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2024-08-23

个人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精选14篇)

个人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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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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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延伸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3篇

四川省广元市今年对“两定点”单位实施“两个延伸”的医保监管新举措。一是对定点医院的管理由单位向医务人员个人延伸。医务人员在3年内考核出现2次排位在后10位的向社会公布, 同时失去为医保病员提供服务的资格1-3年。二是医疗保险由过去只注重对住院医院的管理向诊所管理延伸, 把定点诊所纳入监管序列, 其违约行为经举报查实的, 其违约金标准不低于5000元;对替非定点单位刷卡消费、出具虚假发票和帮助持卡人用医保卡套现的违规行为, 立即终止协议, 次年不得再签订协议。

个人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第4篇

关键词:破解 定点 难点 重点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多年,一个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新型医疗保险机制,取代了长期以来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同时也带动和促进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逐步显现。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保险将面临新挑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就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问题。

一、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情况看,除群众反映一些医院看病难,程序多,手续复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高等问题外,另一方面就是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和不合理支出问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医疗行为发生后,用的是病人和医疗保险基金的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收益的多少与病人就诊人次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多少呈正比,基金使用越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益就越大,由于利益关系,一些医疗机构和药店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按要求操作,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定点医疗机构甚至在病人出院时不提供费用清单或清单项目不清;个别定点药店甚至允许参保人员用医疗保险费购买保健药品等,导致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的难点

许多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同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制定考评办法,尽可能规范医疗费用支付行为,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并派出人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督察,解决疑难问题。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得在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实际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还不完善,管理人员还待增加,人员素质还待提高。目前,定点医疗机构虽已设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定点药店也指定了分管负责人和专管员,但在实际工作中,机构临时,编制未定,人员尚缺的情况在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依然存在。而且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刚开始不久,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都还缺乏经验,管理人员也还存在经办业务不熟的状况。因此较容易造成执行政策的偏差和管理上的漏洞。亟待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良,懂理论,会操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充实到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来。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滞后,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手段落后。不少地方仍未建起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参保人员住院后部分医院仍靠手工办理出院手续,这不仅工作量大,误差率也高,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并且个人账户无法支付,参保人员看门诊或住院支付起付线等只能用现金,群众意见很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无法实现与医疗机构的有效结合。

(三)补偿机制不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药补医”传统机制未能根本扭转。由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在传统的卫生医疗体制下,医疗机构和药店普遍养成了“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的习惯,尽管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开始运行,但医疗机构靠药品收入来补贴经费不足的运行机制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财政对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收入,采取分解处方,分解住院,增加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办法,避开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成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的难题。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建章立制,从根本上规范医疗行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确定后,法律就成为制度实施的保障,完善的政策是确保基金使用的关键,对医疗费用支出具有较强的调控作用。从医疗保险启动以来的情况分析,降低医疗费用和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仍有很大空间,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今后应在此方面下工夫,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规范操作。

(二)培养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管理人才和医疗机构管理人才。由于我国这项工作起步较晚,人员缺乏,管理经验不足,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高素质。为此必须抓紧医疗保险干部队伍的培养,造就一支作风顽强、技术过硬的医疗保险管理干部队伍。同时,也要抓紧培养高素质的医疗机构管理人才,改变从临床一线提拔技术人才,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管理经验的传统医疗机构管理人才的培养方法,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医疗机构管理人才。

(三)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政策是前提,管理是手段,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本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要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可以建立比较完整的计算机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强化住院病人费用管理,堵塞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合理用药和浪费,检验、检查的漏洞和搭车开药等问题。其次要实现医疗保险部门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联机,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统一和联网运行,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保细目审查的要求。再次是要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统计指标体系,保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和基本数据。在信息系统建设上,要强调系统设计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数据代码。

(四)完善结算方式,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安全。科学合理地结算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正常使用和运行的重要因素,我们在医改中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原则,探寻不同的结算方式,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以复合型的結算方式代替单一的结算方式,通过实践找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最佳方式,保证结算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医疗成本核算,确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安全,确保医保患者应享受的医疗待遇。

(五)坚持“三改并举”,强化和完善医疗服务的管理。要坚持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的协调配合,围绕三项改革的总目标,实现三项改革的整体推进。这从根本上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有利于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首先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选择上,要真正建立起竞争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逐步放宽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间的公平合理的竞争;其次要进一步建立规范有效的制约机制,强化、细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协议和管理措施,医疗机构要严格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要在规范医疗收费项目的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技术劳务价格,可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实行优劳优酬。从而在不断降低医疗成本的同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再次是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基本费用监管时,也要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立足于即方便参保职工就医,又有利于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1]赖文芳.社会保险医疗基金的控制与监督.

个人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第5篇

XX银行:

本人承诺向贵行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可信,充分知悉违反承诺将带来的相应后果,同意授权贵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有关监管机构查询本人是否受到过处罚以及有关处罚的具体情况。

承诺人姓名:

定点医疗机构总结 第6篇

在县劳动和和社会保险局的正确领导和帮助下,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下,在全院医务人员的协作下,我们医疗保险科的全体同志以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为宗旨,团结合作共同努力,圆满的完成了全年的医疗保险工作,现就这一年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配备优秀人员,建立完善制度

1. 医疗保险工作的宗旨就是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为广大的参保人员服务不应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在具体工作中需要有一支敬业、奉献、廉洁、高效、乐于为参保患者服务的工作队伍。因此院领导组织了精干的人员进行此项工作,并成立了以院长程绍文为组长,副院长李华和医务科长李平为副组长,内科主任张清海、外科主任李平、妇科主任谭雅欣、为组员的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医保科配备壹名人员汪益琼。院领导为了保证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我院就诊的质量、方便患者就医、保证医保管理部门与医保患者和医疗科室之间的联系特别指定各科主任及负责人为医疗保险联络员,并制定医疗保险患者住院一览表。副院长李华为医疗保险分管院长,每月组织医保科人员联同医务科长每周对患者进行一次查房。

2. 我院现有B超、化验、X光机等都符合国家标准,1

保证了诊疗的准确性。

二、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这一年我们医保科按医保公司及医院的要求认真工作,诚心为患者服务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2007年我院共收住院医保患者15人次,在职10人,退休5人,总住院天数158天,医疗费用总计31225元,其中药品费用18947元,医疗保险报销24250元,患者自付6975元。门诊刷卡197次,费用总计8649.19元。

三、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诚信待患

为了让患者满意在医院,放心在医院,院领导经常组织行风学习与讨论,增强全院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开展了创建患者放心满意医院活动。为了实现就诊公开化、收费合理化的承诺,我院把所有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公开,把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制成公示板悬挂在门诊大厅两侧。院领导及医保科人员经常对住院患者进行探望,询问病情问询对医院的要求及意见。院领导和我们医保科经常深入病房之中监督医生服务质量,杜绝了冒名住院、分解住院及未达标准收治住院、串换药品及诊疗项目、串换医疗服务设施、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患者出院后我们医保科对他们交待报销原则,及时整理账目,按时返还报销金。年底我们对来院就医的医疗保险患者进行服务调查,反馈回信息患者及家属对医院及医保科的工作给予很高的评 2

价,总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定点医疗机构批复 第7篇

XXX永久医院:

你院《关于更名的请示》和《关于同意天津碱厂医院变更名称的批复》(津卫医函[]217号)收悉。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将原天津碱厂医院更名为天津永久医院。考虑到更名后,医院的性质、隶属关系、功能未发生变化,确认天津永久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此复。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个人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第8篇

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医保管字[2003]1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现将《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网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吉林省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网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保证省直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的平稳运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要切实按规定要求管理网络系统,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必须有专业系统管理员和终端操作员。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应当熟悉掌握计算终端操作技术、熟悉医保政策和相关网络知识。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要经常检查网络运行情况,并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发现软件、硬件、传输等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同网络维护单位(电信、东软、HIS开发商)联系解决出现的故障,并告知吉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严禁进入计算机后台操作,严格保守服务器、终端操作密码,严禁将医保专用计算机、服务器与互联网(INTERNET)联接。医保子系统的各种密码、口令、网址等有关信息按保密规定管理。

各种密码口令保管责任到人,因密码泄露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严禁有意或无意向非相关人员透露省医保中心网络IP地址和拨号电话号码、用户名、密码。

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操作员应当严格按照计算机提示进行操作。提示卡已挂失的,应立即与本单位医保、保卫部门联系,扣留卡和持卡人,同时上报省医保中心。

五、数据传输

1、专线连接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检查本单位医保自动传输系统,保证传输数据无差错,如果传输系统有问题,尽快和东软公司联系解决。

2、电话拨号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检查本单位手工传输系统,保证每天向省医保中心传输数据两次(上午9时之前,下午16时之后),保证传输数据及时、准确。如果传输系统有问题,尽快和东软公司联系解决。

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要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要求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病毒防护处理知识和必要的技术手段,要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七、在保证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系统管理员应尽量避免在系统运行期间调整网络设备及其软件配置。

八、要每周整理和备份各种数据,并做好记录,防止数据丢失或无用数据占用系统资源,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未及时备份数据而造成的数据丢失等后果,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自行承担。

九、对系统程序进行的改动,包括每次故障维修,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必须形成文字材料并由专人管理,以备检查。

十、PASK卡是吉林省省直社会保障卡认证的工具,存放国家级秘钥及省、市级别秘钥,属于国家机密。PASK卡要选派专人管理,并对窗口PASK卡进行登记,严禁非管理人员私拆读卡器。确因PASK卡引起的故障,管理人员及时与省医保中心联系,经省医保中心同意后,方可拆卸。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2、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复制;

3、未经允许,不得安装非医疗保险软件,利用医保专用计算机观看CD、VCD、DVD、游戏等与医疗保险无关的软件。

4、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医疗保险数据的安全、泄露医疗保险数据秘密;

5、不得利用计算及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信息。

6、杜绝其它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的一切活动。

十二、违规情况处理:

1、专线连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因传输程序故障或擅自停止传输程序导致医疗保险资金造成损失的,省医保中心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并扣减考评分数,一次1分。

2、电话拨号连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网络传输出现未传现象的,一次未传予以警告并扣考评分数0.1分;因没有及时传输导致医疗保险资金造成损失的,省医保中心在结算时予以扣除;累计五次及五次以上未传数据的,下达医保停业整顿通知。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未按要求及时更新软件程序导致医疗保险资金造成损失的,省医保中心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并扣减考核分数,一次1分。

4、发现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私自进入计算机系统后台或私自连接INTERNET的,扣减考评分数1分。

5、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不履行本规定第十项要求的,造成PASK卡损坏或丢失,扣减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网络信息分数1分,并追究责任,按实际价格赔偿。

6、对没有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限期整改。

7、发生任何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一次扣减考评分数0.5分。

十三、本规定自起二○○三年九月十日实行。

吉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提纲 第9篇

按邳合管办〈2006〉2号“关于加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检查。

1、具有《邳州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医疗

机构许可证》合法开业执照,挂牌服务,不挂牌罚款100元。

2、全部使用《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发现使用

目录外药品,予以补偿额10倍罚款。

3、实行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药品由医院统一代购,收

入全额上报卫协会,发现外地进药,每品种100~500元罚款。

4、正确使用处方、发票及补偿登记表,书写规范,患者

双签名或者指印,《就诊证》详实记录。入户调查,发现一家不真实罚款100元。发现一张乡村医生一张处方代签罚款50元。

5、设有醒目、规范的补偿公示栏,无公示栏处100元罚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第10篇

乙 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某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僵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打印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95%以上(二级医院9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____%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12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县合管办关于印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暂行)》、《合作医疗手术项目结算标准(暂行)》的通知。

(四)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 惩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个人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第11篇

【发布文号】京医保发[2002]17号 【发布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2002-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北京市建筑工人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2]1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建筑工人医院等33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怀柔、平谷两县撤县改区后所属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特此通知。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项目变更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项目变更名单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变更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项目变更名单

1、北京市建筑工人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健宫医院,所有制形式变更为股份制,经营性质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北京市管庄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医院;

3、北京市第三城市建设工程公司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城建青年沟医院;

4、北京市怀柔县怀北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怀柔安佳医院(北京铁路分局怀柔北铁路医院);

5、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医院,名称变更为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体育医院,地址由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变更为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4号西门,服务对象由内部变更为社会;

6、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乡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医院;

7、北京电子管厂门诊部,名称变更为北京东电实业开发公司门诊部;

8、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医务室,名称变更为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卫生所;

9、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二街坊门诊部,名称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二街坊门诊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心医院(721医院)(海淀区永定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变更为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心医院(721医院);

11、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医务室,名称变更为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医务室;

12、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七三一医院,名称变更为航天海鹰中心医院;

13、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一处职工医院,服务对象由内部变更为社会;

14、北京市第四城市建设工程公司职工医院,服务对象由内部变更为社会;

15、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总医院,医院等级由二级变更为三级;

16、北京建筑机械厂卫生所,因企业搬迁,卫生所撤消,终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7、北京市东城区长安医院,因并入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医院,终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8、原平谷县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中含有“平谷县”的,变更为“平谷区”;

19、原怀柔县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中含有“怀柔县”的,变更为“怀柔区”。

附件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项目变更名单

1、北京市朝阳药店,名称变更为北京三九朝阳医药有限公司;

2、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同仁堂药店,名称变更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所有制形式变更为股份制;

3、北京宏年堂药品有限公司,地址由丰台区菜户营中桥下变更为丰台区右外玉林里4号楼商业裙房;

4、原平谷县所属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及地址中含有“平谷县”的,变更为“平谷区”;

5、原怀柔县所属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及地址中含有“怀柔县”的,变更为“怀柔区”。

附件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变更名单

为适应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现决定对下列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进行变更:

1、中日友好医院,医疗机构编码由05110051变更为01110002;

2、北京市市政二公司白云路医院,医疗机构编码由04110014变更为02141001;

3、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医院(崇文区体育馆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编码由03110006变更为03153001;

4、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机构编码由05110055变更为05110061;

5、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朝阳区酒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编码由05110059变更为05111004;

6、北京京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棉分厂医院,医疗机构编码由05110057变更为05111005;

7、北京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二厂医院,医疗机构编码由05110053变更为05111006;

8、北京第三城市建设工程公司医院,医疗机构编码由05110055变更为05111007;

9、北京市城建健德医院,医疗机构编码由05110056变更为05111008;

10、北京化工实验厂医院,医疗机构编码由05110058变更为05111009;

11、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医疗机构编码由12154002变更为05154001;

12、清华大学医院(海淀区清华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编码由08110032变更为08111003;

13、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医院(海淀区青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编码由08110033变更为08153002。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第12篇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3、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4、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调查报告 第13篇

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我国卫生医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我国医疗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新形势,面对人民群众不断提出的新要求,从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尽职责与做好医疗工作,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定点医疗机构来说,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比较紧急,亟需解决。我作为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一名科室主任,浅谈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医疗服务领导机构重视不够

医疗服务领导机构对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重视不够,特别对医疗基础性工作缺乏检查和监督,致使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重效益、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考核指标不健全,医保管理同医疗质控管理未能很好的结合,奖惩不明,缺乏激励约束作用;部分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不熟悉、不了解,在执行政策中,对“参保病人须知”讲解宣传不够,甚至存在误导患者的行为;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规章制度检查落实不够;以致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效益不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欠佳。

2、医疗机构改革不到位,存在“以药养医”问题

医疗机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健。我国的医疗机构目前还是医药合一的体制,医保基金的支出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实现的,但由于目前医疗机构改革不到位,医疗机构“以药养医”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收费标准提高后,药品的虚高价格至今仍未完全降下来。据相关资料表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55%左右,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利润高达28%,巨大的利润形成了医院经营过度依赖药品收入的局面,也使得少数医院和少数医生的行为发生扭曲,给医保病人作无针对性检查,开不合理用药等,造成医疗费用急剧攀升,个人负担加重,导致患者对医保改革不理解、有怨言。

3、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

在医疗保险统帐结合模式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缺乏医保启动垫底资金的补偿机制,致使参保职工、特别是老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偏少,一些体弱多病、长期用药患者无法承担门诊医疗的高额费用,个人支付现金过多,造成一些参保职工有病不敢或不愿去看,只好到药店买药自行治病。在住院医疗方面,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不规范和少数医生行为的`扭曲,一些病种本来可以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治,医院却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和一次性材料,设置和分解诊疗项目。一些患者本来可以不检查或少检查的,医院或医生为了眼前利益扩大无针对性检查,也直接造成了参保人员在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目录外各种费用过多,自付比例增高,平均达35%。由于存在上述原因,造成医保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病,事实上存在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受益度偏低、可报比偏低和单病种超标的问题。

4、医保制度执行不严,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病人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项目签字制度与一日清单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定点医疗机构核验住院手续把关不严格;临床检查、用药指征不明确,存在不合理检查、治疗;参保病人处方书写不规范,项目缺失、所开药品与治疗疾病不符;冒名开药、不对症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和离休人员大处方、病人出院超剂量带药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医院甚至存在着挂名、冒名住院、编造制假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5、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难度大

由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这一规定在一些地市医保统筹地区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地市级综合性医院不多,参保人员住院大多集中于此,这样的医院如发生违反规定甚至是骗保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很难取消其定点资格,处理违反规定难度大。

二、解决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办法

1、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建立良性、健康运行机制

要坚持“三改并举”,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加快体制改革步伐,扭转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降低医疗总费用的前提下,把体现医务人员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价格提高到比较合理的水平,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建立一个良性、健康的运行机制。

2、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当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要严格完善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与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3、加强检查,解决医疗费用负担重

卫生、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其医疗行为,严格履行定点协议,自觉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杜绝医生开大处方、重复检查等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引导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把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努力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受益度偏低、可报比偏低和单病种超标的问题。

4、规范医保基金支付管理,严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

要严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必须规范医保基金支付管理。一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除定期查房外,实施突击检查,打击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查处冒用医疗保险证、虚开发票、以药换药等违规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二是严格执行支付政策、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实行甲、乙类药品分类报销;加强基金支付审核和反欺诈工作,对超范围的医疗开支和违规费用一律拒付,并严格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是加强管理,堵塞医疗费用开支漏洞。坚持住院费用报销有清单,结算有审核、复核,转诊转院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四是严格医疗费用审核、拨付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探究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 第1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道德风险;约束机制

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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