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惠政策

2024-05-27

天津市优惠政策(精选6篇)

天津市优惠政策 第1篇

天津市: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日前,国家多个部门共同出台创业新规,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通过创业带动整体就业。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天津市制定的创业政策更加优惠,惠及范围更广。比如,对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支持自主创业。

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同时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为场内食品经营者到卫生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场内食品经营者可凭市场主办单位统一申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执照。鼓励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转制。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在主要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名称可延续使用。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天津市优惠政策 第2篇

本市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调整,自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30元,3月份将发放到位。

据了解,此次养老金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退职人员),惠及全市170余万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体现公平,兼顾效率。调整后的养老金随3月份养老金发放,1、2月份调整增加的部分一并补发。退休、退职人员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热线,或者就近到区县社保分中心了解调整标准。

【拓展阅读】

问:天津市社保什么时间可以缴费 答:社保最少需要交一年的,亲,你看那个申报条件上面都有说明,必须有居住证,有劳动合同并缴税社保满一年的,不满足这个条件,单位初审都没有办法过,更别提审批了

问:我想问下谁知道20新政策?外地孩子在天津能上... 答:你为什么不直接走积分落户,然后让孩子直接成为天津户口,然后在天津上小学呢。

问:天津积分落户社保积多少分??? 答:参加社会保险是按照按险种计分的,每年最高只能积1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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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财政政策研究 第3篇

研究制定支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财政政策, 离不开对财政体制进行综合的评价分析。近年来, 天津市不断完善现行财政体制, 将加快发展与财政增收紧密结合, 财政实力显著增强, 为加快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 现行财政体制情况

1993年起, 天津市实行了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划分市与区县两级政府财政收支, 解决了“总额分成”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财政收支实现了持续稳定快速增长。为加快区县经济发展, 2003年改进完善了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改进完善内容包括: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的办法, 按分税制原则确定市与区县两级收入归属, 除基础性垄断性行业和部分特殊企业外, 其余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市与区县按“50:50”比例分享, 契税、房产税等税收全部作为区县固定收入。同时, 改变条块交叉的税收征管办法, 按属地化原则确定税收征管分工, 建立收入平衡机制和增收激励机制。2004年, 为进一步调动区县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本着尽量让利给区县的原则, 天津市又对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完善。此次调整完善的内容包括:进一步扩大区县财政收入范围, 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市与区县分享比例, 由“50:50”调整为“25:75”;将部分大型企业的主体税收, 由市级固定收入改为市与区县分享收入;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划归区县;同时, 确定了市与三区财政收入分享办法, 明确了新建大型企业收入归属。新的财政体制对于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逐渐显现, 不仅充分调动了区县政府招商引资、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而且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使得区县财政实力明显增强, 同时税收管理的属地化也进一步规范了财政税收秩序。

(二) 基于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天津财政能力评价

分税制改革以来, 全市财政收入由1994年的96亿元提高到2007的1204.3亿元, 年均增幅21.5%, 高于全国7个百分点, 高于GDP年均增幅5.5个百分点, 全市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也由13.2%提高到24%。1994年天津市实现地方财政收入46.8亿元, 2007年达到540.1亿元, 增长了11.5倍, 年均增幅为20.7%;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由1994年的48.8%提高到2007年的44.9%, 出现了一定的下滑。同时, 天津市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 财政支出由1994年的6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665.7亿元, 增长了9.6倍, 年均增幅达到17.6%;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9.5%上升到2007年的13.3%, 上升了3.8个百分点。详见下表。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天津财政年鉴》 (1995—2008年)

以上财政收支数据表明, 天津市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比重逐年提高并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内, 说明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 政府财政集中能力不断增强, 用于履行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较好。但是, 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 这说明天津市财政收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看来, 天津市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财政能力支持主体功能区建设。由于受现行财政体制、产业结构以及收入结构等特点影响, 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仍然较小, 可支配财力仍然不足, 财政能力仍然有限。特别是滨海新区被纳入国家发展总体战略布局, 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以后, 天津市财政给予了大力扶持, 对开发区、保税区实行了收入全部留区的政策, 由于支持的力度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所面临艰巨任务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其辐射带动作用尚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 在推进天津市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同时, 应继续促进经济发展, 实现财政收入稳定持续增长, 完善现行的公共财政体制, 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支持天津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财政政策类型选择

根据《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计划研究报告》, 天津市全部区域按不同区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状况、发展潜力以及不同功能具体划分为四种类型的功能区:一是重点开发区, 即滨海新区;二是优化提升区, 即市中心六个城区;三是优化拓展区, 包括环城四区 (不含已纳入滨海新区部分) 和武清区;四是优化协调区, 包括宝坻、静海、蓟县、宁河等四个郊区县。

(一) 重点开发区

该区域土地开发强度 (建设面积占全部土地面积的比重) 在50%左右, 还有大量可以利用的盐碱荒地, 较适宜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目前滨海新区已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总体布局, 作为天津市未来发展的重点开发区域, 今后发展中应继续加大开发力度, 加速经济和人口的集聚, 尽快建设成为环渤海地区乃至全国开发开放示范带动区和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建议在重点开发区内实行“创新型财政政策”。以支持自主创新为基本导向,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消除要素流动的制度障碍, 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一是综合运用多种财政政策工具, 在成本摊提、加速折旧、技改贴息、投资的税收抵扣等方面, 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加强其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的协调性, 实现经济增长以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产业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资源利用由浪费型向节约型转变。二是设定高于其他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效能要求和资源利用标准, 制定相应的财政配套政策。对高科技产业和新技术运用推广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贴息, 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财政投入, 推进政府绿色采购, 发展循环经济,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三是考虑现在重点开发区开征生态税种, 建立排污权交易体系和节能配额交易体系, 扩大排污费征收范围, 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二) 优化提升区

该区域开发强度达到96%, 已经没有大规模开发的空间, 资源环境压力很大, 今后重点是优化产业结构, 优化空间结构,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型工业, 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备、社会文明、生态宜居的现代化都市区。

建议在优化提升区内实行“激励型财政政策”。以财政政策工具为杠杆, 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配置资源要素在优化提升区内的合理有效集聚。一是优化提升区的公共支出主要用于发展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结构、壮大经济规模, 以及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经济活动。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事业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二是对重点发展的产业实行税制改革。对重大产业布局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给予加速折旧、财政贴息, 对列入鼓励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适度加大国债转贷政策对优化提升区的倾斜力度。

(三) 优化拓展区

该区域位于京津发展主轴上, 随着京津合作的加强和京津城际交通体系不断完善。目前, 该区域开发强度在30%左右, 还有较大的开发潜力, 应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加快提升产业能级, 加快建设新城和新家园, 主动承接天津中心城区以及北京产业扩散和人口转移, 缓解中心城区人口压力, 成为城市发展的拓展区。

建议在优化拓展区内实行“支持—补偿型财政政策”。以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 支持优化拓展区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不同国土空间之间的差异体现不够全面, 局限于某些特定地区和特定的经济活动, 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缺乏利益补偿机制。因此, 要同时完善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纵向转移支付和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 逐步使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二是优化拓展区的主要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建设和提升公共服务, 税收方面可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调整征收模式, 提高补偿标准。三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优化拓展区在生态建设方面做出的贡献给予补偿。考虑设立生态补偿基金, 用于生态移民、生态扶贫等。

(四) 优化协调区

该区域开发强度在20%左右, 有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 以及山地、湿地、水库等, 既要加快经济建设, 也承担着全市修复生态、提供农产品的功能。该区域应进一步优化空间结构, 优化城镇布局, 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实现集约开发, 协调发展。同时, 要着重处理好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对区域中重点地区实行限制性开发,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同时要为全市的长远发展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空间。另外, 按照国家规定, 试划方案将基本农田和经批准设立的市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区列为禁止开发区, 呈点状分布。实际操作中, 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 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开发活动。

建议在优化协调区内实行“保障—补偿型财政政策”。以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 保障优化协调区的政府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对优化协调区进行专项转移支付。与优化拓展区相比, 优化协调区牺牲发展的机会成本较高, 当地区县政府又要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中央政府要通过专门转移支付满足其发展要求。二是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管理费用和人员经费可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加强市级政府对区县以下自然保护区的垂直管理, 有关管理费用和任用经费可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三是公共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态建设。加大对居民社保、医疗、文化教育等民生方面的投入力度。四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与优化拓展区类似, 对优化协调区进行生态建设所做出的贡献进行补偿。考虑设立生态补偿基金, 用于生态移民、生态扶贫等方面。

三、支持天津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几点财政政策建议

(一) 完善市对区县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财力向区县倾斜

由于天津市划入优化协调区的一些区县从财力上看属于财政相对较弱区县, 要维护这些区域的人与自然和谐、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必须调整现行的财政体制, 合理划分区县政府间的事权范围, 增加其可支配财力规模, 满足其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力需求。一是按照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建设的理念, 建议天津市应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上作进一步调整, 具体做法应包括:在财政体制上将全市划分为滨海开发核心区、城市优化提升区、城市发展拓展区和生态涵养协调区, 分别采用不同的财政扶持措施。二是对优化协调区可以比照执行天津市扶持区县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重点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共享增量部分实行一定期限内全额返还, 切实加强涵养生态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的基础财源。

(二)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天津市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以后, 一些区县经济发展将不可避免要受到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约束, 经济发展尤其是工业开发被限制或者禁止, 财政收入必然难以满足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应当看到, 这些区县为天津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付出了成本, 因此应该在全市范围内, 通过转移支付进行相应补偿, 使这些区县的人民能够享受到与其他区县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具体来讲, 一是增加一般转移支付规模, 重点向优化协调区倾斜。改革现行的税收返还利益格局, 适当提高优化协调区返还比例, 增强这些区县的财政自给能力。二是优化专项转移支付, 考虑设立对优化协调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同时考虑地方财政收支的相关数据, 结合以往国家对各地区转移支付总额, 来合理推测本年应用于该区域转移支出数额, 同时科学分配转移支付额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三是采用权数因素法对转移支付的数额进行合理分配, 在综合分析影响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因素的基础上, 以经济社会因素作为转移支付基数的主体, 增加“生态”因素的权重。四是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办法中的利益补偿机制, 保障优化协调区县政府在放弃经济增长目标后, 仍能够获得满足运转的基本财力保障。如对被归入生态涵养协调区的部分区县, 政府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第一要务, 在逐步关闭当地污染企业的同时, 加大对这些区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考虑到全市财政状况, 可以考虑对划入优化协调区内的部分区县的转移支付额度进行制度上的规定, 如当年转移支付额度应占全市财力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0%。

(三) 统筹配置资源环境制定相应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天津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录》中所列的七里海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蓟县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生态系统相对独立, 在市直接对区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 实施生态补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比较可行。

补偿机制是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平等和公平原则的再现, 为了保证补偿机制能够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益, 建议采取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多元化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如政府转移支付和市场交易 (异地开发、水资源使用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 补偿方式相结合, 或以政府补偿为主、民间补偿为辅的补偿方式。对于优化协调区域, 市级财政应给予适度的经济补偿, 并且为体现公共产品分摊补偿方式, 在区县财力允许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实物或货币的直接补偿, 广泛地吸纳优化提升区域和部分重点开发区域民间资本并投放到优化协调区域当中。二是实施多元化生态补偿。补偿方式包括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智力补偿和支持发展等, 主要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形成的公共成本支出、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支出、产业异地发展和生态移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等方面进行不同类别的相应适当补偿。三是完善生态保护考核体系, 建立环境保护指标体系, 凡安置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 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区域生态环境不达标的, 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四是要争取尽早实现地方立法, 探索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贾康, 马衍伟.推动我国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 2008 (3) .

〔2〕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3〕天津财政年鉴.1995—2008年.

天津市优惠政策 第4篇

一、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经过各级各部门历年的努力,天津市农民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截至2013年底,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100家,其中2013年新增约2100家,超过前三年合作社增加量总和,辐射带动35万农户。

(一)发展历程。一是萌发阶段(上世纪90年代)。当时的组织形式多以农民自发联合形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主,主要从事技术交流和生产环节的服务活动,成员和组织之间基本不存在利益关系。二是起步阶段(2001年至2003年)。2001年,天津市制定《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意见》,提出要着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合作社发展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各类合作组织由技术合作型向技术经济合作型升级。三是发展阶段(2004年至2007年6月底)。2005年以来,天津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各类章程、制度逐步规范,利益联结机制不断趋向紧密。四是快速发展阶段(2007年7月至今)。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2007年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规范发展的阶段。天津市《关于开展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等相继出台,全市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运行质量不断提高,服务带动能力日渐增强。

(二)发展模式。天津市合作社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能人牵头型。有3414个,占全市合作社总量的82%。二是村级组织引导型。有381个,占9.2%。三是涉农企业参与型。有191个,占4.6%。四是技术部门领办型。有140个,占3.4%。从行业分布看,种植业合作社2456家、畜牧业合作社681家、水产业合作社229家、林果业合作社466家、农机合作社253家、土地流转、植保等其他合作社65家。从合作区域看,合作社的生产基地、服务范围乃至成员已由本村、镇逐步向外部扩展,很大一部分合作社已经扩展到外省市。从服务方向看,从向成员提供单一生产服务逐步向高效益、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方向发展。全市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1593家,占38%;仓储、运销、加工等较高层次服务为主的合作社1296家,占32%;生产服务为主的合作社1261家,只占30%。2013年以来,天津市通过不断探索,试点建立了12家整村建制土地股份合作社,累计入股土地面积47325亩,达到试点村土地面积的92%,6740户农民带地入社,达到了试点村农户数的93%。这种模式初步得到基层组织和农民认可,显现了争相发展的势头。

(三)发展效果。一是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起到了较好的补充和完善作用。2012年,合作社为农户销售产品56亿元,为农户购入投入品21亿元。二是提升了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合作社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优势产品组织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带动了“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发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促进了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全市合作社服务带动农户33万户,有3个合作社工商登记户数超过1000户。三是提高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内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外统一质量、价格,提高了应对市场和技术壁垒的能力,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全市378个合作社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其中通过绿色认证的22个;通过有机认证的47个。四是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全市有325个农业企业、基层技术推广单位、社会团体加入合作社,一半以上的合作社都与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企业签订合同,建立供销关系。五是促进了农民增收。合作社通过盈余分配、股金分红直接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间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据调查,2012年,全市合作社共获取盈余6.2亿元,提留公积金0.9亿元,按交易量向成员返还盈余3.4亿元,参加合作社农户比不入社农户户均多收入1566元。六是培养了新型农民。合作社积极发挥内部教育、培训功能,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民主意识,锻炼了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多方面能力,逐步成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2012年,全市合作社共培训农民17.8万人次。

二、天津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规模还不足。以2012年底数据为例,天津市农民合作社为3000家,同期北京5179家。天津耕地资源是北京两倍,按照天津市资源禀赋以及设定的“十二五”末合作社达到6000家目标看,天津市合作社规模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二)综合实力有待加强。天津市规范化程度高、综合作用突出的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社只有24家和154家,分别占总量的0.9%和6.4%。全国省级示范合作社占总量比为10%;2012年6月底公布的600家全国示范合作社中天津市只有5家,仅领先于新疆建设兵团、西藏,且同期北京、上海分别为12家。从有关调研情况看①,天津市部分地区农民合作社注册入社农户5—10户的占到合作社总数的80%左右,超过100户的只有少数几个;注册资本百万元以上的不到40%。此外,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虽然近年来天津市金融支农力度不断加大、政策不断完善,但合作社贷款往往还需要区县、乡镇担保平台担保,利率也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合作社实际利用贷款规模有限,制约其扩大经营规模和提升发展质效。

(三)运营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受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制约,合作主要侧重于风险大、收益低的生产领域,而能够提供资金、信用、担保、高技术、先进设备、大型销售网络、全方位信息等高水平服务的合作社还比较少,以产业、服务为纽带的综合型合作社联社也有待进一步培育。农产品种植、禽畜养殖等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合作社创办较多,缺乏深加工、销售、精包装等配套产业支持,附加值较低。大部分合作社缺乏商标注册、保护、拓展、包装等相关知识,品牌宣传意识淡薄,获利能力不强。

(四)经营管理规范度亟待提高。一是缺乏具有专业特长的营销、管理等人才团队。合作社成员素质较低,主要依靠以理事长为核心的团队的理念、能力、威望和人脉关系,客观上存在合作、创新、发展意识不强等问题;二是部分合作社内部管理缺失。组织能力较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客观存在成员利益不对等,部分大户为了自身利益组织生产经营、其他成员服从的状态,缺乏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合作社外部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在合作社认定、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清晰、不严格现象,对“空壳社”、“假合作社”以及企业挂合作社牌子等问题还缺乏有效管理和制约,一定程度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发展、轻规范等问题,导致了合作社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以及部分合作社为争取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拉拢亲戚或朋友入社,逐步演变成“准家庭式”组织等现象。

三、促进天津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思路对策

(一)支持农民开展股份、资金互助、农业服务等多类型合作。科学借鉴台湾农业产销班、黑龙江“仁发模式”(农机+土地合作社)、江苏“盐城模式”(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功经验,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劳动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农户+股份制合作社+市场”的组织模式,让农民与合作社间建立起关系更加牢固、结构更加合理、要素更加丰富的联结方式,强化合作社内部凝聚力,为农民各类生产要素的升值转化提供更多渠道,增强合作社发展后劲。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试点开展资金互助,互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成员改善农业生产设施装备和开展二、三产业创业的资金需求。大力支持农民创建农资购买、农机服务、技术支持、流通配送等服务型合作社。

(二)支持发展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合作社以生产、销售、加工、服务等为纽带,建立跨村、跨乡镇、整区县,甚至跨区县的合作社联合社,把“小散弱”的合作社组织起来,实现同类型、同专业合作社的做大做强,推进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互补、互促发展。重点发展一批区域性销售联合社,实现区县范围内的产销统筹协调,切实满足农产品直供直销对产品类型及供给持续性的要求,提高农产品深加工比重和水平。

(三)增强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鼓励合作社改良农田、引进新技术、“新特优”品种、自动化生产设备、仓储设施、信息化装备和运输车辆,切实提高合作社现代化生产能力。加快提升合作社市场营销能力,通过推介会、展销会等为合作社搭建营销宣传平台,宣传塑造合作社品牌,尽快建立稳定广泛畅通的市场销售渠道,提高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大力加强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总结推广静海县农民合作社发展服务中心做法经验,培养一批懂生产、会经营、善营销的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支持科研人员、农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领办、合办和加入合作社,多渠道培育和引进一批合作社发展急需的实用人才和职业经理人,打造一批合作社指导员队伍。

(四)提高合作社生产标准化水平。鼓励合作社建设“放心农产品”基地,把住生产环境关,治地治水,开展产地环境整治。引导合作社依据有关质量安全要求,严格实施控药、控肥、控添加剂。支持合作社强化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识制度和质量自控体系,并以合作社为试点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支持合作社参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认证。

(五)健全合作社管理规范机制。推进合作社地方立法进程,加快出台《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完善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引导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加大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监督,强化监事会(监事)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健全合作社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加大合作社财务监管力度,建立完整的成员个人账务。试点建立合作社外部审计制度,对合作社经营管理进行外部审计,允许一定数量规模的合作社成员或债权人提出外部审计申请。建立合作社注销机制,对不合法、不规范、不诚信、不经营的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提高合作社整体质量和社会信誉,让现有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更多地倾斜于发展规范、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合作社。

(六)完善用地扶持政策。支持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延伸产业链,研究对其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农机停放场(库、棚)等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农产品加工、仓储、办公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七)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便利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合作社开展订单农业、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业务。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等环节为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研究将优势有特色农产品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范围,增强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八)健全财政资金引导机制。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适时将合作社纳入相关农业补贴支持范围,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合作社倾斜。深入落实《天津市〈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继续增加扶持资金规模,创新扶持方式,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营销体系建设、冷链物流建设、加工储运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合作社的综合能力。市财政要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实施市级合作社发展资金整合工作,将中央财政、市财政、市农委专项资金以及农机合作社资金进行整合,积极推进项目审批权下放,建立规范的预算和项目管理平台,将市级合作社发展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合作社发展建设,切实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区县政府要设立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或配套市财政扶持一些前景好、带动力强的合作社发展壮大。

(九)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效益。税务部门要强化政策执行和执法督查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等优惠政策;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丰富门户网站、税收宣传月、纳税服务岛、12366热线、送政策下乡等多种有效渠道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及时整理发布宣讲上述政策,让广大合作社社员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合作社的税收管理举措,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财务规范等环节,为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辅导和涉税咨询。

(十)加大财政涉农项目支持。切实突出合作社在财政资金项目方面的主体地位,着重将在田间地头以及需要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参与申报实施。逐步将相关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合作社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一事一议”等项目明确允许合作社申报实施。逐步扩大现代农业、区县重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积极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合作社,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支持合作社提供病虫害防治、保护性耕作、环境治理、抢险救灾等专业化服务。

(作者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户口政策 第5篇

(三)投靠亲属户口

1、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区、宝坻区以及到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村、乡(镇)接收证明,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户口

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无子女,他处无投靠条件,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3、子女投父母户口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婚后女方在津居住,年龄在30周岁以上,或年龄不足30周岁但子女应上小学的,以及 1997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已随母落户的,准予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七)引进人才户口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 第6篇

天津市生育保险自2005年09月01日开始实施,同时自2005年09月01日开始参保.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费率是多少?缴费上下限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低于880元,按照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80元计算;职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高于4400元,按照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400元计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次,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

参保职工就医的要求是什么?

参保职工应在本市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施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长期驻外参保职工应在当地选定的2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生产或就医.也可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参保职工可以到市和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登记包括

生育保险登记包括妊娠登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住院登记.妊娠登记的要求是什么?

已婚参保女职工在怀孕后10周内,于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 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医保科办理妊娠登记手续.长期驻外参保职工怀孕后10周内,在当地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后20日内, 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医保科办理妊娠登记手续.生育保险起动初期,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妊娠登记的参保职工,经分中心核准后,可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办理妊娠补登记;在参保前已怀孕的女职工,应在参保首月,及时办理妊娠补登记.办理妊娠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①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②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③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④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注:《妊娠诊断证明》应注明妊娠起始时间、预产期时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

1、参保人员本人《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

2、经市、区(县)计划生育鉴定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有效性3年,超过3年有效期的需重新鉴定并办理备案登记.住院登记是怎样办理的?

本市或长期驻外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联网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长期驻外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 应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其他住院”登记手续.住院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住院证》

2、《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

3、生育住院需提供《准生证》和复印件;

4、计划生育手术住院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5、需终止妊娠的提供《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需提供《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7、由他人代办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的,尚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长期驻外参保职工相同.未按规定办理住院登记情况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住院登记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产前检查就医

已办理妊娠登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应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将全部有效票据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的门诊医保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处方底联、费用明细、相关检查报告等.)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长期驻外参保职工应提供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生育或终止妊娠就医

一、门诊就医 生育保险起动初期,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全部有效票据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的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处方底联、费用明细、相关检查报告、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下同)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二、住院就医

1、已办理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登记的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2、在本市定点医院全额垫付住院,或长驻外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住院医疗费的有效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的住院医保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费用明细、出院小结.下同)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计划生育手术就医

一、门诊“计生”就医生育保险起动初期,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全部有效票据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的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处方底联、费用明细、相关检查报告、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下同)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在与定点医院门诊联网结算实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二、住院就医

1、已办理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登记的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2、在本市定点医院全额垫付住院,或长驻外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住院医疗费的有效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的住院医保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费用明细、出院小结.下同)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就医

一、门诊就医生育保险起动初期,已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并发症鉴定证明符合时效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全部有效票据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的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处方底联、费用明细、相关检查报告.下同)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在与定点医院门诊联网结算实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二、住院就医

1、已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登记的参保人员,在本市生育保险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2、在本市定点医院全额垫付住院,或长驻外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住院医疗费的有效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的住院收据社保报核联、费用明细、出院小结.下同)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与

社保经办机构结算.产前检查费

支付方式:按限额付费方式支付 支付标准: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限额100元;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限额300元;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限额5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限额8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支付方式:按定额或按项目支付方式支付(一)定额支付:自然分娩1800元;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二)按项目支付: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按项目付费,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100%支付.分娩期出现并发症者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①子宫破裂;②羊水栓塞;③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者;④合并会阴III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的;⑤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领取?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 0.4计算.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如何计算?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哪些情况可以增加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天数?

女职生育生遇以下情况时,可以增加领取生育津贴天数: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一、支付方式:按定额或按项目支付的方式付费

二、支付标准:(一)定额支付项目: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二)按项目支付项目: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按项目付费,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100%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支付方式及标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按项目付费方式,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100%支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与用人单位结算

用人单位向社保分中心申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门诊终止妊娠医疗费、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门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办理了“其他住院”登记后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汇总,在出院或门诊就医后,按规定时间(与医疗保险申报时间一致)与生育津贴一并向参保登记的社保分中心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所申报医疗费全部有效票据凭证(前述);

3、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需提供《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4、门诊计划生育手术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5、年满24周岁生育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和复印件等.医疗费票据凭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规定进行粘贴、编号,产前检查费票据须与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票据分开粘贴、编号.与定点医院结算

定点医院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开具《生育住院资格确认书》后,参保人员在本市生育保险联网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报结算办法,由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规定的定额或项目付费标准,向有关分中心或医疗保险结算中心申报.生育保险参保当月待遇衔接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当月,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衔接:

一、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计发.二、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计发.生育保险参保当月待遇衔接

(三)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参保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计发.(四)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终止妊娠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计发.生育保险参保当月待遇衔接

(五)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费用,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有关规定处理.(六)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当月已经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和按规定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保分中心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参保职工流动待遇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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