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范文

2024-05-31

结算范文(精选8篇)

结算 第1篇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算会员的期货结算行为,加强对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结算会员结算业务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对其受托交易会员办理的期货结算业务。

第三条 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关系的确立与变更

第四条 交易会员应当委托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且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

第五条 结算会员受托为交易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签订结算协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的规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

(二)保证金标准;

(三)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四)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及程序;

(五)结算流程;

(六)手续费标准;

(七)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

(八)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期保值额度后,应当及时将套期保值额度告知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交易所对交易会员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后,应当及时将套期保值额度告知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四章 结 算

第十六条 特别结算会员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交易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全面结算会员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和交易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交易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交易会员不是期货公司的,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其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归交易会员所有。除用于交易会员的期货交易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归客户所有。除用于客户的期货交易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结算会员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各自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交易会员不是期货公司的,其与结算会员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会员的期货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第十九条 结算会员应当对交易会员存入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 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和受托交易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算会员应当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其客户和受托交易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结算会员可以根据交易会员的资信及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结算会员调整受托交易会员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应当在当日结算时对交易会员相关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交易会员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第三十条 交易所开市前,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规定或者约定最低余额的,结算会员应当禁止其开仓。

第三十一条 结算会员不得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第三十二条 全面结算会员的持仓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均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特别结算会员的持仓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其受托交易会员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第三十三条 结算会员应当建立并执行对交易会员的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交易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约定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会员未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结算会员有权对该交易会员的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三十五条 交易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结算协议约定时间内补足的,结算会员应当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对交易会员或者其客户的持仓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除前款规定外,结算会员可以与交易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在结算协议中应当约定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可以参照交易所的执行原则,也可以采取其他原则。

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出现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结算会员应当做好交易会员和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结算会员应当督促交易会员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则,加强交易会员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 月 日起实施。

结算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员安排,资金汇划系统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技术及通信设施等;

(三)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六)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企业法人的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八)与十家以上结算参与人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关系的声明(声明格式见附件3);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了本办法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本公司将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核准其结算银行资格的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核准申请人结算银行资格的,本公司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公告。

第七条 结算银行应指定一名结算银行代表。结算银行代表是结算银行与本公司进行联络的指定负责人,由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结算银行上海、深圳分行均应指定一名业务负责人与一名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本公司进行联系。

结算银行应将结算银行代表和上海、深圳分行业务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信息报本公司备案,其中上海、深圳分行业务及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应同时分别报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备案。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结算银行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报备。

第八条 结算银行在从事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前,必须就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与本公司签订协议。第三章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 第一节 业务要求及管理

第九条 本公司发布或修订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时,将通过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告知结算银行。结算银行须遵守本公司发布或修订的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无法遵守的,可以在业务规则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有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第十条 根据本公司的申请,结算银行为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应体现业务性质。结算银行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向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支付利息。存款利率的调整按双方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本公司申请,当本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出现流动性等需求时,结算银行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应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扣划,确保本公司存放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款业务: 当有款项划入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银行应在资金到账后立即记入本公司账户,并实时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或书面传真将收款信息通知本公司。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划款业务:

结算银行应按照本公司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发送的电子划款指令或书面划款指令办理划款业务:

(一)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公司划款指令后一小时内将资金汇划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参与人预留收款账户;

(二)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公司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并保证该款项在当日到达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本公司在同一结算银行开立的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实时到账。

第十六条 结算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验资专户和网下发行专户中的资金进行验证。

第十七条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与本公司进行账务核对:

(一)每日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终了后进行对账,并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及时对账;

(二)在营业时间内,本公司可随时查询在结算银行的资金结算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结算银行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三)在业务发生后的次一工作日上午十时前,结算银行应将本公司进账单、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送到本公司;

(四)结算银行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资金结算账户的对账单。

第十八条 结算银行应保证本公司对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调度,并应对证券结算资金动态作研究分析,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的管理和调度工作。第十九条 结算银行应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培训,保证业务人员熟练掌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流程及本公司关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规则、要求。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结算银行应积极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应按本公司要求建立和维护满足结算资金相关业务要求的数据交换系统、备份系统及其他辅助技术设备。数据交换系统的网络通讯应使用专用线路。

第二十一条 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应采用基于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认证的网络安全系统。

本公司与结算银行均承认在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中加密和数字签名的信息是真实有效且不可否认的。

结算银行应对数据交换系统的密钥严格管理,定期更新,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数据交换系统产生的相关业务凭证即为会计凭证,本公司及结算银行双方不再提供书面凭证。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与结算银行均应安排技术人员定期检测、维护数据交换系统中属于自己管理的部分,保障证券资金的汇路畅通和数据交换系统的稳定运行。第二十四条 结算银行应对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产生的电子数据实行备份。

结算银行应定期将备份数据复制到可长期保存的存储介质上,并作为重要凭证保存二十年。第二节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发生可能影响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行动进行补救。

第二十六条 一旦数据交换系统发生故障,发现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各自对自己管理的数据交换系统部分进行检查并配合对方进行检查,以确定原因、排除故障、明确责任。如有必要,立即启动采取传真方式或专人跑单等应急处理措施,保证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结算银行的资金实时汇划系统一旦出现故障,结算银行应及时启动有效的应急补救措施,保证资金汇划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过程中,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不能进行或迟延进行,结算银行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起一小时内通知本公司。第四章 常规管理及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算银行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其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结算银行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量,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服务情况、技术支持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操作失误及技术故障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公司对结算银行是否继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结算银行条件进行检查,或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对结算银行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进行考评,综合考核其开展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时效性、安全性与准确性。考评方式可以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结算银行是否持续符合资格条件,包括: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总资产、净资产及盈利状况,分支机构情况,资金汇划系统的安全性及效率,机构及人员安排,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情况等;

(二)结算银行遵守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情况,包括:资金划拨、验资、账务核对、头寸调度等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公司各类书面业务联系单的反馈速度及质量情况,发生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风险事故的次数,应急处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等;

(三)其他情况,包括:结算参与机构对于结算银行的评价,配合结算公司进行调研、检查、考评的积极程度等。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评结束后,本公司将考评结果通知该结算银行。

本公司在安排各个结算银行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量以及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时,参考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 结算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一)违反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协议或本公司关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任何规定;

(二)因违反相关协议或规定,导致结算参与机构发生透支、新股申购无效、新股发行验资无法进行等事故;

(三)发生可能影响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未立即通知本公司;

(四)未能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致使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

(五)最近一个会计发生亏损;

(六)不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的要求;

(七)不配合本公司对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进行年检或不定期检查,不按要求提交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或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结算参与人普遍反映结算银行服务质量不高;

(九)本公司认为该结算银行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十)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结算银行出现上条规定的情况的,本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下列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示;

(三)责令整改;

(四)约见结算银行代表和业务、技术负责人进行谈话;

(五)公开谴责;

(六)不接受本公司新增的结算参与人选择该银行的账户作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同时建议现有的结算参与人选择其他银行的账户作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

(七)暂停使用本公司在该行的验资专户开展验资业务;

(八)暂停使用本公司在该行的网下发行专户开展网下发行资金结算业务;

(九)暂不授予该行新的结算业务资格;

(十)暂停该商业银行的全部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十一)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认为结算银行整改有效、重新具备正常开展结算业务能力的,将停止采取上条规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其恢复正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算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终止其结算银行资格:

(一)申请终止其结算银行资格;

(二)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被收购或兼并且丧失法人地位;

(四)总资本、净资本、分支机构、机构及人员安排等不再满足结算银行资格条件;

(五)最近两个会计连续发生亏损;

(六)考评结果不合格;

(七)本公司认为该结算银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八)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当本公司决定终止商业银行的结算银行资格时,本公司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该商业银行发出终止通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结算银行资格终止不影响该商业银行与本公司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本公司有权依法与该商业银行了结相关业务关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在与本公司进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接触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账户、结算资金等方面的信息,除依法向有权机关披露外,结算银行均应严守秘密,保证其及其相关业务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无关的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结算银行是指取得本公司授予的可办理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等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为本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是指结算银行为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并受本公司委托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款、划拨、保管等业务。

(三)数据交换系统是指能够满足本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要求的电子数据交换网络系统。第三十九条 对于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所托管QFII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QFII结算银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结算 第3篇

(一) 股份支付的概念

股份支付, 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一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二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二) 股份支付的四个环节

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环节: (1) 授予日, 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也就是说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2) 可行权日, 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 职工或其他方, 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可行权日只是获得权益性工具或者现金权利, 而不是实际的现金; (3) 行权日, 指职工或其他方, 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日期。比如说, 持有股票期权的职工行使了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该日即为行权日; (4) 出售日, 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 应在行权日和出售日之间设立禁售期, 其中,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低于两年。其中, 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叫等待期, 意即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等待期是股份支付会计核算的主要部分。

(三) 股份支付的特征

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最有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职工之间, 属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薪酬, 也可能发生在企业与其他方如股东、被合并方之间;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 为此而支付给职工报酬。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 不是转手获利;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 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 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 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 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对价的特殊性可以说是股份支付定义中最突出的特征。

二、权益结算与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形式的异同

(一) 相同点

一是支付媒介相同。不论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都要涉及到权益工具。比如股份等;二是目的相同。这两种股份支付都是企业的激励手段。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三是计量属性相同。都以公允价值计量, 所不同的是,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等待期内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四是都要满足一定的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其中, 业绩条件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五是除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 企业在授予日都不做会计处理;六是都要将取得的服务确认为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例如, 确认为,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

(二) 不同点

一是属性不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给企业形成的是一项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则是一项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 。二是企业承担的义务不同。以权益结算, 企业要授予股份或认股权, 不承担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 经济利益未流出企业;以现金结算, 企业最终要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 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是会计处理不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 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行权日之后,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行权日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记“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按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确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等,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可行权日之后, 不再确认成本费用, 但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 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会计分录为:负债公允价值上升时, 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负债公允价值下跌时, 做相反分录。行权日会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记“银行存款“。四是纳税调整处理不同。虽然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等股份支付作为职工薪酬的具体内容。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观出发, 认为每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 应首先关注其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然后再根据资产负债的变化, 也即根据净资产来确认收益 (或损失) 。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认为, 所得税会计的首要目的应是确认并计量由于会计和税法差异给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带来的影响, 将所得税核算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放在首位。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但从所得税资产负债观来讲, 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属于增加资本公积, 即引起了净资产的增加, 应确认相应的收益。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 都应进行纳税调整, 在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时, 必须将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这一部分费用加回来。企业回购股份用以奖励本企业职工的, 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不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还是有行权条件限制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都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可行权日之后, 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从所得税资产负债观出发, 对于企业来讲,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最终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应该确认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不需要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 税务处理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来核算, 由于新税法对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等股份支付没有进行规范, 所以, 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在实际发生时, 才允许扣除, 那么税法确定的扣除时点与准则会有所不同 (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税法规定, 实际支付时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为其账面价值, 即计税基础为零) 。这样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然而,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范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等股份支付的纳税事项。涉及到股份支付的纳税调整只能以旧税法或企业所得税原理来推测判断。这使得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不利于实务和理论界的操作与研究。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股份支付成为企业使用越来越广泛的一种激励机制。通过厘清两种股份支付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进而分析其会计核算及纳税差异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引导企业财务工作者在实务操作中趋利避害, 对企业及会计理论界来讲意义重大, 但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的规范性要求也已迫在眉捷。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结算 第4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造价管理;概算;预算;结算

0.前言

工程概预结算属多学科综合工作,不仅需掌握相关的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还要熟悉相关的土建、电气安装专业、设计、采购、施工方法等多方面基础知识,可以说它是用来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拔款、编制基本建设计划、签订施工合同、成本核算和办理工程决算的依据。根据十多年来从事电力工程安装调试、土建专业造价管理工作的经验,谈谈对工程造价概预结算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1.在概预算书编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单位施工图的概预算,要以正确计算工程量、合理套用定额单价、准确计取费率三方面为重点,结合项目立项、施工图、招投标书、协议、会议纪要及合同、勘察设计资料、设备价格签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计算编制。在概预算书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工程立项中概算书的编制

(1)从项目立项着手,明确工程任务,做好概算工作前期准备,在充分掌握定额的内涵、工作程序、子目包含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同时,深入工程第一线,从立项做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扎实做好工程项目概算的每个环节;(2)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图纸是建筑工程的“语言”,计算之前要认真阅读设计说明,了解设计者的意图。(3)了解现行施工规范的主要要求,保证概算书中工程量的准确性,避免出现漏算现象。

1.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1)工程通用造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令性,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定额主材价格套用应合理,并符合最高限价材料定额套用的规定等。对需做换算的定额单价,除按上述要求外,还要弄清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换算的方法是否准确、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等,这些都将直接影响预算书编制的准确性。施工期间投资控制,要从经济、技术、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认真做好现场签证,监督其费用如期正常发生,防止超前过量支付。

(2)一个单位工程的土建工程,必须把执行同一项定额的工程量合并到一起,合并同类项、合理套用预算定额,避免出现重复套定额的现象,同时做好合并的记载记录,避免出现计算误差。

(3)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尽量深入施工第一线,收集基础资料,为工程结算做准备,要随着工程的进展,分段、分部位的核对现场施工项目的工程量跟预算是否一致。

2.控制施工竣工图结算的方法

2.1通过招投标竞选

建设工程招标是以法定方式吸引建设承包单位竞争,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可以从众多投标者中选择出装备精良、技术过硬、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报价合理的优秀施工队伍,从而为工程投资控制打下良好的基础。

2.2实行工程造价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及控制

从项目建议书开始至竣工投产,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决策阶段最重要,要下工夫选择最优化设计方案;设计阶段,以事前控制为主抓好设计竞选,选好工艺流程,调动设计人员积极性,精心设计;实施阶段,开展材料、设备采购市场调查,对施工建设中出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作好技术经济比较,认真做好现场签证,作好协调工作。

2.3取费应符合国颁及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文件规定

结算书编制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于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特别要注意变更或新增项目是否同比下浮等。

3.工程造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预结算书的编制是一项既繁琐又须很细致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核算工作,要求编审人员要有一定的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等专业技术知识及较高的预结算业务素质。在工程建设中如何把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内,合理使用人力、财力、物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效益,成为造价管理控制的主要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不断涌现,导致定额缺项或定额换算不合理的情况,但因缺少全面的第一手数据资料,换算定额或补充定额含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其次,由于工程造价构成项目多,变动频繁,计算程序复杂等均容易造成错误。

4.提高工程概算、预结算编制质量的措施

4.1加强工程经济理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工程造价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准确掌握、调整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新定额与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掌握市场材料采购及价格情况,提高工程预算的编制质量。

4.2提高对工程前期工作的准备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的供应渠道及国家政策对确定材料价格有一定影响和难度,技经人员不仅应对所需材料价格进行多方面的询价,还要对询价的结果进行分析,加强外业经济调查工作,使工程项目材料价格的取定趋于合理。做好了这项工作,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设计阶段概(预结)算的质量,也就为控制工程造价奠定了基础。

4.3加强工程数量计算的准确性

测算工程数量准确与否,是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和设计概(预)算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不准确的工程数量,想编制出质量较高的造价文件是不可能的,而且与工程实施阶段的竣工结算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潜伏着难以弥补的隐患。预算人员要熟知有关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范,特别是应熟知专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无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有关专业,一定要熟知概(预)算定额中有关子目所包含或未包含的工作内容,以免工程量计算错误或发生重算和漏列。

4.4合理补充各专业缺项定额

随着科技发展,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一些特殊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方案不断出现,使得定额出现缺项现象,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概(预结)算编制质量,工程造价人员应与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研究,确定科学的施工方法及工序,参照类似或接近的工程项目确定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合理补充各专业缺项定额,并将补充定额附入概(预结)算文件,以备审查。

4.5用正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概预算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是概(预结)算编制的依据,也是概(预结)算编制的基础。要编制好施工概预算书,除应熟悉本项目工程情况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熟悉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另外,材料供应计划也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费和运杂费在概(预结)算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合理地确定经济分界点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概(预)算质量的关键。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也随着持续增长,做好工程造价的管理成为控制投资的重要环节,也直接关系到投资主体的经济效益,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有效控制工程结算,对努力维护国家及建设单位利益同时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建虹.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中国电力出版社.

[2]易涛.工程造价综合知识.中国电力出版社,2003.

结算 第5篇

众所周知竣工结算是一件很琐碎,很麻烦,但同时技术含量很高的一项工作,这里的“技术含量“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一、结算依据--技术性文件

在工程结束后,要进行竣工结算,首先合同内不必说,总价承包,该多少就多少。然后,工程之外的委托、工程量签证、工程联系单、设备缺陷处理方案等等就是结算的重要依据,所以一定要妥善保存这些技术性文件。以免结算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技术性文件的注意事项:

四川创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竣工结算|结算工作要点总结!

1、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或者设计变更,应该及时的办理签证或者变更单,否则在竣工后再补办的难度很大。

2、这些文字性的技术性资料如何写,写些什么内容?拿工程量签证来说,如果只是叙述干了什么工作,是不行的。工程量签证,必须体现到具体的量上,用数字说话,一些关键性的参数一定要写清楚。设计变更就不多说了,一般设计院出的文件都是比较规范的,但是也要注意关键性的参数一定要清楚。

3、对于一些甲供材,我们都是按照图纸向甲方领料,而在实际施工中,常出现实际材料需要量大于图纸设计量,对于总包合同,增量在一定幅度内是不调整合同价的。所以,我们往往会忽略及时向甲方要签证,一般甲方为了限制施工单位浪费材料,合同规定有限额领料条款,超过限额是要抵扣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在结算时,往往会产生纠纷,所以,施工过程中一旦有超图纸量领料的,一定要向甲方和设计单位要文字性的认可证明。

4、在很多工程中,除了正式工程之外,还有许多合同之外的零星委托工程。在这些甲方签字的工程量签证单中,有很多涉及材料的单子,没有明确材料的供应方,结果工程结束后结算时,审计要求明确所有材料的提供方,这时再找甲方签字……再难也得硬着头皮向前冲了。

5、“提前工期,抢抓进度”一味的追求工程进度貌似已经成了很多工程的共性,施工高峰期,从项目经理到技术员,都红了眼,谁阻挡进度,就拿谁开刀,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缺什么?买去!”买去就买去,但同时也别忘了各种签证,省的到时候一到甲方要钱就低声下气的。

二、作业人员的技战术水平

钱是算出来的,一个经验丰富的造价员与一个菜鸟做出来的结算肯定是大有差别的,包括在结算对量过程中,如果让一个菜鸟去负责算量和对量工作。那你肯定血本无归了,所以在结算时,配备经验丰富的造价员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个好的造价员不但要有过硬的软件操作水平,同时还应对相关的法律文件、国家标准及地方规范能正确的理解和应用。尽量做到该拿的一分也不要少。

三、过硬的沟通处事能力

门诊医保结算和反结算流程 第6篇

一、患者医保结算流程

打开门诊收费点击缴费使用手工处理的2种情况:1.医保接口不顺畅,结算不成功。2.有些药品需要灵活处理,进行医保结算。在弹出的“收款”窗口点击“医保结算”手工在医保系统结算否输入密码医保结算是否结算成功是输入补交现金点击“确定”打印发票

操作步骤:

 第一步:打开“门诊收费台”,刷患者诊疗卡,获取患者处方,点击“缴费”按钮,弹出“收款”窗口。

 第二步:在医保读卡机上插入患者医保卡,点击“医保结算”按钮,弹出提示录入密码的提示框,录入密码,进行医保结算,结算成功后,系统会把可报销的金额提取到医保款项并且不能修改。

 第三步:在“现金”款项中录入需补交的金额后,回车或者点击“确定”按钮,打印发票和患者结算清单。注意:

1.若结算不成功,可以手工在医保系统进行结算。

2.若结算成功,还没有打印发票,可以点击“医保反结算”或者直接点击“取消”按钮,取消医保结算。

二、门诊医保反结算流程

打开门诊收费点击退费在弹出的“退费”窗口点击“医保反结算”输入退款现金点击“确定”打印发票否输入密码 操作步骤:

医保反结算成功全额报销是点击“确定” 第一步:打开“门诊收费台”,刷患者诊疗卡,获取患者处方,点击“退费”按钮,弹出“退款”窗口。

 第二步:在医保读卡机上插入患者医保卡,点击“医保反结算”按钮,弹出提示录入密码的提示框,录入密码,进行医保反结算,反结算成功后,系统会把反结算的金额提取到医保款项并且不能修改。

结算 第7篇

上电司用字(1998)第900号

关于印发《电费结算协议》和《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供电局、崇明电力公司、长兴岛发电厂:

为了认真贯彻《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款》的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电费结算和收费的方式,保证电费资金及时收回。我公司特制定了《电费结算协议》和《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对电费结算,收费作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各供电企业应按上述的协议和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如文。

上海市电力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印发电费规定通知

电费结算协议

户号:申请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商定,订立协议如下:

1、为方便收缴电费,双方同意以《专用委托收款》或电子划帐的方式、通过每月的6日、16日、26日、由银行进行结算,银行结算手续费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2、乙方同意甲方规定的每月6日、16日、26日划拨结算日期,按时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

3、甲、乙诉银行帐户户名、帐号、开户银行等列明于下方。今后乙方如有变更,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更正,否则,若影响电费结算将视同电费逾期处理。

4、乙方逾期未支付电费时,甲方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欠费超过30天,经催缴仍未交付电费的,甲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对乙方的供电,停电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承担责任。在恢复供电前,乙方必须按规定交清所欠电费、违约金及电费保证金等费用。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的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三计算。

供电单位(甲方)用电单位(乙方)

供电局:供电所(局):用电地址(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银行户名: 银行户名:

帐号: 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日期 日期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甲、乙方开户银行各一份。

《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款》以及规范电旨收费方式,保证电费资金的及时收回,现对电费结算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电费结算的方式

电费可采用现金,支票以及积极推广定期借记(专用委托收款),通存通兑电子结算(对企业对对居民业务)等方式进行结算。

对于定期借记(专用委托收款),通存通况电子结算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算的协议书。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帐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若用户采用“定期借记”(专用委托收款)的方式结算时,其银行结算手续费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共同承担。

对于实行每月三次划拨结算“托收”的用户(或实行每月一次划拨结算“托收”的普通用户)除每次在托收电费金额的单据上打印上银行手续费一并向用户托收外,还应在电费帐单上打印上“代收银行手续费×元”。

居民户(合用表除外)可持近期已缴纲过扣电费帐单到由供电企业确认的银行开户可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存折(包括发工资活期帐户、“680”股东资金帐户等)到居住所在地银行储蓄所办理缴付电费自动转帐的授权手续,即可实行每月结算缴款业务。

二、电费结算的办法

对于100千瓦(或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实行分次划拨结算电费的办法。一般为每月三次,结算的日期可分别定为6日、16日和26日。每次计收金额为全月的三分之一,取整百元数。根据用户的电费金额变化及时调整划拨结算金额,其余额应逐步控制在+5%左右。每月应付电费与划拨结算金额的尾差数在次月6日结清。

普通用户(包括居民户)的电费以一次结算缴清。

三、违约的处理

(一)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不得私自减免电费违约金。减免违约金的审批权限(不对外公布)居民户由电费组长审批;100千瓦以下的非居民户由用电股审批,报所长备案;100千瓦以上的用户由所长审批,报用电科备案。

根据电费是用户选用后付的特点,要求用户必须格信用,约付款,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应严格执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违约金计算办法

a、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b、其他用户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一元者按一元收取。

(2)逾期天数的计算:

a、普通用户(包括居民户)以及每月结算一次的用户(帐单户)其限期以帐单上的报后

付款日期为准,超过为逾期;

b、实行划拨结算的用户,其限期以托收单据上当月日期之日加上五天起算逾期天数,如三次划拨结算大用户,应在每月6日、16日、26日结算的电费当月11日、21日以及次月1日起算逾期天数。

超期限的天数即为逾期天数。

(二)凡欠缴电费的用户,一律停止办理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手续。

(三)当电网出力不足或供需之间出现缺口中,首先对欠费用户限电。

(四)在清理拖欠电费时,应单独优先扣付逾期电费的违约金,然后再扣付电费。

(五)对缴付电信用差中欠费金额大的用户,要求该企业的上级单位或集团公司提供担保,或办理资产抵押手续。

(六)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欠仍未付电费的,可以按照上海市电力局沪电力用(98)724号文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七)对个别拖欠电费严重,除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外,还可对该企业依法提出起诉。

四、电费结算办法作上述改变后,各供电所(局)应与用户就供用电合同中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单独签订合同,并就上述结算内容及违约责任作明确规定。

各供电局应加强用电营业管理,充实必要的力量加强电收缴工作,加强对抄、核、收工作的稽核监督,特别要加强欠旨的管理,保证电费及时足额回收。

上海市电力公司用电营业处

结算 第8篇

竣工结算阶段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最后阶段, 它是建设方全面考核投资效果好坏的重要环节, 也是控制投资的最终、关键环节。在此阶段, 要严格把关, 依据各项合同的规定, 及时开展分阶段竣工结算。现从建设方造价管理者的角度, 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总承包竣工结算审核的工作思路。

二、竣工结算审核的前期工作

(一) 收集竣工结算的合约资料

收集结算的合约资料包括:总承包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分包合同、材料采购供应合同和补充协议、与总包合同对应的报价资料 (软件电子版) 等最终版。

(二) 收集竣工结算的图纸资料

收集结算的图纸资料包括:招标图、三方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图、竣工图;修改或变更设计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单, 其他材料代用、调换及等原始记录、现场签证单、材料认价单等, 这些图纸资料均需各方签字版。

(三) 规定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送审竣工结算资料包括:首页必须有完成所有工程、可结算的建设方签字结算通知书;工程结算书 (含汇总表、结算价及调整、洽商变更、现场签证单、认价材料调整、其他价格调整等部分;同时, 结算书应当具备完整性与时效性———在实际竣工结算审核中, 送审资料不完整、签认不全, 甚至边审核、边补资料、边追加费用的行为屡见不鲜。为此, 确定送审资料的签认权限、资料报送“关门”期限, 必须在结算审核前期双方明确约定。

三、竣工结算审核的中期工作

(一) 核对合同施工范围, 初步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 坚持以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为前提, 结合实地考察, 依据招标文件、总、分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的总承包施工范围相关条款, 核查总承包工程施工结算范围。认真核查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变更洽商、隐蔽签证及现场签证, 仔细分析竣工结算资料, 核实竣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 已报送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对于未完工程或未施项目在结算时应予扣除。其次, 严格审核变更、洽商、认价的真实、有效性。例如, 设计变更是否连续编号、有无缺号;现场签证前后是否有重复;现场认价是否标注材料规格、材质、型号、价格组成, 有无加盖公章;竣工图除加盖竣工图章外是否有建设方签认等。

(二) 核对合同条款, 全面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合理、准确性

首先, 建设方审核者应在熟悉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的基础上, 吃透总承包施工合同, 熟悉送审工程合同形式、计价方式、结算原则、价差调整方式, 在明确施工范围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价格审核。已招标项目可参照项目中标工程量清单就工程量、综合单价、费率、价格调整、分包项目等重点审核。工程量方面:固定总价形式的需对工程量进行重点抽查审核法, 在超出合同约定调整范围之外双方协商调整图差或量差。固定单价形式需对工程量全面审核, 审查量是否有漏算、重算、错算, 注意量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综合单价方面:熟悉各清单项目包括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合理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套用的一个或几个定额, 注意定额本身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率方面:主要审查费率是否区分土建、装饰、安装、修缮等;费率与工程类别、有关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是否相符;是否合理, 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计费基数和造价计算程序是否正确。价格方面:由于建筑材料具有多样性且价格有随时间尤其季节变化的特性, 这要求审核者除了掌握建筑材料的新变化、新动态、新趋势外, 还要深入了解材料市场价。在依据合同材料调价原则、已有认价单的前提下, 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调整暂估价价差, 是否按合同规定计算材料差价, 是否存在施工方将建设方委托购买的材料列入工程结算。分包方面:依据总分包合同, 将分包项目造价按专业分包、指定分包项分别按整项或分项原则从已报结算价中扣除;施工方计取的总包管理或配合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计价基数是否与已分段结算的分包价格一致。

其次, 审查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除了按合同约定的要求甄别其合法性与有效性之外, 亦采取与合同结算价格类似的项、量、价、费的全面审核法。同时, 还要注意各个洽商变更、签证是否已含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畴内, 其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变更计价原则, 是否只计算增项金额, 未计算减项费用, 增项费用是否需从原合同金额中扣除等。

四、竣工结算审核的后期工作

在以上审核后, 可对结算资料进行算术性审核。对小数点输入性错误、单位换算错误、遗漏优惠费率等可在审核结算文件中纠偏;同时, 对于结算前、中期缺乏依据的结算资料可采取现场考察、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整或核减;还要明确变更、洽商、签证费用的费用性质:是否为纯技术洽商变更不涉及经济费用等;责任归属:是否由其他施工方引发、是否涉及总承包与其他施工方责任扣款等。最后, 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分几期建设或能够收集到工程用途、结构形式、建筑标准等相近、相似的工程经济技术指标, 可在总结、分析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整理单方造价指标进行重点项目对比分析审核。

上一篇:保卫爱情随笔下一篇:外语知识竞赛串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