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协议书样式

2024-06-10

反担保协议书样式(精选6篇)

反担保协议书样式 第1篇

反担保协议书样式

______________银行:

甲方___________(名称)与乙方_________(名称)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就_________项目签订之____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了第____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的第___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_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五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份,贵行执______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_____份。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协议书样式 第2篇

甲方:重庆互汇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鉴于乙方向银行贷款购车,甲方为其贷款行为提供了连带担保,现丙方自愿就甲方提供的连带担保提供反担保,各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反担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担保的主债权系年月日乙方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号为:)项下的债权。甲方的担保义务系甲方为乙方前述贷款行为提供担保与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二、基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丙方对甲方的担保债权(对乙方的追偿权)及实现担保债权的全部费用,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三、丙方的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四、丙方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甲方因前述保证合同向银行承担的全部债务;

2、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五、丙方的担保期间为乙方全部担保债务产生之日起2年,即甲方全部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2年。

六、乙、丙方的财产状况

乙方财产状况:

丙方财产状况:

七、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由乙丙双方承担。

八、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与其他合同文件约定不一致,以本条约定为准。

八、合同各方签订本协议所预留的地址和通讯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变动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签约时间:

反担保责任范围的解读与实务 第3篇

一、反担保责任之立法解析

(一) 反担保责任的构件

反担保责任由三个构件组成: (1) 反担保合同必须成立并生效。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合同责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反担保责任有赖于反担保合同的成立并生效。 (2) 本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反担保之担保标的是本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务中, 倘若本担保人未实际履行担保责任, 即代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便无从产生。在此种情况下, 反担保合同当然不会生效, 反担保责任更无发生之基础。 (3)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对本担保人的追偿责任。实践中, 当本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时, 其即依法有权请求债务人补偿其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之不利益。债务人逾期不能实现本担保人追偿权会导致反担保责任的发生, 即可以要求反担保人替债务人对其进行补偿。

(二) 反担保责任的内容

反担保责任的内容具体包括效力域与时间域。

1. 效力域。

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是指本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的范围。虽然《担保法》并未明确规定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 但笔者认为其与本担保人所履行的担保责任的范围是同一的, 包括以下几项: (1) 主债权及利息。反担保之主债权是指本担保所担保的债权, 即本担保人对主债权人所履行的担保之债, 具体为本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反担保主债权之利息是指在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实现追索权前的期间内担保之债所产生的利息。举一实例, 本担保人A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 (共计550万元) , 反担保人B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则包含本担保之债550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 (2) 违约金。反担保之违约金是指反担保人逾期不能依反担保合同之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 须要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本担保人支付必要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别过大时, 此一违约金可以适当增减。因此, 反担保之违约金可以视实际损失的大小予以合理调整。 (3) 损害赔偿金。反担保之损害赔偿金是指反担保人因不能履行反担保合同约定须要赔偿其给本担保人造成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 请求反担保之损害赔偿金须以本担保人实际发生了损失为前提条件。 (4) 实现追索权的费用。此一费用即本担保人为实现其追索权而支付的必要、合理之费用, 主要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质物保管费用、拍卖费用、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一切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

2. 时间域。

因为立法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对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的认定存在争论。《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时间范围的规定阙如。囿于此, 有学者提出反担保没有责任期间的论点, 意即只要本担保人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 这样行使权利的方式可以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2) 但笔者认为, 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的存在是有其意义的, 因为通过确定反担保责任期间, 能够使反担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超过期限, 本担保人不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就丧失了对反担保人的求偿权, 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如何计算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期间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难题。《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可约定, 约定不明确的, 为六个月。关于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各不相同;法律还提到担保物权存续期间, 为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再加2年。对担保期间, 现行法没有统一规定, 相关规定也复杂难解, 不利实务操作。尽管反担保可以适用担保规则, 反担保责任在实践中还是普遍有时间范围模糊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 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时, 保证期间即为一般期限: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立法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是:在主债务中, 债务人对本担保人的偿付义务的履行与否, 没有特殊渠道, 往往是难以了解的。遵照这样的逻辑, 难点就转化成了: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变得捉摸不定了。反担保责任肇始于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但实践中出现的局面, 又是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时间, 有关的当事人又难以知晓。如此一来, 尴尬局面就出现了:反担保人履行责任的时间无从确定, 这令反担保人处于不安的窘境。基于这一实务操作, 反担保人之必要权益似乎被法律所无情遗忘, 进而导致本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关系愈来愈失去平衡。因为在反担保责任期限缺失的情况下, 反担保人始终承受着一种无期限的负担。

二、反担保责任范围之实务操作

反担保制度从成型到成熟必定要经历不断的实践累积过程, 以寻求排除这一制度有效施行的障碍。因此, 笔者试从一实例出发论述反担保责任范围的实务操作。甲向银行借款500万人民币, 由乙丙丁为甲提供连带保证, 乙为保证自己的权益, 向甲要求提供反担保, 遂由ABCDE 5人对乙所担保的500万元提供反担保 (连带保证) , 现乙替甲偿还了500万元, 乙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甲、反担保人ABC, 并未起诉丙丁。关于本案的处理, 笔者认为, 乙若不起诉丙丁, 反担保人只承担1/3的责任。此外, 还要特别注意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 以平衡反担保人与本担保人利益。因此, 笔者从以下两方面对反担保责任范围作实务性分析。

(一) 细化规定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

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一般与担保责任是同一的, 但特定情形值得我们细致注意。这一情形即指本担保人可与反担保人就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在反担保合同中达成特殊约定, 此时这一约定优先适用。例如, 实务中, 债权人与本担保人在本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担保范围。而反担保合同中约定, 反担保的范围还包括本担保人实现追索权之费用。因此, 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即包括担保责任与本担保人实现追索权之费用。此外, 细化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须注意以下两点: (1) 在本担保人自行承担担保责任情况下, 倘若实际代位偿还数额超出主债权的, 其仅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反担保人进行追索, 反担保人对超出部分不担担保之责。 (2) 在有偿担保中, 本担保人一般会向债务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但该费用并不属于追索权的范围, 反担保人对此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因此, 上述案件的处理, 需要区别乙起诉的被告情况而细致划定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

(二) 明确创设反担保责任的时间域

笔者建议在《担保法》中增设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若在规定的期间内, 本担保人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未向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追索, 由此过了一定期限反担保人可以不再承担反担保责任。考量反担保人和本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得失, 同时要兼顾反担保制度的整体结构, 此期限不宜过短。至于具体时间范围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以现实的担保交易实践为参考, 综合考虑担保法的价值取向。赋予反担保人享有明确的反担保责任期限能在较大程度上促使本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之间的利益获得合理衡平, 督促本担保人积极行使追索权, 进而有效提升市场交易活力, 避免因长期抵押或质押导致的抵 (质) 押物贬值。我国《担保法》亟需增设一个相对统一的反担保责任时间范围的规定, 减少适用反担保实践的成本问题以及适用法律的困难。

注释

11杜文聪.论反担保制度[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 (3) .

反担保责任范围的解读与实务 第4篇

关键词:反担保;反担保责任;效力范围

一、反担保制度的法理基础

研究反担保责任,首先要明确反担保的意涵、构成要件及法律特征的法理基础。

(一)反担保的构成要件

反担保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制度,不仅要满足本担保本身的成立条件,还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①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这是由反担保的从属性决定的,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而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担保,债务人也不应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在本担保与反担保关系中,本担保是反担保的前提与基础,反担保是本担保的发展。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这是对反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限制。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反担保时,才通称为反担保。③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本担保关系中,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时才能产生反担保。④须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本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就是合同。[1]

(二)反担保的法律特征

1.追偿权

反担保设立的所保护的对象和与本担保并不相同。本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而反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一种追偿权,使其的追偿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原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即延缓条件的未来债权,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是否能够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问题。反担保是担保人基于债权债务,以及担保合同以在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之后产生的一种新的债权。反担保是在担保的前提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反担保是相对于前一担保法律关系而言的反担保与担保有诸多联系。

2.从属性与补充性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在此方面反担保和担保是一致的也具有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包含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两种特性在反担保中又有其自身特点,如担保合同相对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因为没有主合同就无法产生担保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就无效,但是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对于争议之处适用于主合同。同样反担保合同相对担保合同又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反担保合同相对于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从属的地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不能对反担保的成立、变更和接触产生直接决定性的影响。当然主合同也可能通过某种联系间接影响反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的补充性的特殊表现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不履行债务责任而言,而指的是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后,且债务人不清偿担保人的损失时,反担保人负有代债务人清偿的责任。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得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履行清偿担保人损失的责任时,反担保人要代为清偿责任。这一特点决定了反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等。[2]

二、反担保责任范围的实务操作

甲向银行借款500万人民币,由乙丙丁为甲提供连带保证,乙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向甲要求提供反担保,遂由ABCDE 5人对乙所担保的500万元提供反担保(连带保证),现乙替甲偿还了500万元,乙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甲、反担保人ABC,并未起诉连带保证人丙丁。关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乙若不起诉丙丁,反担保人只承担1/3的责任。理由如下:

(一)符合反担保制度的立法原义

反担保制度是为了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在上述案例中,保证人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行使的范围为:债务人甲、连带保证人丙丁以及反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清偿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乙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丙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乙放弃对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直接向反担保人追偿,则违背了反担保制度的立法原义,无故加重了反担保人的责任。因此,若乙放弃其部分的追偿权,那么反担保人应当在该放弃的部分追偿权范围内免责。

(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他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平均分担责任。而上述案件中,反担保人是为乙的追偿权提供担保,而乙在第一轮担保中只承担1/3的责任,因此,反担保人也只承担1/3的责任。如果乙放弃了对丙丁的追偿权,而直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无疑是扩大了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三)符合公平原则

担保法的作用在于分担社会经济风险,如果债务人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而保证人放弃对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直接向反担保人追偿,而反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又无法取得保证人乙向丙丁的追偿权,那么反担保人则丧失了救济途径,转而由反担保人独自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风险,其他为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便因其中一位保证人的反担保而规避了风险,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保证人以及反担保人共同承担该风险。

参考文献:

[1]吴庆宝主编.《物权担保裁判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4页.

[2]苗鑫.《反担保法律制度适用研究》.内蒙古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作者简介:

反担保抵押协议书 第5篇

抵 押 人:(以下称甲方)抵押权人:华蓥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称主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项目)作抵押为其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抵押标的(物):甲方以其1.****厂房机械设备2.***设定抵押。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甲方承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律师费。

第三条、抵押担保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履行完毕主合同的义务。

第四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或项目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及股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证明文件,同时出示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董事)身份证明等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甲方以项目经营权益设定抵押的,该项目批准立项机关与项目合作(转让)方对甲方设定抵押的行为不得持有异议,并须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抵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抵押物或擅自转让项目,不得重复设臵抵押,如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甲方应当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 1

全、完整,在乙方债权未得到清偿前,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企业资料及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保证不向乙方做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陈述,不隐瞒任何可能对乙方行使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无论是在本协议签订之时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当中,乙方一旦发现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可随时终止主合同的履行并追究甲方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设定抵押的一切财产(项目)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臵权。如甲方违反主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或接管、转让抵押项目的经营权益并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本协议在甲方所在地公证部门和有权机关办理完备抵押、公证等手续后生效。抵押期间,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主合同到期后,无论甲方发生全部或部分违约行为,甲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拍卖、变卖抵押物用于清偿乙方债权,或者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变更手续,并放弃一切抗辩及反诉权利。

第七条、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公证部门各执一份。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协议乙方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订时间:

存单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第6篇

存单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编号:

出质人:(简称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质权人: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地址: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张锴雍

根据乙方与************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委托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乙方为借款人/委托人向**银行**支行(以下称债权人/受益人)申请的期限为***年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同意以存单质押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经甲、乙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乙方为借款人/委托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 壹年、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二、甲方愿意以其个人在银行支行开立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存单(存单编号为:)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借款人/委托人提供上述担保的反担保,以保证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产生的担保债权得以偿还。甲方用作质押的存单,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万元。

三、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所担保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处理质押物费用)。

四、质押期间:自本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后两年。若借款人/委托人及时、完全、适当履行其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质押期间至乙方收到债权人/受益人出具的《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至。1

存单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五、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存单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存单

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六、质押存单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到存款银行办妥核

押手续并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支取质押存单上的款项,不得对存单挂失。

七、如借款人/委托人未能履行其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编号为号

《》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为其代偿的,乙方有权以支取质押

存单上的存款或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存单,所得款项优先受

偿,或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回购上述存单。

八、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质押存单的孳息,孳息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应按以

下第1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自质押存

单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三、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

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协议各条款含

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指模)法人代表或

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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