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证明(地税)

2024-07-15

付款证明(地税)(精选14篇)

付款证明(地税) 第1篇

(付款方)证明信

编号:地方税务局:

兹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本次付款金额为元,付款地址:,税务登记证号。今前去申请办理代开发票手续。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付款方)证明信

编号:地方税务局:

兹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本次付款金额为元,付款地址:,税务登记证号。今前去申请办理代开发票手续。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付款证明(地税) 第2篇

太仓市地税局___________________税务分局:

兹有_ 太仓经济开发区泽网软件服务工作室_ 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为我单位/个人提供____________办公软件服务___________应税劳务,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需申请填开发票。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付款证明(地税) 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付款证明,举证

一、案例概述

2004年5月, 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化纤公司”) 与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贸易公司”) 发生业务关系, 化纤公司为贸易公司生产加工针织布, 总价款为人民币25万元。双方的交易过程是:化纤公司在将加工好的针织布分两次送至贸易公司后, 先开出增值税发票交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收到发票后入账, 但一直拖欠货款未付, 自此双方合作关系中断。化纤公司对该欠款多次催要未果, 遂于2006年3月在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贸易公司偿还欠款。化纤公司所能提供的材料只有双方签署的合同 (系传真件, 且双方没有约定在开发票前先行付款) , 再就是送货单。被告贸易公司在诉讼中承认收到货物, 但辩称已用现金方式支付货款, 否认欠原告化纤公司的货款。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 仅提供了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的凭证。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付款的凭据, 被告无需再付款。其理由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发票是经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本案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已提供了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上述规定, 足以说明被告已付清货款, 被告无需再付款给原告。第二种观点是:仅凭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说明被告已付清货款, 被告应如数将货款付给原告。

庭审的结果是第一种观点占了上风,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发票是企业之间结算的有效凭证, 被告持有发票, 应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 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其货款, 遂判决驳回原告化纤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化纤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为一起普通货物购销合同纠纷, 销货方与购货方对开具和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无异议, 销货方主张购货方尚未支付货款, 购货方抗辩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法定付款凭证, 辩称货款已经付清。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作为付款凭证上。对此, 本案还涉及原告举证、被告抗辩等诉讼行为, 对这些行为, 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我们知道, 作为诉讼案件的证据主要具有三个特性, 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可以说证据只有具备这三个要件之后才能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在这三个特性之中, 尤以关联性最重要。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 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 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是因商业操作的多样性而为, 如“先票后款”、“票据贴现”等安排。从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种类———增值税发票为间接证据来看, 仅有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证明购货方向销货方支付了货款, 也就是说仅凭增值税发票 (即使购货方已经将增值税发票抵扣) , 也不能得出购货方已经付款的结论。

笔者不赞同法院的判决, 理由如下:一方面, 就本案而言, 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 即原告销货后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 该发票上有货款金额、货物名称, 银行账户都较为详细、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业凭证, 而且是销货方负有纳税义务和购货方具有抵扣进项税额权利的合法证明, 又据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的税法规定, 法院因此认定被告已付款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从另一方面看, 该发票上明确注明供方的开户银行及开户账号, 而本案的被告并未提供其以银行支付货款的证据, 虽其称以现金方式支付该笔货款, 但未能提供以现金方式付款的直接证据, 如其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或账簿等, 被告以原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据主张支付了货款, 而这仅仅是间接证据, 尚不能形成完整的排他的证据链, 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收到货款的事实, 只能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因此, 本案应认定被告尚未支付货款。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付款凭证

1. 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正确理解。

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规定虽然将发票界定为“收付款凭证”, 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已经收款或已经付款的证据。一般来讲, 零售企业向普通消费者开出的销货发票是可以作为购买方的付款凭证的。因为零售企业与普通消费者的交易关系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即销售方在卖出商品、收取货款的同时为购买者开具发票, 此时消费者取得的发票 (普通发票) 显然可以证明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货款。

但对非零售的交易而言, 其交易关系已大不相同, 购、销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 销货方使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专用发票除了可作为购、销双方收付款凭证, 还具有证明销货方应尽纳税义务和购货方具有抵扣进项税额权利的作用, 因而它又具有确定最终应付货款准确数额的作用。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的交易关系要求在交付货物的同时, 或者在交付货物后最迟在结算之前由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付款方再据此进行结算, 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前, 付款在后。也就是说, 未即时结清的交易, 开票方将来主张权利时应以发票为据向收票方收取交易款项, 而收票方也应按发票载明金额向开票方支付交易款项。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 由销货方留存;购货方同时取得第二联、第三联, 第二联为发票联, 由购货方做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 购货方作抵税凭证, 交所在地税务机关记账入档;第四联为记账联, 销货方做销售的记账凭证。普通发票只有第三联。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购货方都有作付款的记账凭证联, 但它所反映的仅仅是“记账”而非收款证明, 仅仅是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获得进货税额的合法证明, 是税务机关计收税金的凭据, 并不具有已付清货款的证明效力。可见, 发票是收付双方的凭证, 不但据以付款也据以收款, 仅将发票理解为收票方的已付款凭证是不全面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谓的收付款凭证, 应理解成“应收应付款”凭证, 而非“已收已付款”凭证。

2.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存在“先票后款”现象。

(1) 根据税法的要求, 销货方必须在销售实现时方能开具发票, 特别是专用发票的开具更应这样, 否则就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 轻则被罚款, 重则可能触犯刑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大都是规范经营的企业, 在销售后会按照规定立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使购货方尚未付款, 也只得将发票开给购货方。

(2)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记录交易内容, 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销货方凭它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购货方凭它抵税, 减少纳税额。于是购货方会在付款前积极向销货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货方为了开发市场, 在销售产品时往往迁就购货方尚未付款就索要发票的要求。

(3) 有些购货企业, 在未付款前并不主动索要发票, 特别是不能用于抵税的普通发票, 而销货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 为了及时收回货款, 会主动开具发票给购货企业, 以敦促购货企业及时付款。

(4) 买卖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 建立起信任关系, 销货方风险意识逐步淡化, 轻信买货方的承诺, 或碍于情面, 轻易地就把发票开给购货方。

3. 关于支付货款的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 关于被告主张现金支付货款的问题。

如果购货方通过银行结算, 则其完全可以提供相关银行凭据作为付款的证据, 因此容易查明事实。购货方即使是给付现金也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 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证明较容易提供, 给付现金却未让对方出具收条、也不能举出其他的适当证据, 这不符合常理。况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企业之间超过1 000元的结算不得用现金, 必须用转账支票、汇票等方式结算。本案涉及货款25万元, 被告主张已用现金支付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拿不出支付现金的相关凭据以证明其付款主张, 笔者认为其未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四、建议

1. 给法院的建议。

现实生活中, 与本案类似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 此类纠纷往往主要是被告方造成的。被告方往往会利用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优势地位故意欺压原告一方。当原告送货给被告时, 被告往往不肯货款两清, 甚至要求原告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当原告向被告索取货款时, 其更是多方刁难, 不是压价, 就是拖欠。特别是当原告最后迫不得已选择诉讼时, 被告往往会以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 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 在此类纠纷中, 法院作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护体, 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明确保护谁, 惩治谁。应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倡导和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 以达到规范和净化市场的目的。

2. 给当事人的建议。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提前或滞后。但当购货方要求销货方开具发票时, 销货方应如何采取防范措施呢?实践中可选择下面几种做法: (1) 一般情况尽量在收款后再开发票; (2) 在购货方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下, 应当另以书面形式写明“先开发票, 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 (3) 为及时主张款项, 最好写明尚欠款项金额及应付期限, 并应约定延迟支付须付违约金; (4) 落实定时对账制度, 及时地将债权确定下来。

总而言之, 双方应建立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商业交易关系, 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法律规定, 并辅以书面文字证明进行相关约定, 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2].阮宜胜.税收学原理.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7

给人写证明是否要承担付款责任? 第4篇

在建大棚时,我招聘了员工李老汉,约定每月工资二千元。李老汉除建设大棚外,还提供大棚所需的塑料布等原料,所以让我给其写个证明,我向他说明,不应该我来写证明,我并不清楚他提供了多少原料给王立民。但李老汉说:“我是你招聘过来的,你不写我不让你走,我就向你要钱。”无奈之下我只好答应了他的要求,因为不知道该如何写,李老汉提供了他自己写的范本。于是,我照着范本抄了一遍,内容是:证明,李老汉于2011年5月份至2011年8月份在此处干活,每月工资二千元,为大棚提供塑料布等原料计12,300元,共计20,300元。如果王立民不支付此笔款项,刘军负责向王立民讨要。

写完证明后,因王立民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我被调到另一公司负责管理。但没想到,事后不久我收到了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李老汉将我告到了法院,要求我支付上述款项。请问:我将承担怎样的责任·李老汉起诉我对吗·

北京海淀区市民 刘军

律师点评:

在民事诉讼中,有诉讼当事人,也有诉讼参与人。诉讼当事人就是指原告人和被告人。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这些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各不相同。

按刘军所述,他在李老汉的要求下,抄写了一遍证明的内容,刘军在这个诉讼中所起的作用应是证明人,也就是诉讼参与人证人的作用。因此,李老汉作为原告,起诉刘军偿还工资及货款是不正确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该条规定,只要原告起诉状列有明确的被告,指明被告是谁,就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起诉,结果会是如何呢·

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立案后,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审查此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原告是否具有起诉的资格,被告是否正确,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不是适格的原告,法院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那么,为什么说李老汉起诉被告是不正确的呢·因为从民事诉讼程序上来讲,李老汉起诉刘军,只要李老汉写明了谁是被告,法院就会受理,法院受理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针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进行实体审理。那么本案中,刘军只是给李老汉写一个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李老汉每个月的工资是多少,给王立民提供多少塑料布等原料。因此刘军在本案中,只是证明人的作用,证明李老汉在此工作、为王立民提供塑料布、王立民未支付李老汉工资及货款的事实,刘军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也就是说刘军并不是向李老汉支付工资及货款的主体,李老汉应向王立民讨要上述款项。因此,李老汉此次起诉并不能解决问题,达到其诉讼目的,法院会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判决驳回李老汉的诉讼请求。

但李老汉仍享有诉权,可以再次起诉,以王立民为被告,要求其支付工资及货款,是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在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一定要依据事实起诉,不要错列被告,减少诉累,减少时间,及早实现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地税关于租赁房屋的付款证明范本 第5篇

XX市xx区地方税务局:

兹有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X)租赁自然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房屋,租赁期限X年,租赁时间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支付,租金总计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现已向其支付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房租款共计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特此证明。付款方:

收款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付款证明 第6篇

地税局:

现有公司承接我单位项目 工程,本工程已到付款节点,支付款为(元)请地税局准予开具发票。

付款单位名称

年月日

委托书

涟水汉邦置业有限公司:

贵单位中央城万融国际广场消防工程由我公司承接,该工程自投标、合同签订至施工管理等具体事宜我公司均交予我江北分公司负责。为确保工程所需材料及时补充不延误工期、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同时为体现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我公司同意将该工程进度款直接付至分公司账户。请贵单位给予支持!

户名: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账号:***6681

开户行:工商银行宿迁市幸福路支行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证明(付款) 第7篇

本人,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证明X年X月X日,王成光以现金方式向阜宁新区医院交付42万元款项,该款项系购买新濠大酒店及医院附属门市由东向西第3—6间房屋的部分购房款。本人保证证明内容属实,并愿意在需要时出庭作证。特此证明!

证明人:

付款证明 第8篇

付 款 证 明

地方税务(征收)分局:

兹证明单位

(个人)向(为)我单位,费用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现需结算。

特此证明。

付款方:收款方: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注:对于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要在“向(为)我单位”

付款证明 第9篇

由XXXXXXX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做的XX工程现已经完工,并于

月 日验收合格,合同总造价为:¥

元(大写:),工程最终支付价总金额为¥

元(大写:)。特此证明。

XXXXXXX

2014年

付款证明-样本 第10篇

付款方(全称):税号:

收款方(全称):

税务登记号(身份证号):运输货物名称: 工艺品 金额: 元

起运地: 厦门

到达地: 邳州

付款方盖章(公章或财务章):

付款证明 第11篇

东海县税务局:

兹由陈士国为我单位安装广告牌服务,费用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壹拾陆元整(小写:¥5316元),现需结算,请予以代开发票。

特此证明!

付款方

(公章):

付款方证明 第12篇

兹有收款方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向我单位(XXXXXXXX,纳税识别号:XXXXXX)提供劳务,我单位对其支付价款XXXX元(大写 XXX 元整)。

特此证明!

付款方(盖章):

关于付款证明标准 第13篇

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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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付款证明范本 第14篇

付款证明格式范文一

XXXXXXXXXXXX税局:

我单位今支付给XXXXXXXXXXXXXX公司,XXXXXXXXXX项目工程款(材料货款):人民币XXXXXXXXXXXXXX元整(¥XXXXX.00)。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公司

XXXXX年XXX月XXX日

付款证明格式范文二

______________地方税务(征收)分局: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个人)向(为)我单位_______________。费用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现需结算。

特此证明。

付款方: 收款方:

(公章)(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付款证明格式范文三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名,下称“甲公司”)和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名,下称“乙公司”)共同声明,乙公司愿意代替甲公司向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支付基于甲公司和____________之间签署的_________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特此证明

甲公司: 乙公司: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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