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2024-08-13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精选6篇)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1篇

修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贯彻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经局务会研究,特制订我局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紧紧围绕当前重要工作,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指导、沟通和服务的作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公开、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都必须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

4、坚持“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凡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事项,办事程序、服务项目、各类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只要不违反保密规定,都要实现信息公开,促进我局政府务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三、公开内容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使社会公众共享信息。

1、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办事流程等情况。

2、局机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矿产资源挂牌出让情况。

4、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情况。

5、地质环境管理的基本情况。

6、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的其他情况。

(二)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内容

1、探矿权登记结果。

2、采矿权登记结果。

3、地质灾害防治结果。

4、矿产资源管理信访件办理结果。

5、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决定成立修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 曾宏 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局长

副组长: 郑卫东 矿产资源管理局 党组书记

赵修芳 矿产资源管理局 党组副书记

熊承建副局长

冷木林副局长

周美贵副局长

政务公开具体负责人:

陈文华 资源股股长

范炎生 地环股负责人

张冬梅 财务室负责人

杨乐 信息中心负责人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局信息中心,由杨乐同志负责。

2、加强教育培训和舆论宣传。矿产资源管理局各股室、各队要对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矿产资源管理局各股室、各队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关心政务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务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形式

1、把局矿产资源门户网站作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在栏目设置以公众为中心,努力方便群众办事,逐步推进网上办公。

2、印发《办事指南》,在局办事大厅显眼处放置《办事指南》,为群众了解办事程序。

3、在局设立政务公开栏,及时张贴与接受群众监督。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准备阶段(2010年3月)

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及有关会议精神,成立我局政府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实施方案。

(二)梳理准备阶段(2010年4月)

主要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对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认真梳理,区分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全面开展阶段(2010年3月1日—2010年5月)

组织各科室、各队,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目录要做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做到分类清晰、全面系统;要注重标准化,做到分类和编码都按同样的标准,同类信息采用相同的术语;要使用计算机辅助工具编制和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要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查找薄弱环节,找准解决问题,继续充实和完善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迎接检查验收;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完善,开展政务信息工作试运行。

(五)规范运行阶段(2010年5月)

认真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提高发布时效,做好更新维护,不断改善公开效果。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把推行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和重要工作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股室、中队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股室按职能分工负责,搞好配合,一级一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股室、中队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流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

好氛围。既要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自觉性,又要自觉维护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参与矿产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共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三)有效运作,畅通信息。各股室要认真履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及时确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流程,为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奠定基础,各股室之间相互协调,互相联系和沟通,搞好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做到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修水县矿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2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辖区内各省市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增强依法、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高公开质量和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区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深化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建立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大投资审批、生产经济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取消、调整信息。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实现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加快完善电子政务服务大厅,及时将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包括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时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各环节办理情况,确保行政审批决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公开。(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建设。公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情况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规

范化建设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内容,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并公开交易情况。尽快建立进场交易目录,根据交易目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月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

(三)深化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全面公开区级财政总预(决)算信息,深入推进乡镇政府、部门预(决)算公开。继续深化“三公”经费公开工作,争取 2015 年我区全部公开“三公”经费。公开重点单位上一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牵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四)深化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要将供应的保障房项目、房源、准入办法及标准、分配政策及程序、申请审核及结果、分配入住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区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立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任务和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竣工时间、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待分配房源情况、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牵头责任单位: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五)深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信息公开力度,同步公开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警示制度。及时公开药品生产企业关键人员变更信息。围绕基本药物、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学校食堂、农村群体聚餐等重点场所,以及打击

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等公众关注的问题,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牵头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深化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做好釜溪河、沱江(段)流域断面水质数据、重点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全面公开城市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推行拟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公告制度。及时公开重点减排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公开政府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政策和措施、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整治内容、效果和督促情况。公开重金属重点企业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公开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有关信息。(牵头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七)深化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和抢险救援进展、政府举措、处置进展等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向社会公布典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整改善后、责任追究等情况。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形势,抓好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在主流媒体公布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牵头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八)深化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切实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

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布取消和免征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政府制定价格的过程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公开正在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重要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项目信息,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水电气、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重要商品价格波动预警信息,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应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和处理结果。(牵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九)深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以及召开听证会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和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的情况。加强征地信息公开,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十)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信息。深化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工作动态信息公开,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免费服务项目、享受条件、申报程序等信息公开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

二、着力强化公开载体和平台建设

(一)强化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让政府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新闻办)

(二)强化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着力将政府门户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工作,对各类政府信息,按照公众关注情况梳理、整合成相关专题,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在纸质公文印发后 3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事关民生的重要政务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 24 小时内上网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法规解读信息。逐步整合交通、社保、医疗、教育等公共信息资源,方便公众查询。(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区政府电子政务办)

(三)强化信息发布方式建设。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阳光政务等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并充分利用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要建立健全新媒体安全运

行、内容保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培训等制度,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和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各乡镇、各部门如需开通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必须制定建设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四)强化便民查阅场所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的要求,在区政务服务大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在显著位置统一悬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标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牵头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档案局、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三、着力强化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一)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探索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和谣言,加强分析研判,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

(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推行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明确公开属性制度,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

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增配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机融入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周年盘点 第3篇

>机制建立制度配套

张龙明是云南省临沧市文化局局长, 从去年开始他多了一个身份——临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张局长从来就不敢怠慢这份新差事, 他明显感觉到了来自省政府的压力和群众的期盼。在好几次领导小组会议上, 他们的讨论热火朝天。“我们小组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部署, 并制定信息公开的政策和措施”。张局长说。

记者经调查了解到, 县级以上政府基本已经按照条例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机制, 通常是成立以一位副职领导为首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实, 这种工作机制与上海首创的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 目的在于召集政府相关部门一起统筹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截至目前,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对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做了明确规定, 数据显示, 主管机构设在办公厅的有23个, 设在监察部门的有6个、设在法制部门的有1个、设在信息化部门的有1个 (图1) 。

在行政机关中, 基本已经形成主要领导抓体制、分管领导抓执行、专门机构抓落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对于部级机关而言, 大多由办公厅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对于地方行政机关而言, 大多指定原有的某一机构, 如办公室、法制科、新闻处、信息处等来负责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从目前来看, 这些“兼职”的机构很难实现信息公开的专业化和职能化。

截至目前,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 已有20个政府发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记者从中了解到, 自条例颁布以来, 这些政府先后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 涉及工作细则、监督检查、保密审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新闻发布等内容, 向公众传递出政府重视信息公开的强烈信号。其中, 21个政府针对信息公开的工作细节建立了相应的制度, 11个政府制定保密审查制度, 9个政府制定考核评议制度, 6个政府制定监督检查制度, 6个政府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青海、黑龙江3个政府还专门制定新闻发布制度, 以此保证信息发布的规范性 (图2) 。

“由于政府没有制定保密审查制度, 我们无法准确地对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判断, 从而影响到了信息公开的时效性。”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潘主任向记者坦言。专家指出, 信息公开中碰到的不仅是法律上的问题, 还有监督制度中存在的漏洞, 在比较成功的政府信息公开个案中, 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在媒体的监督下才得以顺利推进的。

>渠道开拓多元发展

记者经调查了解到, 目前县级以上政府的信息公开渠道基本已覆盖到条例规定的各种形式, 且呈现出多样化、便捷化的发展趋势, 有利于政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 在信息公开渠道上, 条例规定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信息查阅场所 (档案馆、图书馆) 已经全部被采用, 新闻发布会则被16个政府采用, 山东、贵州、福建、海南、湖南5个省级政府使用电子信息屏公开政府信息, 4个省级政府通过政务公开大厅或窗口公开政府信息, 福建省政府还借助移动电视来公布政府信息, 热线电话和民意恳谈会则是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的两个重要渠道。此外, 在抗击雨雪灾害中, 广东省则通过手机短信公开政府应急措施 (图3) 。

其中, 政府网站和传统媒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两个最有效率的渠道。

政府网站

陈小姐是湖北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的责任编辑, 每天她都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单, 要是内容审核通过, 她就会立即上传至网站。“每天我都要发布100多条政府信息”, 她告诉记者, “湖北政府非常重视门户网站这个信息公开渠道”。

记者经调查核实,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等21个政府在门户网站上设置政务公开或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子栏目包括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申请公开、意见反馈等;北京、天津、河北、安徽、福建、江西、海南、四川、云南、甘肃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则专门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此外, 在今年4月30日, 中国政府信息整合服务平台正式开通, 在进入该网站后, 记者可以随意搜索以往的政府信息, 还可以直接访问各个政府站点, 政府信息公开从机械提供开始转向为主动服务, 政府在利用网络渠道公布信息上更进一步。

传统媒体

在政府信息公开之路上, 呈现出强大舆论引导力的传统媒体 (报纸、广播、杂志、电视) 与新媒体 (政府网站) 一起,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条例实施以来, 湖南、河南、黑龙江等省都曾在传统媒体上推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题报道, 通过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范围等内容进行深度挖掘, 使公众能够全方位、多层次地了解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进程。

资料显示, 政府利用传统媒体公开信息的力度将会进一步增强。黑龙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称, 黑龙江政府今年准备在黑龙江电视台创办“阳光政务”专栏, 通过省直单位领导做客栏目的方式, 公布和解读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者了解到, 黑龙江大庆市通过政府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走进地方电视台的“市民议事厅”栏目, 在利用电视媒体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做了积极的尝试。

虽然政府在信息公开渠道多元化、丰富性上取得了重要的突破, 但是在渠道整合、效果考量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大学公共传播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胡百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单纯依靠媒体渠道转化为媒体渠道和人际渠道并重, 从实际效果看, 媒体传播解决的仅是认知层面的问题, 而人际传播能够解决态度和行为的问题;二是政府应该从多元使用传播渠道发展为有效整合传播渠道。现在, 政府虽然使用不同的信息发布渠道, 但是多元优势并不意味集合优势, 在信息呈现方式上各媒体大同小异。在公布重大提议时, 政府要根据不同渠道的特点, 比如电视、网络、手机媒体的快捷性, 报刊媒体的深入性量体裁衣;三是坚持渠道传播的效果观念。如今, 政府仅是重视信息传播的过程, 而忽视了信息传播的效果, 尤其是在一些议题的发布上, 并没有对传播效果进行评估。”

>采访落实难观念要变革

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条例保障了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权利, 宣告了“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时代的终结, 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中, 条例所产生的影响无疑是广泛而深刻的, 其不仅能够使新闻媒体成为重要的传播渠道, 而且还使新闻媒体获得合法的报道来源。然而, 在舆论欢呼条例是“里程碑式的跨越”的背后, 记者的采访却陷入僵局——政府并未在信息公开中赋予新闻媒体这个信息公开渠道应有的权利。

在记者采访的20个政府及行政机关中, 只有3个省市 (云南、贵州、甘肃) 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河南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工作刚起步, 不适宜进行宣传报道为由拒绝记者采访;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负责机构则要求记者发正式的公函进行采访申请;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采访;北京市和上海市则各部门相互推脱, 截至发稿前, 记者未找到相关的新闻发言人;福建省则以信息公开执行机构未成立为由, 拒绝接受采访;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和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至今未给记者任何回复。

最令记者记忆深刻的当属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处的一位工作人员, 他告诉记者:“我们负责人到外地调研去了, 即使他回来了也不会接受电话采访的, 因为现在这个社会到处都是骗子, 我们无法核实你的身份。不过, 如果你和我们关系好的话, 可以过来聊聊的。”当记者问道负责人姓名时, 对方回答:“名字是个人隐私, 不包含在信息公开中。”

二战时期, 时任美国总统的罗斯福经常到广播电台去做“炉边谈话” (Fireside Chats) , 向公众详细解释美国在战争期间的各项国策以及在欧洲战场和亚洲战场的战略战术, 这个“炉边谈话”在当时创造了一种政府信息公开的独特方式。针对中国当前现状, 识者指出, 即使面向全国各级政府和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建立, 但是信息不对称却依旧存在于政府与民众之间, 消除这种困境有赖于政府机构与新闻媒体的积极合作, 对于其合法的采编活动, 政府应该提供便利和保障, 而不是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是拒绝采访。

在采访无法顺利开展的情况下, 记者将目光转向省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截至记者发稿前, 仍有5个省、自治区政府 (陕西、宁夏、山西、内蒙古、广西、江西) 未发布年度报告, 而市级、县级政府的情况则更不容乐观。作为汇报政府全年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不失为政府与媒体和公众进行沟通的重要渠道, 然而有一部分年度报告的内容却过于简略、笼统、模糊甚至粗糙, 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的落后。这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非依靠条例的硬性规定就可以迎刃而解, 政府观念和意识的转变才是根治病痛的药方。对此, 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指出, 观念的变革说起来很容易, 但做起来却很难。

>推广急切沟通有方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越来越多元化, 但是记者经调查了解到, 政府并未就条例的宣传与推广给予足够的重视, 进而导致民众对条例的参与情况存在严重的不足, 甚至有一部分民众并未知晓此制度的存在。

张明是哈尔滨的一名普通市民, 至今他还依稀记得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盖如垠在黑龙江条例宣传周上做的动员报告。黑龙江省动员各级政府在宣传周中发放条例读本和信息公开指南, 悬挂宣传条幅, 号召媒体传播配合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推广。不过, 像黑龙江省这样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全省开展条例宣传活动的例子实属少数。

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未提及如何对条例进行宣传推广, 即使有很少的一部分政府开展宣传活动, 但是传播手段较为单一 (普遍以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刊发领导署名文章的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 , 内容较为平淡乏味, 无法引起公众的关注。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潘主任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陈处长都向记者反应, 目前的信息公开大多是政府的主动公开行为, 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 对于如何提升公众参与度, 潘主任和陈处长语焉不详, 并未有太多头绪。

胡百精指出, 政府信息公开的路径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观念建设和机制建设, 第二阶段是信息公开的内容设计, 第三个阶段是公众参与的动态体系的建立。我国目前处于第一阶段, 如何从第一阶段迈向第二阶段需要一个大的跨越。“有学者批评政府信息内容过于程式化, 文件语言压倒了公众语言。需要指出的是, 在信息内容制作上, 政府应遵循修辞公共化原则, 基于此才能更好地让政府语言与公众语言相融合。以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布为例, 虽然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充分, 但是核心信息不明, 信息内容官方且专业, 背离大众话语风格, 造成了公众对信息理解和记忆的困难。在国外, 政府公布重大议题时除了使用媒体传播渠道外, 还会借助社区宣讲, 社区讨论, 甚至招募志愿者对民众进行心理辅导, 以此实现与民众的面对面沟通。”

事实上,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从来就不缺乏自下而上的推动力。在条例出台后, 不少人抓住契机跃跃欲试。严义明是上海的一名律师, 今年1月7日, 他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进展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 然而, 发改委模糊不清的回复让他失落万分。3月3日, 严义明申请行政复议。严义明的行为引起了媒体的热烈讨论, 学者指出, 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只要把握好尺度和传播节奏, 政府同样能够取得提升民众参与条例, 扩大条例影响力的效果。不过像严义明这样的维权公民在中国仅占少数。严义明最终没有得到详细答案, 但显然, 如何更好地公开信息, 如何更好得沟通民众, 是各级政府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4篇

关键词:信息公开公共信息政府条例

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经过5年多的艰苦努力,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这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对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却并非都很清晰,有的甚至极为复杂。本次笔谈希望以创新的视角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因素,对《条例》实施的社会环境进行全面的认识,对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在实施中扮演的角色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结合专业特色,体现理论价值,剖析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并预测《条例》实施的进程,对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有别于他人及主流媒体的深入细致的研究。

1、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社会环境与条件认识

柯平(以下称“主持人”):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信息公开以公民的民主权利为根本诉求,一方面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另一方面关系到政府转型中,对政府信息资源的高效开发与利用。WTO的加入、知识经济的兴起、和谐社会的创建,以及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无一不体现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具备了极为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对于影响《条例》实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认识。首先是实施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前者建立在大量的信息化工作基础之上,包含了公民信息素养的普遍提升,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全力倡导:后者则以“十七大”报告对社会进程的明确规划为宏观背景,体现在党和国家对深化改革的决心和行动之上。另一个层面可以分为“硬条件”与“软条件”,前者包括针对《条例》实施而进行的政府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社会相关机构的完善、互联网络的普及等:后者则主要表现在公民的信息需求与权利意识在全球化背景下发生的一系列转变,促使占据社会信息资源很大比重的政府信息向着更广泛的利用空间发展演化。除了以上有利的条件,我们还应看到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城乡之间的差异,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区别,相关法规的配套完善等都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和繁重的后续工作。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而言,理想的条件并未完全具备,尽管《条例》从颁布到实施已经历了整整一年的准备阶段,但要真正地实现政府信息的顺利公开并确保其高效的利用,今后无疑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赵益民:以历史的眼光来考察政府信息的公开,我们可以归纳出三个主要的影响因素:首先是传统政治文化的羁绊。“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思想在不少官员中根深蒂固,正如马克思所言:“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神秘,是奥秘……公开国家的精神及国家的意图,对官僚机构系统就等于出卖它的秘密”。在我国,政府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保密”状态,即使在政府内部,信息知晓程度也是按级别设定的,公众所了解到的信息大多是经过研究、调整后的被“过滤”的信息。其次是官员私利与信息公开的冲突。信息开放从建立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来看非常重要,但从地区经济的短期增长则看不出明显的效果。目前的干部管理、绩效评估、提升尚未将政府信息开放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尚不足以引起大多数干部的重视。另外,信息封闭给一些干部或部门留下了从中获利的机会,“保密法”对官员的长期影响也使得信息公开蕴含着极大的政治风险。再次,成本成为容易忽视的问题。对杂乱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组织、核对、公布等加工处理的成本远远超出常人的估计,如2002年美国所有联邦政府部门的相关活动总成本是2.53亿美元,2004年上海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达2578万元,平均每个区县支出55.5万元。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在全国范围内的可行性尚待论证,

正如主持人所言,《条例》实施的条件目前并未完全具备,我们在根除封建残留意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设计激励机制,将信息公开由利益单向转移的强制行为改造成多方共赢的社会自觉活动。另一方面,经费的保证则不应忽视非政府组织与个人的积极作用,社会资源的广泛利用无疑是降低信息公开成本的有效手段。

詹越:从环境条件来看,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产生的基础条件是社会上公民权利意识的醒悟与提高,公民强烈的权利意识极大地推进了民主的发展,继而增强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而参政、议政的前提之一是要充分知悉政府的信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而其核心是满足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这种权力观念是在民主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树立起来的,而民主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该权利的内涵。其次,服务型政府观念的树立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思想保证。在行政领域,服务观念逐步得到认可,正是政府信息服务观念的树立推动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又保障政府服务宗旨的实现。因此,没有政府观念的转变,就没有制度的创新,公民新的知情权利的请求与主张只会流于表面化,更谈不上政府信息公开,从社会现实要求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政治要求的需要。政府权力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必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是通过熟悉和了解政府信息来保障的,因此,必须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客观要求的需要,特别是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三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大力提倡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四是建立反腐倡廉制度性要求的需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经济条件来看,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及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政府信息是否得到运行和公开,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前景,而信息技术的进步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弓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不单纯是公民个

人信息知情权等人权问题,而更是整个社会民主法制化发展的要求,也是符合当今时代发展趋势的。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制订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阻挡的潮流与必然趋势。我国早期推行的村务公开、电子政务以及各省市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为最终制订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奠定了条件。信息环境下民众有了更为广泛的信息获取渠道,在此政府如果不能实现自身的公共信息传递服务功能的话,首先会降低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指数以及相关政治活动的参与热情,而更严重的可能是整个社会中更加注重信息的非正常获取,单纯追求片面乃至狭隘的个人或小部门物质利益,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以及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在早期,还是偏重于机构制度性的公开,而当前的重点则是实现向法制权利型公开的转向。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当中的角色问题

主持人:政府信息的公开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和行业,其中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及至全体公民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尽相同,随着信息公开的进程,所扮演的角色各有侧重,值得探析。

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功能发挥,我们可以将《条例》的实施划分为由浅入深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角色的作用,公民既是服务对象又是参与角色,非政府组织应当积极宣传、配合协助,以图书馆、档案馆为主的公共信息事业部门则应发挥主动介入的作用,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积极发掘其他的用武之地,如利用专业特长、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等优势,通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进行公民信息素养培训、协助加工初始文档等活动扩大自身影响,推动信息公开。第二阶段要调动公民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强化服务对象的主导地位,强调政府与公民的共同主导,以此促进《条例》的高效实施,奠定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第三个阶段形成社会各界的互动平衡,如信息公开的监督职能承担者由最初的政府自身向社会公众转移,非政府组织也将发挥更大作用,政府信息在社会各阶层群体的自觉行为中形成采集、管理和传递的良性循环。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既要求政府制定切实合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又要求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都具备应有的参与意识,在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基础的民主政治舞台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协作互动中谋求共同的发展。

黄兰秋:评议制度是保证《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信息公开的初期可由上级政府部门来进行监督,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公民、新闻媒体等社会评议的监督作用就应该体现出来,但最终还是要由健全的司法制度来确保信息公开的持续进程。另外,公民的积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调动,逐步强化民众的主导意识,激发信息需求,鼓励公民主动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这些都是社会舆论的导向职责。

詹越:这里主要谈的是政府机关、图书馆和档案馆、公民、非政府组织的角色问题。首先是政府机关,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的主体。但应该是作为义务主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由于政府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拥有和掌握的各种信息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政府必须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图书馆和档案馆是政府的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是政府的文化事业单位,成为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最重要的机构,所以它们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具体说是义务主体之一。这两个机构具有良好的条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准确、高效率地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通过自身的行为成为政府信息最集中有序、最方便查询、最快捷获取的社会信息公开中心。公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之一,这种地位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和应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的双向行为中可明显地体现出来。说明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上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变成了主动要求者,扮演为权利主体的角色。从某种角度上说,这种双向公开实质上在信息公开中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加大了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力度。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的地位一样,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之一。

赵益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如果说公众的信息意识是外驱动力,那么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则是内驱动力。因此,树立新的管理或治理理念,消除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培养自觉护法守法、自我约束、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是促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逐渐形成公开政府信息是其义务和职责的观念,明确自身定位,塑造便于监督的服务型政府。在政府机关之外,健全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营造坚实的社会基础。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基本经验体现出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作用,而我国虽然一些社会成员想通过行政信息公开来满足自身执业或生活的需要,但由于组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利益集团表达机制的匮乏使得他们很难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信息公开的法制化也会因此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而停滞不前。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审稿权应得到应有的完善和保护,以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考虑到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激励机制通常会优于政府的运作,可借鉴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利用外包、企业投资、委托运行等多种方式加快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让公众多收益、早受益。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对于一些增值性强又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机构,为了增加信息传播的激励,可将其转制为企业化经营,进行收费服务,这也不失为一种角色转变的探索和尝试。

弓克:从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政府部门是作为理性人存在的,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公众在信息公开中则处于分散化的存在状态,对于监督政府行为存在有限理性。所以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信息资源是存在委托人的缺位的。同时,政府信息资源的真正所有者是社会公众,实践当中也存在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由此,在政府信息资源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又如何分配?这就决定了公众必须让渡一部分利益到政府部门,这样既能刺激政府部门的运作效率,又能方便自身更便捷地获取与使用政府信息资源,体现出一种民众的政治参与力量与政府的控制管理力量的博弈,

李国新在2007年中国图书馆年会专辑之《中国图书馆的法制建设:现状与问题》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这个对图情领域发展而言的巨大契机包括图书馆扩展服务领域、扩大社会影响、争取社会重视、改善服务条件等。因此相关服务部门应当有效整合,发挥整体性的服务优势,因为从单个个体进行分析,其力量与话语权都是相当薄弱的,一旦其组合成一定的系统,所代表的社会力量以及实现的功能将极为巨大。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赵益民:《条例》的起草编制历经波折,贯彻实施更将任重道远。第一,作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自我规范,《条例》目前构建的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内部约束机制,而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步程度却取决于社会的推力,因为民间的力量往往比官方的更具主动性。公民如果不善于利用架构好的制度,将会形成一种新的资源浪费。第二,国外的成功经验多是经历了从传统信息公开到电子信息公开的道路,我国《条例》的实施却很大程度建立在1999年中央各部委及“两院”和“人大”全面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之上,在一个信息化基础薄弱的国家开展有效的信息公开,切实的途径和方式尚待摸索。第三,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省市乃至部分乡镇政府都制定出台了各自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或办法,中央政府的《条例》是否优于所有的地方法规?是否能兼顾适合差别明显的地方特色?对此,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拥有各自不同的信息公开重点或许是一条值得尝试的道路。第四。无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发展到什么阶段,监督与保障均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条例》中提出的“社会评议”突破了政府自我评定的局限,但评议指标却亟待研制,在此方面,图书档案界无疑具有学术优势,有责任为评议体系的构建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弓克:另外还有一个信息针对性公开的问题,在我国大部分农村,政府信息公开不适应农民的需要,跟农民的切身利益不相关,内容艰深,来源狭窄,更新缓慢,缺乏反馈。而农民关心的如政府资金使用、发展规划、政府法规、处罚条例等政府信息相对较少。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因为现阶段的某些问题就完全否定信息公开进展的历程,在具体的推进上,会有一些短暂的失误乃至倒退,但这并不能阻碍整体化的发展进程,时势的发展趋势是谁都不能阻挡的。

詹越: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及共享系统、政府信息指引服务系统等均严重滞后。政府信息资源交流不畅。今后需逐步安排解决。政府网站在组织、搜集、审核及发布信息时应确保其权威性、时效性和真实性。另外,信息服务功能有待加强,应采取的措施:一是向公众提供各种日常性服务信息。二是拓展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严格的信息反馈制度。三是利用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大量信息和高级专业人才,加强信息分析和预测,向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条例》的实施还应理顺信息公开与“保密法”的关系,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规定参照1988年制定的已经过时了的密级规定,是一种严重的滞后表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

黄兰秋:我认为处理好公开与安全的关系将是《条例》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意识、技术和制度方面保证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建立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处理相关的申请和诉讼,都需要不断摸索,要防止片面的信息公开,仅把信息公开当作目的,而忽视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尤其是目前的安全、保密以及计算机核心技术都掌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手中,我国的安全专家非常缺乏,技术实力不强,那么可能我们认为是安全的信息,公开后被发达国家通过各种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挖掘分析,可能会成为对国家安全不利的信息。经过SCI检索发现,关于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方面的文献达到81篇之多,尤其“9·11”以后,国外发达国家认为公开的信息对于恐怖组织获取进行恐怖活动所需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和可能,于是对信息自由法案进行再思考,反信息公开之道而行之,对信息公开设置种种障碍,先后颁布多种法令以图解决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威胁问题。此外,从今年西藏的“3·14”事件可以看出西方媒体对中国事务的报道,由于思维惯式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先入为主的意识非常浓厚。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如何消除舆论偏见,应对外界断章取义的认识误导,也将成为《条例》实施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另外,目前国内还没形成完整的信息公开的绩效评价体系,不利于增强政府的服务效力和影响力。对此,可以从定量和定性两个层面依据模糊综合评价的相关理论构建系统的评价指标。

主持人:对于《条例》实施的研究,我们首先应该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其中包括依法实施的法律性,相关要素的系统性,阶段分层的复杂性,持续发展的长期性,以及切合国情的文化性。另外,《条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冲突会涉及公开与保密、公开与安全、需求与提供、数量与质量、主体与客体等方面。在公开的主导方向下,协调好从国家到个人的机密和隐私的保护问题:切实保障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促使公民的信息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在强调信息提供数量的同时也具备质量的保证;力争信息资源获得充分的开发利用。同时,我们还要正确处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例如:领导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信息设施是否完善?政府机构的执行力和人员素质是否有保障?公民的信息素养是否具备?参与意识和信息需求是否得以体现?信息法律伦理是否依然滞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政府网站的质量是否得到提升?实施反馈工作是否有效开展?公开评议活动是否全面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5篇

注:

1.*为必填项。

2.申请人邮寄申请表的,需附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信息((二选一二选一))

公民 *姓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和邮编

电子邮箱

法人 /

其它组织 *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和邮编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便于税务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仅限填写一项具体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单选)

 邮寄

□ 在线平台答复

□ 当面领取/现场查阅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若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6篇

实施方案》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以及自治州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若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妥否,请批示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若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颁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按照条例的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建设创优发展环境工作,制定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实施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其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信息公开条例》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作为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法定化。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当前,我县正处于全面推进“两大战略”、“三大开发”的关键时期,公开各级政府信息,对于建立透明、高效、廉洁政府,推进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创优发展环境的实际工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做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县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实施信息公开的机构,主要指具有行政管理与审批权限的机关以及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具体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公用企事业单位、驻县行政事业单位等。

县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检查,实施责任追究。

四、工作任务

(一)充分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快创优发展环境建设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创优发展环境创建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职能、服务承诺和违诺追究责任制度、行政投诉方式、办事程序、政策法规等信息进行全面公开,提升机关效能和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各单位要按照由近及远、梯次推进的原则,对近来年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县政府法制办和保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三)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规范文本,在县政府网站上制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发布平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编制任务。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各单位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规范和完善工作规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要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定期考核等制度。

(五)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平台,抓好培训工作。要突出强化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在我县政府网站上为各单位搭建信息公开的平台。

(六)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切实加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

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管信息公开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牙生〃阿不都热依木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徐 凯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刘泽彬县委办公室主任

热西提〃吾斯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兆松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俊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肖 勇县发改委主任

杨松波县财政局局长

王 炜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吴国良县委保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热西提〃 吾斯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渠道,宣传《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营造信息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关心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信息公开条例》保障自己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

权益。

(三)加强教育培训。《信息公开条例》的培训内容要纳入各种培训计划中,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机构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同时,要把《信息公开条例》列入普法计划,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推进这部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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