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政策对公司发展

2024-06-21

财务政策对公司发展(精选6篇)

财务政策对公司发展 第1篇

2.1.1财务公司监管的制度体系和监管重心评析

(1)财务公司监管环境

金融危机后全球加强金融监管的趋势

国内的宏观调控

财务公司受到多重监管

财务公司监管无国际经验可循

(2)财务公司监管体系和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定义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财务公司业务经营范围(需银监会批准)包括: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从事同业拆借;

1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1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13、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14、有价证券投资;

1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16、经批准的外汇业务。

注:11-16项业务,财务公司经营一定期限后,经批准才可开展。

此外,《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2.1.2财务公司监管前景

银监会成立以来财务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财务公司主要监管指标

财务公司重点业务监管要求

《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揭示的通知》

投资决策及授权制度

风险制衡原则

风险限额和止损点

风险识别、预警和控制

自营和委托投资分户分账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委托业务的通知》

委托贷款限定在成员单位之间,委托贷款来源合规,禁止使用信贷资金和拆借资金作为委托资金来源

尽职调查和管理,防范法律和政策风险

专户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业务范围之外单独报批要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

硬条件

规模限制

发行方式

资金用途

定期报告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特别考虑因素

1. 紧密围绕财务公司功能定位

2. 充分考虑集团因素对财务公司风险的影响

3. 科学评价监管指标,突出财务公司主业

4. 评价标准体现适当前瞻性和引导性

5. 评价内容分值分布体现重要性原则

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

财务公司监管报表体系和监管流程

银监会非银部财务公司高管培训的ppt

财务公司监管架构和监管制度

银监会监管理念、监管思路和监管流程改革

理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思路:准备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的审慎有效监管。

财务公司监管流程和监管分工

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专业化分工协作;法人属地监管

财务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5号);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发

[2004]259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银监发[2006]96号);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发[2006]234号);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银监发[2007]12号);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3号);

《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7]81号);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委托业务的通知》(银监办通

[2007]186号)

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并重

风险为本

监管容忍度

分类监管

财务公司行业发展状况和特点简析

1行业迅速壮大,作用日益明显

2产业分布更广,产业特征突出

3经营更加规范,抗风险能力增强

4规模、阶段差异大,分化趋势明显

5人才储备相对不足,创新有待加强

6机构迅速发展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财务公司监管关注重点

财务公司在集团内的定位情况——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兼顾服务和效益,服务优先

财务公司自身体质机制建设情况——

公司治理机制、风险管控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激励机制、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财务公司基础职能的发挥情况

1通过资金集中管理有偿调剂内部资金

2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实现财务信息监控 3通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整体利益 4监管部门对财务公司资金集中度的考核

企业集团的发展情况

集团的业务板块和产业链

集团的管理体制和复杂程度

集团的综合化、国际化发展战略

财务公司的风险案例

集团对财务公司定位不准的风险 集团经营管理问题导致财务公司风险 违规、超范围经营带来的风险 不审慎的投资业务带来的风险

财务公司风险案例小结

准确定位、科学考核

保持财务公司的相对独立性

牢固树立金融风险意识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

加强对集团经营状况的监控

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工作的主要原则和方法

1.2.3.4.5.财务公司分立监管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客户标准和主观判断相结合 个体表现与行业比较相结合 注重形式,更注重实质 以发展、动态的眼光看待风险

业务分类准入

机构设立的分立监管

不同的监管容忍度

财务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面临的挑战 行业分化的趋势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财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大型企业集团国际化进程加速 不同部门监管规制的冲突

财务政策对公司发展 第2篇

烟台开发区管委出台《加快推动企业挂牌上市的办法》,设立企业挂牌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降低挂牌上市成本,鼓励更多企业改制和对接资本市场。其中,在企业股改阶段便给予30万元奖励,境内外上市奖励达到500万元和800万元,“新三板”挂牌可获200万元奖励。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区企业挂牌上市实际发生的辅导、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的补助及奖励。对境内上市企业按照完成股改、辅导备案、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四阶段分步兑现30万元、17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而对境外上市企业按照完成股改、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三阶段分步兑现30万元、370万元和4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完成股改、取得“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受理函和正式挂牌交易三阶段分步兑现3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另外,对直接挂牌创新层或首次由基础层转到创新层企业,再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该区,同时将募集资金在该区进行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奖励380万元。

烟台高新区2016年

为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对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等费用给予补助。对境内外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完成改制并挂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实际费用总额的70%给予奖励。

福山区鼓励和推进企业挂牌上市暂行办法(修订版)

作者:福山金融办 日期:2015/1/5 9:52:52 浏览量:183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有效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挂牌上市融资,构筑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区域实体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作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烟台市福山区的拟上市企业(包括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拟在“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其中拟上市企业是指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关于上市的相关协议并报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认定的企业;拟在“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企业是指已与券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新三板”或其他场外市场挂牌相关协议并报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为降低挂牌上市成本,鼓励更多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进入资本市场发展的快车道,区政府设立“扶持企业挂牌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挂牌上市。

对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括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区政府提供扶持资金300万元,分企业辅导备案、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两阶段按100万、200万的额度分步兑现。

对境外上市企业,区政府提供扶持资金300万元,分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后两阶段按100万、200万的额度分步兑现。

对到“新三板”挂牌企业,区政府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150万元。实现转板到主板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追加扶持150万元,并在企业成功首次公开募股后一次性兑现。

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未股改)及其他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区政府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20万元,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精选板(股改企业)挂牌企业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50万元。对实现转板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追加扶持资金50万元,转板到主板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追加扶持资金200万元,并在成功首次募股后一次性兑现。

对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实现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同时将募集资金在我区内进行项目建设的,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200万元;对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注册地迁入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50万元;对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在区域股权挂牌企业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5万元。

上述企业享受政府扶持资金后不满5年,将注册地迁出福山区,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追回所享受的扶持和减免资金。

第四条

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经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后,免收登记费、交易费。

第五条

拟挂牌上市企业在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优先安排选址,土地部门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相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用地预审手续。

第六条

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规划、环保、住建、人社、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拟挂牌上市企业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结。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挂牌上市企业,发改、经信、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省、市、区科技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技改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于拟挂牌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之前就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在改制完成后,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

第八条

建立拟挂牌上市企业的沟通交流平台,做好拟挂牌上市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区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

第十条

拟挂牌上市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省市关于企业挂牌上市的有关扶持政策。省市扶持资金要求区级配套的,区级配套资金与区级扶持专项资金不累加,以二者金额高者为准。

第十一条

拟上市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3年内未实现上市或拟挂牌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2年内未实现挂牌,并且未按有关规定继续操作上市或挂牌的,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追回所享受的扶持和减免资金,并追缴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或罚金。

第十二条

拟挂牌上市企业应及时填写《福山区挂牌上市企业备案登记表》提报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录入“福山区挂牌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信息库”按有关程序要求做好备案登记,并按时参加有关调度和培训会议。在引进中介、投资者、制定挂牌上市计划、股改、提报材料、取得核准批文、挂牌上市等相关重要节点进程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沟通,其中拟选定主办券商和推荐机构需到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严格考核和评审相关挂牌上市进程及工作推进情况,考评结果作为扶持专项资金兑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可填写《扶持企业挂牌上市专项资金审批表》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报有关材料,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上述相关扶持措施涉及国家政策的,一律按上级政策执行。

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或清理对辖区内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奖励、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终止本办法的执行,企业未享受的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福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烟福政办发„2014‟28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福山区挂牌上市企业备案登记表 2.扶持企业挂牌上市专项资金审批表

3.企业挂牌上市材料提交节点及所需文件明白纸

2016年部分修改 为进一步提升财政性资金的杠杆效应,早日实现全区主板市场零突破,加速完成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任务,经研究重新修订实施《福山区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文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是加强对全区首家实现境内外主板市场上市企业的扶持力度,扶持资金由原来的300万提高到500万元。

二是根据企业规范改制情况和挂牌板块对四板市场挂牌企业进行分类扶持,增加对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扶持,取消对众创板、展示板、托管非交易板及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扶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成功挂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精选板的企业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30万元,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和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5万元。

三是对实现转板到更高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按板块扶持资金差额追加扶持。

莱州市2017年:

今年初,莱州市出台了《鼓励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等金融创新系列文件,明确财政扶持、金融信贷、政府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全面激发资本市场发展活力,对企业融资、上市挂牌等方面给出了“真金白银”的补助政策。该市规定,对在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00万元、350万元、150万元奖励。5月19日,莱州市召开激励企业上市挂牌暨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交流大会,拿出千万资金重奖2家上市挂牌企业。

蓬莱市:

{2016年12月}您好,我们是蓬莱市一家公司,现在想在海外上市,请问蓬莱市政府或山东省可否有相关补贴政策。谢谢。

财务政策对公司发展 第3篇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控一国的货币供应量。我们知道,一国的基础货币由发行的现金和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存款构成。商业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变成本行或他行的存款,放大了社会的货币供应量(M2=流通中现金+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在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其他存款),央行统计的货币供应量仅限于“存放在银行的存款”,因为银行存款作为被全社会普遍接受的标准支付手段在全社会流通,是标准的信用货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虽然也通过发放贷款变存款,但这些存款只是企业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内部性存款”,完全不同于企业在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流通和支付功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企业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的存款由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不具有参与央行清算的功能,只能在集团内部作为支付手段流通,并不能参与全社会流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也就是说,纳入货币供应量统计的信用货币专指流通性最高的银行信用货币。就像企业之间的商业票据(一种流通性不高的信用货币)不作为M2的统计范围一样,在央行货币供应量M2的统计中,也不包括企业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这类金融机构的内部性存款数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内部信用创造活动完全没有对M2构成影响。但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在货币供应量的划分口径上,是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划分为同一个类型的,并将集团企业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活期存款与企业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视为同样的存款性质。

就企业集团整体而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运作的是企业集团实施集中后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存量资金,并不因其存贷款业务而产生集团外派生存款,增加社会货币流动性,因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缴存款准备金率不能起到限制银行体系流动性的作用,不能起到降低社会货币流动性的作用,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宜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与集团其他成员单位一样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无论资金在集团内怎样流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可运作资金都在集团资金集中后在商业银行的实有存款范围之内,因此存款准备金率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途径来达到影响货币乘数的目的没有理论基础,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途径不会产生多倍存款创造,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可运作资金对央行所要调控的货币流动性没有很显著的影响,相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能够优化配置集团资金资源,减少企业集团整体在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间接降低社会货币流动性。所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交存款准备金,并不能减少银行体系过剩的流动性,降低贷款扩张的压力,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甚至会削弱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信用创造的终极结果就是提高了企业集团对其内部成员分散的存量货币(在商业银行的存款)的利用效率。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纳入提高准备金率的对象,实际上是抑制了企业集团全集团整体在“商业银行的存款”的自由使用,其实质是监管机构对企业资金自由使用权的一种过度的和扩大化的管制,显然不符合金融监管的一般原则。这也是欧美等金融市场管制相对较松的国家,对于不参加清算、其内部存款不具有全社会流通性的金融机构,并不要求交纳存款准备金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存款准备金政策的理论缺陷

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其根源主要是基于防范支付风险考虑,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特有的企业集团和金融双重运行环境,再加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的最终救助义务的强制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支付风险大为降低,而监管机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义务和权利也不对等。

1. 从存款准备金防范支付风险功能来看,存款准备金不应适用于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存款准备金作为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和信贷投放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其基本功能是保证客户存款的支付和资金清算。财务公司作为整个企业集团的核心成员之一,其服务对象严格限定在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内部,不吸收成员单位以外企业及个人的存款,在企业集团的统一计划和协调下,发生大规模挤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次,按照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申请设立时,母公司董事会都作出书面承诺,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集团母公司要增加资本金,承担最终的救助义务,并要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这进一步增强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支付保障能力。

2. 从存款准备金的基本功能来看,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缴存款准备金的权力和义务不对等。

作为与上缴存款准备金相对应的获得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权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仅限于商业银行,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出现资金头寸不足却不能获得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支持。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动用准备金仅用于兑付储蓄存款。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吸收集团内的企业存款,不能吸收储蓄存款,说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有上缴存款准备金的义务,却没有动用准备金的权利。还有,中国人民银行不给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清算行号,没有清算功能,存款准备金的另一基本功能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不能得以体现,因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缴存款准备金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

三、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功能限制作用分析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继银行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也是企业集团内部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在企业集团与金融双重环境下运行的特点。设立财务公司的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国资委所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中央国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充分发挥自己的金融功能,服务于企业集团尤其是大型中央国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

1. 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存款准备金政策,

直接影响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日常备付能力。根据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目的在于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由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存款来源比较单一,只限于集团公司成员单位,高启的存款准备金率势必影响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能力。面对高的存款准备金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必须留出更多的备付资金以应对日常支付,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都造成巨大影响,降低了日常备付能力。从企业集团的角度讲,是降低了支付安全性,增大了备付风险。

2.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交存款准备金,减少了

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资金,间接提高了企业集团的资金成本,降低了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积极性,限制了企业集团的发展,与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初衷相悖。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目的是通过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的资金进行集中和专业化管理、以降低整个集团的财务成本、内部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通过发挥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和“内部结算中心”职能而产生的存款,一部分是成员企业用于结算支付的营运资金,一部分则是成员单位结算沉淀资金。在正常情况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的力度越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规模也越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缴存款准备金,一方面造成企业集团内部生产经营资金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集中后部分被锁定,企业集团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被迫增加在外部的融资,间接提高了集团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的力度越大,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就越多,上缴的存款准备金也就越多,随着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企业集团资金被锁定的数额在增大,企业集团整体的资金成本加大,影响了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积极性,企业集团将有可能不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集中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将失去吸收存款的基础,势必影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功能发挥,这将与国家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初衷相悖。

总之,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存款准备金政策,对企业集团最大的影响就是集团整体的“银行”存款被冻结相应比例的资金,限制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功能的发挥。比如,如果存放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大致在100亿元,按照目前16.5%的存款准备金率,被锁定的“银行”存款资金高达16.5亿元,这一方面加剧了集团的资金紧张状况,另一方面迫使集团不得不考虑把钱存放在商业银行,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增加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这种政策效果显然与银监会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平台的政策初衷相背离。

四、结论

目前,我国监管机构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说明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特殊金融企业性质,但在存款准备金率的差别化水平上,监管机构并没有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小型商业银行区别开来。总之,以控制M2增长为目标的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措施应该只针对商业银行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缴存款准备金不能对我国货币调控政策起到显著作用,并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基本功能存在着一定的错位,利少而弊多,因此,监管机构在核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除考虑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等指标外,更应该充分考虑到财务公司特殊的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性质,宜取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的存款准备金政策,以充分发挥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现金池”的作用,提高企业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实现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彬.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09,(12).

[2]余明.中国存款准备金政策有效性分析[J].世界经济,2009,(2).

[3]张晓慧,纪志宏,崔永.中国的准备金、准备金税与货币控制:1984—2007[J].经济研究,2008,(7).

[4]张迎春.近年我国频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经济学分析——兼析西方国家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何以趋于弱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11).

[5]吴丽华,孟照建.我国连续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效果评价[J].经济学动态,2008,(4).

财务政策对公司发展 第4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政策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构建与实施的过程和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建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性;新准则的实施强化了监管功能,通过对新准则详细解释,上市企业对监管层、适用对象等措施达到对准则体系的感知和认同;也进一步强调了监管部门与上市企业协调一致,形成了合力。

作为新准则亮点的“公允价值”要求公允价值要“持续可靠取得”而不是“估估而已”,因此,公允价值将不是一把橡皮尺子。公允价值要想成为上市公司高层对于利润操纵的工具必须把三点聚齐:即上市公司管理层蓄意造假的行为、会计审计人员失去职业道德与证券市场监管失灵。随着新准则的实施杜绝和减低了发生了以上问题的可能性并。我国经济在全球化的今天,正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会计作为反映企业参与全球化经济活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国际化趋同的会计标准也将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让会计职能在上市企业中越来越趋于规范化的操作。

二、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政策产生的积极影响

1、新准则规范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增强了财务报表真实性

新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政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于通过实施一系列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来操纵利润和粉饰报表。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必不可少的规范,其中会计信息尤为投资者所重视。上市公司的估值是动态的,相关会计政策的变化,对上市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但往往是以未来数年业绩利润受到平抑趋势为代价的。也就是说,就长期来看,上市公司的估值情况并不会因为新会计准则的变化而变化。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来看,会计政策的变化影响着上市公司的会计利润,但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2、新准则强调引入“公允价值”改进了上市公司财务核算机制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已经较为普遍,因此,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被视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与以前的会计准则相比,新企业会计准则最重要的改变,是在会计计量问题上特别引入并强调了“公允价值“(fair value)(所谓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的成交价格)。公允价值法从而成为与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现值法和现值法等平行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由于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已经较为普遍,因此,新会计准则中强调了公允价值的引入,被视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

在经济日益竞争激励的今天,企业的成本核算是每个企业必要的财务管理和资本控制手段。新会计准则遵循全球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趋势,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的成本补偿机制,改进了成本核算项目和方法;新会计准则还将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引入到了会计系统中,其目的是更加科学、合理、全面地反映企业成本信息,确保上市企业成本补偿,避免釜底抽薪,超前分配。新会计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凸显了上市公司的披露原则。

三、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政策产生的消极影响

综上,分析了新准则实施以来对上市公司财务政策带来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当然,新会计准则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在某些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过于重视账面价值,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前后不一致,部分条款与国际会计准则仍有差距,也带来了一定程度而言的消极影响。

1、新准则违背了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评估规定以及公允价值精神

例如在无形资产方面,新准则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来计价,而以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应该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以捐赠方法获得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来计价。这样的处理,造成同样的无形资产由于取得途径不同而价值差异极大,不具有可比性。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和现有法律或征管规定不配套。例如,新准则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者的账面价值计价。这就与公司法中股份公司发起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必须评估作价的规定相违背,而且也违背了公允价值的精神。

2、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企业内部控制原则带来挑战

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对上市公司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深远的影响,针对新的变化,一些企业负责人越来越感到,企业自身信息质量的评估、税务操作流程以及新旧核算体系的衔接是企业当前最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原则,内外报表的合并,销售等都将随着新准则的实施而改变。另外,新准则对企业的经营考核机制来说,将是一次很大的挑战,有些机制将面临全新的转变。上市公司应继续加强会计理论方面的研究,这也将推动企业迎合新准则理论和实务的结合。另外,应注意避免由于操作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企业应在信息质量的评估上加大投入,只有合理有效的会计信息,才能为企业的决策运营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新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和注意的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上市企业面临着与国内外不尽相同的会计核算操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因此新准则的实行的过程中应注意如何做好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是我国众多上市公司当前面临的比较棘手的问题。对于已经习惯以往核算模式的上市企业来说,这种转变给上市公司财务政策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新准则下上市公司的考核与被考核问题,境内外上市企业的业务衔接问题以及监管问题等都是亟待上市公司需要着手应对的。

新准则下的公允价值计量对现行征管制度也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而且这种挑战不仅是上市公司财务操作实务方面的,更是整个理论方面的。新会计准则很多方面都体现出趋同国际化标准的思想,如企业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做出了明晰的表述。当前我国上市企业。特别是一些跨国集团不仅要执行好新准则,更要积极地参与到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去。唯此,才能体现中国企业意在全球化发展的信心和勇气。

五、总结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与实施,不仅为我国众多上市企业提供了更为科学统一的会计标准,同时新准则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为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和以银监会和证监会为代表的经济管理部门提供了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评判准绳和衡量标准,对提高整个资本市场以及金融管理系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虽然对上市公司财务政策也有消极的一些影响,但总体起到了对上市公司财务政策以及内部控制的规范化管理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于守华,李鸥,于一贫.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会计作弊常用手段的预防措施.生产力研究,2008,(12).

[2]陈静.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商业研究,2009,(12).

[3]刘斌,徐先知.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效果研究——基于盈余稳健性视角的分析.财经论丛,2010,(2).□

财务政策对公司发展 第5篇

股份回购与库藏股制度是分不开的。库藏股是指公司购回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且尚未注销的股票。作为库藏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该股分已经发行在外;第二,该股份被发行公司购回;第三,库藏股份目前没有在外流通;第四,该股份尚未被注销。公司取得库藏股份的过程称为股份回购。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回购股份是一种合法的公司行为,也是公司重要的理财行为。公司回购的库藏股根据需要可以被注销,可以再次被出售,也可以用于职工持股计划和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计划。

一、股份回购的财务效应

(一)股份回购的财务杠杆效应和资本结构效应

1、股份回购的财务杠杆效应。股份回购使公司的权益资本减少,债务资本的比重上升,公司的股东权益负债比率和资产负债率提高,在债务融资成本率小于全部资本收益率的情况下,财务杠杆作用的发挥可以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

2、股份回购的资本结构效应。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有效地调节企业的资本结构,股份回购的过程就是提高企业的负债融资比重和资产负债率的过程,购入的库藏股重新销售使其再次流通地过程则是降低负债融资比重和资产负债率的过程,可见股份回购为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当局提供了根据企业不同时期的具体特点安排合适的资本结构的重要手段。

(二)股份回购的股利替代效应

股份回购引起的股价上涨使股东获得资本收益,这种资本收益具有替代股利收入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股份回购可以被认为是股利支付的替代方式。股份回购的股利替代效果可以用实例说明。例如某上市公司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共计5000万股,每股市价为15元,公司计划用现金以每股16元的价格回购1000万股。如果股票回购前、后的市盈率均为15,则股份回购前、后的收益状况如下表所示:

┌───────────┬─────┬─────┐

│ 时期│股份回购前│股份回购后│

│项目 │ │ │

├───────────┼─────┼─────┤

│公司净利润(万元) │  5000  │  5000  │

├───────────┼─────┼─────┤

│流通在外普通股股(万股)│  5000  │  4000  │

├───────────┼─────┼─────┤

│每股收益(元) │ 1  │  1.25  │

├───────────┼─────┼─────┤

│每股市价(元) │ 15 │ 18.75  │

└───────────┴─────┴─────┘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公司用这笔现金16×1000=16000万元支付股利,则每股获得股息收益3.2元,股东共得股息16000万元;如果公司将现金用于股份回购,股东收益既包括1000万股库藏股的.价差收益1000×(16-15)=1000万元,还包括4000万股流通在外的股票溢价收益4000×(18.75-15)=15000万元,即出让股份的股东获得每股1元的资本收益,继续持有股份的股东每股3.75元的资本收益,合计资本收益还是16000万元。整体考察,两种方式下股东获得的收益是相等的,不过前者称为股利收入,后者称为资本利得。还需要说明的是,在股份回购的情形下,继续持有股份的股东获得了更多的资本收益。

(三)股份回购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效应

1、股份回购可能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因而公司的资产是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份回购在缩减权益资本的同时,扩大了债务资本承担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受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降低。西方有关股份回购理论中债券持有人掠夺假说就认为,股份回购产生的收益是掠夺普通债券和优先股持有人利益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公司而言,资本结构的改变在增加财务杠杆抵税效应的同时,公司的筹资风险也在逐步增加,公司的筹资成本率可能会上升,一旦公司总资本收益率低于借款利率,其权益资本收益率就会随着财务杠杆率的提高而下降。此时,公司

财务政策对公司发展 第6篇

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严重损害了在信息占有上处于劣势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001年出台的众多会计政策即是要求上市公司按照真实、公正、充分、可比等原则作出加工和提供会计信息,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传递、顺利流通和有效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2001年是上市公司实施新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第一年,也是开始执行新出台及重新修订的无形资产等8项会计准则的第一年。2001年12月财政部又出台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这些新政策的实施,会对年报业绩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试图对这其中影响力度较大的几项会计政策作一些分析。

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不再计入损益

在我国,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比较普遍,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关联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交换等交易中,交易价格缺乏公允性的情况时有发生。上市公司通过与关联方以少量的资产抵偿大量债务或者进行不公平的置换交易从而产生大量的利润,为当期扭亏、摘帽或增加盈利提供了工具。

对于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产交换等企业资产、负债等方面的整合和再安排的事项,因其并不创造新价值,整个过程就不应当实现利润。为了规范信息披露,减少因会计规范不恰当而形成的泡沫,《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作了重新规定。

对于债务重组,旧准则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债转股时,以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或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基础计算确认损益,增加本期利润。而新准则要求将其间产生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直接计入净资产,不以损益为过渡。全景网络数据中心据此进行的最新统计分析表明,在1999年至2000年间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近60起债务重组,涉及总金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尽管其中大多数债务重组案尚无法确切判断重组产生的损益情况,但债务重组收益不能如期进入利润,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一些公司的业绩。

对于非货币交易,旧准则规定,非货币交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并可计入收益。新准则则首先将交易分为不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和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计算损益,只对产生补价的部分确认收益。新准则淡化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摒弃了“同类”与“非同类”的区分,因之置换收益寿终正寝。

新准则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以不支付现金的资产置换和债务重组进行账面重组以*纵利润的情况将大大减少。这两项政策的出台,让一些T族公司和绩差公司无法故伎重演,象ST海洋、ST黎明、海泰发展等尽管进行了资产重组,但可能仍然无法改变其年报利润状况,二级市场表现也是每况愈下。

二、由于这两

项会计准则规定了衔接办法,即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根据该条规定,所有涉及该两项收益的上市公司,要在2001年年报中对以前的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这将使上市公司以前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交易获得的巨额帐面收益还原。并且,按照市场惯例,监管部门在考核有关指标时也会考虑追溯调整的因素,这将导致一些严重依赖这两种手法“死里逃生”的公司并将因此可能被追加上ST和PT的“桂冠”。

在原有四项计提的基础上,新增四项计提

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计提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存货、应收账款等四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等四个项目的计提。新增的四项计提无疑会对2001年报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中影响程度最大的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其次是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影响较小。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资金密集型公司影响较大。该项计提对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如电力、路桥、高速公路、能源、生产设备,这类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大。由于固定资产的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折旧等原因,根据固定资产价值与可收回价值之间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如英豪科教于2002年1月4日,就2001年业绩大幅下滑事宜发出预警公告,称将对公司的化纤部分资产计提5352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项计提将导致公司2001年年报净资产和净利润减少5352万元。又如纵横国际在其年报预亏公告中解释,原因之一是“机床等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数额较大”。

笔者对2001年中报统计,固定资产总额占总资产比例超过80%的公司有11家(见表

1),比例超过70%的有41家,比例超过50%的有210家。这些固定资产占比较高的上市公司,此项减值准备对2001年报业绩的影响程度也相对较高。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影响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收购兼并过程中产生商誉较大的上市公司,同时从事专业软件的IT行业的企业也面临无形资产减值的可能。如信联股份中报显示,公司累计影响2859万元,主要是调减了当年新的大股东入主时置入有线电视网的“无形资产”。伤筋动骨之下,信联股份不仅2000年报公布的佳绩大打折扣,在2001发布的更正公告中,2000年净利润的“扣除前”和“扣除后”在原来由公布的6115万元及6037万元重新“扣除后”仅1724万元的基础上再度调整为3264万元和-1127万元,分别缩减了一半和近一倍,与此同时,2001年中报“扣除前”和“扣除后”原为878万元和735万元,亦更正为878万元和510万元。又如东盛科技,因对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的无形资产需一次性全部摊销,公司在2001年中期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435万元。

笔者对2001年中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科目统计显示,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有20家(具体见表2),超过10%的有82家;无形资产总额超过10亿元的有6家(分别是现代投资、宁沪高速、吉林化工、东方航空、东方明珠和中国石化),总额超过5亿元的有18家,超过1亿元的有144家。这些无形资产数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同样面临较大的计提风险。

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年报影响较小,但是对于长期亏损、停业

以及工程拖欠问题或者在建工程占总资产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来说该计提将有一定的影响。

由于上市公司中采用委托贷款获利的情况不多,更多的会采用投资国债、委托投资的形式等。因此,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对于上市公司今年年报业绩影响很小(2001年中报中仅振华科技1家计提了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从总体上看,新四项计提对上市公司中期业绩的影响程度还没有完全体现,但对2001年报的影响较大,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2001年是首次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很多上市公司对其理解的不深不透,加之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中报无需审计,难免对新四项计提有疏忽、遗漏或尺度宽松的现象,而在年报中,会计师掌握的尺度比上市公司严格,因而经审计的年报可能比未经审计的中报计提金额要大;其二,由于2001年中报是首次执行新会计制度,大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追溯调整的方式尽可能调减以前的损益,这样对中报业绩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下半年这种利润调减的手段与空间就不多了,新增的四项计提直接反映到年报中,对年报业绩的影响较大;其三,2001年中报中计提新四项减值准备的上市公司只占总数的76.4%,一些公司则只更改了会计政策,基本没有计提准备。而2001年报应该全部执行八项计提,这将进一步挤出上市公司资产的水分,同时公司的业绩也会因此缩水。

待处理资产损失和开办费不再列入资产项目,而计为费用

新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将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从两个方面对原定义作了修正:一是指出资产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而不是由未来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二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企业某项财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该财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开办费和待处理财产损失预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则不能为企业的资产。

截至2000年12月31日,可比的1144家上市公司中,共有208家上市公司有待处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余额,其中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为5240万元,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为22458万元,两项合计27698万元。根据新的规定,在2001年报中上述两项不再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而是取消其会计科目,并将余额全部列入当期损益。该项政策变更将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总额锐减27698万元。

根据新制度对资产的定义,开办费属于费用性支出,应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进入损益,而不再作为资产进行分期摊销。例如清华紫光,2001上半年仅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98%,而管理费用却同比激增300%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按照新会计政策,公司将前期科研开发费用等开办费由5年摊销改为一次性进入企业当期损益处理,从而导致管理费用增加。据统计,2001年上半年可比的1144家上市公司开办费支出合计为5263万元,比期初的229630万元减少了224367万元,说明大部分开办费已被当期损益或年初未分配利润消化。该项政策变更使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同时缩水224367万元,这一影响将在2001年报中继续体现。

关联方交易会计处理的新规定,进一步挤出“泡沫”

为了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纵利润,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实质,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推出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在该《暂行规定》发布几天后,财政部强调,该规定适用于发布之日(即12月21日)以前已经开始但实质上并未完成的,或者在发布之后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该《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关交易的会计处理作出了不同以往的明确规定,即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此外还规定该部分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这些关联交易包括销售商品、出售资产、转移债权、承担债务(非债务重组)、承担费用、委托或受托经营管理、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方面的内容。

显然,该《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一种补救措施,为了堵塞上市公司关联方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的主要渠道,从而缩减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利益流动空间。此《暂行规定》的出台对2001年相关上市公司的年报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关联交易行为分为两种:

一、一次性交易行为。包括销售商品(销售正常商品和非正常商品)、出售资产、转移债权、承担债务(非债务重组)、承担费用等五种交易行为。一般情况下,这些交易行为大部分在2001年12月21日前已经发生,鉴于该规定对此之前已经实施并实质已完成的关联交易行为不具备约束力,且没有规定年报需要对相关的关联交易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已经发生的上述交易行为和取得的收益仍然可以计入年报利润,故《暂行规定》中一次性行为的关联交易对2001年年报的影响较小。

二、一定期间行为。包括资金占用费和委托/受托经营管理两种。其特点是在一定期间结束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于上市公司该两种关联行为的协议签署通常都在12月21日之前,并且在此之前费用大都尚未支付。这两种交易处理因为《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上市公司2001年年报的影响取决于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一、资金占用费,即为“因他人适用本企业现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其确定方法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因此,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在2001发生资金占用费情况的,已结算的部分除外,均适用于《暂行规定》的条款。一旦按照新的规定,便“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这无疑会对上市公司2001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资金占用费已成为许多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利润来源,部分上市公司甚至通过该费用来维持公司业绩。例如国际大厦将募集及借贷的3.7亿元资金转借给其参股子公司世贸广场有限公司,而后者则向其支付所谓的“资金占用费”,以维持上市公司的盈利。这些超出正常利率水平的“看上去很美”的资金占用费,绝大部分是以挂帐形式继续转入其它应收款,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公司真正的价值判断。统计表明,2000年有140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向关联方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13%。2001年中期,也有12%的上市公司在其中报中披露了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如陆家嘴1998、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的向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分别为5699.52万元、8385.08万元、7736.84万元和4177.37万元,当期的利润总额为17691.57万元、4462.98万元、42052.13万元和7776.66万元,资金占用费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22%、187.88%、18.40%和53.72%;又如太钢不锈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中期收取大股东资金占用费分别为2703万元、1905万

元和2076万元。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象ST猴王、昌九股份、PT东海、ST银山、浙江震元。这些公司即使扣除期中已结算的资金占用费,年末的金额仍然很高,按照新规定,这些资金占用费所造成的“高额利润”将不能计入2001年利润,而是进入资本公积,这将导致利润的大幅缩水。

二、委托或受托经营。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托管经营方面缺乏法规及*作规范,实际*作中委托或受托经营常常成为利润*纵的工具。在具体做法上一种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或效益欠佳的被投资单位委托关联方经营,定额收取回报;另一种是关联方将高获利能力的资产或者企业委托上市公司经营,直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此外,将经营性资产采用租赁的方式交由上市公司经营,也是常用的方法。《暂时规定》的出台则是对前两种行为的规范。那么该规定对委托或受托经营的影响是否会在2001年年报中直接体现呢?“12月21日”约束力度成了这个问题的核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该项收入的确定“应按有关合同协议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委托经营协议的收费时间在一个会计期间结束之后,因此,除却2001年中已经结算的部分,其他收益应按照《暂行规定》处理,即超额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同样,这对于部分上市公司的年报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如PT东海,在大股东支持下的2000委托经营收入则占到利润总额的75%。又如重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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