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九项工作

2024-07-28

安全生产九项工作(精选6篇)

安全生产九项工作 第1篇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九项措施

一、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整充实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法人代表、总经理兼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坚持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指导、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督查问责职责,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层层进行约谈和问责。

2.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即企业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负责各自工作联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

二、全面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并全面贯彻实施。

2.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从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每个员工必须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岗位的安全职责。

三、安全管理人员层层到位

1.强化集团总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集团公司将专设1名负责安全生产的中层副职领导,并充实集团总部职责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全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服务。

2.进一步明确安全总总监的专职要求。子公司安全总监必须到位,安全总监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分管其他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业务。

3.狠抓分公司和项目部安全人员的配备。分公司也要设立安全总监,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论是自营项目还是合作项目,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大项目还要设立项目安全总监。大型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建筑工程单体项目建筑面积达到5万m及以上;二是30层及以上(包括基础工程);三是构筑物高度达到120米以上;四是建筑群体、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到10万m及以上;五是市政工程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及以上;六是公路工程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七是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八是机电安装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及以上;九是高、大、难、新项目,要委派安全总监,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万至5万m或合同造价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除明确安全总监外,还需按专业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万m以上的或合同造价在亿元以上的工程除明确安全总监外,必须按专业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切实提高项目安全员的管理素质

1.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范要求,通过专业考试取得岗位资格证,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22222.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红袖章。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必须佩戴集团公司统一标识的红袖章,做到现场作业期间不间断的轮流检查、监督,查找安全隐患,抓整改落实。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企业要加强对安全员的日常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安全员在岗上能充分履职。

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抓好安全交底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专业工长必须组织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交底,劳务队长必须每天组织班前安全交底,并签字确认,专职安全员必须要对班前交底进行监督和检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的劳务作业人员不能上岗作业。

五、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防控

项目部必须在开工前实施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台账,建立危险源公告,重大危险源报集团公司备案。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超高脚手架、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生产、质安、技术等专家论证。项目部、分公司、公司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必须逐级对重大危险源方案审批,并对重大危险源施工现场实施全过程指导、监控,一是要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当班记录和签字。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必须在作业期间不间断的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停工整改。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也必须立即整改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对存在重大隐患但整改不力的,要及时报告公司安全总监或集团公司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副部长。

六、加强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广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安全文明施工费率计算,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公司、分公司要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要单独提取,由分公司统一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特别是合作项目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把安全文明施工费统一由分公司专款专户管理。当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时,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各级安全总监有权提出启动专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于项目安全整改投入,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过程监督和审批。特别是加大对高大支模、外脚手架、深基坑、机械设备、现场防护设施的投入、培训教育投入、安全技术研发投入、现场安全监控投入、劳动防护用品投入等,确保安全生产。

七、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1.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工作。按规则制度要求组织巡检、周检、月检、季检等工作,把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工作大整改行动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常态,常抓不懈。

2.突出突击巡查工作。采取“四不两直”方法,层层落实专人巡查,特别是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节点施工,要确保方案到位、防范到位、责任到位。

3.强化整改落实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须由项目安全总监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须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赋予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更高的管理权限

1.赋予安全管理人员否决权。安全总监、安全员对项目不履行安全职责,不落实整改的,可以直接下达停工整改通知。2.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上报权。安全总监、安全员对本级管理的安全工作,本级主要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员不重视、不执行、不落实的,可以直接越级第一时间上报,并下令停工。

九、加强安全生产奖罚

1.加大经济奖励力度。对全年安全管理好、无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集团公司给予单位10万元奖励,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年终绩效挂钩,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2.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单位,处罚10万元(上交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年终绩效挂钩,分别扣减当年的绩效工资5万元。

3.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内只要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件的单位,都要在全集团进行通报批评。内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单位,集团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内发生较大伤亡及以上事故的单位,集团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视事件严重性给予换岗、免职或撤职处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企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逐级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责任。

4.加大“一票否决”力度。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当年的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发生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负次要责任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安全生产九项工作 第2篇

安全生产监管

九项制度

目录

一、港口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二、港口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港口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港口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五、港口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六、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

七、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八、港口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九、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 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港口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及时、到位,建立合理的多元化、多渠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投入保障

第一条 我区境内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配臵,应按有关文件的规定,配足配齐。

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人员配备,应设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每个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交通协管员,500户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应聘请2至3名交通协管员,负责协助公安交警做好本村民

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整治工作。

第二章 资金投入保障

第四条 根据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投入,并将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应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加,以确保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存在的重大隐患整改资金,应按其管理权限,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财会制度,应建立“安全措施经费”科目,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一)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通风工程等;

(二)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等及设备的维修维护;

(三)按照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单位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本企业的安全投入。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的贷款支持,帮助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更新,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产品公益化,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传,鼓励各种机构参与安全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创作。

第十一条 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政府监管的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改;

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港口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直行政机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以及团体、学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程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

(一)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完工后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服从于安全生产,出现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生产。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在一年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参加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管辖范围内发生特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出现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在一年期限内不应提拔任用。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港口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法人,必须负责设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负责

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即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和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特别是“三违”现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专项或综合性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组织有关人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确保隐患消除。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实施监控,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及监控责任,做好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将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保证本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卫生安全保护;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轻伤或1—2人重伤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事故,应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挠。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章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一条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三)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全社会安全生产素质。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每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保障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经费和公共设施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四)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查;区级每月不少于一次,乡镇每月至少两次。

(五)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机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职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与否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统一奖惩。

(六)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本辖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向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议精神以及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

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五)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第五条 其他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好所分管行业、领域中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主要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

(四)负责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五)加强协调沟通,支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工作。第二章 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包括由政府任命的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集团公司),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落实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本部门(行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或计划,研究确定工作目标、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

(三)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安全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四)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中(含招商引资项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五)组织本部门(行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六)对本部门(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指导,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检查、处理,查处失职、违章和违纪行为;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八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行业)和下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组织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行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

(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和多人重伤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六)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具体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

项整治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重点隐患清查整治情况。

(四)督促本部门(行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能划分,在各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内,严格履职,依法行使其行政执法权力,并对行政执法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领导未能严格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大理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

移交处理。

第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 “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倒查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构成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行政责任追究事项。

第六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检查有关区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或10人以上(含10人)外出考察活动时计划、组织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臵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一年内凡发生一次特大、二次重大、三次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属地人民政府,必须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臵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九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

关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成立事故调查领导组,对事故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

对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致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没有落实监控责任、措施的,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凡镇街发现1处侵占国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对镇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进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其他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旅游、交通、触电、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春游活动,以及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事先报告审批,并落实

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严禁中小学生乘坐农用车、拖拉机回家返校以及组织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资格: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

(二)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应当作出书面检讨的个人;

(三)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责任单位以及对本辖区事故单位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

(四)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港口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臵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

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招聘等集会活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10人以上外出参观考察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安监、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消防、文化、体育、经贸、教育、民宗、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重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我区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办重大活动,应在举办重大活动2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许举办活动的批复,并抄送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审批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重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一)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主办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三)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重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就所组织的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主办单位要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举办的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车辆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重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

全工作人员。

(四)为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接受公安、安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安全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八)外出参观考察需要包用车辆的,应严格按照客运管理包租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提供者以及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以及安全通道设臵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重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必须具备经营包车业务的资格、条件,并严格执行包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从事客运包车的车辆,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营运客车,应在每次出车前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例保检查,例检合格后方能出车。

从事客运包车的驾驶员,除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外,还必须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责任记录。

客运包车的线路应符合车辆通行安全条件,等外乡村公路、危险路段禁止通行客运包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重大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四)在重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臵;

(七)依法查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十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重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内容举办活动;

(三)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二条 主办者在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

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臵,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重大活动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重大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进入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企业违反客运包车规定,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的,严格依法处罚,直致吊销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

策十九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因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举办重大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九项工作 第3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经济平稳发展,促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保持房地产投资规模适度增长;更大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深化改革,加强住房政策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具体要做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是,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实物方式为主,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住在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增经济适用住房130万套。

二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以合理价格促进销售;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形势的监测分析;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职责;继续深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加快规划审批工作,重点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完善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抓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四是,力争建筑节能取得新突破。制定建筑节能三年规划。全面推进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大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力度。

五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完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强化对住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巡查监管。完善招投标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六是,推动法制和工程标准建设。抓紧研究和启动住房保障、城市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加快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

七是,维护建设领域社会稳定。防止在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就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增强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八是,认真做好汶川地震灾区重建相关工作。做好实施城乡规划、组织技术援助、加强工程监管等灾区重建工作。

安全生产九项工作 第4篇

一、尽快把已确定的支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中央已决定今年对种粮农 民实行直接补贴,有关部门要尽快公布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金融机构要落实扩大农户 小额贷款等支持农业生产措施。

二、严格保护耕地,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严肃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坚 持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和扩大开发区面积的现象,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

三、加大粮食主产区减免农业税的力度。今年在黑龙江、吉林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 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等十一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他地區 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

四、扩大良种补贴试点范围和规模。种植品种的选择要尊重农民意愿。江苏、浙江、福 建、广东等传统水稻产区,也要在地方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稻良种补贴。

五、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的扶持政策,真正让利给农民。

六、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制度。从今年新粮上市起,进一步放开粮食收购 价格,由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随行就市收购。

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大力推广优质、高产粮食品种,进一步提高统一供种率和良种 覆盖率。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第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 技术难题。

八、抓好春耕和田间管理。各级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帮助农民抓好冬小麦等越冬作物 的田间管理,争取今年夏粮有个好收成。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 第5篇

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白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九项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对辖区发现的退市食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

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

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 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机关。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 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1.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并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在商场、超市等大型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众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六、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的监管。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 2.市州局、县级局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基层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 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

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 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人的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监管责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一)食品广告内容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违法广告查处。对违法广告、特别是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要严厉查处;对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不法行为。

(三)食品广告监测和预警。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广告发布动态,杜绝违法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与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二)相关部门协作问题的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2.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查;3.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和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情况。食品卫生规章制度

食堂工作人员应从食品卫生、餐具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方面依据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要求,并把各项要求纳入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尤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去。把各项要求纳入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作为对食堂各工作岗位考察评比的重要内容。

一、食品卫生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菜肴、原料、调味品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无标识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洗涤整理原料时,污物杂质和废料必须清除干净。清洗要彻底。蔬菜与肉类、水产品须分池清洗干净,然后分类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原料的取用、发放,应本着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以防止日久变质。

5、存放在冰箱内的食物或半成品,要生熟分开,不留隔餐隔夜的饭菜。冰箱应经常冲洗,保持清洁干净。

6、发现饭菜不新鲜时,应妥善处理,不准分发腐烂变质的菜点,以防食物中毒。

7、加工制作好的成品一律放在备菜间内,工作人员必须经二次更衣间穿工作服,戴好工作帽进入备菜间。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操作,包装纸的食品,应使用各种工具拿取。

8、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混放,食品不得落地,要分类上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的食品。库房整洁无鼠迹、无蟑螂。

二、餐具卫生

1、公用餐具及盛装饭菜的桶盘等工具在用餐后,先将里面的残存物清理干净,加洗洁精洗涤,84消毒液浸泡,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再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消毒后取出放在专用保洁柜并保持干净。

2、保洁柜、送菜送饭车及相应的器具应餐餐清洗消毒,餐具摆放整齐,关紧柜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餐具洗消有保洁制度并有台帐记录。

三、环境卫生

1、周围环境应打扫干净,阴沟要常疏通,废物桶加盖并及时清理。

2、积极贯彻除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3、、厨房、餐厅及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干燥,无积水、无污垢、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

四、个人卫生

1、常洗澡、理发、刮胡须、剪指甲。

2、上班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仪容整洁,不得佩戴首饰上班。

3、上厕所应脱下工作服,出厕应洗手。

安全生产九项工作 第6篇

1、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2、特种设备单位岗位操作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6、维修保养制度

7、常规检查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司机在驾驶行驶前的注意事项:

1.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2.开启轿厢内照明。

3.每日开始工作前,须将电梯上下行驶数次,检查有无异常现象。

4.厅门不能在门外面用手扒启,当厅、轿门未全关闭时,电梯不能启动。5.注意平层准确度有无显著变化。6.清洁轿厢、厅轿门及地坎。

二、司机在电梯行驶时的注意事项:

1.轿厢运载不能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2.不允许乘客电梯经常作为载货电梯使用。3.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装运时,需经安技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严禁在厅,轿门开启情况下,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行驶。5.不允许揿按检修、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行驶中的消耗。

6.不允许开启轿厢顶部的安全窗,轿厢安全门来装运长物件。7.劝告乘客勿倚轿门。

8.轿厢顶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9.在个别情况下,平层准确度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再平层。10.不允许以手动轿门的启闭作为电梯的启动或停止。

11.载荷应尽可能稳妥地安放在轿厢中间,避免在运行中倾倒。12.运行时发生停电,应保持镇静,采取相应措施。

三、当电梯发生如下故障时,司机应立即揿按急停及警铃按钮,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1.厅、轿门关闭后,未能正常启动行驶时:

2.对设有需揿按启动按钮控制的电梯,当厅、轿门关闭后,在未给指令信号后轿厢自行行驶时:

3.运行速度有显著变化时: 4.行驶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时:

5.内选、平层、换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失控时;6.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7.超载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8.安全钳误动作时

9.接触到金属部件有麻电现象时

10.当电器部件因过热而散发出焦糊的臭味时

四、当电梯使用完毕,司机应将轿厢停于基站,并将操纵盘上开关全部断开,关闭厅门。

五、如在机房用手轮盘车使电梯做短程升降时,必须先将主电源断开。

六、当电梯行驶中突然发生停驶或失控时,司机应保持镇静,立即揿按急停、警铃按钮,并严肃劝阻乘客切勿企图跳出轿厢,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设法将乘客安全送出轿厢。

特种设备单位岗位操作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电梯设备使用,维护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关于电梯设备的安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督促检查下属分管部门做好电梯案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听取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的情况汇报,做出相应决策,组织实施。

4.审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计划。

5.督促检查本单位电梯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并保证所需要的经费得到落实。

6.批准本单位电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维修计划。7.主持本单位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国家规定设置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电梯设备技术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电梯设备在技术上负责,并负责解决电梯设备安全方面的技术问题。2.组织技术人员学习,执行有关电梯设备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制定电梯设备在安装、改造、修理时的安全措施。

3.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预防发生事故的技术措施。

4.参与电梯设备事故的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1.电梯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梯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电梯专业知识,应了解电梯的构造,各主要零部件的功能,安装位置及工作原理,了解电梯启动、加速、平层等运行过程及工作原理。

3.应熟悉所操作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速度、载重量、轿厢尺寸、厅门、轿门形式、拖运方式、控制方式、提升高度和层站数等。应熟悉电梯的服务对象、电梯所在楼层情况、电梯在楼内的位置、本楼的通道及紧急出口、维修值班室位置、联络电话等基本情况。4.应掌握电梯各种安全装置,联锁装置的构造及位置,熟知操纵板上各个按钮,开关的功能。熟练掌握电梯的操纵方式,能对电梯正常行驶,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故障从容应对。事故发生时要安定乘客情绪,采取措施把乘客安全送出电梯轿厢。5.能进行电梯的日常保养工作,会排除简单的电梯运行故障。6.认真执行《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7.做好电梯零部件的保管工作。备品、备件做到心中有数。8.做好电梯机房内的卫生和防火器具的维护和保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电梯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积极参加国家质检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

3、做好电梯作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电梯作业人员专业知识和安全技术的学习。

5、建立电梯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对每个电梯作业人员的参加培训情况、取证情况以及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做到心中有数。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1、在用电梯正常情况下应每年检验一次。

2、电梯限速器应每两年检验一次。

3、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4、遇到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或进行电梯大修后,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5、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设备,不能继续使用。

维修保养制度

1.电梯设备维保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至少15天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

3.维保内容应按照维保单位的“日保单”所列顺序和标准逐项进行,并以本单位《电梯设备常规检查制度》中每月检查内容为工作重点。

4.维保人员每次工作前应穿戴好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工作时必须认真遵守《维护保养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5.电梯临时发生故障,维保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小时内到达工作现场。6.每次维保工作后,认真做好维修保养记录。7.维护保养工作安全操作规程

7.1电梯维护保养时,应在每层厅门口挂上“电梯维修 暂停使用”的标示牌,维护保养中,电梯不准载客载货。

7.2检修电气设备时,一般应切断电源避免带电作业。当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专人进行监护,并采取必要的预防触电措施。

7.3在给转动部位加油时,清洗或观察钢丝绳磨损情况时,必须停止电梯运行。7.4严禁维保人员站在井道外面,身体到井道内操作。7.5严禁维保人员两脚分别站在轿厢与厅门地坎之间操作。7.6进入电梯底坑检修时,应将底坑急停开关断开。

常规检查制度

一、每日检查内容

1.操作人员每次启用电梯前,应空载上下运行几次,注意观察电梯运行是否正常,有无振动和噪声等不正常现象。

2.检查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3.检查厅门、轿门、平层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4.检查厅门、轿门、地坎槽中是否有杂物,以免影响正常开关门。5.做好检查记录。

二、每月检查内容

1.检查电梯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灵敏有效,零部件是否齐全。2.检查电梯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3.检查电梯的控制电路和电气元件是否正常。4.检查电梯的润滑油量是否足够。

5.检查电梯的钢丝绳是否有断股、起刺、磨损、老化现象。

三、每年检查内容

1.结合国家监察部门每年一度的电梯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2.对电梯设备的拽引机、导向轮、拽引绳、导轨、导靴、厅、轿门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必要的调整与维修。

3.对电磁制动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调整。

4.对电气控制系统的接触器、继电器、熔断器、电阻器、接线端子等进行全面检查和必要的维修、调整、更换。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本单位电梯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实行一机一档,专人管理。2.认真管理好电梯设备的原始出厂随机技术文件和资料。

应包括:电梯产品合格证、电梯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电梯安装说明书、电梯调试说明书、电梯安装图册、希尔康电梯门安装说明书、电梯易损备件目录、电梯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及符号说明,电梯限速器说明书等等。3.认真管理好历年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限速器测试报告书》。4.认真管理好《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和每次维修保养工作所做的维保记录。5.认真管理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6.认真管理好每年更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所需提供的各种资料。7.认真做好电梯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电梯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要保管完好,做到完整、规范、准确、整洁。

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当万一发生电梯失控、冲顶、蹲底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本应急措施。2.立即切断电梯主电源,防止事故扩大。3.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4.立即通知维保单位,马上派技术人员前来处理。5.组织力量,采取相应措施,救援出电梯内乘客。相应措施为:

1.用电梯机械钥匙打开厅、轿门救出被困乘客。

2.当电梯轿厢上下够不着情况下,利用手动盘车方法,使电梯轿厢就近平层,然后用机械钥匙打开厅、轿门救出被困乘客。6.合同维保单位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7.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复电梯。8.确认电梯正常运行后再投入使用。9.做好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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