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施工质量管理研究论文

2024-05-16

大中型水库施工质量管理研究论文(精选8篇)

大中型水库施工质量管理研究论文 第1篇

1加强大中型水库施工人员的质量管理

大中型水库建设规模大,所需人员数量和种类比较多,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操作人员等,而工程施工质量与人员配置有密切的关系。在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最佳的施工单位,主要考察施工单位的规模、技术和人才资源情况,同时必须具有大型水利工程施工资质或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保证施工单位及其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需要,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建设及管理人员名单,要一一进行审核,包括资质审核、素质和责任心审查等。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监理单位的积极参与,监理单位要审查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建设所需的设备、机械和人力资源进行核实,评价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确定其是否能够完成施工。大中型水库投资大、技术比较复杂、建设周期长,要想保证施工质量,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项目部必须24h不间断地对现场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行为和工作进行把关。要明确每一个施工建设人员的岗位责任,明确每一个工序、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步骤及质量控制措施,实行工序交接检查制度。在每一个工序完成以后,由项目部会同质量管理人员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查,质量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不合格的采取弥补和返工等措施。技术人员在工作当中必须精确地控制每一道施工工序,比如说纵向拱度、垂直度、高度,平面的尺寸、轴线等,每道工序所需的设计施工技术、所需的钢筋数量及其布置形式等,明确每一道工序的施工标准,要求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工序进行操作。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施工行为检查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操作,尤其是要作好钢筋绑扎长度、焊接和混凝土比例的检查监督。

2加强建筑材料质量及技术运用的控制

1)严格控制建筑材料质量

大中型水库建设当中要使用大量的原材料、构配件等,这些建筑材料的质量对工程建设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一旦出现材料不合格,将直接导致工程建设不合格,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建筑材料质量控制。一方面,严格控制采购环节的质量。在施工材料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经验,对各类材料质量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在采购过程中首先考虑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考虑价格,所有的建筑材料必须有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从而在源头上把握建筑材料的质量。另一方面,加大建筑材料入场之前的质量检查。在施工材料入场之前必须实行“三单一致”核对。“三单”就是合格单、供货单、入场单,“一致”是指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单与供货单等在种类、数量、规格方面保持一致。同时,在建筑材料入场之前,需要对某些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比如说钢筋的强度、拉伸度的检验等,水泥产品必须提交详细的化验单。在建筑材料使用之前还要分批次对水泥进行质量检验,分批次确定最佳的配合比,这样才能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

2)认真作好施工技术控制

一方面,要作好施工测量技术控制。在施工测量的过程中,所有的测量技术人员必须获得相应的资质,能对使用的测量设备进行精度检测,确保测量结果的可靠性,做好测量设备的定期校检和维护工作。在确定测量控制网点的时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如果出现大范围的降雨,还需要进行复测校核,测量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网点原始基准线和基准点,必要的时候进行现场勘测。另一方面,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实行监理人员旁站制度。浇筑之前,监理人员认真检查基础面、模板、钢筋等,确保其符合大中型水库施工技术规范,严格检查使用的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外加剂等的质量,确保配合比能够满足强度、防水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大中型水库在质量管理中要通过施工人员管理和建筑材料技术管理两个方面进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和建设目标。

大中型水库施工质量管理研究论文 第2篇

水规计〔2010〕33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

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规划计划司,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

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

第八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第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要与当地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对移民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对农村移民要采取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的方式。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及工程主要特征;

(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编制依据、原则;

(四)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其中应明确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

(五)实物调查的依据、内容、方法、成果认定程序和成果;

(六)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七)移民安置任务和安置标准;

(八)在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提出移民安置方案,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

(九)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项目采用的标准;

(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求,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后,方可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应公正、客观、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实物调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4天。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联合调查工作组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第三章 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方式应在认真调查分析拟安置移民地区的资源、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应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

农村移民安置应当坚持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情况;

(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

(三)工程建设征地实物;

(四)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五)城(集)镇迁建规划;

(六)企业迁建规划;

(七)专项设施处理规划;

(八)防护工程建设规划;

(九)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

(十)水库库底清理规划;

(十一)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规划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

(十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

第四章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审核

第十五条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流域机构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审批文件主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送单位,同时抄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投资主管部门;移民安置规划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主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移民安置规划报送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

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一并上报审批(审核)部门。

第十六条 提交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成果应包括: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实物调查报告、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成果的意见等。

提交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成果应包括: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必要的附表及附图。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机关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一)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三)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移民政策;

(四)占地范围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是否相一致;

(五)实物调查方法是否符合实际,实物调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

(六)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和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

(七)移民安置任务、安置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

(八)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的方法是否得当,分析结果是否符合当地实际;

(九)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广泛听取了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十)移民生活水平预测方法是否合适;

(十一)移民安置规划是否与国家和相关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十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规;

(十三)《条例》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由于国家政策、工程选择、规模等建设方案等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机关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一)内容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二)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四)移民安置规划是否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

(五)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六)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移民搬迁后生活能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七)水库移民后期生产生活是否已有扶持措施;

(八)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和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条例》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经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在项目实施中,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编制专题报告,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批准(核准)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调查,并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报原审批、审核部门审批、审核。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审批(审核)、违反规定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及责任人,以及违反规定批准(核准)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大中型水库施工质量管理研究论文 第3篇

关键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实践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脱贫致富, 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出台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着力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 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促进经济发展, 增加移民收入, 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本文以安阳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实施情况为例, 从直补资金发放、后扶政策实施保障、后扶政策实施效果等几个方面, 阐述了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如何落实后扶政策, 后扶政策对移民家庭收入、生活条件、生产条件、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促进和改善情况, 后扶政策的积极作用以及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总体情况

安阳县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 最终核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3932人, 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基础上最终确定发放直补资金的扶持方式。

安阳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项目资金计划自2008年开始下达, 已累计下达计划项目40个, 计划投资1160万元, 全部为中央资金。截至本文完成时, 已完成35个项目, 完成投资1151.5万元。其它规划资金包括中央应急资金、小水库资金、十四部委落实资金、其它资金, 项目计划自2008年开始下达, 已累计下达计划项目42个, 计划投资457.93万元, 其中中央应急资金133万元;小水库资金324.93万元。截至本文完成时, 已完成42个项目, 完成投资457.93万元。

2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保障

(1) 政策保障:按照国家移民政策和上级移民部门的会议精神, 结合实际, 安阳县围绕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扶持方式确定等方面制定了配套政策, 这些政策和实施细则对后期扶持工作中人口核定、资金管理与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后扶方式确定等均起到了规范和指导的作用, 为管好用好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搞好项目建设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2) 资金保障:为了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监督及管理, 确定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国家财政部依据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 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 确保了后期扶持资金的筹集及安全使用。

(3)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权益保障:人口核定是关系到移民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 是保障移民权益的基础。安阳县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人数多、范围广, 情况比较复杂, 为此安阳县严格把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质量关, 坚持阳光操作, 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认真执行公示制度, 确保登记工作依法依规, 公开公正, 真实有效。安阳县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移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3 人口核定与直补人口动态管理

(1) 安阳县在2006年移民人口核定成果基础上, 坚持每年进行一次核实调整, 把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 把虚假移民人口予以剔除, 把漏登补登人口和新建水库新增移民予以增加。核减 (增加) 程序:以村为单位, 对符合核减 (增加) 条件的人口进行登记, 经村、乡 (镇) 和县移民办公室核实后签字盖章, 张榜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 上报省财政按实际人口数下拨后期扶持资金。

(2) 直补人口动态管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安阳县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管理严格按照《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办法》执行, 建立移民个人档案及发放记录;实行“一本 (卡) 通”形式兑付, 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移民人口, 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结算账户。为了使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按时兑现到移民手中, 县移民办根据河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并结合县财政局、县邮政储蓄银行按程序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资金是否按时发放到移民手中进行跟踪落实, 在资金下达后县移民办向财政局、邮政储蓄银行发函进行落实是否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 直补资金的发放程序与监督管理情况

(1) 直补资金发放程序。

县移民管理部门对资金直补移民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核实, 为每个移民户建立档案, 开设移民个人账户, 并将核实后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清册下发到乡 (镇) 、村组进行公示。经移民确认无异议后, 县移民管理部门及时将清册及移民个人帐户资料存档并提供给县级财政部门, 同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县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移民管理部门提供的清册按期将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到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由银行负责按照移民清册和规定的数额划入移民个人账户。

(2) 资金发放监督管理。

安阳县监察、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直补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监察和审计部门提前介入, 加大工作力度, 根据需要对移民直补资金的发放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限期整改, 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合理的发放。

5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

(1) 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安阳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主要集中在农田水利设施、交通道路、文化事业、生态环境等。

农田水利项目的实施, 使旱地变成水浇地, 提高了亩均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提高了群众的生活质量;文化设施的建设, 大大丰富了移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提高文化素质, 对建设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价值;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整治, 有助于改善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自然条件, 促进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2) 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的影响。

项目的扶持, 不仅使移民受益, 广大安置区群众也同样受益, 消除了非移民的心理不平衡、促进了移民与非移民的团结, 有利于安置区社会稳定。还表现在移民对后期扶持政策落实过程中的信访变化上, 从2010年到2012年, 无论是信访涉及人数还是信访次数, 都在逐年下降, 表明库区及安置区移民对后期扶持政策的认识、理解、接受等程度在不断提高, 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不断增强。

6 后期扶持政策存在问题及建议

从安阳县的实施情况来看, 在技能培训和农转非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 关于技能培训。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村贫困人口标准, 2010年为人均收入低于1274元;2011年为人均收入低于2300元, 存在部分低收入家庭出现返贫现象。

建议加大技能培训力度, 提高移民自身“造血”能力, 提高收入水平, 逐步缩小与原居民之间收入差距。

(2) 关于“农转非”问题。

安阳市2003年由于城市发展需要, 出台政策将乡镇附近的人均不足3分地的移民群众全部转成了非农户口, 在国发[2006]17号文件下达后, 这些移民村移民均不能享受直补扶持, 但这些村本身土地面积少, 基础设施非常落后, 移民强烈要求享受后期扶持, 进行过越级和集体性上访, 由于没有政策支持, 这一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大中型水库施工质量管理研究论文 第4篇

【关键词】施工管理;施工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

1、工程概况

华阳河水库位于滚河水系华阳河支流上,坝址在枣阳市兴隆镇以北3.5km处的乌龟山和长山之间,距枣阳市城区约25km。华阳河流域面积220km2,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138.5km2,多年平均径流量3693.7万m3。水库承担下游兴隆镇、刘升镇、随阳农场、吴店区和资山区约7.5万亩农田的灌溉任务。水库始建于1958年8月,1959年3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同时具有防洪、城镇供水、养殖等综合利用作用的大型水库。

此次除险加固的主要施工内容有主坝坝体混凝土防渗墙施工,坝基及两岸坝肩基础帷幕灌浆施工,左岸新建输水隧洞、右岸输水隧洞加固,重建坝面结构(包括上游坝坡现浇混凝土板护砌、坝顶钢筋混凝土防浪墙、坝顶混凝土路面、下游坝坡排水系统),修复坝脚排水棱体等。

2、施工现场规划与总平面布置

本工程施工现场规划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布置:①既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又符合创建文明建设工地;②充分利用现有库区公路和对外交通条件;③综合考虑工程施工的施工方案、工期等因素,以有利施工、方便生活、易于管理、安全、经济为原则[1]。

项目部生活用房就近租用管理处附近农户房;项目部办公用房租用管理处房屋;水泥仓库和危险品仓库、劳保用品综合仓库则搭设临时砖瓦房;混凝土拌和站、钢筋厂及木工厂等临时加工厂则布置于大坝左岸回车转盘附近的空地上。

施工的对外道路可利用水库对外乡村道路至兴隆镇,经316国道可直达枣阳市城区,但路面宽度仅有5m。在施工现场规划中对原有进库公路局部加宽,以满足工程施工所需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的运输要求。

施工的场内道路则利用水库库区内已有的交通道路通往大坝坝顶及左岸施工现场,并对左岸两侧的1、2号支路进行局部平整。在坝体防渗墙施工平台过程中利用坝顶开挖弃料在坝顶修建一条通向左岸的临时施工道路(碎石路面),以便运输材料。

3、施工进度控制

3.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原则

施工计划的编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①确保关键线路的工期达到形象进度要求;②合理组织安排各项作业,提高施工生产效率,加快工程施工进度;③采用适中的施工强度指标,实现均衡生产;④充分考虑各个项目间的相互干扰与制约。

3.2 施工程序及控制性工期的确定

本工程的总工期为13个月。在工程完成临时设施工程施工之后即可进行坝顶原混凝土防浪墙拆除及坝体混凝土防渗墙施工平台施工。平台完建之后即可进行大坝坝体混凝土防渗墙施工,其后进行大坝坝基帷幕灌浆施工。上游护坡工程与坝顶混凝土防渗墙施工平行作业,交叉进行。大坝坝顶改造工程在不影响其他工作面施工的情况下与其他工作面施工穿插进行。工程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即可依次进行左岸输水隧洞边坡土石方开挖及洞身石方开挖作业,左岸输水隧洞砼衬砌及进水塔、竖井砼施工,左岸输水隧洞洞身固结、回填灌浆及进水口、竖井金结制安工程,以及左岸坝肩基础帷幕灌浆施工。左岸输水洞完成之后,可用其进行导流,以完成右岸输水隧洞加固及右岸坝肩基础帷幕灌浆施工。在不影响主体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可进行下游护坡的施工。由于左右岸输水隧洞的工程量最大,耗时也最长,故其工期确定为控制性工期。

3.3 施工进度保证措施

3.3.1 组织保证[2]

(1)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领导的,由施工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度员的生产指挥调度小组,加强施工现场的协调和指导。(2)通过生产调度会,及时协调各队伍之间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安排施工机械设备、生产物资和劳动力使用计划;合理分配资金使用计划。(3)建立奖罚严明的经济责任制,同时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性,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工期的实现。

3.3.2 计划安排保证

(1)在工程开工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总工期要求,提出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对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2)在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控制下,坚持逐月(周)编制出具体的工程施工计划和工作安排计划。(3)制定周密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抓住关键工序,对影响到总工期的工序和作业给予人力和物力的充分保证,确保总进度计划的顺利完成。(4)对生产要素认真优化组合、动态管理。灵活机动地调度安排人员、设备、物资,满足施工需要,保证连续施工作业。

3.3.3 技术保证

(1)项目机构中的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工艺,以方案指导施工。(2)开工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它技术文件中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使工程顺利进行。(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尽量压缩工序时间,安排好工序衔接,统一调度指挥。(4)施工技术人员应在各个施工过程做好跟踪技术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现场就地解决。(5)使用计算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网络计划管理,确保关键线路上的工序按计划进行施工,若有滞后,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弥补。

4、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本工程将严格按照“初检→复检→终检”的三级检验制度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1)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结合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技术交底制度、开、竣工报告制度、测量三级复核责任制度及资料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依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施工规范,编制质量管理计划,制订各单位、分部工程施工程序控制图及质量控制点,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管理细则,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控制。

(2)关键技术环节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3][4]。对土方、混凝土浇筑以及泥浆再生处理等关键工序的质量,提出严格的保证措施。

土方施工前,按规范要求复测横断面,对工程填筑土样按标准进行试验,并按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填方地段的清基处理;土料运至施工现场由质保人员检验土质和含水量是否符合要求,清基结束后,对填筑部位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要求,并重测地表标高。

混凝土浇筑时,严格控制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并进行混凝土的坍落度检测试验;混凝土拌和时要定期校核配料计量系统,以保证拌和物的称量精度;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混凝土浇筑应保持其连续性,将混凝土浇筑间歇时间控制在允许间歇时间内,否则按工作缝处理。

循环泥浆经过分离净化之后,可采用向净化泥浆中补充膨润土、纯碱和CMC等成分的方法,使净化泥浆基本上恢复原有的护壁性能。若大量的净化泥浆都要作再生处理,可采用先配制浓缩新鲜泥浆,再把浓缩新鲜泥浆掺加到净化泥浆中去用泥浆泵冲拌的做法来调整净化泥浆的性能指标。

5、结语

由于在华阳河水库出险加固工程中采用了细致规范的管理措施,使得工程各项项目的施工有序高效的进行,施工质量优良,并于工程完工后获得了优质工程奖,得到了业主和行业协会的认可。

参考文献

[1]袁光裕,胡志根.水利工程施工[M].5版.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2]戴金水,徐海升,毕元章.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8.

[3]李天科,侯庆国,黄明树.水利工程施工[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大中型水库施工质量管理研究论文 第5篇

浅谈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浅谈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浅谈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张龙平(云南省曲靖市阿岗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云南 曲靖 655000)摘要:水利工程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一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作为水源工程重要载体的水库工程建设迎来了新的建设高潮。在水库工程建设中,招投标管理非常关键。文章就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进行了研究。关键词: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建设 1 概述 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中,招投标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不仅是维护我国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同时能有效避免人为干预,保证工程质量、合理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效益,为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进而在实现工程造价降低的同时获得更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要在工作中高度重视和把握。2 大中型水库工程招投标管理 2.1 招标计划 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涉及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移民、环保、水土保持、监理、质量检测、工程施工等多方面,各方面的工作都需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服务单位,招投标的项目和内容较多,必须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分时段开展招投标工作,这就要求制定科学系统的招投标计划,包括标段的划分和时间的安排。一般来说分标应有利于工程建设实施和管理,不应过细,时间上应有效衔接,空间上应互不影响,工期安排应切实可行。2.2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一般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择,现在各地都在推行中介超市,亦可在当地中介超市中进行竞争性选择。大中型水库工程由于需招标的内容多、数额大,故大多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承担大中型水库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要求具有相关的水利水电招标代理资质,并有相应的招标代理经验和业绩。2.3 招标备案 在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之前,需要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前备案核准、招投标过程监督以及接受招投标情况报告。大中型水库工程的监督管理权限一般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厅),在该环节,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监督:第一,做好招标条件检查。其主要内容有是否组建项目法人、招标范围是否明确、是否落实建设资金以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情况等;第二,招标为邀请还是公开招标,招标方式选择是否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第三,招标公告内容是否具有合法以及全面的特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及相关要求是否满足招标项目需求,招标时间计划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对潜在投标人排斥的情况等。2.4 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公告期满后,招标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开始售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招标的,资格审查文件并入招标文件中,直接售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在法定时间内发出招标文件,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需要将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申请名单上报给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这部分材料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况时,则需要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在该环节中,主要监督内容有看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全面,所制定的评标方式是否合理等。大中型水库工程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评分,由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标因素4项评标因素组成,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分,并按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2.5 开标评标 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对投标活动的评标地点进行明确规定,但大中型水库工程投标活动的评标地点一般要求选择在核准招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级别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在评标工程中,也需要招标人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开评标监督工作。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监督。在该项工作中,主要监督评标以及开标程序是否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人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公正、客观;第二,招标人在开标会上,要做好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其主要内容有: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逾期送达情况、是否正确送达到指定地点以及投标文件是否已经按要求做好标记和密封处理。在开标会现场,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当投标文件满足上述审查之后,再进行受理。同时评标委员会也将对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包括投标函内容与格式、联合体协议书与投标保证金提供以及其他符合性审查等;第三,投标人监督。在该项工作中,主要看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情况,避免因该种情况对投标人和招标人利益产生影响;第四,专家管理。主要是检查评标程序是否执行招标文件以及法规规定,专家评标是否公正、客观等。大中型水库工程开标评标过程中,应引入信用评价机制,专门设定信用等级评分项,对获得水利行业认定的信用等级的企业根据其信用等级赋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予扣分,严重者可取消其资格。对在投标过程中扰乱投标秩序或有欺瞒伪造业绩等不良行为的企业,除取消其参与评标的资格外,还应将其不良行为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记录、处罚和曝光。对扰乱评标秩序,违反职业道德的评标专家也应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或取消其专家资格。2.6 合同签订 中标企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通知的地点与招标人进行合同洽谈,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正式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有效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划分,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等价的原则充分协商合同条款,切实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大中型水库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可预测以及不可预测的变动,所以应该在合同中对这些变动进行详细的说明,尽量避免之后合同双方出现扯皮现象。3 大中型水库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法规配套问题 当前,我国很多地区在招投标法规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够健全的情况,不仅制约机制以及市场监督机制较为缺乏,且在配套改革措施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完善,在很多省份,对于废标认定、评标定标方法方面也存在缺少规定的情况。在招标工作中,评标定标是其中的重点环节,要想体现招投标的合理性、公平性,就必须建立一个科学、准确以及公正的评标方式。科学评标方式的缺乏会使得很多业主只重视投标报价的高低,评标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以及自由性,定量因素少、定性因素多,因此对评标的公正性产生较大的影响。3.2 资格审查问题 大中型水库工程招投标中的资格审查工作,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对资格的要求和限定完全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确定,由评标委员会开展资格审查。在整个过程中,经常会存在没有按规定操作的情况,这样一来,不仅不能有效排除那些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3.3 投标人监督问题 在现今很多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监督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缺失,对于当前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陪标、围标、串标及借用资质、伪造业绩等现象缺少相应的惩罚与制约措施,对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甚至造成安全事故、重大损失、劣质工程等现象也没有有效监管和曝光。3.4 专家库建立问题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是招投标活动的一项重要的配套工作,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主要为本地区水利行业部门的退休或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这部分人员也是参差不齐,由于审核把关不严,入库的很多专家实际上已经脱离了水利技术工作多年,并不一定掌握当前水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设计、施工新技术,这不仅使其在具体评标当中不能够做好投标文件的审查,也不能够正确地判断和选择优秀的中标人。4 提升大中型水库工程招投标管理水平的措施 4.1 加大行政监督力度 第一,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大中型水库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可邀请监察、纪检部门参与监督,将大中型水库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作为监察、纪检部门的经常性工作开展。在工作中,不仅要做好招标人行为的监督,同时也要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行为的监督;第二,充分发挥公证职能。在招投标活动中,公证员是其中的重要主体,同投标人相比具有更为丰富的招投标经验,熟悉程序,掌握更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不涉及任何利益主体的第三方,更能够在招投标工作中公平公正的发挥监督作用。但现实却是公证员没有充分发挥其公证职能,甚至只是象征性参与,走走过场,被排斥在招投标活动之外,例如公证员一般不进入评标现场参与监督等情况。为此,在大中型水库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不断加强公证的作用,应让公证员全面、全过程介入到招投标活动中;第三,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在招投标过程中,当事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对招投标行为提出投诉、质疑,在提出投诉后,监督受理部门需及时做好事件真相调查,对查实确有违反招投标规则的应予以惩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此来保障招投标环境的清新、洁净。4.2 加强水利企业的监督管理 如今在水利行业招投标市场,围标、串标以及挂靠行为屡禁不止,这种情况的存在,同管理制度漏洞具有较大的关联。对此,就需要做好水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加大对违规投标人的惩处力度。对涉嫌围标、串标以及挂靠资质的单位,对其不良行为要及时做好记录,如果性质较为恶劣,则可以给予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与投标处理,其不良记录应上网公布;第二,做好企业信誉档案建立。即从施工、保险以及投标等过程对企业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企业在工程活动中的守信用重信誉做出的成绩予以嘉奖认可,对其失信事件也应记入档案,公开曝光,以此实现对水利企业活动的全面督促;第三,做好准入制度建立。大中型水库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要求,对社会信誉度不高或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应当做出相应的限入政策。4.3 加强评标专家监督 第一,要加强专家培训。应建立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培训及继续教育制度,对新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岗前培训,定期持续性做好评标专家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等的培训教育工作,对不接受培训或没有参与继续教育的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从而保证其能够更好地履行专家职责;第二,建立评估考核制度。做好评标专家专业标准的严格认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对于经考核不能满足要求的专家,应及时将其清除出专家库;第三,整合外地专家库资源,实现资源共享。5 结语 大中型水库工程是我国大力发展建设的水利工程类型,大多由国家投资建设,对其招投标管理的要求也相较更高。在上文中,我们对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在招投标活动中认真把握,不断优化招投标制度,提高招投标效率。参考文献: [1] 殷建军.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重点分析[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0,(7). [2] 舒亮亮,何小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研究[J].水利发展研究,2016,(2). [3] 孙持平.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开展[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2,(2).(责任编辑:周 琼)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2-0184-03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7.02.089 作者简介:张龙平(1981-),男,云南会泽人,云南省曲靖市阿岗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师,研究方向:大型水库工程建设管理。文献标识码::A

大中型水库施工质量管理研究论文 第6篇

为全面提高移民项目、资金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健全移民项目、资金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某区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监管、提高效益为主题,积极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专项自查活动。

一、基本情况

(一)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

200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依据湖南省湘移发[2007]2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政策的移民人口进行登记,经核实我区共有X名水库移民。2011年2月,区划调整后从某县移民局接收X名移民。

2007年开始我区按照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要求,在充分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类型一是直接发放到人,二是项目扶持。其中项目扶持内容主要是对库区及移民安置村安排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建设的项目。另外,我区还开展了困难移民慰问、关爱计生特困家庭等活动。

2006年-2014年我区共实施各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X个,发放各类移民资金X万元。

(二)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我区移民资金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资金支付严格按照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直补到人资金按户建卡登记,以银行一卡通形式发放到人。移民工程项目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进行工程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项目资金拨付按合同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移民资金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实行统一资金拨付、会计核算、报账管理,移民资金账务处理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并建立了项目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对资金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经济业务,明确审批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实行了移民资金财务公开,做到区上网、村上墙。

二、自查情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水利局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水利局,明确责任领导是区水利局局长范宏平,组成人员由区水利局移民办、办公室、建管股、成员组成。

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有效衔接不同阶段工作,形成有力的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结合实际制定了《某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检查方案》,对工作目标、任务、步骤作了具体安排。

大中型水库施工质量管理研究论文 第7篇

(湘政办发[2011]7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移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移民安置工作主要任务

第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管理机构的移民安置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以下简称“实物调查细则”)的审查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

(二)作为监管方与项目法人、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淹没补偿费,审批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计划”)。

(四)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淹没补偿费,按审批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会同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六)按管理权限主持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八)负责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会同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编制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规定。第九条

项目法人主要任务

(一)委托有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二)提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

(三)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四)与省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阶段的相关设计工作并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移民安置现场设计代表(以下简称“现场设计代表”)。

(六)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下一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

(七)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

(八)负责申报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用地手续。

(九)根据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十)参与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移民安置实施检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十一)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发事件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协助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十二)承担水库运行造成的滑坡、坍岸、浸没、泥沙淤积等问题的处理费用,防护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和违规超蓄的责任。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主要任务

(一)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分解各项实物指标及补偿投资。

(三)按有关规定承办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集镇基础设施、专业项目、防护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文件材料。

(四)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六)根据委托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七)接受省移民管理机构和委托方的监督,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根据委托,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移〔2010〕492号)文件要求,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

水利、电力、交通、文物、城集镇迁建等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文本。第十三条

实物调查细则编制的依据、内容、方法,实物调查的组织方式,实物调查成果的精度和确认程序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

开展实物调查的基本条件: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均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明确了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工程建设区范围;实物调查细则已经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已下达“禁建通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已发布实物调查告示;项目法人按有关技术要求对征地范围组织完成了打桩定界,并设置了明显标志;项目法人和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物调查登记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项目法人与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配合协议。

认定实物调查成果的基本要求:工程建设区和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实物调查成果进行了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7天。农村移民个人的实物量以户为单位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农村集体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涉及的村范围内公示;城集镇移民个人的实物量,在居委会范围内公示;城集镇范围的集体财产、国有资产、独立于城集镇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实物量,在城集镇政府所在地公示;专项设施在当地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所公示的实物调查成果有异议的,调查者应予复核;复核成果仍有异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实物调查成果的登记、公示、复核、汇总工作结束后,所形成的调查成果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有关要求;移民安置方案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外迁农村移民以土安置的,应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村组进行安置对接,其对接成果须经相关乡镇、村组签字盖章;农村移民出县安置方案还须经迁出地及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第十五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及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有关要求;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专业设施项目处理,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设计,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设计,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设计;国家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执行。移民安置规划的概算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相关行业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及编制期当地的物价水平为编制依据;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标准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规定的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编制造价文件;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淹没补偿费概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达到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主要房屋类型补偿价格以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所计算的重置价格确定;对户口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且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列房屋补偿费。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主要分为远迁安置和就近安置。远迁安置是指出组且新老住址距离超过3km的安置方式。就近安置是指远迁安置以外的安置方式。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方式应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在经济发达和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移民的技能和意愿,分别采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长效实物补偿等方式安置。

(一)对以农业为生的农村移民宜选择以土为主的生产安置方式。选择以土安置的移民,其人均耕地安置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

(二)对不从事农业生产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

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移民,应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出具本人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从事二三产业经历的证明、城镇房屋产权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凭证,经迁出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并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书,其生产安置标准原则上按原村民小组人均征地补偿补助费确定。

(三)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土地资源匮乏,调整或开发农业资源难度大的地区,在充分征求移民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效实物补偿生产安置方式。

以长效实物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移民,应由项目法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或移民户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合同。

第十八条

编制完成的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须按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报审报批手续。

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物价、移民安置方案大幅度调整变化以及专业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由原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调整报告,并按程序规定报请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在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前,实物调查成果经认定满5年或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核满3年的,应全面复核实物调查成果,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程序规定重新报批。审核部门应依据重新审批时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章

安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前,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培训实施管理人员、宣传移民政策、签订安置协议、委托监督评估机构等工作。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协议的文本分别为:项目法人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外迁移民迁出地与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搬迁安置人口以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符合规定的实际人口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安置的移民,按规划统一搬迁安置;实行分散安置的移民,宅基地选址由有关部门审定。移民房屋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搬迁安置的移民即成为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及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在就业方面提供帮助。第二十三条

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标准和方案组织实施移民生产安置,及时组织将生产安置资源分配落实到移民户,并办理好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将生产安置费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应于当年11月上旬前编制完成下项目资金计划,经监督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审核。市州应于当年11月下旬前将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应于当年12月下旬前完成批复。项目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工程项目责任单位须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纪检监察部门、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全程参与。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对项目招标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必要时派员参与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第二十八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库底清理设计要求及相关规程规范,组织进行库底清理。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责任单位要及时将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移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期间,市州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将各移民户和专业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逐一立卷建档,并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逐级上报移民安置工作信息。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等),预备费,有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

淹没补偿费的财务管理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湘财综[2009]30号)执行。淹没补偿费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淹没补偿费由各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核算,不得交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设的移民安置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转拨、核算。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拨付和使用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及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等,须经监督评估机构签证。第三十三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主要用于移民生产安置、房屋搬迁、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安排使用。

(一)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以土安置的,其生产安置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安置项目及其实施进度拨付给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补助费满足生产安置所需后所节余的资金应用于本组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征地补偿补助费节余资金使用前,须报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签订的协议将生产安置费发放给移民。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将生产安置费按协议拨付给相关村民小组。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由项目法人按签订的相关协议将补偿资金或实物拨(交)付给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及时兑付移民。

(二)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补偿费,由迁出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分批兑付给移民。

(三)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计划和相关协议拨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主要用于城集镇房屋迁建补偿和新址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安排使用。

(一)房屋迁建等补偿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的安排,按协议兑付资金。

(二)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依照与项目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由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的安排,按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拨付。第三十六条

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依照与项目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拨付。

第三十七条

库底清理费用于水库建(构)造物清理、卫生清理、林地清理等项目支出。库底清理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勘测规划设计费根据委托协议用于移民安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作;实施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移民管理机构分级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开支;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移民生产技能和实用技术及移民工作人员培训;监督评估费由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用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监督评估合同拨付。

第三十九条

预备费使用须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专题报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审核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淹没补偿费存储期间的孳息应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预算须经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安置验收管理

第四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由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根据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和水库阶段性蓄水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

第四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等。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内容。

第四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工程导(截)流阶段验收、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导(截)流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导流期内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及工矿企业已经完成搬迁;导(截)流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壅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批准。

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运行水位线(回水线)以下的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基本到位;城集镇迁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工矿企业已经完成搬迁;专业项目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卫生、环保部门出具了可以下闸蓄水的意见;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批准。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已经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淹没补偿费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淹没补偿费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政府审计;库区安置区土地征用手续已经办理完成;移民稽查和阶段性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解决;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

第四十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按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执行。各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提供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提供移民安置实施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工作报告,监督评估单位应提供监督评估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移民安置竣工验收须在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完成。第四十五条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库不得截流和下闸蓄水,并不得对水库枢纽工程进行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移民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纳入全省绩效评估体系。绩效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省绩效办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规划、计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履责履约、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度。该项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违反国务院471号令或《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相关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据国务院471号令或《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及库底清理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项目法人违规擅自下闸蓄水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枢纽工程运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违规蓄水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移民、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并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的安全、高效、合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制定地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克扣移民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大中型水库施工质量管理研究论文 第8篇

由于大中型水库大坝受到不同种类的外部条件的影响, 导致越来越多的不同程度的开裂现象产生。还有由于水的冲刷而造成腐蚀性破坏和严重的堤结构不合理的现象, 以及高程不足的问题都对堤坝造成了安全隐患。在隐患产生的萌芽阶段对其进行防治, 不仅能够对经济成本进行控制, 而且能消除安全困扰。

1 大中型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要求

1.1 对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的整理及分析

设计的初级阶段则是对水库大坝的基本信息进行深入研究, 因此, 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详细的搜集与整理, 运用专业的知识对其进行科学分析。为了使设计达到较高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应确保其具备较强的实践价值。在大中型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中, 数据的搜集整理及分析发挥起着重要作用。大坝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受到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应采用各种方法对其现实中存在的限制因素进行有效改善。根据以往施工过程中的经验, 若未对基础性资料进行搜集完整即进行施工, 通过一边勘探一边摸索的方式进行设计直至施工, 容易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 工程设计工作的前提则是基础性工作的完善, 在施工过程中, 将详尽的数据作为施工参考, 更具一定的说服力。

1.2 坝顶及坝坡的加固设计

在工程设计阶段的关键则是坝顶及坝坡的设计, 由于坝顶需要对排水设施进行建设, 因此, 采用倾斜处理的方法对该部分的路面进行设计, 使其倾斜度保持在2%左右。为了使坝坡与横向排水系统得到有效连接, 在下游位置, 通过采用适当的路沿石作为底部。在设计的过程中, 作为设计部分中的重要内容, 高程的设计应进行精确的计量。有效地提升坝堤的使用安全性能。在大坝边坡进行设计时, 应对坝体的物理特性进行严格分析, 从而对高度比例、支撑力及密度等问题进行确定。其中需要分析的部分主要包括:坝高、坝型、坝基及坝体。应按照坝体承受的荷载对坝坡渗流及抗滑的稳定性进行计算, 确保其设计能够满足安全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对戗台在上游还是下游加入坝坡进行选择。在对水库大坝的上游坝坡进行施工时, 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实现经济节约。在建坡的过程中, 采用适量的资金进行修筑。

2) 实现就地取材, 尽可能在堤坝周围进行原料开采。运用预制砼块或预制干砌石作为护坡形式。

3) 尽可能减低施工工艺的难度, 缩短施工工期, 降低人力物力的投入。

4) 确保施工的安全稳定。

在对预制干砌石护坡进行设置时, 应先设置满足需求的排水坡及纵横缝, 在其坡脚进行基座设置。严格按照反滤及风浪冲击的抵御要求对反滤层及上游坡的厚度进行设定。采用草皮护坡的方法对水库下游坝坡进行处理。

1.3 截渗、反滤及排水加固的设计方法

堤坝的稳定性受到水的流量的控制, 因此, 应对堤坝所能承受的流水量进行设计, 并对该种材料的抗腐蚀程度进行估算, 在该数值范围内对流水进行控制, 从而保障堤坝的安全性。在坝基与岸坡中也应对抗渗问题进行关注。将抗渗因素在材料的选择中进行表现, 通常情况下对坝基截渗的方法包括:高压旋喷砼墙、砼截渗墙板及在上游坝脚进行截水槽的设置等。截渗的关键布置时对防渗进行准备, 而且还应采用有效的截渗措施进行, 通过两者的有效结合, 使其防渗效果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其操作方法主要有:在坝下埋管末端的渗流位置进行过滤层或反过滤层的设置, 从而实现渗流的治理。该方法对坝体的反滤及排水加固的作用十分有效。对反滤层的厚度进行确定时, 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法及材料用途进行确定。在渗流处溢的位置进行排水管的设置, 运用贴坡排水法进行施工, 在浸润线的出逸点之上对贴坡排数的顶部进行设置, 在起坡脚的位置进行排水沟或集渗沟的设置。

2 大中型水库大坝除险加固施工的措施

2.1 坝体及培厚的施工

基础开挖、堆石料填筑、风化料填筑及坝体反滤过滤料填筑等式坝体及培厚施工的内容。首先应对其基础进行开挖, 必要情况下, 可以通过人工清理的方法进行流水作业。在开挖的过程中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一次性开挖。堆石料的填筑主要表现在堆石料的运输、洒水、铺料、推平、碾压、质检及验收等方面。

2.2 大坝帷幕灌浆施工

施工现场布置的主要内容包括供水系统布置、供电系统布置及灌浆系统布置三方面。为了使用水需求满足灌浆施工, 通过对高位水池的修建, 通过潜水泵对库内的水进行输送, 传至水池中, 再经水池逐渐向浆站及钻机供水及供电的需求。通过架设变压器架线的方式来满足灌浆泵及搅拌机的用电需求。必要的情况下, 还应对柴油发电机进行配置, 避免由于停电而阻碍施工的现象发生。

2.3 检测孔的施工及岩心的判定

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 在灌浆结束凝结一段时间以后, 对灌浆出现异常的部位进行一定数量检查孔的设置。通过检查孔实施压注水试验。对帷幕体的抗渗性能进行检测, 检查其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3 结语

在大中型水库大坝的除险加固中, 应加大投入力度, 通过对大中型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的控制, 改善对施工造成影响的因素。

摘要:通过对大中型水库大坝的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进行分析, 对施工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 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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