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投资协议(协议)

2024-06-10

债转股投资协议(协议)(精选6篇)

债转股投资协议(协议) 第1篇

协议编号:

债转股投资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共同签署。

甲方(融资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投资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丙方(被投资方、目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股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万元股权,【】持有目标公司【】万元股权,……。2.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通过可转股债权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乙方为投资方,甲方已经对标的股权及目标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独立的价值判断,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可转股债权增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标的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义:

1.1 目标公司、公司或公司:指【填写目标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 标的股权:指协议各方最终确认的乙方债转股实现后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1.3 投资方、乙方:指【填写投资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4 原股东、甲方:指【填写股东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5 控股股东:指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填写股东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6 债转股:指乙方行使转股权将债权转为股权。

1.7 过渡期:指乙方书面确认进行债转股之日(含)至债转股完成、标的公司就股东变更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变更备案之日。1.8 各方、协议各方:指目标公司、投资方、原股东。

1.9 投资额、增资价款:指投资方因进行债转股投资所应支付的协议价款,为人民币【】万元。1.10 协议生效日:指本协议正式生效的起始时间,以协议正式签定日为准。

1.11 交割:指投资方按本协议第3条约定将债权转为股权,将债转股价款按本协议约定汇入指定账户的行为。

1.12 交割日:指投资方按本协议第3条的约定将全部债转股价款汇入标的公司指定账户(增资)或汇入股东指定账户(股权转让)的当日。1.13 登记日:指债转股增资或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1.14 关联方: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控制”指就某一法人而言,指一人(或一致行动的多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i)该法人50%以上有表决权的资本,该表决权通常可在该法人的股东会上行使;(ii)该法人的董事会会议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50%以上的 表决权;或(iii)该法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大多数成员的任免;(iv)该法人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或类似条款、协议获得可在股东会上形式50%以上表决权;且“受控制”应作相应解释。

1.1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6 中国法律:指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1.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18 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

1.19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除非另有特指,本报告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1.20 元:指人民币元。

1.21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日期。1.22 资产处置: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债权投资的主要内容

2.1 乙方拟向丙方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银行手续费由丙方承担)共计¥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贷款期限【】个月,自

日至

日止。贷款约定利率【】/年,甲方或【】以股权、土地使用权、设备使用权等作为担保。2.2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银行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借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2.3 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2.4 贷款银行在每一结息日向丙方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2.5 丙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如业务发展需要,丙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乙方有权随时对资金去向向丙方索取书面说明。

2.6 本协议约定的贷款期满前,乙方提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丙方增资或者受让主要股东股份的,丙方和甲方应当同意。账户监管

3.1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丙方按本条约定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3.2 账户监管包括:

3.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协议约定用款用途的开支有权拒付; 3.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3.3 借款人应在委托贷款行开立并保持资金专用账户,直至本协议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协议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债权转股权行使的方式、价格、数量

4.1 债转股的主要内容

4.1.1 乙方确认行驶本协议2.6约定的增资权或股权受让权以前,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的注册资本保持【】万元不变。4.1.2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可以选择通过以下方式【

】实现债权转股权投资:

(a)以增资的方式获得丙方股权;

(b)以受让甲方或其他主要股东股权的方式获得丙方股权;(c)同时通过增资和受让甲方或其他主要股东股权的方式获得丙方股权。4.1.3 乙方可以选择将本协议2约定的债权进行全部债转股或部分债转股。4.1.4 无论乙方选择以何种方式、数额实现债权转换成为股权,其完成债转股程序后持有丙方股权的数额为【】股股份,占丙方总股本的【】%。

4.1.5 乙方选择债权转股权的,丙方偿还乙方贷款本息后,乙方再进行缴纳增资款及支付股权受让款。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债转股金额和实际转股方式,并可根据委托贷款的实际偿还本息对债转股的股份数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股份数额不应超过本协议4.1.4约定的持股数额。

4.2 债转股价格及数量

4.2.1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和/或股权转让的价格为经各方认可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丙方(【】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的净利润的【】倍股价收益比率(PE),即投后估值不超过【】元人民币。

4.2.2 除非本协议各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债转股后,丙方的股份数不超过【】股。投资额及增资价款的支付

5.1 双方同意选择【】作为标的股权对价的支付方式。甲方/丙方在本条(B)中指定的账户与其在本条(A)中指定的账户相同。(A)一次性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在乙方书面确认进行债转股之日且丙方按照本协议4.1.5偿还委托贷款本息后【】日内,乙方应将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全额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双方同意,在乙方书面确认进行债转股之日且丙方按照本协议4.1.5偿还委托贷款本息后【】日内,乙方应将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标的股权增资价款一次性全额划付至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B)分期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的,其付款计划由协议各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确认。标的股权股东名册变更

6.1 若乙方选择受让甲方股权的,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后,甲方应向目标公司缴回出资证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甲方已经向目标公司缴付相应出资的证明文件(如有),并向目标公司发出标的股权已经发生转让的书面通知;若乙方选择通过股权增资的方式实现债转股的,目标公司应向乙方发出股权出资证明书。6.2 如果出现非因甲方、丙方的原因而导致目标公司无法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情形,则甲方履行完毕第6.1条的义务,即视为甲方履行完毕必要的配合、协助义务,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自甲方向目标公司发出标的股权已经发生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提前结束。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7.1 在股东名册变更日后,由乙方负责要求目标公司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标的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将给予相应的协助、配合,但甲方的配合义务限于提交办理完成手续必需的相关资料。7.2 办理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承担。

8债权转股权行使的其他相关约定

8.1 利润分配

8.1.1 各方一致同意,自交割日起丙方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增资/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或股份)比例共同享有。8.2 过渡期安排

8.2.1 在过渡期内,甲方/丙方拥有对标的股权的自主管理权,按照下列原则管理标的股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及丙方有关股权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8.2.2 在过渡期内,乙方享有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知情权。8.2.3 甲方/丙方承诺不故意从事导致标的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8.2.4 在过渡期内,乙方确认不拥有对标的股权的管理权,在过渡期结束后,乙方始得拥有对标的股权的管理权。8.3 反稀释条款

8.3.1 在过渡期内,在同样的条件下乙方对丙方的增资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持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该等优先认购权的行使,需以乙方提交书面认购意向书为必要条件。

8.3.2 过渡期后、丙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若丙方进行任何以新单位价格低于本协议确定的单位价格之新一轮融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无偿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数额。

无偿转让的股权数额计算公式如下:

无偿转让的股权数额=乙方标的股权对价/新单位价格-乙方标的股权对价/本轮投资单位价格

8.4 股权回购

8.4.1 乙方选择债转股的,丙方未能在【】年【】月【】前实现发行上市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主要股、甲方对乙方股权全部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使乙方内部收益率达到【】%。8.4.2 若丙方在上述期限内已经达到上市条件但主要股东或者丙方选择不上市申报或者不上市的,回购价格为使内部收益率达到【】。8.4.3 主要股东、甲方及丙方均对8.4.1、8.4.2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8.5 业绩承诺及估值调整

8.5.1 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贷款放款的前三个会计,丙方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万元、【】万元。税后净利润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税后净利润中的较低者为准。8.5.2 乙方选择债转股前,若丙方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各方同意按照当年业绩承诺的实现比例调整债转股价格。

8.5.3 乙方选择债转股后,若丙方未达到业绩承诺的,乙方有权选择通过主要股东无偿股权转让或者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调整股权比例,亦有权选择主要股东向乙方提供现金补偿。丙方对主要股东的该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8.5.4 股权调整公式:乙方持股比例=乙方该年持股比例×该年承诺净利润/该年实际净利润。

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投资余额×(1-该年实际净利润/该年承诺净利润)×(1+15%N)(N指乙方债转股之日至主要股东或者目标公司返还现金日之间的年数)董事及监事

9.1 乙方于本次项目合作期间(包括委托贷款期间和过渡期内)有权至少委派【】名董事、【】名监事。9.2 丙方需经乙方委派董事同意的事项:

9.2.1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清算;

9.2.2 任何可能导致股份总额、注册资本变化的事项;

9.2.3 出售或另行处分其价值超过目标公司上一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的目标公司的财产或资产(或其任何权益);

9.2.4 修订公司章程; 9.2.5 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9.2.6 在其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以外,收购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或其任何权益)或签订合同从事该等行为;

9.2.7 发生导致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借款/经营活动; 9.2.8 向任何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 9.2.9 主营业务变更;

9.2.10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借款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 9.2.11 单笔或者同一会计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乙方的优先受让和共同出售权

10.1 优先受让及共同出售

10.1.1 乙方本次投资期间(包括委托贷款期间和股权投资期间)至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前,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需经乙方同意。若乙方同意则有权选择:(1)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该等股权,或(2)同等条件等比例地出售乙方持有的股权。10.2 清算优先权

10.2.1 乙方选择债转股后,当目标公司发生清算事件时,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应优先于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获得清算财产分配,乙方清算收益应使内部收益率达到【】%。

10.3 其他条款

10.3.1 若主要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在投资退出、基于公司业绩的股权调整、增持或减持公司股权、董事会及股东会的表决权等方面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且较乙方更为优惠的特殊权利,乙方亦有权同等享有。

10.3.2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可由乙方指定的乙方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乙方的其他关联方享有或履行。陈述、保证和承诺

11.1 甲方及丙方个别及共同地向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11.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11.1.2 非欺骗保证。甲方/丙方保证标的股权真实存在(转让情况)或可以按照公司内部流程设立(增资情况),且该股权尚未设定担保负担,对标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处分权;甲方/丙方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情况;甲方/丙方向乙方所出示、提供、移交的有关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等全部财务资料及数据均为合法、真实、有效;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隐性债权债务纠纷。11.1.3 合法且持续经营。迄今为止,丙方开展的业务行为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及其章程的规定;丙方在乙方本项目合作期间,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改变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亦不终止目前进行的主营业务活动。11.1.4 及时告知。甲方/丙方应将其知晓的并且可能对目标公司业务的特点和性质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的任何公告或其它信息通知乙方。不存在任何与丙方资产或业务有关的可能对目标资产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未向投资方披露的任何事实。

11.1.5 不冲突保证。甲方/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11.1.6 提升管理水平。本协议签署后,丙方将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改善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体系,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成本核算、绩效考核等管理水平,并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予以规范;交割日前,如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或者未经投资方同意的关联交易,且该等情形未向投资方披露的,控股股东同时承诺,若届时目标公司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导致任何损失,则控股股东将补偿投资方因此所遭受之损失。

11.1.7 甲方及丙方承诺,债转股完成后,如丙方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为其聘用的员工补缴任何在债转股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该等补缴义务将全部由甲方及丙方承担。

11.2 甲方向乙方同意、保证和承诺

11.2.1 非竞争。其本身及其任何关联方均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竞争性合作。就此而言,“竞争性合作”指作为委托人、代理人、股东、合资合营方、被许可方、许可方或以其他身份与任何其他第三方一起从事任何与公司目前开展的或将来规划的业务相竞争的活动或在任何该等相竞争的活动中拥有利益。

11.2.2 竞业禁止。甲方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并且确定相关的高管人员后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人员的范围)的应与公司签订雇佣协议和竞业避止协议,并保证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行业。

11.3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上述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11.4 甲方及丙方签署本合同,确认已经向乙方告知标的股权的所有风险、瑕疵,使乙方明确知悉目标公司的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件或其他重大事宜(如有)。12 生效和终止

12.1 本协议自满足下列条件之日起生效

12.1.1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1;

12.1.2 若乙方选择以股权受让的方式实现债转股,丙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向乙方提供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12.1.3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获得委贷行的同意且签署相关的《借款协议》;

12.1.4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及债转股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需)。如乙方为境外主体,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审批部门向丙方颁发或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2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2.2.1 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12.2.2 本次投资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各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12.2.3 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11条的陈述和保证)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其他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12.3 各方同意

12.3.1 如果本协议根据以上第12.2.1、12.2.2项、第14条的规定终止,各方均无需向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各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任何一方恢复至签署日的状态。

12.3.2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12.2.3项的规定而终止,各方除应履行以上第12.2.3项所述的义务外,违约方还应当就其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做出足额补偿。

保密

13.1 本协议订立前以及在本协议期限内,协议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其他方(“接收方”)披露该方的非公开信息或专有信息(“保密信息”),在本协议期限内以及随后两年内,接收方必须:

当甲方、丙方是境外主体时,盖章不适用。13.1.1 对信息进行保密;

13.1.2 不为除协议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13.1.3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雇员、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合称“允许披露方”)外,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个人披露,且上述允许披露方须已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条款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条的规定。13.2 保密除外规定

上述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3.2.1 接收方有证据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已经掌握;

13.2.2 目前或将来并非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13.2.3 接收方依其自身能力,可以从非保密信息中合理推导、获得的与保密信息相类似、相同的信息;

13.2.4 接收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13.3 协议内容保密

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应当被认为属于保密信息,须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约定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任何主体或个人予以全部或部分披露,但向以下各方披露的除外:

13.3.1 向依据相关法律或该方为规则对象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得到授权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披露; 13.3.2 依照相关法律向有关政府机构披露;

13.3.3 一方为履行其基于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权利,向允许披露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披露。当上述需披露事由出现时,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将披露事由通知其他方,并由披露方负责向上述相关方进行说明,确定信息披露范围;但属于法律强制披露的除外。13.4 资料返还

在协议期满日,保密信息的处理依照下列情形进行安排:

接收方可以保留一份用于本协议及其相关子协议争议解决的资料副本;该副本仅可用于与项目关联方的争端解决,上述保留副本的信息内容需经披露方和接收方共同确认。除此之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收方应:

13.4.1 向披露方归还(或经披露方要求销毁)包含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所 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且

13.4.2 在披露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按要求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并向披露方出具已归还或销毁的书面保证。不可抗力

14.1 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依合同法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甲方、乙方或者丙方的过失或疏忽,发生了三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的客观情况。14.2 通知义务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其他方。14.3 证明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日内请求并获得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14.4 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费

15.1 各方同意因本次投资而产生的任何税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方分别承担。

15.2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商谈、草拟、签订及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6.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6.2 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 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争议解决方式:(A)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违约责任

17.1 如甲方或丙方向乙方提交虚假信息或资料,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期还款义务,乙方可以选择:(1)按照本协议17.5违约救济措施的约定进行补救;(2)宣布本协议贷款提前到期,自乙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丙方应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3)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对价进行债转股。17.2 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到期(包括乙方根据本协议17.1相关条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丙方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行政管理费,且乙方不选择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债转股的,乙方有权对逾期未还贷款按日计收罚息;乙方有权对逾期未付或未全部支付的行政管理费以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罚息利率为每日【】。

17.3 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就违约使用的部分按17.2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丙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内向委贷银行提出申请,如丙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17.4 若乙方选择债转股,但非基于乙方原因或出现本协议约定的免责事由而无法实现的,甲方及主要股东应当按照8.4.1规定的内部收益率按照三年计收违约金,丙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乙方知道债转股无法实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17.5 违约救济措施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如果一方(“违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某项主要义务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协议重大违反,则其他方(“守约方”)可以:

17.5.1 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 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予以补救(“补救期”)(但违反本协议第11条“承诺及保证”、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则没有补救期);并且

17.5.2 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或者如果没有补救期,那么在该等违约后的任何时候),则除了本条或有关法律另行规定的救济之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可预见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商业机会的丧失、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评估费、仲裁费用以及相关方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等。18 通知

18.1 本协议规定一方向其他方发出单方书面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所有的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中文制作,并以以下方式之一送达其他方: 18.1.1 当面递交; 18.1.2 专递信函; 18.1.3 传真。

18.2 以下情形应视为已经送达:

18.2.1 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18.2.2 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文件被签收视为送达;无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的,以邮戳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

18.2.3 如果是以传真方式送达,为发送传真方的传真机发送的报告确认书上所标记的日期(若发送传真时间为北京时间当日18点至次日8点,则次日9点视为送达)。

18.3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变更,该方应根据前项规定于变更事由发生前十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方。其他约定

19.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19.2 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9.3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19.4 本次可转股债权投资项目发生的费用,本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19.5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9.6 本协议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丙方执【】份,其余【】份报相关政府部门。

--(此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编号为【】的【】有限公司与【】关于【】有限公司《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的【】有限公司签署页)。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此页无正文,为编号为【】的【】有限公司与【】关于【】有限公司《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的【】有限公司签署页)。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此页无正文,为编号为【】的【】有限公司与【】关于【】有限公司《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的【】有限公司签署页)。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债转股投资协议(协议) 第2篇

本《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201 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订立:

(1)【】有限公司(融资方,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住所为【】;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公司【】的股权。

(2)【】(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住所为【】。

(3)【】有限公司(被投资方,以下简称“【】”或“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住所为【】;于本协议签署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股东为甲方和【】„„。

鉴于: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通过可转股债权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乙方为投资方,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可转股债权增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为保障本次交易顺利实施,经各方友好协商,根据有关中国法律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

目标公司、公司或公司 指 【】有限公司 投资方、乙方 指

【】有限公司

原股东、甲方 指

【】、【】

控股股东 指 【】

债转股 指 乙方行使转股权将债权转为股权

各方、协议各方 指 目标公司、投资方、原股东

投资额、增资价款

指投资方此轮投入目标公司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协议生效日 指本协议正式生效的起始时间,以协议正式签定日为准

交割 指投资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全部债权转为股权,将投资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的行为

交割日 指投资方按本协议第三款约定将全部投资价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的当日。

登记日 指债转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关联方 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控制”指就某一法人而言,指一人(或一致行动的多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i)该法人50%以上有表决权的资本,该表决权通常可在该法人的股东会上行使;(ii)该法人的董事会会议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50%以上的表决权;或(iii)该法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大多数成员的任免;且“受控制”应作相应解释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指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除非另有特指,本报告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元 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 指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日期

资产处置

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

第二条 本次投资

投资人拟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银行手续费由【】有限公司承担)约【】万元,贷款期限【】个月,贷款利息【】为【】/【】年,主要股东或【】有限公司以股权、土地使用权、设备使用权等作为担保。贷款期满前,投资人提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有限公司增资或者受让主要股东股份的,目标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同意。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行使的方式、价格、数量

3.1 方式

本次投资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万元不变。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以增资的方式获得【】有限公司【】万股股份,以受让主要股东股份的方式获得【】有限公司【】万股 股份。投资人选择债转股的,【】有限公司偿还投资人贷款本息后,投资人再进行缴纳增资款及支付股权受让款。投资人有权自主决定债转股金额和实际转股方式,并可根据委托贷款的实际本息对债转股的股份数进行适当调整。

3.2 债转股价格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价格为经各方认可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限公司【】年【】月 【】日的净利润的【】倍PE,即投后估值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3.3 债转股数量

投资人债转股后,【】有限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万股。

第四条 债权转股权行使的其他相关约定

4.1 利润分配

各方一致同意,自交割日起,【】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或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2

反稀释条款

在交割日后,在同样的条件下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增资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持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该等优先认购权的行使,需以股东提交书面认购意向书为必要条件。4.3

债转股回购

投资人选择债转股的,目标公司未能在【】年【】月【】前实现发行上市的,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回购价格为使投资人内部收益率达到

;若目标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已经达到上市条件但主要股东或者目标公司选择不上市申报或者不上市的,回购价格为使内部收益率达到【】。主要股东及目标公司均对本条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4

业绩承诺及估值调整

4.4.1

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年、【】年、【】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万元、【】万元。税后净利润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税后净利润中的较低者为准。

4.4.2

投资人选择债转股前,若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各方同意按照当年业绩承诺的实现比例调整债转股价格。

4.4.3

投资人选择债转股后,若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的,投资人有权选择通过主要股东无偿股权转让或者投资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调整股权比例,亦有权选择主要股东向投资人提供现金补偿。目标公司对主要股东的该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4.4

股权调整公式:投资人持股比例=投资人该年持股比例×该年承诺净利润/该年实际净利润

4.4.5 现金补偿计算公式:

现金补偿金额=投资余额×(1-该年实际净利润/该年承诺净利润)×(1+15%N)(N指投资人债转股之日至主要股东或者目标公司返还现金日之间的年数)。

4.5 董事及监事

投资人本次投资期间(包括委托贷款期间和股权投资期间)有权至少委派1名董事、1名监事。

4.6 目标公司需经投资人委派董事同意的事项

4.6.1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清算;

4.6.2 任何可能导致股份总额、注册资本变化的事项;

4.6.3 出售或另行处分其价值超过目标公司上一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的目标公司的财产,但是,目标公司日常 经营范围之内的除外;

4.6.4 修订公司章程;

4.6.5 利润分配;

4.6.6 在其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以外,收购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或其任何权益)或签订合同从事该等行为;

4.6.7

发生导致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借款活动;

4.6.8

承担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或担保;

4.6.9

变更其主营业务;

4.6.10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借款金额超过50万元;

4.6.11 单笔或者同一会计累计达到50万元的关联交易。

4.7 投资人的优先受让和共同出售权

投资人本次投资期间(包括委托贷款期间和股权投资期间)至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前,主要股东转让目标公司股权,需经投资人同意。若投资人同意则有权选择:(1)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该等股权,或(2)同等条件等比例地出售投资人持有的股权。

4.8 清算优先权

投资人选择债转股后,当目标公司发生清算事件时,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应优先于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获得清算财产分配,投资人清算收益应使内部收益率达到【】%。

4.9

其他条款

4.9.1 若主要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在投资退出、基于公司业绩的股权调整、增持或减持公司股权、董事会及股东会的表决权等方面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且较投资人更为优惠的特殊权利,投资人亦有权同等享有。

4.9.2

本协议项下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可由投资人指定的投资人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人的其他关联方享有或履行。

陈述、保证和承诺

5.1

【】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的陈述和保证

5.1.1

【】有限公司是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合法资质;

5.1.2

迄今为止,【】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行为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及其章程的规定;

5.1.3

【】有限公司持有其现有资产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许可,【】有限公司所有权/存续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盈利、业务前景、声誉或主营业务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情况;

5.1.4

【】有限公司不改变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亦不终止目前进行的主营业务活动;

5.1.5

【】有限公司应将其知晓的并且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特点和性质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的任何公告或其它信息通知乙方;

5.1.6

向乙方所出示、提供、移交的有关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等全部财务资料及数据均为合法、真实、有效;

5.1.7

【】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隐性债权债务纠纷;

5.1.8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授权和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2

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有限公司的章程或其它组织规 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目标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任何利益冲突;

5.3

充分披露

5.3.1

就【】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合理所知,不存在任何与【】有限公司资产或业务有关的可能对目标资产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未向投资方披露的任何事实;

5.3.2

就【】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合理所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根据本协议所进行的交易而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陈述、保证或说明,均不存在任何对重大事实的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隐瞒;

5.3.3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上述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5.4

目标公司和/或控股股东个别及共同地向投资方做出如下承诺:

5.4.1

本协议签署后,【】有限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改善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体系,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成本核算、绩效考核等管理水平,并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予以规范;交割日前,如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或者未经投资方同意的关联交易,且该等情形未向投资方披露的,控股股东同时承诺,若届时目标公司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导致任何损失,则控股股东将补偿投资方因此所遭受之损失;

5.4.2

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承诺,目标公司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均已或将能得到合法、完整的履行,如果由于债转股前目标公司的任何已发生的行为而需要向任何第三方承担重大赔偿责任,且该等情形未向乙方披露的,则该等责任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承担;

5.4.3

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债转股完成后发现本协议签署之前目标公司已存在任何违规经营而使目标公司可能遭致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应由控股股东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赔偿责任或缴纳罚金;

5.4.4

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承诺,债转股完成后,如目标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为其聘用的员工补缴任何在债转股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该等补缴义务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承担。

5.5

控股股东向投资方同意、保证和承诺:

控股股东向投资方同意、保证和承诺:其本身及其任何关联方均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竞争性合作。就此而言,“竞争性合作”指作为委托人、代理人、股东、合资合营方、被许可方、许可方或以其他身份与任何其他第三方一起从事任何与公司目前开展的或将来规划的业务相竞争的活动或在任何该等相竞争的活动中拥有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并且确定相关的高管人员后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人员的范围)的应与公司签订雇佣协议和竞业避止协议,并保证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行业。生效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6.2.1 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6.2.2 本次投资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各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6.2.3 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五条的陈述和保证)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6.3 各方同意:

6.3.1 如果本协议根据以上第6.2.1项、第6.2.2项的规定终止,各方均无需向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各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任何一方恢复至签署日的状态。

6.3.2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6.2.3项的规定而终止,各方除应履行以上第6.3.1项所述的义务外,违约方还应当就其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做出足额补偿。保密

本次投资过程中,各方所获悉的其他方的资料,如该等资料尚未公开发表,则应视为机密资料,并负有永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公众或第三方公告(法律规定或任何法定监管机关所要求做出的声明或披露的情况不受此限)。不可抗力

8.1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另一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2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各方应进行磋商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协议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各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而各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8.3 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本协议终止,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为前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终止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本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就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税费

9.1 各方同意因本次投资而产生的任何税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方分别承担。

9.2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商谈、草拟、签订及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0.2 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 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履行。

10.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11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各方中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直接或间接承担、蒙受或向其提出的一切要求、索赔、行动、损失、责任、赔偿、费用及开支,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公告

除按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获协议他方的事前书面同意前(有关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不得发表或准许第三人发表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或与本协议任何附带事宜有关的公告。因合法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的除外。通知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必须按本协议文首列载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协议另一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电传、专用电报、电报或传真号码发送。不得让与

未经本协议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分割

如本协议所载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根据任何法律而无效、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本协议所载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不放弃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不行使、或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或根据本协议而获赋予的任何权利,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权利。正本

本协议正本【】份,无副本。正本由【】方各执贰份,其余壹份交目标公司存档,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修订

本协议的修订必须由本协议各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与【】关于【】有限公司《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的【】有限公司签署页)。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与【】关于【】有限公司《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的【】有限公司签署页)。

【】有限公司(盖章)

创业投资之对赌协议 第3篇

企业融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需要对企业的股权价值确定后,才能确定投资(融资)金额及应获得(出让)的股权数量或比例。但价值最终将整体反映在未来赚取现金流和利润的能力中,即对价值的判断有赖于未来的实际业绩。企业管理层倾向于乐观估计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作出较高的估值,而外部投资方相对谨慎,估值较低,投融资双方常难以达成估值共识。为解决双方的估值分歧,对赌协议经常被使用。

1. 对赌协议的涵义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约定。如果企业未来获利能力达到某一标准,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由于结果不确定的,与赌博有点类似,估值调整机制在中国被形象翻译为“对赌协议”。

风险投资机构做投资时,企业说的是未来的故事,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主要基于对未来的预期,故投资人经常要求根据预期的实现情况对企业估值进行事后调整,这一调整通常是指对融资方的奖励或对投资方的补偿。故协议产生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过程中估值环节的合理和准确。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实际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

2、对赌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对赌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在中国投资机构通常只采用财务绩效条款,大都以单一的“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调整”或“现金补偿”为筹码(见表1)。

3、对赌协议对于投融资双方的利和弊

对赌协议既激励经营者努力经营,又对投资者形成一定的保护,双赢局面正是对赌的目的所在,但这并不是说对赌的结果一定导致双赢。由于未来经营和盈利情况的不确定性,对赌协议对双方又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对于投资方而言,投资人希望通过对赌条款,约束创业团队对企业的价值和未来成长作出稳健可靠的判断,激励创业团队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以保证投资人投资回报。投资者会因此支出更多现金或放弃更多股权,但这部分股权或现金对价损失远小于源于被投资企业价值增值的收益。而对于对赌会引起企业短期行为,有时企业为达到对赌协议条款要求不择手段,如盲目扩张、利用经营管理以外的手段弄虚作假等,最后造成企业濒临破亡此时投资人也难逃投资失败厄运。

对于融资方而言,签订对赌协议的好处是能够较为简便地获得大额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达到快速扩张的目的。只要在协议规定范围内达到对赌条件,其资金利用成本相对较低。而弊端是对赌协议很容易导致管理层不惜采取短期行为,使企业潜力过度开发,将企业引向过度追求规模的非理性扩张。对赌协议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司内部治理,使企业重业绩轻治理、重发展轻规范,从长期来看对公司的发展同样有害。一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原先约定的业绩目标不能达到,企业将不得不通过割让大额股权等方式补偿投资者,其损失将是巨大的。

二、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应用案例

1、蒙牛乳业

蒙牛乳业是“对赌协议”在国内最早且最著名的应用。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私募股权投资,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几家壳公司:China Dairy Holdings(中国乳业控股)、MS Dairy Holdings(摩根乳业控股)、CDH(鼎晖乳业控股)及CIC(英联乳业控股)。第一家是未来蒙牛乳业上市的真正主体,后三者则是该上市主体的直系股东。几天后,中国乳业控股又在毛里求斯设立全资子公司China Dairy(Mauritius)Ltd.(中国乳业毛里求斯有限公司)。同年9月,蒙牛的管理层和原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另外两家壳公司,金牛公司和银牛公司。10月,“金牛”与“银牛”以1美元/股的象征性价格,购得中国乳业控股的A类股票5102股。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投资2597万美元,购得中国乳业控股B类股票48980股。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股份可以分成A类和B类,A类一股有十票投票权,B类一股有一票投票权,“金牛”和“银牛”拥有5102股A类股,三家私募股权投资则拥有48980股B股,双方投票权之比恰好为51%:49%;但是股份比例即收益权却是9.4%:90.6%。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总共投入的2597万美元资金通过中国乳业全资控股的毛里求斯公司投入蒙牛股份。经过此次变动,中国乳业控股获得“蒙牛乳业”66.7%的股权。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投资机构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若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投资机构需拿出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当时蒙牛要实现3倍于行业平均水平增长率,无异于一场赌博,但蒙牛发展远超预期,2004年6月在香港上市。投资机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2005年4月,摩根斯坦利、鼎晖、英联投资机构选择了提前终止双方的“对赌协议”,并按承诺向蒙牛支付了可换股票据。摩根斯坦利等3家金融机构手中股票比例减少了,但股票价值却获得很大提升。蒙牛乳业的对赌既为其发展融入了所需资金,同时也是一种股权激励,出色业绩与该激励密不可分。

2、太子奶

1996年由李途纯创办的太子奶,为解资金困境和尽快实现上市,他联合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出资7300万美元成立“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三家投行占离岸合资公司30%股权,李途纯持股70%。同时,双方签署“对赌协议”: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业绩增长,李途纯将失去控股权。

此后,太子奶集团不断快速扩张,大举涉足多个并不熟悉的产业。但最终不仅预期业绩未能完成,2008年8月更传出了“资金断链”的消息。加之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太子奶生产工厂陆续出现停工、裁员、经销商催债等现象,以至最后“资金链断裂”。

2008年10月底,高盛等三大投行成功“逼宫”太子奶,获得了李途纯持有的超过六成股份,全面接管太子奶;而剩下的四成股份,与李途纯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两相抵清,李途纯被“净身出户”。而高盛、英联等投资人接盘太子奶也要付出高昂代价,作为财务投资人不愿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进行具体经营和管理,随后参与对赌的三家投行又交还了太子奶的控制权。由于太子奶在当地是纳税和吸收就业的大户,株洲市政府已经介入,力图拯救太子奶脱离困境。

三、关于对赌协议的争议和其本质

表面上看,对赌协议对投资和融资双方产生的利益并不对等。无论在融资方经营成功还是失败的情况下,投资人的收益都会得到一定的保障,而创业者的境遇则是一个天堂一个地狱。也正是这种状况才使得对赌协议一时间被推倒了风口浪尖,也使得诸多国际投行受到国内各界的口诛笔伐。

创业企业的经营状况达到预定标准的情况下,虽然投资人要放弃部分股权或现金,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价值大幅增长可通过退出获得巨额回报;企业经营失败的情况下,企业的价值无法达到预期的理想水平,这同样是投资人不愿看到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的收益会大打折扣,但投资人可以通过其与融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获得创业企业更多的股权或现金对价,弥补投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而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在经营指标顺利达到对约定标准情况下,将获得低成本融资的经济利益;当企业因种种内部或外部原因而经营不善,未达到预定目标或指标时,创业者不得不出让大量股份或现金对投资人进行补偿,甚至完全丧失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对赌协议使得风险投资家在其所投资企业经营成功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而在失败时转嫁部分投资失误的风险给融资方,这也正是对赌协议受到诟病的原因所在。

我国企业在与国际投行对赌上屡屡输得血本无归,国人开始对这一协议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产生质疑。但笔者认为盲目否定无助于认识其本质,关键是深入分析问题是出在对赌的规则本身还是对赌的参与者

首先,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精神,说明了双方对其都有一定的需求,而且已经考虑到协议的效应和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融资人与投资人就对赌协议后果来讲的不平等地位可以看做企业获得融资机会的价格。如果企业足够出色,有非常确定的美好未来,那么其不用签订对赌协议同样可以获得投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对赌协议有助于尚未成型的创业企业获得风险投资资金,使自身迅速发展壮大。第三,对赌协议这个估值调整机制的存在降低了创业企业最初的融资成本,以较小比例的股权换得了更多的发展资金。第四,风险投资人一般是财务投资人,股份比例较小且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创业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状况掌控在创业者手中,而投资人则无法直接干预。因此其与创业者之间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赌协议可以看做是对投资人的信息不对称劣势的补偿。另外,对赌协议的两种结局是对赌双方分别放弃一定的自身利益对对方进行补偿或奖励,而二者的金额往往是相等的。笔者认为,这主要源于双方风险承受能力不对称。相对于创业企业而言投行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对赌失败不会伤其命脉。

四、结论

对赌协议只是融资过程中的一种机制安排,最终目的是双向激励,即能提升公司质量,激励管理者,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融资方不考虑自身实力,为获取融资而全盘接受投资人对赌协议,协议很有可能会成为企业发展枷锁。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企业在同股权资本谈判中应掌握主动权,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底限,通过合理的协议安排锁定风险,以保证自身对企业的控股地位。另外,从本文的分析可见,财务投资者是以快速赢利变现为目的的,其关注的并非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从蒙牛上市之后逐渐显露出的困境可见一斑。因此,笔者认为创业企业选择战略投资者作为合作伙伴更有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

认识问题的根源和本质,才能总结教训,在今后避免损失。我国企业的相关交易经验和分析能力与在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长大的国际投资者们相距甚远,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理性的创业者应该提高自身对复杂融资条款的的评估水平和判别能力,我国应大力发展和拓宽中小型创业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减小国际投资者在投融资谈判中由其主动地位而获得的巨大优势,这将有利于我国企业在融资协议安排中争取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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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永坚.“中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M].新财富,2006,(6).

债转股投资协议(协议) 第4篇

当前,中美双边投资协议谈判正在有效推进,本文一方面简要地分析了美式BITs负面清单的内涵与实施特征,另一方面也探讨了中国应对中美BITs谈判的策略,并建议在中美BITs谈判中适当将技术标准等准入限制移出负面清单,同时将对外资企业设立企业和新建项目的核准制度予以整合。

一、美式双边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中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内涵

(一)国民待遇的核心在于内外资企业在任何环节在法律上享受同等待遇,并不等同于“法无禁止即可行”

根据美国公布的双边投资协定2012年范本,国民待遇的含义是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设立、并购、扩大、运营、转让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给与不低于本国国民享有的待遇。通俗地说,就是指对外资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和“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概念并不一致。只有在我国已经对内资企业实施“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才能够和“法无禁止即可行”基本挂钩。

(二)负面清单是指立足于国内法,对外资企业行为采取有别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的所有管理措施

各国在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时,出于经济安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因素,普遍对外资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和董事会成员等方面设置一定的例外措施,简称“负面清单”。一般而言,负面清单的大部分条款均基于国内现有法律规范制定,但也包括诸如“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对外资采取非国民待遇”的灵活性条款。

(三)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概念并不等同于核准环节的负面清单概念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领导人多次指出,要在核准环节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由社会主体依法自行决定。这里的“负面清单”,强调的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并不是指外资企业的非国民待遇。因此,这里的“负面清单”和双边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中的“负面清单”虽然用词一致,但内涵并不相同。即便双边投资协定规定某个行业对外资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只要其新建项目和新设立企业仍需政府核准,则仍属于核准环节的“负面清单”范畴。

(四)负面清单是一个全面涵盖对外资企业各种行为限制的清单,而非仅仅是外资准入的行业限制清单

在BITs2012年范本中,负面清单针对的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和高管董事会四项条款的例外条款,而这四项条款几乎涵盖了外资企业的一切行为,因此针对外资企业任何行为所采取的区别于本国企业的各种管理和限制,均应列入负面清单范畴。这种管理和限制可以是针对某些行业的准入限制,也可以是在高管人选、采购本土产品比例等业绩方面的特殊要求;可以是针对个别行业的特殊限制,也可以是针对全行业外资企业某些行为的一般性限制。从目前亚太地区各国实际签订的各类协定文本看,负面清单中既有针对具体产业准入限制、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的相关条款,也有针对所有行业所设置的本地劳动力比例、差异化许可程序等条款。此外,负面清单的相当一部分条款并不直接对外资企业各种行为予以限制,而是在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传统文化习俗等“特殊情况”下赋予签约国不遵守国民待遇等四项原则的权利,具有非常强的灵活性。

二、目前亚太区美式双边投资和贸易协定中负面清单的特征

目前亚太区域采用美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日益增多,除美国参与的BITs和FTA均采用此管理模式外,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之间所签署的BITs和FTA也多采取这种模式。本文基于三个有代表性的BITs和FTA——美国乌拉圭双边投资协定、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以及韩澳自由贸易协定的文本,对目前亚太区域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具体条款特征予以总结。

(一)较少对具体行业的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1.对工业领域(不包括国防工业)的外资企业,除极少数特殊行业外,均全面给予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上述三个代表性的BITs和FTA仅仅将极少数工业行业列入负面清单的范畴。如美乌BITs中,乌拉圭在负面清单中并未列入任何具体工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在美韩FTA和韩澳FTA中,韩国在工业领域仅仅将生物制品、电力、天然气、印刷四个行业列入负面清单范畴;在美国所签署的绝大部分FTA和BITs中,美国仅将核能、矿产这两个制造业领域列入负面清单。

2.对服务业外资企业的限制集中于金融、运输、广播电视等行业。这三个BITs和FTA的负面清单均涉及大量的服务行业,其中金融、运输和通讯服务这三大领域在几乎所有国家的负面清单中都有涉及。在金融领域,三个BITs和FTA均在负面清单中单独设立一章条款予以明确签约方在金融领域的非国民待遇行为,涵盖业务范围、持股比例、审批程序等多个方面。在交通运输领域,各国基本上将国内航空运输、内河航运、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均列入负面清单的范畴。如美国要求只有“美国公民”才能从事美国国内航空运输服务,韩国要求从事韩国国内航运服务的企业必须为韩方控股,澳大利亚甚至要求从事涉澳国际航运服务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为澳大利亚公民,等等。在通讯服务领域,各国在电视广播运营、基础电信业务等领域均对外资实施持股比例、法人代表国籍等方面的限制,在部分领域甚至直接禁止外资进入。此外,教育、科技、房地产经纪甚至广告等领域也常常被列入负面清单之中。

3.为保护本国农民利益出发,部分国家对农业的外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农业领域的外资准入直接关乎本国农民利益,因此在各项BITs和FTA中,相当一部分国家对农业领域的外资准入多持谨慎态度,将其列入负面清单。如韩国明确规定外国人不得参与大米种植业经营,而肉牛畜牧业则不得由外资控股;乌拉圭则规定外国人不得从事近海捕鱼业务,以保护本国渔民利益。

(二)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均有国内法作为基础

按照国际惯例,BITs和FTA中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措施必须立足于各国国内已经生效的相关法案。如美国之所以能够将原子能行业列入负面清单,禁止外资进入,其法律基础是《1954年原子能法》;韩国在运输、广播等领域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措施则是基于《航空法》、《客运服务法案》和《广播法》等法案。

(三)设置了大量的灵活性条款以赋予各国政府更多的政策实施空间

亚太区各FTA和BITs在大量减少对具体某一行业或某几个行业外资的准入限制的同时,为增强各国政府的权利设置了大量的灵活性条款,保留了某些情况下签约国政府不按照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对待外资企业的权利。这些灵活性条款条目繁多,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实际上大大增强了各国政府在外资管理方面的权限。如韩美FTA、韩澳FTA均明确指出,即便韩国国内的《2007年外商投资促进法及执行方案》等法案和准入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条款有冲突,韩国也完全可以基于这些法案进行外资管理;而当外资企业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获取国有资产产权、各种危险品生产、影响弱势群体利益等十数种情况下,韩国也有权利不实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澳大利亚、美国和乌拉圭也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设置了大量的类似条款。

三、我国目前对外资的非国民待遇和美式BITs的差异

(一)从法律程序上看,我国目前仍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管理实施两套并行的管理模式

美国原则上对内外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对外资企业的特殊管理措施再用单独的法案予以规定,如美国对核能、输油管道建设等领域外资企业的限制措施,就散见于相关领域具体法案之中。

我国虽然近年来在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领域逐渐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标准,但在企业设立、项目核准等环节上仍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外资企业设立主要依据《三资企业法》,需要由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核准;而内资企业设立则主要依据《企业法》,只需要由工商部门核准;外资企业的新建项目核准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而内资企业则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两者的核准部门、核准程序也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在电信、运输等具体行业领域,我国专门出台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实施单独管理。

(二)对外资的限制政策分散于各部门的各种规章,缺乏上位法律支撑

美国虽有着大量对外资的限制措施,但这些限制措施主要集中于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法案,如美国几乎所有的限制措施均来自《原子能法》、《公共土地法》等法案。

我国对外资的准入限制规定没有上升为法律,基本上属于各部门公布的规章条例,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暂行办法》、《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一系列具体行业行政法规中针对外资的限制条款。包括在医疗、高等教育等领域,虽然在准入环节并未明确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实施限制,但在人员职称认定、科研项目申报、各种资格认定等方面事实上并未给予民营和外资机构等同于国有机构的待遇。

(三)存在大量基于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原则的外资准入限制政策

从国际通行惯例看,在技术水平、环保标准、耕地占用、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对企业的约束原则上不应内外有别,因此我国基本采取运用国内相关标准、技术法规等方式进行统一规范和约束的做法,而几乎不专门针对外资企业在准入环节设置具体的产品、生产工艺等准入门槛,可以称作“外松内紧”。

然而,我国目前相对倾向于由政府认定一些技术水平落后、环保效益差、占用耕地较多的代表性产品和生产工艺,并在外资准入环节对这些产品和工艺实施准入限制,但在企业经营中在环保、技术、资源节约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却相对不足,可以称作“外紧内松”。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一批本应用国内法律法规予以约束的行为提前到了准入环节予以约束,使其准入环节透明度不高,管理效率也不高,且容易成为发达国家攻击我国实施非国民待遇的借口。

(四)从实际效果上看,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往往要高于次国民待遇

虽然从法律法规条文上,我国仍对部分领域的外资企业从准入到经营的各个环节仍存在一些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对外资企业往往给予超国民待遇而非次国民待遇。其原因在于:一是从宏观政策层面,我国本身就同时对外资企业给予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两种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西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目录,我国目前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在进出口商品许可方面也较内资企业更为便利;地方政府为推动GDP增长在土地、水、电、基础设施等领域对外资企业也出台大量的优惠政策。二是由于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管理过多集中在准入环节,而对外资企业的环保、劳工、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仍然不足,外资企业只要通过了准入管理,其环保成本、劳工成本实际上是偏低的。综合来看,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事实上要高于次国民待遇。

四、美国在中美BITs谈判中可能对我国的要价

(一)要求我国改变现有的外资管理模式

美国整体上采取了内外资统一管理的模式,对于没有准入限制的外资企业设立的批准程序和内资企业基本一致,也没有单独对于外资企业新建项目的核准环节。与美国不同,我国在企业设立、项目核准等环节上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外资企业设立需要由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核准,外资企业的新建项目的核准程序也不同于内资企业,等等。

从法律层面上看,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企业设立、新建项目核准等领域实施不同的标准可以被归入非国民待遇的范畴。因此,美方很可能以国民待遇为依据,要求我国取消商务部门对外资企业设立和新建项目的核准权力。

(二)要求我国取消在绝大部分产业领域对外资准入在法律层面上的限制措施

从美国近年来签署的多项FTA和BITs的进程看,美国对各谈判国在具体产业领域的限制持较为严厉的态度。在美国的压力下,绝大部分协定签署国均未针对制造业实施准入限制,对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准入限制也被大大压缩。

从过去的经验看,美方很可能以我国制造业竞争力较强以及国民待遇等多种理由,要求我国取消所有制造业对外资的准入限制。而在服务业领域,美方在电信、旅游、专业服务、科研服务等领域的立场可能会相对强硬,可能会要求我国全面取消各种法律层面纱功能的限制措施;在金融、运输、广播通讯等与国家安全关联度较高的部门,美方同样会要求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但谈判的空间相对较大。

(三)要求我国尽可能减少灵活性条款

由于美国拥有一套成熟的国内法律体系对外资在各个方面进行监管,并不需要在准入环节要求市场竞争、经济安全等予以充分的保护,因此美国在其签署的自贸协定中较少使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对外资实施非国民待遇的灵活性条款。从美韩、美乌、美澳等自贸协定的谈判历程看,美方也倾向于要求其他参与国尽量减少设置相关的灵活性条款。

(四)不允许我国各省、市设定自己的特殊准入限制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各州和联邦政府并非单纯的上下级关系,虽然在原则上规定了州法规不能违反联邦宪法,但在具体条文上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在美国自己的逻辑下,美国在其签署的BITs和FTA中,各州在一定程度上有权利实施立足于自身州情的对外资非国民待遇措施。

然而,我国和美国在法律制度上不同,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法规不得与国家任何法规相抵触。因此,美方很可能以此为借口,要求我国设置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时必须有全国性法规为基础。

五、我国应对中美BITs谈判的策略

负面清单的问题表面上是一个谈判中的要价和博弈问题,然而由于我国和美国在负面清单上立场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国对于外资乃至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差异,因此我国和美国在负面清单问题中的谈判涉及到我国整体的经济管理模式,其应对策略不仅仅是一个谈判博弈问题,而是涉及到我国整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设计问题。

(一)在涉及我国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谈判议题中坚持“以我为主,渐进推进”的方针

美方可能对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质疑重点集中于对外资企业设立、外资企业项目核准等在法律层面上与内资企业的不一致性。然而,我国之所以在企业设立、项目审批等方面需要由商务部门进行核准,其原因既有长期针对内外资实施两套管理体系的历史惯性,也与我国国内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和运营状况缺乏监管能力的客观情况有关。因此,虽然从中长期看我国统一内外资管理体系已是大势所趋,但这一改革的推行必须和国内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同步进行,不宜过早推行。具体而言,在谈判中可适当同意负面清单之外的所有企业,适当取消在企业设立环节的商务部门核准环节。对于项目核准环节,由于涉及对项目技术水平、环保、用地等方面的多种评估,在短期内不能取消,但可基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将内外资项目核准的流程予以统一。

(二)在具体行业的准入问题上谈判中,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实施原则,并设定自己的上下限

从美国和其他国家谈判的经验看,美国必定会要求我国除金融、国内运输、广播电视、国防等极少数产业外,取消绝大部分服务业和全部制造业在市场准入、业绩要求等方面的非国民待遇。对此,我国应针对不同行业进行区别对待:一是对于青霉素生产、色情、赌博等不涉及内外资差别待遇的微观产业部门,可考虑完全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予以管理,将其移出负面清单。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即便将这些领域不列入负面清单予以管理,政府仍然有权利基于本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实施和内资企业的相同的准入限制,因此,完全不必要选择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上海自贸区在2014年7月3日的负面清单中就依据内外资统一待遇的原则,将色情、赌博等行业删除出了负面清单。二是对于钢铁、有色、化工等本土产业存在产能过剩的重工业,建议同样移出负面清单。然而,在具体的谈判策略上,不宜选择单边开放的策略,则应将上述领域作为筹码,要求美国在其国内金融、旅游、矿产、商贸等领域对我国企业的开放。三是对新能源、生物、3D打印等我国可能未来重点发展,目前并无对外资有关限制的新兴产业,应在原则上保留有关部门的核准权利,但不宜明确设置股比限制等限制措施。上述新兴产业是未来我国能否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位势的关键,对于新兴产业的外资,既不能采取过度保护政策导致企业“不思进取”,也要避免外资在市场中凭借其技术优势形成垄断,损害本土企业的发展。四是对于涉及民族特殊工艺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行业,应在深入调研具体行业特征的基础上,参考其它国家的经验斟酌制订对外资行为的限制措施。不同的服务行业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不同,因此对外资的限制措施也应有较大区别,如在国防、民族工艺等领域,宜完全禁止外资进入;在金融、教育等领域,则应适当限制外资从事某些具体业务,等等。

(三)在涉及符合中国国情相关问题上,应坚持争取设立相关灵活性条款

从美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经验看,美方在灵活性条款方面实际上存在着较大的让步空间。为此,我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仿效韩国的经验,在国有企业产权、社会公共利益、少数族群利益、不正当竞争、资源保护、文化传统保护等方面,力争设立大量的灵活性条款。

(四)为加快中美BITs谈判以及实现对外资的有效监管,应加快实施我国国内对外资管理制度的改革

主要针对外资审核与监管,推进从以下几方面的制度改革:一要基于内外资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制定《外资企业法》,统一外资管理的原则和程序 。目前对外资管理的根本法——《三资企业法》并未充分涉及安全审查、项目核准原则、地方自主设定外资准入限制等权限的问题,建议制定《外资企业法》,在原则性统一给予各类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同时,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各部门以及地方设置外资准入限制中的权利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为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提供法理上的依据。二要明确针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内涵,避免各级政府过分扩充“负面清单”的内涵覆盖范围。我国目前对企业经营的核准管理除了企业设立核准、项目核准外,其他环节实际上是政府权力的“正面清单”问题,与非国民待遇相关的 “负面清单”并无关系。因此,建议明确规定“负面清单”的内涵,避免这一概念被滥用和误用。三要逐步将对外资企业设立企业和新建项目的核准制度予以整合。目前我国对于外资企业的准入管理有两道环节涉及非国民待遇:一是针对企业设立的核准,二是针对企业新建项目的核准,建议逐步取消专门针对企业设立的核准工作,而将“负面清单”的重心转移到对外资企业新建项目的核准上。四要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准入后监管。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管理模式的同时,必须强调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准入后监管,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实施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程序规范的安全审查制度,防范外资进入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要加强对内外资企业在环保、技术、劳工权益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反垄断,以避免外资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垄断国内市场,影响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债转股协议书 第5篇

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

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

本《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2014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订立:

(1)【】有限公司(融资方,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住所为【】;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 【】公司【】的股权。

(2)【】(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住所为【】。

(3)【】有限公司(被投资方,以下简称“【】”或“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住所为【】;于本协议签署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股东为甲方和【】„„。

鉴于: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通过可转股债权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乙方为投资方,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可转股债权增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为保障本次交易顺利实施,经各方友好协商,根据有关中国法律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

第 1 页

目标公司、公司或

公司

投资方、乙方

原股东、甲方

控股股东

债转股

各方、协议各方

投资额、增资价款

协议生效日

交割

交割日

登记日

关联方

中国

中国法律

中国证监会

工商局

人民币 指 【】有限公司 指 【】有限公司 指 【】、【】 指 【】 指 乙方行使转股权将债权转为股权 指 目标公司、投资方、原股东 指 指投资方此轮投入目标公司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指 指本协议正式生效的起始时间,以协议正式签定日为准 指 投资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全部债权转为股权,将投资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的行为 指 投资方按本协议第三款约定将全部投资价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的当日。指 债转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控制”指就某一法人而言,指一人(或一致行动的多人)直接或间指 接控制,包括:(i)该法人50%以上有表决权的资本,该表决权通常可在该法人的股东会上行使;(ii)该法人的董事会会议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50%以上的表决权;或(iii)该法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大多数成员的任免;且“受控制”应作相应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指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指 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除非另有特指,本报告涉及的金额指 均指人民币 元

工作日 指 指 人民币元 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日期

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 资产处置 指 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

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

第二条 本次投资

投资人拟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银行手续费由【】有限公司承担)约【】万元,贷款期限【】个月,贷款利息【】为【】/【】年,主要股东或【】有限公司以股权、土地使用权、设备使用权等作为担保。贷款期满前,投资人提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有限公司增资或者受让主要股东股份的,目标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同意。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行使的方式、价格、数量 3.1 方式

本次投资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万元不变。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以增资的方式获得【】有限公司【】万股股份,以受让主要股东股份的方式获得【】有限公司【】万股 股份。投资人选择债转股的,【】有限公司偿还投资人贷款本息后,投资人再进行缴纳增资款及支付股权受让款。投资人有权自主决定债转股金额和实际转股方式,并可根据委托贷款的实际本息对债转股的股份数进行适当调整。3.2 债转股价格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价格为经各方认可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限公司【】年【】月 【】日的净利润的【】倍pe,即投后估值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3.3 债转股数量

投资人债转股后,【】有限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万股。

第四条 债权转股权行使的其他相关约定 4.1 利润分配

各方一致同意,自交割日起,【】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或股份)比例共同享有。4.2 反稀释条款

在交割日后,在同样的条件下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增资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持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该等优先认购权的行使,需以股东提交书面认购意向书为必要条件。

4.3 债转股回购 投资人选择债转股的,目标公司未能在【】年【】月【】前实现发行上市的,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回购价格为使投资 人内部收益率达到;若目标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已经达到上市条件但主要股东或者目标公司选择不上市申报或者不上市的,回购价格为使内部收益率达到【】。主要股东及目标公司均对本条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4 业绩承诺及估值调整 4.4.1 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年、【】年、【】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万元、【】万元。税后净利润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税后净利润中的较低者为准。4.4.2 投资人选择债转股前,若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各方同意按照当年业绩承诺的实现比例调整债转股价格。4.4.3 投资人选择债转股后,若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的,投资人有权选择通过主要股东无偿股权转让或者投资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调整股权比例,亦有权选择主要股东向投资人提供现金补偿。目标公司对主要股东的该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4.4 股权调整公式:投资人持股比例=投资人该年持股比例×该年承诺净利润/该年实际净利润篇二:债转股协议

债转股协议

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就甲、乙方对七彩幼儿园的债权转为甲、乙方对七彩贝幼艺术儿园的股权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后,甲方、乙方现成为七彩贝艺术幼儿园的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权益,转而享有股东权益。

第一条 债权的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 1.截止 年______ 月 _______ 日,甲方对七彩贝幼儿园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_______元;

第二条 债转股后神木县七彩贝艺术幼儿园的股权构成 1.甲方将转股债权投入七彩贝艺术幼儿园,成为七彩贝幼儿园的股东之一;乙方将转股债权投入七彩贝艺术幼儿园,成为七彩贝艺术幼儿园的股东之一。2.债转股完成后,七彩贝艺术幼儿园的股权构成为:

(1)甲方以___ ____元的债转股资产向七彩贝艺术幼儿园出资,占七彩贝艺术幼儿园方注册资本的_______%;

(2)甲方以_______元的债转股资产向七彩贝艺术幼儿园出资,占七彩贝幼儿园注册资本的_______%;

甲方:

乙方:

丙方:神木县七彩贝艺术幼儿园

年__ 月 __ 日

股东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 方:_____ 住 址:_____ 身份证号:_____ 乙 方:_____ 住 址:_____ 身份证号:_____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_____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2、住 所:________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4、注册资本:________ ____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50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____ 元

(1)甲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2)乙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50万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7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 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2)检查公司财务;(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2、退股:(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 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篇三:债转股协议书

债转股协议书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股权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债权转为股权后,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权益,转而享有股东权益。合同正文

第一条债权的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

1、截止年月日,甲方对乙方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元;

2、如甲方债权在债转股完成日之前到期,乙方确认其诉讼时效自动延期2年,各方无须另行签订延期文件。

第二条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

1、甲方将转股债权投入乙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乙方负责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等必要的法律手续;

2、债转股完成后,乙方的股权构成为:

(1)甲方以元的债转股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

(2)以元的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

第三条费用承担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受损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

2、若在债转股完成日前本协议被解除,甲方的待转股债权、担保权益及其时效将自动恢复至本债转股协议签订前的状态。

第五条争议解决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并经乙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于年月日,于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篇四:债转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现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为中国合法公民,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对乙方的债权;

2、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

3、甲方有意向对乙方进行投资,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投资乙方;

双方根据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协议项下的可转股债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债权确认

甲方为乙方提供人民币 万元的借款占股 %,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4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二条 投资方式

甲方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将对乙方的投资本金于 年 月 日后转为乙方股东。

第三条 退出

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后即 年 月 日退出自己的股份,乙方将以甲方进行回购。

第四条 债权转股权

1、债权转股权的条件

(1)双方授权代表已签署本协议;

(2)乙方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和债权转股权。

2、债权转股权的方式

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12个月后,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为对乙方股权,将甲方债权金额转入乙方注册资本,成为乙方股东。

3、债权转股权的流程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债权转股权起始日后的30日内办理相应的注册资本及股东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予以协助。

第五条 费用承担

1、债权转股权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债权转股权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评估费等,由乙方承担。

3、债权转股权过程中,若甲方、乙方各自聘请第三方中立机构,所产生费用由聘用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条款

1、甲方承诺、保证如下: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保证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本协议并承担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承诺、保证如下:

(1)、乙方保证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合法经营的实体。

(2)、乙方保证其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承担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为确保双方的利益,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尽职调查,乙方有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同意补偿其因违约行为而可能遭受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亦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发生的向中介机构支出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各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双方均签字后生效。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完成书面文件,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终止情形: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并就此达成书面文件。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3)有关中国法律规定可以导致本协议终止。

(4)本协议依据上述约定变更或终止的,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协议规定及交易习惯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于本次债权转股权有关的条款均为机密信息,非法律强制规定规定要求披露时,任何一方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2、当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对本次债权转股权进行披露时,披露方需在进行披露或备案之前的合理的时间,向另一方协商披露或备案的情况,将披露局限在法律强制要求的最低限度之内,并尽一切可能向要求披露的第三方寻求披露内容的保密承诺。

3、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能在新闻发布会、任何专业或商业出版物、任何营销资料或其他的公开渠道宣传本次债权转股权有关的信息。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貮份,由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时间:

乙方: 代表人: 时间:篇五:债转股协议书.副本 债转股协议书

编号:bx--zzg---2012--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债权的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

1、截止2012年9月30日,甲方对乙方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 元;

2、双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股权,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权益,转而享有股东权益。

3、如甲方债权在债转股完成日之前到期,乙方确认其诉讼时效自动延期2年,各方无须另行签订延期文件。

第二条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

1、甲方将转股债权投入乙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乙方在两年的时间内运作完成该股权在境外资本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手续,使股东利益扩大化。

2、如果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完成境外资本市场公开交易,则甲方既可以依据本债转股协议继续享受股东身份,也可以撤销本债转股协议,恢复债权人身份。

3、债转股完成后,乙方的股权构成为:

甲方以 元的债转股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现有全部股本的 %; 第三条费用承担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受损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

2、若在债转股完成日前本协议被解除,甲方的待转股债权、担保权益及其时效将自动恢复至本债转股协议签订前的状态。

第五条争议解决

债转股投资协议(协议) 第6篇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上列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开发公司**电厂的股权资产转让,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1.转让标的:****电力开发公司**电厂 2.电厂基本情况:

2.1.水电站座落在***市**镇 村 组。

2.2.水电站始建设于 年 月 日;土地证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房产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及现有固定资产:厂房、设施、设备、车辆等;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组2台(单机功率:1250kw);水轮机2台(单机功率:1250kw);高低压配电;输电线路;压力管道约500米;水渠涵洞约3000米;取水口;变压设备;上下网计量表等。(注:以甲方资产档案记录为准。)

2.3.年 月 日取得立项批复,年建成投产联网发电,年 月 日,取得《取水许可证 》; 年 月 日,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项目批复:、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2.4.该电站总装机容量为2500KW。3.转让与付款方式 3.1.转让方式:

按照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即: 万元,确定电厂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甲、乙双方按新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资产和债权债务,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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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扩股形式解决原有部分债权债务。

3.2.债务的处理方案。

3.2.1.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万元。

①、2009年4月**省***第二期扩(改建工程办公室)万元; ②、2010年6月**省***第二期扩(改建工程办公室)万元; 3.2.2.甲方及省级单位和企业在**电厂投资款项共计 万元。①、小水电周转金(**省水利厅下拨资金)万元; ②、**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万元; ③、*******开发公司 万元; ④、*******开发公司 万元; ⑤、**局 万元; ⑥、**办 万元;

3.2.3.除本协议3.2.1、3.2.2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款 万元,评估基准日以后发生而甲方未支付的其他款项共计 万元。

以上所有债务状况由甲方主管部门认定是真实无缺,3.2.1、3.2.2项债务由甲方承担,第3.2.3项债务由新公司的甲、乙双方共同按股份比例承担,乙方按比例投入的现金全部用于偿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本项债务。未列入本次评估的债务及书面未约定的项目,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①、甲方所占比例承担的债务由甲方自行处理,与新公司的承包经营管理无关,甲方股份若被依法裁决支付的,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债务委托乙方处理的,另协商决定。

②、***年*月***日特大洪水的损失通过乙方设计预算经甲方审定后,直接扣减评估市价资产。初步预计 万元,待施工结算后按实计算。③、取水系统修复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按股份比例承担,修建工程由乙方全权负责,电厂正常发电10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若单方不能及时支付时按乙方贷款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年底在甲方承包金中一并扣除,不足部分在次后的承包金中继续计息扣本至扣完为止。3.3.债权的处理方案:债权主要指为**电厂担保贷款的 万元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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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万元,在未收回之前暂不列入**电厂评估资产,待全额回收后再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本协议签订之前所产生的利息进行清算后加本金一并进入**电厂债权,本协议签订后以上债权所发生的利息由乙方收取后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利息标准以银行实际执行为准。乙方有权代表新公司依法追讨以上所有债权。

3.4.以双方投资比例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任公司董事长,乙方委派法人代表及任命总经理,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并公证承诺母公司其它债权债务与新公司股份资产无关。

注:新公司经营形式无论发生任何改变,乙方法人资格及总经理不得改变。本协议签订之日即为新公司成立之时,各项目的执行按新公司管理宗旨为准,若政策因素不能成立新公司的,本协议条款继续有效,不影响甲、乙双方的经营管理。

3.5.甲方将持有**电厂评估资产的49%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乙方转让款用于电厂增资扩股资本金,用途为清还本协议约定的债务。

3.6.股权转让相关税费按政策各自承担。3.7.付款方式

3.7.1.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5日内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 5 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 号: 3.7.2.新公司成立后乙方分批次将余款转让入甲、乙双方指定账户。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保证所移交给乙方的水电站文件(本电站的各项政府及电网公司批准批文)、资料(本电站的设计资料、验收报告、设备图纸、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厂方联系方式、职工档案、上网协议、财务会计凭证、各类报表等)、公章印鉴、财务数据、相关协议等齐全、准确、真实、有效,本协议第一笔款项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文件资料全部移交给乙方指定人员。

4.1.2.甲方负责在政府各部门及电网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协助处理电站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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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所有发生的一切与电站相关的事议,保证移交期间平稳过度和正常运行。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及时支付甲方股权转让款,并配合甲方向国家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办理电站变更、过户等手续。电站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乙方及时付清未支付的余款给甲方。

4.2.2.乙方受让水电站股份后,承包经营。每年交甲方 万元承包金,执行时间以取水系统修复正常发电10日之后起计。受自然灾害影响视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当年承包费,承包费的支付甲方应提供合法票据交新公司入账。

5.特别约定

5.1.甲方保证并承诺其对水电站产权、经营权各项证照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抵押及社会信用贷款等担保,负责转让前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建设费用、土地林权赔偿、上网线路费用、职工工资福利和“五险一金”、经营税费等。若提供的资料、资产、债务情况不实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按违约处理。

5.2.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5000元以上的设施更换、维修和改造有影响生产效益的项目投资按股份制公司规定执行,若在当时无法按比例支付的,按本协议3.2.3项注③条执行。

5.3.生产和管理人员编制控制在15人以内,多余人员乙方视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实行辞退,所产生的费用甲、乙双方按股份制公司规定执行,若在当时无法按比例支付的,按本协议3.2.3项注③条执行。

注:人员认定按2013年生产运行期间工资花名册执行,未上班人员按原始劳动合同执行,与电厂运行发电无关人员及电厂生产未使用的物品不予认定任何费用。不服从乙方安排的原厂人员由新公司按劳动合同法依法处理。5.4.原山庄土地一并归入新公司经营管理,经营利润按新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如单方对山庄土地进行开发使用,电厂多余人员由土地开发方解决。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须向对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若单方违约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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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7.1.双方协商变更解除本协议。

7.2.因不可抗力发生至本协议无法履行到变更和移交,则相互返还财产。8.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

9.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

9.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甲方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甲方证照复印件各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甲、乙双方签订承诺书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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