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缴纳保险范文

2024-05-29

自己缴纳保险范文(精选17篇)

自己缴纳保险 第1篇

如题,请问四金中是否只有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可以自己缴纳?

[四金中是否只有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可自己缴纳?]

自己缴纳保险 第2篇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无力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缴费。

如仍有疑问,可在人工咨询服务时间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本答复仅根据咨询者提供的咨询内容进行答复,是一种指导性、原则性的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

自己缴纳保险 第3篇

(一)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

自21世纪开始, 我国金融市场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其中, 银行业尤为明显。从外部因素分析:中央银行的各种准备金制度、存款口径计算的变动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等都在进一步挤压银行业利润, 促使其变革。从内部因素分析:混业经营愈演愈烈, 民营银行来势汹汹, 使得传统银行业面临激烈竞争压力, 行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内外因素都增加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和银行行业风险, 同时也威胁着储户的资金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甚至威胁国家整体经济形势。国际上, 很多国家都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完善金融安全体系, 以此抵御潜在金融风险。但是我国长期以来都未建立真正意义的存款保险制度, 而是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还遏制了金融市场发展。为了使国家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 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二) 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

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 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 保护存款人利益, 促进银行体系适度竞争, 对中小金融机构无疑是利好。

二、存款保险现阶段实施情况

2015年3月31日, 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 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条例》规定,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 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 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 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截至目前, 存款保险费已经缴纳两次, 共9个月, 总体来说, 存款保险费的缴纳比较顺利, 但操作方面也凸显诸多问题。

三、从操作层面看保费核算潜在风险

(一) 存款保险相关文件对投保机构交纳保费的会计科目无统一要求

存款保险相关文件对投保机构交纳保费的会计科目无统一要求。我国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较多, 而每个机构会计科目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尽相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投保机构存款归属表子项代码中代码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系统口径, 在实际操作中,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报表中的数据并未按照统计要求将相关科目一一准确归类到相关统计代码中, 以致投保机构在计算存款保险保费基数时存在会计科目混淆、张冠李戴等问题, 直接影响到受保存款的准确性。

(二) 高级管理人员存款和利息计算存在盲区。

《存款保险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由此可见, 计算受保存款时, 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和利息属于减项。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和利息无论是投保机构的财务报表, 还是人民银行自身金融统计监测系统均不能直接读取数据, 需要投保机构根据本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查询出客户号, 按客户账号流水手工汇总计算出高级管理人员在本级构存款及利息, 而手工汇总数据可能存在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人民银行在审核其高管存款数据时只能依靠投保机构报送的数据, 导致的审核盲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受保存款金额的准确性。

(三) 报表统计口径不一致加大核对难度

为了确保数据真实性, 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时通常把投保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金融统计监测信息中的报表一起核对, 但金融统计监测信息中报表有的只能按月查询, 存保的数据是按旬平均计算, 从而导致每月的上、中旬数据无法核对。同时临时性存款包括应解汇款、汇出汇款、汇入汇款等临时存款, 这些数据月末原则上是没有的, 从而导致金融监测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与投保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无从核对。且此科目仅反映所有临时性存款归集, 没有区分单位、个人等子项科目, 金融机构一旦发生破产清算, 将会直接影响受保存款额度。

(四) 存款户数和受保存款额度区分困难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 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 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反观我国银行业各项制度及信息技术, 还缺失对相应存款金额的筛选技术, 存款结构统计表和投保机构的信息系统中, 户数是按照存款人的账户合并的, 而按《存款保险条例》规定, 投保机构户数的计算需要按照存款人进行和并, 也就是投保机构常说的“客户号”进行合并, 所以户数计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金额大于50万元部分受保存款准确度。

四、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 统一存保核算的会计科目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借鉴法定存款准备金有关要求, 根据我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类型, 明确存款保险保费交纳的存款范围, 统一存款保险保费交纳会计科目口径。同时要求各投保机构必须确保金融统计监测系统中报表数据真实、完整, 以便存款保险管理机构能够按照投保机构存款归属表中统一的会计科目口径对投保机构受保存款进行审核。

(二) 增设高级管理人员存款本金与利息

投保机构根据存款保险中高级管理人员范畴, 在其系统和报表个人存款中增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和利息子项, 以便能够清楚查看高管在本级构存款, 对其进行管理时可参照金融机构同业存款, 以便准确计算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存款本金和利息。

(三) 完善金融统计监测信息系统

升级金融统计监测信息系统, 使保费核对能从金融监测统计系统中按旬查询相关报表, 按旬提取数据, 与存款保险费缴纳频率一致, 个人存款利息、单位存款利息、财政存款利息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利息分开核算, 对于同一存款人账户合并计算时金额超过50万元的利息分开计算。

(四) 升级投保核心账户

投保机构要升级银行核心账户系统, 让账户系能够智能区分产品类别、客户关系, 确保同一存款人的不同账户金额及利息能够分开或合并计算;同时增加信息共享技术, 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能够在无纸化的情况下, 自动实现数据的提取与核对。

参考文献

[1]谷祖莎.关于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J].商业研究;2003年14期.

[2]何光辉, 杨咸月;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理论基础[J].当代经济科学;2003年02期

自己缴纳保险 第4篇

延迟退休已被提上日程,未来,如果大家都65岁退休,试想一下,以自己的健康状况,我们能领几年退休金,如果还没退休就疾病缠身,那么我们还得拖着病躯上班多少年?是自己存钱养老划算还是缴纳社保更保险?

把钱存银行里养老,55岁退休

假如你25岁开始参加工作,不交养老保险,每月自己存500元养老,工作30年,那么如果按5年一个计划周期,你的职业生涯一共有6个计划周期。以5年为一个节点,在银行零存整取(3万元)养老金,到期后本息共计32288元。

到第6年时,第二个五年养老计划启动,即在第6年到第10年里,你每月在银行存500元,存满5年,到期取出。与此同时,你的第一个五年养老计划的期限到期了,取出后,把第一期的本息(32288元)以整存整取的方式,再存5年期,到期后,本息共计39956元。

以此类推,等你工作30年55岁退休时,总计可得本息381203元。

这些钱是放在银行整存零取,还是继续存着不取或者存一部分取一部分,都由自己支配。而你工作30年,被国家强制征收的养老金远远不止每月500元(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所以无论是从金额,还是支配自由度上来说,个人存钱养老都更具性价比。

但是同时笔者也有个疑虑,你能确保自己存的钱能够跑赢通胀?下面我们来看另外一种情况。

花钱买保险养老,缴满20年

以下内容,来自某网友的经历,笔者收集整理如下:

很多年前,该网友买了人生第一份保险。当时他每月的工资在200多元,而每年的保费为660元,几乎是他当时近3个月的工资。保险约定,交满20年保费,在他60岁退休时,可以领2万元的医疗费用,此后的每个月可以领取300元,过世后还可以拿到5万元,受益人是他父母。

20年过去,真实情况是,他的年收入达到50多万元,父母每月的退休工资也达到5000元,而此时领取的每月300元保费还不够他吃一顿饭。所以,千万要记住,常规的保值增值是无法抵御通胀压力的。

所以,那些提出社保无用论的人其实是把人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下。因为在20年前,退休工资仅在200元左右,可现在基本在其10倍以上。虽然社保无法让你过上优越的生活,但几十年后,你至少可以衣食无忧,如果不参加社保,那么你必须有每20年10倍以上增长的理财计划,否则你会过着低保的日子。

最后,笔者想说,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根据自己的真实条件做出来的养老规划和理财规划,才是可行的。

本文编辑:陈小慧。如对本文有任何意见或其他精彩观点,请加大众理财顾问读者QQ群:320188318进行即时交流

保险缴纳程序 第5篇

1、确定参保对象,看是否符合参保规定;

2、按规定核定参保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3、组织参保人分险种填写有关报表,还要填写单位申报表(含缴纳和停缴);

4、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应软件录入信息并打印报表;

5、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等等。

如果单位还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当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如果你是公司员工,那就相对简单了。

1、填写个人信息表;

2、如果需要的话,提供在其他地区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3、医疗保险需要提供照片(农民工除外);

4、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需要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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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①、人员增加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②、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以下简称《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①、缴费月报的生成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②、月报征收

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缴到位的单位进行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进行收缴。

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费的,每月28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4、基金补缴

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单位填报的《补缴汇总表》核对一致后,单位须以支票、现金方式到财务窗口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待其补缴基金收缴到账后对个人缴费信息进行记录。

5、欠费处理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以下简称《欠缴单位还款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财务进行收款处理。

欠缴基金收款到位后,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单位,交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交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执法。

6、缴费记录

①、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表二十四)(以下简称《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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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1、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2、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

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3、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与注销

1、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3、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6、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7、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年检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保险缴纳证明 第6篇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系我公司职工,公司已按照国家政策《社会保险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特此证明!

自己缴纳保险 第7篇

如题,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有区别吗?如果个人缴纳金额相同的前提下,退休工资一样吗?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有区别吗?]

自己缴纳保险 第8篇

关键词: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现状分析

一、前言

对于我国企业员工而言,基本养老制度的建立不但有利于解决企业员工养老问题,同时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目前我国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来看,在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下,企业和员工按照既定的比例进行保费缴纳。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企业员工养老保险要想满足实际需要,实现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增长,就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优化,不但要积极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还要在缴费金额上做出调整,以保证企业员工养老保险达到预期目标。

二、我国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企业缴纳和职工个人缴费两大部分,企业按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左右缴纳,全部划入社会统筹,职工缴费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在缴纳比例上,企业与员工的比例是固定的,职工的缴费金额是随着工资总额的增加而上升的。

2、企业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支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包含三方面内容,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这几部分的设计较为合理。

3、退休以后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根据现有养老金制度的规定,养老金发放标准是弹性,需要适时的根据社会总体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当前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认识不深,许多人甚至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钱放在养老保险里面不安全,等自己退休了不见得会拿到等额的钱。

三、我国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员工认为养老保险缴费不安全,不如放在自己手里把握。

随着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逐年上调,许多职工都感受到了一定的经济压力,对养老保险缴费不安全性的担忧也愈演愈烈。之所以造成这种误解,主要原因在于养老保险金缴存和支取不透明,容易使企业职工产生必然的担忧。

2、企业员工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缴费信心不够。

目前许多企业员工都认为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全面保障养老的,不管缴纳不缴纳,或者缴纳多少,都应该获得应有的待遇。这一认识反映出了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非常肤浅。由于这种错误认识,企业员工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不够积极,造成企业养老保险收缴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变化过多过快,没有一个相对稳定期。

由于我国各地区企业实际情况不一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根据地区情况进行细节调整。但是受到区域经济发展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制度调整速度快导致了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不稳定。

4、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趋势来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保障水平未来将会较大幅度地降低。

由于退休职工的增多,在保证现有缴纳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养老保险缴纳金额与发放金额不对等,长期下去,将会导致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空账现象的出现。

5、对于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管还需要明确规定。

目前部分企业为了弥补养老保险的不足,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属于企业内部行为,在管理和监管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我国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探讨

1、深入研究和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暴露出来的问题,形成一个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的政策。

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上,应结合各地区实际,建立长期稳定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保证企业养老保险取得积极效果。

2、完善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年金制度,避免平均主义分配。

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不但要使其成为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同时也要注重年金制度的差异性,不能使企业年金沦为大锅饭。

3、根据企业养老保险发放实际,合理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考虑到企业养老保险空账的风险,企业应在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上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合理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中,要想保证企业员工基本养老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使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满足实际需要,就要认真分析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及优缺点,积极优化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从政策层面、保险缴纳层面入手,确保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取得积极效果,满足企业员工养老需要,为企业员工提供有力的养老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璐;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6年

[2] 何义华;矿业公司劳动保险管理系统研制与实施[D];电子科技大学;2006年

[3] 李国华;我国公务员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5年

[4] 李薇;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吉林大学;2006年

[5] 朱玉君;我国养老保险领域投机行为的治理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6年

自己缴纳保险 第9篇

如题,河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缴纳时间?怎么缴纳?

[河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缴纳时间?怎么缴纳?]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第10篇

对于享有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来说,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说是锦上添花之事。因此,量力而行是关键。一般来说,用于支付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占年总收入的15%~20%为佳。高收入者可主要依靠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养老,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投资收益作为补充;中低收入者,可主要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

二、收入稳定。

购买者应该有足够的收入,在扣除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你的收入必须能满足你的日常生活需要。不能因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而使你的正常生活水平得不到满足。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可能面临被迫退保的风险。一般来说,如果在一年之内退保,要损失25%的保费。一年以后再退保,可能损失更多。

三、年龄不宜太小或太大,一般在16~50周岁购买养老保险比较好。

50岁以上投保费率过高。虽然有些养老保险产品允许的投保年龄可能超过50周岁,但投保时年龄过大,需缴付的保险费也相应较高,对已接近退休年龄的投保人是不利的。当然,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年龄较大也可以投保养老保险,此时可以考虑一次性缴费投保。

四、如果是无职业者,在社保养老与商业养老之间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可能更合算。

这是因为,社会养老保险考虑社会公平,统筹部分的钱是平均分配,个人账户的钱才是自己得的。而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公平,交多少得多少。另外,如果未到退休年龄就死亡,社会养老保险只能拿个人账户的钱,统筹的部分就被别人分掉了。刚过退休年龄几年就死亡,统筹部分也领取不多,不如你交的钱多。

五、对于老年人来说,医疗保健费用才是真正的大风险开销。

因此在投保养老保险前,最好能先安排好医疗保障。若有家族长寿史,且自身身体非常健康者则可考虑购买领取时间至终身甚至是领取到100周岁的产品。

六、强制储蓄。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第11篇

按国发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比例全国统一为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逐渐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即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1)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就须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省、区、市出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时间确定。但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最晚须从1月1日开始。191月1日之后才建立的,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也应从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并按规定进行个人记录的处理。职工个人一般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也有按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自己缴纳保险 第12篇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它具有强制性,不是任意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本期和大家一起分享有关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时效的典型案例。笔者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基础,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问题给予深入剖析和阐释。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于2006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在此期间,社会养老保险一直由申请人自行缴纳,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实际发放200元的社保补贴。直至2008年3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4月27日,申请人离职以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其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庭审中,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以该项诉请超过1年仲裁时效为由抗辩,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于 2012年7月7日公开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李某某的该项请求。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一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被告已经实际发放原告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且被告自2008年3月为原告缴纳此后的社会保险时,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未给其缴纳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已经侵犯了其权利,且侵权行为已终止。但原告至2012年4月27日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为其缴纳2008年3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很明显,此期间已超过了申请时效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在此期间,原告考虑到其履行补缴社保的实操性,最终与被告达成了调解。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很明确,具有法定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后,其是否受仲裁申请时效一年的限制。

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笔者认为应辩证地看待。本案是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待遇问题,应适用于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应当成就并且社会保险费无法补缴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以及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不难看出,社会保险争议和劳动报酬争议都属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中只有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才不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第十一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因此,关于社会保险争议不能适用《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一般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便可能失去胜诉权。即法律没有将社会保险争议排除,那么社会保险争议应受 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以后……在此期间,社会养老保险一直由申请人自行缴纳,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实际发放200元的社保补贴。”李某某每月领取被申请人发放的社保补贴,同时每月工资中未扣减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李某某自2008年3月起入职被申请人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已知道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2008年3月,被申请人为其缴纳此后的社会保险时,其应当知道装饰公司未给其缴纳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已侵犯了其权利,且侵权行为已终止。但其至2012年4月27日离职时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司为其缴纳2008年3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很明显,此期间已超过了《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申请时效一年的期间规定,因此,其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缴纳时效予以否定,提供了另一种裁判思路。即认为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对此笔者认为也可以理解。社会保险毕竟是国家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范社会劳动过程中的风险,强制性要求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的保险,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这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保险费法定征收的这一特点。

职工医疗保险缴纳 第13篇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那么,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小编表示,目前,国家对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为男职工三十年,女职工二十五年。经济较发达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比较短,如北京,男职工为25年,女职工为。

城市案例

西安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

1.实行市级统筹后,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

2.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符合规定的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

3.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本方案实施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和本方案实施后新参保单位中19底前退休的人员,单位不再按上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因特殊工种、工伤、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按本款第1条规定的年限扣除其经批准允许提前退休的时间后所得的年限执行,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

6.市级统筹前职工在各区县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市级统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外地调入本市人员在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社保查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与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一样,都属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险项。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14篇

XXXXXXXX有限公司X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X)系我司职工,公司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特此证明

缴纳保险申请书 第15篇

敬爱的公司领导:

我于

****年**月**日份参加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提请为我办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意外险的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201 年

自己缴纳保险 第16篇

张某于2013年6月进入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8月,张某因心血管疾病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0元。因张某自己投保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故其在出院后从农村合作医疗部门获得补助11000元。因某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故张某的剩余损失不能从社保中心获得理赔。那么,张某能否要求某公司赔偿该损失?若能要求赔偿,具体的损失数额当如何计算?

笔者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某公司必须依法为张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損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是某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在张某生病后导致其享受不到应有的补贴,某公司未履行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义务而导致张某损失发生,对该损失某公司应负有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损失数额,应当以某公司在正常缴纳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张某所能获得的理赔款作为损失的具体数额。理由在于,赔偿损失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损失填平,而界定损失的标准应以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为限。故张某在具体理赔时,应先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核定医保理赔的项目及数额,以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然后再向某公司索赔。再有,关于张某已从农村合作医疗部门获得的补助11000元,应当予以扣除。理由在于,张某已从农村合作医疗部门获得了相应的补助款,即意味着相应的损失已经降低,法律禁止重复获取利益,故张某在已获得填补的范围内不得重复获取利益。因此,该款应当在损失总额中予以扣除。

缴纳保险申请书 第17篇

本人于2013年2月25日来我公司,担任化验员工作,已有5个月的时间,很高兴能得到部门领导青睐和各位领导的抬爱,业已转正。感谢公司给我这个平台,能让我学以致用,让我在不断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希望在以后很长一段日子里能够为公司尽我所能,贡献自己绵薄之力。在此提出保险申请,希望各位领导予以考虑,望能予以批准,再次致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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