxxxxxxxxxxxxxxxx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必须征收乙方的房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被征收房屋现状

以乙方签字认可的测绘、评估资料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来源:

(一)乙方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套(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201x年x月x日前原住房面积平方米;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内新建住房面积平方米)混合结构(砖混结构)房屋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平方米。

(二)乙方在搬迁范围内自建的其他房屋及附属物情况如下:

1、灶立方米;

2、水池立方米;

3、堡坎立方米;

4、地坪平方米;

5、围栏立方米;

6、铝合金窗平方米;

7、室内地砖平方米;

8、铝合金扶手平方米;

9、厕所墙砖平方米;

10、房屋附属设施元,装修元,共计元;

11、;

12、;

13、;

第三条预期建筑成本价约定

安置房的预期建筑成本价为元/㎡。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元/㎡进行补差,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元/㎡补给被征收人。第四条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方式

甲方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提供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和宅基地异地小区集中安置三种方式,任其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选择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1、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形式进行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屋评估价为准。乙方被征收房屋套(栋),建筑面积平方米,由甲方按评估价支付乙方补偿费元。由甲方支付乙方其他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共元。

2、产权调换安置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住房,在2010年1月1日前的住房面积按1:的比例调换安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前内新建住房面积按1:比例调换安置(根据凯府办发〔2011〕103号文件规定,以实际搬迁时间计算应得的奖励),乙方选择的安置房屋户型为㎡的住房。

(2)甲方在位置修建套共平方米(其中平方米套,平方米套;)住房,门面间安置乙方。(3)因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存在有一定面积差,按以下方式结算差价: ①甲方安置乙方的安置面积超出乙方被征收原住房实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乙方安置房的建筑成本价(xxx元/㎡)方式补差,计算公式为:补差金额=建筑成本价×〔安置面积-原住房测绘面积×应得的比例(1:x)〕;

②乙方被征收原住房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甲方安置乙方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甲方按乙方被征收的住房评估价方式补差,计算公式为:补差金额=评估单价×〔原住房测绘房面积-安置面积÷应得的比例(1:x)〕。

③门面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以房屋置换方式置换给搬迁户,门面超出30平方米部分按xxx元/平方米计算,待安置房建成交付使用时,按实际测绘面积结算,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4)房屋、门面差价,在房屋、门面交付同时,按实际测绘的面积进行测算补差。

(5)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后30天内,按测绘评估结果,由甲方支付乙方附属物补偿款金额共元。

(6)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房交付通知之日起7日内(含住房装修时间),自行搬迁入安置房。

3、宅基地异地小区集中安置

(1)对选择宅基地异地小区集中安置的,甲方在安置点内安排乙方宅基地个,安置面积为㎡;甲方并负责免费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建房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按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2)选择宅基地异地小区集中安置形式进行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屋评估价为准。乙方被征收房屋套(栋),建筑面积㎡,由甲方按评估支付乙方补偿费元。由甲方支付乙方其他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共元。

(3)宅基地差价由甲方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30日内结算给乙方。(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宅基地基础不能超过正常标准。

第五条乙方现有的(供水、供电、闭路电视、电话、互联网)设施由甲方登记备案、乙方不要甲方补偿,安置房或自建房完工后由甲方统一恢复,费用由甲方负责。第六条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共建造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且门面开间不小于3.8米,层高不低于4米,住宅层高不得低于3米。

2、安置房屋产权性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产权属于私有性质的房屋。第七条过渡房租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按乙方实际发生的过渡期限和实际测量的原住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助(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每月房租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进行补助,房屋未征收完的,按测绘面积计算过渡费)直到乙方按规定时间搬入新安置房为止。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30日内,由甲方现一次性支付12个月过渡费,以后过渡费按搬迁安置方案规定在搬入安置房时一次性结算。

2、选择宅基地安置

在签订协议后30日内由甲方现支付12个月过渡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助(每月房租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进行补助,房屋未征收完的,按测绘面积计算过渡费)。以后过渡费在签订宅基地移交协议时一次性结算。第八条房屋搬迁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按房屋所有权计户,一次性补助搬迁费50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房屋所有权计户,搬家费按5000元进行补助,按上述标准补助两次,即10000元。

3、选择宅基地安置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权计户,搬家费按5000元进行补助,按上述标准补助两次,即10000元。

第九条签订协议和搬迁时间及奖励

1、签订征收协议和房屋搬迁时间:7天(201x年月日至月日止)

2、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奖励

根据搬迁安置方案规定,乙方房屋补偿款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房屋并交给征收工作组的,除了按搬迁安置方案规定享受1:x产权调换面积奖励外,征收人另外给予每栋房屋2万元奖励。即乙方有房屋栋,奖励费万元;

(3)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房屋并交给征收工作组的,征收人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万元。

第十条乙方应在正式安置房交付之日起7日内搬进安置房居住,逾期不搬迁的,甲方不再支付超期的过渡费。

第十一条宅基地、安置房交付时间

1、宅基地交付时间

自本搬迁协议签订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宅基地的“三通一平”,并交付给被征收人建房。被征收人必须在签订宅基地移交协议之日起 8 个月内完成房屋建设工程,超过8 个月完不成房屋建成的,征收人不再支付过渡费。

2、安置房交付时间

自本搬迁协议签订之日起 24 个月内甲方正式交付安置房给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修建的安置房屋延期竣工,交房时间视灾害情况自然顺延,并互不赔偿损失。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15日内通知乙方。第十二条付款方式

乙方安置房超面积部分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正式移交安置房之时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乙方在签订完房屋移交协议和交清购房款后,由甲方免费为乙方办理安置房和门面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负责抓好集中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建设,并在平基完成后45日内保证通水通电,以便乙方建房需要。否则将按实际超期的月数按每月15/㎡给乙方补偿过渡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的计算。

(二)乙方有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土地的,不配合本次搬迁工作的,甲方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先予执行,并取消此次搬迁的所有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搬迁户签订本协议后,在规划区范围内临时搭建的过渡房进行过渡,如国家需要征用该地块时,不给予任何补偿及安置。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第14篇

甲方:翠屏区白沙供销社(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政府实施宜宾市滨江路环线道路建设工程,我社白沙湾红星路79、81、83、85、87号等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内,根据拆迁相关条例规定,该处房屋将被征用拆除。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府办发(2006)69号文件之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一次性搬迁、停产、停业安置经济补偿协议:

一、乙方最迟于二OO七年月日前将该房屋内的所有商品以及生活用品全部搬走腾空,其商品处置权属乙方,甲方不负责为乙方处置商品。

二、甲方不负责为乙方提供任何用房、用地,乙方所需的营业性用房、住宅、用地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另行安排乙方工作,但与在册职工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

三、待乙方向甲方完整交还所租用的房屋后,乙方凭发票或收款凭证,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元(大写:元),该笔补偿全包括(水、电、电话、闭路电视等)乙方由于搬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费。

四、以上协议经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制定,需甲乙双方认真履行,如若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三条中所述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人民币为违约金处罚。

五、本搬迁安置经济补偿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15篇

甲方:嘉陵区李渡镇汉塘村三组

乙方: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

乙方修建汉塘农贸市场,需征用甲方土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地点:三社唐能其房屋南侧、村办公室东侧之间。

二、征用土地面积:2431平方米(折3.64亩)

三、征用土地单价及金额(含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每亩共补偿72000元,3.64亩,共262080元,青苗费及地面附属物由乙方直接补偿给被占地户。

四、付款方式:乙方动工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农贸市场中间、东西两边必须预留街道宽为12米(预留街道面积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法人盖章: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研究 第16篇

一、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的整地补偿安置方式面临着很大的困境, 同时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整地补偿的标准较低, 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同时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2.被征地农民基本的生活难以保障, 缺乏健全的保障制度, 并且在社会保障方面和城市居民存在很大的差距, 使被征地农民感觉自己是二等公民。3.目前, 征地补偿的方式多为一次性现金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不能充分的反映出农民的真实意愿。被征地农民不享有土地收益的权利, 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 农民也不能享受分配土地升值的权益。4.目前, 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不够明确, 经常出现政府和集体随便占用农民土地的情况。5.土地征管制度不够完善, 不能很好的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1]。

二、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措施

(一) 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 尽量降低对被征地农民的不利影响。我国多数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仍然是土地, 而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 之所以会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补偿不够合理, 严重降低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因此, 政府要根据现在的物价水平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 尽量不降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同时, 还可以考虑改变补偿的方式, 扩展补偿的范围, 例如, 对农民进行补偿可以采用现金和债券相结合的方式, 这样也为政府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2]。

(二) 建立完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实现城乡的一体化保障。目前, 随着城市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政府也出台了一些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 但是和城镇居民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保险方面存在严重的差别待遇现象, 导致被征地农民感觉自己低人一等, 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 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 实现对城乡居民的一体化保障, 使被征地农民真正成为和城镇居民地位相等的公民[3]。

(三) 建立健全土地收益制度, 使被征地农民享有集体土地收益的权利。建立健全土地收益制度可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具有长期的稳定收入, 不至于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严重下降。首先, 加快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 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 从而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制度。其次, 为了保证农民具有长期稳定的收入, 可以考虑将土地作为资本出租或作价入股, 这样农民就可以拿着土地使用权来参与分配。

(四) 对土地后期的升值进行合理的分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土地本身的功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由原来的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功能转变为徒弟资产的升值、交易和长期保障功能。土地被政府征用之后, 会变成商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 产生的经济价值远远大于征收土地的费用, 而这个收益都归政府所有, 农民没有收到任何好处, 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 合理分配土地后期的升值收益权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 政府要对征地费用和基础建设费用进行核减, 然后对剩余的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其次, 村集体也可以尝试利用增值收益来发展一些经营性的业务, 增加村民的收入, 如建立农贸市场等。最后, 政府在分配增值收益时, 要根据每一个家庭的人数来决定, 不能实行每个家庭都一样的平均主义[4]。

(五) 对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目前, 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还不够完整, 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和占有权, 但是不享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 一定要对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使农民认识到自己对土地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可以防止出现政府以及集体随便占用农民土地的情况, 保护农民的权益。另外, 还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政府要通过对土地的整体规划来控制对土地的需求量, 并打破城乡二元化的市场, 允许农村的土地进入市场, 真正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等地位。

(六) 不断完善土地征管制度,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土地征管制度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同时也是提高被征收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 因此, 建立完善的土地征管制度至关重要。首先, 政府要根据实际的工作情况制定土地征用管理制度, 明确土地征收的目标、原则、方法途径以及程序等各个方面的有关内容。其次, 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 建立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管理制度, 并对有关的名词进行解释, 然后制定合理的补偿措施, 并切实落到实处, 保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结语

总而言之, 政府一定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妥善的安置, 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农民的生活质量,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摘要:目前, 随着政府征用土地数量的不断增加,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热点问题, 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如何规范土地征收补偿, 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是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农村稳定的大事。基于此, 本文将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希望可以为政府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征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研究

参考文献

[1]齐睿, 李珍贵, 王斯亮等.中国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变迁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 2013, (10) :24-30.

[2]齐睿, 李珍贵, 李梦洁等.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探析[J].中国土地科学, 2014, (3) :39-45.

[3]刘知博, 石培基.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变迁研究[J].商, 2015, (1)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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