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管理范文

2024-08-11

税收会计管理范文(精选6篇)

税收会计管理 第1篇

强化税收质量管理 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就是把目前的税收工作目标、业务规程、岗责体系、工作标准、绩效考核等主要内容融入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之中,进行优化整合,创建一个科学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顺应了科学管理的发展潮流,符合税收管理的发展规律,是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是一项创新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税收管理创新必须遵循依法治税的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一方面应当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开展工作,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应当体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遵循现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本身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税收执法质量和依法行政的管理效能,促进税务部门依法治税水平的提升。

(二)科学管理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仅仅是对现有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应当体现科学管理的特征,要借鉴、吸收当代管理科学先进的管理理念、原理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创新,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确保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系统性和先进性。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体现工作流程精简、业务标准精细、绩效考核精确、管理体系精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

(三)注重实效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求真务实,立足于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应当抓住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和精髓,解决传统税务管理方法的薄弱环节,要注重制定工作标准,实行过程控制,强化绩效考核。通过制定和实施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减少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

(四)简便易行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搞繁琐哲学,应当做到指标科学明晰、标准规范统一、操作简便可行。同时,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应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计算机自动考核为主,设置预警提示,进行过程控制,减少纸质记录。

(五)积极稳妥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循序渐进,先进行试点,完善后再全面推广。如可具体分为五个阶段,即方案制定阶段、体系设计阶段、推行试点阶段、全面推行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体系设计是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重中之重。总体设计思路围绕“目标引导、面向流程”。所谓“目标引导”,就是指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税收管理质量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体系设计,并将总体目标具体量化,形成质量指标体系,通过将税收质量指标逐层分解到具体的工作岗位,确保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所谓“面向流程”,就是指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针对具体的业务流程进行过程控制,变事后考核为事中监控,明确每一工作环节的工作质量要求及控制要点,确保整个业务流程的顺畅运作。根据以上总体思路,在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工作中重点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设计质量指标体系。根据工作的实际,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实现三个总体目标。即:牢固树立质量理念、服务理念、绩效理念,打造“政府放心、纳税人满意”的品牌;制定、实施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全面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为了实现上述总体目标,要设计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具体税收质量指标。分等级,量化指标,应当能够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进行考核。

(二)制定《管理工作标准》。每项管理工作标准应当明确工作职责、质量目标、业务流程、质量要求、控制要点、绩效考核、责任追究、表证单书和引用文件等主要内容。

(三)编写《岗位操作规范》。《岗位操作规范》不仅包括基层操作岗位,也包括管理机关的工作岗位,按单位层级明确每一具体岗位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四)整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应侧重于具体考核办法的整合优化,结合现有的考核制度,对目前千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责任制进行完善和整合,对纳入税收质量指标体系、管理工作标准、岗位操作规范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考核,采取手工考核与计算机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且达标。

税收会计管理 第2篇

会计与税收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但是会计与税收有着天然的联系。不论是在税收征管方面,还是在纳税人方面,税收与会计都是息息相关的。在长期的人发展演变过程中,税收与会计逐渐形成分离、趋同、协作3个层面的稅会关系模式。税务会计是专门研究企业税款支出确认、计量和报告以及纳税资金筹划管理的边缘性学科。它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基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之间的特定关系,税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都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着税务会计。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和税务会计本身的特点,税务会计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收入原则、配比原则。

税务会计模式有很多种,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税务会计模式主要有3种,即英美会计模式、法德税务会计模式、日本税务会计模式。我国采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运行模式是最佳选择。

现代税收离不开会计,离开会计的税收将是一片混乱的;同样会计也必然会涉及税收,并总是和税收密切相。税收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借鉴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思想和会计技术而日趋成熟,可以说,现代税收制度是借助于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税务会计是有税制要素构成的,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

纳税人享有权利和义务,但是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税法知悉权、申请减免退税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等。纳税人享有的义务主要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等。

税务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是征收和检查的基础。征收是管理和检查的目的,检查是管理和征收的补充和保证。

强化税收职能与优化税收管理 第3篇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

理论界对税收职能的论述, 虽然观点不尽一致, 但不管怎样表述, 税收的各种职能, 最终都要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征管工作的质量, 对实现税收的职能有重大影响。要使税收职能作用能发挥到最佳状态, 基本前提是有效的征收、规范的管理、严格的稽查, 也就是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1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和税制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 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1.1 单纯追求收入目标, 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 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 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1993年全国范围“争基数”, 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38.1%, 其中有个省 (自治区) 增幅在50%以上。1994年“保基数”, 全国工商税收收入又比上年增长26.5%。此后几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数一增再增, 税收收入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为了完成任务, 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 “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南方某市1998年国税系统担保贷款缴税和私人垫税近400万元, 占全市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收入的1.87%。

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 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 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 看似力度很大, 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 大面积的超常征收, 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 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 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尤其是以“列收列支”为主要手段的税收空转, 导致国家预决算失真, 虚假的收入信息带来错误的支出安排。其三, 组织收入工作的秩序和程序被打乱, 一些地区陷入“一季度缓, 二季度慢, 三季度紧, 四季度拼”的恶性循环。税收入库不是逐月按计划完成进度, 而是季度、半年、年底呈现高峰, 其他月份走入低谷, 呈现出不规则的“M”曲线, 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调度, 也不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 身为执法者的税务机关借助纳税人预缴税款确保收入进度, 正常的征纳关系演变成一种互利互惠的协作关系, 执法职能受到严重削弱。

1.2 一些税种先天不足, 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

税收的调节职能主要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来实现。我国政府在税收立法时, 十分重视税收的调节作用, 一些税种的设置, 首先考虑的是它的调节职能, 其次才是收入职能。比如, 消费税开征的本意是抑制超前消费和高消费, 并通过抑制消费来抑制生产, 税种设置“寓禁于征”的用意十分明显。土地增值税的税种设置目的是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 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行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种设置目的, 是限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引导投资方向。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 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 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 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 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 从中央到地方, 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 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 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

税收调节乏力, 还表现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中税收作用滞后于调控的需要。换句话说, 某些税种的设置是为了限制某种倾向, 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 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是截然相反的倾向, 使得税收调控无的放矢。比如, 在当前投资和消费拉动作用不明显、市场低迷、物价走低、需要鼓励投资和消费的情况下, 税收却在限制投资和消费。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急需启动住房消费的形势下, 税收还在“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

1.3 财务核算虚假, 税收监督不到位

1.3.1 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 税收差额严重。

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 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 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法数额巨大, 触目惊心。在少数地区, 税收违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组织和引导下的统一行动。1.3.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 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 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 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 往往使用虚假账目, 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 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 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 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1.3.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 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一样, 屡禁不止, 局部地区愈演愈烈, 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反映在财务上, 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 侵吞国家资财, 侵蚀税基。

2 税收某些职能的弱化, 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 而是涉及到一些体制的弊端, 有着复杂的原因

2.1 思想原因——国民纳税意识淡薄

几千年的旧税收制度, 是剥削阶级榨取人民血汗的工具, 在人们传统的思想上对税收有一种抵制心理。新中国成立后, 这种思想意识并没有随着国家和税收性质的改变而消除。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 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个体经营工商业户阶层, 法盲、文盲比重较大, 整体素质较低。纳税人税收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是导致税收大量流失的直接原因。

2.2 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 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 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2.2.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 实行贷款抵押, 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 有时没有标的物。2.2.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 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 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 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 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 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 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 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2.2.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 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 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 久拖不决, 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税案重刑轻判, 轻刑免判, 置严格执法的税务机关于尴尬境地。税收执法中的一系列问题, 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税收法制的刚性和震慑力, 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投机意识和侥幸心理。

2.3 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

2.3.1 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 而是以条

例形式发布, 法规层次低, 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 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 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2.3.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 可操作性差。只重视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忽视对相关部门的制约, 尤其是对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税收工作的具体义务和不履行这些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造成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孤军奋战, 孤掌难鸣。2.3.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 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2.4 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

2.4.1 机构设置条块分割, 重叠交叉, 成本过高, 效能低下。

按企业级次和经济类型实行税收管辖, 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一方面, 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 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 各行业的相互交融, 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 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 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 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 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 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 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 税负不公, 争抢税源, 漏征漏管严重。

工商登记改革考验税收管理 第4篇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三方面:“宽进”,包括取消最低资本门槛和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理论上可实现“一元注册公司”和“零首付”;“严管”,包括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加强企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简化”,包括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资料流程的简化。

这一改革放松了准入管制,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以济南市为例,3月1日以来,在市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比去年同期增长112%,新登记户数增长80%,认缴资本增长200%以上。市场主体的井喷导致纳税人的增加,截至3月27日,济南市共新办税务登记同比增长71%。

同时,准入管制的放松,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是税收法律不配套。中国原有税务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前置条件,以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资本规模为基础信息,予以税种核定、发票管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收管理法定依据以及信用约束的税收管理会出现不配套的问题。

二是管理机制不衔接。此次工商登记改革的理念是“宽进严管、社会共治”,而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还是“以审代管”,在事前就设置较高门槛,对涉税事项从严限制、层层审批,以此来弥补事中事后管理能力的不足。这种理念本身问题不少,导致“事前门槛较高、事中难以管好、事后忙于应付”的局面。工商登记改革后,工商部门放弃了审核职责,使税收管理失去一道屏障,“以审代管”的管理理念和措施將更加难以为继。

三是方式手段不适应。以发票管理为例,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企业注册资本参考价值降低,税务机关在发票用量审批上失去一个重要依据,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带来的发票虚开风险更大。此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资料流程的“简化”也使行业税收管理、所得税核实征收难度加大,比如,“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后,企业开办初期很难准确确定其所属行业。

为应对税收工作受到的冲击,构建适应新形势的高效税收管理机制,需要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入手,这包括修订管理员制度和户籍监控办法,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对涉税事项大包大揽。

税收会计管理 第5篇

一、税收扁平化管理基本情况

(一)优化办税服务厅设置。将全县4个办税服务厅合并为1个办税服务厅,负责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工作。根据《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税服务厅统一设置“申报征收”、“票证管理”和“综合受理”三类窗口。设置领导岗、申报征收岗、税务登记岗、发票管理岗、减免退税受理岗、其他涉税受理岗、咨询服务岗7岗位。纳税人需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均由办税服务厅受理。

(二)成立企业管理分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企业管理分局归县局直接领导,相当于县局的一个股室,独立开展各项税收工作。实现县局、分局合二为一的目标。减少管理层,方便纳税人,彻底改变过去分局虚有的管理职权。

(三)成立建筑安装管理分局,对建筑业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负责全县的建筑工程纳税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纳税户,实行一户一档、一个工程建一个档的管理办法,及时跟踪纳税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建设进度,组织好税收收入。此举办法,更加有利于对私人建筑进行纳税管理,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优化个体管理分局。将全县4个管理分局,撤消3个管理分局,只保留思恩税务分局,乡下3分局人员收编到县局或者其他分局。思恩税务分局负责对全县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负责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税款核定、催收催缴、税源调查、违章处理等日常税收管理工作。

(五)业务管理情况。税政股不只是一个管理结构,税政股业务工作将直接面对纳税人,直接为所有纳税人解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减免税申请等,由直接由税政股受理,改变过去由各分局管理员受理调查后上报县局,税政股再安排时间和人员再次去调查再审批的做法,减少中间环节,缩短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税政股既是对应上级税务机关,又直接对应纳税人。

(六)发票管理情况。发票管理岗位业务前移至办税服务厅,负责监管全局所有发票。在办税服务厅增设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资料录入岗位,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登记并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不需要再到管理分局进行登记。

(七)税票管理情况。取消各分局的会计岗位,其票证领用、发放管理、税收会计核算由县局计财股负责。经费统一在计财股管理。取消各分局、稽查局的经费核算环节,所有经费核算由县局统一管理,各分局作为一个报帐单位,不再设立户头,不在银行开户。

(八)税收管理权情况。企业税收管理权收归县局审批。为了减少纳税人办税的中间环节,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在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审批,直接由县局行使审批,不再由管理员调查,分局领导核实,再上报县局审批的做法,实现县局、分局管理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二、取得的效果

(一)税收管理质量得到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管理,有利于管理员对管理企业进行专门研究,管理员能够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了解企业实现税款和税款的缴纳情况,从而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有了质的飞跃,保证了企业实现的国家税收能够及时征收入库。

(二)税收服务水平得到相应提升。实行专业化管理,对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税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水平。县局也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受到纳税人的好评。

(三)税收管理模式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2号)文件下发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地税机关调高了营业税起征点,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进行的,同时,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对地方税收入及其征管工作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营业税调高1000元后,县乡镇地税机关管理的纳税户为1094户,营业税调高到3000元后,乡镇纳税户为227户,减少的幅度79.25%。乡镇的税务所(税务分局)没有必要再保留原先的人员,乡镇的税源减少了,也使得税务机关不得不重新考虑征管范围和征管机构的设置问题。实施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顺应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廉政建设监察力度得到增强。实施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后,取消各分

局的会计岗位,其票证领用、发放管理、税收会计核算由县局计财股负责,有利于县局对票证领用、发放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同时,重新整合办税厅,全县只设有一个办税服务大厅,整体进驻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工作。固定个体户的纳税问题采取财税库行倒扣的办法完税,对零星开票交纳的现金税款,直接由纳税人拿到设在办税服务厅的金融部门交纳,采取凭银行现金交款单来开票完税,从而实现了县地税系统办税大厅人员对现金税款“零经手、零捉摸、零解库”,使税收票款提前分离的局面,税款不再经过税务人员之手,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安全隐患和廉政风险,可以杜绝税务人员贪污、截留、挪用税款现象的发生。

(五)税务人员教育培训及时跟上。人员集中县城后,工作环境变了,对各人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税务人员不得不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以满足新的工作需要。县局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也越来越方便、统一。比以前分散于各乡镇来说,培训的次数更多了,也更方便多了。

(六)节约了税收成本。经费统一在计财股管理,取消各分局、稽查局的经费核算环节,所有经费核算由县局统一管理,各分局作为一个报帐单位,不再设立户头,不在银行开户。各分局需要使用的办公用品,由各分局做好半年或者季度使用计划,报县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购买使用。这样有利于做好办公物品的使用计划,杜绝浪费现象的行为,节约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他征管工作当中。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管理分局管辖的地域扩大,管理面过宽。就县来讲,现管辖11个乡、镇,最远的乡离县城3个多小时。原来设有4个分局,管辖全县11个乡、镇。现在只保留思恩管理分局,负责全县11个乡、镇个体纳税户的管理工作,管辖的地域扩大,管理面过宽,有些乡镇离分局所在地近100公里,相比以前在乡镇设置的税务所,在个体征收管理、纳税服务上明显有所减弱。从而使税务人员有顾此失彼的现象。

(二)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减少,人均管户加大。机构改革以来,全县合并了基层管理分局,征收管理向中心城区方向集中,个体税收管理员人员由原来的21人减少到8人,管理员人均管理纳税户由原来的52户,变为人均管理纳税户136户(包括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同时,一方面在个体征管人员的配备上常常将那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同志调整到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而部分个体征管人员往往又不安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有些基层分局的个体税收管理员甚至主要精力放在“副业”上。

(三)日常税收管理力度缺乏,税源监控难度大。从目前征管户数来看,个体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在70%以上,个体户户数多,分布广,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水平也大大下降,出现了有的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漏管户;有的不自觉申报纳税,形成欠税;有的则在国税开具的门临开票不到地税申报营业额,形成逃税户,还有部分用票户利用发票玩猫腻儿,或不建账,建假账,应付税务部门,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己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户不办理停业、注销登记手续就销声匿迹,出现了大量的非正常户;有的个体户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却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加剧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户数差额的扩大。新开业的个体户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比例很少。除须使用发票的纳税户外,相当一部分为了少缴税款往往不催不办,甚至催了还拖。由于税务机关对各业户无可循的统一的核定计税依据标准,定额的“弹性”较大,从而产生个体税收的实际税负少于名义税负的现象。

(四)税收政策很难宣传普及不到乡下纳税人。由于管理的地域大了,每年的税法宣传月活动,税收宣传工作很难做到深入到具体的纳税人当中,也就是说税收宣传工作很难做到到11个乡镇进行税收宣传,许多纳税人纳税观念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虽然在税法宣传中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由于个体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逃税就成为必然现象,加强税法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

(五)税收管理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县地税局从征管人员的分布来看,37人管理员中有16人是助征员,占管理员43%。助征员与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来说,是有一定差距的,他们能够参加培训的机会少,业务素质较差,加上他们享受到的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同时,有部分公务员素质低,年龄偏大,工作上没有发挥主动作用,提高征管质量有一定的难度。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农村地税干部的整体素质还很难与征管改革同步,也就很难对税源管理实施有效监控。目前,基层征管分局一般是一名税务干部带领几名代征人员从事个体户税收的一线征收工作。客观上个体税收征管需要既懂业务,又具备高度责任心的税务干部。事实上,在个体征收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代征人员思想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不是过硬,责任心不是很强,这就更加影响了个体税收的严格征管。

(六)征管交通工具不足,难以满足日常巡逻管理的工作需要。自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后,大多数管户的地理位置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给税收管理员执行日常巡逻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如果税收管理员对管户每月或每季进行一次巡逻管理,在巡逻管理同时还要开展相应的日常检查以及纳税辅导等工作,这样,每个月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较大。同时由于基层分局只有一部征管用车,不能满足日常到个乡镇巡逻的工作需要,这就造成了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

(七)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自从取消了乡镇财政包干以来,乡镇政府部门与地税机关的往来几乎没有,因为地税的收入与他们的工作考核没有直接关系,所以,目前在乡镇税收管理工作中,地税部门还是孤军作战的多,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还没有充分利用政府、财政、工商、国税、村委会等现有的社会管理资源,护税协税机制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地发挥。

四、研究对策

(一)提高对地方税征管工作的再认识。税收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纳税户将大大减少,这是必然的趋势。但是个体税收是地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用新的改革的思路和思维来认识乡镇税收征管,树立“管理为重”的思想,这样才能严格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更好地开拓农村地方税收征管思路,规范农村地方税收征管秩序。树立“抓大管小”思想。对起征点以下层面的纳税人要做好跟踪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发现达到起征点后,要立时征收税款,对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的税收要严抓到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二)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税务机关由于受人力、财力的制约,不可能将所有的税源都纳入控制范围内。这就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起覆盖面广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发挥社会力量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税氛围,提高税源监控效率,降低税源监控成本。具体来说,针对个体税源零星分散、流动隐蔽、易漏难管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广泛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真正建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以乡镇、管区、村三级综合治税体系为依托,以公开办税、依法治税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税源有效监控为核心,以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为保障的乡镇税源控管机制,形成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税务治税的浓厚氛围。

(三)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素质上不去,管理人员就会缺乏工作主动性,管理效率就不高。要进一步增强每一位税干提高自身素质的迫切感和危机感,要特别注重加强业务培训,重点从受教育程度、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术能力、创造能力、办事态度及效率等方面着力提高地税干部行政执法能力。

(四)实行简并征期管理。5月1日自治区地税局下文明确,对定期定额户月纳税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实行简并征期纳税方式。对个体税收管理,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额及税款征收时间的通知》的规定,实行简并征期纳税,这样做,可以大大节省纳税人缴税时间,也会大大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有利于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根据县地税局征管部门统计,目前在册登记的全县个体纳税户为3467户,达到起征点的659户,其中自管户217户,共管户442户。达到月双定500元以上税款的纳税户仅有53户,占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比例仅是8.33%。

(五)建立日常巡逻检查制度。鉴于目前机构合并,税收管理员人数减少,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地拉网巡查,要做到腿勤嘴勤,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纳税人中间多询问,以便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建议实行巡逻检查制度,由个体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巡查,每两个月巡查一次,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或者虚假停业现象的,能够处理的及时处理掉,处理不了的由分局处理。此外,建立个体税收管理员每年一轮换制度是也非常必要的,因为管理一片时间长了,与纳税人熟了,人情就可能出来了,执法时就可能下不了手,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个体纳税大户税收稽查制度。现在我们对帐证健全的纳税人采取稽查的办法,但是在个体户的管理显得宽松。在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些个体户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生意越做越大,但是缴纳的税款却很少,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当前的情况下,我认为有必要建立个体税源大户税收稽查制度,对个体纳税大户进行税务稽查,目前可以建材行业、超市、批发行业、娱乐行业等行业开展,这样可以减缓个体税收管理员的心里压力,同时有利于解决个体管理中的“钉子户”,疏通个体税收管理渠道。

(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管好个体税收,离不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所以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尤其是在当前乡镇一级没有税务人员留守的情况下,税收宣传工作显得更加重要。乡镇个体纳税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税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报纸、墙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进行税法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督促其自觉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针对扁平化后的税收宣传工作,地税部门可以采取“巡查加宣传”的方式,比如去一个乡镇巡查,同时带上税收宣传资料,到一个乡镇就开展一次税收宣传,既宣传了税法,亦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做到巡查与宣传并举。

(八)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个体户税源分散,征收难且逃漏税严重,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保证税法执行的严肃性的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大对逃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工作当中,既要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又要对个体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主动关心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但是也不能一味迁就,对于税收违法行为不能放任不管,要坚决予以打击,但也要打之有理,打之有序,让被处罚的纳税人心服口服,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九)开展委托代征工作。个体税收征管条件艰苦,管理范围广,要管理好个体税收仅靠地税部门是不能管理到位的,地税部门要加大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力度,在乡镇全面开展委托代征工作。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地方税源管理,可以通过委托当地工商、畜牧等部门人员代征,也可以通过政府出面要求村委干部代征税款。对比较边远的地方税源,可以委托村委干部代征税款,代征税款的手续费也可以弥补一些所谓“空壳村”的办公经费。地税部门一定要对代征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短训,加强监督制约,避免代征员挪用税款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年终对代征工作开展得好的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县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抓落实,努力使税收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使“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病症有所缓解。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需要管理员懂理论,重实践,有较高综合素质,因此,应从实际工作出发,加强管理员的专业培训,在搞好财会业务、税收检查、税法知识、计算机技能、征管软件应用培训的前提下,通过奖惩激励措施,促进主动学习。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奖惩要与管事、管户多少及管理质量挂钩。既要罚,还要奖。对管得多、管得好的税收管理员,要加大奖励选拔的力度,为一部分干事又多又好的税收管理员提供一个可供发展奋斗的平台。要制定详细的税收管理考核办法,使考核更趋科学、公平、公正,让税收管理员有所付出,同时有所回报,坚决纠正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激发税收管理员安心基层一线、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对税收管理员分管的业户或具体事项,发现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税收会计管理 第6篇

一、单项选择题

1、新《征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A. 2001年2月1日 B. 2001年3月15日

C. 2001年4月28日 D. 2001年5月1日

答案C

2、()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 法律、行政法规 B. 国家税务总局

C. 省级税务机关 D. 主管税务机关

答案A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A. 10 B.15 C. 30 D.60

答案C

4、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答案A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称为()。

A. 纳税人 B.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

C. 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D. 扣缴义务人

答案D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 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基本存款 B.一般存款

C.临时存款 D.全部

答案D

7、()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纳税人 B.扣缴义务人

C.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答案D

8、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A.征管编码 B.经营地址

C.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D.帐户帐号

答案D

9、某企业2001年3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8万元,按规定应在4月10日前缴纳,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5月10日才缴纳,该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应为()元。

A.80000 B.84800 C.81200 D.83600

答案D

10、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A.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B.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

C.上下级之间的业务往来 D.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答案A

1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A.1年 B.3年

C.5年 D.任何一年

答案B

12、()属税收保全措施。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相当于税款的存款

B.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拍卖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答案C

1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加收。

A.三年,可以 B.三年,不得

C.五年,不得 D.十年,可以

答案B

14、纳税人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税务机关有权()。

A.核定其应纳税额 B.规定其财务核算方式

C.确定其会计制度 D.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建帐

答案A

15、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A.按照规定付给 B.不必付给

C.视情况适当付给 D.可以付给

答案A

16、2001年6月,某公司因财务人员调动进行帐目清理时发现有两笔收入用错了税率,多缴了税款,一笔系1995年1月的,另一笔系1999年5月的,马上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根据征管法规定,()退还。

A.1995年和1999年的多缴税款均可

B.1999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5年的不可以

C.1995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9年的不可以

D.1995年和1999年的多缴税款均不可以

答案B

17、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A.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B.罚款优先于税收、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罚款 D.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

答案A

18、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A.税务所 B.征管分局

C.县以上税务局(分局)D.省级税务局

答案D

19、税务所下列哪些项目,须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A.缓缴税款 B.二千元以上罚款

C.延期申报 D.申报方式的确定

答案B

20、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A.征管法 B.主管税务机关

C.国务院 D.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C

2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B.放弃到期债权

C.无偿转让财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

22、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A.高档消费品 B.易腐烂的商品

C.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D.金银首饰

答案C

23、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A.抵押权应当先于税收、质权、留置权执行

B.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C.质权应当先于抵押权、税收、留置权执行

D.留置权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税收执行

答案B

24、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A.审计机关 B.财政机关

C.税务机关 D.人民法院

答案C

25、纳税人自()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A.结算缴纳税款 B.会计记帐

C.办理纳税申报 D.计算应纳税款

答案A

26、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须经()批准。

A.开户银行负责人

B.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C.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

D.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负责人

答案C

27、下列检查中,超越《征管法》所赋予税务机关权限的是()。

A. 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货物的有关单据

B. 到机场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商品的有关单据

C. 到邮政企业检查纳税人邮寄应纳税货物的有关凭证

D. 上路检查纳税人所运输的应纳税商品、货物

答案D

28、纳税人有()的税务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A.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B.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C.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D.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答案C

29、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

A. 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 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C.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

D.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

30、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

A.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D

3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处()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10000元以上

答案C

32、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追究违法责任时,税务机关应()。

A.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B

33、纳税人2000发生的不延续的偷税行为,适用()的罚款规定。

A.五倍以下 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D. 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倍以下

答案A

34、对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由()作出决定。

A.税务所 B.税款代征单位

C.稽查局检查科 D.稽查局审理科

答案A

35、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改正,不能处以罚款

B.对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且情节严重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处200 0至10000元的罚款。

C.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D.对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C

36、某单位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编造了虚假的计税依据,但未造成偷税后果,对此,税务机关()。

A.应责令限期改正,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B.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D

37、个体饮食户李某于2001年5月开始营业,2001年7月税务部门在漏征漏管户清查中发现李某未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机关应()。

A.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对其以偷税论处

C.追缴税款、滞纳金

D.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

38、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应()。

A.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应扣未扣税款

B.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C.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D.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B

39、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10000元以下

C.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D.未收税款三倍以下

答案C

40、对扣缴义务人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应()。

A.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B.移送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C.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按抗税的相关规定处理

答案A

41、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在接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的书面通知后,帮助其转移存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对开户银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A.1000元以下 B.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答案C

42、税收征管法规定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答案D

4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或办妥担保手续之日起()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D

4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A.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D.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答案B

45、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A.工作证件 B.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C.单位介绍信 D.能证明税务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答案B

46、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补缴税款的行为 B.加收滞纳金的行为

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D.征收税款的行为

答案C

47、下列叙述符合《征管法》的是()。

A. 对涉嫌涉税犯罪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 对利用职务便利,索取纳税人财物的税务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

C. 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税务人员,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D.税务机关应将涉税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答案C

48、()的征收管理规定适用《征管法》。

A.关税 B.契税

C.耕地占用税 D.土地增值税

答案D

49、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

A.无担保债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答案:A

50、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A.抵押权 B.留置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答案:C

51、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A.抵押权 B.留置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答案:D

5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应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A.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B.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C.发生在2001年4月28日以后的D.所有

答案:B

5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

A.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B.到公安户藉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登记

C.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

D.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咨询

答案:C

54、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A.生产经营 B.财务状况

C.应交税金 D.欠缴税款

答案:D

55、()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纳税人

C.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D.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答案:B

56、《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情况。

A.盈亏 B.产品购销 C.欠税 D.资金流转

答案:C

5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

A.税务登记证 B.发票

C.营业执照 D.办税员证

答案B

58、《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里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之日起计算。

A.违法行为发生 B.违法行为查处

C.违法行为终了 D.违法行为开始

答案:C 改错题

1、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都是征管法中说的征收主题。()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如要求银行开具完税凭证,银行应当开具。()

4、纳税人有如下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5、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额。()

6、某个体户在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后,到临县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当地税务机关于是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该个体户未缴纳,于是,当地税务机关在未经县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扣押了该个体户的商品。应该说,当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是不符合征管法的。()

7、某纳税人2005年3月份被工商局处以罚款8000元。2005年4月份欠缴税款10000元。罚款和税款都未缴纳。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税款是优先于罚款的。()

8、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大额不动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9、税务机关2005年5月份在对某纳税人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2000年7月份多缴了税款5000元。因为已经超过三年,所以,按照征管法规定,此笔税款不应当再办理退还手续。()

10、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年限限制。()

1,错,扣缴人不是征税主体.2,错,应无扣缴义务人.3,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6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4,错,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末申报的.5,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6,错,根据37条,对末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入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商品、货物,不需县以上局长批准。7,错,罚款与欠税款同时的,税款优于罚款。8、错,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9、错,51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纳税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10、错,不包括欠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1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错。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1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不予批准之日加收滞纳金。(错。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13、税收征管法中所说的完税证明,不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收)税凭证。(错。包括。)

14、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对)

1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征管法中所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该调整应纳税额。(错。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6、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加清算。(错。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17、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才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10年内进行调整。(错。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

19、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物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错。其他生活用品。)

20、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自理能力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错。“无自理能力”改为“无生活来源”。))(案例练习题)本人提供的是学习征管法时根据总局TTT软件整理出来的文字材料,各类练习和测试题都有,如果大家认为有用我就陆续贴上来。先贴部分案例题。

1、某县国税局一分局,于2002年6月11日对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吴某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吴某于6月14日前到该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税款350元。同日由该局两名税务人员将文书送达至吴某经营场所,吴某不在,交在场工作人员签收。6月16日,吴某到县国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税。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告知吴某,其纳税行为已过法定纳税期限,要罚款5元。吴某解释说,由于自己前几天回农村务农,耽误了纳税时间,要求征收人员不要罚款,下次改正。征收人员告诉吴某罚款5元是该局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规定,而且对超过正常纳税期限的行为不进行罚款处理,计算机也无法开出税票。随后,征收人员用计算机开出专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两份,一份是350元的完税证,另一份是5元钱的“罚款”。吴某交了355元钱后离开了办税服务厅。6月27日,吴某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不服行政处罚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行为,判令被告返还“罚款”、赔偿精神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答案:1、“罚款”金额违法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很明显,这条规定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设置了处罚金额底限,那就是百分之五十以上。这是新《税收征管法》有别于原《税收征管法》的地方。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对同类违法行为处“五倍以下的罚款”,无罚款金额底限,本案的罚款金额5元在今年5月1日以前是合法的。这就是说,对吴某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350元税款,除依法追缴350元税款外,可以处175元~1750元的罚款。

2、“罚款”票据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因此,本案罚款使用的“税收通用完税凭证”显然不合法。

3、未加收“滞纳金”违法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本案对吴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之行为,必须加收滞纳金。

2、某县地税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某企业1996年有重大偷税行为,分局安排第三税务检查所任真、陈实前去稽查。2002年6月30日检查组一行二人前往该厂进行税务稽查。该厂财务科长大以检查组事先未发检查通知为由拒绝检查,后又以稽查员任真与该厂某职工为远方亲戚为由申请该同志回避。检查组同志一致认为企业的理由站不住脚,遂坚持要求企业配合检查,组长仍由任真同志担任。税 务检查组2002年6月30日,检查该餐饮服务企业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996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偷逃营业税税款10万元。据此,该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补税8万元

(二)依法加收滞纳金3万元;

(三)处以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4万元。补税罚款合计15万元。(假设以上数字计算正确)7月6日,第三税务检查所根据税务检查组的意见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填开税务处罚决定书交给其法人代表,责令该企业10日内补税8万元,缴纳罚款及其滞纳金7万元。由于企业拒收处罚决定书,税务人员直接将处罚决定书放在法人代表的办公室,并邀请当地国税局同志签字,以示证明。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罚款及其滞纳金。7月20日,该所执行人员经县地税局局长书面批准,扣押该企业商品一批,价值约20万元。7月23日,该企业缴纳110,000元。地税局开具有关税收解交入库凭证,并解交入库。7月25日,该所归还其商品,发现其中大约30000元的商品由于天气原因已经变质。纳税人于是以牙还牙,也强行扣押了税务机关的办公用车一部.7月30日,企业口头电话向地税局申请复议。地税局电话通知纳税人第二天来法制科签字,未果。8月7日,县地税局以“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8月10日,该企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①撤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退还全部税款;②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直接损失30000元与影响生产经营的间接损失7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纳税人在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2.第三税务稽查所在本案中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在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是否可以重新调查,弥补原来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为什么?

4.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参考答案:

1.纳税人在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1)企业不得以事前未发通知而拒绝检查。因为根据规定,举报案件的稽查,事前可不通知纳税人。(2)可申请回避的检查人员应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而非一般的亲戚关系;(3)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已经构成偷税;

(4)拒绝接受税务处理文书不妥,拒收并不消除其经济或行政责任;(5)强行扣押税务机关办公用车不当,对于税务机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 第三税务稽查所在本案中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1)纳税人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应由县级税务机关的局长最后审定,检查组无权作出最后决定。

(2)程序不合法。此案应立案查处。该企业少交税额已经达立案标准应该立案查处;对法人处10000元以上罚款,必须下达告知书,通知纳税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处罚时效不合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本案只能追征税款,而不应处罚;

(4)处罚主体不合格,依照《税收征管法》49条,本案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所;(5)税收强制执行不合法。强制执行只限于扣押查封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以及滞纳金的部分,对于罚款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6)解除扣押查封时间不及时,纳税人在交清税款后的24小时内,应当解除保全,本案7月23日交清税款,拖至25日已经明显超过时限;

3. 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在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是否可以重新调查,弥补原来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为什么?

(1)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不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地税局要求“签字”不妥,以“未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也不对;(2)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一般不可以重新调查取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 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撤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退还全部税款”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有权在五年内追缴税款;(2)“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合理,原因一是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的追诉时效;二是税务机关在查处过程中的查处程序违法;

(3)提出赔偿要求的诉讼要求部分合理,其中,要求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30000元的要求是合理的。至于影响生产经营的70000元是间接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不属于赔偿范围。

3、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家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58856.7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补税58856.74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翌日,该市地税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分析:

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3.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答案:

1、检查行为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 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达5万元以上,显然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市地税局在实施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税务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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