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24-05-19

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精选6篇)

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1篇

颁布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颁布时间:9月24日

实施时间:1月1日

(19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森林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自然景观集中,可供游览、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观光、生产经营、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科技、文化、公安、工商、旅游等部门,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规划,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生态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园旅游、经营及附属设施项目资金由经营单位筹集。

第六条 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覆盖率不低于80%;

(二)面积不少于200公顷;

(三)土地山林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四)具有旅游开发价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森林公园按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环境质量及旅游开发条件等标准,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县级。

第八条 设立森林公园,由兴建单位向拟建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级森林公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计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供森林风景资源、环境质量及旅游开发条件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调整范围,必须经区、县级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主,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自然景观,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森林风景资源及其特点;

(三)环境影响评价;

(四)总体布局及功能区划;

(五)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措施及景区规划与建设条件;

(六)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七)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及其投资概算和效益评估;

(八)设计图纸及附件等。

第十三条 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级和区、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分别由市和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必须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建设项目报批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建设损害森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保护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旅游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科学的林分改造,逐步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多样性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十七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营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森林公园内的经营活动。进入森林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服从其管理。

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内交通设施、游乐设施及危险地段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危险地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森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

(二)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

(三)损毁景区的花景对木及设施设备;

(四)擅自堵自然水系;

(五)伤害或擅自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在游览区内乱丢垃圾;

(八)在禁火区吸烟、用火、焚烧香烛;

(九)燃放烟花爆竹;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进园从事经营活动,或不在指定地点、范围内从事经营活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工具不按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行驶或不在指定的指点停放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景区的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游览区内乱丢垃圾的,处以50元罚款;

(五)在禁火区内吸吸烟的,处以50元罚款;

(六)在禁火焚烧香烛、用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森林公园内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件保护、建设、国土、水利、治安、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和公雷锋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森林公园管理的责任,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让公众公平享受绿色福利,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园定义)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科普教育等重要功能,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公园包含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文物、文化遗产等相关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公园所必需的建设和管理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公园行政主管机关)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园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林(渔业)、环境和保护、体育、质监、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自主经营收入以及租金、特许经营管理费等收益,应当专款用于城市公园的日常运营维护与保护发展。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监督。

第八条(名录管理)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公园的名录包括类别、等级和公园范围等。

县(市)辖区内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功能区辖区内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园建设和保护规划。公园建设和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要求,共同拟定公园建设和保护规划,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园建设与保护规划涉及城乡建设、防洪、航道、港口及渔业、旅游、文物等相关管理,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公园管理的,相关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园建设与保护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编制程序进行修订。

第十条(公园绿地管理)

公园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因城巿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公园绿地的,必须征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一条(公园设计基本要求)

公园建设及其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公园技术标准,符合公园建设和保护规划,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园的绿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公园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

公园栽植的树木应当以本地区苗圃培育的健康、全冠、适龄的苗木为主,严格控制移植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和未经试验大量引进外来植物。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反季节种植施工、过度密植、过度修剪。

公园建设应当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新技术和产品。

第十二条(公园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制定的公园设计方案,在按照法定程序报发展和改革委、城乡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前,应当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文物建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公园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配套设施设置要求)

公园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厕所、园灯、坐椅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考虑游客容量及需求,合理设置。

(二)体育公园及有条件的其他公园应当配套建设健步道、绿道;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当设置老人、儿童户外活动场所和休憩区、健身区;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按有关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三)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主要景点和公众活动密集区域,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公众安全。

(四)在出入口、交通要道、危险区域及群众密集场所等重要区域,按规定设置公众须知、视频监控、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设施;公园建(构)筑物、制高点等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设施。

(五)新建公园应当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六)公园周边商业设施较为完善的,应当严格限制公园内餐厅、茶座、咖啡厅等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七)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公园建设和保护规划在公园游乐区域内集中设置,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除儿童公园、游乐公园外,禁止设立大型游乐设施。

(八)公共信息标志、景点指示牌、警示牌、导游图、标识牌等标识系统应当完备整洁、简洁美观,布局合理,文字、图形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能正确、有效引导游客参观游览。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遵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工艺要求,安全、规范施工建设;因实际情况设计方案和工艺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公园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在公园内施工,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护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可能影响公众游览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

公园建设项目不符合绿化、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公园设计方案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出具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及其服务内容)

经人民政府授权的公园管理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公园的服务及其管理工作,在公园内开展游憩、文化或经营等活动,均应服从公园管理。

公园绿化养护、保洁、安保等公园项目,应当依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开放时间)

实行封闭管理的公园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管理服务规范确定,并在公园入口处明示。

因施工作业等情况需要关闭公园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关闭公园前报告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前三日在公园入口处公示。

第十七条(安全、应急措施)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客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游客数量上升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游客集中区域的管理。游客数量激增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游客进园、疏散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避险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指挥。事件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原貌。

第十八条(公用设施保护)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公园内建(构)筑、设施的质量、安全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制定保养和维修计划,保持公园建(构)筑物、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

第十九条(园容卫生)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卫生保洁制度,保持整体环境优美、整洁,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各类建筑保持清洁,附属设施整洁干净,措施得当。

(二)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水面杂物、垃圾等。

(三)标识标牌、室外桌凳、消防设施、围栏等设施保持整洁。

(四)垃圾日产日清,采用封闭或遮盖的方式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五)清扫器具整洁、实用,摆放规范,作业时注意避让游客。

(六)公园为无烟区,应设置禁烟标志。

(七)除“四害”和卫生消杀工作达到爱国卫生标准。

(八)公共厕所专人负责,设施完好,室内外整洁干净,各项卫生管理指标符合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九)垃圾箱实行动态保洁,定时消毒。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树木管理)

公园内的植物应按照总体规划实施保护、调整、充实、提高,由专业单位进行养管,并符合国家、省园林绿化植物技术规范的要求。

公园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公园内古树名木,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文化等活动管理)

展览、表演、影视拍摄等文化活动应当健康、文明,不得破坏、污染环境。

在公园内组织短期或规模较小的文化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同时还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利用公园资源进行婚纱摄影等商业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公民不得在未明确划定并公示垂钓、游泳、露营、宿营区域的公园,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配套服务项目管理)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

(一)设立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二)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

第二十三条(经营活动管理)

在公园内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等相关规定。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游览、娱乐设施安全运营管理)

公园内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和船舶的使用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安全。

游艺游园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由质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公园内公益性健身器材等体育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管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噪声管理)

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禁止在公园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或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

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公园管理机构发现游人违反公园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采取暂时关闭公园相关区域等方式予以制止,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宠物入园管理)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的公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

公民不得携带宠物进入有禁止宠物标志的公园。携带宠物进入未明确禁止的公园,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对宠物的管理,遵守相关宠物管理规定,并应当为宠物配置粪便袋。因宠物产生的排泄物及其他弃置物,携带人应当立即清除。

对于公园内的无主或者被遗弃宠物,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收容,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广告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园及公园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在可设置广告的公园发布广告,应当按规定办理广告审批手续。广告审查机关审批公园广告时,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性质、功能、整体环境等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二十八条(车辆管理)

严格限制车辆进入公园。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及公园的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咨询与投诉)

公园管理机构应为游客提供电话、网站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服务制度,在公园公示牌、网站(网页)等媒介上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方式。工作人员应准确完整地记录投诉信息,及时核实投诉内容,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告知投诉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擅自占用绿地责任)

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树木花草侵害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公园内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公园内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公园内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公园内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商业摊点不服从管理责任)

对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违反公园环境卫生责任)

在公园内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的,或者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建筑、渣土责任)

在公园内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噪声责任)

在公园内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后,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服务机构责任)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法律及执法竞合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定义)

本条例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是指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公园定义)

综合性公园是指可设多种文化娱乐设施、游戏型体育设施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等,具有综合性功能的公园,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²的公园。

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

社区公园是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²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²。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

苏州市城市公园建设与管理的思考 第3篇

一、苏州城市公园概况

苏州素有“人间天堂, 园林之城”的美誉。园林历史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时期, 北宋时期的沧浪亭是苏州现存最古园林。16世纪至18世纪, 苏州造园达到全盛时期, 园林遍布古城内外, 当时有200余处, 分为宅第园林、衙署园林、寺庙园林、会馆园林、书院园林等。经历史变迁, 目前, 古典园林尚有60余处, 保存较好的23处, 一般的9处, 濒危的13处, 其中, 已修复开放的20余处, 这些历史遗存是苏州弥足珍贵、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文化财富。苏州在当代园林建设中, 也在不断延续、丰富和发展着古典园林的内涵。

改革开放30年来, 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 苏州城市公园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城市公园数量和质量都有显著提高。近年来, 苏州结合自然地貌、名胜古迹、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 在市区先后建成最大的市级公园——桐泾公园以及桂花公园、广济公园等综合公园, 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对接;在城乡结合部, 结合城市原有生态格局, 建设了三角嘴湿地公园、沙湖生态公园、太湖湿地公园、白马涧生态园等郊外湿地公园, 以最小人工干预, 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均衡;在新城区, 结合湖泊自然资源, 建设了金鸡湖公园、独墅湖公园, 石湖滨湖公园、尹山湖环湖公园、漕湖公园、小石湖公园等充满现代气息的公园绿地;同时, 注重城市园林生态文化挖掘, 结合城市绿化科普和体育文化宣传, 建设了白塘植物园、相城花卉植物园和平江新城体育文化专类公园等。目前正规划并加紧建设面积约100公顷的植物园, 以及动物园新址建设, 力求创造丰富多变的植物景观, 取得良好的生态效果, 不断满足苏州市民对植物科普、科研及市民集中休闲度假、文化娱乐的需求。

(一) 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情况

1. 规划先行

依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参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编制完成了新一轮《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苏州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十一五”“十二五”规划。在规划编制中, 根据区位环境、资源优势、历史遗存和文化特色, 按照市民出行350米见绿的原则, 规划了综合性公园、区级公园、小游园等, 形成“二带三环五楔、六廊十轴十二园”的城市生态空间结构蓝图, 着力构建“绿量适中、布局合理、景观优美、特色突出”的城乡生态网络系统。

积极推行“绿色图章”制度, 切实抓好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管控, 制定完成了《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细则》, 以中心城区为起点, 以点带面, 完成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古典园林、市区级公园、小游园等公园绿地以及居住区组团绿地的绿线划定, 并定期对其进行增补和动态监管。

2. 法规保障

苏州市十分注重法制制度和依法管理, 在严格遵循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 主要有:《苏州市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监测工作管理规则 (试行)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苏州市湿地资源保护条例》等, 确保我市的世界遗产保护、风景园林、城市绿化建设管理, 有法可依, 依法办事。在相关法律框架下, 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公园的不同要求, 制定了相应的公园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 公园的管理体制

目前, 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实行行业管理与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苏州中心城区的市级综合性公园主要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管理, 区级公园由所在区住建局负责管理。社区公园、部分小游园由所在街道、单位、居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形成了以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企业、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网络化公园管理体系。

在市园林绿化局直属管理的公园中, 历史名园、风景区动物园均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余免费开放的现代公园纳入城市公共绿地养护体系中, 按照公园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 由政府财政拨款, 通过市场招投标, 选择绿化队伍, 构建科学、有序、高效的绿化养护平台。

(二) 苏州城市公园的文化建设情况

1. 历史名园文化挖掘逐步深化

苏州市园林绿化部门坚持“原真性、完整性”原则, 进一步加大园林文化研究、保护、传承和弘扬的力度。发掘、提炼各文化景点的精华和价值, 加强古建筑、山池、花木的管理和养护, 以及匾额、楹联、陈设的调整和充实, 各园林景区更趋“精细秀美”。发挥苏州园林博物馆、苏州园林档案馆保护、研究、教育、展示等功能, 概括和提炼苏州园林的丰厚内涵和艺术魅力。编写《苏州市志·风景园林和城市绿化卷》, 出版《苏州园林名胜旧影录》《苏州园林山水画选》等园林文化丛书, 深度挖掘、整合和丰富了苏州园林的历史、文化和价值。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保护公约》《佛罗伦萨宪章》等国际法, 加强世界遗产的研究和保护, 开发世界遗产·苏州古典园林监测和预警系统, 创新管理监测手段,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更规范、更科学、更有效。

2. 公园绿地文化建设成效显著

苏州以城市公园为载体, 举办特色花展、年会、庙会等活动, 如虎丘年会、花会和庙会, 拙政园杜鹃花节和荷花节、s狮子林特色梅花展、留园“吴歈兰薰”、天平山红枫节、卡通节、石湖串月民俗游等, 突出文化主脉、体现地域特色, 广受游园者的欢迎和好评。

苏州善于将历史文化与城市公园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利用独特的自然山水系统, 继承和发扬古典园林的精致和艺术精髓, 使城市与园林融为一体, 使苏州既有古典园林的历史之魅, 又有现代公园的时代气息, 既有小桥流水的古城之韵, 又有山水环抱的生态风景, 塑造了苏州的城市个性, 形成了苏州的绿化特色。

3. 城市公园文化影响力日益扩大

苏州注重弘扬苏州园林文化, 通过深入挖掘园林文化内涵, 加强园林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不断扩大苏州园林文化影响力。一是协助国家住建部举办IFLA第47届世界大会, 搭建全球风景园林师交流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国际平台。完成历届中国国际花卉园艺博览会、江苏省园艺博览会景点设计及布展等, 充分展示了苏州园林的精巧雅致和文化内涵。二是成立亚太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 侧重履行世界遗产保护与修复的职能, 举办“世界遗产保护论坛”“近现代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培训班”“青少年遗产教育研究”等, 苏州遗产保护的国际影响力逐步增强。三是园林出口工程架起中外文化交流的桥梁, 先后出口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国家30多座仿苏州古典园林建筑, 苏州园林代表中华文化精粹亮相国际舞台。四是举办各种活动, 搭建文化交流平台。如举办苏州古典园林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十周年纪念、第23届全国荷花展暨拙政园建园500周年纪念、江苏省春兰展等大型活动, 苏州园林文化在国际国内的声誉和影响进一步扩大。

二、城市公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在城市公园建设与发展取得斐然成绩的同时,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时代的进步, 城市公园同样也面临着诸多的矛盾和挑战, 影响和制约着城市公园的进一步发展:

1.城市绿化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无论是满足城市绿化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还是顺应整个社会前进的历史潮流, 摆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 就是以依法建绿、依法护绿为目标的城市绿化法制化建设, 并以此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过去几年来, 中央和地方都曾经发布了一些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 客观说, 各地人大、政府在城市园林绿化立法方面都一直在做不懈努力, 出台了一些适合本地管理需要的法规、规章,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范化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 在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依据不足和执法空白点, 涉及城市园林绿化专项管理的法规还不健全, 尤其是《城市绿化条例》、《苏州园林保护管理条例》缺少上位法, 致使园林绿化体制建设、依法管理、行业标准等方面力度不足。因此, 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化规范化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 是做好城市公园管理、绿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2.公园公益性质和财政投入的不足

城市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 是政府为市民提供的公共产品之一。为了让更多市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 城市公园往往对市民进园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措施。除历史名园及专类园收取门票外, 大量免费开放公园为市民提供了众多环境优良的游览、休闲、娱乐场所, 城市公园还对老年人、军人、学生、儿童等特殊人群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措施, 充分体现了公园的公益性。

然而, 在公园实际管理过程中, 往往出现投入与维护不足的情况。城市公园一直以来是依靠政府的资金进行建设并长期供给, 作为一项公益事业, 城市公园的维护与管理也必然由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支持。因此, 由于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不同, 财政支持的能力不同, 在城市公园建设方面的拨款往往很有限, 对城市公园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难免无暇顾及。

3.土地资源与人才资源的缺乏

近些年随着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 土地成为影响城市发展的紧缺资源, 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矛盾突出, 尤其是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 矛盾更显尖锐。首先在城市规划中, 公园绿地的占比缩小, 面积较大的城市公园在新建城区的规划中难以保证;其次,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 随着各种市政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 往往给既有公园绿地带来不利影响, 公园绿地被侵占、绿化空间被挤占, 甚至公园绿地性质发生改变的现象时有发生, 得不到有效解决。

同时, 园林绿化部门也面临着人才、智力资源的紧缺。园林绿化行业的专业性强, 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专业问题多, 当前专业人才少, 人员老化的情况与不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质的需要不相适应。缺少相应的园林科学研究基地, 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研等方面缺少领军人物、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高级技术工人老龄化, 不易形成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梯队。容易出现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品位低、指导管理不到位、日常养护难精细等问题。

三、关于城市公园发展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

依法治绿是推动城市园林绿化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 各级部门要完善现有法规制度, 修订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部分规定, 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的规划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绿线”、绿地、树木保护等内容, 确实使依法治绿有法可依。呼吁国家出台《城市绿化法》、《城市公园管理法》等, 系统总结多年来的管理经验, 对重大政策性问题从法律的层面做出统一的规定。

同时, 建议建立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标准化体系。园林绿化技术标准, 是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建设质量的保证。要进一步细化园林绿化工作的过程节点, 并建立相应的行业技术标准, 通过节点控制保证绿化建设管理的质量。要加强行业技术标准的培训, 开展园林标准化示范工地达标和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创建活动, 提高园林绿化建设的品质。

2.坚持公益性为主体, 保障资金来源

坚持城市公园的公益性质, 是城市文明进步和构筑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公益性的城市公园, 不仅扩展了城市的休闲功能, 丰富市民的精神文化和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增强了城市的亲和力、吸引力和竞争力, 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 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只有纳入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才是科学化、规范化、正规化的公园发展之路。公园的公益事业单位的性质不能变, 问题是如何加强管理, 提高效率, 调动积极性, 促进各项工作正常运作, 健康发展。

按照江苏省住建厅的要求, 到2015年, 省内综合性城市公园要全部免费开放 (专类园、历史文化名园、社会建公园、特殊的风景名胜区四类除外) 。公园的公益性更显重要。因此, 笔者建议, 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城市公园, 建设和管理费用应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对于免费开放的公园绿地, 要落实专项资金, 保证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经费, 确保公园绿地维护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当然, 在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的今天, 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也应转变观念, 适应市场规则。在不影响公园正常保护管理的前提下, 可探索市场合作的新路径。利用公园人流量大的特点, 举办宣传活动, 增加收入。可以鼓励有实力、公众形象良好的私人企业通过捐赠等方式, 参与公园的经营发展中来, 还可与慈善机构互动举办募捐活动等。同时, 公园管理者增加服务意识, 提供更好的服务产品, 树立公园形象, 才能真正提升公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3.政策、人才的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公园绿地系统规划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城市开发建设的分类指导, 切实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人文景观。对规划、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风景区严格保护, 给予政策扶持, 严厉打击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 确保城市公园绿地的面积总量。

增强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管理、技术力量, 保证职能不弱化。要完善人才引入制度, 积极探索人才引进的方式和渠道, 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强化管理和服务职能。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园林科研基地。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建立集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园林发展基地, 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园林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 提供必要的园林绿化技术支撑。

4.立足实际强化公园文化建设

城市公园在规划、建设之初, 就有着自身明确的定位, 在公园发展的过程中, 只有找准定位, 发展自身特色, 提升公园的文化品位, 保持特有的园林风格, 才能使环境和经济共同可持续发展。要延续文脉, 塑造城市公园地域特色。城市中的历史遗迹、城市格局、建筑风貌等传承着城市文化, 体现着城市地域特色, 因此, 在城市中新建城市公园, 要严格保护历史遗迹, 尽量保持城市原有格局, 妥善保留和发扬具有传统地域风貌的建筑。要因地制宜, 创造城市公园自身的特色文化, 切忌公园文化的泛化、滥化。

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4篇

关键词:广州市公园;免费开放;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41(2014)01-0000-00

收稿日期:2013-02-01

修回日期:2013-11-04

Abstract:Park free admissions is a new idea about public products, that provided by the government, is approved by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cities. Reviewing of the periodicals, historical data, and books, this paper looks back of the origin, construction and free admissions of Guangzhou parks. While, based on the questions existed in the free admissions to parks, the authors analyzing the strategies, making valuable suggestions for the optimal managements, and providing references for the same type parks in desig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 Guangzhou Parks; Free admissions; Management strategy

前言

公园是城市公共绿地的一种类型,是由政府或公共集团建设经营,供公众游憩、观赏、娱乐等的园林[1],有改善城市生态、防火、避难等作用。公园免费开放,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一种全新理念,得到了不同国家和城市的认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公园、城市绿地、广场都免费开放[2]。

广州最早的城市公园雏形,据史料记载是清朝宣统二年(1910年)两广总督岑春煊题名的城郊黄埔公园(位于长洲岛上,后称“中正公园”,现仅存遗迹)[3]。至2009年底,广州市建成区已建成和开放的城市公园有211个,其中有169个公园已免费开放。然而免费开放公园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对免费开放公园出现的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对策,将为我国制定公园游园管理规定、改造公园以及日后新建免费开放的公园提供基础材料。

1 广州市公园免费开放的发展历程

1.1 1998年广州公园开始试点免费开放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广州较完整的公园只有4个,到1990年代初,全市大中型公园有28个[3]。公园类型比较齐全,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纪念公园、游乐园等。随着公园总数的增多,公园免费开放的发展也让人欣喜。1998年,青年公园开始免费开放,是广州市最早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园之一。

1.2 1999年人民公园成为广州第一个拆除围墙的公园

在1999年广州市提出“一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的城市形象综合治理工作后,人民公园作为首个“小变”的对象。免费开放之初,政府拆除了集邮市场并撤销了原有的档口,公园的路面铺上了花岗岩,扩大了绿化种植面积。为应对免费之后的客流高峰,政府还在全园偏僻位置安装了百余支园灯,翻新了厕所等公共设施。

2001年4月,中国公园协会秘书长扩大会议在广州召开。在会议上,许多城市的代表都提出,除属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公园可以收门票外,其他公园应向免费开放的方向发展。全国许多城市都掀起了公园免费开放热潮。2001年8月,广州市分管相关行业的副市长在全市创建文明公园总结表彰会上指出,广州市将采用多种形式引资兴建公园,并逐步向市民免费开放[4]。

2.3 2003年广州市第一个市属公园免费开放

2003年9月,作为市属公园的东风公园免费开放。在免费开放前,公园方增加了保安力量,并增设保安执勤亭,还在公园阴暗处新增了照明灯和庭园灯;为应对游客增加所带来的需求问题,公园方增设生态休息平台及坐凳。东风公园免费开放后,游客翻倍。为呼吁市民共同爱护免费开放后的公园环境,公园发起了一个“文明游客”的宣传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东风公园成功免费开放后,迁址重建的广州市儿童公园也于2004年开始对外免费开放。

2.4 2005-2006年新建成公园全部免费开放

2005年广州新建成13个新公园,全部免费向市民开放。这些免费开放的新公园有两大亮点,一是充分利用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发展,公园多建在居住密集区,解决城市人口密集地和一些城乡结合部缺少公园和市民活动场所的问题,为居民提供了生态环境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二是建造公园的同时保护历史古迹和文物,位于黄埔区的牛山炮台公园,山上有7座建于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的古炮台,这个公园是为反映牛山炮台的历史文化品位而建,是广州市唯一以古炮台遗址为主题的公园。

2006年建成并免费开放的公园有10个。2006年7月,位于海珠区工业大道中的庄头公园正式宣布对公众开放,成为当时广州市老城区规模最大的免费公园,同时还填补了海珠区西南部没有公园的空白,公园的出入口设有监控闭路电视,保证园内公共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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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08年首个广州市属大公园免费开放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中山纪念堂“除主体建筑和历史陈列馆以外”的园区免费开放,成为广州首个免费开放的市属大公园,从而为公园免费开放翻开新的一页。关于广州公园是否免费开放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多数市民都希望广州市属大公园能尽早实现全面免费开放,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在省人大、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讨论广州市属公园免费开放的问题;之后,一直关注免费开放进程的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扩大免费开放的范围。但当时考虑到免费开放之后财政支持和公园管理的问题,市政府和市政园林局都表示难以一步到位。2008年年底,市政园林局出台政策让全市九大市属公园的年票可以通用,又有媒体和人大代表提出广州公园全免费一事,市政部门当时回应将上报免费方案等待市府批准。

2.6 2009年广州公园进入全免费开放时代

2009年7月1日,有42个收费城市公园免费开放;其中,属市政园林局管理的有12个,属市民政局管理的有1个,属各区园林绿化部门管理的有7个,属其他组织机构管理的有22个。其中,市园林绿化部门管理的公园包括:越秀公园、流花湖公园、文化公园、黄花岗公园、广州起义烈士陵园、珠江公园、雕塑公园等7个独立公园和麓湖公园内聚芳园、星海园等2个园中园。以公园免费开放为契机,提升周边区域生态环境,早日实现“公园在城市中,城市在公园中”的“花园城市”目标。

实行公园免费开放的同时,广州还制定了公园综合改造的升级方案,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园“拆围透绿”,进行开敞空间的改造。“拆围透绿”就是结合城市综合环境景观整治,将沿城市主干道的部分公园绿地与道路绿地有机融合。2011年广州市陆续拆除了珠江公园、天河公园、越秀公园、流花湖公园、烈士陵园的围墙。

2 免费开放公园管理的新问题和对策

2.1免费开放公园管理的新问题

公园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公园内部的事务管理,如人员调配、生态环境保护、游园活动组织等,另一方面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的宏观管理与微观调控,如条例法规的制定、规划编制等。

2.1.1 公园运营经费严重不足 免费开放之后,公园游客数量增加了2~5倍(如表1所示),不可避免地给公园的卫生保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安全防范等带来一定压力,公园现有设施和工作人员超负荷运转,管理成本增加;无门票收入、财政支持尚未到位等问题并存,各公园运作经费严重不足。

表1 2009年部分市属公园免费开放首日进园人数统计表

(资料来源: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2.1.2 管理工作量剧增、难度加大 公园免费开放后,由于游客倍增,而公园管理、维护人员数目基本不变,导致各部门的工作量达到原来的近两倍。为加强对游客文明游园的引导,公园要增加巡园管理人员和巡园次数,增大了日常管理工作量。免费开放后,公园内的流浪人员也多了,管理方对这些人没有执行强制措施的权力,也没有相关的法规约束,这更增加了公园的管理难度。公园“拆围透绿”增加了公园的进出口,但也使公园少了一道管理的“屏障”,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2.1.3 治安压力增大 公园免费开放后,外来三无人员、摊贩、乞丐、小偷等闲散人员涌入公园,带来治安隐患,影响游园的正常秩序,同时造成晚间公园设施的失窃和破坏;入园人数的倍增,让扒窃团伙有了可乘之机,部分公园小偷小摸的治安案件比以前增多,公园免费开放后报警率有所增加,大部分免费开放公园还没有安装监控视频,公园安保压力增加不少。

2.1.4不文明游园现象增多 公园免费开放后,汇聚了各阶层不同的人群,游客素质参差不齐,有部分游客甚至把“免费开放”误读为“完全自由”,认为公园免费后就不应该有诸多游园规矩,放任自己的行为,因此出现光膀游园、横卧座椅、采摘花草等不文明现象,对公园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破坏情况有所增加。

2.2 免费开放公园管理的对策

2.2.1 加大公园硬件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投入 进园游客的剧增,势必大幅增加对厕所、园道、活动平台、园凳、用水量等的需求,故应加大硬件设施改造的资金投入,增设活动平台和坐凳,为游客提供休息场所,园容卫生方面应增加厕所、垃圾桶和保洁车,治安防范安全方面要增加照明设施和摄像头等。

作为城市公益性设施,免费开放的公园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必定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亦是如此。加拿大在《公园政策》中规定,加拿大公园的资金全由加拿大从联邦税收中担负。日本《城市公园法》规定,免费开放公园的设施和管理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广州市政府将在公园免费后对公园进行补贴,以前广州市属收费公园的运营管理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补贴、门票收入、出租经营场地三部分组成,估算得出门票收入平均占到公园总收入的25%,为保证免票后公园的正常运转,广州市财政部门采取补贴方案——“公园收多少钱门票,财政就补给它多少”。按照各公园在2009年全年门票总收入制订补贴标准,从2009年7月开始给予补贴。人民公园免费开放后,政府每年要补贴数百万元;东风公园免费开放前自收自支不靠政府,实行免费开放后,每年财政要拨出数百万元来保证其管理及日常维护等支出;青年公园免费后,荔湾区每年补贴几十万元。然而由于广州公园免费开放前的门票价格就很低,是公益事业的一部分,收取门票仅为限制进园的人数,便于公园管理;故免费之后游人大增,即使财政完全补贴免费之前的门票收入,对免费后的管理成本大增的回应也是杯水车薪。

2.2.2 公园管养社会化,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 为了降低公园管理和运作成本,实现管理资源优化配置,目前广州大部分的公园都是实行社会化管理。积极探索社会化管理,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等实施企业化运作,形成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现公园管理层和作业层分开。实行管养分离,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的新机制,建立作业、养护、招标、定额发包等市场化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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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园在免费开放后,应做好原有门岗人员的分流调整,定期开展对服务人员的全方位培训和教育,提高公园员工的管理和文明服务水平;完善相应的奖惩管理制度,使员工继续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做好各项工作。目前广州实行免费开放的多数是市政公园,从管理的专业性看,建立精干高效的专业管理队伍,对提高公园管理效能将大有帮助。

2.2.3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 公园本身没有执法权,只有加强政府部门协调,市政、城管、公安、街道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社会联动共管机制,才能维护好公园秩序,把公园主动纳入社区网络化管理体系之中,在增加公园安全保卫人员、治安监控视频设施的基础上,公安、城管将免费开放公园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同时强化街道、社区对公园的综合管理职责,建立属地街道、公安、城管联动的治安执法网络。如在公园内设立警务区,在事故多发地段设岗哨,在公园内设置电子路牌等,给广大游客创造更加安全、放心、文明的游园环境。

2.2.4群策群力共同管理 公园管理不仅是公园管理处的责任,也是公众的责任。公众要加强自我管理,主动约束自我行为。公园可以通过奖励文明游客、文明游园积分制度等形式,对一些表现文明的游客实现正激励。另外,对于他人的不文明行为,游客有举报义务。公园管理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包括建立起以离退休人员为主体、以热心参与的邻近居民为骨干的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宣传、劝阻、监督、桥梁”作用,从而形成公园管理立体网络,有效减少不文明现象。

2.2.5制定统一的公园游园管理规定 公园免费开放以来,尽管整体秩序较好,但也有部分游客将“免费开放”误读为“完全自由”,造成不文明游园行为增多,对公园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破坏情况有所增加。虽然此前各公园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游园管理制度,但一直以来全市没有统一的游园规定。为此,广州市市政园林局首次专门制定《广州市公园游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侧重于维护游园环境和秩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使各公园符合新的管理要求。

3 结语

公园的免费开放,还原了公园的公益性质,是城市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虽然公园免费开放后在管理上出现了新的问题,但只要政府加大对免费开放的公园管理经费补贴,公园实行社会化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群策群力共同管理并制定统一的公园游园管理规定,相信公园免费开放带来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 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

[2] 陈明仪.对广州公园免费开放问题的探讨[J].广东园林,2005,28(4):38-39.

[3] 李敏等 编著.广州公园建设[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9-18.

[4] 李敏.关于公园免费开放问题的思考. 广东园林,2002(2):3-6.

审稿编辑:李青 李敏

作者简介:

黄伟导(1979-)男,广东兴宁人

园林工程师,风景园林硕士

E-mail:huangweidao@sina.com

荆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全文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的绿化水平,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提供游览、休憩、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绿化广场、街头游园等,属于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荆州开发区托管区)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管公园的行政管理。

各区(含荆州开发区)住建部门,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区管公园实施行政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住建委和市园林局的指导。

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必需的经费,并逐步加大公园建设的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通过捐赠、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需的经费。

第六条 市住建委应根据《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荆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荆州市城市绿线规划管制》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公园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应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园总体规划的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原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标的,不得新建和扩建建(构)筑物。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根据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住建委审查同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审批。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公园总体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九条 公园建设必须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公园建设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由市、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区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向市园林局备案。

第十条 市住建委应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地带保护范围,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

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公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经市住建委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报批后,方可根据规划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占用公园用地或公园规划建设用地,应有相应的公园建设用地补偿方案。

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或区住建委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应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不得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等杂物。

第十三条 公园内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须报市园林局或区住建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凡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活动。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园内设施管理,维护设施正常使用;

(二)负责园林绿化管理,保护树木花草和文物古迹;

(三)负责园容园貌管理,保持环境卫生和水体清洁;

(四)负责园内秩序管理,保障游客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园园容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绿化管养责任明确,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二)清扫保洁定人定时,道路平整排水畅通;

(三)各类标牌设置合理,用语文明合乎规范。

第十六条 公园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已经设置的到期应予拆除。公园内的临时性标语等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十七条 在公园内设置文化、游乐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公众正常游园、休憩和娱乐等活动。在公园内临时举办宣传、咨询、展览、表演等活动,举办方应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并报市园林局或区住建部门备案。

在公园内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其设备设施的安装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游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环境,保护设施,文明游园。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烈性或大型犬进入公园;

(二)播放音响超标导致噪音;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四)攀爬、涂污或损坏景点建筑;

(五)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或毁坏草坪、植被等;

(六)捕捉或伤害野生动物,翻越动物园隔离设施;

(七)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九)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等;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驾(骑)车进入公园,应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的实际条件,可划定专用区域用于公众开展文体活动。

开展公众文体活动前,组织者应到公园管理机构登记。活动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将城市公园的治安管理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重大节假日或城市公园举行大型活动期间,市公安部门应派驻警力协同公园管理机构维护园内公共秩序。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灾避险场所,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启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园林局、区住建委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其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的公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大夫山森林公园 第6篇

从化温泉位于广州市东北部的从化市腹地,离广州75千米,又名流溪河温泉,是驰名中外的.风景区和疗养胜地, 明清两代已开发利用此地温泉,泉水无色无味,水质晶莹,含有钙、镁、钾、二氧化硅和氡等元素。区内目前发现有泉眼12处,最低温度36℃,最高温度达71 ℃。从化温泉对各种关节炎和皮肤、消化器官、神经系统等疾病有辅助疗效,

 

资料

从化温泉风景区总面积20多平方千米,分为河东岸和河西岸两部分。壮丽的碧浪桥横跨流溪河,将两岸连为一体。河东岸是温泉疗养区,河西岸是旅游宾馆别墅区。四周群山环抱,层峦叠翠,蜿蜒曲折的流溪河像一条飘带纵贯其间。这里遍种梅、李、荔枝、松、柏、玉兰等,到处绿竹成林,风景秀丽,四季如春。加上楼台、小亭、曲廊,参差错落,临溪倒影,将区内环境点缀得格外幽雅,给人以恬静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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