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2024-08-08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精选11篇)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1篇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 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 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1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 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 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 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内,且在一个会计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不含本数)的呆账、坏账损失;

2、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内,或在一个会计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3%(含本数)但未超过10%(不含本数)的呆账、坏账损失;

3、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在一个会计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0%(含本数)以上的呆账、坏账损失。

第九条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四)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五)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初步审议意见;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四)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六)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其 3 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意见;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四)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六)公司股东大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核销坏账和计提资产坏账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可根据股东大会要求,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就本单位呆账、坏账核销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文件不作为解除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参与经办人员应注意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财务部建立登记已核销贷款台账、档案,加强呆账、坏账核销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的,应保留对贷款客户继续追索贷款的权利。

第十七条 在核销呆账、坏账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呆账、坏账,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后,自年月日起实施。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2篇

我院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向进行核算。

我院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份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三年的应收款项,具有我院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逾期三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6、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账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账的须报经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7、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我院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25%以上的金额。

8、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我院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账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我院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账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账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以上的金额。

9、业务员发现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效速报业务负责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10、“坏账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业务部门及院长批准后,连同账单或差额票据转交业务负责人处理。

11、凡发生坏账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金额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坏账损失的确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公司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农药进出口管理联网核销系统运行 第3篇

从2009年开始, 为适应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创新农药进出口监管方式, 提高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农业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建设了跨部门、跨区域的电子执法平台——“农药进出口管理电子联网核销系统”, 并把该项任务列为农业部“金农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内容之一。2010年9月19日, 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第1452号公告, 定于2010年10月18日正式运行联网系统, 启用《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联网系统正式运行后, 新系统实行企业申报、农业部审核、海关通关的全过程网上运行, 企业通过互联网申办通知单, 农业部将签发的通知单电子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发送给海关总署。口岸海关根据农业部签发的电子数据验核纸质通知单接受报关, 并将进出口数据实时反馈给农业部。进出口企业在任何地方都能通过互联网提交办理申请, 及时跟踪和查询农业部签发结果。

企业坏账管理之我见 第4篇

一、坏账损失对企业的影响

1.造成资金被占用,增加资金的运用成本。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即使在数年以后还能收回,但是这几年的资金白白的被其他企业占用,一再拖延而无法回收运用,企业为了应付日常的资金周转被迫四处举债或者拖延各种应付账款的支付,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支付额外的利息费用,另一方面也破坏了企业的财务计划。

2.影响企业界的获利水平。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若发生坏账损失无疑会影响企业获取预期的利润,而且企业为了处理坏账必然会耗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去催收债款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这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获利水平。

3.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当发生坏账时,不少经营者抱怨,与其赊销收不回收款不如持货待沽。因手持存货尚可伺机脱手或削价求现,如果发生坏账,则连本带利都收不回来,资产白白损失。

4.造成企业信誉低下。不良债权的发生,对企业的信誉打击甚大。特别是对上市的公司,影响则更大,它会造成投资者对该公司信誉的动摇,影响持有股票的信心,甚至会形成投资者抛售该公司股票之风。为了防范坏账损失给企业带来的以上种种损失,便出现了坏账损失的多种核算方法。

二、坏账损失核算存在的问题

2001年1月1日,国家财政部颁布制定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况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允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不允许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因为直接转销法忽视了坏账损失与赊销业务的联系,在转销坏账损失的前期,对坏账的情况不做任何处理,这样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而且会使企业发生大量的坏账呆账,长年挂账得不到及时处理,夸大了企业资产,虚增了企业利润。因此我国新会计制度规定,不允许企业采用直接转销法。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但由于部分财务人员对坏账损失和“坏账准备”账户的性质和内容认识不够,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处理方法:(1)坏账确认的证据不足,手续不健全,随意性大,应确认的坏账,不做坏账处理;不应作为坏账的却按坏账处理,任意增加或减少当期费用,隐瞒或虚增企业利润,造成核算不实;(2)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坏账准备”项目出现了借方金额,或出现了贷方金额,但数字要么多提或少提;(3)当已核销坏账重又收回时,直接贷记“管理费用”账户,这是一种错误的处理方法。

三、坏账损失核算的方法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坏账损失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发生坏账时,将实际发生的坏殊损失直接从应收款项中转销,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同时注销该笔应收款项。其优点是在会计处理上比较简单便,但这种方法忽视了坏账损失的发生与赊销业务的关系,在转销坏联损失的前期,对于坏旅的情况不作任何处理,明显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也使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有关资产项目以及损益的计算不够准确,而且核销手续繁杂。

备抵法是考虑到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人期间费用,同时设立应收款项的备抵账户“坏账准备”科目,以反映应收款项的可变现净值,也能使当期收人和费用尽可能实现配比。其优点是能将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及时作为坏账损失并计人费用,避免企业虚增利润;能使报表上列示应收账款净额,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也能使应收款项实际占用资金接近实际,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

四、坏账损失的管理

1.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企业要分析判断不同客户的信用等级,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信用标准。如果信用标准太低,虽然增加销售收人的可能性增大,但会因客户拒付而造成坏账损失的机会增多。在与客户进行赊销业务往来前,企业应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合理预侧其偿债能力后,才作出是否同意赊销这一决定。对超过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各项应收账款,要采用不同的催账手段,尽量避免坏账的可能。如果实在是催收无望,可通过法律提出偿还债务的诉讼。

2.建立客户还款能力评价制度。分析客户的发展潜力以及现金流情况,以评价其还款能力,为信用额度和催款方式与催款力度的选择提供依据。

3.建立客户信用授权审批及坏账损失责任追究制度。针对不同信用级别和不同还款能力的客户,授予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不同的信用额度批准权,出现坏账要追究申请人、审批人等相关责任人的一定程度的责任。

4.完善债权催收管理制度。针对不同信用级别和不同还款能力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款政策和催款措施。

5.建立坏账损失的考核指标。指标可包括绝对额指标,如本期核销坏账数、本期回收已核销坏账数,以及相对数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回收应收账款总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坏账损失率(本期核销坏账数/期初应收账款余额)。这些指标应纳人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体系,定期与企业以往各期的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判断企业坏账损失管理制度是否恰当。

6.建立已转销坏账的联销案存及其追收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账销案存制度,对已核销的坏账设置备查薄分类记载欠款单位、欠款数额、欠款原因、欠款时间,欠款批准人和经办人,核销数额、核销条件、核销批准机构和批准人员,后续管理措施等情况并组织力量继续催收。备查薄应长期保存,便于日后核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财会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抽查,不可一核了事。

总之,产品赊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促进产品销售的策略,在产品的赊销过程中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必然会产生坏账,为此,企业的坏账核算问题就显得具有重要的意义。坏账核算既要选择一定的方法,又要注意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正确进行坏账核算,才能真正起到会计核算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程 鸣 马梅芝:浅析坏账损失核算面临的问题[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6,(07).

[2]曹湘平:论坏账的产生及其防范[J].经济师,2005,(11).

坏账核销申请报告 第5篇

xxx有限公司:

客户全称(xxxx)的坏账处理申请颜总/赵总:您好! 经与erp系统确认,xxxx公司有笔n(写年数)年以上的欠款至今没有结清,具体数据

为:xxxx,该客户的销售负责人为:某某莫销售员,由于(什么原因,请照实写xxxxxxxxxxxxxx)

现特申请做坏账处理,请予批准!

某某办事处

某某销售员

【延伸阅读】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帐款又收回的为什么还要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上述并非重新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对企业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作为坏账损失时,已冲销的坏账准备的转回。

问:收回已转销的坏账准备不解?

收回已转销的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坏账准备 1000

也就是说坏账准备科目中的1000元,一直都在,无法转销了?

答:收回已转销的坏账分录一般这样做:

借:应收账款- 公司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公司

坏账准备是一个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是根据你的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的余额以及具体的账龄来计算的,现在坏账准备余额有1000元,并不是一直都在无法转销的,如果年底根据余额计算,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了,就可以转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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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6篇

如果给出的是报表数字,那么应使用: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当期计提的坏账

如果给出的是账户数字,那么应使用: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当期发生(核销)的坏账+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解析如下:

A.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题目给定的是报表数字时,则作减项处理,如果题目给定是账户(科目余额表)数字时,则不作处理。由于报表中的应收账款金额是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即已经减去了计提的坏账准备了,而账户余额指的是应收账款余额,没有减去坏账准备的金额。所以如果题目中给定的是报表数字(即应收账款账面价值),那么此时的应收账款金额中已经减去了坏账准备,即在计算“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中已经加上了应收账款的减少了。但是计提的坏账准备借方是管理费用,不是现金类科目,即没有实际收到现金,应该减去的。如果是账户数字,即应收账款中不包括坏账准备的金额,即在计算“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时没有加上计提坏账而减少的应收账款金额,所以也就不用处理了。

例如,某公司2010年销售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款50万元未收到,计提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4万元。2010年末有关资产负债表资料如下: 资产类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 应收账款 100 100+50=150 坏账准备 10 10+4=14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90 136 方法一:(报表中的金额)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当期计提的坏帐准备=50+(90-136)-4=0(万元)方法二:(账户的资料)

=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未扣除坏账准备前的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未扣除坏账准备前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0+(100-150)=0(万元)

B.当期实际发生坏账损失,如果题目给定的是报表数字时,则不作处理。如果题

目给定的是账户(科目余额表)数字时,则作减项处理。实际发生坏账的会计分录是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即如果给的是报表数字的,此会计分录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是没有影响的,所以在计算“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时也就不必加上也不必减去了。如果是账户数字的,即该会计分录中的贷方应收账款已经使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减少了,即在计算“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时已经加上了该应收账款的减少,但是这笔分录的借方不是现金类科目,即没有实际收到现金,所以是不应该加上的,故应该调减。

例如,某公司2010年销售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款50万元未收到。当期发生坏账损失5万元.2010年末有关资产负债表资料如下: 资产类 年初余额 年末余额 应收账款 100 100+50=150 坏账准备 10 10-5=5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90 145 方法一:(报表中的金额)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0+(90-145)=-5(万元)方法二:(账簿的资料)

=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未扣除坏账准备前的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未扣除坏账准备前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发生的坏账损失=50+(100-150)-5=-5(万元)

C.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准备,如果题目给定的是报表数字时,则不作处理。如果题目给定的是账户(科目余额表)数字时,则作加项处理。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是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果给的是报表数字,则第一笔分录不影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第二笔分录贷方的应收账款减少了,已经在计算“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时加上了,而且这笔分录的借方就是现金类科目,即应该加上的。所以就不必处理了。如果给的是账户余额,从这两笔分录中可以看出,第一笔分录借方和第二笔分录贷方的应收账款没有在应收账款余额中反映,即在计算“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时没有加上,但是从第二笔分录中可以看出,实际上就是收到了现金,所以应该将其加回的。

例如,某公司2010年销售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款50万元未收到。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本期收回以前核销的坏账2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2010年末有关资产负债表资料如下: 资产类 年初余额 年末余额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0 90

100+50=150 10+2=12 138 方法一:(报表中的金额)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当期计提的坏帐准备=50+(90-138)=2(万元)方法二:(账户的资料)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7篇

账销案存资产是指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进行了账务核销,但仍以债权、股权、实物及其它形态存在的资产。为规范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有效保全资产,尽量降低资产处置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及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明确责任人,做到账、卡、物一致,保证账销案存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账销案存资产档案应包括:核销申请报告、核销批准文件以及有关处理文件等。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台帐应准确、及时、真实地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情况。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自行销毁。

第二条 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处置资产公开、处置渠道公开、处置价格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积极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工作,减少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损失。

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公司应密切关注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人、担保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 并指定专人负责催收,使债权始终保持在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之内,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账销案存的权益性投资资产,公司应当积极采取重组、转让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争取最大限度的回收投资,减少损失。

账销案存的实物性资产,公司应妥善保管,及时通过出租、转让、拍卖等方式处理,尽可能收回残值,减少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工作。

第五条 从严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的审批管理。公司对因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败诉等无法收回的债权性资产,因被投资企业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等无法收回的权益性投资资产,以及已妥善处理的实物性资产,应专题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销案,报告的内容包括:无法收回资产的处理情况、无法收回的原因、实际损失、损失的责任赔偿等等。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资产核销的知悉范围,资产核销的申报、审查审批、清理和追索、核算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防止利益相关人员因知悉核销信息而恶意逃废债务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报经批准可从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中计提奖金,奖励清收和追索有功人员。对造成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利。第九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为账销案存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帐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负责账销案存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汇总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清理和追索情况。

浅析水电工程统供材料核销管理 第8篇

1 统供材料核销的涵义及特点

统供材料核销是指利用“单耗指标、完成工程量、材料实际供应量”三个指标对统供材料的消耗量进行对比分析, 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材料用量和投资的目的。

2 统供材料核销相关指标的确定原则

2.1 材料实际供应量

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供应统供材料的数量, 实际供应量由供求双方按照合同及行业规定签字确认。

2.2 完成工程量

是施工单位实际完成且符合计量规范可计量结算的工程量, 对于实际完成但不符合计量规范的工程量不在计算工程实际消耗量范围内。

2.3 单耗指标

即材料的单位消耗量, 指生产合格的单位产品需合理消耗材料的量。确定各类单耗指标是保证统供材料核销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

2.3.1 单耗指标的种类

定额单耗指标:指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 2004版) 及其他各部委颁布的专业定额和标准中确定的单耗指标。定额单耗指标是行业平均水平, 行业先进企业实际单耗指标会低于定额单耗指标。

合同单耗指标:指招投标阶段合同对应的单耗指标。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不合理报价, 会造成合同单耗指标偏高或偏低。

实际单耗指标:指根据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性文件或实际使用情况计算得出的单耗指标。施工单位若在实际施工中不严格控制施工工艺, 极易造成材料的超耗、浪费。

2.3.2 单耗指标的确定原则

根据水电工程实际情况, 结合定额单耗指标、合同单耗指标、实际单耗指标各自的优缺点, 单耗指标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钢筋的单耗指标可根据合同单耗指标确定, 但最高单耗指标原则上不能超过定额单耗指标水平。水泥单耗指标中灌浆及喷混项目可根据合同单耗指标确定, 但最高单耗指标原则上不能超过定额单耗指标水平, 若是实际消耗水平与定额水平出入较大, 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通过试验确定;水泥单耗指标中混凝土及砂浆项目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采用合同单耗, 该观点体现的是合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种观点是按照投标工艺对应的实际配合比确定单耗指标, 该观点体现的是如实反映统供材料消耗量。根据国内大多数工程经验, 在实际应用中更倾向于采用第二种单耗指标计算方法。炸药单耗指标可依据典型爆破设计单耗对开挖方量的加权平均得出, 但受地质条件影响较大, 多以总量控制为主。柴油单耗指标由于受机械设备配置、新旧程度、保养情况以及施工单位管理等多方面影响, 使用情况较为复杂, 实际单耗指标一般很难确定, 多以总量控制为主。

3 统供材料核销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统供材料核销管理概括分为施工前预算、施工过程中管控、完工后核销、阶段性分析与优化四个部分, 预算是基础, 工程管控是核心, 完工后核销是总结经验, 阶段性分析与优化是提高核销工作的必要措施。

3.1 施工前预算

根据招标工程量或设计蓝图工程量, 以及单耗指标, 计算出统供材料的应耗总量作为项目领用材料的最高限额, 并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及单耗指标、应耗总量进行动态管理, 及时进行调整。

3.2 施工过程管控

为加强统供材料核销管理, 水电工程可按月度、季度、年度开展核销工作, 核销时段需与进度结算、材料供应时段相一致。根据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审定的结果对超、欠耗 ( 统供材料实际领用量高于核销应耗量) 按照合同约定的奖罚措施进行处理。

为准确计算核销应耗量, 应确保单耗指标、材料实际供应量、完成工程量、基础数据的准确, 其中单耗指标按照文章确定的原则进行确定;材料实际供应量以建设单位审定的供应量为准, 并且要按核销期进行盘库, 对出库、入库台帐进行检查, 对仓储材料进行清点核算, 库存量以盘库结果为准;已完工程量以同期结算量或累计结算量为准, 但须考虑已施工未结算工程量, 尽量降低核销基础数据的偏差。

3.3 完工后核销

工程完工后, 要按照单耗指标、完工工程量、统供材料供应总量三个指标对统供材料的最终消耗量进行对比分析, 对超、欠耗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核销结束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 并提出改进及优化措施, 为日后同类型项目的物资材料管理提供借鉴。

4 结束语

采取统供材料是目前水电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较多采用的方式, 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原材料质量, 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奠定良好基础, 但同时也给建设单位带来了一定的投资风险。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统供材料管理及核销制度、设置合理的合同条款, 可以达到有效控制统供材料使用, 减少参建各方风险的目的。

摘要:在水电建设工程中, 对主要建设材料如水泥、钢材等可以由建设单位进行统一采购供应并实施核销管理, 其目的是保障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和进度、免除施工承包商因物价上涨的风险、控制工程建设成本。为此, 针对有效进行统供物资的核销管理, 对统供材料核销指标确定原则、核销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等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水电工程,统供材料,核销管理,指标

参考文献

[1]张基刚, 王小培.深溪沟水电站工程物资管理工作措施及体会[J].四川水力发电, 2009, 1.

[2]文怡.对构皮滩水电站工程物资核销的探讨[J].贵州水力发电, 2006, 3.

[3]曾海军.统供材料核销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 2006.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9篇

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方式

目前,随着国际贸易外汇收支手段信息化的不断提升,改革我国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势在必行。2011年9月出台的2011年第2号公告,标志着外汇管理制度由传统模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这是顺应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也是转变贸易便利化和规避外汇风险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升外汇管理手段。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转变旧的理念与方式,在试点地区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即:外汇局按企业分类依托监测系统每月对贸易外汇收支情况不再到场逐笔核查,而是通过采集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比对、评估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是否有偏离及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如果有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公告规定,试点地区的企业根据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由外汇局视情分为A、B、C三类,企业分类采取动态管理,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如果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期满可升级为A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在管理方式上,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即: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即: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进出口贸易类别,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相应的收付汇比率;企业贸易进出口可收、付汇额度,按对应收付汇日期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收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即: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讲,出口收汇核销单是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通关以及在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主要单证之一。目前,根据出口贸易操作流程,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通过电子口岸操作系统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出口收汇核单的申请信息,并领取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出口货物的报关与通关。同时,在出口货物结汇后凭此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销,作为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告规定,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另外,公告还明确试点期间出口货物报关时,企业仍向海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通关手续,在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由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出口退(免)税,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下发《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明确,在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随后,又分别在2006~2008年间,将上海、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山东、河北、福建、浙江、江苏、四川等省(市)扩大为试行范围。其实,上述省(市)实行的还是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只不过是由纸质单证改为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电子化处理,即无纸化出口收汇核销申报出口退(免)税。而根据本次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据此笔者认为,公告中 “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 所指很明显只有出口收汇而无出口收汇核销的概念,申报出口退(免)税只是凭借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收汇信息来证明企业实际收到外汇并进行结汇的情况,不需要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销后作为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的唯一依据。因此,当前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不仅仅是一个新的尝试,同样对海关有及相关部门也是一个新的探索。例如,生产企业外销收入是计算“免、抵、退”税的主要依据,根据单笔出口报关单与收汇核销单的对应关系,采取“对号入座”式的比对方法,在单号、金额、数量等要素相符的前提下,以此来确定外销收入正确性。那么,在外汇管理试点之后,这种“对号入座”式的局面将被打破,单笔出口货物的外汇核销由非现场总量核查来替代,这样对试点地区无论是操作流程还是政策管理都要为之而进行调整,其做好试点前预备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尤为重要。同时公告也指出“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退税、出口报关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对于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核方面的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

主要材料核销管理办法 第10篇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对施工中主材消耗管控力度,跟踪主材消耗是否正常,特制定本主材核算管理办法

1.2、主要材料消耗核算范围:钢筋、水泥、混泥土、砂石骨料等用于主体工程的大宗材料。

1.3、主要材料消耗核算的目的:对主材的采购、消耗、库存、工程实际使用量进行清理并比对分析,观察主材消耗是否超耗或节余,为精细化管理提贡依据。

1.4、材料核算主要参与部门:设备物资部、工程技术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及各作业队。

1.5、项目部建立核算工作小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协调主材核算中的相关事宜,以利于核算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主材核算管理职责

2.1 项目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2.1.1主材核算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核算工作协调、数据收集、主材核算的督导及实施工作。

2.1.2项目部设备物资部

设备物资部是主材核算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和执行主材核算实施工作;

根据工程管理部提供的计划编制主材消耗和使用计划表; 按月度组织主材的采购验收及发放登记工作、按月度对主材进行清理和盘库,材料领用单开据时应细化到相应施工单元或部位;

对现场主材库存进行清点,统计现场实际消耗情况;保证核算期材料消耗数据准确。

根据月度统计消耗情况同实物工程设计量进行比对分析,统计主材的消耗情况;

按月度进行主材消耗统计汇总;形成核算报表。2.1.3经营管理部职责:

对应施工工程量和材料量审核,参与消耗差异分析。

2.1.4工程技术部职责:根据施工图纸和工程施工计划,编制主材月度消耗计划表,按月度工程量提供主材消耗理论数据。参与测算和成本消耗分析。

2.1.5财务部职责:核对每月采购和调拨领用量,成本归集准确,参与测算和成本消耗分析。

2.1.6各队厂职责:按照文件要求,按月度及时对库存进行清点,形成报表上报,并提出下月主要材料计划量。

第三章

主要材料消耗核算的实施

3.1工程技术部应在施工前将单元工程(仓号或部位)所主材量例表提供给材料核算参与部门。根据当月施工任务制定主材理论消耗计划,需求计划应明确材料用于的施工部位。

3.2 设备物资部根据工程部的材料理论消耗计划及上月的库存量编制当月所需要采购的主材计划,并报项目经理审批。

3.3项目主材管理人员根据计划发放主材并登记使用部位,并及时掌握主材现场使用情况。以当月25日为截止时间,作业队对本月单元工程(仓号或部位)主材消耗结存量进行清理和盘点,并制作主材盘点清单表报设备物资部。设备物资部会同作业队对现场的主材分部位对消耗结存量进行核查。

3.4工程部以每月25日为工程量结算截止日,提供各个部位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清单。

3.5设备物资部根据主材采购、消耗、库存及工程量分部位分析主材的消耗是否正常。按月度出台主材核算报表。

3.6经营管理部对核算报表的工程量进行审核。3.7财务部对核算报表中的主材的采购量进行审核。

第四章

核算周期的管理规定

4.1 项目部应以月度为单位进行主材消耗核算工作。

4.2 每季度对主材进行汇总核算一次,季度末月25日根据经营管理部提供的验工或结算清单对应工程量清单材料消耗量进行对比,材料计算周期和结算工程量周期应一致。

4.3完工施工部位应在该施工单元或施工部位全部完成后进行,对设计工程量和施工工程量进行分解对比材料消耗数据,做为该施工部位或施工项目的成本核算依据。

4.4项目部每半年上报主材消耗核算报表给分局设备物资部。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5.1主材核算的考核:

材料核算作为项目物资管理一项重要内容,是工作检查及年终设备物资管理考核的重点。

5.2主材核算的奖惩:

5.2.1项目部各责任部门应通力合作配合,做好主材的核算工作,撑控制主材的消耗动态。由于相关部门的原因造成主材的核算不能够及时的实施,对相关的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惩处。

5.2.2如造成主材没有核算导致经济损失的,按照企业处罚通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5.2.3主材核算的奖励规定:

项目部分季度和年终进行评比,对在主材核算中工作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季度分别奖励1000-2000元和300-500元;年终分别奖励3000-5000元和500-800元。

附件

附件一

单元工程耗用核算对照表 附件二

甲供物资收发存报表 附件三

工程主要材料核销对照表 附件四

考核指标分解表

附件五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11篇

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熟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臵告失踪或者死一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琦产近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

(一)至

(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颧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

(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鳄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领;

(十四)对于余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金融企业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锐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编),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贵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途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臵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 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工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少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

(一)至

(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

(一)至

(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臵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臵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七四、十五)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六)劝的,提交公一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孩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臵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领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对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俏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胀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核销的有关要求,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及时核销已认定呆账,并防范虚假核销。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着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韧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含)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臵。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列 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法院判决终结执行的债权、法院裁定免除责任的债权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法院主持下调解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因债务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而核销的债权)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七条 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总公司)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徽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帐金额的20%。财政部门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沈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企业进行处理和处罚外,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金融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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