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4-06-06

最新防治水管理规定(精选6篇)

最新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1篇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Q≤60 m3/h;

(二)中等突水点:60 m3/h

(三)大突水点:600 m3/h

(四)特大突水点:Q>1800 m3/h。

第二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二十八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九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三十一条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钻孔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

(二)所有勘探钻孔均进行水文测井工作。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钻孔电视探测等,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三)主要含水层或试验段(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钻进时,经钻孔施工单位地质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的确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

(五)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

(六)钻孔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够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及厚度时,可以适当减少取芯;

(七)在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的,重新止水;

(八)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都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

(九)观测孔竣工后,进行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当降低其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

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证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当根据设备能力达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当受开采影响导致钻孔水位较深时,可以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在降深过程的观测中,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并适当延长时间。

对水文地质复杂型或者极复杂型的矿井,如果采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以进行井下放水试验;如果井下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采取群孔抽水试验,应当单独编制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当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确定,一般不少于10 日;当受开采疏水干扰,导致水位无法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或者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以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抽水前,应当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井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以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位很深致使无法进行抽水试验的,可以进行注水试验。

注水试验应当编制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内容。

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试验前,彻底洗孔,以保证疏通含水层,并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三)注水试验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结束后,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

第三十四条 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进行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进行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五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第三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钻孔施工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并加固钻机硐室,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钻机安装牢固。钻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在正式施工前,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安全闸阀的抗压能力大于最大水压。在揭露含水层前,安装好孔口防喷装置;

(四)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进行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六)对于停用或者报废的钻孔,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三十八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放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 日。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

(五)观测数据及时登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选择适当位置建筑防水闸门;

(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第四十条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三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四十五条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四十六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 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四十八条 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 h不间断巡查。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条 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五十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五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五十三条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三。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五十五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第五十六条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五十七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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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2篇

一、探放水质量标准化

1、每年5月底前调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2、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尾矿库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3、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水害隐患排查会议,详细分析矿井、盘区、工作面水情动态和排水系统现状。

4、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积水区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水警戒线不得小于100m。

5、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6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6、探放老空水、不良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矿体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

7、探放断裂构造水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8、探放水前,必须确定巷道内的排水系统正常、现场准备好堵水工具(专用堵水木棒、棉纱、麻等),确保出水后在需要情况下能及时将出水孔堵住。

9、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保证电话通讯系统畅通完好。

10、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11、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矿(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2、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不得大于75mm。

二、沉淀池质量标准化

1、巷道掘进、深孔及中深孔施工用水,严禁进入充填体,及时流入沿脉水沟,否则罚款200元/次。

2、充填矿房滤出的水在流入过路水沟之前,均需经过初步沉淀,没有经过初步沉淀的罚款200元/次。

3、沉淀池过滤装置正常使用和维护,否则罚款200元/次

4、所有穿脉巷道、出矿进路、溜井口等与水沟相连且有水流通过的位置,均敷设过路水沟,确保沿脉巷道路面不出现积水,否则罚款100元。

5、严禁使用铲运机直接将水倒入溜井,否则罚款1000元/次。

6、沉淀池安设过滤网,过滤网距离水流出(入)口不小于2m,以便增大过水面积,减缓水流速度。无过滤网或过滤网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沉淀池必须保证起到沉淀作用,如沉淀池淤满或无沉淀作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最新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3篇

1 深入学习、强化理解

《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技术规范, 是在原《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基础上, 通过多年实践、整理、总结、整合而成的, 是自1986年以来对煤矿防治水技术工作的一次全面规范。《煤矿防治水规定》内容全面、条文清晰, 是指导现场具体防治水工作的纲领, 由此可见, 生产中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意义是非常重大。因此, 我们采取了业余学习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组织全矿科室及工区工程技术人员对《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学习, 并对重点章节、涉及款项进行了重点讲解、深入剖析, 已达到每位人员都能精准掌握。

在对《煤矿防治水规定》内容的讲解中, 与以往《水文地质规程》及《工作条例》有差别的条款进行逐一对照、着重研讨, 较深刻领悟本规定的的内涵。例如对第十三条中“重大突水事故”的定义、第十六条中矿井应该建立的防治水基础台帐等条款新增规定内容;同时对本规定的“罚则”部分认真学习, 切实认识到煤矿防治水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2 领导主抓, 全员参与

煤矿防治水工作是项系统性、综合性的的专项工程, 并非单靠哪几个人、哪个专业就能完成的;实践证明矿井防治水工作需要领导思想重视、决策正确, 机构配置、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合理, 以及各专业、各部门的组织系统协调顺畅。因此, 生产中首先要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各部门各专业才能重视, 才能把防治水工作各项制度、责任落到实处。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新宏煤业有限公司位于台儿庄运河和运河支流-伊家河之间, 且受南、北东两条大断层切割影响, 井田地质为盆地型构造, 地表水、断层水、采空水等水患威胁均被列入重大危险源;因此,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 把防治水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亲自召开防治水专项工作会议, 成立由矿长牵头的专项小组;专项小组机构配置上至矿长, 下到每位职工, 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前, 全矿从领导到职工, 从科室到工区都充分认识到矿井水害的危险性和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 切实做到了全员防治的效果。

3 加强现场管理, 责任落实到位

《煤矿防治水规定》明确规定矿井施工中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 严格落实“防、堵、疏、排、截”五位一体的综合防治措施;并要根据水害情况和采场安排, 依照隐患分析排查的具体要求, 认真、详细对各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分析, 对受水害影响的作业地点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落实现场责任人、落实工作目标, 并严格考核工作任务及措施执行情况, 切实做到了水患不除不生产、安全隐患不落实不生的安全目标。

首先, 矿井水害防治从采区设计开始,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内容要求, 全面分析、预测采区的水害因素、水害来源及涌水量情况, 并依据相关标准、规定设计匹配相应的排水泵房及排水设施, 确保采区泵房和排水设施与采区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其次, 矿井水害防治应从采空区积水、地表涌水、断层导水及相临矿井的积水采取重点监控、重点治理的原则。矿井生产中对受水害威胁区域, 始终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方针, 且与相邻矿井严格进行季度交换图纸, 信息互通、精准掌控确保了我矿将水害隐患的发生杜绝在源头。比如对于相邻的宏泰福源煤矿的水害威胁, 依据科学可靠的物探监测、计算机分析等手段, 留设足够的边界隔水煤柱;对中央泵房、采区泵房扩大了矿井排水能力, 并且在各泵房入水口设置了水文监控系统和视频探头, 在各主要采掘地点和大巷安装了水害应急撤人群发报警装置, 做到了随时掌握矿井涌水量的变化及停产撤人的应急落实制度。

4 严格执行“三项”保障制度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内容要求, 我矿成立了以矿长为总指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副总及地测防治水成员为成员的矿井防治水专项小组;且根据规定要求落实专项资金300万元, 用于购置探放水水各设备设施及其他防治水储备物质, 并每年落实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防治水工作。如2009年至2013年, 落实160万元打钻注浆封固二水平延伸主巷道隔水煤柱;落实60万对下煤组进行了物探;落实80万元安设视频探头及应急避险设施等, 累计投资了300余万元用于水害治理, 通过系统的完善水害治理措施, 较大提高了矿井抗水灾能力。

5 加强应急预案及现场演练管理

根据年初编制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现场处置方案》, 我矿每年在雨季汛期前举行一次全矿井范围的水害及停产撤人联合避灾演习。防治水专项小组成员在现场各重要地点进行督察, 记录实际情况;且通过应急演习, 使每一个职工真正在日常生产工作中时刻树立“居安思危”的思想, 掌握应急避灾的有关技术知识, 切实提高了职工在出现突水及其他险情能够逃生的能力;而且, 通过应急演习, 验证了《灾害应急预案》的系统性、科学性及《灾害现场处置方案》的可行性、时效性, 并真实反映出了应急措施编制中存在问题, 确保了《灾害应急预案》、《灾害现场处置方案》后期修改的针对性。

6 强化基础工作, 提升水平

实际工作中我们以《煤矿防治水规定》为契机, 强化矿井防治水技术工作, 并在工作中落实以技术保安全的主题目标, 对每一采区和工作面必须采用物探、钻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综合勘探手段, 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 尤其对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等情况, 提供准确、详实的矿井地质报告、采区说明书及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做到准备期预测准确、生产期落实措施可靠、后期系统校验。并对部分煤层底板灰岩承压水的治理, 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来完善疏水降压, 确保安全条件下最大限度的进行煤炭资源开采。

生产中我们时刻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内容要求不断完善矿井防治水工作, 包括对各类图纸、台帐进行细致填写、详细检查, 将现场观测数据如实、及时地反映在相关图纸资料上, 保证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时效性。对电子资料进行备份, 进行系统的管理, 保证矿井水文数字化工程的正常运行, 并及时对水文资、地质料归档保存, 严格执行档案资料的存借制度。通过对各种水文地质资料的编录和整理, 我们可以完整、详细地把井下各种水文地质状况及时反映在图纸上, 为水文地质资料数据分析节省了时间, 地提高工作效率。

) 7结束语

稻水象甲的防治与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稻水象甲;技术防治;化学防治;保障措施

稻水象甲病水稻上的重要检疫对象,由于今年气温异常,越冬代成虫出土时间可能集中在,田间形成暴发为害现象,测报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做好田间调查,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准备好防治用药和药械,一旦发现及时防治,避免造成严重为害。以下将防治相应措施进行介绍。

1 检疫措施

(1)设立植物检疫站,严禁运出运进带有病菌的材料和稻谷;

(2)在成虫活动期,要对进出的种子、种苗及工具进行灭虫处理;

(3)无检疫证书的应依法处理;

2 农业防治措施

(1)清除田边、路旁及沟边杂草,清除越冬寄主,减少虫源;

(2)培育壮秧,提高秧苗抗虫能力。

3 物理防治措施

(1)有条件的情况下利用稻水象甲具有趋光性的特征,设置黑光灯进行诱杀。

4 化学防治措施

成虫防治,自留稻种在育秧前,用5%氟虫腈悬浮剂5ml对水5kg浸种2h,杀灭随种越冬的成虫。

(1)秧苗带药下地:在水稻插秧前3~4天,25%噻虫嗪20g或70%吡虫啉6g每100㎡兑水15kg喷洒苗床。

(2)每667㎡用10%吡虫啉30g,对水30kg喷雾。

(3)每667㎡用5%氟虫腈銳劲特乳油每667㎡50ml兑水30kg喷雾。

(4)每667㎡用28%高渗稻乐丰乳油45ml兑水30kg喷雾。

5 其他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防治领导小组,加强防控封锁,杜绝出现防控死角,确保疫情防控措施的全面落实。

(2)配备专业人员,技术指导到位,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田间系统调查预报并制定相应防控方案。

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农民科技教育中心 吉林 通化 134100

最新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5篇

曹家湾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随着开采延伸,目前采掘生产全部集中在平峒一采右翼下组煤水平,开采煤层处于K2和O2两层岩溶含水层之间,带压0--0.45Mpa。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有序进行,防止水害事故发生,提升矿井防治水现场质量标准化水平,按照“曹家湾煤矿2012年防治水整治工作安排”,结合当前现场实际,特对矿井防排水工作安排如下,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职责划分

地测科: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主管部门,负责矿井防治水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检查。

机电科:负责矿井排水管理工作。依据矿井涌水量情况,按规程要求进行排水系统设计,确定排水设备、管路规格、供电方案并进行检查与验收工作。

生产科:负责矿井防治水井巷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设计要充分考虑水文地质因素,从源头减小水患影响。负责采掘工作面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工作。

调度室:是矿井防治水工作协调组织单位,负责防治水工程队伍协调安排及应急抢险队伍的管理。

安全科:负责对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供应科:负责防治水设备、材料的及时供应和保障。

各队组:负责责任区内的防治水工作,包括防排水工程施工,防排水设施(水仓、排水管路、水泵、水沟及防水闸门等)的标准化管理,各项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

二、防治水责任区域划分

1、采、掘、开各直接队组管理范围为工作面巷口以里的区域。

2、运输工区负责平峒575大巷、平峒口至翻煤笼沿线。

3、辅助生产区负责一采副暗井及525轨道巷。

3、皮带队负责皮带暗斜井、525皮带巷。

4,井下维运负责三采区泵房、水仓及排水管路的管理。

三、采掘工作面防治水超前防范

严格执行“有疑必探,预测预报,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由地测科和探测队负责各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测和水文地质预报工作。

1、掘进工作面,利用物探配合钻探的方法,对前方构造及水文情况进行超前探查,超前探测结束后下发允许(停掘)掘进通知单。

2、回采工作面,利用物探技术对工作面构造赋存及底板富水性进行探查。由探测队队对异常区进行补充钻探验证,并对赋水异常区进行治理,治理结束后方可进行生产。

三、防治水现场管理要求

(一)主要泵房、水仓

1、排水系统完好,水泵、排水管路、水仓仓容、供电系统符合规程要求。水泵有工作、备用、检修泵,排水管路有工作和备用管路,供电必须双回路。

2、泵房安全设施完善。泵房具备2个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防水、防火密闭门齐全完好,小井控制闸阀可靠。

3、日常管理到位,泵房管理牌板、供电、排水系统图、警示牌齐全规范,各种纪录台账齐全、填写规范,上岗人员符合规定要求。

4、定期对水泵、水管、闸阀、供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排水设备及供电系统保持完好。并在每年雨季前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水仓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内无设备及杂物,并悬挂标志牌和“禁止入内”的警标;水仓入水口应设箅子,防止杂物进入水仓。

6、水仓空仓容量时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否则应及时清仓;每个雨季前必须对所有水仓清理一次。

(二)采区巷道

1、水沟严格按照中腰线施工,确保平、直,水沟盖板完好、无晃动。

2、水沟每200米要设置挡物篦子,对挡物篦子处要及时清理。水沟要清挖及时,确保水流畅通水无溢出现象。

3、巷道内顶板有淋水时,必须搭设淋雨棚,将淋水引入水沟,不得影响行人;皮带巷顶板淋水严禁上皮带。

(三)采掘工作面

1、排水设备

①、工作面排水管路、水泵型号由机电科根据工作面预计涌水量确定,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②、采、掘工作面排水管能力不得低于工作面预计最大涌水量的2倍,顺槽巷道掘进期间最少保证有两趟6寸以上排水管。

③、每个排水点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泵,且备用泵能力不得低于工作泵能力,保持安装完好。正式水仓的水泵采用吊挂式

安装,距排水池底板不小于30cm。

④、采、掘工作面要有保证排水的安全供电措施,且回采工作面必须设排水专线。

⑤、排水管路吊挂每根不少于2道,水管距巷道底板大于30cm,水管吊挂成一条直线,固定排水管距采、掘迎头不得超过50m。

2、水仓、水沟、沉淀池

①、每个采、掘工作面巷口必须施工沉淀池,沉淀池规格:长5m宽2m深1.5m,严禁工作面污水不经沉淀直接排入采区水沟。

②、巷道内所有积水点、低洼水窝处必须施工正式水仓。沉淀池规格:长2m宽3m深1.5m;清水池规格:长2m宽3m深1.5m 沉淀池、清水池中间设溢流墙,墙高1.3m。

③、每部皮带机头下方必须设沉淀池,规格:长2m宽1m深1.5m。

④、正式水仓必须悬挂标志牌;水仓、沉淀池上方要铺设钢筋网;皮带巷道非行人侧有水仓时,必须在皮带上安设过桥。

⑤、开拓及采区巷道水沟严格按设计及中、腰线施工,永久水沟距掘进迎头不超过50m。顺槽巷道要根据坡度变化和排水需要,及时施工临时水沟,不得把整个巷道作为排水通道。

⑥、水仓、沉淀池的施工要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所有沉淀池、水沟必须及时清理,污水不得在巷道内乱流,保证文明生产。

3、其它规定

①、掘进下山迎头无条件施工正式水仓时,设临时排水点,将水排至最近的正式水仓内,临时排水点的水泵必须要有排水窝,并安排专人负责清挖煤泥。

②、回采工作面有水时,必须要在低洼处设临时排水点,设专人负责排水、清挖煤泥,将水排至最近的正式水仓内。严禁工作面涌水全部由回采溜子带走直接上皮带。

③、掘进工作面及采面两巷顶板有淋水时,必须搭设淋雨棚,不得影响行人,顶板淋水严禁上皮带。

④、采掘工作面遇涌水异常,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地测科按排人员下井查清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否则严禁掘进或回采。

曹家湾煤矿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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