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换届选举章程

2024-09-01

学生会换届选举章程(精选8篇)

学生会换届选举章程 第1篇

****学院学生会

换届选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院学生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凡****学院学生均有选举权。

第三条:每位学生代表在一项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代表

第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干事负责,接受全体干事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院学生办公室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五条:代表应按照选举须知的规定认真填写选票。选票上须有“****学院分团委”的印章,否则视为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六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主持学代会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学代会代表名额由学生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凡****学院学生会成员均享有学代会代表的被选举权。

第九条:学代会代表以行政班为单位,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条:各行政班选举产生的代表需经学生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可获得正式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学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二条:选举时大会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四名。监票人为院分团委委员,总监票人为院分团委副书记,对选举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负责。

第十三条:选票须由投票人亲自投入选票箱。投票按总监票人、监票人、学生委员会成员、大会正式代表的顺序进行。

第三章 选举产生职务及参选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选举产生职务包括:

1、主席团:主席一名、副主席2-3名、执行主席1名;

2、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办公室、学习部、外联部、体育部、文艺部、宣传部、通讯部、生活部);

3、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若干,负责监督学生会的工作。第十五条: 参选条件要求

1、凡****学院正式在籍之本科生,现任学生会成员,原则上有半年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经验(主席团要求工作一年半以上)且未来一年内不会因毕业、转系、修学等原因离开学院学习者,均有参选资格(对工作能力突出并为学院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同学,该条件可适当放宽);

2、思想觉悟较高,道德修养良好,行为举止端正;

3、学习态度端正,无不及格科目;

4、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工作有韧劲,要有实干精神;

5、工作有大局观,善于独立思考,有一定的创新精神;

6、原则性强、责任心强、有为广大同学服务的思想;

7、有较为出色的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8、在校期间从未受过校级或院级行政处分。

第四章 选举方法与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参选人选举前由学生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订选举办法、审查候选人资格,并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七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需要代表亲自参加,因故未出席大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委员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总投票数的一半,方可入围;候选人的赞成票数过半者多于应选名额时,若应选名额的最后一名是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票数相同者,则在得票相同者之间进行选举,票数多者入围;若得赞成票数过半者少于应选名额时,则在未过半者之间进行选举,取未过半者中票数多者补足应选名额。

第十八条:选举计票完毕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最后由总监票人向全体代表宣布选举结果,公布正式入围名单(按得票数顺序排列)。

第十九条:票数分数占参选人员总分数的百分之五十,原学生会主席团与部长级意见分数占参选人员总分数的百分之三十,学生会指导老师意见分数占参选人员总分数的百分之二十,最终名单将于大会结束后一周之内面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条:学生会主席及部长级任期为一年,不得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学生会主席及部长级离职时,应做好离职审计工作,并举办经验交流会与新任部长交流经验。

第二十二条:选举中如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学生委员会商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次选举办法经****学院学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具体流程(大会议程)

1、主持人(即学生会执行主席)维持会场秩序,宣布会议开

始;

2、全体起立奏国歌;

3、主持人介绍嘉宾;

4、学生会主席做学生会工作报告;

5、主持人宣读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6、总监票人宣读换届选举章程(简章);

7、主持人宣布换届选举开始(播放竞选人ppt,竞选人宣读

竞选词);

8、总监票人主持投票(投票顺序为总监票人、监票人、学生

委员会成员、大会正式代表);

9、场内播放学生会宣传介绍幻灯片,场外由总监票人组织统

计票数;

10、总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

11、主持人宣布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嘉宾退席,代表退席,入围人员留下与学生会指导老师召开座谈会。

****学院

学生代表大会

2012年3月

学生会换届选举章程 第2篇

***学院团委学生会及青年志愿者协会

学生干部调整实施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学生工作的发展,同时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促使成绩优秀、能力突出、同学拥护的学生干部脱颖而出,建设一支开拓进取、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学生干部队伍,经学院党委、行政同意,决定在我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试行竞争上岗。为此,特制定《***学院学生干部竞争上岗的实施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公开选拔、平等竞争的原则。2.同学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3.公开竞争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个人申请、同学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5.双向选择、好中选优的原则。

二、竞争条件与资格

(一)竞争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务实肯干,乐于奉献,在学习、管理等工作中勤奋努力,表现突出。

2.具备与职位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特长,能独当一面地开展工作。3.正确行使同学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党、团组织和同学的批评和监督。4.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在同学拥护的基础上,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5.学习成绩优秀。

6.未受过任何校院级行政处分。7.我院非毕业班同学。

(二)资格认证

1.团委副书记(学生)、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竞争资格

(1)竞争团委副书记(学生)、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副主席及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原则上应当具备在学院行政班级担任班委或有团委学生会的工作经历。(2)竞争团委副书记(学生)职务、学生会主席,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第一页,共三页

***学院团委学生会及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干部调整实施管理办法

2.部长、副部长学生干部竞争资格

(1)竞争部长、副部长职务,原则上必须是团委、学生会干事或者行政班干部。(2)竞争团的职务,应当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三、程序和方法

为便于学生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开展,在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中采取先主席团干部后部长、副部长干部的顺序进行。

学生干部的竞争上岗,采取宣传动员、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的方法进行考核,双向选择,择优聘任。

具体实施:

(一)宣传动员:通过召开院动员会议,宣传学生干部竞争上岗的意义,公布学生干部竞争的职位、职数、条件、方法和步骤。

(二)公开报名:所有职位面向全院公开,符合竞争资格和竞争条件者,可选择岗位,填写报名申请表。

(三)资格审查:根据竞争资格和竞争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察:在综合申请人的演讲、答辩、测评成绩的基础上,对申请人在思想政治素质、原岗位履行职责以及完成目标情况、学习成绩、协调与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公认度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尤其对申请人是否适宜担任竞争岗位进行客观综合考察。

(五)确定拟任人选:根据上述考察的情况,院团委报院党委审定后确定拟任职人选。

(八)任前公示:拟任职人选确定后,将拟任职人员名单向全院同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九)讨论确定:在任前公示期间、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召开团委会议讨论,报院党委审批后决定。

(十)任前谈话:党委审批讨论确定后,由团委牵头,组织部配合、参与,组建几个谈话小组,分别对上岗人员进行任前谈话。

(十一)正式任用:根据学生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正式任用。由团委颁发职务聘任证书,聘期一年。在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期中考核不称职者免去所任职务;任期内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者,按规定予以处分和开除。

四、组织领导

成立学院学生干部竞争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学生干部竞争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二页,共三页

***学院团委学生会及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干部调整实施管理办法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五、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学院团委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学生会换届选举章程 第3篇

一、大学章程的内涵

大学章程伴随着中世纪大学的建立而产生, 近代以来, 大学章程在不同的国家表述方式不尽相同, 英国的大学章程多用Charter、Statutes, 美国的大学章程多用Charter、Bylaws, 日本称大学章程为“大学宪章”。这些表述虽然不尽相同, 但其本质内容却相对一致, 本文统一称为“大学章程”。

关于大学章程的内涵, 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描述。有的学者从法律角度来描述, 认为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有的学者从内外关系来描述, 认为大学章程对大学内部而言是大学的基本法, 对大学外部而言是国家法制的组成部分。本研究采用如下定义:大学章程是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 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学校的重大的、基本的统领性事项作出权利义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对其自身及其管理者具有法定约束力, 其本质是对学校内部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权益进行调整和分配。

二、大学章程中规定学生权利的必要性和依据

首先, 学生是大学核心利益相关者。罗索夫斯基在《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 (The University-An Owner’s Manual) 一书中提出大学的“拥有者”这一概念, 他认为:“人们‘拥有’大学就像人民‘拥有’国家一样。这里提到的大学拥有者的概念, 实际上是指与大学有利益关系的人或者群体。罗索夫斯基认为学生属于最重要的群体, 因为“大学是学校, 如果没有学生, 学术成就终归会枯萎”。[2]学生几乎是学校群体中人数占比最多的群体, 是大学非常重要的主体, 其在大学中不应该是单纯的被管理者, 也应该是学校管理的参与者, 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应该拥有选择权,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拥有建议和监督等权利。

其次, 大学章程规定学生权利有充足的法理依据。1995年的《教育法》中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对大学生权利的规定分散在一些条款中, 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获取奖学金、获取学位、勤工俭学、组建团体及其他权利。2011年7月12日, 教育部通过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大学章程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大学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 以及议事程序, 并规定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健全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等。

三、大学章程文本的内容分析

本文选取的研究文本是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密歇根大学章程、伦敦大学章程、柏林洪堡大学章程、巴黎第一大学章程以及东京大学章程。这六所高校在本国为较一流的公立大学, 因此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现代大学章程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学内部权力配置两个维度分析, 可以分为三种理想类型: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 主要包括美国、英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章程;罗马传统大学章程, 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章程;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 主要包括前苏联、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制定的大学章程。本文从中、美、英、德、法、日六国各选取一所大学章程的文本进行研究, 涉及三种类型的大学章程,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章程的章节框架看, 这几所大学的章程具有一定的差别, 伦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密歇根大学章程有关于“学生”或“学生事务”的独立章节, 在这些独立章节中, 大多规定了学生享有的权利。如伦敦大学章程的“学生”章节中有两条规定, 都是关于学生权利的, 而柏林洪堡大学、东京大学和巴黎第一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规定则分散在一些章节中, 如柏林洪堡大学章程中第C章提到学术评议会和全校大会的组成成员包括大学生。

从章程文本的内容分析, 六所学校的章程在学生权利上表现出共同点, 即多数学校都关注学生的平等权、受教育权、参与学校管理、获得奖励和资助的权利。除共同点外, 六所大学的章程在对学生权利规定上侧重点不同, 具体差异如下:

首先, 在数量上, 日、英两校章程对学生权利规定较少, 而中、英、德、美四所学校较多。

其次, 不同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规定的侧重点不同。

中、日两所大学的章程较多的规定一些基本权利:平等权、加入团体组织的权利、知情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诉权、监督权等。如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二章第九条中的规定:“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东京大学章程在其前言中写道:“保证所有组织成员, 不会因为国际、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观念、出生、财产、门第、血统地位、婚姻地位、家庭地位、残疾、疾病、职业经历等方面的理由而受到区别对待, 而且努力创造并确保每个成员都有能广泛参与大学各项活动的机会。”

美、法两所大学的章程对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规定较多, 密歇根大学章程规定交流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两名学生, 在章程中提到, “学生参与大学决策过程对保证大学生活质量非常重要, 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应在促进建立学生参与决策的有效机制方面为学生提供协助”, 并由此建立了学生事务政策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在内的九名成员, 且学生成员人数比教职工成员数多一位。巴黎第一大学章程规定拥有审议权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中有5名正式学生代表和5名候补学生代表, 当正式代表无法出席会议时由候补代表代为出席, 拥有建议权的科学委员会组成成员有一名博士生。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章程对基本权利以及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有较多规定, 章程第G章为地位平等, 其中有大部分内容涉及妇女权益, 禁止性别歧视, 减少针对女性大学生的种种不利因素, 如果学生担任学院或其他部门的妇女专员或代理之职, 可以获得职务津贴。学生通过学术评议会和全校大会等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 学术评议会中拥有表决权的委员包括4名大学生, 全校大会中除学术评议会的成员外, 包括6名大学生。

英国伦敦大学章程有关于学生的专门章节, 专门章节中有两条, 一条是关于学生权益的救济性权利, 规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在处理在册学生违纪、申诉和投诉问题时程序正当, 另一条是关于每个学院应当对本院在册学生的各方面问题负责。

另外, 美、英、德、法四所大学的章程中对学术自由也有所规定。如柏林洪堡大学在2006年修改了大学章程, 章程《序言》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学术自由立场“柏林洪堡大学坚持研究与教学的统一、学生与学者的共同体、学术自我负责和自主管理等原则, 柏林洪堡大学本此精神修订其章程。”

四、启示

通过分析发现, 我国大学章程中对学生权利的规定较多的涉及基本权利, 如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资源等, 但在某些方面则较少涉及。首先, 对学术自由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规定较少, 章程中虽有规定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条目, 但可操作性不强, 章程中对学生能否参与学校的相关管理及管理程序是怎样的都未做相应的规定;其次, 虽然说我国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并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大学章程中对女性的关注很少, 比如在就业、评职、晋升中都会受到一些隐性的不公平待遇和歧视。最后, 学生在学校的管理中参与度比较低, 学生应该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 实现高校管理的民族化、公平化和自主化。总之, 在大学章程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我们只有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才能保障学生在学校的权益, 才能使高校建设更加完善。

摘要: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中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加强章程建设。现阶段, 大学章程的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学生作为高等学校的构成主体之一, 其权利应受到重视。本文从中、美、英、德、法、日六国各选取一所大学章程的文本进行研究, 分析六国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结合我国高校学生权利的现状与不足, 为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提供启示。

关键词:大学章程,学生,权利

参考文献

[1]段海峰.大学章程的内涵探析[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 2009, 32 (2) :14-16.

[2]享利·罗索夫斯基.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6:5-6.

[3]朱家德.现代大学章程的分类研究——基于章程文本内容分析的实证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 2011, (11) :49-56.

[4]张国有.大学章程第2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学校章程建设要解放学生 第4篇

一、 “校训”制定要引领学生精神成长

“校训”是学校章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一则好的校训既是一所学校办学理念的体现,也是一所学校的灵魂所在。如清华大学的校训——“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经过一代又一代师生的传递,深入内心,深入骨髓。上海浦东新区塘桥第一小学是全国书法艺术实验学校,书法教育是学校的特色、优势,其校训是“一笔一画练好字,一生一世做真人”。校训巧妙地将书法教育与做人联系到一起,既引领了学生,又突出了办学特色,让人在记住校训的同时,也对学校特色留下了深刻印象。

但是,很多学校的校训内容充满陈词滥调,缺乏个性,如“团结、拼搏、勤奋、求实”;“勤奋、团结、文明、创新”等。据《南京日报》报道,市教育局对市区小学的校训情况进行了一次整体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调查的50所小学中,有49所学校的校训构成形式为“四词八字”口号式,所占比例高达98%。50所小学的校训共涉及用词38个,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四个词依次为:“勤奋”,38校使用,所占比例为76%;“团结”,26校使用,所占比例为52%;“创新”,21校使用,所占比例为42%;“文明”,20校使用,所占比例为40%。

“校训”应为“一校一训”,而非“千校一训”。“校训”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教育的对象,要在关注结果的同时,重视教育的过程。如浙江省台州市实验小学的校训为“有了爱就有了一切”。这则校训以“爱”字为出发点,告诉在这个美丽的校园里的所有人,都要学会爱。老师要关爱每一位学生,让他们在童年尽情释放自己的光彩。爱孩子就是要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让他们开心地度过每一天;爱孩子就是尊重孩子的发展,让他们的个性得到充分的张扬;爱孩子就是要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让他们在轻松愉快的学习中快乐地成长。

教师越是满怀深情地去爱学生,就越能赢得学生对自己的爱,良好的师生关系就越能建立起来,并得到健康的发展。这种爱的交流是学生成长的催化剂,它可以有力地把学生吸引到教育过程中来;是激发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动力,可以使学生朝着培养目标指引的方向努力攀登。这就是“有了爱,就有了一切”。

因此,在“办学理念”的制定方面,要着眼于学生的感受,着眼于学生的发展,不要将“校训“定制为约束学生纪律行为的道德规范。

二、 “特色”建设要着眼学生健康发展

在我国,很多学校校内事务由校长做主,而校长则听命于上级,上级说做什么,就做什么;上级说怎么做,就怎么做。这就导致了学校工作千篇一律的局面。

北京十一学校在去年12月就通过了《学校章程》,这是一份全校教师共同拟定并达成共识的《章程》,用李希贵校长的话来说:“《章程》为每一位教师创设安全的工作环境和长效的运行机制,学校将不再因校长的更替而产生动荡”。因为一所学校的特色和优势的培育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所以它需要制度的保护。

以浙江台州经济开发区为例,辖区的几所学校都在逐步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比如白云中学的“分层走班”、学院路小学的“绿色童年”、白云小学的“七彩课程”、实验中学的“315课改”、实验小学的“321”课程等等,这些办学特色都是立足于学生,为学生的长远发展奠基。

以台州市学院路小学为例,该校倡导“绿色童年”的办学理念,旨在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拔苗助长,还童年以童真、童心和童趣,尊重儿童个性。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学校设置多样选择的课程,因材施教,营造适应儿童生命成长的氛围,适应每一位儿童的健康成长。“童真书院”提高了学生们的古典文化底蕴,让学生们切身感受到传统文化经典的无穷魅力,让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文化修养,在学习文化经典的过程中增长心智,成为一个个积极向上的阳光少年;“少年科学院”通过“小院士,小课题”课程文化研究基本完成了对综合实践课程的探究与尝试,形成了可推广的创新型学习模式,弥补了传统课程实践性不强的问题,让广大同学在生活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小公民参议院”让小学生直接体验民主,培养了他们参与学校事务、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了未成年人的公民意识,推动了公共生活的民主化进程,让民主成为了一种生活的方式。

学校办学四年来,学院路小学以“绿色童年”办学理念为指引,在课程文化设置上突出童心、童真、童趣,达到生动有趣、启迪智慧;在课外活动中注重参与性,追求学以致用、人人践行,构建了独具特色的“绿童”课程文化,让校园成为每一个孩子茁壮成长的和谐乐园。

只有着眼于学生健康发展的特色才能够立足长久,才能够使学校永远焕发出青春的活力。因此,在将“特色”写进章程的时候,要思考特色建设是否有助于学生的发展。只有有助于学生的发展,才能够有助于学校的发展,才能守正出新,然后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

三、 “活动”安排要立足学生兴趣爱好

多年来,我国一直把“活动”当作中小学生素质发展的重要载体。有效、有趣的主题活动,既能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又能使学生通过活动受到深刻的教育,并留下幸福而美好的回忆。

很多学校在制定学校章程时都把“活动”列入其中,甚至把校园活动作为“节日”固定下来。如杭州市三墩小学学校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每年举办一次“小雪花”艺术节、“体育节”、“英语节”、“陶艺节”,开展多次单项艺术比赛。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因为在儿童心目中,节日是欢快喜庆的,是丰富多彩的,也是幸福快乐的。

学校在安排各类活动时要考虑全体学生的参与度,而不能只是面对少数优秀或具有特长的孩子。同时,不同类型的学生对于校园文化活动所表现出的参与度和主体意识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如何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设计活动内容及与之相匹配的活动形式。

我们在开展常规性的运动会、读书节、大合唱等活动的同时,还应探寻常态下的校园文化活动的类型与不同类型的活动模式。例如民俗体验节、传统游戏节、奇思妙想节。浙江省台州市实验小学每年五月要举行“吉尼斯挑战赛”。学校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有参与的项目,目的是让每一位学生都能享受到运动的快乐。校园吉尼斯的主旋律就是“挑战自我,放飞快乐”。整个吉尼斯运动会项目的设置都是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而且每年都会增加一些新的项目,深受学生的喜爱。目前的吉尼斯运动会有三十米往返运球、足球颠球、一分钟跳绳、走高跷、盘云梯、百米轮滑、定位羽毛球荡球、耐力呼啦圈等15个项目。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选择。全校1000多名学生无一不在吉尼斯运动会上体验到运动的快乐!就如学生自己所说:“挑战吉尼斯,就是在挑战自我,就是在创造奇迹。”每年的吉尼斯运动会都有数十位学生刷新纪录,挑战新的高度。就拿羽毛球荡球来说,最初的记录是上百个,再到几百个,最后达到能荡球两千多个。由于荡球的时间过长,不利于群体性参赛,大赛组委会不得不将这个项目改为“定位羽毛球荡球”。学生在活动中锻炼了体魄,增强了毅力,同时也把这种顽强拼搏的精神带进了课堂。

我们在将活动的开展写进学校章程的同时,既要让活动成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顺应儿童发展规律,不按部就班地重复过往的活动形式,在主题的设计上、环境的布置上、主持方式上不断追求时尚新颖,让活动成为学生盼望和留恋的幸福瞬间。

四、 “文化”设计要满足学生客观需求

学校章程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传递学校教育思想”。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学校章程建设过程中的文化效应。因为,学校教育内涵发展的真正动力恰恰源自于学校文化。

很多学校把校徽、校旗、校歌、校服都写进了学校章程之中,并作为学校的一种文化传承下来,这是值得提倡的。这些也的确应该成为学校章程建设的一部分。

但是,在很多学校,学生不知道校徽的含义,不喜欢唱校歌,不愿意穿校服,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有专家认为校歌很难被传唱有两个原因:一是歌词脱离实际校园生活,都是“高大上”的道德论调,很空洞,学生肯定不喜欢;二是曲子太呆板,旋律不能激起大家传唱的欲望。校服也不知从何时起,几乎都是清一色的运动装,毫无个性可言。甚至有些学校以校长个人喜好为出发点,随意更改校服的款式。可以说是一任校长一种校服。究其原因,是人们过分注重校园文化的宣传性,而忽略了作为校园文化的主人——学生的切身感受和成长需要。

但是在校歌、校服的设计上也有不少成功的学校。例如,武汉市解放桥小学在不断地发展和积淀中形成了校歌《谢谢你》。“书包,书包谢谢你,陪我上学去。校园,校园谢谢您,藏好多秘密。黑板,黑板谢谢你,成长的足迹。课本,课本谢谢你,世界真美丽……”简单、充满童趣的的歌词从儿童的视觉出发,突出校园的主体——学生。在演唱校歌中,孩子们不仅愉悦地享受着快乐,同时也在寻找着校园生活的美好回忆。

在全国大多数学生都讨厌穿校服的同时,但深圳有八成学生喜欢穿校服,五成学生表示周末也会穿校服。据专家介绍,深圳中学的校服的设计充分尊重了学生的特点和个性发展,充分满足了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对美的追求,才使得学生对其情有独钟,走到哪穿到哪。正是因为其具有可以跨越年龄、跨越地域的品位和流行元素,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校服所代表的学生身份特征——青春、时尚而不浮夸,才能真正受到学生和家长的欢迎。

只有从儿童的视角出发去设计校园文化,才能使学生真正明白校园文化的内涵。否则,即使把它们写进了学校章程,也仅仅是文化符号,始终会游离于学生需求之外。

一部好的章程就如同是学校的一部“小宪法”。但这里的“法”,并非是约束教师的行为,制约学生的发展。相反,我们应该在章程的制定中以学生为主体,解放学生,发展学生,还给学生一个快乐的童年,这才是学校章程建设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周勤伟.让学生在幸福中成长.中小学德育,2013(1).

[2] 范美华,谭芳,陈丹丹.开心地笑,大声地说——武汉市解放路小学从儿童视角出发的校园文化建设.中小学德育,2013(6).

[3] 李继星.如何制定与执行中小学校训. 中国德育,2012(12).

学院换届选举章程 第5篇

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M公文

学院换届选举章程

一、竞选条件和资格: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

2、工作勤奋,任劳任怨,认真负责,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3、作风民主,实事求是,以身作则,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

4、关心同学,做同学的知心朋友,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民主测评超过全班的50%。

5、品德高尚,克己奉公,助认为乐,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谦虚,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6、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学习,成绩良好,挂科数不得超过两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所在班级的前50%。

二、竞选程序:

1、由团总支、学生会部分成员组成竞选筹备小组和答辩小组。

2、公布竞选章程,公开报名。

3、竞选筹备小组对具备条件的同学在班级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

4、竞选筹备小组根据竞选条件和资格,对报名者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初选,并将最终参选人员名单向全院同学公布。

5、答辩。参加竞选的同学进行竞职演讲,由答辩小组负责组织答辩。

6、确定人选,并进行公示。

附则三本条例自2012年6月起正式实施,请全体学生会干部认真遵守,互相监督。

附则四本条例解释权及修改权归院团总支、学生会。

文 章

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学生会换届选举章程 第6篇

股东会决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年月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2、选举x、x、x为本届公司董事。

3、选举x、x、x为本届公司监事。

4、上一届董事、监事人员同时免去。

x公司

股东会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上一页的签字页)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会章程学生会章程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简称:黑交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指导帮助下,实行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全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配合党、团组织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教育,提高广大同学思想觉悟。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全院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帮助广大同学培养多种能力,并为学院建设和改革做出贡献。

4、在维护党和国家及学院利益的前提下,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5、加强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6、积极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适合青年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同学们课余文化生活。

7、加强学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同兄弟院校联系沟通。

第三条:学生会及下属各级组织均应在同级和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上级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凡在本院注册登记,在校脱产学习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凡经个人申请,经学生会招聘或内部讨论、审核通过的同学,均为本会部员。

第六条:会员因毕业或其它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本会成员因违反学院有关纪律受到处罚的,因违反本会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理。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活动权利。

4、对本会各级干部的工作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提出罢免意见。

5、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的义务。第八条:受留院察看处分的会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学生会人员构成: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1至2名、广播部部长、文艺部部长、体育部部长、学习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社会实践部部长各1名,各部设副部长1至2名,部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学生会设六个职能部门:宣传部、广播部、文艺部、体育部、学习部、社会实践部

第十二条:各部职能及工作重点如下: 广播部:

负责学院每天的播音工作。播音内容: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通知,转播新闻及国内外大事播报。每个小组都有本组的特色栏目。如:心情故事、往事如风、校园文化、焦点访谈等栏目。同时还大量播放同学们的来稿。广播部设有点歌台栏目,及时地为您送出您对老师、同学的祝福。

文艺部:

组织全院性大型文艺活动、演出、文艺比赛等,聚集热爱文艺、有艺术才能的同学,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经验、展示才华的平台。

体育部:

负责举办全院性的各种大型体育比赛,配合体育教研室举办各项比赛,参与院运动会的有关工作,组织院球类协会开展活动,联系兄弟院校进行交流比赛。

学习部:

配合学院举办全国或省的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考试辅导班、引导大家树立证书意识。举办各类学习经验交流会和专业知识竞赛等活动,为同学提供一个互相学习、互相交流的机会,不断调动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

宣传部:

主要负责宣传党中央、省、市及学院的方针、政策及国内外大事。配合其它部门做好各项活动、比赛的宣传工作。同时还为热爱书法、绘画、摄影等方面的同学提供一个施展才华的舞台。社会实践部:

为特困同学联系家教、计时工等实践机会,举办模拟招聘会、求职麻辣烫讲座、求职自荐书比赛等活动,引导同学们更好地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培养提高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从而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第四章 内部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学生会内部全体实行“逐级负责制”,并全体遵循《学生会成员准则》。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并根据《学生会干部考评制度》对各部部长进行考评,有权提议任、免各部部长、副部长。各部部长根据《学生会干部考评制度》以及各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部员进行考评,有权提议任、免各部部员。每次考评成绩均记入《学生会成员考评登记表》并载入档案。

第十四条:会议制度

召开会议是学生会最基本、有效的工作方式,会议制度是保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提高效率的保障。

1、每月召开一次部长工作例会,做本月的工作总结及下月的工作计划,上报本月考勤及对部员考察情况。每次部长例会,由副主席作考勤,并做好会议记录。每次开会,必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例会以及紧急会议除外)。4 会议迟到或早退十分钟视为缺席,请假应持有效的假条。5 会议前,应自觉关闭手机。会议中各部门会员应做好会议记录,严禁交头接耳,打闹嬉笑。7 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场。会议考勤记录载入《学生会成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中。第十五条:活动制度

开展各项有益于学生发展的活动,是学生会的工作方向,目的是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以促进同学们的全面发展。

1、每学年均应加强院内工作的开展,院内中、小型的活动可由各支部、班级承办。

2、各部及基层举办活动必须向院党委及团委申报,上交申报表(含详细的活动方案及活动内容)。

3、每次大型活动中,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到场,主办者将详实的考勤纪录上交主席或副主席。

4、主办者必须尽心组织,与各部联系,相互配合,做到宣传到位,扩大影响面。

5、活动过后,做好活动总结。整理好相关资料,上报主席及院团委。第十六条:承包责任工作制

学生会的工作基本上以项目的形式进行分工,按照项目性质与部门职能相近的原则,将工作项目进行适当的分类,并由相关部门的部长(正副部长均可)作为项目的总负责人进行承包,相对独立地统筹、规划并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存档制

学生会的各种有关的资料,包括各种规章、简报、通知及总结等,均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以便查阅,为下一届学生会工作提供参考及借鉴。

第五章 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学生会会员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品德修养。

1、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重范。

3、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密切团结广大同学,要有进取精神。

4、要虚心接受广大同学合理的工作建议,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5、要有服务于全体同学的强烈意识,不允许学生会干部有任何脱离和凌架于广大同学之上的行为。

第十九条:学生会干部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1、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乐于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2、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精神,勇于承担学生会工作,善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要从实际出发,要有民主意识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条:会员要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要主动积极关心和帮助成绩后进的同学,无补考、留级现象。

第二十一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争取推荐、自荐,公开招聘等形式吸纳部员以及干部,并坚持“能者上,中者让,庸者下”的任职原则。

第六章 学生干部考评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干部应按时参加例会,并在例会上作本部工作及考勤情况汇报,否则视为失职一次。第二十三条:各部之间要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学生会工作。如有相互挤兑、排斥现象,记各部部长失职一次。

第二十四条:院大型活动,学生会干部必须到场参加,并做好协助、配合工作,不到者视为失职。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各部部长应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各部的学期整体计划整理好,上报给主席和院团委,逾期者视为失职。

第二十六条:各部部长要对本部部员进行公正的考评,并将各部部员情况及时上报,否则,视为失职。

第二十七条:在每学期内,失职五次者视为自动辞职。第二十八条: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功课不合格者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九条:在各类会议、活动中,无故缺席五次以上者视为自动辞职。第三十条:在各类会议活动中,病假、事假累计10次者视为自动辞职。第三十一条: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被学院通报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二条: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作免职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法令造成不良影响者作免职处理。第三十四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调查后属实者,作免职处理。

第三十五条:从事与学生会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并损害学生会声誉者,做免职处理。第三十六条:以职权谋私利,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者,做免职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工作中有突出创意、有影响较大的、效果较好的工作成绩,记奖励一次。第三十八条:学习刻苦努力,积极从事社会工作,成绩显著,达到优秀学生干部标准的,记奖励一次。

第三十九条:维护学院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成绩突出的记奖励一次。

第四十条:受到学院表扬、表彰、荣誉称号等奖励的,在学生会档案中记奖励一次。第四十一条:保护公共财产,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记奖励一次。第四十二条:《学生会会员考评制度》参照《学生会干部考评制度》中的第二十三条到第四十一条的标准。

第七章 附记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学生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经院党委及团委批准后实行。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一经实施学生会各部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在执行中如有不足,随时进行完善补充。

学生会换届选举章程 第8篇

一、高校的学生参与权的含义

大学自治,包括大学与外部的权力关系和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而在内部治理问题上,学者们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学术权力上,如处理好高校内部的政治领导权力、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力[4],正确使用学术权力[5]。在大学自治的利益相关体来看,谁来行使学术权力、学术权力的范围是什么等问题都与学生的参与权有关。学生参与权是指学生参与学术性与非学术性事务的所有事项及活动的权利总称。从法理上看,学生民主参与权包含三层含义:

1. 从权利主体看,学生参与权是一种个体或群体的权利。

学生参与权既是个体性权利,也是群体性权利。学生参与权表现为个体性权利的有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申诉权。学生有权了解入学、升学、进修、培训等方面的一些信息,有权选择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有救济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学生的个体性权利。

学生参与权表现为群体性权利,指的是学生通过学生会、社团及其他组织形式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法律上也得到了明确规定,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高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2. 从权利内容看,学生参与权是指学生参与学术性事务与非学术性事务的资格与能力。

从第二层含义上看,学生参与权表述的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资格和能力,包含学生参与管理的程度与资格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学生参与权的实现会因人而异,能力差别很大。从高等教育上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包括入学关系和在学关系[6],这两种类型的法律关系都表现为学生的参与权的取得与实现程度,都表现为一种资格和能力。从内容上看,学生参与权是以学术性事务和非学术性事务为主要内容的权利。

在学生参与权的两个主要内容中,学生参与学术性事务引起的争议比较大。反对方认为阐述教育目的任务的主体是教师或教育者,阐述教育目标是教育者的特权[7]。支持方认为,学生与大学教授相同,都是大学的主体,不仅有学术研究的自由,也有受教育的权利[8]。在教育过程中,学生地位的重要性凸显使得高校不得不认真对待他们的立场和观点。因为学生毕竟是高等教育的实际消费者,许多学术事务的决策会对他们产生直接的影响[9]。最重要的是,他们所接受的教育质量和教育类型会对他们未来的职业和谋生机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折衷者认为,从民主参与的角度看,学生的民主参与权要低于教师的民主参与权,因为学生在校时间短,对学校的了解浅。德国有学者认为,学生参与学术行政,并不会产生宪法问题,但是在研究、教学与教师人事事项上,教授应享有决定性的影响力[10]70。美国有学者认为,学生参与权不能够妨碍大学教师学术自由[11]。

应该看到,学生参与学术性事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20世纪初,美国多数高校学生参与管理的方式只限于与学校生活质量有关的问题。1968年学生运动以后,许多高校的学生要求参与教师聘任、解雇和有关课程设置的决定。随着消费者第一的思潮兴起,学生的倾向和选择越来越受重视[12],与此相比,法国大学的学生参与程度要高一些。1968年法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了“自治”、“参与”原则。法国学生和教师一起,参与各级行政和咨询机构,与行政部门的人员一起讨论问题[12]187。在西方大学的自治环境中,学生的学习权利、民主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尊重。

3. 从权利层级看,学生参与权是通过宪法和普通法规定的各种权利。

从宪法层次看,学生民主参与权包含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民主参与权是个人行动的自由。权利就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自由,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13]。大学生的参与权首先表现为宪法层次规定的人身自由、基本权利的保障等教育自由[14]。依据《宪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其次,学生参与权表现为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三,学生参与权还表现为权利受侵害时要求救济的权利。

总之,学生参与权的含义是多层次的。在第一种情形中,参与权表现为不同类型主体的权利;在第二种情形中,参与权表现为不同的参与内容;第三种情况则表现为不同层次的权利。

二、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要处理好影响学生参与权的内外部因素

作为一个组织,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通过行使学术权力来实现的。这种权力和学生的参与权利必然符合一般的权力与权利基本表现形式,也即是“扩张性”与“防御性”、“支配性”与“服从性”、“自为性”与“他为性”、“必须为”与“可以为”之间的冲突关系[15]。这些冲突主要来自于内外部两方面的因素。外部因素主要表现为制度、法律等方面,内部因素主要表现为主体内在的行为能力、反思能力和自组织能力等方面。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要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制约。实现大学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就要保护好学生的参与权。

1. 影响高校学生参与权的外部因素。

影响学生参与权的外部障碍主要是法律、学校规章制度等的限制,这些限制涉及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有些规定合法,但不合理;有些规定看似合理,却不合法。只有从制度层面消除这些不合理的障碍,才能真正地实现学生的参与权。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界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按目前学界观点看,两者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平权论、隶属论和综合论三种观点。平权论认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隶属论认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综合论认为,两者之间兼有平权关系和隶属关系。主张两者之间是特别的权力关系就是综合论的一个代表。但是这种特别权力也是有缺陷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特别权力关系不适用学生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16]。从司法实践看,我国学生权利的行政诉讼受理仅限于学历和学位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特别权力关系只是解释了两者之间包含了平权的和隶属的法律关系,但是没有解决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教育法律关系既不纯粹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也不纯粹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社会性的法律关系(1)。这种社会性也是综合性的法律关系,有平权的,有隶属的,但是社会性的法律关系还包含了宪法保护的内容。在平权的法律关系中,例如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合同问题,可以通过民法来调整;在隶属的法律关系中,如学生的学历授予问题可以通过行政法来调整。除此之外,我们如何保护其他的教育法律关系,例如入学关系、在学关系等?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在教育法律关系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问题上纠缠,而是要在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的司法救济找到突破口。例如在入学问题上,学生是否给予了平等的对待;在学业评价问题上,是否存在着歧视;在学生权利救济方面,是否给予了正当的程序。这些问题,不管发生在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会产生合宪性问题。因而,对于学生民主参与权的保护首先要区分的是宪法权利还是合同权利。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其救济方法是不存在争议的,人们的争议主要还在于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适当的救济途径,这才造成人们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不清。各地法院对是否受理受教育权诉讼案件以及判决的不一致,根本原因也在于此。章程作为学校的根本制度,要实现法律规定和学校具体实际的结合,既体现法律政策的宏观要求,又体现对学生民主参与权的保护,有这样的章程的大学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推进章程建设要与深化依法治校紧密结合,以此来梳理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校整体改革。

2. 影响高校学生参与权的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指的是身体残疾、身患疾病、缺乏理性、失范和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笔者认为,高校学生民主参与的内部因素主要表现为学生的反思能力和理性能力的缺乏和高校学生自组织能力的缺乏。

(1)高校学生由于理性能力的缺失从而影响学习自由。学习自由或学习权利是学生个体参与权或学生参与学术权事务的权利。学生参与的程度与学生的参与能力是相关的。高校学生在大学的学习,通过学术过程的积极参与,得以培养自我独立思考的能力,以及确立追求真理的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说,学生适当参与研究事务是有利的。学生批判反思的最终结果不太可能改变人们与生俱来的责任、价值和信仰,反而会确认他们所熟悉的责任、价值、欲望和信仰。在信息化时代,个体是否具有这样的反思能力,是个体能否做出正确选择的关键。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大多数青少年网民把互联网作为主要的信息来源,网络影响着青少年的知识结构、人际交往、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已经成为青少年重要的生活方式和成长环境。如果在这样的环境中,个体缺乏一定的判断能力,就会出现价值观念混乱,信仰缺失的状态。

学生的参与能力主要表现为学生的反思能力,就其权利内容来说,主要表现为“学习自由”或“学术自由”。洪堡指出,学生也有学术自由。他说,“教师和学生……他们在大学都是为了科学和学术”[17]。克拉克提出,学生有充分的学习自由权,譬如对学习内容的选择权,对学习评价的选择权,学生可以“……从各种不同学科所提供的材料中自由地选择,当他们喜欢的时候可以变换大学,当他们感到准备好考试的时候参加毕业考试”[17]7。现代教育霸权式的宰割造成了这种反思能力缺失。由于忽略了主体的自主选择,个体不得不服从教育预定的发展框架,从而造成了个人和社会理性精神的缺失。因而,要将学习权保障确立为章程的价值基础,构建有利于学习权实现的教育法律与政策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公民的学习权。

(2)高校学生由于自组织能力的缺乏从而影响参与组织的权利。大学治理在培育民主精神、促进组织自律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学生组织发展的障碍因素。主要表现在:第一,学生组织的价值取向不明。高校学生组织价值取向的两个基本维度,一是满足学生需要,一是满足大学管理的需要。这两层价值,被忽略的往往是前者。就学生需要而言,大学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大学的意义所在,就是大学目的的组成部分,高等教育意味着学生展开自主的学习和生活。其次,学生组织的服务水平不高。学生组织是为了大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而设置的,学生组织也有助于大学的正常运行,促进大学教育的健康发展。有观点认为,学生组织的服务甚至是一种公共服务。“担任学生组织工作,实际是在担任一种大学里面的教育公职……其本质是一种公共服务。”[18]从这种意义上说,学生自组织的发展就是要提高学生的参与能力。从法律层面看,学生组织的设立已有明确规定,但学生组织参与的权利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虽然该条表明了学生组织的合法性,但是没有对学生组织参与管理做出具体规定。《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里的高校的参与权仅仅局限于教师的管理权,而对学生的组织参与权却没有涉及。第三,学生组织的活动范围偏小。以校务会议为例,组成人员除了行政人员、教师外,是否还要考虑增加一定比例的学生?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章程来保护和激励创新,发展学生自组织能力,促进学生自身由无序状态向有序状态发展。

三、以章程落实高校自主办学权,认真对待学生参与权

1. 大学章程要突出学生参与权的地位,实现大学自治合法化。

我国高校管理模式、管理关系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表现在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绝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也不是简单完全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兼有双重属性特点的特殊的法律关系。在新型的管理关系下,要建立起学生参与权与学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学自治。

毫无疑问,学生是利益相关者,按Barnett的话来说,学生是高教中的重要因素[19]。参与权被认为是体现了民主的理念,按这种理念决策时所有的声音都被认为是平等的。参与民主被认为有助于学生的成长与发展从而在将来真正的生活中采用民主的原则[20]。

因此,绝不能将大学自治等同于教师自治,因为大学自治还包括学生的参与权。大学内部教育活动分为学校、院系、教研室三个层次,如教师、学生、行政管理人员等不同的主体,形成不同的关系,包括学校、院系、教研室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等等。大学自治包含了内部管理体制、学术权力与学生参与权、师生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在一所高等学校,如何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结合本校实际加以明确、细化,需要有制度性的文件加以保证,而若干制度性的文件中,大学章程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文件。大学章程是大学自治的“宪章”,大学章程是大学得以设立,即大学获得合法地位的基础,它首先明确了大学的法律地位,并且从根本上确立了大学的管理运作体制(1)。应该明确的是,章程中尤其要对学校规章制度中涉及的重要的关系、权力、义务以及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基本原则及方法做出规范,也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学校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问题。在涉及学生参与权时,规章制度不应实质性地损害或剥夺权利本身。只有认识到,学生的参与权是包括基本权利、自由等内容时,学校才会高度重视学生的参与权。对于影响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如招生不录取、退学、开除学籍这种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机会的事项,其基本原则就不是简单地依据规章制度行事,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决定,受法律的制约,不得擅自越权。在其他不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方面,如学校的作息时间、教学安排、评优奖励制度、住宿管理规定等问题上,学校也要以这些学生参与的原则来制定本校规则。

2. 大学章程中要规定学生参与的范围,逐步提高学术性事务与非学术事务的参与程度。

在高等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大背景下,学生参与权正在不断地扩张到学校各种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学自治也是学生的民主参与的过程,现行的法律也在不断拓展学生参与权的范围,其内容既包括学术性的事务,也包括非学术性的事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选课、转专业、休学等事项做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学生的学术事务的参与权。

从前述分析看,学生参与学术性事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国大学对于学生学术性事务参与权由完全排斥转向部分接纳。如果我们认识到,学生学术性事务的参与权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学习自由权,那么我们在章程中就不应该对学生参与学术事务的管理持怀疑态度。特别是,各国都通过宪法和普通法保护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德国有学者认为,德国《大学基准法》第三条第四款对研习自由的规定,就是学习自由的规定。日本主流观点认为,学习自由为宪法上关于学问自由的一部分[10]196。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学习自由权,但是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自由,也可以看作是对学习自由权的规定。按学者的概括,受教育权的历史形态经历了宗教化范式、国家化范式、社会化范式和个性化范式等阶段,其中在个性化范式的阶段,个人不仅是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也是受教育权的权力主体[21]。受教育权从权利主体向权力主体的转变,意味着学习者对学习的内容的决定权。

当然学术性事务的参与是有限度的,因为有些学术性事务以学生的能力和资历是无法做出正确的决定的。如教授的人事、研究计划、教育方针等。因此对学术性事务的参与,应该主要侧重于对可能涉及侵犯学生权利的内容。至于非学术性事务,章程不应该做出限制参与的规定。

3. 大学章程中要明确学生组织的地位,畅通学生的民主参与的渠道。

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有学生党组织、学生团组织、学生会等。非正式组织有学生社团、学生宿舍、网络组织、同乡会等。学校应创造条件,保证这些组织参与事关学生利益决策的权利,从而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并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等。这样,学生不再被当做是消费者,而确确实实地成为学校的主体。恰如布鲁贝克提出的,“给学生以学院或大学的成员地位,很明显地高于把他当做一般市场中商店顾客的地位[22]。另外,也要重视学生自组织的功能。高校对于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不能增加法律规定之外的过多限制。国家要尽快制定学生社团法律制度,对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法律性质、成立程序、行政管理主体和管理范围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统一高校对社团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结社的权利。

从民主参与的渠道上看,应该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始吸纳学生加入到高校治理结构中。例如,法国大学教育法就规定了大学章程中要设置学生事务委员会,由20-40人组成,教学研究人员和学生一般占75%-80%(两者代表比例相同)(1)。大学章程中,应当确立学生代表或学生董事参与大学治理的制度。

4. 大学章程中要完善学生参与权纠纷的解决机制,保障学生参与权的顺利实现。

(1)大学章程要确立解决学生参与权纠纷的组织机构。《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依照这一规定,校内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这一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申诉决定的效力不明确,申诉后的救济渠道不明确和校内申诉不够规范等问题[6]。现有的申诉制度对实质性问题规定不够,操作性有限,这就要求大量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高校来完成。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处于强势地位,申诉制度容易流于形式。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的立法规定,学生可以直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要使申诉机构发挥作用,就要对申诉机构的人员组成、比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设置,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发挥作用。

(2)大学章程应规定好申诉制度和诉讼制度的衔接。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申诉制度和诉讼制度如何衔接,首先要看这个纠纷是否为具有可诉性。学生参与权纠纷中,有一些涉及学术问题,有一些涉及基本权利问题,有一些涉及民事权利问题,有一些是实体权利问题,有一些是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冲突都排斥司法审查。学生违纪行为,有些属于学术不端,有些属于行为不良。对于学术不端的处分,司法干预很少介入;而对于行为不良的处分,司法干预就是正常的状态。对于校内申诉制度是否采取诉讼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对于可诉的案件,学生可以先申诉后诉讼。如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涉及获得学历学位的权利等就可以考虑申诉前置程序。而对一些不可诉的权利纠纷,可以采用申诉终局制度。

(3)大学章程要通过规范学术管理来解决学生参与权纠纷。学术管理以学术事务为对象和以学术事务为内容。对学术活动司法要谨慎干预,但是对学术活动中涉及程序问题的事项,司法干预是合理的。因此,章程中要确立学术机构的合法地位和处理学术事务的程序。制定大学章程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明晰关于大学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机制,强化学术权力在大学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按欧美大学治理结构看,大学一般都有学术评议会。学术评议会主要负责本校的学术事务,主要包括制定全校的学术政策、规划学科建设和发展、教师聘用、考核与晋升、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课程设置、学位事项、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等。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和学术违纪的惩处都会涉及学生的根本利益,合理的学术事务处理程序是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基本条件。学校在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学生说明事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以保证所做出的处分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完善和建立新型的高校学生民主参与制度,是高校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大学章程中明确学生参与权,能减少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参与权之间的冲突,提高大学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学生民主参与权的实现,是大学自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大学治理法治化的必有之途径。

摘要:通过制定大学章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不仅要正确行使好学术权力,还要尊重学生的参与权。从参与主体看,高校学生参与权既是一种个体性权利,也是一种群体的权利;从权利内容看,学生参与权包括学术性事务与非学术性事务;从权利的层级看,学生参与权是通过宪法和普通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要处理好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参与权之间的冲突。高校要认真对待学生参与权,通过章程明确学生参与权的范围,拓展学生参与的渠道,促进高校教育改革和民主管理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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