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监狱调查报告

2024-07-22

法学监狱调查报告(精选6篇)

法学监狱调查报告 第1篇

法学专业监狱实习报告

在我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直接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艰巨任务,是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宁,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部门。

一、佛山监狱简介

佛山监狱地处高明市郊,原名叫“西江锰矿劳改场”,之所以叫“西江锰矿劳改场”是因为监狱背靠锰矿山,面对西江水,以前犯人的劳动就是挖锰矿,近年来由于锰矿挖完了,犯人的主要劳动任务就改为织藤、车衣、毛织等加工业;而叫“劳改场”则是因为历史的原因,在1995年以前,我国一直没有“监狱”的叫法,直到1995年后,才与国际接轨,将“劳改场”改称为“监狱”,又因为此监狱是佛山市管辖,所以叫佛山监狱。

佛山监狱在XX年被评为“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监狱的在押犯人有XXXX人。监狱分为X个监扛黾嗲址治猉个分监区。每个监区都有自己的的劳动任务,部分监区负责织藤,部分监区负责织车衣,部分监区负责毛织,还有部分监区负责改造和后勤(伙食、值班)。

二、监管制度

1、分级管理制度

监狱对犯人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为四个等级:宽管级、普通级、考察级和严管级。级别越高,罪犯所受的限制也就越严,相反,限制条件就越宽松。新入监改造的的罪犯定为考察级;在狱中遵守监规,成绩优良、按时按质完成生产任务,普通犯执行刑期五分之二以上,惯犯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就可以降为普通级;按同样的标准,普通犯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过失犯、渎职犯执行刑期五分之二以上,就可以降为宽管级;反之,多次违反监规、抗拒改造、且情节严重则升为严管级。

2、“互监组”

在监狱里,每三至五人就组成一个“互相监督小组”,简称“互监组”,其目的是通过犯人进行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互相控制,凡是其中一个人出了问题,“互监组”的成员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加强了犯人之间的责任心,在对防止罪犯逃脱、违反监规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3、“积委会”

以分监区为单位,每个分监区一般由九名改造积极分子组成的“积极分子委员会”,简称“积委会”,其工作是负责本监区的日常生活管理、纪律的维持。“积委会”制度的建立,有其客观原因,即由于犯人太多,警力不足,不得不下放一些权力,让犯人管理犯人;另外,按照社会学原理,在一群人中很自然就会产生或者说是需要一个核心,同样,在监狱中的犯人也会产生一个核心,一个“老大”,假如处理不好,他们就会在背地里欺压犯人,和干警对着干,严重影响监狱犯人的改造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积委会”的产生就会起到这个核心的作用,由于“积委会”受到监狱的严格规范和管理,这样将会大大利于监狱的管理和生产。

4、“耳目”的使用

略。(此内容涉及机密,被删)

5、劳动改造

犯人进入监狱后,就要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是监狱的主业,主要是抓好“三课”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这里着重讲一下劳动改造,监狱本来就是一个通过强制劳动,使犯人变成自食其力,改过自新的地方,通过生产劳动,既可以使犯人改造思想,又可以创造一些经济效益,用以弥补教育改造经费的不足。

劳动改造的组织非常严密。每个犯人根据所在监区不同,其工种也不同,有织藤、车衣、毛织,犯人一旦固定了某个工种,一般不会轻易改变的,因为熟能生巧,频繁调换工种将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犯人若能超额完成任务,超额部分的`30%将会归犯人所有,转进犯人的帐户(基于各种需要,监狱的犯人是不允许带有现金的,每个犯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一个帐户,家里人寄的钱,自己挣的钱都会转入到该帐户中去)。这就大大地提高了犯人的生产积极性。

每个月,按照犯人劳动产品的质量和产值,按比例划分为5个等级,一等有6个星,二等有5个星,三等有3个星,四等有2个星,五等有1个星。当犯人累计有5个星就可得到一次嘉奖,累计六次嘉奖(30个星)就可以得到一次表扬,一年下来,按照表扬的多少评出监狱积极分子,再从中挑选出少数人参加省积极分子的评选。对犯人的这些奖励将直接和犯人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挂钩。监狱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根据犯人所获奖励为基础,划出一定的减刑、假释的名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将获得减刑、假释。这次评不上的,他的奖励将会累计到下次评选,因此下次被评上的几率就大大增加。

三、公正执法

佛山监狱认真贯彻执行《监狱法》,按照依法治监、文明执法和刑罚执行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正确地执行刑罚,全面推行狱务公开,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使教育改造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受到了省人大主任张国英的高度赞扬。

1、摆正主业地位,深化教育改造。

该监狱把教育改造工作作为管教工作的主攻方向,使管教工作从“管得住”向“改造好”的高层次进发,发挥其功能作用提高改造质量。监狱把“三课”教育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积极开展个别教育、重点罪犯的转化、心理矫正、社会帮教、监区文化建设等活动,使罪犯思想教育面达到100%,认罪服法率达96%,文化教育应学入学率达100%,考试合格率98%。

2、严格执法,确保公平公正。

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监狱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狱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利用减刑、假释工作的激励作用,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为稳定狱内监管改造秩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3、推行狱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

以公开促进公正执法,当然以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为切入点,积极推进狱务公开工作。监狱编撰了《狱务公开手册》,人手一册发到罪犯手中以及供罪犯亲属和社会人士取阅。《手册》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职责、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罪犯考核奖惩依据、程序以及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予以公开。还开通了狱务公开电脑查询系统,在会见楼和各分监区设立公开、公示栏。监狱建立和完善了投诉、具报制度,设置了投宿、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了监狱、监区、分监区领导接访日、接访夜制度;建立了狱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狱务公开,增加了监狱执法透明度,提高了饿执法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结束语

虽然自己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子,但来到监狱后才发现自己什么都不会,除了监狱的减刑、假释这方面的知识自己学过外,其它的都一无所知,可以说是“半路出家”吧,什么都得从头学起。在实习过程中,自己也接触到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也有对我国监狱制度和监狱的现实情况进行思考,无奈由于自己监狱的相关知识积累沉淀不足,加上只有短短的两周时间,不可能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这就使我没有就我国的监狱制度和我国监狱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有建设性的见解、解决方案。因此,只有避实就虚,写下了这篇关于监狱制度的实习报告,基于保密的需要,涉及到我国监狱制度的机密部分已被删掉,但我相信,对于大多数不了解监狱的人来说,文章中的很多内容还是很有帮助的。

法学监狱调查报告 第2篇

摘要在我国,虽然已经认识到重新犯罪的危害以及其产生的原因,并积极的探索预防的手段,但目前的刑罚理论及监狱管理实践中存在很大的误区,过分扩大劳动的作用,忽视教育改造及心理矫治。基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由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而成为我国犯罪预防的重点、难点,因而采取积极有效的教育改造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监狱改造的重要内容方面,有针对性地强化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与劳动技能培训,使其出狱后能够融入社会,自食其力,不失为一种预防重新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的明智选择。关键词改造手段重新犯罪教育改造心理矫治技能培训

一、重新犯罪原因剖析

据司法部监狱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剖析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释人员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生活来源是其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最迫切的就是尽快找到一份有较稳定收入的工作。然而,刑释人员受自身素质的限制,在就业市场处于严重弱势。罪犯回归社会,不仅仅是人由大墙内走到大墙外那么简单,重要的是能够顺利地融入社会正常的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没有固定工作造成刑释人员与社会的“经济隔离”。无所事事是犯罪的温床,维持生计的经济来源不能以正常的渠道获取,就可能转向非正常的方式来获得。可见.有效预防重新犯罪,首先必须解决 刑释人员的生计问题,使其不致于因为温饱问题而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二)重新犯罪的罪犯心理失衡

他们一般具有蔑视法律制度的心理、经济上的补亏心理、强烈的反社会心理和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多年的监狱生活与现实社会物质的极大丰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使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损失惨重”,要不惜一切代价“捞本”的思想十分强烈。他们对犯罪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第一次的失误不会变为第二次的现实,只要做得隐蔽就不会被发现,伺机疯狂作案,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罪犯改造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率的高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改造手段与重新犯罪率的关系

近现代刑罚观念由报应逐渐转向对犯罪人的矫正,注重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使犯罪人能够顺利重返社会,不再踏上重新犯罪的道路。相应地,人们更加注重对矫正方法的的适用。一般认为,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及狱政管理是我国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这无论是在实践部门还是在理论界都得到了认识。我国自建国初逐步形成了以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为主的狱政方针。其中劳动改造一直处于改造中的“重头戏”。学者们也多从马克思的劳动学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生活劳动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出发,承认劳动的改造性和教育性。“监狱强迫罪犯进行劳动,目的就是为了改造罪犯,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所以改造形式劳动改造不可缺少的特性。劳动能重塑罪犯的意识,树立劳动观念,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树立法制观念,尊重他人权利;能使罪犯矫正恶习,培养良好的习惯。”但是,劳动改造确如上所述具有矫正的作用吗?果真如此的话,我们该如何解释从建国到现在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尤其是90 年代以来,我国的重新犯罪率不断升高,即使在未重新犯罪的罪犯中,他不再重新实施犯罪的理由,恐怕也不是被改造成新人,而是因为他还怕再到监狱中去接受“劳动惩罚”。正如有的罪犯说:“狱内的劳动改造经历,使以后再犯罪时产生犹豫,监狱里两件事最苦:一是没自由,二是劳动改造。”由此看来,劳动改造并未如我们一直深信不疑的在起着改造犯罪人、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二、当前改造手段理论上及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我国当下的刑罚理论与监狱管理实践中,劳动能改造人的思想在很多人的脑海中还根深蒂固,导致对罪犯偏重劳动改造,忽略教育改造,未能处理好劳动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四个方面的关系。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从理论上说是谁也不否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和偏差,那就是看不到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把它看作是点缀、摆设,甚至当成负担。长期以来,以“三课”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改造活动在经济效益、生产劳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下,大多变得徒有虚名,为了完成正常考核检查,教学内容重叠,鲜有新意。思想教育仅仅强调大课教育、次数,强调表面现象,并不能反映实际质量的变化状况。文化教育形式主义突出,教育内容的多年一贯性和学制上的非连续性,致使想学的罪犯“吃不饱”,不想学的罪犯“吃不了”。技术教育弱化现象严重,教育内容与社会需要脱节,无助于罪犯刑释后立足社会,不能对罪犯的就业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不能激发罪犯参加技术教育学习的热情。另外,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和评价质量体系不完善、不合理。在我国监狱普遍推行的“双百分”考核中,教育改造仅占几分,明显失衡。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使教育改造工作的影响微乎其微,更为严重的是搅乱了人们的思想,造成了长期轻视教育改造的恶劣影响。

三、对问题的分析及解决的方法

罪犯劳动作为一种被强制的行为,其是罪犯感受刑罚的要求,同时强制劳动也成为罪犯与刑罚之间的媒介,是罪犯借以感受刑罚的载体。这是现代社会罪犯劳动存在的原因与根据,是罪犯劳动根本价值理性所在。因此,我们得出结论:罪犯劳动是一种惩罚。就劳动本身而言,它不能自动的起到净化犯罪人心灵的目的,犯罪人不会在劳动过程中突然地大彻大悟。或许经过劳动之后,有一部分人悔悟了,但这正如前所述,是因为他还怕再次受到这种处罚。当然,作为刑罚执行机构,在具有惩罚性的同时,现代监狱也还应该具有教育改造性。对于大多数罪犯(死刑犯和终身监禁犯除外)而言,监狱改造关注罪犯本身,是为了罪犯改恶从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素质提高,从而顺利地重返社会,重新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我们不能把劳动作为改造犯罪人的主要手段,更不能奢望能通过这种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的。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包括对潜在犯罪人的一半预防和对正在服刑罪犯重新实施犯罪的特殊预防)必须通过其他手段来进行,那就是强制劳动与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相结合,使罪犯在监狱中习得劳动技能、科技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为出狱后的自力更生奠定基础。尤其是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将是我们以后要关注的重点。

第一、监狱部门应当改变罪犯改造模式,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在观念上,以改造人为中心,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标,对所有罪犯都应该进行社会化改造,努力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这就要求监狱部门必须改变以劳动改造为主的管理模式,增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对服刑人员进行以积极调整心态,适应社会为主要内容的心理健康教育;以提高罪犯社会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系统化的劳动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转变目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存在“重关轻管、重管轻教”的观念。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通过以德育人、以理服人、以礼待人,将科学文明的管理和教育落到实处。

第二、重视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把心理矫治作为罪犯改造的必要手段。

近些年,服刑人员在狱中自杀自残和伤害他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可以说,服刑人员在监所几近与世隔绝,他们远离亲友,与人缺乏交流。其内心是孤独的,悲观无助的,甚至是绝望的。很多服刑人员担心遭到亲人唾弃,对家庭、婚姻关系感到焦虑,或是即将出狱,对能否适应社会信心不足、忐忑不安⋯⋯服刑人员不可避免存在心理疾患,这种疾患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梳理与矫治,极易发生自杀自残或伤害他人案件,抑或在获释后重新犯罪,给社会带来深重灾难。因此,必须重视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把心理矫治作为罪犯改造的手段。扩大社会参与矫治力度,提高矫治的成效。刑罚社会化、矫正社区化等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为社会参与矫治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支撑。在此背景下,应当扩大社会参与罪犯矫治的范围与层面。尤其是扩大心理专家参与矫治工作,以提高对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成效;加大开放式处遇力度,进一步完善罪犯准假探亲、特优会见等措施,尽可能让服刑人员与社会接触,减少与正常社会生活的隔膜,帮助服刑人员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避免形成“监狱人”的人格,切实把罪犯从封闭状态中解放出来,真正实现改造人、教育人、拯救人的目的。第三、劳动技能培训应当成为刑释人员安置的前置程序。

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掌握一定的技能,出狱后就不难找到工作;否则,刑释后就无法找到谋生的饭碗,从而增加政府安置的难度和重新犯罪的几率,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从和谐社会构建的角度,政府应当重视服刑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把服刑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再就业工程,对服刑人员实行免费培训。结合社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增强技能培训的实用性,使刑释人员在监所学到的技能能够得到的切实的应用。使他们出狱后,能 够自食其力,而不至于成为新的弱势群体,或为生计而重新犯罪。

第四、完善立法,推进监狱改造工作社会化进程。

《监狱法》第66条规定:“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然而,《监狱法》已经实施十余年了,这些规定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加快行刑法制建设和改革,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立法的高度对综合治理有关的人员、设施、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使监狱工作社会化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2] 李均仁.转换观念,预防控制重新犯罪的上升趋势.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5)

[3] 张绍彦.中国监狱改革论略.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课题组.北京市在押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中 国司法.2005(6).

[3]于浩,谭远宏.监狱改造手段与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制与社会.2007(1).

[2] 董兴义,陈满庆.心理矫治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作用及其基本方略的深化改革[A].山东心理学会第十届学术会议论文提要汇编[C], 2002.[2] 陈寿刚, 国洪江.新形势下对罪犯加强严格管理与教育改造工作之我见[A].“严肃执法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专集[C], 1999

法学监狱调查报告 第3篇

本研究对新疆建设兵团某监狱“调犯” (从全国各地调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进行劳动改造的重刑犯和顽危犯) 进行了抽样测量, 试图通过定量的比较分析, 对兵团“调犯”的个性特征进行初步的描述, 为科学地评估“调犯”与有效开展改造矫治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方法

1. 样本

从新疆建设兵团某监狱抽取男性罪犯共207名参加本次测量, 得到有效问卷115份。有效样本构成情况具体如下:年龄20-54岁;首次犯罪年龄16-46岁;有前科的31人。抽样中主要犯罪类型为盗窃、抢劫及伤害三类, 占样本比例分别为30.43%、42.61%和12.17%。

2. 工具

采用经龚耀先修订的艾森克个性问卷EPQ (成人) [2]进行团体施测。量表包括88个条目, 共有四个分量表:内外向 (E) 、神经质 (N) 、精神质 (P) 、掩饰性 (L) , 其中P、E、N记分随年龄逐降, L则逐升。P分高者可能孤独, 倾向于独身, 不关心他人, 难以适应外部环境, 缺乏同情心, 感觉迟钝, 对人抱有敌意, 与他人不能友好相处;固执、倔强, 喜欢寻衅, 具有攻击性, 且不顾危险。E分高者外向, 可能渴望刺激和冒险;情感易于外露、冲动;喜欢参加人多热闹的聚会, 好交际;开朗、活泼。N分高者可能常常焦虑、紧张、担忧、郁郁不乐、忧心忡忡;情绪起伏较大, 遇到刺激, 易有强烈的情绪反应, 甚至可能出现不够理智的行为。L分高者, 可能有掩饰, 也可能较成熟老练。

3. 施测程序及数据处理

由于测量对象的特殊性, 测试必须得到管教人员的协助, 在正式开始测试时管教人员回避。由专业人员主持团体测试, 测试前专业人员统一讲解指导语, 打消答题顾虑。问卷收回后, 把有效问卷数据输入计算机, 使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结果

1. 调犯与全国男性常模比较

调犯在P、E、N三个分量表上的得分均显著高于全国男性常模, 在L分量表上得分与全国常模无显著差异。

2. 不同类型调犯与全国男性常模比较

分量表上, 盗窃组、抢劫组、伤害组得分均显著高于全国常模;P分量表上, 盗窃组、抢劫组得分显著高于全国常模, 伤害组得分与全国常模差异不显著;N分量表上仅抢劫组得分显著高于全国常模, 其他两组得分与全国常模之间差异不显著;L分量表上三类型调犯与全国常模均无显著差异。

3. 不同犯罪类型罪犯间的差异比较

盗窃组、抢劫组、伤害组三类型调犯间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 三个不同类型调犯在P、E、N、L四个分量表上的得分没有显著性差异。

4. 不同教育程度调犯间的差异比较

对文盲组、小学组、初中组、高中 (中专) 组、大专 (大本) 组学历调犯进行比较, 结果显示不同学历类型调犯在P、E、N、L四个分量表上的得分没有显著性差异。

5. 不同年龄组调犯间的差异比较

根据埃里克森心理社会发展阶段划分年龄组, 对成年早期 (18-25岁) 、成年中期 (25-50岁) 和成年晚期 (50岁以上) 组的调犯进行比较, 结果显示不同年龄组调犯在P、E、N、L四个分量表上的得分没有显著性差异。

6. 有前科调犯和无前科调犯间的差异比较

对有无前科调犯进行比较, 结果显示两组调犯在P、E、N、L四个分量表上的得分均无显著差异。

7. 首次犯罪不同年龄组调犯间的差异比较

对首次犯罪时年龄根据埃里克森心理社会发展阶段分别在成年早期和成年中期组的调犯进行比较, 结果显示在P、E、N、L四个分量表上的得分均无显著差异。

8. 经验判断表现好坏调犯间的差异比较

对根据监狱管教干部经验判断表现好坏的调犯进行比较, 结果显示在E分量表上表现好 (在较少的监督情况下依然表现良好, 积极改造) 的调犯组得分显著高于表现差 (经常有对抗言行及攻击行为, 拒绝改造) 的调犯组, 在N分量表上表现好的调犯组得分显著低于表现差的调犯组。

讨论

本研究发现调犯在P、E、N上的得分显著高于全国常模, 这能够解释各地调往新疆建设兵团进行劳动改造的重刑犯和顽危犯所具有的反社会性 (精神质) 和喜欢冒险、紧张易怒、容易冲动和情绪失控等特征[3]。调犯L得分与全国常模没有显著差异, 说明获得的量表数据真实可用。

盗窃、抢劫和伤害三种类型调犯分别与全国男性常模进行比较, 一方面, 抢劫组调犯在P、E、N三个分量表上的得分均显著高于全国常模, 盗窃组在P、E两个分量表上的得分均显著高于全国常模, 而伤害组只有E分量表得分显著高于全国常模;另一方面, 在E分量表上, 三个类型的调犯得分均显著高于全国常模, 说明调犯共同具有外向好动、追求刺激和好表现的个性特征。三种犯罪类型调犯间的比较没有发现显著性差异, 进一步说明虽然有的类型调犯在某个分量表上得分与全国常模差异并不显著, 但总体上罪犯群体与普通人群在个性特征上的差异远大于不同类型罪犯之间在个性特征上的差异。

按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年龄、有无前科和首次犯罪年龄不同进行分组比较的调犯之间没有表现出显著的差异性, 说明个性特征是受遗传和后天环境交互作用而形成的, 虽然一般认为个性特征要在20岁以后才逐步定型, 但是个性缺陷却可能是个体早年就存在的, 甚至可能早于其接受学校教育的时间 (学龄) 。

根据监狱管教干部经验判断区分的表现好与差的调犯之间在E和N两个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 被认为表现好的调犯相对于被认为表现差的调犯表现出更高的乐群、外向、回答问题迅速、乐观等特征, 以及较稳定的情绪特征。在L分量表上, 虽然表现好、表现一般和表现差三组间没有发现显著性差异, 但前二者得分均高于后者, 也可能存在掩饰不良行为讨好管教干部的可能。从这方面来说, 管教干部的个人经验只能判断出服刑改造者在改造过程中暴露可见的行为表现的好坏和情绪的稳定性, 但在与犯罪关系较密切的P分量表的得分上却较难获得相似的个人的经验判断。因而对调犯个性的矫治和评估可能需要更为专业的测量和更加专业的指导。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 本次测量涉及的三种犯罪类型的调犯之间不存在个性特征上的显著差异, 但是作为罪犯他们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精神质、神经质, 更加外向。

第二, 调犯的个性缺陷不受教育程度、年龄、前科和首次犯罪早晚的影响。

第三, 管教干部对调犯表现好坏的经验性判断可能还停留在对调犯可见行为表现的日常观察上, 而在与犯罪关系较密切的P分量表的得分上较难获得相似的个人的经验判断。

参考文献

[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36-38

[2]龚耀先.修订艾森克个性问卷分册[Z].长沙:湖南医学院, 1983, 1

法学监狱调查报告 第4篇

监狱人民警察是“头顶国徽”、“肩扛盾牌”的执法者,是“改造罪恶灵魂的工程师”,是“心灵创伤的矫治师”,解决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问题会对司法类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更好的成长为一名未来的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监狱事业的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也将做出巨大的贡献,同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一、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概念

所谓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就是监狱人民警察在长期超负荷工作、工作生活等方面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在思想、言语、行为等方面表现消沉、冷漠,进而造成身体状况恶化、工作质量下降、家庭矛盾突出等严重后果。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工作状况监狱化。对待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时,被动应付,精神萎靡不振,缺乏应有的动力和魄力;对待同事和下级态度冷漠,缺乏与人主动沟通,对他人总是抱有疑虑和警惕,自我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对待被管教人员态度蛮横,缺乏必要的爱心和耐心,管教方法单一死板。强调对其命令的绝对服从。

2.生活状况监狱化。在家中沉默寡言,与家庭成员交流微乎其微,很少参加家庭内部活动;经常以命令语气和家人说话,易发脾气,稍有不顺即大声呵斥,有时甚至拳脚相加,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家庭关系紧张。

3.学习状况监狱化。在上级和单位举行的培训学习中,缺乏认真学习的态度,对待先进新鲜知识充闻不问,固执己见,不能有效灵活地将培训内容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在学术上,缺乏质疑和创新精神,业绩惨淡,如有需要,则网上摘抄了事,弄虚作假现象普遍。

二、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现状

监狱警察“监狱化”并不是每一个监狱警察所耳熟能详的,对一些监狱警察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但在监狱警察的生活中却体现出“监狱化”的行为。

1.监狱警察方面。(1)监狱警察平时的表现情况。在监狱工作一段时间后,干警会不自觉的将监狱内的生活习惯带入平时生活中,如将监狱特有的语言(如槽子)带入日常生活中,体现出“监狱化”倾向,并给监狱警察带来一些影响,特别是心理上的影响,就普通干警而言,处于监狱高焦虑、高压力、低心理的健康状况,势必给其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监狱警察作为改造罪犯的主题,其职业的特殊性,使得他们这种高焦虑、高压力、低心理的健康状况,带来的后果将更加严重。长期的监狱工作使干警出现焦虑状态,以致干警变得烦躁不安,心神不宁,工作上的压力使他们遇事不够冷静,或者过激反应,甚至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粗暴(甚至打骂等),对改造罪犯很不利,长此以往,心理健康状况越来越差,“监狱化”越来越严重。

由于监狱工作限定在监狱这一特殊的环境中进行,它不仅不可能丰富多彩(因为监狱一般都建在偏远的山区或城市周边),而且监狱人民警察每天都面对几乎相同的罪犯,日复一日的重复着几乎相似的活动,整天还要提心吊胆的唯恐罪犯出现意外。因此,工作十分单调、枯燥,造成干警工作不太积极,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产生职业怠倦。

监狱警察“监狱化”的另一个表现是人际关系失调。由于长期的监狱工作,使监狱警察心理健康状况不是很好,造成在平时交往中,更多的从自身考虑问题,不能充分替别人着想。有时候聊天时一味的倾诉不满,既不听他人的劝告,也不理解他人的苦心,甚至把他人当做出气筒,乱发脾气,还可能会产生简单粗暴,盲目冲动,甚至过激的“迁怒”行为,给监狱警察的人际交往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还有可能影响监狱警察正常的家庭生活。

(2)监狱警察对“监狱化”的自力救助情况。监狱警察“监狱化”不但影响着干警的正常生活,还影响着干警的正常工作,所以,监狱警察需要避免“监狱化”,但事实是,许多监狱警察并未意识到“监狱化”,对“监狱化”也没有很清楚的认识,更有一些干警从未听说过“监狱化”,也就谈不上采取措施避免“监狱化”了。

在认识到“监狱化”的干警中,并不是都自力救济,采取措施避免自己“监狱化”,部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部分和家人、朋友谈心,沟通解决,只有很少的干警咨询过心理医生,通过心理医生消除不良情绪,解决问题,避免“监狱化”,也就是说,干警对“监狱化”的认识不够深刻,自力救济措施不够到位,只有部分的干警能找到有效的措施,给自己心理疏导,避免“监狱化”。在生活中,只有很少的干警意识到自己生活习惯的“监狱化”并刻意纠正,避免“监狱化”,甚至,有些干警意识到自己“监狱化”但却不愿意改变习惯,避免“监狱化”。

2.监狱方面。(1)监狱对监狱警察“监狱化”的重视程度。由于“监狱化”是新概念,所以还未引起监狱领导的足够重视,但重视的程度是越来越高的。有些干警说监狱领导越来越重视干警“监狱化”,为了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监狱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制定的一系列的避免干警“监狱化”的防范机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监狱对“监狱化”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还未采取措施避免干警“监狱化”。长此以往,给监狱警察带来影响,更会给罪犯改造带来影响,所以监狱领导必须提高对监狱警察“监狱化”的重视程度。(2)监狱的防范机制及效果。监狱领导认识到监狱警察“监狱化”的影响后,逐步制定并完善防范机制,采取避免“监狱化”的措施,如在监狱干警中普及心理学、心理健康知识,在监狱中设立心理咨询门诊,定期组织文化活动,既丰富了监狱警察的业余生活,又使干警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放松,一些监狱还定期组织监狱警察外出旅游,让他们暂时远离工作,真正的放松身心。除此之外,监狱领导还要定期与一线干警沟通交流,对干警深入了解,进而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的措施,制定更完善的防范机制。

采取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的措施的监狱对避免干警“监狱化”产生一定的效果,许多干警的心理健康状况明显好转。在日常生活中,“监狱化”的生活习惯越来越不明显,工作态度也得到了改观。总之,采取措施,建立防范机制的监狱对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导致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原因

造成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

1.主观方面。(1)认知方面差异。根据表①、表②不难看出,监狱人民警察初涉监管,都有一个漫长而又循序渐进、逐一深入的认识过程。有的民警对监狱的感、知觉只限于以往在电影、电视中的记忆,于是将艺术的夸张想象为监狱就是充满暴力和尘吊的阴暗角落,可真正亲身历练,发现在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社会浪潮中,监狱实行的是“公正文明执法”,不但对罪犯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都严令禁止,而且还从各方面提高完善罪犯可享受的人权,于是這部分民警工作压力增大,心理上产生不适从感,怨声载道,甚至发出“警不如匪”的哀叹(见表①)。情感方面由于一部分民警对监狱错误的认知,于是导致了一些错误情感产生。当这部分民警进入监狱系统,发现罪犯成分复杂,三教九流,应有尽有,对其管理既不能采用暴力,又非简单的教育说教可行,于是工作压力日益增强,便有了愁怨、不自信、得过且过甚至逃避等情感;然后又联想到自己工作劳累,极少节假日休息时间,为国家、为人民“奉献着青春,奉献着终身”,但工作待遇一直无法提高,甚至因时间、经济等因素而对象也谈不上,于是“愤世嫉俗”。这样这部分民警在对待工作上也有了抵触情绪(见表②)。

(2)抗压能力不同。俗语说:“人有人不同,花有百样红。”每个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气质、性格都不相同。报考这份职业,动机都不尽相同,有的只为找份工作,有的想穿上制服体验威严,有的认为这是从政的一步,当然有不少的警察更是想在这份工作中体现出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正是因為有了不同的个性心理,才造成了面对同样的工作和生活压力,有的人坦然面对,而有的人形成心理问题。比如,一些警察过度关注别人对自己的评价,缺乏自信,对自身的优缺点缺乏认识,这直接影响了他们的人际关系(见表③);有的警察在监狱是一个好警察,可是下班回到家对自己的孩子没有了耐心(见表④);有的警察总觉得自己付出了罪犯就得改造好,罪犯要没改造好,就容易产生挫折感,严重的甚至会有过激行为。当警察面对自己的一系列现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得不到释放时,恶劣情绪极有可能因突破心理极限而爆发。

(3)危机意识、维权意识不强。从近年来各监狱发生的案件来看,充分暴漏出警察缺少危机意识问题,而从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来看,又暴漏出警察维权意识弱的问题。监狱是个半封闭的小社会,监狱警察职业稳固,竞争几乎谈不上,在大肆宣讲保护罪犯合法权利同时,警察权利无人提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定,警察个人遇到特殊情况也根本想不到保护自己的权利,听之任之,这就是目前的现状(见表⑤)。增强警察竞争意识、抵御风险能力、维权意识成为当务之急。

2.客观方面。(1)受监狱及社会负面环境的影响。由于受监狱及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见表⑥),很多警察片面追求物质享受,盲目攀比,只看到或夸大存在的不良现象,而看不到主流,缺乏对社会发展现状的深刻认识,处世消极,工作注意力不够集中,不能对紧张有压力的工作有正确认识,热衷于以低级趣味排解压力;另外,监狱关押的是社会上的三教九流之辈,是社会的污垢,大量不良的生活习气充斥其中。随着押犯数量逐渐增加,成份日趋复杂,使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日益激烈,不良习气在无形中相互渗透,而且这种渗透对警察又形成反渗透,使原本素质不高的部分警察抵御诱惑能力下降,警察之间相互信任度降低。

(2)从组织领导角度,忽视了对警察整体工作效能发挥的把握。近年来,一方面是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作风漂浮,大搞花架子,形式主义盛行;另一方面是用人及考评机制的弊端还未根本改变,由于目前监狱警察工作岗位设置还不科学,导致用人及考评工作还非常混乱,没有实际效果,进而影响队伍士气;其三是监狱政工部门职能发挥不够,长期以来,监狱组织部门疲与应付各类考核评比检查,无暇专心于警察整体队伍的提高,从而忽视了对警察整体工作的把握,警察队伍监狱化问题日趋凸显。

(3)监管模式科技含量低,警察压力大

由于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监狱硬件设施落后,信息化建设水平较低,大多数监狱监管只停留在“人防”、“物防”层面上,“技防”水平远远达不到,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连“物防”也达不到,全凭“人防”,超时、超体力,警察身心疲惫,压力增大等原因严重加大了“监狱化”的程度。

四、解决我国现阶段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对策

1.切实从生活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的“监狱化”问题。对于每一个监狱人民警察来说在生活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监狱干警在生活上出现的“监狱化”问题不断凸显。大部分监狱干警并没有意识到生活上的“监狱化”问题,只有很少干警意识到自己生活习惯的“监狱化”并刻意纠正,避免“监狱化”,有些干警意识到自己“监狱化”但却不愿意改变习惯。从生活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是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重中之重。

2.切实从心理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随着监狱工作要求和水准的提高,监狱警察的“监狱化”问题不断影响着监狱干警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美国教育家戴尔·卡耐基调查了许多名人后认为,一个人事业上的成功,只有15%是由于他们的学识和专业技术,而85%靠的是心理素质和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狱警察能否在与形形色色的罪犯打交道中把自己造就成为“改造灵魂的工程师”,除了体能和基本的技能以外,关键还要看心理素质。一名出色的监狱警察必定是一个心理健康者,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是他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健康水平,减轻监狱警察的心理压力,以适应监狱工作发展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解决监狱干警的心理问题是改善监狱干警“监狱化”的重大举措。

(1)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心理健康问题的认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给予及时关注,随着监狱人民警察对自身的心理问题的不断认识,他们对心理健康知识及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也更加迫切。我们通过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手段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了解,鼓励监狱警察参加心理学方面的学习培训和参加全国心理咨询师考试,让更多的监狱警察成为心理辅导的行家里手,既可以将知识应用到教育改造罪犯上,又可以应用到自身心理健康上去,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而减少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

(2)将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做到科学管理。监狱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咨询机构,加大监狱警察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作用,并引进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方面的人才,负责开展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训练、心理咨询等工作,并定期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为每一名监狱干警建立相应的心理健康档案,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咨询、辅导和治疗。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工作科学化。从而对监狱人民警察心理上的“监狱化”问题进行改善。

最终,通过对监狱人民警察生活上和心理上“监狱化”问题的不断改善会对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监狱事业的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同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0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项目编号:XYX201003)。主持人为李梦石。指导老师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张秀玉教授。

参考文献:

[1]刘世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处编.监狱劳教工作改革与创新研究报告[M].群众出版社,2006.

监狱法学答案2 第5篇

(二)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是刑事执行法的主干部分,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是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对被监禁的罪犯进行管理权利。

3、()是指在监狱条件下由多数罪犯个体构成的集合体。

4、习惯是指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依其作用的积极与否,分为()和()。

5、罪犯的反社会性是指罪犯所具有的、规定其犯罪行为的实施并以犯罪行为来表征的,对()()和()抵制或对抗的内在人格品质或倾向。

6、行刑的目的是指()通过行刑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

7、()是指对行刑机关通过行刑活动实施行刑目的的评价。

8、()是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保证刑罚执行机关准确有效地执行刑罚的()。

9、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服刑满()年以后,可以减刑。

10、假释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将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11、又犯罪处理指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服刑期间在()犯罪的案件,依法减刑处理的()。

12、劳动改造是指监狱根据改造犯人的需要,依法组织犯人从事(),将其改造成为()的法律活动。

13、()是指帮助出狱人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再犯所进行的活动。

二、选择题:(20分,每空2分)

1、监狱的特性有()。

A 惩罚性 B 社会性 C 人文性 D 阶级性

2、监狱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A 法定性 B 强制性 C 确定性 D 对应性

3、罪犯的犯罪意识是罪犯()的社会存在的反映。A 特别 B 独特 C 个性 D 个别

4、罪犯反社会性的形成及其极端的行为形态(),是其社会过程失败的表现和结果。A 犯罪 B 刑罚 C 过错 D 过失

5、从行刑这种刑事司法活动的实施过程来看,它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A目的性 B 规范性 C明确性 D 强制性

6、刑罚权是由()构成的。

A 制刑权 B 求刑权 C 量刑权 D 行刑权

7、行刑权只有()才有权行使。

A 政府组织 B 国家 C 法院 D 公安局

8、行刑目的依据有()。

A 理论依据 B 法律依据 C 实践依据 D 司法依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A 审判机关 B 检察机关 C 审查机关 D 监督机关

10、()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收监予以执行的一项行刑活动。

A 管制 B 收监 C 监狱 D 拘留

三、名词解释:(20分,每个4分)

1、监狱法律事实

2、罪犯类型

3、改造对象

4、罪犯

5、罪犯的群体

四、简述题:(20分,每个5分)

1、简述罪犯的特征

2、简述监狱法律事实的特征

3、简述监狱适应不良现象的特征

4、简述罪犯的义务

五、论述题:(20分,每个10分)

1、教育改造的原则

2、分类制度在狱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监狱法学》自检自测题

(二)答案

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监狱法

2、监管罪犯权

3、罪犯群体

4、积极的习惯

消极的习惯

5、社会共同体

社会规范

价值标准

6、国家

7、行刑效果

8、收监

前提条件

9、二年

10、法定原因

附条件

11、监狱内

行刑制度

12、生产劳动

守法公民

13、出狱人的社会保护

二、选择题:(20分,每空2分)

1ABCD

2ABCD

3B

4A

5ABD 6ABCD

7B

8ABC

9D

10A

三、名词解释:(20分,每个4分)

1、监狱法律事实:监狱法律事实,是监狱法所规定的、能引起监狱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罪犯类型:罪犯类型,是指基于一定目的,拧照一定的标准,对罪犯进行规划,分析而形成的若干群落。

3、改造对象:改造对象是指为了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需要加以改变的成份。

4、罪犯:罪犯主要指被生效刑事裁判定罪量刑、在监狱中服刑的受刑人。具体说在我国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无期徒刑犯、有期徒刑犯。

5、罪犯的群体:罪犯群体,是指在监狱条件下由多数罪犯个体构成的集合体。在这一集合体中,罪犯按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共同活动,相互影响,形成—定的地位和关系。

四、简述题:(20分,每个5分)

1、罪犯的特征

(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2)罪犯是被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判处自由刑或者以剥夺自由为实际执行内容的刑罚的承受者。

(3)罪犯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

2、简述监狱法律事实的特征(1)监狱法律事实是由监狱法所规定的。

(2)监狱法律事实的作用是产生、变更和消灭监狱法律关系。

3、简述监狱适应不良现象的特征

(1)从认识方面来看,罪犯对监狱环境缺乏理智认识,不是改变自己去适应监狱环境,而是期待监狱环境按自己的愿望变化,因而屡遭挫折。

(2)从情绪方面来看,罪犯的情绪波动大,不断处于愤怒、抑郁、悲观、绝望等消极情绪状态之中。

(3)从人格方面来看,这类罪犯缺乏稳定的人格特征,反复无常,难以预料,并且往往对挫折产生过度的反应。

(4)从行为方面来看,这类罪犯的行为通常表现出冲动性、情境性和反常性的特点。(5)从人际关系方面来看,这类罪犯缺乏社会交往能力和自我表现能力,与其他罪犯和监狱人民警察的人际关系都比较紧张。

4、罪犯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义务(2)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3)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4)接受改造和自我改造的义务(5)参加生产劳动的义务

(6)接受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7)服从监管的义务(8)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9)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五、论述题:(20分,每个10分)

1、教育改造的原则(1)因人施教原则(2)分类教育原则(3)以理服人原则

(学生回答问题时可以展开些)

2、分类制度在狱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监狱法学练习题 第6篇

一、单项选择题

1.监狱法律制度应当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转化为具体的()

A.物质成果B.精神成果C.劳动成果D.实践成果

2.为了实现改造罪犯的行刑任务,监狱人民警察负有保护罪犯合法权利的()

A.职权义务B.法律责任C.行为表现D.光荣使命

3.中国监狱产生于()

A.周代B.夏代C.商代D.春秋时期

4.监狱行刑是保全社会、预防犯罪的()

A.法律措施B.政策原则C.有效途径D.法律责任

5.释前教育的时间是()

A.六个月开始进行B.三个月开始进行C.二个月开始进行D.一个月开始进行

6.狭义的监狱,专指统治阶级关押已决犯的场所,西方指17、18世纪以后执行自由刑的场所,又称为()

A.暴力机器B.专政工具C.既决监D.未决监

7、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岳某、戚某、杨某三人刑事拘留,该行为()

A、只要是派出所所长审批的,就合法有效;

B、派出所无权决定是否可以对他们实施刑事拘留;

C、对他们刑事拘留应当由A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进行审批;

D、决定是否对他们刑事拘留的审批权只有A区公安分局负责人。

8、被扣押的铝合金窗10天后返还物主,物主将窗重新安装到墙上,()

A、此时发还被扣押的铝合金窗是违法的,应当将其保存到案件诉讼结束,才可发还;

B、将扣押的铝合金窗返还物主是造成预审阶段办案人员无法复核盗拆现场情况的直接原因;

C、对被盗拆铝合金窗进行拍照、录像,用其照片、录像代替实物,同样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

D、物主将被盗拆铝合金窗重新安装到墙上,因而破坏了现场,直接造成案件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被释放。

9、公安分局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照相内容有()

A、对被盗拆铝合金楼周围环境和内部情况全面进行勘验;

B、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

C、发现痕迹物证,并进行提取和固定;

D、上述三项工作都属于必须完成的内容。

10、造成本案的处理结果的直接原因是()

A、现场勘验不到位,该发现提取的痕迹没有发现提取与固定;

B、A与C所讲述的原因;

C、不注重刑事诉讼证据的规范化要求,导致所取的犯罪证据不具有诉讼证据效力;

D、犯罪分子的狡猾。

11.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

A.管理教育为主B.教育改造为主C.学习技艺为主D.劳动改造为主

12.监狱法调整的对象是监狱()

A.权利关系B.义务关系C.政策关系D.法律关系

13.我国监狱工作的现行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A.改造人是第一位的B.给予罪犯自新之路C.教育、感化、挽救D.以改造人为宗旨

14.罪犯改造综合治理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

A.重要条件B.工作基础C.切实保障D.有效途径

15.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以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第 1 页

A.行政法律关系B.诉讼法律关系C.民事法律关系D.刑事法律关系

16.对刑释出狱人的社会帮教的性质是()

A.正规教育B.辅助教育C.强制教育D.社区教育

17.监狱学是一门综合性的()

A.教育科学B.社会科学C.管理科学D.行为科学

18.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是哪年制定的()

A.1905年B.1908年C.1912年D.1902年

19.大、中队直接从事监管改造的警察应占本单位警察总数的()

A.50%以上B.60%以上C.40%以上D.70%以上

二、多项选择题

1.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包括()

A.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B.有正确的政策方针C.讲求科学的方法

D.较发达的生产力E.优越的国际环境

2.日本出狱人保护对象包括()

A.刑罚执行完毕者B.受缓刑之宣告者C.免除其刑之执行者

D.暂缓起诉者E.由妇女辅导院假退院者

3.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应及时处理的问题是()

A.学习B.劳动C.生活D.纪律E.安全

4.罪犯在新的社会存在条件下,在劳动实践教育、劳动观念的培养等综合作用下,得以(A.思想改造B.行为矫治C.恢复良知D.提高素质E.磨练意志

5.监狱行刑检察是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部门的神圣职责,检察人员本身必须

()

A.廉洁奉公B.精通业务C.讲求工作方法D.认真总结经验E.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6、派出所民警对保安员的询问除了应当询问上述内容外,还必须询问的内容有()

A、被盗拆铝合金窗的规格、品质、大小等情况;

B、被盗拆铝合金窗在现场分布情况,如4楼有多少个、5楼有多少个窗等;

C、楼下地面遗留有多少个窗架,是否有运输工具;

D、保安员进入大楼哪些地点,触摸了哪些物品,有没有留下一些自己的物品等。

7、本案讯问时,除讯问犯罪嫌疑人本人在整个犯罪过程实施哪些行为,还应讯问的内容有(A、有没有其他的犯罪同伙;

B、其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各自所起的作用;

C、“靓仔”是谁?“阿亮”是谁?是否是同一个人?

D、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现场的?是否同时到达?

8、A公安分局技术人员到现场后勘查任务有()

A、对被盗拆铝合金窗大楼周围环境和内部情况全面进行勘验;

B、对被盗拆的窗户的楼层逐一进行全貌照相;

C、对所有被盗拆的铝合金窗进行照相;

D、对保安员进行照相

9.从行刑司法制度上看,监狱行刑权的行使是在哪些部门的配合、监督协作之下完成的()

A.人民法院B.检察机关C.公安机关D.武装警察E.司法厅(局)

10.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与一般公民相比较,具有下列特点()

A.权利义务的不完整性B.权利与义务特定性C.义务的绝对刑事强制性

D.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E.权利与义务的互补性

11.罪犯主观构成的基本类型包括()

A.罪犯总体的主观构成B.罪犯类群的主观构成C.罪犯个体的主观构成))

D.罪犯实体的主观构成E.罪犯整体的主观构成12.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促进监狱行刑()

A.法制化B.民主化C.规范化D.科学化E.现代化

13.监狱具有这样几个功能()

A.惩罚功能B.安抚功能C.抚慰功能D.矫正功能E.儆戒功能

14.监狱学与心理学的关系十分密切,按心理学与社会实践的领域来说主要包括

()

A.教育心理学B.医学心理学C.体育心理学D.文艺心理学E.司法心理学

15.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办学的要求,教学设施应设立()

A.教学楼B.实验室C.活动场D.图书室E.语音室

16.监狱法定义明确了监狱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也揭示了监狱法的()

A.现象B.形式C.性质D.功能E.范畴

17.研究监狱法主要是研究监狱法的()

A.本质问题B.特征问题C.构成要素问题D.法律关系问题E.贯彻实施问题

18.西方封建制国家中,后期的监狱制度有一定的发展,主要有()

A.戒护制度B.劳作制度C.感化制度D.解除肉刑E.分遣制度

三、填空题

1.监狱法的颁行为创建现代化_______提供了法律保障。

2.监狱人民警察是一个独立的警种,是_______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3.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和一定的_______。

4.多数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段是_______。

5.监狱在罪犯改造综合治理工作中居于_______。

6.释前教育可以消除罪犯临释前不正常的_______。

7.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方向可以理解为改造罪犯,造就人才,面向社会_______。

8.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从属于_______。

9.英国的约翰·霍华德有人称他为资产阶级近代监狱改良_______。

10.狱政管理是监狱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可以说是整个监狱运转中的_______。

四、名词解释

1.监狱法学

2.法律效益

3.监狱行刑法律事实

4.给出路政策

5.行刑法律监督

五、判断题:

1、当赃物量多,体积大,现场照相可以拍照部分赃物作为代表说明涉案赃证的情况()

2、由于本案的赃物是铝合金窗,体积大、重量比较大,不便搬运,调取该物证时可以使用铝合金窗的照片、录像代替实物()

3、有保安员多人反映被盗的铝合金窗案发当天为66个,不必再带领本案犯罪嫌疑人到现场清点、复核被拆铝合金窗数额()

4、犯罪嫌疑人岳某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戚某作证证明戚某确实不知情()

5、该装修工地的保安员对岳某、戚某、杨某三人进行初步审讯是违反刑事诉讼规定的()

6、该装修工地的保安员清点被拆铝合金窗数目后再报案,保安员的行为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六、简答题

1.简述监狱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2.我国监狱通过对罪犯实施惩罚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3.罪犯主观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4.罪犯改造综合治理工作在组织和实施上的科学性是什么?

七、论述题

1.论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辩证统一关系。

2.论述我国《监狱法》的立法意义。

监狱法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 1.D2.B3.B4.A5.B6.C7、D8、C9、D10、B11.B

12.D13.D14.C15.D16.D17.B18.B19.B

二、多项1.ABC2.ABCDE3.ABCDE4.AB5.ABC6、ABCD7、ABCD8、ABC9.ABCD10.ABCD11.ABC12.AC13.ABDE

14.ABCDE15.ABCD16.CD17.ABCDE18.ABC

三、填空题

1.文明监狱2.武装性质3.生活条件4.18周岁以下5.主导地位

6.心理7.服务四化8.监狱改造工作9.之父10.中枢神经

四、名词解释

1.是指以监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及其实施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既是监狱学的分支学科,又是法学的组成部分。

2.是指在立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过程中产生的良性的综合效果。

3.是指由监狱行刑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4.是指对犯罪分子除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外,都实行改造,给以他们重新做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5.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行刑活动和由此派生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狱的制度。

五、判断

1、X;

2、√;

3、X;

4、X;

5、√;

6、X;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1)监狱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同国家的权力联系在一起,它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2)监狱的权利是一种职权,既不能转让,又不能放弃;(3)监狱行使权利要求义务人必须服从,不能违抗;(4)监狱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同时履行其义务。

2.(1)剥夺他们继续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条件;(2)使罪犯在惩罚中受到法制教育;(3)使罪犯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可耻和危害,认识到只有认罪服法,努力改造才有光明前途。

3.罪犯的主观构成是指导致罪犯实施犯罪,需要在监狱执行刑罚中进行改造和矫治的罪犯精神结构。罪犯的主观构成主要包括犯罪思想、不合理的心理结构两个要素。

4.(1)要以监内改造活动为主,其他社会力量的改造活动为辅。(2)在罪犯改造综合治理活动中要严格管理,严密防范措施。(3)在罪犯改造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4)及时总结罪犯改造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七、论述题

1.惩罚与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两项基本任务,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有机统一于我国监狱工作整体之中。首先,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惩罚是改造的前提和保证,改造是对罪犯惩罚的目的;其次,惩罚与改造又相互区别、相对独立;第三,正确处理惩罚与改造的辩证关系,必须惩罚与改造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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