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2024-06-21

科研成果认定办法(精选6篇)

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第1篇

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及奖励办法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东北师范大学“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本着有利于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和成果数量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各学科学术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和排名位次的前移;有利于教师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研究群体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科研理论成果刊物级别认定办法

一、论文类成果刊物级别认定 论文类成果分为七个级别

1.国际检索刊物级:SSCI、SCI、A&HCI、EI、ISSHP、ISTP发表及检索收录的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求是》刊发的论文、《中国学术年鉴》收录的论文均视为此类)。

2.国家级:以下28种刊物为国家级刊物:

哲学

《哲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理论经济学 《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应用经济学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

《法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

《政治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

《社会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民族学

《民族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教育学

《教育研究》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课程〃教材〃教法》 人民教育出版社 心理学

《心理学报》

中国科学院

体育学

《体育科学》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中国语言文学 《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语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 外国语言文学 《外国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

《外语教学与研究》 北京外国语大学 新闻传播学 《新闻与传播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学

《历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

(英文版)文明史研究所

地理学

《地理学报》

中国科学院

管理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展研究中心

工商管理

《管理世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

会管理科学部

公共管理

《中国行政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主管、中

国行政管理学会主办

图书情报与 《中国图书馆学报》 中国图书馆学会 国家档案管理 图书馆

艺术学

《美术研究》

中央美术学院

《人民音乐》

中国音乐家协会 综合 《光明日报》

中共中央宣传部

(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

《人民日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3.CSSCI级:

CSSCI级论文分为二类: CSSCI(A): 以下136种刊物为CSSCI(A)级刊物 法 学(5种)

《法学评论》

武汉大学

《法制与社会发展》 吉林大学

《行政法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当代法学》

吉林大学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管理学(7种)

《经济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管理科学》

中国科学院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管理评论》

中国科学院

《管理现代化》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

《现代管理科学》

江苏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

《公共管理学报》

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哈尔滨

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主办

环境科学(1种)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 教育学(11种)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国家教育部

《中国大学教学》

国家教育部

《高等教育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

《教育理论与实践》 山西省教育学会

《教育研究与实验》 华中师范大学

《教师教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发展研究》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中国电化教育》

中国教育部 中央电化教育馆 《电化教育研究》 中国电化教育研究会

《中国教育学刊》

中国教育学会

《比较教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学(14种)

《世界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贸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宏观经济研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工业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农村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金融研究》

中国银行总行研究所

《金融研究》

中国金融学会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研究》

中国财政学会

《城市发展研究》

中国城市研究会

《国际经济合作》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国际贸易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

考古学(2种)

《文物》

文物出版社

《考古》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学(9种)

《世界历史》

中国社会科学院

《史学理论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近代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当代中国史研究》 当代中国史研究所

《史学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陕西师范大学

《文史》

中华书局 马克思主义(5种)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中央编译局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上海社科院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局

《科学社会主义》

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高校理论战线》

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

究中心

人文、经济地理(1种)

《经济地理》

中国地理学会、湖南省经济地理研

究所

社会学(2种)

《社会:社会学丛刊》 上海大学

《中国人口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体育学(2种)

《体育学刊》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北京体育大学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3种)

《情报学报》

中国科技情报学会

《情报资料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信息学会

《大学图书馆学报》 北京大学 外国文学(2种)

《外国文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当代外国文学》 南京大学 心理学(2种)

《心理科学》

中国心理学会

《心理发展与教育》 北京师范大学 新闻学与传播学(4种)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学会

《当代传播》

新疆日报社、新疆新闻工作者协会

《新闻记者》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编辑之友》

山西人民出版社 艺术学(6种)

《文艺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 中国

艺术研究院主办

《音乐研究》

人民音乐出版社

《中国电视》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影艺术》

中国电影家协会

《中国音乐》

中国音乐学院

《中国音乐学》

中国艺术研究院 语言学(8种)

《世界汉语教学》

北京语言大学

《外语教学》

西安外国语学院

《外语界》

上海外国语大学

《外语学刊》

黑龙江大学

《外语与外语教学》 大连外国语大学

《当代语言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语言文字应用》 国家语委

《古文字研究》(集刊)中华书局、中国古文字研究会 哲 学(3种)

《哲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

《自然辩证法研究》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道德与文明》

中国伦理学研究会 政治学(10种)

《青年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现代国际关系》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

《党的文献》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世界经济与政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共党史研究》

中共党史研究室

《美国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日本学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妇女研究论丛》

全国妇女研究所

《欧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文学(5种)

《文学遗产》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

《文艺争鸣》

吉林省文联

《中国比较文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比较文学会

《文艺理论与批评》 中国艺术研究院 统计学(1种)

《统计研究》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 民族学(3种)

《世界民族》

国家社会科学民族研究所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出版集团主管、三联书店主办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 天津社会科学院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教育部主管、山东大学主办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教育部主管、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主 办

《中国农村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

中心

《国学研究》

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13种)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文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转载(3种)

《新华文摘》论点摘编、部分转载

《高校文科学报》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

《中国社会科学》论点摘编、部分转载 《民俗研究》

宗教学(2种)

《世界宗教研究》

《中国宗教》

综合性社科期刊(12种)《读书》

《国外社会科学》

《学术月刊》

《天津社会科学》

《江海学刊》

《江苏社会科学》

《文史哲》

《社会科学战线》

《探索与争鸣》

《中国文化研究》

山东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宗教局 CSSCI(B):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集)刊目录中未评定为CSSCI(A)级其他刊物(包括CSSCI扩展版来源期(集)刊);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非CSSCI级论文。

注:我校主办的《古代文明》为非CSSCI期刊,但在校内评估考核等活动中可视为CSSCI(B)级。

国际检索刊物级、国家级、CSSCI级论文不含报道性综述、摘要、消息等。

4.核心期刊级:

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发布的核心期刊源刊物。核心期刊源刊物同时被CSSCI期刊源收录的,为CSSCI级。

5.省级:

没有被CSSCI及核心期刊收录的、有统一刊号且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集体编撰)、省级以上报纸及网络电子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6.外刊:

在相关学科国外专业性学术刊物、境外召开的学术会议上发言的学术论文(要求提交刊发论文原件及会议证明),由院教授委员会根据以上原则认定相应级别,并报社会科学处审定。最高级别为CSSCI(B)级。同时被SSCI、SCI、A&HCI、EI、ISSHP、ISTP收录的论文,为检索刊物。

7.内刊:

在有统一内部刊号且公开发行的内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此外,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入选论文(要提供权威入选证明和刊发论文原件);国家一级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入选论文(要提供权威入选证明和刊发论文原件)均由院教授委员会根据以上原则认定相应级别,并报社会科学处审定。最高认定级别为CSSCI(A)级。其它会议入选论文(要提供权威入选证明和刊发论文原件)一律视为省级。

二、研究报告类级别认定

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均为研究报告类成果。研究报告类成果分为三个级别。

1.A级(相当于国家级论文级别):

获得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以上、全国人大、政协专业委员 会主任以上领导批示;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以上机构并获得批示的研究报告(有国徽章或有权威采用证明)。

2.B级(相当于CSSCI(B)论文):

获得由国家各部委采纳,有部委主要领导批示,或在国家部委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或被超大型企业主要领导采纳的研究报告(有权威采用证明)。

3.C级(相当于核心期刊级论文):

省市委、省市政府、省市人大、省市政协主要领导批示采纳、在省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或被大型企业主要领导采纳的研究报告(有权威采用证明)。

此外,通过学校批准并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在半年内未获得批示和采纳证明的研究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级别。研究报告的第一单位或第一作者必须为东北师范大学,他人转引及采纳我校教师学术观点撰写的研究报告,原则上降一级别进行认定。

三、作品类成果刊物级别认定

文学、美术、音像、摄影、软件、词曲创作、声乐及音像作品演(播)出、播放等均属作品类成果,分为五级。

1.国家级:

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作品成果; 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演(播)出的声乐和音像作品成果(有证明材料)。

2.CSSCI级:

CSSCI级作品分为二类: CSSCI(A):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集)刊目录中推荐评选出的刊物。

CSSCI(B):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集)刊目录中未评定为CSSCI(A)级的其他刊物(包括 CSSCI扩展版来源期(集)刊)。

3.核心期刊级:

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发布的核心期刊源刊物发表的作品成果。核心期刊源刊物同时被CSSCI期刊源刊物收录的,为CSSCI级。

4.省级:

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报纸上发表的作品;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作品集和音像制品;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和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演(播)出的节目作品。5.内刊:

在有统一内部刊号、且公开发行的刊物、报纸上发表的作品;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演(播)出的节目作品。

注:在正式出版物的非正刊上发表的作品均为省级作品。

四、著作类成果类别与级别认定

教师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综合书、论文集等均为著作类成果。

我校著作类成果的类别分为六类:专著、编著、教材、译著、综合书、工具书。

在每次上报成果的同时,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著作类别(认定材料由社科处存档)。在各院系著作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东北师范大学优秀著作奖的级别,确定著作类成果的级别。

著作类成果级别分为三级:A级、B级、C级

A级: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国家教材奖、国家各部委、国家新闻出版署举办的评奖、宋庆龄基金会奖、安子介国际贸易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吉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专业一级学会优秀成果奖、吉林省专业一级学会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吉林省新闻出版局举办的评奖、吉林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的著作,或经东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评定为优秀著作特等奖的著作。B级:吉林省专业一级学会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下(不含一等奖)的著作,或经东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评定为优秀著作奖一等奖的著作。

C级:未评上A、B级的著作和未到评奖时间的著作暂定C级。如B、C级著作在以后评奖中获得A、B级中任何一项奖项,其著作级别均可做相应调整。

说明:我校在校学生(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师、离退休教师作为第一作者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发表的论文,在社科处登记科研理论成果时,统一执行此刊物级别认定办法。

获奖成果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一、获奖理论成果奖励级别认定

教师公开出版发表理论成果,获得各种级别的奖励,可划分为五级: 国家级奖:在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中获奖的成果。

部级奖:在国家各部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举办的评奖活动、宋庆龄基金会奖、安子介国际贸易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全国专业一级学会举办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成果。

省级奖:在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吉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获奖的成果。

市级奖:在吉林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东北师范大学优秀著作奖中获奖的成果。

学会级:在省市政府各厅局等部门举办的优秀成果奖、省市一级学会优秀成果奖以及其他正式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成果。

二、获奖作品类成果奖励级别认定

作品类成果奖励级别按照展览或播出的举办单位分为三级: 国家级奖: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并获奖的全国性美术作品展览、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举办并获奖的大赛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摄影、电影、电视大赛节目作品、各院系申报相关学科国内外(主要国家)高层次美术作品展览、音乐会演出的曲目。

部级奖:由国家各部委举办的艺术类成果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省级奖:省级单位举办并获奖的美术作品展览、省级电视台、省级电台播出的广播、摄影、电影、电视大赛作品、由各单位确认的相当级别的国外的作品展览及演出。

其他:正式参展、收藏的美术作品或正式播放的广播、电影、电视音像作品。

说明:以上作品成果类奖励级别原则上由院教授委员会认定后上报社会科学处审定。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学校主要奖励以我校名义发表的高级别、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以提高我校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科研论文奖励

1.奖励由国际公认的SSCI、A&HCI、ISSHP、ISTP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SCI、EI论文由科学技术处奖励)

SSCI、A&HCI每篇奖励5000元,ISSHP、ISTP每篇奖励1000元;Abstract(文摘)类奖励1000元。

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中国学术年鉴》收录的论文,有作者介绍,每篇奖励5000元,无作者介绍,每篇奖励3000元。

同时被2个以上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不重复奖励,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必须为东北师范大学。

2.奖励国家级论文。

其它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CSSCI(A)级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必须为东北师范大学。

3.奖励我校教师每年在CSSCI来源期(集)刊物上发表论文数量位于全校文科教师前10名且基础篇数不少于5篇的作者,每人奖励3000元;以五年为周期(周期起始时间为本文件执行之日),奖励我校CSSCI引用次数(排除自引)排名前10名的作者,其中单篇论文引用次数不少于20次,每人奖励3000元。

三、学术著作奖励 1.《中国学术年鉴》收录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5000元、教育部组编的教学用书和其他组编类著作,每部奖励3000元。

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东北师范大学或由我校教师任第一责任人。2.获东北师范大学优秀著作奖的著作,特等奖每部奖励1000元,一等奖每部奖励800元。

四、作品类奖励

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发表或获奖的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像作品等,由院教授委员会认定级别后上报社会科学处审定,由学校奖励,获国家级奖励的作品每项奖励3000元,国家级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

五、研究报告类奖励 国家级研究报告,每项奖励3000元,我校教师必须为研究报告的第一作者。

六、获奖类成果奖励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奖、国家教育规划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图书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按获得奖励额度由学校进行等额奖励。我校教师必须为第一获奖者。

我校在校学生(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师、离退休教师作为第一作者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发表的论文(必须在社会科学处有登记),均可按此办法进行相应的奖励。

七、附则 1.学校奖励每年12月份进行,奖励上一发表的论文和著作。2.本办法由东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08年2月21日

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八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一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四)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监督指导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四)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五)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国家保密局,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开展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培训和审查专家管理;

(四)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承担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组织推荐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人选;

(四)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密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上一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报告);

(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军队资格审查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照依法行政、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共同承担一级保密资格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服务窗口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面审查工作。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服务窗口参照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机制设立,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调整。

第四章 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 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建立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经培训合格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 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 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程序为:

(一)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五)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七)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审查结束后,现场审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审查有关材料上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

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第二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格等级;

(六)发证机关;

(七)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第二十九条 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职责,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

第三十二条 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间为取得保密资格后满2至3年,复查工作原则参照保密资格现场审查程序和要求进行。

未通过复查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告、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或暂停保密资格,并限期整改。3个月后重新复查,复查仍未通过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证书信息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的;

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于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相关情形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

(一)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

(二)资本构成、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一)单位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有效期满,不再申请保密资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密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或者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有关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保密资格,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并责令限期整 改:

(一)超出批准的保密资格等级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二)复查不符合要求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自检的;

(五)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暂停保密资格的单位,由作出暂停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作出恢复保密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二)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

(三)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

(四)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

(五)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六)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七)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八)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条件的;

(九)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第四十条 被注销、暂停、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行政决定下发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已签订有效合同的,在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任务合同甲方单位监督下,将合同任务移交给其他具备相应保密资格单位承担,对有关涉密文件资料、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设备等载体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撤销其审查资格,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具有应急性或者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不取得保密资格,按照任务合同甲方单位要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解释。

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 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 建立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产品, 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 对废旧工业品进行修复改造后, 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产品。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及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第四条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认定申请

第五条再制造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 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 应获得相应许可;

(四) 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 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五) 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 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六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的认定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 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依法应取得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 执行的产品标准;

(五)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 (或) 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六)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七)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查, 出具审查意见, 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认定评价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合格评定资质的机构 (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具体承担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要求, 认定机构应:

(一) 制定《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备案后, 用于指导和规范认定工作;

(二) 根据行业和再制造产品特点, 选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家, 参与实施认定工作;

(三) 规范实施认定工作, 出具认定报告, 并对报告负责;

(四) 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 不得从事认定范围内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再制造产品认定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与产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认定机构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 应完成文件审查, 并编制文件审查报告。

(二) 文件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 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 向认定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并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三) 认定机构应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 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 (或) 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时, 对申请认定的产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在结束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完成认定报告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结果发布与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认定报告进行审查, 符合认定要求的纳入《再制造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指定认定机构的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 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 (标志基本式样见附件) 。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产品质量时, 企业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取消其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

第十五条任何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异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工伤认定办法 第4篇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作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第5篇

(共86题)

一、填空题(共28题)

1、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_______________制度。保密资格认定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个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

3、_________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一级

4、_________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

5、_________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

6、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7、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____或研制______涉及国家秘密。项目 产品本身

8、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在__________内未发生泄密事件。1年

9、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_______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3

10、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_____、______涉及___________。项目 产品 国家秘密

11、现场审查结果分为“______”、“______” 或者“______”。通过 不通过 中止

12、现场审查中止的单位,__________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3个月

13、现场审查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____审查或者复查。中止

14、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_______内不受理再次申请。6个月

15、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_____年。5

16、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_______制度。自检

17、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________。自检报告

18、未通过复查的单位,_______后重新复查,复查仍未通过的,_______其保密资格。3个月 撤销

1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应当_______。重新申请 20、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其涉密场所发生__________的,应当重新申请。重大变化

21、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法人依法终止的,应当____________保密资格。注销

22、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_______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___年内不受理申请。隐瞒 1

23、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__________事件的,撤销保密资格。重大泄密

24、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被撤销之日起___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密资格。1

25、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超出批准的___________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暂停其保密资格,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保密资格等级

26、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______的,暂停其保密资格,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自检

27、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发生_____________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___________的,撤销其保密 资格。泄密事件隐瞒不报 经警告逾期不改

28、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_______其保密资格。撤销

二、判断题(对下列各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35题)

1、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宝发【2016】15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1日印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宝发【2008】8号)同时废止。()√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4、已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更高级别保密资格,可以免于现场审查。()×

5、未取得保密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承担任何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8、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都应当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10、申请一、二、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现场审查。()×

11、凡是雇佣外籍人员的单位都不能申请保密资格。()×

12、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1年内未发生严重泄密事件,才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

13、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资本构成、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于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1年

14、被注销、暂停、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行政决定下发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

15、某公司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但2015年8月18日发生过一起泄密事件,因此,该公司只能到2016年8月18日以后才能申请保密资格。()√

16、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

17、现场审查时应当抽取10—30名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开卷测试。()×

18、现场审查时,审查组应当对被审查单位的所有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19、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当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0、现场审查时发现被审查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应当中止审查,并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

21、现场审查中止的单位,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22、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已签订有效合同的,在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23、现场审查中止的单位经过3个月整改后,审查组应当恢复审查。()×

2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

25、对已经取得保密资格满1年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26、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对已经取得保密资格单位进行复查时,如果发现被复查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应当中止复查。()√

27、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进行复查时,如果发现被复查单位个别基本项达不到要求,应当视情给予警告、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并限期整改。()×

28、未通过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重新复查仍未通过的,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2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把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分包给不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将责令其终止分包合同,并限期整改。()×

30、已经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选择不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除按照规定撤销其保密资格以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检的,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撤销其保密资格。()×

32、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3、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果擅自引入外商投资的,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3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果擅自雇佣外籍人员的,应解雇外籍人员,并进行整改。()×

35、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时,应当撤销该单位的保密资格。()×

三、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8题)

1.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依据是()A A.《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 B.《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D.《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保密资格等级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D A.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绝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B.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机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C.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上市公司可以承担绝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D.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秘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3.承包单位分包涉密项目正确的做法是()C A.可以择优选择分包单位

B.可以选择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项目

C.应当从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分包单分包涉密项目

D.与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签订的涉密项目,可以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中自行决定分包单位 4.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A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B.1年内未发生重大泄密事件 C.有稳定的利润

D.有自主产权的科研生产场所

5.对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计算时间的正确表述是()A A.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 B.按照自然计算

C.自现场审查之日以前12个月内 D.自受理之日以前12个月内

6.当泄密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如实报告。D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部门 C.机要部门 D.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B.受理保密资格申请之后应开展书面审查 C.只有通过书面审查,才能进行现场审查 D.只要通过现场审查就能取得保密资格 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

B.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每年按时向作出审批的行政机关提交自检报告 C.取得保密资格后满2至3年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查

D.对于复查时基本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单位撤销其保密资格

四、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共10题)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B.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绝密级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 C.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D.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分包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承担的绝密级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 B.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分包机密级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

C.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情况紧急,可选择不在《名录》中,但保密制度完善,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单位分包绝密级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

D.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限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对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都必须经过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B.对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可以先进行现场审查再进行书面审查 C.对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应当先进行书面审查,然后再进行现场审查 D.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书面审查

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D A.现场审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单位

B.现场审查依据《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

C.审查组应当组织预审

D.审查组应当先了解申请单位对现场审查的意见,再宣布审查意见和结论

5、审查组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况是()ABC A.申请单位达不到《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 B.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C.选择的涉密协作配套单位不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 D.申请单位对审查组工作不积极配合的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对中止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B.对不符合《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未予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C.通过现场审查不等于已经取得保密资格

D.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7、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提出下列哪些要求是正确的()AC A.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

B.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每年应当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保密工作计划

C.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 D.提交单位保密工作总结

8、规定中止现场审查的情况是()BCD A.被审查单位的一些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B.涉密信息系统未通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测评机构的系统测评并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

C.被审查单位达不到《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 D.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

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被撤销保密资格的情况是()BCD A.超出批准的保密资格等级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B.出租保密资格证书

C.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D.转让保密资格证书

10、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被撤销保密资格的情况是()ABC A.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的 B.擅自接受境外直接投资的

C.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 D.发生泄密事件,未进行整改的

五、简答题(共5题)

1、本单位取得哪一等级保密资格?可以承担哪种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答:本单位已取得三级保密资格,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2、现场审查(复查)中遇到哪些情况会中止审查(复查)? 答:

1)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的;

3)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

4)未按保密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信息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为他用,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的

5)涉密信息系统未通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测评机构的系统测评并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

6)选择的涉密协作配套单位不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

3、对保密资格有效期及继续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什么规定?

答: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4、撤销保密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2)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

3)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的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 4)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

5)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6)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7)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8)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条件的

9)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暂停保密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

1)超出批准的保密资格等级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2)复查不符合要求的

3)发生《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的 4)未按规定进行自检的

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第6篇

提交时间: 2011-11-14 提交部门: 科研处 浏览次数: 401 次

各部门:

2011科研成果统计量化和认定奖励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进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研成果统计的范围为我校教职工在2011产生的各类科研成果。

二、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的对象为享受专业技术职务规范津贴、补贴人员。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见习期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科研成果统计范围内、符合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规定和有关认定标准的成果,同时申报成果奖励。

四、上报成果材料和要求

1.每人填写《2011科研成果登记表》1份(包括电子版)。(无成果者不用填写)

2.符合奖励标准的成果,另需每项成果填写《2011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1份(包括电子版)。

3.成果材料要求:

(1)获奖和课题成果:上报获奖或课题成果证书复印件1份;在研项目(课题)只需准确填写成果登记表中各项内容既可。

(2)著作成果:上报著作原件1份。

(3)论文成果:上报带有发表期刊封面、目录和主办单位标识页的论文复印件1份。在《辽宁师专学报》、《铁岭师专学报》和《铁岭师专报》上发表的论文不需提供复印件,只需准确填写成果登记表中各项内容既可。

已确定本发表、但期刊尚未出版的论文,要求提供论文校样和相关期刊编辑部证明材料各1份。

五、时间安排:2011年11月25日前,由部门统一报送科研处。

附件:

一、2011科研成果登记表

二、2011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

附件1:2011科研成果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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